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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总结

2022-12-15 09:00:3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八至”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8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总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总结

篇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总结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总结

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的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大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必须逐步对城市基础管理实行综合执法,由城市政府统一协调,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xx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最初成立于1994年,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实施城市规划方面、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工作。多年来,城市监察大队在城市管理中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为xx的城市面貌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旧的管理体制、编制人数已经不开始不适应当代城市管理的内容,目前我们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包括环卫、园林绿化、灯箱广告、供给排水和城市道路的管理五个方面。现阶段监察大队11名的编制只有8名在编,人员严重缺乏,给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在管理起来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目前我区城市管理工作还存在几个难点,其具体原因和表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责不清,相互扯皮,造成城市管理任务难完成。

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机构在国家是建设部,到省里是建委,而在地方,则分成城管、规划、园林、市政、房管等若干个职能部门。除此在具体操作中,涉及到城市管理工作的还有公安、工商等其它系统的主管部门。由此看来,从国家、省到地方上,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也越来越多,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职责交叉也越来越不清。以xx目前城市管理的权限和管理资源的配置分散在城管、规划、市政、房产、园林、建管、工商、公安、等十几个职能部。由于市容环境管理职责仅是这些职能部门职责的一部分,往往因忙于“主业”,使市容环境管理摆不上位置,另一方面,如:流动摊点的整治,工商、市政、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面对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大家都能说出不管的理由来,最终谁也不愿管,形成城管孤军作战,使流动摊点问题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在执法中这些职能部门的队伍往往是“有利互相争”、“无利互相推”、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城市管理的问题也就无法根本解决。

二、重复执罚,多头收费,群众合法利益难维护。

由于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而各部门又拥有单独的执法队伍,造成了我国大部分城市还存在执法队伍众多,经费不足等问题。从而容易产生不正常的利益驱动,经常出现重复执法、以收代管、只罚不管等现象。如:占道摆设的摊点,市政收占道费、工商收工商管理费、公安收治安费等,以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均向他们收取30元、50元不等的费用,有的给罚款票据,有的甚至不给票据。而多头执法、重复执罚、重复暂扣物品,也极大地损害了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多支队伍执法也不利于监督,一旦出现越权执法、处罚错误、违规违纪的事件,市民也分不清是哪一支城管监察队伍,市民也投诉无门。即使有举报到市城管委的,却无法提供具体的城管队伍名称、执法队员姓名、胸牌号,也给我们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带来很大不便。正是因为多头收费的存在,一些交过“费用”的摊主认为自己变成了“合法”的摊点,正大光明地占道经营,既影响了市容,造成市容环境脏乱差,而且也损害了城市中大多数人的权益,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三、工作任务繁重,监察大队各方面都有待加强。

为了加强市容管理,监察大队在市容管理方面下了很大的决心和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是应该看到的是由于人力、资金甚至管理上的一些问题,我们的市容整治工作进展不理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脏不彻底。个别地区、路段、居民小区保洁质量不高,果皮纸屑、塑料袋随处可见;路边、居民小区等处堆放垃圾不能及时清运;临街餐饮店、市场及洗车场污水横溢,卫生状况较差;环卫设施损坏较多,垃圾运输撒漏仍然存在。二是治乱不到位。各类违章搭建有蔓延的趋势,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效果不明显;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涨市经营、乱设夜市烧烤点出现回潮,个别路段、小区还十分严重;户外广告设置不规范,随意性大,缺乏有效监督;非机动车摆放不规范,无人进行管理。三是治差力度不大。路边、花坛杂草丛生,部分绿地损坏严重;一些沿街小门面门头字号设置不规范,档次低,店外乱堆乱放严重;乱贴乱画及各种野广告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四是城管职能、权限落实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审批部门与执法单位衔接、抄告备案、结果反馈等工作配合不够,对出现的问题,不是重复处罚,就是无人过问;少数单位不能坚持依法行政,仅从单位利益出发,要么乱作为,乱批、乱建、乱摆、乱罚、乱收;要么不作为,为了经济收入,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该管的不管,该罚的不罚。

四、队员难以教育,执法素质低下,政府形象难树立。

现代化的城市管理需要高素质的城管监察队伍。由于种种原因,监察大队队员的再学习成了一个需要我们引起重视的问题。新时期条件下,一切都是为了服务于建设“再就业特区”这个当前xx最大的实际,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和投资环境,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既处罚又能具备说服力?处罚的与被罚的都能和和气气,双方如果有问题都能找到相关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城建监察人员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是首先要懂的。这次培训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我们的队员们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如何有效的保护合法,打击违法,使我们城市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城市面貌有个更好的转变。

在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城管法规,改多头执法为综合执法,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我们不断探索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要克服以上所述的各种弊端,走综合执法的道路势在必行。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并探索出了成功经验。城市管理实施综合执法,对改善市容市貌,维护老百姓的权益,维护政府权威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利于明确职责,营造整洁的市容环境。

城管综合执法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在实际运用中更易于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减少扯皮,有利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城市管理监察执法队伍拥有较全的城管执法职能,这支队伍遇到各类城市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违章行为时,均可以执法主体对其进行处罚,不存在争权夺利互相推诿的问题,能够使违法行为得以迅速消除。另外城市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多属综合违法行为,即一个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任何一个专业执法队伍都难以彻底消除这一违章行为,如运输车辆沿街泼撒,它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又损坏污染路面还影响交通秩序。这一违法行为涉及城管、市政、公安等部门,各单一执法队伍依据各自法律法规很难一下子奏效,这时集各家之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即可快捷地处理,并能迅速消除其危害,达到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目的。

二、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利于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作为代表政府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权力的执法队伍,城建监察大队最主要的就是如何为群众服务好,最大程度地发挥城市的各项功能,使城市管理落到实处,让群众受益。从目前情况看,只有对城市管理实行综合执法才能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由一支队伍对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也容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处罚,不必要再到各部门说好话、解释,避免了重复扣押工具,重复交罚款。另一方面,实行综合执法能保障群众正常行使监督权力。由一支队伍执法,就能给群众吃个定心丸,执法队员出现了违规违纪行为,群众就能找到地方设诉,就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力。

三、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利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树立政府形象。

实行综合执法首先保证了执法队伍的相对稳定。这样,既符合了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把素质低、形象差的聘用人员拒在了城市管理监察队伍之外,保证了监察队伍的高起点、正规化建设。第二,有利于城管监察队伍的统一管理。实行综合执法,不仅能够统一人、财、物的管理,更重要的是能够做到对人员整体教育培训,从任务能力、政治素质、风纪仪表、组织纪律等方面统一培训,提高队伍的战斗力,树立城市管理监察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第三,查处违规违纪强硬有力,由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完全可以避免令行禁不止的现象,对违规违纪行为可以一查到底。有了一支文明、规范、高素质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既为管好城市提供了队伍保障,也为树立政府形象打下坚实的基础。

做为城市的管理者,如何维护好我们前辈辛苦才取的成绩,首先应该认识我们管理者管的是什么??21世纪是城市世纪,也是人类进入以城市为主体的现代化发展新阶段。人类的绝大多数要生活、工作在城市,城市如何建设成为人类的乐园,xx城市如何避免历史上出现过的衰落,这一切需要人们去总结、去探索。特别是在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前提下,加快推进老城区管理的步伐为xx人民提供一个更人性化、更有吸引力的城市,城市的现代化问题更加倍受关注。

其一,城市的“主体”应当是该市的纳税人。他们承担了支付城市建设费用的义务,理所当然相应地享有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的权利。

其二,城市的“主体”应当是全市有选举权的市民。他们有权利通过多种渠道对城市建设与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也有权利推举代表参与城市规划和管理。市民作为城市的主体,他们的参与,除了通过媒体发表意见、推举市民代表参加规划管理等形式,最基本的途径应当是通过当地的民意机关和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实现。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必然涉及当地市民的近期生活和长远发展。它的制定如果代表的是全体市民的利益且要有权威性,它就应当是不容违背、不可轻易变更的法律文件,就必须在广泛征询市民和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如前所述,一个城市是全局的一部分,它的最后确定,还须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批准。

综上所述,城市管理工作的实质也就是对市民的管理和引导。xx城市管理由于各种各样原因有很多问题:人民群众环保意识薄弱,普遍素质不高,公共基础卫生设施破坏情况严重,占道经营情况还依然存在,广告悬挂还有待规范等等。

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 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我区正处于一个特殊时期,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和塑造良好的特区形象与我们每个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城建监察大队是维护这一神圣使命的最直接的人,也是城市管理工作中最了解情况的人。

对此,我对城建监察大队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思想认识要高度统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为队伍夯实思想基础。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是干好一切工作的前提。为此,大队要紧密联系队员的思想与工作实际,重点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观念创新,把学习与提高队员素质结合起来;二是抓作风转变,把学习与为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三是抓工作方式转变,把学习与提高执法水平结合起来。通过听课、讨论、摆问题、找差距、写心得体会及交流学习经验等方法形式,改进队员的作风,提高了队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城建监察对维护整个城市卫生、环境以及其它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思想上要高度认识城建监察工作在特区建设时期中的重要意义。

二、严格规范执法,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大队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执法实体到执法程序,都严加管理、规范。针对以往工作中存在的注重违法、违章实体,轻视执法办案程序的问题,要做到老生常谈,警钟长鸣,让队员脑中时时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心里刻刻不忘“规范执法”这四字,既保证所执行法律法规的刚性,又不野蛮、失范。对违法违章案件的处罚,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情况下,大队主要领导坚持定期审查案卷,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中的偏差,较好保障了执法的规范化。规范、文明的执法形象,在群众中树立起了威信,也树立xx城市管理新时期的新形象。

三、作风纪律要更加严明。“教人先教己”,只有自己在平时严格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约束,才能在做出处罚时让人信服。在工作中,也要讲究工作方法,做到“有理、有据,有礼、有节”,不允许队员风纪不整、不讲究执法艺术以及在岗不管事、不作为等现象,希望大队无违法违纪等现象发生,队伍稳定,人心思齐、人心思进。

最后,我相信在我们全体共同的努力下,xx城市管理的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绩,并塑造出更好的形象。

谢谢!

篇2: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

(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

(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超出规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擅自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

(四)工地周边未设置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五)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六)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七)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八)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九)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一)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二)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广场等相关公共场地的,但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车行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违反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城市路灯照明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违法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

(二)违反燃气器具生产、安装和维修管理的;

(三)违反燃气使用管理的;

(四)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二)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或者堆放重物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

(三)妨碍消火栓安全使用或者违法开启消防栓用水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

(八)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的;

(九)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的;

(十)在战时用于疏散居民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的;

(十一)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设备和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

(十二)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发生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二)在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影响或者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塞交通、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三)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因建设工程项目对周围环境及其中的林木、植被、水体、岩石造成破坏的,以及在工程竣工后10日内,没有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或者原有功能的;

(四)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砍伐林木的;

(五)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和开垦土地的;

(六)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围填水体的;

(七)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的。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

(二)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

(三)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

(四)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增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内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需要进入建筑物查处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合作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下列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属于不同时间段发生的新违法行为:

(一)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三)超出规定时间施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前款规定的第(一)、(二)项违法行为时,对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保存或者扣押。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送达执法文书时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

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要求提供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等信息不准确、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或者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当事人逾期或者未能收到执法文书的,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执法日志档案,如实记录日常巡查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发现及处理违法行为情况等内容,作为日常巡查制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发现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门户网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外明显位置设置专门公告栏。

综合执法门户网站和公告栏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布信息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载体。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和轮训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业务培训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日常管理、指挥、调度和考核,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制定的基层执法队硬件建设标准,实施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标准化建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所、工商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配合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并可以书面告知其所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履行职责。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经责令履行执法职责而拒不改正的,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也可以直接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不督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区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督促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所、工商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职责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市县级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10月9日起实施。8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同时废止。

城市管理体质职责

1.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行政处罚权;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经营场所(店)外无照经营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道路及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原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全部职责;

9.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篇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

(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

(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超出规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擅自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

(四)工地周边未设置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五)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六)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七)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八)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九)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一)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二)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广场等相关公共场地的,但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车行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违反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城市路灯照明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违法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

(二)违反燃气器具生产、安装和维修管理的;

(三)违反燃气使用管理的;

(四)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二)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或者堆放重物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

(三)妨碍消火栓安全使用或者违法开启消防栓用水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

(八)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的;

(九)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的;

(十)在战时用于疏散居民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的;

(十一)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设备和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

(十二)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发生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二)在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影响或者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塞交通、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三)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因建设工程项目对周围环境及其中的林木、植被、水体、岩石造成破坏的,以及在工程竣工后10日内,没有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或者原有功能的;

(四)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砍伐林木的;

(五)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和开垦土地的;

(六)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围填水体的;

(七)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的。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

(二)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

(三)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

(四)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增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内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需要进入建筑物查处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合作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下列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属于不同时间段发生的新违法行为:

(一)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三)超出规定时间施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前款规定的第(一)、(二)项违法行为时,对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保存或者扣押。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送达执法文书时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

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要求提供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等信息不准确、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或者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当事人逾期或者未能收到执法文书的,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执法日志档案,如实记录日常巡查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发现及处理违法行为情况等内容,作为日常巡查制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发现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门户网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外明显位置设置专门公告栏。

综合执法门户网站和公告栏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布信息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载体。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和轮训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业务培训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日常管理、指挥、调度和考核,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制定的基层执法队硬件建设标准,实施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标准化建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所、工商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配合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并可以书面告知其所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履行职责。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经责令履行执法职责而拒不改正的,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也可以直接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不督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区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督促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所、工商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职责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市县级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10月9日起实施。8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同时废止。

篇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第二章 执法措施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穿着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相同或者相近的制服。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强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收集、调取物证。物证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证据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注明情况。

(三)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检查笔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并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

(三)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条件;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

(三)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应当劝告其自行改正。对市民多次投诉或者占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场、客运码头、会展中心、商业步行街、各级党政机关周边等重要区域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劝告其自行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四)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宣传品,并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服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封、扣押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记明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

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工具和其他物品,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盖章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无见证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当事人拒绝接受清单、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或者不在现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在其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送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拍卖抵缴罚款。

第二十八条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已被解除或者自动解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无法通知的,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通知或者公告领回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领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易腐烂变质、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对其中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物品,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登记后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摄)像予以记录。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因其自然属性腐烂变质的,由两个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拍照并注明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前款所指有关行政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行政机关实施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的信息;

(三)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不得收取费用。

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三十三条 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要专项行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助。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五条相关行政机关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案查处。

第三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支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六十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同级相关行政机关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违法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泄漏举报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

(六)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不依法送达清单,情节严重的;

(七)在实施查封、扣押时,不依法送达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情节严重的;

(八)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制止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节严重的,或者安排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相关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履行执法协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市县级市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篇5: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几个突出问题思考

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几个突出问题思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作为国务院鼓励推广的一项试点工作,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普及试点。这项工作的理论、法律依据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总的原则和方向,其实现有赖于不同阶段、不同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则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首选突破口和关键切入点。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可以更好地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全面推行探明路子,积累经验。为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17号文)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代表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但是,由于现有法律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内涵、机构性质、地位、职能以及管理体制、运行方式等方面均没有法律明文界定。相应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试点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实践中认识不一、运行程式不一,“瓶颈”问题较多的现象。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规范,势必影响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当然,这些问题作为试点成熟前的“阵痛”是有其必然性的,试点工作的目的,就是在探索中发现问题,分析并解决。在此,笔者围绕xx市试点工作实践,谨就上述相关问题谈一点一家之见,并提出几点建议,与业者商榷。     一、xx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     自5月北京市宣武区首个启动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突破口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以来,该项工作以星火燎原之势在全国迅速铺开,全国已先后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大中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国务院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探索性工作。就特点而言,各地的试点分为几种代表性模式:以北京为代表的区管模式,以大连为代表的市管模式。还有xx现正实施的市区共管模式。xx于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为试点城市。同年9月正式组建“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同时加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作为市、区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构,综合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其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为: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市、区两级设立,市设支队,区设大队,街道由区大队派驻中队;市支队和区大队对外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街道中队以区大队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市支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领导,区大队受市支队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双重领导。     二、xx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过程中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xx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迄今已开展了半年有余,从效果上看,有效地解决了行政执法领域中长期存在的机构膨胀、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推诿缺位等问题。但也出现了值得思考的“瓶颈”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问题     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除了《行政处罚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原则性规定外,尚无一部权威性的法律对各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予以肯定,并对存在问题予以规范。各试点城市为了规范本地的运作,围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自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大部分试点城市本身不具有立法权,这些文件中有很多不属于规章以上的法律性文件;即使是规章,也由于这些规章上无法律、法规作立法依据,下无现成的立法经验可借鉴,不足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就xx而言,已出台了《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作为新的政府规章,就指导性来看,还不能全面规范城市管理职能指向的各种执法工作。作为专门性法规,还不够细、不够具体。例如,针对俗称“城市牛皮癣”的乱贴乱画现象,xx等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采取了俗称“呼死你”的制裁方法,也就是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拔打乱张贴上所公布的电话号码,致其瘫痪,收效显著。从社会反响看,群众也比较满意。显然,“城市牛皮癣”是违反《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对其制裁也是顺应民心的,“呼死你”的做法是顺应法意和民意的。但按“罪刑法定”的原则,“呼死你”显然是在“罪定刑未定”的情况下进行了“法外制裁”。实际上已有法律界人士在《扬子晚报》等媒体上对此发表了类似看法。由此看出,《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条文在制裁乱贴乱画方面还缺乏明文规定,或还需增加具体操作方法。对于执法部门来说,法无明文皆不可为,“法外制裁”显然不可取,但不采取措施,群众又会认为执法部门不作为。以上仅是管中窥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存在大量类似问题,可以说,现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很多方面还处于“没有金钢钻却有磁器活”的尴尬境地。     (二)人员、经费不足问题     19,xx市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通过专业考试、面试、体检、政审等一系列规范程序向社会招收了1000名全民事业编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又以同样方式增招了400名执法队员,今年还将招收100名。从社会反响看,广大适考人员报名应试十分踊跃,竞争十分激烈,录取率基本保持在25%左右。应该说,招收人员是经过严格筛选,择优录取的,人员素质也是比较高的。xx作为拥有6000多平方公里面积的大型城市,相对于500多万人口,现有的1000余名执法队员是不算多的。另一方面,这1500人作为全民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不能得到市政府财政全额拔款的保障。今年,虽然明确了年人头经费三万五千元的`政策,但市政府财政只负担一半,另一半仍交由各区政府负责落实。一方面,作为年人头经费,这3万5千元还要刨去队伍办公费用,基建费用,用车费用等分摊开支,真正下发到执法队员个人手中的年收入大大缩水;另一方面,各区政府负担一半年人头经费,也存在一个落实问题。可以说,就目前政策而言,xx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资待遇是不高的。这对工作开展的消极影响显而易见:一是不利于提高广大行政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当工资福利落实不到位,甚至严重不足的时候,难免会出现“靠执法养执法”,“执法靠狠、经费靠罚”的作法,形成“执法经济”的不正常现象,从而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感,与“执法为民”目标背道而驰。     (三)暴力抗法问题     实际上暴力抗法问题也属于法律体系不完善问题的范畴,但其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焦点问题,有必要单列出来,重点探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就性质而言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执法相对人的素质参差,层次不齐,矛盾的尖锐程度很高,暴力抗法屡见不鲜。诸如取缔无证占道摊点,制止倚门开店等执法行为,遇到暴力抗法的频率十分高,执法受阻、执法队员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仅20,xx市就有十余起暴力抗法事件见报,造成了多名执法队员受伤。就目前的保障制度看,仅有《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治安事件,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就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管理方法上提倡的“文明执法”原则。这些笼统的指导性条文、原则,并不能有效解决暴力抗法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当中遇到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如果以报警方式,无疑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公安机关事后介入,固然可以将施暴者绳之以法,但之前执法队员的人身安全很可能已遭到侵害,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已荡然无存,行政执法机关的威严更无从谈起。广大执法队员在遇到暴力抗法突发事件时,并不能从法律明文中找到怎么办的答案,只有“文明执法”的原则性规定。今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向社会公开承诺:“年内不发生一例粗暴执法行为,不出一例打人事件,违者下岗”。那么遇到暴力执法时,面对违法摊主砍来的菜刀、泼来的开水,执法队员当然指望不上公安机关的“远水”,又不能冒下岗的风险与之搏斗,除了坐以待毙和落荒而逃外别无选择。实际上,上述现状已经造成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有事”的消极执法现象,人民群众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呼声日盛。     三、对进一步全面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几点建议     按照国发[2002]17号文的精神,现在全国范围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已实现了阶段性目标,接踵而至的是由点及面,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了积极、稳妥而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围绕上述几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基本法层次上,国务院还没有及时制定出相应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条例》。在这方面,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原则、实施程序、备案与监督程序的原则性规定,这给各地地方工作带来了困难。但针对目前xx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及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应该修改完善已出台的《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式、步骤、领域、范围及报批程序,机构的设立、性质、地位、领导管理体制、运作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行使职能的程序等具体规范。尤其对现阶段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无法可依”的新问题更要有法律明文规定,总之,要全面考虑,详尽说明,务求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可章可循。     (二)完善人员经费保障制度     要改变“以罚代管”的“执法经济”,树立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唯有从根本上解决人员、经费保障问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要杜绝将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安排到新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作法。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的执法队伍也不能简单的人员合并,而应是通过高标准的资格考试择优选材,优化组合,这种筛选要参照招考国家公务员的标准来进行,要确保组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能够胜任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带来的多种职能。同时,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必须由市政府财政予以全额保障,严禁以罚没收入返还作为经费来源或补充,真正做到权力与利益完全脱钩。     (三)建立完备的执法安全保障制度     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暴力抗法现象的突发性特点,要解决暴力抗法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或措施只能有两种:一是执法者本身就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二是执法的过程中有拥有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在场参与执法。前一种形式即香港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警察执法(在警方机构内部设置侧重于城市管理职能的“小贩科”),后一种要求执法时有警力全程协助。就xx具体情况而言。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模式,具体操作上,可以由交巡警110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110协同巡查执法。     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精神,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突破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正是落实十六大精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现在,此项工作正处于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仍有不少“瓶颈”阻碍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时机,鉴此,笔者谨撰此文,以期抛砖引玉,与广大同行共商共勉。

篇6:河南安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河南安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河南安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是指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体制】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市、区)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和安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管执法部门为市城管执法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市城管执法部门名义执法。

城管、住建、房管、规划、园林、环卫、环保、工商、食药、公安、供水、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人员构成】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公众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整洁城市环境和文明社会秩序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整洁和文明秩序的义务。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第二章职责管辖

第八条【执法统一】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统一执法标志标识、统一制式服装、统一执法文书、统一装备技术标准,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职责范围】城管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管辖类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管辖,可以组织所属城管执法部门、区城管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管辖标准】重大、复杂案件的具体标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章执法规程

第十二条【行为规范】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城管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告知义务】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执法措施】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现场笔录;

(二)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违法行为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现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制作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城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证据保存】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保存标准】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并各执一份。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

第十七条【查封扣押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工具、物品: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其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三)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物品;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危险发生或者控制危害、危险扩大,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先行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补办查封、扣押的批准手续。危害、危险解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紧急处理措施。城管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不得收取保管费。

第十八条【查封扣押措施】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方可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参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特殊物品的查封扣押】查封、扣押鲜活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留存证据后销毁。

查封、扣押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处理步骤】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城管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当事人六十日内仍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城管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理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存档。

第二十一条【告知义务】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处罚程序】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实施原则】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

第二十四条【文书送达】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

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所在辖区居委会或者其他社区基层组织见证下,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执行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将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辖区居委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辖区居委会协助通报;

(三)通知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执法保障和协作

第二十六条【执法保障原则】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人员配置和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

篇7: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新细则

负责综合协调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集中行使对乱建乱搭、环境污染、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乱停乱放、城市道路污染、无照商贩、无证饮食摊点等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行政处罚。承办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应诉工作;负责对集中行使行政执行方面投诉的受理工作。

按规定办理全区城市管理执法证件,并对执法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行风督查制度,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监督和现场查处纠正,受理执法对象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工作,对违章违纪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城市管理专业法规宣传活动。

篇8:综合执法工作总结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城市综合执法队伍以进一步深化开展“整脏治乱”工作为契机,以争创生态文明城市、打造“避暑之都”为重点目标,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使城市环境面貌有了较大改观,一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执法队员综合素质,加快队伍建设步伐

城市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公正性、执法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各级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始终把队伍建设摆在首要位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阶段、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切实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业务建设,着力抓好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培养爱岗敬业的良好作风。

(一)深入理论学习,加强理论修养。全市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始终坚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党的“十七大”理论学习当中,按照思想与行动相统一、学习与工作相统一原则,着力于提高思想觉悟、加强理论修养、端正工作态度,进一步坚定了为民办实事、为民谋利益的思想观念。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为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和队员的业务能力,今年上半年,在省、市法制办等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组织了79名新招考和从军队专业到执法队伍的队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和考核,重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考核过关的同志才予以颁发《行政执法证》。通过这一有效手段,切实提高了综合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行政能力。

(三)加大督察力度,改善执法形象。上半年以来,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督察队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督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察。截至目前,督察队共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42起,其中现场纠正和整改178起、要求事后整改并书面回复64起。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在《督察信息》上进行通报,对7份领导批办件分别下达了《督办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落实,切实有效地发挥了监督促进我市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健康发展的作用。

二、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全市城市综合执法队伍以开展 “为民办实事,满意到万家” 和“整脏治乱”环境综合整治为载体,增强一线执法力量,采取定点执法与集中清理整治结合的方式,切实履行好十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截止目前,共教育处罚100290人次,取缔占道经营行为58447余起,清除乱贴乱画89868余处,拆除不规范广告标牌2362块,查处不规范建筑工地560起,查处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37起,违反河道管理规定95起,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736起,拆除违法建筑126777.74平方米,充分发挥了在“整脏治乱”过程中综合执法的巨大能量。

(一)突出重点节点路段,强化市容市貌管理。为切实抓好我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深入做好“整脏治乱”工作,针对日常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治理。重点对遵义路、瑞金路、中华路、延安路、北京路、枣山路等路段及火车站、客车站、河滨公园门口、黔灵公园门口、各大广场等重点和节点路段进行整治。共说服教育各类违章行为10万余人次,取缔占道经营5万余起,制止违章占道施工及其它违章占道行为400余次,收扣滑轮车173辆,拆除空飘、充气拱门等17个,暂扣物品260余件。

(二)全面开展“抗凝冻,保民生”行动。针对我市年初以来遭受的罕见的冰雪凝冻天气带来的严重影响,从1月14日至28日,全市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共出动人员47987人次,执法车辆1388台(次),组织清扫中华路、遵义路、瑞金路、中山路、金阳大道、金阳林城路等主、次干道及出城口凝冻路面、桥面102万平方米,帮扶过路行人220余人。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道路受阻,无法通行的问题。同时全市综合执法系统还及时启动了应急预案,落实备勤机制,把执法队伍打造成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生力军。

(三)大规模开展东出口沿线整治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会同有关单位对东出口沿线进行了大规模的整治工作。一是组织市区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1208人次、民工936人次,出动车辆315余台次,对东出口沿线的189块户外广告牌进行了拆除,面积18000余平方米;二是对东出口机场路沿线违法建筑实施了拆除,共拆除违法建筑3462平方米。为把东出口打造成贵阳的绿色通道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拆除是“整脏治乱”的中心工作之一,对此,各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加强日常监控、巡查的同时,建立完善快速反应机制,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上半年依法拆除了阿哈水库周边、小关关刀岩、金阳新区花果山等处一批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共计126777.74平方米,年度目标完成率为25.3%。其中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拆除了1155平方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金阳分局拆除了23327.74平方米,云岩大队拆除了40440平方米,南明大队拆除了8668平方米,小河大队拆除了6320平方米,花溪大队拆除了12026平方米,乌当大队拆除了2070平方米,白云大队拆除了32771平方米。

(五)依法治理两湖一库,确保市民饮水安全。按照《贵阳市“依法治理两湖一库,确保市民饮水安全”工作方案》要求,我局配合相关单位对目标责任工作进行落实。一是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市、区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动村、乡基层组织向沿岸企业、村民累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200余份;二是组织力量对两湖一库周边占道经营行为进行了多次专项整治,共取缔占道经营470起、制止污染河道行为38起、清理乱堆乱放行为56处、清除野广告540起、拆除不规范广告51块;三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两湖一库周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累计拆除违法建筑70户,面积为17903平方米。

(六)开展“野广告”专项整治。全市各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统一部署和直接领导下,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多次重拳出击,对贵阳市范围内的“野广告”和制假贩假行为进行了集中清理和整治。一是会同公安机关先后捣毁了10个制贩假证件、假印章、假发票窝点,收缴了大量制假设备,抓获执法假证违法人员120人,其中刑事拘留29人、逮捕16人、移送起诉6人、行政拘留35人、罚款2人、警告教育32人;二是对利用野广告制贩假证的1127个联系电话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及时将确认的制假号码移交通讯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截止目前,共有646个电话号码被停机(其中电信470个、移动165个、联通11个);三是安排专人对各类“野广告”进行清理和清除,覆盖已粘贴的“野广告”11万余条,收缴未发放的“小广告”30余万张。

(七)扎实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一是按照《贵阳市20“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和《关于开展校园及周边出版物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精神, 6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校园及周边出版物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累计收缴非法出版物1988余册、取缔各类无证占道经营及游商地摊420起、收扣盗版光碟917张、查处噪音污染33起;二是为保障高、中考期间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我局会同公安、环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通告》。重点加强了对施工工地、商业店铺等噪声产生源的管理力度,明令禁止在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和各类公共场所噪声超标排放。并且在考试期间还安排专人在每个考点周边进行巡查监控,要求在考场周围100米范围内停止一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切实为广大师生创造了一个安静、舒适的考试环境。

(八)圆满完成奥运火炬传递安全保卫工作。根据《贵阳市公安局北京奥运火炬接力贵阳境内传递安全保卫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确保传递活动安全、顺利的进行,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结合自身实际成立了由局长亲自挂帅的火炬传递安保工作指挥部,下设广播电视网络安保组、公共设施安保组和金阳新区传递线路安保组等三个工作小组。从6月11日22时至6月12日13时,520余名执法队员不顾疲惫、不辞辛劳,在风雨中连续奋战15个小时,最终为奥运圣火在贵阳境内的传递工作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继续开展“整脏治乱”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将在认真总结上半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多干事、多奉献,为人民群众营造舒适、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一)继续加大“野广告”的查处和清除力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开展“野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

(二)进一步加大“两湖一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筑和“农家乐”、无证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拆除及取缔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对水源地进行长期监管,杜绝新建违法建筑的产生和无证占道经营的回潮。

(三)进一步落实方格式管理方案,采取定人、定岗、定职责的方式将方格式管理落到实处,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增强各级综合执法队伍及执法队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五)进一步加大拆违力度。一是主要对出城窗口地段、城郊结合部的无证建筑,待确权工作完成后,依法实施拆除;二是继续对市区主次干道上侵占市政设施超期临时建筑依法进行拆除;三是对领导批办、群众举报侵害居民、住户利益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努力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

篇9:综合执法工作总结

20xx 年我中队在大队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通过全队人员 的努力,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思路推进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圆满 的完成了大队交给予各项工作任务。为了积累经验、改进工作、发扬成绩、查找不足、明确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更好的开展和 促进工作。现将 20xx 年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回顾一年来的主要工作: 在大队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我中队坚持文明执法、公平执 法、人性化执法理念。综合执法工作面广、繁杂、日常工作量 大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我们理清思路、明确目标、细致安排努 力完成。全年完成各种行政处罚 X 万余元,收取公路赔补费 X 万余元。在专项打黑行动中查扣非法营运车辆 X 台;危险物品 运输车辆 X 台;搅拌车辆 X 台;吊装车辆 X 台。在治理公路抛 洒专项活动中纠正检查车辆 X 余辆/次,行政处罚违法车辆 X 台。坚持每周两次路政巡查,清理非公路标志 X 余块,清理路 障 X 处、在公路控制区内施工行政许可 X 项。排查客运车辆、出租车辆 X 余次,纠正超员行为 X 余次很好的维护了客运市场 秩序。在监管维修企业、驾校方面,我辖区取缔了 X 家不合法 企业,纠正、行政处罚了 X 家不达标的企业维护了市场秩序正 常发展。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今年工作虽然成绩斐然,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各别队员存在工作上有畏难情绪, 中队业务整体能力有待提升, 服务意识淡薄,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加强管理、提高认识、转 变观念,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综合能力,在交通执 法管理中自觉思在前、学在前、用在前。

三、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队伍综合执法能力 今年是 X 队提出来队伍建设管理年,我接触执法工作时间短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学习认识到,队伍建设是提高一只队伍 质量的关键,是增强队员之间的凝聚力,促进执法工作的核心。 今年大队组织几次培训,我都认真组织落实,整理好学习资料 发给每名队员学习,和队员们相互学习互相提高,在大队几次 组织考评中队员都能认真学习提高自己取得较好成绩。使我中 队整体执法能力得到了提升。同时我们重视队伍的团结和谐。 再精悍的队伍,如果不团结那也是一盘散沙形不成战斗力。就 是要狠抓思想教育,在中队内树立正气,树立集体荣誉感,一 腕水端平让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同志抬得起头、直得起腰。 当个别队员思想有波动或者家庭有困难时, 我就主动找他谈心, 解决思想或家庭困难。使同志们安心工作。力争建设成为一支 行动迅速、业务能力强执法队伍。 四、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 改变工作思维变被动为主动,科学安合理排工作生活把大队的各项工作更好在完成。同时建议大队增加培训次数,提升我们 的执法能力,完善执法证件。 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热情投入到新的工作中,为交通事业再添光彩。

篇10:综合执法工作总结

20xx上半年,我们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城市管理监察中队成立四个小分队以来,我们四分队在大队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通过全体队员的共同努力,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工作思路推进城管工作的开展,圆满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为积累经验,改建工作,发扬成绩,查找不足,明确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更好地开展和促进工作,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人员管理,提升执法水平。

由于分队今年刚刚招进了一批大学生,大部分新同志都是刚刚接触城管工作,为了使大学生们能更快适应工作,分队注重从三个方面抓好队伍建设:一是抓队伍建设,发挥核心作用。二是抓廉政教育,夯实思想根基。组织学习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三是抓制度完善,健全考核机制。制定了24项管理制度,从工作纪律、日常执法、内务管理、值班制度、作息规定、设备保管、文书制作、信息报送都做了严格规范。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主动性。四是抓业务提高,强化依法行政。开展全员法制培训,以适应目前执法程序更严、执法标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五是抓日常管理,规范执法行为。针对日常执法中存在漏洞的问题,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完善了分队管理制度;及时调整了任务分工,明确了工作职责,提高了工作效率。各项制度的落实,使分队各项工作更加正规化。

二、大力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占道经营。

本着切实改善辖区经营秩序为目的,采取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特别在加强日常管理方面,开展巡回执法,以教育说服为手段劝纠违规违章经营行为。为配合20xx第二季度毕节地区整脏治乱活动,加强县容环境宣传工作。组织人员上街,以宣传车、发放资料等方式加强宣传,发动市民自觉遵守爱护环境。

三、大力查处违法违章建筑。

为保障工业园区工程、新二号路工程顺利推进,分队重点加大了东南环线两侧地段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市城管支队与区政府、办事处抽调的人员一道,依法对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教育动员。整治主要采取依法强拆和自行拆除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是严格执法程序。对违法建筑逐户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等法律文书。二是坚持两手抓。为加快拆除工作进度,减少强拆户数。一手抓强制拆拆除,另一手继续抓政策法律宣传和对违建户的思想教育工作,动员违建户自拆,巩固教育动员效果,扩大的自拆范围。三是多措并举,选点拆除。事前制定拆除方案。首先实施司法强制的拆除,思想教育动员工作,力争大多数违建户自拆。四是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开展之初,城管支队就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拟定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配合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有效地推进了重点工程建设。

四、加强对辖区区域内工地管理。

为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确保环境秩序良好,分队对辖区几个大型施工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施工扬尘问题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二是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要进行覆盖;三是工地土方外运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四是施工单位在未取得开工证的情况下坚决不允许施工;五是夜间施工,必须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并做好周边居民的工作。在检查工地的同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辆运输土方车辆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进行了查处。

五、对辖区内广告进行治理。

进一步加大对户外广告的管理力度,努力提升我区户外广告的整体水平。一是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进一步提高户外广告准设标准和档次,严格开展户外广告审批工作,二是加强广告资源市场化运作。三是加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组织力量对辖区主要路段进行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竖式灯箱开展集中清理整治。

六、存在的问题及下半年工作打算。

存在的问题:

1.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须加强队员的培训学习;

2.各中队互相协调配合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3.市容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违章有回潮现象,须加大整治力度;

4.规划管理也存在力度不强,对违章监察不够及时;

5.设备装备陈旧,制约城监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6.宣传及工作信息反馈薄弱,需要加大力度。

下半年工作打算:

1.围绕开展队伍整顿活动,继续抓好政风行风评议及效能建设工作,确保队伍工作的勤政、廉政、文明、高效;

2.进一步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好《20xx作目标责任书》;

3.加强规划监察管理力度,及时有效地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积极组织人员投入城区重点建设工程工作;

4.进一步加强市容管理,落实好“门前三包”工作,美化市容环境;

5.加强宣传及工作信息反馈交流,组织大队骨干外出学习取经;

6.认真做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即时性工作。成绩来自于行动,分队将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群策群力,开拓进取,认真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为开创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而奋斗。

篇11:综合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20xx年我中队在大队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通过全队人员的努力,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思路推进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圆满的完成了大队交给予各项工作任务。为了积累经验、改进工作、发扬成绩、查找不足、明确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更好的开展和促进工作。现将20xx年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回顾一年来的主要工作:

在大队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我中队坚持文明执法、公平执 法、人性化执法理念。综合执法工作面广、繁杂、日常工作量大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我们理清思路、明确目标、细致安排努力完成。全年完成各种行政处罚X万余元,收取公路赔补费X万余元。在专项打黑行动中查扣非法营运车辆X台;危险物品运输车辆X台;搅拌车辆X台;吊装车辆X台。在治理公路抛洒专项活动中纠正检查车辆X余辆/次,行政处罚违法车辆X台。坚持每周两次路政巡查,清理非公路标志X余块,清理路障X处、在公路控制区内施工行政许可X项。排查客运车辆、出租车辆X余次,纠正超员行为X余次很好的维护了客运市场秩序。在监管维修企业、驾校方面,我辖区取缔了X家不合法企业,纠正、行政处罚了X家不达标的企业维护了市场秩序正常发展。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今年工作虽然成绩斐然,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各别队员存在工作上有畏难情绪, 中队业务整体能力有待提升, 服务意识淡薄,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加强管理、提高认识、转 变观念,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综合能力,在交通执法管理中自觉思在前、学在前、用在前。

三、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队伍综合执法能力

今年是X队提出来队伍建设管理年,我接触执法工作时间短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学习认识到,队伍建设是提高一只队伍质量的关键,是增强队员之间的凝聚力,促进执法工作的核心。 今年大队组织几次培训,我都认真组织落实,整理好学习资料发给每名队员学习,和队员们相互学习互相提高,在大队几次 组织考评中队员都能认真学习提高自己取得较好成绩。使我中队整体执法能力得到了提升。同时我们重视队伍的团结和谐。 再精悍的队伍,如果不团结那也是一盘散沙形不成战斗力。就是要狠抓思想教育,在中队内树立正气,树立集体荣誉感,一腕水端平让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同志抬得起头、直得起腰。 当个别队员思想有波动或者家庭有困难时, 我就主动找他谈心, 解决思想或家庭困难。使同志们安心工作。力争建设成为一支 行动迅速、业务能力强执法队伍。

四、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 改变工作思维变被动为主动,科学安合理排工作生活把大队的各项工作更好在完成。同时建议大队增加培训次数,提升我们 的执法能力,完善执法证件。 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热情投入到新的工作中,为交通事业再添光彩。

篇12:综合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xx县人防办执法工作在县人防办的领导下、市人防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以人防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政策规定为依据,以制度规范为保障,从严执法,依法行政。一年来,执法大队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加强执法学习,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为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我们始终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根据县人防办领导的要求和执法大队工作实际,我们执法队制定学习计划,通过组织学习和执法队队员自学的形式开展学习。学习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人防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人防工作的各项政策性文件为学习重点,进行系统学习。自行组织学习人防执法流程,充分掌握人防执法业务知识,做好人防执法的各项工作。

(二)结合其他科室的工作情况,充分了解并熟悉人防办其他科室的业务知识,熟悉各科室在人防办的分工,了解各科室的工作流程和具体工作,使我们执法对人员能更好的配合各个科室的工作。从而提高整个人防办的工作效率。

(三)结合全县开展的“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当先锋、做表率,增强执法理念,做到执法为民。使我们执法队的心灵进一步得到了净化,提高了觉悟,开拓了理想,坚定了信念。执法队本着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的宗旨,努力加强执法队队伍管理建设。

二、加强巡查力度,执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为了防止个别建设单位和个人逃避人防义务的履行,我执法大队加强执法力度,将县城以红旗路与解放路相交叉划分成四大区,将每个区域落实到责任人,明确责任区域。由主管队长带头对县区各个规划路段进行不定期巡查,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实施信息互通、相互沟通措施。

(二)对城中村改造,新社区建设情况进行了排查摸底,并备案登记,同时探索对城中村改造,新社区建设人防行政执法的新模式。

(三)对永泰悦居、福谐花园、紫宸居等建设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督促。

(四)巡查中发现腾发置业有限公司在公园里项目上违法建设,未办理人防等相关手续。我们曾多次劝导教育,依法警告,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自动来办理人防手续,并处罚五万元罚款,使其补建人防工程5900平方米。为人防建设挽回了损失,极大限度地维护人防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威,有利于人防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化监督管理,对审批项目严格复查。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实行审批项目复查制度,对多个建设单位进行了多次执法复查,使人防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人防建设的全过程。做到决策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统一,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保证审批项目始终处于监督之下。有效地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的发生。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重点突出社会效果,对违法行为采取说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使违法行为人真正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理解支持人防工作,创造良好执法环境。

四、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制度。

(一)我办执法工作常抓不懈,严格要求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执法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法办事。对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执行。严格依法办事,今年以来,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无错案、无违法办案现象。

(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遵守纪律,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做到克己奉公,廉洁执法。

(四)对执法文书及时整理归档,规范了执法档案的管理。

篇13:综合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20xx年,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执法大队紧密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的特点、规律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落实“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重在预防”的要求,在“打牢基础、服务基层、创新方法”上下功夫,在摸索安监工作网格化和发挥安监部门作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初步形成了“变被动为主动、变定性为定量、变分散为系统、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的工作模式,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度执法大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建强队伍,完善规章,夯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基础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一年来,我们坚持把强化队伍素质和健全规章制度作为安监执法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

1、抓培训教育,提高队伍素质。执法大队和街道安监中队成立后,我们针对大多数人员来自各部门,存在执法业务生疏、行政执法意识不够强等实际,确立了“思想建队、学习强队”的工作思路。把加强业务学习作为切入点,坚持抓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分期分批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市安监局统一培训,与区劳动局一起组织街道安监中队和劳监中队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学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行业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技术技能等知识。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组织专题研讨,召开典型案例分析,对检查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和方法,并注重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有效地提高了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的业务能力。

2、抓制度建设,规范队伍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础,完善管理制度是依法行政的有效保障。执法大队6月份成立后,我们重点抓好基础管理工作,努力实现规范化管理。

一是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工作任务和区域特点,把现有人员分成两个执法组,明确各组的工作职责,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

二是制定管理制度。编写了《天河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管理制度汇编》,从法规、职责、标准、程序、管理、纪律以及街道安监中队建设等八个方面,制定了30多项制度,明确了各个岗位的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管理规定等。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行政执法的要求,对涉及安全生产执法的50多个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理清了执法大队主体和执法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执法范围。四是建立了值班和投诉制度。执法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并公开了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今年处理群众投诉案件8件,对投诉举报的案件做到件件有查处,宗宗有回复。

通过抓业务学习培训,抓队伍和制度建设,执法大队依法行政和执法监察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特别是下半年执法大队人员不论是精神面貌还是工作责任心方面都有明显变化和加强。在今年的作风建设年中,执法大队在参加局统一组织学习的基础上,还认真组织了“十七大”精神和《安监系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等学习,努力从思想上筑起反腐倡廉的防线。

(二)转变思路,创新方法,构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一直以来,安监执法的'工作重点都放在事故查处和投诉案件上,形成了安监执法“事后处理”的工作模式。《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公布实施,赋予安监执法部门更多的事前监管职责,对安监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新变化、新要求,改变被动执法局面,我们提出了执法监察工作要“提前进入、事前防范、全面覆盖”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适合我区城乡结合特点的网格化监管模式。

一是建立区、街道、社区、企业单位“四级网格管理”模式,从而在纵向上实现对监管空间的分层、分级等全区域管理,使在开展执法监察活动中,对监管层次、监管对象、监管重点等做到一目了然,增强了针对性,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中的盲点和空白点,有效地杜绝了日常巡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二是层层负责,责任到组。实行网格化监管,关键在于落实责任,只有责任明确,才能真正促进网格化管理的落实。执法大队将现有人员分成两个执法组,将监管范围定为行业监管,形成以大队管街道中队、中队管社区、安全主任管企业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实现了层级管理,责任到人。

(三)突出重点,加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安全检查

根据工作职责,我们坚持日常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上下功夫。今年,重点加强了对高危行业及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巡查,指导企业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培训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纠正企业员工的“三违”现象,进一步夯实了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

1、生产密集型企业专项检查:派出2640人(次),检查企业528个,发出整改通知书75份,整改隐患1472条(处),责令停业整改28个。

2、危化品专项检查:派出538人(次),检查178个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26份,整改隐患300条(处),关闭(取缔)5家无证照企业。

3、建筑企业专项检查:派出345人(次),检查建筑工地69个,整改隐患126条(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19 份,行政罚款3万元。

4、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20xx亮剑一号行动):派出63人(次),检查企业11个,整改隐患22条(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

5、开展小型空调安装维修企业专项检查(20xx亮剑二号行动):派出58人(次),检查小型空调安装维修企业8个。

6、严密组织猎德村拆迁工程的安全监管:根据区政府和局的工作部署,重点加大了对猎德村拆迁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方仁文局长多次亲临现场指导,并从执法大队抽调得力人员成立了猎德村拆迁安全监管小组,负责猎德村整体拆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每天到工地巡查,双休日实行轮流值班巡查,共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3份,现场纠正违章作业50余人(次),有效地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了猎德村整体改造拆迁施工的安全。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

1、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今年以来,执法大队到各类企业安全检查4196人(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7宗,发出责令整改意见书101份,开出现场检查记录执法文书511份,现场复查意见书89份,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处以经济罚款11.1万元,其中对危化品企业立案4宗,罚款8万元;建筑企业立案2宗,罚款3万元;其他企业立案1宗,罚款0.1万元。执法人员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在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都能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切实做到程序合法和文明执法,受到群众和来访者的好评。同时,我们对被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基本做到行政处罚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引导他们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发挥联合执法作用,消除安全隐患。我们联合建设局、交通局、部分街道等单位对辖区建筑、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了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建筑施工企业45家,汽车维修企业48家,并对确认为62家重大危险源的部分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措施。通过检查,督促企业整改了不安全隐患,进一步打牢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也不足,设施设备缺乏有效的维护保养,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一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持证上岗,部分特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给安全生产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

二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所滑坡,以企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特别是一些改制后的企业,经营者重生产、轻管理,重效益、轻投入,盲目削减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力量薄弱,责任不够落实,工作不够到位。

三是企业安全教育不够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部分企业安全教育只停留在口头上,做一些表面文章,导致一些负责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安全知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四是建筑工程发包不规范,发包后监管不力。许多企业对工程发包不规范,工程项目发包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工程发包后,以包代管的现象比较严重。

篇14:综合执法的工作总结

20xx年马上过去即将到来。在这一年来,在领导的支持和同志的配合下,比较圆满地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个人近期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及时适应新的岗位。

学习是明确政治方向,提高能力水平的重要途径,更是适应新形势、新环境的必然要求。对我而言,不能辜负组织的培养和群众的信任,所以更加自觉刻苦地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政治水平和各种能力。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小平理论,特别是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学习,既提高了自身素质,也加强了对各种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在工作之余我也经常看城管工作的案例经验,从中学习上级的工作意见、政策法规,借鉴外地的工作经验,增长自己的工作能力。加强对日常执法中常用的各种行政法规的学习,从中学习决策方法,组织协调、执行艺术、领导艺术,从而增强自己的领导能力。在理论学习的同时,虚心地向一些老同志学习,学习他们良好的工作方法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并做到学以致用,把学到的本领运用到工作之中,通过学习改进了工作方法,提高了工作效率,为较好地履行职务打下良好的基础取得了一些成果。

二、勤奋工作,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中队的工作主要是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三经路市场门前道路管理方面的工作,这就对队员的综合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自己在日常的工作中,坚持多动手、多动脑、多请教,不断学习、不断积累,目前已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市容管理工作。平时还注重对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最重要。首先是巡查时间的落实,城市管理工作具有太多的偶然性,违章随时随处都可能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在区域内反复的进行巡查,以便及时的发现违章予以纠正。然后是巡查范围的落实,违章不分大小,在日常巡查中,尽可能的做到眼观六路,对高处的横幅等和地面上任何一个细小的违章都要及时发现,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再就是纠正违章的落实,有的违章是处罚后责令改正,有的则是教育后责令改正,尤其是对教育的,我们则耐心的等到违章者全部整改完毕后才离开,这样使每件违章的纠正都得到落实,量的避免了二次纠正。对待一些难点,比如钉子户,首先不惧怕,耐心细致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他们进行疏导,拒绝配合工作的,也可适当按照执法程序采取一定强制方法来进行管理,因为执法本来就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中队除了完成片区的日常管理的同时,对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也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抓队伍,促进中队整体素质提高。首先严格执行局内部管理制度和大队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身先士卒,起模范带头作用,要求队员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关心队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在中队内部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让大家都有愉快的工作心情。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家有主人翁的责任感,才能发挥最大工作潜能。在中队内部组织学习各种法律法规,提高全体队员的业务的业务素质,促进了中队整体战斗力的提高,成为一支能打硬仗的队伍。

三、清正廉洁,树立良好形象。

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自觉维护中队内部的团结。做到民主决策,科学管理,关心下属,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弘扬正气,树立一名中队长的良好形象。作为一名年轻党员,我时常提醒自己,要按照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加强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听从党的召唤,服从党的安排,顾全大局,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战略部署,服从局党委和大队的指挥,保证政令畅通,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待党的事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各项纪律,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反对奢侈浪费行为,厉行节约,严格按章办事,在具体工作中,以职责为已任,不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能正确地定位,处理好同志间的关系。做以上就是我任职以来的所做工作,谢谢大家!

篇15:综合执法的工作总结

今年,行政综合执法XX中队支部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局党组确定的党建工作目

标,不断深化和加强党建工作。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支部活动。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凝聚力。充分发挥了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现将本年度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建立了党员学习教育的长效管理机制,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制定了详细的支部学习,重点抓好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科学发展观、局党委有关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严肃学习纪律,建立学习档案,注重学习考核,保证了理论学习时间和效果。通过党员个人自学、领导上党课、撰写心得体会、讨论交流等形式,使党员干部树立了勤于学习、终身学习理念,增强了党员干部“和谐执法,服务群众”的意识。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表,与局党组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二是强化宣传教育。专题组织了《廉政准则》学习,特别针对“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进行了逐项逐条对照进行自查,党员干部廉政自律意识明显提高。三是整顿思想作风。以提高党员干部公仆意识,群众意识,自律意识为重点开展专题教育,使党员干部在糖衣炮弹面前增强辨别能力;在诱惑面前增强自控能力,在警示面前增强悔过能力。四是加大党内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建立健全了民主决策制度,做到了重大决策、重大执法活动的集体讨论。五是坚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按照局党组的要求,召开了党员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会上党员坦诚地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3、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内容真实可信,结果客观公正,依法依纪进行党务公开,努力使公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既方便群众的知情参与,又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采取合适的公开形式,讲求形式和效果的统一。始终遵循以党务公开促进加快发展,以加快发展的成果检验公开的成效这一基本思路,不断创新公开的形式,丰富公开的内涵。调动党员参与党务公开工作积极性。

4.党建工作带动各项事业齐头并进中队党支部经过开会讨论决定,把申报创建青年文明号.明确为党建工作促进团建工作开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作为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紧密结合望城区行政执法工作特点,以倡导“和谐执法、服务群众“为核心,确立了“诚信为本、有诺必践、恪守职责、率先垂范”的文明公约。以党建工作带动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各项工作的开展,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丰富了广大队员的业余生活,形成了各项事业齐头并进,执法工作跨越式发展的良好局面。

5、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精心设计载体、丰富活动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在全体共产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广大执法队员中大力弘扬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精神,为基层党建注入了新鲜的活力。今年支部开展“爱心扶贫”、“队校携手共创十佳”等支部活动都收到了良好效果,增强了党员干部凝聚力的同时,也为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回顾今年的党建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1.支部建设、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还不够健全。考核、监督、奖惩的制度还有待完善。2.党建工作创新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3.理论和实际之间的转化还不能及时跟上。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把支部党建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不断加强党支部建设: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抓好支部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广泛地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增强创新机制。积极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营造出一个党建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篇16:综合执法的工作总结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在县文体局的直接领导下,在省、市业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创先争优为核心,以平安建设为抓手,以繁荣市场为第一要务,以规范市场为第一保障,不断强化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完善文化市场监管机制,扎实开展文化市场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全县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得到明显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取得可喜成绩。

一、加强执法培训,提升队伍素质。

按照“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清正廉洁”的原则,狠抓队伍的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组织严、作风正”的稽查队伍。专门制订了年度学习计划,把每周二下午定为集中学习时间,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关于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以及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知识。在今年县法制办组织的全县行政执法证换发工作中,12名执法办案人员全部通过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测试。今年5月份,根据市局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试点工作的要求,我们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了为期1周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集中培训工作,全面掌握了执法办公系统的操作规程,在日常工作中,实行队长负责制,明确专门人员实施执法系统的操作、维护,对文化经营单位管理信息、日常检查情况和查处案件都及时、准确、如实地录入到系统,有效地提高了执法办公效率,增强了队员执法办案能力。

二、狠抓制度管理,确保办案质量。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狠抓制度管理,严格按照文体局执法委托书的要求,在法定的职责权限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决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年初,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举报受理工作制度》、制作了《执法办案流程》,统一了执法办案文书格式,对举报、检查、立案、调查、处罚、结案等各个环节做出了严格规定,确保办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切实抓好执法文书及案卷的制作,由稽查队长对处罚案件程序和案卷质量进行亲自把关,凡是经审核存在问题的,一律要求办案人员进行补正。在案卷管理方面,专门建立了《档案人员岗位职责》、《执法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执法案卷文书借阅利用制度》等,开展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就如何进一步提高文化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进行专题培训,将日常案件中主体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合法和文书规范等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整改的具体和要求,全面提升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和技能。多年来,我县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件,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严格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

先后组织开展了“平安世博”文化市场专项保障行动、校园及幼儿园周边文化环境集中整治、文化市场暑期整治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等,针对音像市场、演出市场、艺术品经营、网吧及游艺娱乐、歌舞场所等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治理整顿。一年来,开展突击检查32次,零点行动11次,联合执法行动5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720人次,检查经营单位1480家次,立案查处违规经营39家次,收缴违法音像制品2500余盘(盒),关闭取缔无证照经营的电玩场所及“黑网吧”8家,取缔非法演出活动6起,全县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在集中整治文化市场的同时,突出抓好平安创建工作。结合本县文化市场实际,专门制订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了周密的预警反应机制。在市场管理中,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定期联合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组织歌舞厅、游艺厅、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展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疏散演练,有效地提高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由于思想重视,措施到位,我县从未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了市场平安稳定。重点加强了对网吧市场的治理整顿。

目前,县城乡共有网吧50家。我们把落实好网吧实名登记制度作为有效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的一项重要手段,在加强对网吧日常巡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突击检查,加大了学校放学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等非正常工作时间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时刻保持严查重罚的高压监管态势。同时,经常性组织召开网吧法人会议、网吧管理座谈会,与网吧法人签订了《守法文明经营责任书》,有效地提高了网吧市场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今年8月份,我们举办了全县网吧法人及网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1期,会期3天,培训网吧管理人员100人,并颁发了《网管人员资格证》。为杜绝网吧超时经营,我们协调网通、电信部门对网吧实施了“零点断网”,于每日晚12时至次日早晨8时停止对所有网吧的互联网信号服务,从源头上防止了网吧通宵经营现象的发生。今年,从全县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劳模中精心筛选了55名网吧义务监督员,进行了专门培训,颁发了《网吧义务监督员证》,协助文化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形成了对网吧市场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我县网吧市场经营秩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网吧市场出现经营者自觉杜绝接纳未成年人的可喜局面。

四、健全长效机制,发挥服务职能。

一是抓好信息报送工作。按照《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文化市场执法数据报送工作,按时上报每月、每季度、每年度的经营单位信息和执法数据。高度重视执法动态宣传报道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成果,积极撰写执法简报、工作信息和调研报告,《浅谈如何科学管理基层音像市场》、《注重疏堵结合、加强网吧管理》等多篇在文化市场网、省文化市场执法网发表。一年来累计报送执法简报40余条,在全市位列第一,为上级领导了解文化市场和科学决策提供了参考。

二是抓好监管平台管理工作。起,我县网吧监管平台正式运行。我们专门成立了网吧监管中心,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和电脑网络设施,建立了《网吧监管中心岗位职责》、《监管中心日常工作制度》,实行专房、专人、专机管理,24小时值守,充分发挥出网吧监管平台对网上色情违法游戏和信息的屏蔽过滤作用,为广大网吧上网消费者创造了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今年以来,我县净网先锋网吧服务器在线率和客户端安装率一直处于全市前列。

三是抓好网吧实名制登记工作。为确保网吧实名登记制度落到实处,有效杜绝未成年人和不登记身份信息的人进入网吧上网,构筑严密高效的网络防控阵地。我县把网吧实名登记工作作为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每家网吧发放了统一印制的《公用上网服务业实名制登记薄》,帮助网吧建立健全了《入场登记制度》、《场内巡查制度》,要求网吧经营者严格核对上网消费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认真做好登记,拒绝未成年人上网。执法人员每半月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对上网人员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与实名制登记簿进行严格的对照、审查,确保上网人员、有效证件和登记内容相一致。同时,将所有网吧的登记簿进行收回,安排专人进行集中审核,并保存备案。

四是抓好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工作。重点抓好庆典演出活动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行为。在严格清理检查的基础上,我们印发了《致全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封信》,告知其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其在举办活动前,先将营业性演出团体有关材料提交文化主管部门,由文化部门对提交材料和演出场所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演出的答复文书。对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文化部门安排专人到现场对演出节目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核,对是否有假唱、假演奏行为进行重点监控,严肃查处违法演出行为。五是抓好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严把文化市场审批关,坚决杜绝在校园周边设立网吧、游艺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今年,我们以网吧年审工作为契机,对网吧经营单位的名称、法人、经营位置、微机数量和营业面积等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内容进行逐项对照、认真核查,网吧微机、经营面积达不到标准不予年审,净网先锋安装不到位不予年审,消防安全审查不合格不予年审,力争在数量上严格控制,在质量上不断提升。在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工作中,要求娱乐场所经营面积必须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并严格按照文化部《第一批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购置机种机型,切实达到规范起步,守法运作的要求,促进全县文化娱乐市场朝着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

篇17: 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总结

我队的执法工作,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相关股站的大力支持下,以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用药、用种安全为工作目标,以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监管为重点。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不动摇,狠抓农资市场的源头治理和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执法职能作用,使我县农资市场秩序实现了根本好转,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多轮驱动,从各方面提升农业执法、办案水平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二是加强学习,组织全体队员对《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涉农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巩固学习,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二、夯实基础,努力抓好农业法律法规普及工作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起步晚、底子薄,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充分履行好依法治农的职责,让更多的群众增强维权意识,加强农业法律知识宣传学习,是一条必须遵循的规则。一是结合“放心农资进万家”活动的开展,向广大人民群众和农资经营户散发各种宣传资料5100余份,悬挂横幅4条、张贴标语320余张,现场接受群众咨询1580多人次;二是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为主题,以送科技、送法、送优质农资下乡进村为重点的宣传活动。

三、加强监管,全面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一是严格农资经营资质的审核,从源头上防止假劣农资进入市场。我们对境内186家生产、经营农资的单位和个人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者进行了备案登记。二是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在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期,为确保农民春季生产安全,有效净化全县农资市场,规范农资经营行为,从源头上堵住假劣农资进入农资市场,维护春耕生产正常秩序,根据上级要求,按照年初工作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县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活动5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230人次,抽检农资样品32个,检查农资经营户186家,检查市场40处,立案查处案件1起,下达整改5份。在检查中突出重点,对重要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和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管。三是加强日常监管,杜绝重大农业事故发生。一方面加强经常性监管,通过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有效结合,随时掌握经营动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进行从重从快处罚,另一方面加强对农资产品售后的监管,我们利用下乡的执法检查,经常深入农村、田间地夕,进行调查研究,对因农资质量给农业生产造成影响的,努力责成相关责任人作出依法赔偿,尽力将影响消除在基层。同时构筑执法调解平台,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做好涉农纠纷的调解工作,受理因种子、农药质量等问题投诉案件。通过执法队调处烤烟、西瓜药害案:受害面积涉及烤烟180亩、西瓜80亩,补偿金额合计16万元,成功化解经销商与农民的经济纠纷,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深化执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一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通过强化市场准入、检测检验、查处曝光、督导检查等综合措施。在以粮食、水果、蔬菜、茶叶等农产品为监管重点,狠抓基地建设、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执法工作。二是着力推进耕地质量保护。耕地资源是农业的基础,只有保持稳定的耕地面积和质量,才能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矿业发展越来越迅速,导致局部地区的农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耕地质量明显下降,我们把破坏耕地土壤肥力和恶意改变耕地用途的案件为切入口,严厉打击耕地质量违法行为。

五、再接再厉,把农业执法工作做得更规范、更圆满。

一是继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建立每月最后一天为集中学习日制度,紧紧围绕“怎样开展农业执法”这一主题,系统学习执法程序,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增强对案件性质的判断能力。二是继续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认真贯彻全国农资打假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狠抓源头,治理以重点季节、重点产品、重点市场为突破口,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不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三是继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着力从农产品的产地、生产环节,科学指导农业合作社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查处力度,促使农产品生产、加工者严格按标准化生产加工,经营优质的农产品,从而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篇18: 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xx执法大队以创建省级农产品放心县为中心,以“绿剑护农、执法为民、服务三农”为工作宗旨,严厉打击各类农业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至今共检查农资经营单位xx家次,检查种养殖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x家次,执法抽检各类农资x批次,农业违法案件7起,罚没款共计x万元,调处农业生产事故x起,具体总结如下:

一、强化宣传培训,提升农资队伍整体素质。

一方面,通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周活动,高举“绿剑”护农保安全、执法为民保权益这面大旗,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农资消费观念,曝光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假劣农资,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营造农资打假浓厚氛围;另一方面,召开了农资经营人员业务培训会,通报了20xx年农资抽检情况,讲解我县农资市场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并对新种子法、禁限用农药知识、高风险农药专柜销售、农资信息化等业务进行了培训。提高农资经营人员以及农资消费者守法和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有效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二、强化“绿剑”行动,处罚是与教育相结合。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绿剑集中执法行动和各专项执法活动,做到重点季节集中查,重点环节着重查,重点区域反复查,在检查同时加强了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对进货渠道不可靠、流动商返推销上门、生产厂家直接进货以及网上购买的农资质量抽检。我们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提出规范经营意见,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目的。

三、强化限用农药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执法队自3月14日至3月18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以“xxxx”为主题的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周活动。活动开展情况:共举办4场现场咨询培训活动,出动执法和技术人员x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650份,接待咨询群众850人次,展销农资产品900公斤。

四、强化应用,全面推进“两化”建设。

目前我县共有x家农资信息化建设单位,普及到全县各个乡镇街道,全县复盖率达100%。在建设初期,农资信息化软件使用率比较高,后来由于经常出现系统故障、维护工作量大、执法人员疏于监管等问题,农资店负责人应用主动性欠缺,造成信息化购销平台上网率和使用率不高,针对这一情况,计划邀请技术人员,通过上门检修维护信息化设备、面对面业务培训、手把手解决问题等方式,帮助农资企业解决信息化应用过程中遇到的设备、软件以及技术问题,扫清信息化推进中的思相和技术障碍,提高系统使用率,推进农资信息化建设。

五、强化生产事故调处,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今年共受理生产事故投诉3起,基本由执法人员督促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有效减轻了农户的经济损失,也树立了农业执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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