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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在国外的发展

2024-06-18 08:02:3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娜迷鑫动”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中医在国外的发展,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中医在国外的发展,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

中医在国外的发展

篇1:中医在国外的发展

中医在国外的发展

(-09-12 10:43:23)

标签: 中医

澳大利亚

健康

分类: 我的日常生活

我现在给大家做讲座的时候,总是喜欢先给大家讲讲我们国家的中医文化有多么的灿烂,一般听完讲座的人,都会觉得以前怎么从来不知道这些事儿啊,我们自己还有这么了不起的宝贵财富?

我讲的是,我们的老祖宗,给我们留下了无数的柜子,每个抽屉打开,吹去灰尘,我们会发现,里面都是灿烂夺目的金饭碗,可是,如果我们不打开这些抽屉,就会觉得老祖宗什么都没有给我们留下,觉得很失望,然后还要觉得自己一无所有,这太令人觉得遗憾了。

所以,我写了《古代的中医》、《这才是中医》等书,就是要让大家了解,看看古代的中医有多么的了不起,其实我们现在的很多疾病,古代那些伟大的医生们都思考过了,很多治疗方法都为我们准备好了,只是我们现在不读古书了,反而很多病不知道怎么治疗了。

而且,还有很多人在嚷嚷,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东西不好,我们要扔掉。

这些东西,如果我们不要,那可是有人要的,这不,老外们开始行动了。

前两天,澳大利亚传统医药代表团来北京访问,到了很多单位,其中一天来到中国中医科学院做报告,我听了,觉得老外对中医越来越重视了。

报告里面说,澳洲政府对针灸在澳洲的发展情况作了统计,结果显示,在澳大利亚,如果您去看病,有百分之七十的医生,在给您治疗以后,会向您推荐,以后可以去做针灸调理,这个数字是十分惊人的,我们试想一下,在我们的国家,您去看西医的时候,有多少西医会推荐您去再看看中医调理一下?在澳大利亚,这个比例是百分之七十。

我听了以后几乎有些不相信了,这个数字准确吗?你们澳大利亚人热爱中医,也不用这么夸张啊?

然后还有数字,让我接着吃惊了,政府统计显示,在澳大利亚所有的人口里面,一年中连续十二个月去接受针灸调理的,占到总人口数的百分之十,也就是十分之一。虽然澳洲整个国家人口数量不多,但是这个比例可是够惊人的了,要知道,这是连着十二个月进行针灸调理啊。估计,在我们国家,绝对无法达到这个数字。

目前,在澳洲,几乎所有的医疗保险机构都对针灸调理治疗给予回扣,就是补偿。这意味着,您去针灸诊所治疗以后,花费的治疗费用,保险公司要给你支付一部分。

目前,在澳大利亚,大约有二十所大学提供中医课程。其中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悉尼理工大学、西悉尼大学更是提供研究生课程。中医在澳大利亚的教育正在越来越迅速发展。

最让我感到有趣的是,在这次报告中,报告者在结尾的时候,还介绍了澳大利亚的兽医针灸小组,这让我听着觉得新鲜,难道在国外,兽医都开始针灸了?果然,现在在全世界,有一个国际兽医针灸学会,专门研究针灸对动物的调理治疗效果,目的是为了维护动物的健康,老外对动物的爱护是众所皆知的,动物保护思想深入人心,在澳大利亚,大约有将近三百名兽医接受了国际兽医针灸学会的国际培训,通过了兽医针灸认证CVA,国外的人做事是十分严谨的,就连给动物扎针灸,都要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最后给一个叫CVA的认证。

这意味着,在澳大利亚(实际上是很多西方国家),连动物都可以享受到我们老祖宗的发明了,反观我们自己这里,我们对中医的认识却越来越少了。

这让我想起了一件事儿,当年我在北京中医药大学读博士的时候,有一次,一位德国医院的院长,来到这里访问,做报告,他现场问我们说:在座的这一百来位中医博士,你们自己有病了,第一选择是看中医的请举手。结果,只有五六位同学举手(这是中国学生的特点,无论问什么都不举手,问相反的问题,也不会有人举手的'),结果德国人非常奇怪,他说:在我们德国,这个比例可比你们这些中医博士高多了,我们政府统计的,德国人,患病以后,有大约百分之四十的人的第一选择是替代医学(包括中医等传统医学),然后有大约百分之三中医在国外的发展十的人是替代医学和西医一起看;然后剩下的大约百分之三十的人,第一选择才是西医。这个比例可比你们这些中医博士高多了。

当时大家是一笑,但是,从那次开始,我才真的知道,老外对我们的中医是非常的感兴趣的。

后来总是听到个别反中医的言论,我总是对朋友们打趣说,其实这些人选错地方了,不应该在中国反,现在中国人对自己老祖宗的东西知道的很少了,应该去国外去反,那里的中医发展得比我们这儿强多了,再不过去反反,以后我们老祖宗的东西都在国外了。

大家听了也是一笑,但也心酸。

我这些天上网的时间少了,因为太忙碌了,经常是半夜结束工作回家,大家千万不要责怪我回复的少了。除了本职科研工作,我现在还在给各个媒体讲中医,因为我发现,如果媒体不懂中医,就会宣传出错误的信息,误读中医,所以现在我努力给一些媒体做演讲,介绍中医的发展历程,希望媒体能首先了解中医。

有的朋友说:该养生的其实是你自己。

呵呵,谢谢了,好的,我要养生,以应天时。

篇2: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

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作用,适应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教育、科研等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必须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团结、依靠中西医药人员,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立足于创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学现代化和国际化,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为发展中医药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中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人事、医药、科技、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发展中医药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各区、县行政区域内政府设置的独立的中医医院或者中医门诊部不得少于一所。

综合医院应当开设中医科室,并设置中医病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中医急诊。

地段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开展中医医疗执业活动。村卫生室应当运用中医药预防、治疗常见病和多发病。

第七条 设置、撤销或者合并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撤销、合并中医医院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

第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的中医药人员、业务用房和医疗设备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的标准。

其他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的中医医务人员。

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科室开展门诊、住院诊疗活动的,其中医治疗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中医事业经费的投入。中医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卫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发展中医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点项目。

中医事业经费和发展中医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各界、境内外人士以各种形式资助发展中医药事业。

第十一条 中医药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应当继承、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提高中医药的学术水平和综合医疗服务能力。

对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色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场所的设置、医务人员的配备、资金的投入、设备的添置、约定医疗机构的定点选择等方面采取优先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西医药人员学习、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鼓励中医药人员学习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鼓励中、西医药人员共同研究中西医结合理论和诊疗技术,促进医药科学的发展。

第十三条 中医药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育,重视中医临床经验和现代医药学理论的教学,提高学生的中医药专业水平和现代医药学知识。其他医药高等院校应当设置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

医药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应当有计划地培养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学科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和发展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培养中医药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制定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和支持在职中医药人员参加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名中医药专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采取专项措施,做好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继承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师承教育,为师承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师承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中医教育,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经费,支持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中医药著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保障措施,加强本市中医药领先学科的建设,支持单位、个人开展中医药理论和临床的研究,做好中医药新技术的开发工作,促进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科研院所、医药院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中医药防治,中药单方与复方的开发和中药剂型改革等开展研究工作。

本市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和中医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中医药学术团体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组织中医药咨询服务,宣传中医药知识,组织或者协助组织中医药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医药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中医药合作与交流,吸收和运用高新技术开展中医药研究,推进中医药产品的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约定医疗机构。

患者前往中医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评审和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评审、鉴定机构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医专家参加:

(一)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评审;

(三)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

(四)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开展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工作有突出成绩的;

(二)捐赠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或者有独特疗效的方药和中医诊疗技术的;

(三)在发展中医药事业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中医病床或者未开展中医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撤销或者合并中医医疗机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中医药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中医事业经费或者发展中医专项经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中医的特点

一、整体观念

整体是指人体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1.中医认为人体是一个有机整体,是由若干 脏器和组织、器官所组成的。各个组织、器官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功能,决定了机体的整体统一性。

2.人与自然的统一性,自然界存在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自然界的变化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体,而机体则相应地产生反应。在功能上相互协调,相互为用,在病理上是相互影响。

二、辩证论治

1.概念:所谓“证”是机体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包括病变的部位、原因、性质以及邪正关系,能够反映出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变化的本质,因而它比症状能更全面、更深刻、更准确地揭示出疾病的发展过程和本质。

所谓“辩证”,就是将四诊(望、闻、问、切)所收集的资料,症状和体征,通过分析综合、辩清疾病的原因、性质、部位以及邪正之间的关系,从而概括、判断为某种性质证候的过程。

所谓“论治”又叫施治,则是根据辩证分析的结果来确定相应的治疗原则和治疗方法。辩证是决定治疗的前提和依据。论治则是治疗疾病的手段和方法。所以辩证论治的过程,实质上是中医学认识疾病和治疗疾病的过程。

2.辨病与辨证的关系

疾病是具有特定的症状和体征的,而证则是疾病过程中典型的反应状态。中医临床认识和治疗疾病是既辩病又辩证,并通过辩证而进一步认识疾病。

例如感冒可见恶寒、发热、头身疼痛等症状,病属在表。但由于致病因素和机体反应性的不同,又常表现为 风寒感冒和 风热感冒两种不同的证。只有辨别清楚是风寒还是 风热,才能确定选用辛温解表还是辛凉解表方法,给予恰当有效的治疗,而不是单纯的“见热 退热”“头痛医头”的局部对症方法。

三、相似观念=现代分形观----中医的三个哲学观

是 取象比类的现代化科学化

分形是上个世纪美国人创立的,但分形即--相似的观念中国几千年前就有,如著名的 阴阳,五行就是最古老的分形观,上个世纪 邓宇等的新发现。是取象比类、象数学、取数比类的现代化科学化,即通过类比、象征方式把握对象世界联系的思维方法,运用带有 感性、形象、直观的概念、符号表达对象世界的抽象意义。

篇3:中医发展的哲学

中医的整体性不应该拒绝现代医学的还原性,中医的模糊性不应该拒绝现代医学的清晰性,中医的主观经验不应该拒绝现代医学的客观理据。

开放就是从不拒绝到接纳、吸收,再到融合。

中医的病机、病理、病因、药理等现代研究,都还有相当艰巨的任务。

无论是现代生物化学、生物物理学、免疫学、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还是现代药理学、药物化学、药物基因组学,都可以为中医、中药的研究和发展所用。

问题在于如何才能处理好“坚持中医理论的本体性”与“以现代科学和技术为工具”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手段,又要不背弃中医理论的思想方法。

这也恰恰是发展过程中的难题所在。

现代医学应该、也需要给包括中医在内的所有传统医学以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使其本着科学的精神,向着为人民健康服务这一共同目标,循着科学的道路,继续在探索中发展。

中医的科学发展,还需要继续求索。

参考文献

[1]王松俊.辨证中医:对生命的哲学思考[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

篇4:中医发展的哲学

摘要:文章就中医发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哲学层面的探讨,包括中医的“观念”能够被现代“转译”吗,“关系实在论”能够替代“实体本体论”吗,真能以系统科学重构中医理论吗,真能用复杂系统科学解释中医理论吗,基因组学和蛋白质组学是中医药的救命稻草吗,“分子中医药学”能救中医吗,到底什么才是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中医科学研究何去何从。

文章认为,中医发展的道路仍不清晰,还需继续求索。

关键词:中医;哲学

中医科学性争鸣的目的是为了寻找中医的科学规律,更是为了遵循科学规律发展中医。

1 中医的“观念”是否能够被现代“转译”

其一是中医的“整体观念”能被现代“转译”吗?整体地考察人的生命与疾病,无疑也是一种可取的认识方法。

就像以信息论的方法来认识某个事物一样,同样可以忽略事物的结构性质,而仅以信息的产生、传播、存储、加工、分发、接收、应用、反馈等等环节为主要认识指针,来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但是,无论以何种方式去认识事物,都必须以他人能够理解和接收的方式来加以阐释,并得到认同,才能成为共识。

也就是说,科学的知识特征,可能具有独特性;但是,科学的认识特征,不应具有孤立和排他性。

无论对于现代科学,还是对待中医而言,现代科学知识的丰富程度都毫无疑问地远远超过古代,以现代通用的科学语言将中医阐释为可为科学共同体理

和接受的概念、原理,为什么如此困难。

到底是中医自身的问题,还是这个“转译”过程的问题,还是根本就不能实现“转译”?

其二是中医的“自然观念”能被现代“转译”吗?中医强调宇宙万物的共性及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强调认识人的生命与疾病时需要联系天文和地文,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尽管相互联系的哲学思想是正确的,但是,其比附方式和语言,是非常牵强附会的。

而现代有些“中医”,还在为证明这种比附的“正确性”而辩护,则是极为荒唐的。

如果我们对经典甚至已经失去考究的态度、怀疑的精神和批判的勇气,而将经典教条化,成为本本主义者、唯古唯经者,那么中医也就真的没有希望了。

其三是中医的“实用观念”能被现代“转译”吗?中医的丰富临证经验和大量医药实践,之所以没有成为集理论、方法、技术于一身,融基础、应用、标准于一体的学问,与中国古代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有关,也与近代中国的科学落后有关,更与中医接受近代和现代科学的程度有关。

中医确怀“究天人之际”的思想,但“通今之变”严重不足。

其四是中医的“直觉观念”是中医学这座“大厦”在地基上的严重缺陷。

只有当中医的“阴阳”、“气血”、“脏腑”、“经络”、“五行”、“八纲”、“三焦”、“四诊”能够被现代科学所阐明并被证明科学理性,中医才能真正地科学化,也才能现代化和国际化[1]。

2 “关系实在论”是否能够替代“实体本体论”

有中医学者从哲学基础和物质科学的层次,深入探讨了物质的“第一性的质”与“第二性的质”之间的关系,强调了以“关系实在论”代替“实体本体论”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并暗示了“关系实在论”是对中医“关系”理论的哲学理论支持。

这个问题既非常重要,又非常复杂,值得认真研究。

其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影响我们认识中医的中心或“焦点”是应该放在“实体”还是“关系”,甚至决定中医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的“重心”。

其复杂性在于上述论述中有不少问题还没有理清。

一是,“以现代科学、数学和逻辑学的发展为基础的关系实在论”与中国古代形成的中医的所谓“关系”理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既不同质,也不同类,也就是说,从逻辑学上讲,既不可比较,也不可类比。

现代的所谓“关系实在论”是能够通过科学哲学的语言使人明白的“关系论”。

而中医理论的“关系论”则是不能够通过现代科学哲学的语言使人明白的“关系论”。

二是,“关系实在论”强调“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之间的相互关系会发生变化,肯定“关系实在”的同时并不否认所有“关系”都是物质的属性,也就是说,并非因为重视“关系”而忽视“实体”,相反,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能够认识实体的应该、也必然是首先认识实体,而只有当不能认识实体或者实体模糊时,才通过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去“认识”这种存在的“关系”,从而推论可能潜在存在的物质。

三是,作者将“系统中心论是系统论的一个重要观点”作为“科学研究的重心从实体转向关系”的一条重要论据,值得商榷。

因为科学系统论在强调“系统”的关系观念的同时,并没有忽视系统的结构,即所谓“部分”。

科学系统论强调,必须至少从系统特征、系统结构、系统功能(以及结构与功能的关系)、系统环境、系统演化等方面去认识系统,才能算是“系统”地认识。

因此,第四,“以关系为立足点,破实体本体论,贯彻非实体主义,的确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回到了东方”的立论不能成立。

“关系实在论”并非出于东方,其“以现代科学、数学和逻辑学的发展为基础”也完全不同于东方思想,也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回归”。

现代所谓的“关系实在论”对于我们认识中医,可能是一个很好的可借鉴的思想方法;“关系实在论”可以作为“实体本体论”的认识论层面上的重要补充,但绝不是取代。

就像认识西瓜可以直接认识和解剖认识,而没有必要从种子、土壤、气候、水分等去推想、猜测,但是目前认识宇宙爆炸却只能根据有限的科学观察和“关系”去推测一样。

不可能离开“实体”去表述“关系”。

“实体本体论”与“关系实在论”并不矛盾,而且必须共存、互为补充。

那种所谓的“西医就是将人看成机器”的认识,与将江湖骗子看成中医代表的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是同样可怕的偏见。

现代医学从来也没有将不同的系统、不同的器官、不同的组织、不同的细胞、不同的基因、不同的功能大分子、不同的电解质和元素等,看成是毫不相干的孤立存在,即使在其发展过程中,现代医学也一直坦然承认认识的局限性,并不否认相互联系以及潜在联系的可能,从不认为探索已经到头,而是一直在进行不懈的探索。

3 能否以系统科学重构中医理论

不少知名学者提出用系统科学思想重构中医理论体系的设想。

未来构建的所谓中医系统论体系很可能是,中医概念意义上的心、肝、脾、肺、肾等“藏象”似乎是系统的模糊结构,相生相克似乎是系统的结构功能关系,风、寒、暑、湿、燥、火等似乎是系统的环境影响因素,卫、气、营、血等似乎是系统的层次,天时明晦、七情六欲等似乎是系统的状态,如此等等。

但是,在哲学层次的问题仍然存在,即系统科学所谓的“系统结构”是否也还包括所谓还原论的认识论意义上的“结构”概念呢?如果是,那么“系统结构”仍然难以描述清晰,系统结构与系统功能的关系也就描述不清楚,所谓系统论也仍然无法系统地论,也就不是系统论。

看来,要真正从理论上构建起完善的、经得起推敲的中医学系统论体系,可能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研究探索,包括其系统结构、系统功能、结构与功能关系、系统特征、系统环境、系统演化等。

4 能否用复杂系统科学解释中医理论

朱清时院士于11月提出“复杂系统科学与中医学可以交汇”,“可以运用复杂系统科学和耗散结构理论证明中医不仅是科学,而且其治病的有效性也是必然的”。

朱先生对“五行”的比附和解释都是极为牵强的猜测。

朱先生点准了中医存废之争的穴位,即中医以其固有的中医理论体系去证明自身的科学性,其前提就是已经默认了五行学说的正确性。

而中医存废之争的关键恰恰是作为中医理论基础的五行学说自身是否有科学依据的问题。

先生提出的耗散结构理论的四个条件或五个要素可以理解,但中医的五行说为什么是五行,不是六行?有形部分为什么就单是金、木、水、土,没有石?无形部分为什么偏是火,不是气?气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出现频度和地位恐怕都远超过火,难道气不重要?朱先生的这种论证,与他上面所批评的“从中医的角度来说明其科学性”所犯错误相同,即以承认五行学说为前提,而不是论证为什么有五行学说。

因此,朱先生所论证的命题仍然是一个假命题。

至于称“五个要素”与“五行说”和“五个器官”(应是“五脏”)的对应“这是科学的必然”,更是值得慎重考虑,似乎太过轻率。

人体符合耗散结构的系统特征和复杂性的系统特征,并不等于“五脏”、“五行”和耗散系统“五要素”的类比正确,更不能说明“这是科学的必然”。

将或然说成必然,不是科学精神所提倡的。

虽然用耗散结构理论和复杂系统科学来论证中医理论的思想方法可能可行,也可能有效,既有助于我们用现代科学的思维方式去认识中医,并有可能因此而清晰并巩固中医理论基础,为中医的现代化指出了一条值得认真探索的途径,但是,定论还为时过早。

5 中医药的救命稻草是否是基因组学和蛋白质组学

自3月在北京召开中医药与基因组学研讨会以来,基因组学和蛋白质组学确实对生命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改变了基因-表达产物-疾病之间的线性相关研究,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现代生命科学领域的复杂相关性研究的方法论的进步。

中医药研究与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基因芯片技术等之间的结合也已成为中医药现代化研究的重要热点领域。

值得深入探讨的是,这样的相结合研究所获得的结果,以及这些结果所能发挥的作用,是否还符合我们对中医药科学研究发展方向的初衷,是否有助于中医药理论或其科学性的证实,是否有助于中医药科学理论的丰富,是否有助于中医所谓的“以中医理论为基础的真正的中药组方”的确证?

还是在此结合中,中医药只是配角,仅仅起到提供一个最初的线索、一个初步的可能、一个大致范围,而后来的研究指针、观察指标、研究结果、结果阐释、研究结论、结论应用、应用成果、产品方式、理论丰富等等,均与中医药无关,充其量是“受中国传统中医药的某经典验方的启示,通过基因组学和蛋白质学等研究,精取其中若干种有效成分,研制成功治疗何病的新药,取得如何的经济效益,甚至打入国际主流市场等等”。

实际上,这样的新药已经不是中医意义的中药,也不能说明相关中医临证理论。

至于相关的中医理论是否正确,相关的辨证施治是否合理,相关的处方组合是否科学等等事关中医的理论是否科学的若干重要问题,均无人关心,也无人回答,充其量“对中药复方的作用机理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也还只是“验药”。

如果如此,这还叫不叫中医药现代化?还能不能称之为中医药研究的方向?

当然,对于从事新药研发的药学家和找药人而言,从中医药传统医学宝库中寻求灵感以发现新药,这种药学科学研究的思路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应该积极鼓励的。

但是对于以发展中医药为历史使命的中医药仁人而言,则思考问题的角度并不能如此。

既然我们已经找到了“中医学与基因组学相结合”这样一个结合点和出发点,我们也还需要以中医药自身发展为使命来定好期望目标,以期结果与初衷的一致。

中医与中药的确可以分而研之。

事实上,中药学应该也可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必遥遥无期地等待中医得到科学化的实证后再开展中药现代化研究。

但是,不能因此认为,这样的中药学研究就代表了中医药现代化,更不能说这就代表了中医的现代化。

当然我们采取“首先实证中医药的实践效果,然后再逐步阐明中医药理论的科学性”这样的策略也是完全可以的。

中医药的实践效果对于实证中医药理论的科学性而言确是必要条件,问题是中医药的实践效果能否成为反推中医药理论科学性的充分的逻辑需求?显然是不能的,因为效果良好并不是证明方法正确、理论科学的充分逻辑。

那么,如何才能“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呢?到底什么才是“中医药现代化”呢?是我们阐明了中医药治疗某些重大疾病的机制,即为中医药现代化,还是证明中医药理论的科学性才算是中医药现代化呢?也就是说,我们中医药所面临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到底是,在中医药的支流上去寻找其与现代生命科学的共同交汇点,以“证明”中医药某些实践效果的科学性;还是要从中医药的根本、起源、主流上去证明其科学性呢?

6 “分子中医药学”能否救中医

仔细推敲“中药作用的分子网络调节理论”,存在太多疑问。

根据已有中药药理和现代分子生物学知识,“中药的药效物质是有效分子组合”,“疾病和证候是分子网络紊乱的结果和表现”,“中药治疗疾病和病证的作用机制是分子网络调节”,即该研究的所谓三大支柱性的理论基础并不玄乎。

问题不在于这三点能否成立,而在于按照此技术路线和方法设想,能否真正揭示出哪些是有效分子组合?哪些则是无效分子?分子网络到底是如何紊乱?紊乱成什么样了?应该如何调节?而中药的所谓有效分子组合又是如何调节的?这样的调节是不是就是最佳调节?如何证明它就是最佳调节?……这样一项研究的基础和前提存在太多的不确定因素。

即使我们能够弄清并证明某复方的有效分子组合,也能够证明其所谓有效分子组合确实能够起到所谓的网络调节作用,我们又如何能够说明这些有效分子所发挥的调节作用就是并且都是治疗所需要和期望的?有什么样的调节是根本没有必要的?还有什么样的调节是必须的而又是有效组合所不具备的?

如果我们不能证明这些,那么研究结果除了能够证明某中药复方确实存在一组分子,它们有些在体内发挥了作用,其中有一些是有治疗作用的有效分子,它们在调节机体紊乱状态中发挥了作用之外,对于此方是否科学,是否合理,不合理的原因是否是临证辨证的医理问题?即研究者所期望的所谓“以药带医”,似乎并无太大帮助。

现代分子生物学已经阐明了多个分子针对一个靶点,以及一个分子针对多个靶点的现象存在,因此,“分子网络调节的理论体系”其实并没有什么太多的新内涵。

分子网络调节水平的药物,主要依赖于分子生物学阐明分子水平的生命科学机制。

中医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存在和发展,取决于其思想和理论的科学性得以证明,而非“分子中医学”的建立和发展。

中医理论的科学性是中医学一切分支、演化和派生学科存在的前提,离开中医理论科学性的所有分支学科都是无本之末和空中楼阁。

7 到底什么才是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

中医药的“国际化”与中医药“现代化”,在时间轴上是同步的,只是在空间轴上有不同。

中医药的现代化更加强调首先解决科学性问题,而中医药的国际化则更加看重经济性问题。

当然,中医药的国际化必须以科学性为前提。

因此,在中医药现代化的辩证中,更多的是定性的问题,而在中医药国际化的辩证中,更多地需要定量的说明。

中医药的现代化是基础、是前提,必须首先解决现代化问题,然后才能真正地走向国际化,否则仍然不是真正的国际化,而是被国际边缘化、另类化。

中医药国际化涉及的问题不仅是产业规模和邻国挑战。

何谓“国际化”,是国际市场货架上拥有中药即视为国际化,还是中药出口比例达到多少才为国际化?是仅仅中药能够国际化,还是中医科学必须国际化?还是不管你属于中医药的哪个行当,谁能“国际”谁就“国际”?到底是中医药文化国际化,中医药消费者国际化,还是中药标准国际化,中药产品国际市场化?还是不管是啥,走出国门就都是国际化?

对于日本等国的研究而言,“中药”产品是大事,它关系到市场和经济效益;但是,对于中国而言,“中药”产品是大事,“中医”是更大的事,它关系到传统、文化、情感,并影响科学、社会、政治。

中药毒性是中药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

对于中药毒性,既不应该是因噎废食的全否定,也不应该是我行我素的无所谓。

从普遍意义上讲,需要加强中药的毒理研究,阐明有毒中药的毒性成分及其应用控制;需要将有关毒性中药的知识充实到中医院校教育和中医师继续教育中去,以提高中医临证处方的安全性;需要将中药毒性研究的最新成果充实到中国药典中去,使其成为一种对中医临证处方的.法律约束;需要加强中成药的毒副作用的毒理学研究和质量稳定性控制和标准化控制,以提高市场中成药商品的安全性;需要加强中药和中成药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问题以中止更大范围的伤害事件发生;需要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识和相关知识素养,正确规范用药。

“中药基因组计划”是新药研发的一条现代化的可行途径。

但是,它是不是“中药”现代化的“转折点”、“里程碑”、“革命”和“重大战略措施”,都还很值得商榷。

“中药现代化”的定义还很值得商榷,就连这一提法目前也仍然还存在许多争议。

首先,必须明确,虽然中药也有单味药治病,但它有别于植化单体药。

其次,中药是指基于中医理论临证基础上的方药,而不是指中国的药。

再次,中药的现代化,也不仅是几个经典验方的现代化。

因此,中药现代化必须建立在中医理论现代化的基础之上,如果中医的临证理论都不能成立,中药的现代化也就不是中医的中药现代化。

也就是说,真正的中药现代化,必须首先是作为其基础的中医理论的现代化。

当然,中医理论的现代化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问题,在此之前,中药也并非只能坐等,可以、也完全应该、甚至必须尝试开辟新的道路,但是,那只可以称之为基于中药材的新药研发,而不是中药现代化。

“本草物质组计划”可以从现代生物学的组学角度去研究中药、尤其是中药复方的有效成分与治病的物质基础,无疑是以现代方法证明中药方剂科学性的有效途径。

对此,我是完全赞成的,但也许正是传统中医药者所反对的。

如果这一重大科学计划的研究结果能够证明某些方剂是符合现代科学的也还罢了,传统中医药坚持者肯定会欢迎并以此证明自己的一套中医科学如何有理有据。

但是,如果证明某些方剂含有大量相反作用的成分,甚至毒性药物成分,我们又当如何?你可以将其中的有效物质成分做成符合现代科学技术规范的药物,叫一个新的名字,成为一个新药,甚至打入国际市场,为国家的所谓新药研发的原始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做出贡献,难道你还能否定中医药方剂不成?你是能改造中医药经典的“六味地黄”,还是能改造“附桂八味”?那是经典,那是不容染指改造、甚至口头批评的。

“我中医药是按中医的一套科学理论辨证施治的,你凭什么用你那所谓的科学来验证或者改造我?”既然如此,那“本草物质组计划”庞大的工程对于中医理论的作用就需要认真思考了。

虽然“本草物质组计划”高举中医药理论大旗,但其中并没有一句真正涉及中医理论。

从中医药传统经典方剂中去寻找“新药”的思路,是找药人的一条可选的正确道路,但并不是中医药科学的出路。

虽然中药可以离开中医而独立存在,那样的中药也仍然是“中药”,但已不再是“中医的药”,而是“中国的药”。

中药现代化研究,“本草物质组计划”是一种选择。

中医药现代化何往?“本草物质组计划”并非答案。

中医药同仁仍然需要继续探索。

1月颁布实施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从政策层面给民族医药的药品研制在现行药品严格监管的法制体系上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使民族医药的药品研制在国家监管体系内合法化,从而保护和鼓励民族医药发展。

该补充规定特别强调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主治为症候”、“疑难病症”等,坦然承认了民族医药区别于现代科学技术范畴下医药研发的自身特殊性,重点鼓励民族医药在疑难杂症和尚无有效现代医药治疗手段的疾病防治方面进行探索,提示了所给出的政策“方便”缺口的有限性。

该补充规定并没有、也不能就其政策的科学性做出说明,也无法得到国际医药界的认同,也就是说,无助于其科学性和国际化进程。

8 中医科学研究何去何从

既然中医不能孤立于现代科学的“道”之外孤芳自赏,那么,中医和现代医学如何才能沟通并走向融合?必须寻找到能够考量其理论、方法、技术、实践、效果等的共同准则,而这个共同准则的基础恰恰只能是科学观。

中医存废之争,实为中医是不是科学之争。

要回答中医是不是科学,必须首先回答科学是什么?什么才是科学?要回答清楚这两个问题,必须重新检视科学观。

基于社会建构主义的科学观,对于中医而言,还很难以说清是福是祸。

中医是医药卫生资源获取的自由竞争中的弱者,但同时也是行政保护转化资源的享有者。

中医药体系是含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思维科学的混和体,其中有科学成分,有文化成分,也不必讳言有迷信成分。

中医药体系的这种多元性,也必然地决定了其走向多向化,即一支走向科学,一支走向文化,而迷信则自生自灭。

与其将中医药作为一个大包裹,说文化不全文化,说科学不全科学,说迷信不全迷信,说不清、道不明,倒不如将这个巨大的“混和体”进行分离、萃取,将科学的成分划归科学,按照科学发展的规律,将其科学化、现代化,甚至于国际化,不断发展、发扬、光大;将文化的成分划归文化,并且系统化,加以继承;将迷信的成分,作为一种曾经的对人类文明、尤其是中华文明影响巨大的历史存在,以文化遗产的形式加以保护,成为记忆。

这也许才是中医药的最后归宿,也是我们对于中医药的带有强烈民族感情和现代科学精神的理性选择。

但是,更多的担心是,这种看似理性的想法会不会因此而解构了中医特有的所谓整体性和文化特性。

中医药现代化应该是让现代人能够理解中医药,让现代人能够认同中医药,让现代人能够接受中医药。

那么,如何才能让现代人能够理解、认同、接受中医药呢?首先,要面向现代人,用现代人能够听懂、看懂、理解的语汇来诠释中医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技术;其次,要面向而不是回避现代科学技术,证明中医药的科学性特征。

现代医学模式已经证明,任何医药都不仅具有科学特征,还同时具有文化特征。

但是,任何医学形式,仅有文化特征是不够的,也是不可能被认同和接受的,必须同时具有科学特征。

目前的中医药现代化口号很响,决心很大,热情很高,行动很乱。

中医药科学研究的目的、使命、任务、方向、目标、重点、课题、途径、手段、技术、工具、成果、应用、效益、科学价值、人文精神、哲学贡献到底应该是什么?什么样的成果才算得上是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发挥重要作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国家应该鼓励、支持、奖励、导向什么样的科学研究和成果?如此等等,有太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刻思考。

9 中医发展的道路仍需继续求索

中医的发展面临着两难。

一方面是坚持以中医理论为本体,才不致在发展中迷失自己,才能保证中医体系不被解构。

另一方面是在中医理论本体的科学性未能达成共识之前,中医的临床实践与临床研究还得继续,中药的发展也不能停步。

而这些不同方向的突破,事实上已经证明,它们并没有、也不可能将中医现代研究的方向,导向中医理论体系本体的科学性研究。

而中医学发展最艰巨的任务恰恰就是中医理论本体的科学性问题。

以振兴中医、弘扬中医为己任的广大中医药仁人志士,是绝对不会仅仅因为从中医药“宝库”中拿来一件宝贝而沾沾自喜的。

也就是说,尽管受中医经典验方的启示可以从组方的若干种成分中提取出有限的几种有效成分研制成治疗药物,甚至“走向世界”,但是,像这样的“中药”并非中医理论意义上的中药,这样的研究也无助于中医理论本体科学性的证明,这样的发展还不是中医的发展。

篇5: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全文

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学,发挥中医在卫生事业中的作用,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医系指祖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

第三条 发展中医事业应当继承、发扬中医的特色和优势,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勇于创新,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现代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贯彻执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将中医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中医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中医事业。省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中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计划、建设、财政、人事、教育、科技、物价、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督、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发展中医工作。

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服务

第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应当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办好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完善中医科室。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法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设立合作、合资和其他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

鼓励经长期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中医人员个体开业行医,经法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依法从事相关的诊疗活动。

第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运用中医理论和技术,开展诊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院应当以中医人员为主体,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标准配备专业人员、业务用房和医疗设备;加强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应当充分发挥中医的作用,为社区群众提供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中医工作的领导,发挥中医在农村防病治病中的优势和作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评估体系,应当包含农村中医工作的内容。

城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对口支援;鼓励城市中医人员到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技术协作。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应当掌握中医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运用中医技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

第十三条 鼓励中医医疗、教学、科研机构依法到境外开展中医医疗活动或者其他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四条 中医人员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中医传统的高尚医德医风。

第三章 教育和科研

第十五条 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发展中医教育,逐步形成规模适度、专业结构合理、与中医事业人才需求相适应的中医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中医医学继续教育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名中西医结合专家的评选制度,培养中西医结合复合型人才。鼓励西医和其他相关学科人员学习研究运用中医理论和诊疗技术;倡导中医人员学习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的继承和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专项措施,做好名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总结继承工作。

在继续办好中医学校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中医师承教育。名中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带徒授业。

第十八条 建立名中医培养和评选制度,积极引进优秀中医人才,加快中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队伍的建设。

对健康状况许可、本人自愿、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名中医,由所在单位申报,经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 每年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为全省中医宣传日。

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部门以及有关学术团体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在全社会普及中医知识。中小学健康教育应当包括通俗易懂的中医常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中医科研投入,重视中医基础性研究和技术开发,将中医科研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中医科研机构建设。

中医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以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疾病为重点的临床应用研究,加强民间中医药的开发研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医药产业,采取措施扶持发展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鼓励兴办民营中医药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文献的收集、整理、保存、出版,在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民间中医诊疗方法和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要加强中医科研的协作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中医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从其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开发利用和野生中药材资源的保护。

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规范中药材的加工炮制,提高中药饮片质量。

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单位要运用中医理论和新技术,加快研制开发中药新产品、新剂型,推广中医药科研成果,开拓中医科技服务渠道和技术市场,促进中药高科技产业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事业费实行预算单列,并增加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

省中医事业发展基金,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中医专项经费,必须用于扶持中医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中医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资助中医事业发展,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鼓励利用境外资金,通过捐赠、合作、合资等方式发展中医事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推进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适应多层次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

第二十九条 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条 建立合理的中医价格机制,中医特色技术劳务收费标准,应当体现中医劳务价值。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自制特色中药制剂,在本单位临床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该中药制剂,应当视为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支付。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和鼓励学术争鸣,繁荣中医学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中医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中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中医事业发展规划、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

(三)负责中医全行业的管理;

(四)管理中医事业经费;

(五)指导中医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医管理力量,履行中医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下列中医工作应当有中医专家参与或者以中医专家为主进行评议:

(一)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评奖;

(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省中医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中医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申请开办高、中等中医教育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中医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六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省中医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中医管理机构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承办、代理、发布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或者与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内容不相符的中医医疗广告。

第三十七条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中医药管理机构同意后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贯彻执行中医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促进中医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民间中医诊疗方法和有价值的中医文献、文物、秘方、验方的;

(四)名中医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资助中医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六)在发展中医事业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侵犯他人从事中医工作合法权益的;

(二)擅自改变中医医疗机构执业服务内容和范围的。

第四十条 擅自撤销中医医疗机构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中医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挪用、克扣、截留中医事业经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

(二)未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开展中医医疗服务的;

(三)未取得中医执业资格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篇6:绿色物流在国外的发展及我国的差距

绿色物流在国外的发展及我国的差距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倡大生产大市场大消费,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物流的同时,创建我国的现代绿色物流,提倡高效节能,绿色环保,不仅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渐淡化,绿色壁垒逐渐兴起。尤其是进入WTO后,我国的物流行业在经过合理过渡期后,将取消大部分外国股权限制,外国物流企业将进入我国市场,势必给国内物流企业带来巨大冲击。这意味着未来的物流业将有一场激烈的竞争。我国物流业加紧发展绿色物流,是应对未来挑战和在竞争中占得先机的重要机遇。笔者在此介绍发达国家绿色物流的发展现状及国内的差距,以引起业界的重视。

美国经济高度发达,也是世界上最早发展物流业的国家之一。美国政府推行自由经济政策,其物流业务数量巨大,且异常频繁,因而就决定了美国对绿色物流的更大关注。美国政府在物流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不断通过政府宏观政策的引导,确立以现代物流发展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其近景远景目标十分明确。美国在其到2025年的《国家运输科技发展战略》中,规定交通产业结构或交通科技进步的总目标是:“建立安全、高效、充足和可靠的运输系统,其范围是国际性的,形式是综合性的,特点是智能性的,性质是环境友善的”。一般企业在实际物流活动中,对物流的运输、配送、包装等方面应用诸多的先进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EDI)、准时制生产(JIT)、配送规划、绿色包装等,为物流活动的绿色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欧洲是引进“物流”概念较早的地区之一,而且也是较早将现代技术用于物流管理,提高物流绿色化的先锋。如在20世纪80年代欧洲就开始探索一种新的联盟型或合作式的物流新体系,即综合物流供应链管理。它的目的是实现最终消费者和最初供应商之间的物流与信息流的整合,即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加强企业间的合作,改变原先各企业分散的物流管理方式,通过合作形式实现原来不可能达到的物流效率,从而减少无序物流对环境的影响。欧洲最近又提出一项整体运输安全计划,目的是监控船舶运行状态。通过测量船舶的运动、船体的变形情况和海水的状况,就可以提供足够的信息,避免发生事故,或者是在事故发生之后,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这一计划的目的就是为了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海洋运输对环境的污染。欧洲的运输与物流业组织――欧洲货代组织(FFE)也很重视绿色物流的推进和发展,对运输、装卸、管理过程制订出相应的绿色标准,加强政府和企业协会对绿色物流的引导和规划作用,同时鼓励企业运用绿色物流的全新理念(重点在于规划和兴建物流设施时,应该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要限制危害人类生态最烈的公路运输的发展,大力推进铁路电气化运输)来经营物流活动,加大对绿色物流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如对运输规划进行研究,积极开发和试验绿色包装材料等。

日本自1956年从美国全面引进现代物流管理理念后,大力进行本国物流现代化建设,将物流运输业改革作为国民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核心课题予以研究和发展。把物流行业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生命线的日本,从一开始就没有忽视物流绿色化的重要意义,除了在传统的防止交通事故、抑制道路沿线的噪音和振动等问题方面加大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控制作用外,还特别出台了一些实施绿色物流的具体目标值,如:货物的托盘使用率,货物在停留场所的滞留时间等,来减低物流对环境造成的负荷。1989年日本提出了内三项绿色物流推进目标,即含氮化合物排出标准降低3成到6成,颗粒物排出降低6成以上,汽油中的硫成分降低1/10;1992年日本政府公布了汽车二氧化氮限制法,并规定了允许企业使用的5种货车车型,同时在大都市特定区域内强制推行排污标准较低的货车允许行使的规制;1993年除了部分货车外,要求企业必须承担更新旧车辆、使用新式符合环境标准的货车的义务。另外为解决地球的温室效应、大气污染等各种社会问题,日本政府与物流业界在控制污染排放方面,积极实施在干线运输方面推动模式转换(由汽车转向强化对环境负荷较小的铁路和海上运输)和干线共同运行系统的建构,在都市内的运送方面推动共同配送系统的建构以及节省能源行驶等。在出台的《新综合物流实施大纲》中,其重点之一就是要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加强地球环境保护,对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再生利用,实现资源、生态和社会经济良性循环,建立适应环保要求的新型物流体系。

进入21世纪,物流行业必将把有效利用资源和维护地球环境放在发展的首位,建立全新的从生产到废弃全过程效率化的、信息流与物质流循环化的绿色物流系统。目前,世界上各国都在尽力把绿色物流的推广作为物流业发展的重点,积极开展绿色环保物流的专项技术研究(如在物流系统和物流活动的规划与决策中尽量采用对环境污染小的方案,如采用排污量小的货车车型、近距离配送、夜间运货,以减少交通阻塞、节省燃料和降低排放等),促进新材料的广泛应用和开发,进行回收物流的理论和实践研讨,以及积极出台相应的绿色物流政策和法规,努力为物流的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我国物流业的起步较晚,绿色物流还刚刚兴起,人们对它的认识还非常有限,在绿色物流的服务水平和研究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国际上先进技术国家在绿色物流的观念上、政策上以及技术上均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观念上的差距。一方面,领导和政府的观念仍未转变,绿色物流的思想还没确立。部分政府领导对物流的推进尚且放任自流,更何况面向的是更进一步的绿色物流?仅有物流的思想而没有绿色化的概念,还缺乏发展的前瞻性,与时代的步伐存在差距。另一方面,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域外物流绿色经营消费理念仍非常淡薄,绿色物流的思想几乎为零。经营者展现给我们的是绿色产品、绿色标志、绿色营销和绿色服务,消费者追求的是绿色消费、绿色享用和绿色保障,而其中的绿色通道――物流环节,谁也未有足够的重视和关心。因此在发展物流的同时,要尽快提高认识,更新思想,把绿色物流作为世界全方位绿色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确认和面向绿色物流的未来。

2.政策性的差距。绿色物流是当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类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如此,绿色物流的实施不仅是企业的事情,而且还必须从政府约束的角度,对现有的物流体制强化管理,构筑绿色物流建立与发展的框架,做好绿色物流的政策性建设。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在绿色物流的政策性引导上,制订了诸如控制污染发生源,限制交通量和控制交通流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而且还从物流业发展的合理布局上为物流的'绿色化铺平道路。如日本在1966年就制订了《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以提高大城市的流通机能,增强城市物流的绿色化功能。尽管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一直在致力于环境污染方面的政策和法规的制订和颁布,但针对物流行业的还不是很多。另外,由于物流涉及的有关行业、部门、系统过多,而这些部门又都自成体系,独立运作,各做各的规划,各搞各的设计,各建各的物流基地或中心,导致物流行业的无序发展,造成资源配置的巨大浪费,也为以后物流运作上的环保问题增加了过多的负担。因此,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局限,按照大流通、绿色化的思路来进行全国的物流规划整体设计,是我国发展物流在政策性问题上

必须正视的大事情。

3.技术上的差距。绿色物流的关键所在,不仅依赖物流绿色思想的建立,物流政策的制订和遵循,更离不开绿色技术的掌握和应用。而我们的物流技术和绿色要求有较大的差距。如我国的物流业还没有什么规模,基本上是各自为政,没有很好的规划,存在物流行业内部的无序发展和无序竞争状态,对环保造成很大的压力;在机械化方面,物流机械化的程度和先进性与绿色物流要求还有距离;物流材料的使用上,与绿色物流倡导的可重用性、可降解性也存在巨大的差距;另外,在物流的自动化、信息化和网络化环节上,绿色物流更是无从谈起。

由此可见,我国的绿色物流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物流绿色化对我们来说,还有相当漫长的一段路途。如今世界上的一些大的物流公司进入中国,跨国物流企业纷纷抢滩中国市场。由于中国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的一部分,故必须要加快物流的绿色化建设,物流企业必须加快调整和整合,如若不然,就会失去竞争力,一旦国外在物流业的绿色化上设置准入壁垒,我国稚嫩的物流业就将遭受巨大打击。可以说,发展绿色物流是参与全球物流业竞争的重要基础。

因此,大力加强对物流绿色化的政策和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物流系统目标、物流设施设备和物流活动组织等进行改进与调整,实现物流系统的整体最优化和对环境的最低损害,将有利于我国物流管理水平的提高,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政策,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篇7:中医的传承和发展论文

试析中医之现状

中医学是中华民族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渐衍生和发展的一门伟大的系统的古老学科,它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和繁衍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自西医引入中国,中医的主导地位逐渐为西医所取代。

相对于西医而言, 目前中医学在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均处于次要、辅助地位。在从业人数、院校数量、在校学生数、床位比、床位周转率、科技成果获奖等各个层面, 中医都与西医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临床所治疗的疾病看, 中医多局限于疑难杂症、病毒感染性疾病及预防保健领域。更为严重的是,不少年轻的中医医师对中医学术产生了严重的信仰危机, 他们更热衷于学习掌握西医知识, 而中医水平却代代下降。这种现状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而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单方面的,而是多方面的。

1.中医的传承困境

据统计【1】,1920 年全国中医从业人员约80万人,1949年约50 万人, 降至25. 3万人, 占医师总数的11. 7%, 而目前全国名老中医已从20世纪80年代的5000人减少至现在不足500 人,可见中医传承现状不容乐观。

1.1中医传承的内部困境

1.1.1中医队伍自身的迷茫

疗效是中医赖以生存的根本,如果没有了疗效,其存在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而中医的疗效在于“整体观念”和“辩证论治”,此即为中医的灵魂。而也正是中医与“哪痛治哪”的西医的最大分别。

然而随着西医的蓬勃发展和诊疗技术的日益更新,许多人提出“中西结合”的治疗方法,以先进的诊疗设备作为诊病的根据之一,以期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这种想法固然是好的,且不知这使得很大部分的中医在临证之时,不知不觉就陷入了西医的僵化思维模式,哪里不好就治哪里,有炎症了就用清凉的药物清热解毒。这种“以方套病、废医存药” 的做法,完全脱离了中医辩证论治的原则,使中医的精髓丧失殆尽,空有其形而已。

这其实体现了许多中医的迷茫、不自信,若他们能坚持辩证论治的根本原则,使先进的诊疗手段为己所用,对临床疗效未尝没有帮助。也就是说,只有养成了中医辨证论治的思维模式,那么适当的结合西医,才可能是有利的,否则就只会是未得其利,先获其弊。

1.1.2中医教育模式的不足

传统的中医教育模式是师承教育,主要通过父传子、师授徒承的方式。而现代师承教育主要体现为遴选有丰富学术经验和技术特长的名老中医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优秀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学术继承人,展开针对性的培养【2】。师承教育使枯燥乏味的理论在生动、直观的临证过程中还原为具体的形象,保存和继承了各家的理论,但是其规模较小,无法满足临床大规模的人才输出。其次,师承教育容易造成思维局限,不利于中医的发展和创新【3】。同时,另一种主要的中医教育模式就是院校教育,虽然院校教育能够满足临床大规模的人才输出,但由于教学规模较大,无法就个人特点因材施教,对加强中医基本功的训练不够,导致学生临床水平不高。

1.1.3中医自身的难度

中医辨证具有灵活性和思辨性。由于它的依据是病人的主诉、体征及医生的主观感觉判断, 如舌、脉诊断, 较笼统和主观, 缺少统一的规范化、量化的标准, 不利于学习、继承和推广。【4】同时,中医在治疗的时候运用不同的指导思想,该分析的时候分析,

该综合的时候综合统筹兼顾全面考虑而不是顾此失彼、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中医学这种思维方法更适合于解决多因素、多层次的慢性及复杂性疾病的治疗问题。然而这也造成了中医的学习难度,易学难精,不利于中医的传承和发展。

1.2中医传承的外部困境

1.2.1中医文化的环境的丧失

中医作为中国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其语言皆采用文言文,其中的文字也都是繁体字,而我国现在日常生活中都使用白话文,书写简体字。因此,对于文言功底不好的人来说,中医的典籍、药方不啻于天书,在传承过程中,难免会造成缺失及错误。这种中医文化传承的弱化,必将会影响中医的传承。

2.中药制剂的落后限制中医的发展

说起喝中药,大家马上就会想到它那苦涩的味道,就不禁望而生畏。特别是一些老病号,长期喝中药都喝怕了,一提起中药就叫苦不迭。同时,中药多为方剂,需要煎服,过程繁琐,十分不方便。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品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逐渐远离繁琐的家务,开始注重享受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治病总是希望治疗方法越简单越好、见效越快越好。而中药味道苦涩难咽、煎煮过程繁琐、服用量大、不便于携带保存,已经难以适应现代人的生活节奏,成为一个致命的弱点。许多人都承认中医治病确实有效,但却不愿服用中药。这种认可中医却又拒绝中药的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中药是中医最常用、最主要的`治疗手段,却偏偏在这个最关键的问题上脱离了患者的需求,从而极大地制约了中医事业的发展!

3.普通民众对中医的信任危机

3.1中医的一些理论依据无法得到科学验证

有人说中医不科学,甚至还有人说中医是最大的伪科学!因为中医所说的“ 气” 是虚无的;中医所说的经络在解剖学中是找不到实体的;中医的五行学说牵强附会;中医历千载而不变是僵化的;中医只不过是历史经验积累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医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到了应该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现代医学如此发达,有没有中医已经是无关紧要了!【5】

3.2中医的“名医效应”

部分人认可中医的疗效,也承认中医在疑难杂症、慢性疾病、术后康复、养生保健方面有独到的优势,然而他们却只认可知名的老中医,对那些默默无闻的中医不屑一顾。名中医一号难求提前一夜排队的现象司空见惯,甚至有的预约专家号己排到几个月以后。而与此相对的是那些相对年轻的中医却无人问津,少有人相信他们。这种现象也体现了一些人对中医的缺乏信任,不利于中医的发展和壮大。

4. 中医管理机制的僵化

中医之衰落,与其僵化的管理机制有莫大的关系。在全国的绝大部分地区,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即整个地区的中医产业还不如一所西医医院!中医医院、诊所则寥寥无几。医者无立足之地,医术又何以宏扬?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一方面,中医医疗机构严重不足,业务萧条,又无法申请行医执照,以致大批具有中医执业资格的人,长期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的状态;另一方面,许多无医疗技术的江湖骗子长期挂靠医院门诊非法行医,虽经整治,屡禁不止。【5】多年来,中医之管理松紧失度:该严格把关的地方不严格,该放宽限制的地方不放宽。许多酷爱中医之士欲以一技之长服务于社会,竟然所学无用武之地,实在令人沮丧!

中医的前景如何,与相关政策休戚相关。如果政策适当,给中医适当的发展空间,中医就能够得到巨大的发展,最终受惠的还是人民群众。反之,如果政策失当,该紧的地方松,该松的地方紧,对中医的发展不促反抑,造成巨大的损失。

我们不得不清醒地认识到中医现在处于艰难处境, 可谓内忧外患兼而有之。但同时也应看到中医药困难中孕育着突破, 绝境中包含着生机。应戒骄戒躁,静下心来,脚踏实地,从基础做起,求真务实,身体力行。这样才能由量变到质变,使中医能在不远的将来以崭新的形象服务于中国,服务于世界,成为我们的骄傲。

参考文献:

【1】 陶艳. 中医药传承与发展面临的困境[J] . 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 15( 6) :7

-8.

【2】 汤少梁 沈爱琴 从隐性知识管理角度解读当代中医传承困境 (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

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6;2. 南京中医药大学 级硕士研究生, 江苏 南京 210046)

【3】 孙涛, 樊新荣. 澄省与致远: 中西医并存下的中医学思索[M]. 北京: 中国中医药

出版社, 2009:182.

【4】 陈四文 中医现状反思与展望之我见 中医药通报 6月 第 5卷

【5】 袁维舟 试析中医现状与发展 中国科技信息 第 10期

篇8:医药法规: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发展中医事业,适应社会发展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中医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中医事业,应当按照继承、保护、扶持、提高的原则,发挥中医的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创新,促进中医现代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体系,采取措施为中医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事业。省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中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中医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中医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中医事业发展。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城乡中医医疗保健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办好非营利性的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应当加强中医科室建设,乡镇卫生院根据需要设立和完善中医科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兴办中医医疗机构。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行医。

第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中医医疗机构的用地、业务用房、医疗设备、技术质量指标等应当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依法享有人员聘用、收入分配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的服务方向,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引进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应当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参与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工作中的作用。城镇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中医人员到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和技术协作。

第十三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药材质量验收制度,加强中药材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配制的管理,保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禁止使用假药、劣药和未取得许可证的中药制剂。

第十四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章  教育与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中医教育体系,重点发展中医高等教育,改善中医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中医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医药理论教育和研究,重视中医临床和现代医学理论的教学,培养中医药各学科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机构应当根据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安排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应当有中医教学内容。

第十八条   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中医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西医药人员学习和运用中医药理论、中医诊疗技术,鼓励中医药人员学习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鼓励中、西医药人员共同研究中西医结合理论和诊疗技术,促进中医药科学的发展。

第二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规划,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研体系,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中医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组织重大中医药科研课题研究,加快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支持研究开发优质、高效中药,促进中药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中医机构做好中医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文献的整理研究工作,发掘有独特疗效的诊疗技术和传统中药方剂,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为中医临床和中医药理论发展服务。

鼓励向国家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和专门技术等。

第二十三条   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医药专利、商标注册申请人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中医药秘方、验方、专门技术和科研成果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中医机构、学术团体及中医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际和地区间医疗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增加的幅度不低于本年度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中医事业经费实行预算单列。

发展中医事业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的重点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医事业经费和中医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其基本建设、重要设备的购置和维修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给予解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对中医机构的非法集资、摊派、收费行为。中医机构对非法集资、摊派、收费有权拒绝。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建立和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当将具备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中医诊疗技术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评选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取得许可证的中药制剂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评选范围。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中医事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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