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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营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论文

2024-05-08 07:32:0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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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营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论文

篇1:马营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论文

马营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论文

河西内陆河流域由东到西包括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大水系,按流域等级划分,这三大水系均为三级流域,马营河作为黑河干流最大的支流,应为四级流域,在这里,重点探讨一下马营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一、马营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1、马营河流域生态环境状况

地处河西走廊中部的马营河流域发源于祁连山北麓的冷龙岭,是黑河和石羊河两大水系的分水岭,也是黑河干流东部最大的一条支流,流域总面积2347平方公里,总人口 16。59万,为典型的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具有日照充足,干燥少雨的特点。区内年平均气温5。9度,年平均降水量195毫米,年平均蒸发量1695―2246毫米,具有降水量少而蒸发量大的显着特征。流域可利用的水资源总量为9398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不足600立方米,大大低于国际公认的1700立方米的缺水警戒线值,流域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经多次转化和重复利用,水的重复利用率高达144%,余水下行至张掖汇入黑河。

马营河灌区是山丹县唯一的大型灌区,控制灌溉面积32。42万亩,是河西走廊重要的商品粮基地。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灌区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但掠夺式粗放经营的短期行为也导致了人们对该流域生态的严重破坏,特别是山丹军马场,逐年开荒种地,破坏草原植被,与民争食,逐步蚕食包围水源涵养带,目前已扩展到了祁连山脚下,耕地面积已由80年代的30万亩,增加到现在的40万亩,造成土壤严重沙化。据掌握,仅该地沙暴天气发生率就由70年代的每年5次增加到现在的每年24次,昔日“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美景已一去不复返。与此同时,由于水域、植被的严重破坏,逐渐引发了气候演变――少雨、高温、多沙暴天气逐年增多。据统计,灌区泉眼湖泊由70年代的3511眼萎缩到目前的125眼,泉水溢出流量由70年代的.1。8 立米/秒,减少到了目前的 0。8 立米/秒,导致部分湖泊干涸、地下水位下降、林木枯亡;李桥水库年拦蓄水量由80年代初的5500多万立米减少到现在的3800万立米,减少了1000多万立米;祁店水库从 开始就无径流调节,只是为了维系1。37万东乐人民的生命,每年从李桥水库调剂300万立方米用于生计。

整个流域自下而上呈现出“沙化区向农业区推进,农业区向牧业区推进,牧业区向林草区推进,雪线向主峰推进”的生态恶化趋势,而且还引发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成为影响灌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因素,生态环境已越来越制约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支流生态环境的恶化必将威胁到黑河干流的生态环境。因此,马营河支流应与黑河干流的利用与保护同等重要,若支流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可能会破坏水文循环,也不能达到黑河流域乃至河西内陆河流域综合治理目标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2、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

马营河属黑河水系,是山丹县境内最大的一条内陆河,河道全长176公里,综贯山丹县全境,水资源总量9398万立米,而流域国民经济各部门现状需水总量为10900万立米,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量严重超越了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传统水利的观念一直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大水漫灌、串灌、明浇夜退的灌水陋习长期束缚着灌水方式的革命性突破和超越发展。以李桥水库为界,上下游在经济结构、用水习惯等方面差异极大,用水矛盾也很尖锐,上游水的浪费大的惊人,只有40%的水资源能得到有效利用。

其二,马营河流域内河床下切,水利设施基础掏空,上下游左右岸水土流失区林分结构不合理,坡地径流的汇集,缺乏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的有效拦截,入河泥沙大量增加,加快了水库淤积,至目前李桥水库已淤积泥沙300万立米,严重影响到了水库的安全运行。

其三,水利工程建设滞后,流域水库上游缺乏控制性枢纽调蓄工程,工程配套差,渠系渗漏严重,有些村社仍然沿用土渠或天然河道输水,使大量水被渗漏、蒸发掉了,水量损失较大。

其四,农牧业结构不合理,粮经比例失调,高耗水作物和高耗水企业使水资源总量不足,打破了原有的水生态平衡,经济社会发展未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农村人口的迅速膨胀,新的城市消费群体对给水需求的增加,导致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协调生产生活用水的同时,忽视了生态用水,挤占了生态用水。山丹县解放初期有人口5。74万人,到现在已增加到20。21万人,增加了14。47万人,增长252%;而由于流域地处欧亚大陆腹地,属极强型气候,干旱少雨,水资源先天不足,从50―60年代政府号召农民开荒种地,到80年代至今的改革开放又使得到致富机会的农民更加过度地开垦草地、坡地,上游耕地面积越来越大,下游保灌面积却越来越小,东乐乡6。0万亩土地沙化,人均耕地不足0。5亩,昔日绿洲面临沙化的危机。以牺牲下游的生态系统来换取上游的生存和发展,必然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恶性循环。

其五,河川径流逐年减少,地下水补给量也相应减少;过度开采地下水,导致一些湖泊、湿地消失,使下游地下水位下降最大达19米,井深发展到250米。祁家店水库出现库水倒灌现象,不得不从开始把调水以来每年3月1日开始的轮期推迟为4月15日以后,以减少库水倒灌,保证下游的灌溉。

因此,不论是水资源的的浪费,水环境的恶化,还是区域人口、数量、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都远远超出了现有水资源的承载能力。

二、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途径

面对 不堪重负的水资源,面对有限的供水能力及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办法通过建设水市场来保护和重新合理配置现有的水资源,节约用水,量水发展,以供定需,增强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1、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节水运动,张贴节水标志和节水

标语,增强人们的节水意识。

2、树立上下游、左右岸、全流域一盘棋思想,密切配合,团结治水,共同发展。

3、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病在下游,根在中上游,要坚决在上中游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禁止陡坡开荒,湖泉打井,先保护,后利用,再配置。

4、流域内打井要建立监理制度,合理布井,制定取水标准,改进水量计量手段,用价格杠杆调节用水量,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

5、通过灌区改造,加大上中游节水工程的比重和力度,特别是上三坝灌区要搞好渠系配套,渠道防渗,配备量水设施,计量收费,节约用水,把节约的水量用在下游农田保灌和生态用水上,逐步增加科技对水利的贡献。

6、大力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压夏扩秋,压缩高耗水作物面积,减轻夏灌压力,减少水事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7、在马营河河床沿岸、沿坡种草种树,营造绿色走廊,改善植被,恢复生态。

8、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从而大大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

9、对于上游特别是军马场收取水费的同时,收取污染防治费,控制面源污染,恢复和保护好大马营滩地的植被,涵养水源,发挥湿地的自净功能,减少上游对下游的污染,以水环境承载力的提高推进水资源承载力的提高。

10、积极争取外流域调水,增加资源总量协调生产、生活、生态用水,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篇2: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刍议论文

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刍议论文

巨野河是山东省会济南东部郊区的一条主要河流,流域幅员辽阔,纵深巨大。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能否保持济南东部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

近来,笔者对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状况进行了初步考察,认为该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堪忧,卓有成效地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刻不容缓,施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

一、狼猫山水库隐患亟待排除

巨野河,又名巨河水。源于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拔槊泉、饮马泉,流经彩石镇和孙村镇,入章丘市龙山镇,经杜张水库复又入历城区董家、唐王、遥墙镇,在鸭旺口注入小清河,全长48.5公里,流域面积260平方公里。 总人口 25.59万。全流域地处中纬度,为典型的暖温带季风区中的大陆性气候。据地方史志记载,历年旱灾多于涝灾,雨量有逐年减少趋势。

上世纪60年代以前,巨野河常年有水。鱼虾成群,岸柳成荫;流域地表浅层水位一般为20米左右,水井星罗棋布,满足粮棉、蔬菜、瓜果灌溉的需要,堪称鱼米之乡。

1960年,大跃进运动中,历城举全县之力,开始在巨野河上游修筑狼猫山水库;1966年,正式建成蓄水。水位186.65米,总库容 1214万立方米,兴利库容623万立方米,死库容17万立方米。大坝为均质土坝,主坝长530米,最大坝高32.5米,顶宽7.5米,坝顶高程 192.5米。水库大坝为重力型土坝。由于时代的原因,修筑时清基不彻底,造成大坝漏水,虽经灌浆处理,漏水状况有所缓解,但未彻底排除。安全防洪标准只 1一遇,标准偏低,筑坝质量差,综合考量,狼猫山水库是一座危质库。水库下游4公里处是济南经十东路,14公里处是胶济铁路和杜张水库,如果出现危情,后果不堪设想。1991年8月29日,水库大坝北部出现严重滑坡险情,危及国家交通命脉和中下游人民生民财产安全。经紧急抢修,方化险为夷,解除水患威胁。

近年来,狼猫山水库担负济南东部近郊生活供水任务,灌溉功能渐趋弱化。但是,筑坝质量差,危质水库隐患并未得到根治,仍然是悬在人们心头的达摩神剑。必须立足当前,放眼长远,下大决心解决狼猫山水库的潜在隐患。

(一)中下游干旱缺水的现象亟待改变

狼猫山水库将巨野河拦腰截断以后,下游成为一条干河,鱼虾从此绝迹。与此同时,地表浅层水得不到有效补充,致使水位急剧下降。目前,巨野河流域地表浅层水位为35米左右,除界沟河一线得到章丘南部山区煤矿排水得以补充,抬头河一线特殊地理构造之外,全流域浅水井几近全部干涸。靠深水井灌溉,成本大幅攀升,水浇地面积大幅萎缩。

原本得天独厚的鱼米之乡,沦落为靠天吃饭的旱区。遇干旱年份,整个流域干旱缺水,人畜吃水困难。严重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巨野河的`功能定位亟待明确

进入新世纪,巨野河流域成为城镇化建设的热土。,省城东部产业带建设全面启动;,孙村镇整建制划归济南高新区代管,孙村镇成为国家级开发区——济南高新区东部新区。在此带动之下,全流域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仅孙村一个镇已有10个村庄整建制拆迁,1.8万村民安置到巨野河西岸的居民小区。

近来,英才学院、商职学院等数十家大专院校在流域落户。济南重汽、中车、北车等近百家大中型企业在流域落地达产。流域常住人口已达50 余万,成为人口密集聚集区。由于配套设施相对滞后,治污、排污系统尚未建立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巨野河遂成为排污河道。水库截留,巨野河无洪可排,唯有排污;河道无水,自然景观被污水所取代,巨野河中下游成为污水沟。这就是目前巨野河的实际功能。巨野河河道孙村段,污水横流。夏季蚊蝇滋生,臭气熏天,令人躲之唯恐不及。

污水对流域浅水井造成污染、导致卢家寨、杨家、抬头河等10余个村庄饮用水困难,不得不由高新区投入巨资建水厂,引水进村,以解燃眉之急。污水流进隶属于章丘市的杜张水库,导致水库鱼虾死亡,水库生态环境遭到残酷破坏,引起库区民众的严重不满,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综上所述,不论从狼猫山水库隐患必须尽早排除,还是从截流导致流域性干旱缺水的局面亟待改变,还是巨野河——污水沟的沦落进程应当尽快结束——分析,巨野河生态环境保护已经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途径

面对巨野河流域如此严峻的生态环境,决策者必须切切实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下定壮士断臂的决心,采取断然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是破除狼猫山水库大坝,恢复众泉拱河、水清鱼美的自然生态。二是加大以污水治理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从源头上解决巨野河河道污染问题。三是加大景观建设投入,进一步强化河道综合治理,在恢复巨野河排洪功能的基础上,增加其景观观赏功能,使之成为景观河。四是建设用水市场,有效保护和重新合理配置现有的水资源,节约用水,量水发展,以供定需,增强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今利在千秋的宏伟事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当前济南东部地区城镇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必须科学决策,稳步推进,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卓有成效地进行。

(一)适时进行专家论证,从环境保护、城镇化建设、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多个角度,论证破除狼猫山水库大坝的可行性,论证破除大坝的方式、方法。

(二)发挥政治优势,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上下游、左右岸、全流域一盘棋思想,统筹兼顾,密切配合,团结治水,共同发展,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

(三)流域生态环境恶化治理,关键在于水土保持、涵养水源。要坚决在上中游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禁止陡坡开荒,禁止牛羊上山,严格实行牛羊圈养。大力推进南部山区、河床沿岸、沿坡种草种树工程,营造绿色走廊,改善植被,恢复生态,恢复和保护好植被,有效地涵养水源。

(四)有计划地建立污水处理厂。对企事业单位排出的污水,集中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建立严格的污水排放治理制度,对违规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要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无污水进入河道。

(五)通过灌区改造,加大节水工程的投入比重和力度,重点搞好渠系配套,渠道防渗,配备量水设施,计量收费,节约用水,把节约的水量用在下游农田保灌、生态用水、景观用水上,逐步增加科技对水利的保障作用。

(六)把巨野河河道治理列入高新区建设规划,在经费投入上占有相应的比例,保证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有理由相信,不远的将来,巨野河一定会重新焕发青春活力,成为集排洪、灌溉、景观于一身的美丽河流;巨野河流域一定会成为省城东部的景观新区、花园式产业带,进一步成为投资热土,令人向往的地方。

篇3:塔里木河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塔里木河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塔里木河是我国最大的.内陆河,若从它的源头叶尔羌河算起,全长约2 300公里,其干流从阿克苏河、叶尔羌河和和田河汇合处肖夹克到台特玛湖长1 321公里,流域面积19.85万平方公里.流域范围区内水、土、光、热和生物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水土开发区和以棉花为主的农业基地.地下油气储量丰富,塔里木盆地现已开发的主力油田如轮南、桑塔木、解放渠等油田都位于塔里木河流域,是我国未来重要的能源战略接替区.

作 者:刘建甫  作者单位: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 刊 名:新疆社会科学  CSSCI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年,卷(期): “”(3) 分类号:F2 关键词: 

篇4:广西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巴马盘阳河流域长寿养生业、旅游业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生产经营、养生、旅游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巴马盘阳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区域。保护范围为:北起天峨县纳直乡当里村,南至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设长村,东起东兰县兰木乡仁里村,西至凤山县金牙乡下牙村。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

重点保护区域为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及其沿岸特定区域。巴马盘阳河干流源于天峨县纳直乡当里村西北部,流经凤山县乔音乡、凤城镇,至京里村汇入坡月地下河系,至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乡坡月村露出地表明流,经甲篆乡至巴马镇那湾屯赐福湖入口处,全长110公里。巴马盘阳河主要支流为凤山县的坡心河,巴马瑶族自治县的命河、巴马河、所略水库,东兰县的洪龙(东平)河及其中下游巴马瑶族自治县的龙洪河。

一般保护区域为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区域。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图》及其文字说明。

第四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河池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域标志。

第五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严格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巴马盘阳河流域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九条 自治区从政策、规划、项目、资金、产业等方面支持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自治区建立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重点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以及长寿养生、旅游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和项目。

第十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养生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当地社会公众的意见。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流域保护范围的生态功能、水资源状况、空气质量、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明确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的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等,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七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及地下河保护

第十八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发展的需要,制定巴马盘阳河流域河流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质控制目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河流实行跨界交接断面水质责任制,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界断面水质负责。

第二十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河流断面水质的监测,建立水质监测档案,编制水环境质量报告,水质监测情况应当定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断面水质的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巴马盘阳河流域水资源条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禁止新建耗水量大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荒坡地开垦以及植树造林等农业生产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已经开垦的河流沿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应当按照退耕还林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巴马盘阳河流域已建成的蓄水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河流水质以及生态保护需要,避免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垃圾集中下泄。

第二十四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河流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城镇污水接收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达标排放。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巴马盘阳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六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扶持和指导巴马盘阳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置设施。

禁止向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农村生活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巴马盘阳河沿岸餐饮项目布局;禁止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经营餐饮、自助烧烤和野炊。

巴马盘阳河沿岸餐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或者倒入公共厕所。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

第三十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有机循环农业,推广绿色植保防治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农药、化肥以及可降解回收的农用地膜,防止或者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从事集中养殖畜禽、加工农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禁止向巴马盘阳河流域的水体丢弃禽畜动物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从事网箱养殖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其他养殖;在一般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体污染。

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增殖放流水生动物物种。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第三十三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河水体的保护和监督检查。禁止向巴马盘阳河流域地下河倾倒矿渣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利用暗管、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向地下河排放各类生产、生活污水。

第三十四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探矿、开发地下河资源的活动。

禁止在巴马盘阳河流域地下河捕捞水生动物。

第四章 植被景观保护

第三十五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流域内森林资源、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地貌、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改善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下列区域的植被应当重点保护:

(一)重点保护区域;

(二)一般保护区域内的水源涵养林区、水土保持林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湿地。

第三十八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先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保护工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地的范围和林种。

第三十九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协商一致,可以划定生态公益林,实行林种结构调整和限制措施。纳入生态公益林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益林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巴马盘阳河干流沿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者沿岸平地五百米以内及其主要支流沿岸二百米以内的森林资源逐步以生态公益林为主,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占用林地。

第四十一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划定封山育林区域,确定封山育林区域四至、期限,设置界桩、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植被保护的重点区域内养殖山羊应当圈养,禁止放养,防止破坏植被。

第四十三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发展规划,在主要旅游通道沿线划定景观禁建区和景观控制区进行保护。

第四十四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规划范围内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和规模。

第四十五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占地建房;禁止非法购买宅基地或者农村承包经营土地修建房屋。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道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对水体、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边施工边恢复,严格履行治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因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建设单位逾期不治理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发建设。

第四十八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的农田、林木、池塘、湿地、草地、山体、洞穴等自然地形地貌的保护。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从事开山、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巴马盘阳河干流以及主要支流沿岸和风景区内规划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其选址、规模、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九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洞穴的开发利用,对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各类岩溶洞穴景观,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游览活动,保证其不受破坏。

石山景点的开发应当符合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维护自然山体的完整性。未经批准,禁止进行景点开发和山体开采。

第五十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寿村落民居列入保护范围,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妥善修缮。新建、改建民居应当体现当地传统民居特色,注重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与自然环境相互融合,做到显山、露水、透绿,体现地域及自然山水特色。

第五十一条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山开垦、烧炭;

(二)在干流以及主要支流和源头水源涵养林区开垦、打井、取土、采砂和采石;

(三)狩猎、剥树皮或者违反规定用火;

(四)其他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不利于涵养水源的树种。禁止种植的具体树种由流域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五章 开发利用

第五十三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产业发展,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综合利用当地生态资源,重点发展旅游、长寿养生、医药、绿色有机食品、农产品加工等产业,确保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十四条 开发利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土地、森林、溶洞、山岭、洲岛、湿地、草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应当符合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冶炼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污染项目应当依法限期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由河池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六条 巴马盘阳河干流沿岸一百米内,巴马命河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但符合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公共基础设施、旅游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已有民居在原址上依法拆建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状况,鼓励、引导本地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者发展循环经济,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五十八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天然饮用泉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天然饮用泉水资源,应当符合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点、开采量进行,防止水源枯竭。

第五十九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合理开发长寿养生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项目。

巴马盘阳河流域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单位,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六十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居住的养生者,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尊重当地民族习惯,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保护生态环境,禁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农业农村生活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经营餐饮和自助烧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将餐厨废弃物倒入公共厕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巴马盘阳河流域地下河捕捞水生动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捞的水生动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植被保护的重点区域内放养山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内从事开山、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烧山开垦、烧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干流以及主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垦、打井、取土、采砂和采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冶炼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海河流域生态环境面临情况

(1)有河皆干。根据对流域中下游5787km河道的调查统计,常年有水的河段仅占16%;常年断流(断流时间超过300天)的河段高达45%;有河皆干,不仅使平原地区失去地表水源与地下水的补给源,而且干涸的河床成了风沙的源头,积留在河道内的垃圾与污染物也成了地下水的污染源;

(2)有水皆污。流域中87%的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了河流与水库。全流域9951km的水质评价河长中,受到污染的河长(水质劣于Ⅲ类)达75%,其中严重污染(V类和超V类)的河长高达65%;水库、湖泊甚至地下水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污水灌溉、养殖已达到了威胁人体健康的地步;污水排海已对渤海湾的渔业资源带来了灭绝性的打击。

(3)湖泊干涸、湿地萎缩。20世纪50年代流域中湿地面积9000km2,世纪末湿地面积与水库面积总和只有3852km2,湿地面积减少了57%。

(4)地下水几近枯竭。目前,地下水年开采量达243亿m3,超采65亿m3,其中浅层超采24亿m3,深层超采41亿m3。从50年代以来,已经累计超采地下水近900亿,形成了9万km的超采区,和10多个大面积的地下水漏斗区。90年代末,深层地下水已形成整体联片的地下水位下降区,面积达5.6万km2。目前开采的含水层(组),将在10—15年内疏干,有3000万人生活的地区将面临地下水资源枯竭的危险。超采地下水还引起了地面沉陷、海水入侵等严重的问题。

(5)水土流失。海河流域山区面积约占流域面积得60%,地形起伏大,土层浅薄,植被稀少,森林覆盖率仅有10.4%,水土流失面积为10.6万km2,约占流域面积的1/3。水土流失成为海河流域土地退化、土壤沙质化、山地石质化的主要根源,可使原本人多地少的海河流域,进一步丧失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同时还加速河床、水库的淤积,加剧沙尘暴的肆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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