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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2023-12-02 08:38:5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阳光笨笨”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春节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春节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

春节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篇1:春节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春节的法定假日共有3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除夕和初四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话,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春节放假安排

1月27日至202月2日调休,放假7日。

1月27日(星期五,农历除夕)、1月28日(星期六,农历正月初一)、1月29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

2月3日(星期五)、2月4(星期六)日照常上班。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法定假日其他休息天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一般为21.75天。以一个约定月薪为60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6000元除以21.75天即275.86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法定假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275.86元的3倍即827.58元的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以外的休息天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春节长假即将到来,如果劳动者选择坚守岗位,加班工资该怎么算?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月7日~2月13日放假调休,共 7天。

其中,2月6日(除夕)~2月8日(初二)为春节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2月9~13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此外,由于今年除夕并非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不享受加班费。

结合案例对多种情形进行了分析

不得以调休拒付

【典型案例】李先生老家在外地,考虑到回老家过年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而留在单位加班有加班费可拿,就主动申请春节加班,单位遂安排他加了7天班。在他向单位索要加班费时,单位却提出可为其安排7天调休,不再支付加班费。

【法官释法】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是有区别的,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补休;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单位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费,不能以调休的方式拒不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加班的7天有3天是法定节假日,这3天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其余4天,如果单位安排进行调休,可不必支付加班费,如果未安排调休,则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加班费。

慰问金不能代替

【典型案例】小王在一家服装厂工作,为了赶订单,单位安排小王及部分同事在春节假期加班。大年初一早上老板给大家拜年时,给每位加班人员派发了800元红包。假期结束后,小王询问加班费时被告知:老板已派发红包,故按照正常上班标准发放工资,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小王算了一下,自己加班7天至少应拿到加班费1300余元。

同样~中秋节,方某和同事被公司安排加班,事后公司用发放食用油、月饼等过节礼品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发实物或节日费,都是因节日而发,属于过节福利。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牺牲节假日坚守岗位的专项补偿,属于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给付。因此,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法官释法】一些用工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后,会以派发红包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费。如果单位明确所给付的红包是加班费性质,其数额可高于法定最低应支付的加班费标准,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否则,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如果红包是向员工发放的奖金或慰问金等,则此红包不能折抵加班费,还应另行支付加班费。

加班变值班属违法

【典型案例】国庆节前夕,身为营业员的林某接到所在公司“国庆节值班通知”,无奈只能在10月1日至3日“值班”3天。林某之后领取了150元的值班费,当时林某就觉得怪了,值班比平常上班还累,却只换来了150元值班费。他想不通,便与公司经理理论,认为公司该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可经理说:“什么加班费,这是值班,每天就只有50元值班补贴。”林某随后在网上查阅劳动法律、法规,他认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讨回公道。林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仲裁委受案后进行了开庭前调解。经协商调解,该公司补发了林某的加班费700元。

【法官释法】有的单位通过内部规章等方式,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值班,并按照等于或略高于日常工资标准支付值班费。但值班和加班是不同的概念,法院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只是为了规避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而偷换概念,属违法行为,此时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计薪天数上做手脚

【典型案例】张先生每月工资为3000元,国庆假期他一共加班7天,单位向他支付加班费1700元。单位是这样计算的:月工资3000元,一个月按照30天算,平均日工资100元;法定节假日的3天每天300元,休息日的4天每天200元,已足额发放。

【法官释法】一些用人单位给员工计算加班费时,会采用一些对员工不利的计算方式,从而达到少付加班费的目的。如张先生的单位按照一个月30天的计薪天数确定其日平均工资,而没有按照法定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张先生应当拿到2344.83元,单位少向其支付了600多元加班费。

根据相关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这样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企业按每月30天的计薪天数计算,这样加班工资就会无形“缩水”,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此外,按照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017春节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篇2: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摘要:关于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计算的问题,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制用人单位规定的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是指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由于您所在的单位实行的是岗位技能工作制(其实质是计时工资),因此加班工资的基数应是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之和。

【案例】

周某系上海某电子公司的员工,于在职期间向公司提起了追索加班工资差额的劳动仲裁。周某认为,其工资由基本工资(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务津贴两项构成,但公司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合法,应当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故要求公司补足差额部分。公司认为,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仅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双方也按照这一约定已经履行两年,周某从未提出过异议,并且,每月的加班工资在发放前五日均需由本人确认无误后才发放的,而周某也从无异议。另外,关于加班工资究竟以什么作为计算基数,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属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因此,公司认为,公司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周某的申诉。

基本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某员工离职以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认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用,企业应当支付克扣的加班费用并承担赔偿金。

【律师分析】

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指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费的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该条法律规定表明: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那么所谓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什么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因此,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原则上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就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作出约定,如果未作约定,也未约定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呢?各地对此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在上海,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的规定,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双方无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首先遵循“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条】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HR应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员工工资结构通常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作为计算基数,这种情况相对较多,偶尔有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与其他工资项目之和作为计算基数,也并没有包括所有工资项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底线,也是法律关于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篇3: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工资基数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有其相应规定的。加班费的计算为许多劳动者所关注,一般大家所关注的是几倍的加班工资,实际上加班费计算的基数也也加班费的最终计算结果密切相关,而且,关于加班费基数的劳动法规在各省市的制度中也有一定的差异,所以,了解加班费基数的计算也很重要。

通常加班费基数的计算有以下几条规则: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举例:

某公司员工阿强,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850元、技能工资400元、岗位工资400元、全勤50元、津贴100元,共计:1800元,那么,所有这些均可计入加班费基数。

如果阿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阿强加班当月的实发工资为:基本工资850元、技能工资400元、岗位工资400元、月度奖金200元、餐补50元,共计:1900元,但其中的餐补是不能计入加班费基数的,所以,加班费基数为:1850元。

当然,以上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一个较通用的计算方法,由于中国较大,具体到各个省市还会有一些不同的计算方法,例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与企业签合同的时候与企业约定了加班费基数,那么无论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是多少,加班费基数都以约定的为准。

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阿强在江苏省工作,与公司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加班费基数为:850元,那么,虽然 阿强的工资总计为1800元,公司以850元计算加班费也是合法的。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工资基数]

篇4: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选自百度图片

《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该条规定如何理解?

答:第九条规定的是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确定原则,不是假期工资计算原则;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从高原则确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工资都未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正常月工资性收入的70%确定。

解释:第九条所指的“有约定”“无任何约定”,其对象均指工资数额,而非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若双方已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且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直接适用合同约定而无须适用第九条之规定。

实践当中会出现以下问题:

1、实际履行的工资数额与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不一致;通常是实际支付数额高于合同约定。一种理解认为,应当以当事人无异议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作为新约定的工资标准,该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另一种理解认为,应当视为双方对工资数额无约定,按实际履行工资数额(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标准)的70%确定加班费基数。根据目前的法院审判实践来看,第二种理解为主流观点。

2、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进行了拆分,如拆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一种理解认为,工资的概念包含奖金、津贴在内,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计算基数,第二种理解认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用人单位恒定的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故对工资项目中的基本固定发放的部分计总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第二种理解为主流观点。

3、综合工时的加班费用计算基数。综合计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可按该计算周期的平均月工资确定。

[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篇5: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

【问题提示】

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由双方约定吗?

【案情】

刘师傅是一家瓷器工厂的合同制员工,在瓷器工厂已工作三年,其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每月800元,绩效奖金是1400元,按照每月工作量多少按比例发放。8月期间,因公司需要赶制一批国外订货,提货数量很多,时间又比较紧,所以连续加班36个小时。工厂老板跟刘师傅协商约定在加班结束后,工厂老板支付2200元的正常工资,同时再支付刘师傅300元加班工资。刘师傅觉得自己8月份在正常工作日连续每天加班2小时,一直加了一个月的班,但是才得到300元的加班费,刘师傅向侄子说了自己的加班工资情况,侄子一听,赶紧提醒刘师傅说老板的加班工资不对,太低。于是刘师傅向工厂老板反映,要求加付加班工资,工厂老板以事先有约为由不予理睬。在侄子的帮助下,刘师傅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瓷器工厂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部分计算所得的加班工资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了刘师傅加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加班工资基数是否可以由双方约定,在没有约定时又应当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问题。显然,加班工资基数是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的,并且只要这个约定的标准高于法定标准,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所谓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劳动。劳动者只要在8小时以外参加劳动就属于加班。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对于计算的基数,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加班工资基数将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来计算,即以月基本工资除以月平均工作小时数,得出小时工资标准,然后再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来计算。

本案中,工厂老板安排刘师傅8月份在正常工作日加班36小时,那么应当按照小时工资的150%来计算加班工资。我们知道劳动合同约定了刘师傅基本工资是每月800元,那么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的规定,职工月工作时间是167.4小时,故用800除以167.4得出小时工资为4.78元,那么可以得出刘师傅的加班工资应当为4.78×36×1.5=258.12元。故工厂老板支付其300元的加班工资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刘师傅的要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那么在本案中,是因双方对工资标准约定的非常明确,故在计算的时候也是按照相关法律进行的,但是如果刘师傅和该工厂仅约定工资标准为2200元,但是没有详细的工资划分,那么又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当地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来进行。

【律师提示】

加班工资的支付必须符合法定标准,法律不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是其约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高于法律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2条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

篇6:春节加班工资计算

春节假期,法定假日为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共计3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初三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话,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pide;月计薪天数(21.75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pide;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pide;21.75天×200%×加班天数。

加班费规定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相关法律知识:加班费的概念: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20春节放假通知

目前国务院尚未公布年确切的放假安排,小编会密切关注进展,并在 公布后的第一时间为您提供准确信息。

关于春节

传统意义上的春节是指从腊月的腊祭或腊月二十三或二十四的祭灶,一直到正月十九,其中以除夕和正月初一为高潮。在春节期间,中国的汉族和很多少数民族都要举行各种活动以示庆祝。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将元旦定义为西历01月01日,将春节定义为农历正月初一。中国 曾试图废除春节,但不被中国人接受,后以失败告终。

把农历新年正式定名为春节,是辛亥革命后的事。由于那时要改用阳历,为了区分农、阳两节,所以只好将农历正月初一改名为“春节”。

2016年部分节日放假时间安排(预测版)

一、元旦:

2016年1月1日至1月3日调休,放假3天

2016年1月1日(星期五)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2016年1月4日(星期一)照常上班。

二、春节:

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13日调休,放假7日。

2月7日(星期日,农历除夕)、2月8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2月9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

2月6日、2月1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1日(星期四),2月12日(星期五)

2月6日(星期六)、2月14(星期日)日照常上班。

篇7:春节加班工资计算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春节的具体安排为: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015年2月18日是农历除夕。即2015年春节从除夕放假到正月初六。

[2015春节加班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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