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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自建网络

2023-11-14 07:47:2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安晓宝”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解读自建网络,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解读自建网络,欢迎阅读与借鉴。

解读自建网络

篇1:解读自建网络

目前国内越来越多的制造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开始打破传统的渠道模式(即产品从一批、二批、三批再到零售终端),在目标市场或待开发市场自设批零网点(如设立销售分支机构、专卖店以及发展连锁店、加盟店等),或在大型百货商场租点设专柜销售,从依托批发商分销到直接与零售商合作分销或直销,将中间的渠道利润全部用于自有网络的营建上,

营造一个属于自己的营销网络,才能营造出竞争对手无法简单模仿的竞争力。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渠道制胜是当今时代永恒的主题。但是,属于自己的网络是否就需要自建网络?企业是否有自建网络的必要?自建网络存在哪些风险?如何才能成功地自建网络?所有这些都是值得企业界、营销界人士不得不加以重视、加以探讨的课题。

自建网络的起因    究竟是什么动力趋使众多企业不惜耗费巨资走上自建网络的道路呢?具体分析起来,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1.由于我国的市场机制不健全,流通领域的发展滞后于制造业的发展,许多经销商市场经济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难以建立正常的工商关系。

2.流通企业受利益驱动,倾向于“什么利高就经营什么”,同时,他们往往综合经营多个品种,从资金至精力很难全力以赴,

3.流通企业的经营水平参差不齐,大多经销商是经验型的,没有受过专业的系统培训,经营不够规范,市场管理(尤其是价格控制)和服务水准等方面存在种种问题,滞约了市场拓展和品牌建设,导致厂家对经销商普遍失去信心。

4.在传统的渠道模式中,渠道长,环节多,各级经销商层层剥利,而且渠道冲突不断,“店大欺厂”极为普遍,企业对网络的控制力弱,市场灵敏度低。

为了摆脱传统销售渠道的束缚,强化网络控制,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许多企业在经历和探寻过各种各样的分销渠道体制之后,开始尝试自建网络,即排除原有的批发环节,将业务体系收归直营,在中心城市设立分公司、办事处、联络站,直接进入终端。

以波导为例,1999年波导开始将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由寻呼机转移到手机上,在渠道构建上放弃了“洋品牌”普遍采用的代理分销方式,采取了“自建通路”的策略。但这却是无奈之举。“代理制是手机业国际通行的做法,波导最初也想采用这种办法,但在实践中碰了壁。”一位波导人士说。因为那时对于力量还相当弱小的国产品牌来说,搞销售代理制,只能拿到二流的代理商资源;即使一流的代理商愿意做国产品牌,也不会用心帮你去做。于是,波导干脆自己组建销售公司,并且避开大城市、沿海地区,专攻中小城市、内地城市及小城镇,搭建以自己“子弟兵”为主体的销售网络。经过一年多时间,波导建立了28家省级销售公司、300多个地市级办事处,把销售网延伸到乡镇,发展起5000多人的销售队伍,拥有近5万个零售终端,号称“中国手机第一网”。

篇2:青少年网络情结解读

青少年网络情结解读

互联网络在我国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互联网文化和技术,满足了发展中的青少年的强烈的好奇心理、性与爱的需要、多种角色体验与情感宣泄的需要、人际交往的需要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

作 者:梁宏伟 翟慕华  作者单位:梁宏伟(柘城县申桥第二中学,河南,柘城,476200)

翟慕华(商丘师范学院,教育系,河南,商丘,476000)

刊 名: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GQI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年,卷(期): 3(4) 分类号:B844.2 关键词:青少年   网络情结   解读  

篇3:新版网络支付办法解读

你的支付宝和微信钱包支付账户要分类管理了,微信红包不是你想发就能发。昨日,央行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显示,根据用户的身份核验方式不同,将用户的支付账户分成三类,且对支付上限做了分类。

账户分三类 以验证方式区分

什么是非银行支付机构?通俗说就是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和微信钱包就在其范围内。I类账户是指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1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II类账户是指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3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III类账户是指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5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方式是怎样的呢?这包括提供身份证信息、绑定本人银行卡等。

不同类别账户

付款限额不同

不同类别的账户付款限额不同。I类账户付款限额最低,为累计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II类账户的限额大幅提高到10万元,以年累计,且不包括支付账户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III类账户的限额更高,达到了20万,以年累计,往自己本人的卡中转账也不包括在内。

微信抢红包无影响

发大红包需升级账户

元旦、春节临近,新一轮“抢红包大战”一触即发,新规会不会对市民抢红包有影响呢?商报记者发现,新规对收红包不造成影响,即使你的微信或支付宝没有实名认证,连I类账户都不算,也同样可以抢红包。

但如果要对外发红包,就必须核实身份,且发送的红包额度与你账户的类别有关。

如果你只发几百元红包小耍一下,只需开通I类账户,通过一种渠道进行身份核验,充值到微信钱包,即可发放红包。但如果要发1000~5000元的红包,需将I类账户升级为实名认证级别更高的II、III类账户,以提升限额。

如果想发5000元以上的大红包该咋办?为解决此类问题,新版办法对支付机构提出了分类监管的思路。即想发大红包,不仅需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Ⅲ类账户,还得选择综合评级高、实名制落实情况好的平台。

当然,如果你发红包不是采用微信钱包零钱支付的方式,而是通过快捷支付方式从银行卡直接发放红包,将不受新规影响。

篇4:解读危机公关网络公关探讨论文

解读危机公关网络公关探讨论文

摘要:在组织日常管理中,公共关系已经提升到了一个很高的地位,其在组织中的作用与贡献也不容忽视,然而如何做好公共关系?我觉得处理好公共关系危机很重要,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可以了解公共关系以及公共关系危机的特点、处理方式以及预防,同时使我们对公共关系有一个全局性的认识。另外,新型公关――网络公关同样值得关注,其特性给公共关系带来了新的挑战,是我们有必要把它与公共关系危机处理一起讨论,学习如何应用好这把“双刃剑”,使它在公关实务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公共关系危机危机处理网络公关

公共关系(PR)是从英文“PublicRelations”一次翻译过来的,简称“公关”。在以往,公关因其在中国发展的不成熟,在中国社会经济中一直是一个被误解的词,但随着社会经济与传播业的发展,公共关系在现代社会特别是现代企业活动中提到一个很高的地位。在资讯爆炸,媒体泛滥,商品趋于同质化和消费营销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公共关系给企业提供乐一种全新的、有效的宣传传播概念和策略,成为现代组织品牌发展的重要手段。公共关系已不再是一个被质疑和非议的字眼。

然而公共关系究竟是什么?由于公共关系具有丰富的内涵,因此给出一个确切、科学的定义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论题。“资讯传播、关系协调、形象管理”三个关键词体现了现代公共关系的发展思想。公关的基本结构是由社会组织、公众和传播媒介三要素组成,主体是社会组织,客体是公众,联结主体和客体的中介环节就是信息传播,这三个要素构成了公关的基本范畴。至于公共关系学,是一门新兴、现代、边缘、交叉、综合性的应用学科。在公共关系学中要综合用到传播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新闻学、市场营销学、人际关系学、广告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成果。

公共关系成为了组织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战略性地开展公关工作,针对给组织带来巨大威胁和机遇的事件进行事件策划,借助传播媒介扩大组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帮助组织建立起与公众的良好关系,为组织节省因关系不好而产生法律诉讼、消除抵制组织的活动等费用,为组织赢得来自各方公众的支援,为组织创造良好的长远效益,这些都是公共关系对组织管理的贡献。

公共关系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内容是多而且复杂的,我想着重的讨论其中的某些方面,而我最关注的是公共关系的危机管理。

一、公共关系危机管理

之所以特别关注危机管理这部分,原因有三点:(一)公共关系中的危机事件基本上都是突发事件(由其特性决定的,稍后将做阐述),在当代信息媒介的作用下,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非常广;(二)公众心理具有不确定性,其对一个产品的信赖随时都可能因为一点恐慌而土崩瓦解,而且社会人群与企业具有天然的对抗性,任何一点小的事件都可能在个体之间信息传递不足以及被人为误导的情况下,因外部群众的夸大,谣言的流传而被放大,演变为一个大的危机事件,使恐慌蔓延;(三)危机事件是不可预测的,可能毫无前兆,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内部公关系统议题无法发挥作用,只有依靠管理者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诊断,紧急回应和处理这些突发事件。可以看出公共关系的压力最后都落在了管理者肩上,如果管理者没有及时的处理和控制事态,很容易造成内部和外部的恐慌,对组织造成致命的打击。危机管理是对组织公共关系工作极富挑战性的考验,对危机事件的处理、策划更能集中的反映一个组织的综合实力和整体素质,在讨论组织公共关系时研究和学习危机管理便变得重要而且必不可少了。

我想从一些案例着手来分析和讨论公共关系危机管理:

案例(一)可口可乐中毒事件

6月初,比利时和法国的一些中小学生饮用美国饮料可口可乐,发生了中毒事件。一周后,比利时政府颁布禁令,禁止本国销售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饮料。已经拥有1历史的可口可乐公司,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重大危机。

6月17日,虽然被认为是姗姗来迟,可口可乐公司首席执行官依维斯特还是从美国赶到布鲁塞尔举行记者招待会。第二天,比利时的各家报纸上出现了由依维斯特签名的致消费者的公开信,仔细解释了事故的原因,信中还做出种种保证,并提出要向比利时每户家庭赠送一瓶可口可乐,以表示可口可乐公司的歉意。与此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宣布,将比利时国内同期上市的可口可乐全部收回,尽快宣布调查化验结果,说明事故的影响范围,并向消费者退赔。可口可乐公司还表示要为所有中毒的顾客报销医疗费用。此外,可口可乐公司还设立专线电话,并在因特网上为比利时的消费者开设了专门网页,回答消费者提出的各种问题。从第一例事故发生到禁令的发布,仅10天时间,可口可乐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了6%。据初步估计,可口可乐公司共收回了14亿瓶可乐,中毒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多万美元。

案例(二)肯德基广告事件、三一重工博客门事件

两个事件同起源于网络,肯德基公司因其电视广告高考篇的播出,在互联网上爆出了网友的质疑声音,天涯社区出现了题为《肯德基现在放的老北京鸡肉卷广告好过分》的帖子,这名网友在帖子里指出,肯德基广告暗示不吃肯德基就会导致高考落榜。帖子一出,立即吸引了超过6万次的点击率,一些比较激烈的网友感慨:这个广告让即将为高考努力学习的同学看到不是备受打击吗?认真学习还抵不上吃KFC管用?

继天涯之后,很多网站纷纷此帖,一则小小的电视广告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甚至有人提议拒绝吃肯德基,提出肯德基对好学生是一种嘲讽这样的言论。继苏丹红事件之后,这是肯德基所面临的一次最严重危机,幸好肯德基对于危机管理一向灵敏,帖子发表仅仅一周之后,肯德基就暂停争议广告的播放,并公开表示“尊重观众意见”,对这则广告内容进行修改。

三一重工博客门事件同样是起源于网络,并引起轩然大波,公司总裁向文波在自己的博客上接连发表言论,公开抨击当时热点的徐工并购事件,暗示徐工有作假之嫌。向文波的博客被认为是对徐工收购事件的恶意搅局,该言论一出,甚至引发了股市的波动,向文波和三一重工也被推到了丧失公信的风口浪尖上,网友纷纷质疑向文波的行为本意,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对经济事件的干扰是恶意还是无意?博客门事件一出,在网上存在的主要观点认为向文波此举是在为贱卖徐工做局。最后向文波选择高调现身,在SOHU的网络访谈上郑重的指出博客中言论纯属个人言论,仅作讨论。事件后,网络上对于三一重工和向文波的搜索激增,二者加起来高达60多万,向文波和三一重工知名度飙升了上去。

这里的三个事件,都能从不同角度反映出公共关系危机的特点:突发性和严重破坏性是起主导作用的一般性特点。危机往往都不期而至,令人措手不及,大大出乎决策者意料之外(当然我们不排除决策者通过策划危机并掌控危机发展来提升品牌知名度,这点我们稍后再作讨论),同时其破坏足以让一个企业无法生存。在案例(一)中可口可乐中毒事件充分的反映了这两点,公司里的人绝对不会料到自己的产品会出问题,而且事件发生产生的影响也相当巨大,第一情况便是比利时政府颁布禁令禁止在比利时境内销售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饮料;第二情况就是公司因这件事造成了6000万美元的直接损失。对于可口可乐这样的国际性公司,这可能不算很多,但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一个小公司身上,那么这比损失对公司来说无疑是灾难性的。另外,危机的其他特点在案例中也有体现,如:高度不确定性、事件的独特性、信息收集的滞后性、紧迫性,以及敏感性和社会性。特别是由突发性和破坏性所引致的紧迫性、敏感性和社会性。危机之所以成为危机,就是因为公共关系客体公众对事件的敏感,公司的形象和信誉因此而产生动摇,所以这三个特点值得公关人员注意,因为这关系到组织存在的根本:形象和信誉。

三个事件中管理者对危机的处理无疑都是成功的,公司及管理者应对危机所采取的措施都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危机对企业的损害,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使公司的损失降到了最低。经由这几个事件,我将要进一步讨论和学习公共关系危机处理的对策。这三个危机的爆发,因危机事件的独特性,其起源、传播和影响途径各异,这使得危机对各公司的影响程度有很大不同,管理者所采取的应对政策也有所不同。我觉得可口可乐中毒事件中可口可乐公司所采用的危机处理模式更符合一般性的、规格化的危机处理对策,而且很具典型性。在事件中,公司最高领导亲自到事件发生地举行记者招待会,公开向消费者道歉,表现出公司正确面对事件,不逃避责任的态度,在改善消费者与组织之间的敌对态度,恢复公司在消费者中的形象和信誉起到了积极作用;接着对外公布对受害者的赔偿措施,紧随其后的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保证,进一步强化消费者对公司的信赖。在这次事件的处理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隐性的部分――公司与媒体之间的部分。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媒体为公司充当了积极的角色,足见可口可乐公司在与媒体联系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比利时的一家报纸评价说,可口可乐公司虽然为事件付出了代价,却赢得了消费者的信任。不能不说,可口可乐公司在这次危机处理中表现的公关素质令人佩服。

对于后两个事件,我想提出一个大胆的假设,正是我在描述危机特点的突发性时提到的:通过策划危机并掌控危机发展来提升品牌知名度。当然这只是一个猜测而已,然而通过对案例(二)中的两个事件的分析,发现这样一种猜测可能已经成为了现实。这时危机的传统特点已成为隐性特点,其中的不安定因素都因为“策划”这一前提条件而消失,剩下给管理者思考的就是这项策划是否可行,是否有能力控制自己制造的危机,危机的危害性是否会对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肯德基广告事件属于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但毕竟它的危机并不如可口可乐公司那样严重,同时它在最后是从危机中获利的,再联系曾经在印度发生的“如来佛祖广告事件”,肯德基广告事件属于刻意策划的嫌疑就更大了。同样的,三一重工博客门事件在网络上也是先抑后扬,即化解了危机,又受到了广泛关注,提高了知名度。这种利用危机策划危机使企业其中获利的公共关系危机处理手段着实令人叹服,更有人评价说,这样一种刻意策划危机以获利的公关策略,需要十二成的.功力修炼才能做成。

说到这里,需要谈到另一个与公共关系危机处理有关的问题,即危机的预防。毕竟防胜于治,即使通过危机管理企业可能从中获利,但这个利来的不容易,稍有考虑不周或操作不当,危机演变加剧,给组织带来的破坏将不可预知。危机的成因有很多,但大部分都是因内部失误造成的,如企业的素质、管理、经营决策等方面,往往这些方面的小疏忽给组织造成很大的危机;当然外部也可以形成对企业的危机,在接下来的部分中我将会提到。关于公共关系危机处理,最后我想可以这样表述:公共关系的建设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仍是组织自身的修炼和核心能力提升,公共关系是用来推动企业发展的,而非为企业补漏的,所以好公关的前提是好企业好公司,不要让危机处理成为一个组织内部公共关系的主要内容。

网络已不算是新兴事务,其在各方面的应用也飞速发展,可以说网络已经应用到了其能产生作用的每一个领域,公共关系也不例外。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媒介,由网络媒体和公共关系结合而产生的网络公关应运而生。

在讨论完公共关系危机处理后我要再加一部分讨论网络公关不仅因其是产生于传统公共关系之外的新型公关,更因为正是这一新型公关的出现给公共关系带来新血液的同时也让公共关系危机处理变得更具有挑战性。

先简单介绍一下网络公关。网络公关又叫线上公关或e公关,它利用互联网的高科技表达手段营造企业形象,为现代公共关系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策划思路和传播媒介。用专业点的分析来说,上面只是狭义上的网络公关概念,而我要说的正是这个因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传播方式较之传统传播方式创新,以及公共关系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狭义上的网络公关。

网上关于网络公关的描述有这样一句话:“这是最好的时候,这是最坏的时候,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当公关遇上网络,让公关人有的直登天堂,有的直下地狱。”[]我觉得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正如我前面所提到的,由于互联网这种新媒体的出现,给公共关系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给公共关系危机处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网络媒体的特性使得网络公关成为一柄不折不扣的双刃剑,能杀敌也能伤己。

让我们把网络媒体的特性与公共关系以及公共关系危机处理的特性联系起来讨论。区别于传统媒体,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世界是平的,信息传播摆脱了时间和地域的束缚,以光速在进行,资讯传输的加速固然使得公共关系活动更有效,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信息收集的滞后性,增强了组织形象的对外宣传广度;但另一方面,公共关系危机事件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搭上网络这趟快车,突然爆发的一个小事件会给组织带来致命的打击。在组织被击溃之前,网络信息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的高速传播留给公关人员对危机的反应时间少之又少,要求公关人员在第一时间做出闪电反应,分析并决定如何应对。新浪科技“DELL邮件门”事件主题中,短短数天,参与的网友数量就超过了10万人次【这也不难看出案例(二)中三一重工选择网络作为公关媒介的原因】。如果速度快没什么,组织能够应付,那公关人员就不得不去考虑另一点了――网络信息的爆炸式效应。在上述案例(二)肯德基广告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帖子被“网站纷纷转载,一个小广告引发广泛的社会争议”。而网络的另一特性――互动性,也使公共关系危机的外部成因比例加大,因为在互联网上受众不仅可以是信息的接受者,也可以是信息的提供者,这就让用户能即时的参与到网络事件中来,使网络公关更为复杂。肯德基广告事件已给我们提供了范例,而关于戴尔笔记本电脑客服―blogosphore事件更是一个典型的网络公关案例。

当互联网的三大特性:速度,超时间超地域性以及互动性与公共关系结合在一起时,加大了对公关人员的挑战。当然并非网络公关只会给组织带来灾难,我只是强调网络公关的出现带来优势的同时同时给公关人也带来更多的压力。它是一把正真的双刃剑,在互联时代,如何利用好这把双刃剑杀敌而不伤己,是一个具有挑战更是值得深入思考的课题。而我们在进行公共关系危机处理时,最好把网络公关这一部分也考虑进来,因为它已经正真的融入其中,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罗建华、阿木尔.公共关系学(高职高专“十一.五”规划教材).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

[2]唐燕凌、姜国刚.公共关系学(普通高校经济管理类立体化教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9.

[3]赵学前.公关心理学原理与应用.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8

[4]何春晖.中外公关案例宝典.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3

[5]刘佳.网络公关案例研究:华普汽车,肯德基广告.

[6]作者分别系楚天电台新闻中心记者、楚天电台网络中心主任.网络媒体的特性及其在传播中的悖论..1.28

篇5:网络娱乐传播学功能解读

网络娱乐传播学功能解读

随着网络传媒时代的到来,网络娱乐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网上聊天、网络游戏、在线影视、在线音乐开发多样,在不同年龄层次的网民中的.流行,繁荣了网络经济的同时,对社会的发展也起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本文主要对网络娱乐从传播学宏观意义上进行分析,在功能分析中有正面功能和负面功能,尤其负面功能对受众长远和深远影响.

作 者:黄晓薇  作者单位:武汉工业学院人文科学系 刊 名: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N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 “”(12) 分类号:G20 关键词:正功能   负功能   麻醉精神   功能失调  

篇6:《网络借贷暂行管理办法》解读

《网络借贷暂行管理办法》解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职责分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问:《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篇7: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解读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解读

国家网信办起草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现已全文公布,其中对预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作出了选择性要求。送审稿要求,公共上网场所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设备在出厂时或销售前,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进行显著提示。

送审稿规定,即使不违反相关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空间展示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欺凌、自杀、自残、性接触、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或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之前,也须以显著方式提示。

送审稿还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网络欺凌的,负有救助义务。

相关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黑龙江少女弑母案背后

在中国急剧增加的网民中,青少年成为了主要群体之一。

截至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亿,其中青少年网民(19岁以下)约占全体网民的23%,达1.6亿。调查显示,有90.1%的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未成年人逐渐成为网民主力军,深受网络影响。

数据显示,七成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因网络而起,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领域,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除了未成年人受到暴力、色情、凶杀、恐怖等网络信息危害严重,大量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充斥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之外,网络游戏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案例层出不穷,以及假借“矫治网络沉迷”名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20中秋节在黑龙江发生的一起悲剧就与此有关。在黑龙江省肇东市,16岁的少女陈欣然绑架并杀害了她的'母亲。而令其与母亲“关系不和”的原因,是她刚从一所标榜为“问题少年纠偏”的网戒学校出来。陈欣然在离校后的日志中,记录了她被父母和网瘾学校共同设套“诱捕”的过程,在校期间被教官体罚打骂,甚至被要求对着便池吃饭。

网戒学校的暴力,在近年来已得到不止一次的曝光。但对其如何监管,尚处于缺失状态。而由其引发的青少年身心健康备受侵害,继而造成其他犯罪等问题,已不容忽视。

限制连续使用游戏时间

据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网络防沉迷、与其他四个问题,即上网权利保障、网上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防范网络欺凌,是此次立法所要解决的五大问题。

送审稿规范了网络沉迷的预防和干预活动,明确了家庭、学校在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中的预防和干预作用,规定了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共管机制。

根据送审稿,家庭、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指导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其他机构进行教育和引导。

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干预。

送审稿禁止通过非法手段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规定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进行身份注册、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络沉迷的责任。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不得通过网络侮辱攻击

送审稿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管理体制。送审稿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网信、教育、工信、公安、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协助开展工作,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家庭、学校发挥各自作用。

送审稿建立了网上内容管理制度,鼓励制作或发布健康、正面的网上信息,禁止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规定了不宜信息提示义务,并规定了违法信息和不宜信息的判定标准由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

送审稿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了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须经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规定了搜索结果不得显示违反送审稿规定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规定了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网络空间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送审稿还就网络欺凌问题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网络欺凌的,负有救助义务。

对监护人监护不力、制作复制传播违法信息、未对不宜信息进行提示、未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且未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网络游戏未进行实名验证和防沉迷、违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通过非法手段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网络欺凌、违反举报管理规定等违反《条例(送审稿)》的行为,送审稿均设置了相应的处罚。

篇8:《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1、明确主管部门,执行部门和责任部门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网信、教育、工信、公安、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有关负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网络知识普及、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帮助和指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学习网络知识、提高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

2、对相关产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建设第十条

国家鼓励并支持研发、生产和推广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等部门组织制定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研发、生产和推广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3、强制约束政策:强制预装、后装,不可不作为

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建设第十二条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在产品出厂时、智能终端产品进口商在产品销售前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三章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规划和建设本地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拓宽和规范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渠道。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上网场所建设,中小学校、依法设立的公益性上网场所等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上网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的,由文化、教育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智能终端设备制造商、进口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且未在出厂时或销售前为预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进行显著提示的,由国务院工信、工商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要求预装或后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不装即面临处罚。

4、防沉迷系统,学校的主体责任、家长的责任

第三章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

国家鼓励中小学校通过开设校外课堂等方式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帮助未成年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提高网络素养。

第四章预防和干预第十九条

家庭、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指导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其他机构进行教育和引导。

常规防沉迷系统解决方案中存在两个大问题:一是防的住pc端,防不住移动端;二是学校、家长和学生三者相对独立,相互难以形成有效协调,甚至责任不清不楚。但在最新的移动管理解决方案中都能得到完美解决。一个解决方案,将三者联系在一起,管理和指导同步进行,共同帮助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

5、经费支持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四章预防和干预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中小学校配备专门教师或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增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或服务。

由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专项预算以及划拨的专项经费,能帮助教育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招标社会厂商参与防沉迷网络建设工作。一方面保障招标产品质量,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参与建设企业参与积极性。整体来看,这也将是一个千亿级的需求释放,对移动互联网安全产业是极大的利好。

6、技术标准

第四章预防和干预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以上指导标准实际上对过滤不良网站、上网时间管理和上网行为管理的'功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在pc端极易实现的功能,随着手机pad等终端上网常态化,管理难度更大,技术要求更高。

未成年人上网行为管理新形势

《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No.7》显示,截至12月,中国网民6.88亿,手机网民6.2亿,达90.1%。而前文所述,超过四分之三的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手机,其中近九成使用过手机上网。可见,今天防止未成年沉迷网络的挑战已经并且仍在持续集中向移动端。

使用传统pc上网,需要专门的场所、不易移动,一个网关可以实现绝大多数上网行为管理;而移动端不同于pc,不受地域、时间限制,可wifi可移动数据,硬件成本相对低廉,机动性强且极具隐蔽性。对于移动端的行为管理,不但技术门槛更高,管理难度也相对更大。

调查显示,85%的家长认为需要指导和监督孩子使用手机,大多学校不支持学生携带手机上学。学校和家长担心学生因为使用手机上网:晚上偷玩不睡觉、沉迷手游不能自拔、上课偷偷玩手机、浏览不良网站、网络交友不慎等,同时又有人身安全保障需求。然而随着学生人手一部手机成为标配,一刀切的禁令显然不能适应当今发展形势。手机、学生手表等移动端甚至开始成为学生人身安全保障措施的需求点。大禹治水,宜疏不宜堵,新兴的学生手机上网行为管理解决方案走进视野。

明眼人会发现,其实以上所述的需求和分析,完全就是企业移动管理(EMM)解决方案开发企业的产品,在教育领域中的应用。作为一家专注于企业移动管理和数据安全平台研发及应用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型公司,指掌易早已开发出相应产品:UU学生手机。

指掌易学生手机解决方案全面解决学生手机管理

指掌易学生手机解决方案,又称UU学生手机,是指掌易针对教育领域开发的针对性移动管理解决方案。依托于指掌易自主研发的UU安全沙箱技术,实现移动设备管理和上网行为管理的功能需求,为中小学生营造一个绿色安全的手机使用环境。

具体来说,指掌易学生手机解决方案可实现如下功能:

1、亲情定位-通过随时随地查看孩子地理位置、活动轨迹,关注孩子人身安全;

2、过滤不良王长-对孩子的手机进行网址过滤,让孩子健康上网,避免不良信息干扰;

3、上网时间管理-只有在设置的特定时间内,孩子才可以介入手机网络,防止沉迷网络;

4、区域围栏管理-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访问网络,保证教学秩序;

5、一键锁屏-老师可根据班级设置一键锁屏,所有学生的手机处于不可用状态,给学生营造一个专注的课堂环境;

6、软件安装管理-对孩子安装的软件进行管理,避免安装不安全应用导致的孩子身心健康隐患;

7、亲情号码-学生手机在锁屏状态下仅允许拨打和接听手机里下发的亲情号码,既保障课堂秩序,又能保证在突发状况发生时,家长能及时联系到孩子;

8、请假管理-学生遇特殊情况不能到校上课,可以通过手机发起请假流程,方便老师及时了解学生到校情况

通过安装一个软件,实现学生、家长、学校三方联动,对于学生,学校和家长都允许使用手机,方便与家人、朋友和同学交流,闲时上网行为不受干扰;对于家长来说,方便与孩子联络,特别是特发状况发生时,同时不必担心配置的手机影响孩子学习;对学校而言,能够对在校学生试用的手机统一管理,营造良好课堂秩序,让学生专注于学习,并加强老师、学生和家长之间的交流互动的同时,也方便课后作业和学习资料的下发,有利于学生及时巩固知识点,提升教学质量。可谓是一套三赢的方案。

一套软件实现全部功能,可低成本推企业定制手机

从技术来说,指掌易的沙箱的技术,相当于在所有手机上实现一个薄的操作系统,将原本需要手机厂商配合的应用安全能力,无需改动手机,直接在所有手机上实现。故利用沙箱的能力,能极大的降低手机厂商定制手机的成本,快速推出企业定制手机。

因此,基于指掌易沙箱技术开发的学生手机解决方案,具备两种产品形态:其一,一套软件通过支持android和ios系统,适配绝大多数手机型号,实现移动管理;其二,根据需求与手机品牌合作打造学生定制手机,低成本、功能更强大。

总结

虽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处于意见征求期,其具体实施细则和执行时间尚不明确,甚至有可能出现大幅变动,但这不影响国家网信办对此项工作的表态,同时,互联网安全企业也积极响应《条例》的发布。半个月以来逐渐形成讨论热点。

“移动互联网终端设备和上网管理不同于传统互联网,需要更加专业的技术支撑”,指掌易科技表示,“以企业移动管理解决方案为基础开发的教育领域解决方案,完全可实现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管理的诉求。《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利好我们这个领域上下游企业的发展”。

响应国家号召,希望EMM领域企业能通过自身产品,为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充分、合理地使用网络,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信息侵害,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贡献微薄之力。

篇9: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报告解读

①.谁还敢说超越淘宝?淘宝B+C-6329亿,占电商82%市场份额已具垄断地位;

②.B2C市场规模:淘宝-955亿,京东-308亿,苏宁-59亿,亚马逊-46亿,凡客-38亿,当当-34亿,易迅-23亿,库巴-22亿元,新蛋-15亿,麦网-12.5亿,红孩子-6亿,其他-272.6亿,

2011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报告解读

见详细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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