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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2023-08-26 08:53:0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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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篇1: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实习实训安全管理,保证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实训前的安全管理

1、实习实训前,各学院应了解校外实习实训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与实习实训单位就学生实习实训安全问题进行协商。

2、实习实训前,要求各学院与参加校外实习实训的学生签订校外实习实训安全责任书或协议。

3、实习实训前,各学院应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了解实习实训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规章,敦促学生执行实习实训单位的规章制度,强调劳动安全防范,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要与实训学生保持联系以便及时化解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

4、校内实习实训由实训指导教师在上课前做好实训安全检查等准备,实训前做好安全教育和提示,做好实训设备、仪器安全运行的各项保障工作。

二、校外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管理

1、学院应提请实习实训单位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有关的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生产安全等教育或培训。

2、进行校外实习实训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实训单位的组织纪律,服从实习实训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劳动规程实训,确保劳动安全。若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和要求而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或按实习实训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3、实习实训单位要加强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劳动保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止实习实训中发生意外事故。

4、实习实训学生是具有行为能力的社会自然人,实习实训单位、学院应不断教育、督促学生工作之余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加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告诫学生工作时间以外必须遵守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于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自己承担责任。

5、在外地分散实习实训的学生,学院要指定专人与之保持联系并做好实训情况记录。

三、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1、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训过程中,由于实习实训单位的责任发生事故的,由实习实训单位承担责任及处理善后工作;因实习实训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遵守实习实训单位的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实习实训属于学校教学的组成部分之一,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学生,由保险公司按相关条款和规定执行。

2、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训过程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制度执行。

3、其它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篇2: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汇编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构建现代化生态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办学指导思想:以落实“两全”为目标,以促进学生的全面、主动发展为宗旨,以改革为动力,以管理作保障,以育人为根本,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校、科研兴校、质量强校的工作思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条 办学总体目标:学校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全面实行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双全,学创俱能,身心两健的高素质的合格中学生,最终建成现代化生态学校。

第四条 长山镇第一初中是公立全日制中等初级中学,学制为三年。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学校接受教育

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家长委员会、学生会议、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 学校校训:凡事用心去做。

第七条 学校以“勇争一流”为校风,以“敬业爱生”为教风,以“善思好问”为学风。

第八条 学校的校歌:长山一中赞歌

第九条 校徽:火炬方案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十条 学校校长的任职方式由两种:一是由学校教职工民主推荐,镇党委政府举荐,邹平县教育局组织考察任命,副校长由校长提名邹平县教育局考察任命并备案。

二是由县教育局党委牵头,和镇党委联合组成考察小组,完全通过竞聘方式产生校长和副校长人选,然后由县教育局任命。

第十一条 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全员聘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确立学校办学目标,制定近、远期学校发展规划。

(二)、主持全校行政工作,确定全校性工作措施,主持校务会议。

(三)、制订学校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根据学校发展规模、编制标准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下,设置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和任命学校中层干部。

(五)、主管和批准学校教职员工的聘任、调配、考核、奖惩和其它管理工作。

采取一定的措施,不断提高教工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以一支骨干教师为中心的、结构合理的教工队伍和干部队伍。

(六)、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坚持德育为首的指导思想,以教学为中心安排好各项工作,以科研带教研,以教研促科研,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

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出自己学校的特色。

(七)、贯彻勤俭办学、勤工俭学的方针,管好用好学校的经费、校舍设备。

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增加学校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八)、建立健全学校的行政指挥系统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学校内部的各项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九)、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学校支部通报学校情况,重大事情事先和党组织商定,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保障教代会和工会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聘任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十四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 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 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 规范学校管理。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九) 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提高教师福利。

(十) 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十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校长培训。

第二节 党支部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 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 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 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 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三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学校设副校长三人,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教学、总务后勤、德育安全等工作。

下设发展部、教学部、总务处、学生部、团总支、工会等职能部门。

发展部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学校人事、学校计划的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及调研等工作,谋划学校的总体规划、发展方向,为校长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教学部具体负责整个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教科研、教学常规、实验、电教等方面。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全方位为教学服务。

学生部具体负责对班级的管理、学生的一日常规和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团总支具体负责学校的团队工作和学生的实践活动。

工会具体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师德教育工作和教职工的权益维护。

各处室要各司其责,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有序地开展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三点:一是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二是工作要有主动性,三是工作要有特色。

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考察,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八条 学校分别设年级部和教研组。

年级部和教研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创出特色。

第四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校长办公室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作好记录。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班子会议,班子会议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意见,班子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行依法治校。

第二十一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通过课程教学、班团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以及人文精神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形成我校的课堂教学模式,使我校的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走在全县乃至全市的前列,扎实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四条 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及《长山一中一日常规》,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信息中心,努力办好邹平县长山镇第一初级中学网站,扩大对外窗口,积极用好数字化教学平台及多媒体教室、微机室等,扩大图书室的教育功能。

根据自身的特点与要求制订并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

教学研究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邹平县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

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定期召开家长会,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模式和网络。

第三十一条 切实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三条 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表的严肃性。

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

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保护少年儿童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

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开展班级的检查、评比。

培养学生自觉执行本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

第三十七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三十八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一条 坚决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采用规范票据。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学校实行个人乱收费考核、聘任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二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做好开源节流工作,增强学校自身造血功能,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五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师生平安。

第五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计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四十八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

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三)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

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处分、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四) 讨论教职工的福利分配等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十三条 分级成立家长委员会。

每届家长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由10-15名家长组成。

所有成员必须是来自各方面有代表性的并在社会上有威望的热心教育事业的家长,家长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学校教育工作和家长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六章 环境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做到校园的净化、绿化和美化,最终建成符合学校特点的数字化、人文化和生态化的和谐校园。

第五十六条 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教室里的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营造团结协调、紧张有序的学生生活氛围。

第五十七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认真自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

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五十九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六十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十二条 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点摆摊。

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象厅、溜冰场等影响师生工作学习的娱乐场所。

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

第六十三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怯》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校教学、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上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教师、职员、工人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主动发展,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一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六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

期初有教学计划,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六十八条 学校每年根据《长山一中教职工考核条例》对教师、职工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正确的考核。

第六十九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七十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

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全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

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退。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七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七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学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六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业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

对于超出国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已承担。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长山镇第一初中校委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篇3: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琐碎、细致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它不是简单的孤立的工作,而是与其他一切工作密不可分,息息相关。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更新,独生子女和特殊群体学生的增多,给学校学生日常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要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必须要有一个大局观念,统筹安排。下面我就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从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教师良好的人格魅力是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的前提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的生命融入事业之中,生命和使命同行,人格就能闪发出耀眼的光辉。教师人格高尚、完美,就对学生有感染力、辐射力,教育效果就良好。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在教育工作中,一切都应以教师的人格为依据。因为教育力量只能从人格的活的源泉中产生出来,任何规章制度,任何人为的机关,无论设想得如何巧妙,都不能代替教育事业中教师人格的作用。”确实如此,凡是成功的教师,无论他是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师,无不以人格之光烛照学生的心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的人格。

教育学生是个过程,不管教师自觉不自觉,对学生都在起作用,产生影响。不是正面作用,就是负面作用,对学生的影响不可能是“零”。当十几年班主任,有些学生走路、说话、写字都有班主任的影子,这就是“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结果。教师的一言一行影响学生成长、成人、成才,言教重要,身教更重要。所以,我认为教师应该塑造完美的人格,在德、才、识、能诸多方面均须自觉锤炼,不断提高,不断完善。德行教师须具有高度的事业心、使命感、责任感,忠诚带来,热爱学生,与学生心心相印。才学须好学不倦,苦练基本功,研究学生,因材施教。

二、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做好日常管理的有利保障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在于如何去整治谁,而在于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学习,使其内化为学生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十几年的班主任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即养成教育,必须居于各种教育手段之首位。一个集体,如果缺少高尚道德情操的熏染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必将是一盘散沙。因此,学校通过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学习,尤其是通过广泛学习《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使学生更加充分认识到这些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并结合班级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和讨论。让学生明确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在明辨是非的同时,不断增强自制能力。同时,这对增强学生的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都有很大的帮助。

三、班级管理是作好学生管理的重要手段

班主任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在班集体管理中起着组织者、管理者和指挥者的作用。不论是初次踏上班主任工作岗位的年青教师、还是饱尝班主任甘苦的老园丁都要从以下方面作到:

1、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吸引力。班主任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包括正确的教育思想、严谨的工作作风、灵活的工作方法,以及敏捷的思维、广博的学识等。其中,班主任自身的人格魅力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2、优化班级内部环境,提高感染力。所谓班级内部环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班容班貌;二是指适宜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心理环境。

3、周密安排工作程序,强化控制力。管理班级就是对班级进行有效控制,控制力的强弱取决于班主任能否科学地设计工作程序。

4、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学生心理辅导工作,要注意把握学生心理动态,对于不同心态的学生分别“对症”进行心理辅导。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伟大工程。

总之,班主任在德育工作的过程中切忌急于求成,德育工作既要温柔如水,又要有穿石的力度和耐心,将班级建成一个和谐的集体,一个具有道德感召力的集体。

篇4: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管理提升心得体会根据分局的部署,去年、今年两年在分局内全面开展管理提升活动。通过学习上级的有关文件,并进行深入思考,我对开展管理提升活动有了更深刻地理解,谈点心得体会。

加强企业管理,是建设新型水电企业的必然要求。加强企业管理,是效益增长的重要保证。加强企业管理,是提升行业队伍素质,实现水电人全面发展的关键举措。

一、项目管理提升所做措施

根据葛局长提出的“制度落实”和“责任明确”等观点,呈贡项目对管理提升做出以下方面工作:

1、完善各项制度,用制度来管理,靠制度来落实。依照分局管理制度,编制成册项目管理制度。各项工作依据管理制度为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二、结合工作情况所得心得

我结合自身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提升活动的具体要求,不断提高理论和业务水平,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1、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1)学习分局发展观的路线方针及政策,依照分局发展观去学习有关知识,用来为项目发展做出贡献。

(2)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并结合到实践中去。通过学习安全管理和物资设备管理的相关知识,查漏补缺,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

2、立足岗位,做好几项工作

(1)积极开展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研究

为了深入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对项目发展的至关作用,今后要结合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确保分局、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地。

(2)积极对分局管理管理制度的修订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3)努力做好项目安全隐患排查、隐患治理等工作,为实现项目部全年无事故而做出努力。

以上是我对管理提升的一点思考和体会。再好的制度只有落实了才是好的制度,因此,我们要在管理提中特别注重提高执行力,真正地学习,真正地梳理,真正地整改,这样才能收获真正的管理精髓,实现真正的管理提升。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眼前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

篇5: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高等教育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输送了一批又一批的人才,如今随着学生生活状况、就业状况、学习状况等的变化,促使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的变化,迎接新的挑战。新时期如何提升高校的学生管理水平,为学生的成长与成才提供良好的氛围,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当前高校学生管理的现状

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引导学生实现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其实质就培养先进的社会主体。管理是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学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需求。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学生管理队伍的问题

班级辅导员就高校学生管理的核心,在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中起着关键作用。但是,随着高校的逐年扩招,学生数量日益增多,出现了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缺乏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很多高校都积极选聘优秀毕业生或者教师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来缓解学生管理队伍人员缺乏的问题。目前,从事学生工作的班级辅导员大多都是身兼数职,既要管理学生工作,又要处理团委、党委等行政部门的工作,致使班级辅导员对自身的工作职责定义模糊,再加上学校奖惩激励等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学生管理队伍流动性较大。同时,还存在着一些班级辅导员责任心不强,急于转向专业课教师,甚至考研、考公务员等问题。班级辅导员队伍的不稳定已经成为影响高校学生工作顺利开展的硬要因素,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2、学生管理观念陈旧

目前,许多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仍然缺乏有效认识,在管理模式上,依旧沿用传统的说教方式,不仅无法深入到学生的内心,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而且还会使学生产生厌烦和抵触情绪,不利于今后学生管理工作的展开。此外,还有少数高校盲目地效仿国外一些综合大学完全开放的管理模式,对学生的行为放任自流,造成学校学习氛围的下降,打架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3、学生管理方式落后

班级辅导员是学生管理工作的核心,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学生管理水平。目前高校中的一些班级辅导员对学生管理工作认识较浅,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大都仍采用简单的教育管理方法,对学生平时的教育知识走过场,没有掌握同学生沟通与交流的方法,无法走进学生的内心,得到学生的信赖和肯定。这样,势必会影响其管理效果。

二、新形势下提高高校学生管理水平的措施

做好当代大学生的管理工作,必须从以下方面做好教育工作。

1、树立“以人为本”的高校管理理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学生的主体意识逐步增强。作为高校学生工作的管理者应当认识高校教育管理的重心是学生管理,并自觉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到学生管理工作中,促进高校教育管理目标的实现。

(1)管理者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在学生的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人本”观念。近两年,我国的教育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也被广泛运用到学生管理工作中,使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改善。因此,我们认为,“人”在管理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高校教育管理活动中,要始终树立以学生为中心、服务学生的管理思想,使“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教育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2)构建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

以人为本,不单单指教师管理学生,还包括师生之间的双向管理,所以,构建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也是践行“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重点。首先,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应对每个学生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管理。其次,以教师为主体,通过不断地学习、探索和实践,掌握同学生沟通与交流的方法,改进教育方式,创新教育方法。只有二者充分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管理的目的。

(3)优化校园文化和环境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就应从改变校园环境着手,为广大师生提供舒适的校园环境,让学生能够轻松、愉快的学习,从而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加强高校的凝聚力。其次,校园文化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起着引导作用。学校要重视榜样的作用,积极发现并树立典型,进行宣传,使学生形成积极的、健康的人生观。

2、创新高校学生管理模式

大学生的管理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给予全社会的关注。传统的学生管理工作都将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归为高校党组织和学生工作系统,显然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长期下去,会导致学生的教学工作和思想教育的脱节,形成教育管理的漏洞。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树立全员育人的思想观念,充分利用一切教育资源,构建全面的、长期的、有效的学生教育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关心、参与的学生教育管理的全新局面。

辅导员、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是学生教育管理中最有效、最直接的资源。只有三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每个方面的教育功能都发挥作用,形成一个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的整体。在辅导员、学生家长、任课教师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模式中,辅导员起着主导作用。辅导员在高校学生管理中主要负责学生的日常生活和课业问题,并调动发挥学生家长和任课教师的积极作用,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内部,多与学生进行交流和沟通,了解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及时同学生家长和任课教师进行沟通,有效地解决学生的困难。

3、实行目标管理战略

首先,要确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统一目标。目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高校的实际情况,如学生的现状、发展以及可能出现的变化等,这一目标要包括学生管理的主要领域,并制定相应的考评措施,来促使目标的实现。

其次,将统一目标细分为具体目标。统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具体目标的实施情况。纵向上,应制定各个系部、各个年级甚至各个班级、各个学生的发展目标。横向上,将统一目标划分为专题性目标。

第三,目标管理的实施。有了具有执行性的目标,就要为目标的实现采取行动。目标负责人要统管全局,协助、指导、帮助目标执行者完成工作。一般来讲,高校目标负责人分别是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系辅导员、班导师。目标负责人要建立合适的载体推动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四,目标的考评与调整。目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目标负责人应定期对自己的目标管理进行考评,并以文字等形式向上级目标负责人进行回报。在考评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情况,应及时做出调整,保证统一目标的实现。

三、结语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创新学生管理模式,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来综合提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培养出更多具有创新能力的综合人才。

篇6: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班级管理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倡导素质教育的时期,教育过程中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已成为当前教育的热点问题。班级管理要吸收全体学生参加,要满足当代学生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的'需要,要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锻炼的机会,发扬他们的主人翁精神,培养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责任感,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自主管理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让学生在班级管理中大胆尝试,尽可能让他们大显身手,施展才华。只有每个学生都参与班级管理,学生的自我教育自主管理才会真正落到实处,让学生通过自主管理触摸成功,拥抱成功。为此,我在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的基础上认真学习班主任管理经验,研究并尝试学生自主管理班级。通过自主管理的尝试,实现了班级的稳定,形成了良好的学风,即减轻了工作压力,又在创新的管理模式中体会到教育的乐趣,我认为实施自主管理,要从创造条件、引导实施和抓好班会做起。

初三的学生面临毕业,特别是日益迫近的中考,思想、心理、行为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认真研究分析这一时期学生的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对促进毕业班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十分重要。与初二比较,初三的学生思维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明显提高,思维的对象大为扩展。在时间上可以超越个人的现实生活,考虑自己的理想和未来,在空间上可以超越个人的生活范围,关心社会、国家和世界上的任何事情。思维内容不仅是事物的表面,而且能够考虑到原因和结果,并且愿意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故应结合学生此时的心理相对成熟的时期,适时植入“我的班级,我做主”的“自主管理思想”。

我班是一个拥有38人的大家庭,故若只靠班主任一个的力量去管理,那是很有限的,但集体的力量可以是无穷的,关键是如何去挖掘集体的力量。面对中考,一个学生考得好,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只有更多学生考得好,才能证明班主任的能力。要让更多的学生考得好,就要让学生认识到一个人考得好是不行,“大家好才是真的好”,但这仅凭一个人力量是不够,要让他们意识到自己所在的班级是一个参加中考竞争的团队,班里的同学都是合作伙伴,都有一个共同的奋斗目标。每个人都有为这个团队贡献力量的责任,也有从这个团队得到帮助的权利。这就需要班主任注重班级的文化氛围建设,使学生形成“在竞争中合作,从合作中得益”的意识。这样,学生的学习关系就会更为紧密,学习资源的分配才会更为合理,效果的提高面才会大,才能让更多的学生考得好。因此,班主任在进行学习小组分组时要将这种概念带给学生。小组内是一个小合作,小组之间是一个大合作,最终是要班级这个大团队实现最大化效益。

将班级事务交给班级学生管理,有助于激发学生管理热情很高。每一位同学都想自己的集体能够优秀、突出,班委尤其是这样。因此,班委对班级的事务的责任心,集体荣誉感大增强,对于班级事务能够尽心尽责。同学们能够积极出谋划策,为班级争取各种荣誉,增强班级的凝聚力。班主任能够从班级琐事中脱离出来。

经过一个学期的工作后,我觉得实施自主管理是成功的,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不过我想谈的是几点需要改进之处:

一,班委干部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大多班委想在短时间内实现每位同学在行动整齐划一。因此,班委在行事时,方法容易出现急功近利的现象,如对待同学的语气不够宛转,容易引起班委与同学之间的对立;达不到效果就会打退堂鼓等现象。

二,班委在“牵头”班级事务时,更多地是在“应对”,而真正做到“筹划”的却比较少。班委认为自己完成了老师布置的任务,完成了学校布置的任务,班级受到表扬就是成功。而对于班级日常生活中顽症却“无头绪”。

三,班委内部团结度、协调度不够。“重任”主要体现在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纪律委员、劳动委员等几名主要班委身上,其他班委参与的程度低。

四,小组长对自己的责任不够明确。高效课堂模式下的行政组长实际上就是班级班委会的重要成员,应该担负着日常管理的各项责任。而大多数同学还没有抛弃传统观念:组长就是收收本子、作业、发发东西等等。观念约束了组长作用的发挥。

五,学科科代表对自己的责任不够明确。课代表既是班级里学科的带头人,也是这门学科的“小老师”。班级中的英语、语文、化学、物理、课代表等,发挥了自己“小老师”作用。但是,如何带动同学们主动学,如何让帮助学科上由困难的同学却没有什么明显的效果。

六,班级同学对于班委及各类同学管理的理解度不够,即同学管理的“威信”不够、“人气指数”不高。正处在青春逆反期的高中生,与初中生有着极大的差距,他们有着接近成人的外表,思维中有很多地个性想法。对人对事的观念容易发生偏跛。因此,当他们对同学中管理者的管理方式、管理观念持不同意见时,心中的抵触情绪自然而然产生。给班级自主管理造成了阻碍。

七,学生自主管理时欠缺“诊断功能”“疏导功能”。当同学遇到困难时,遇到心里问题时,班级同学给予心里上帮助的人很少。如学生在一段时间里考试成绩下降了,心里想不通了。同学中劝导和认可不足以增强其信心;同学对于成年人的依赖大等。

以上这些是学生目前在自主管理中所无法解决的,或者说是很难克服的。时间久了容易使班级“积压成疾”

针对现在的情况,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做得更好一点:

一,引导。班主任对于班级管理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思路,这个思路要让学生明确、理解,这样同学在管理时强调思路,说明做法,其他人接受起来也很容易。

二,旁观。要想让学生充分发挥自主管理的能力,班主任应该“放手”旁观,让班级同学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班主任做的则是将各类现象和效果记录下来,进行汇总。

三,仲裁。班主任应该定期对班级事务进行仲裁。仲裁的目的是对班级事务的各类做法进行肯定或者指正,减少班级管理中的分歧,树立管理者的管理信心,激发学生管理和展示的积极性。

四,聆听。班主任有自己的管理思路,班主任的思路在学生面前则是“高瞻远瞩”的。然而,班级中有几十名同学,有几十种思路。班主任应该注重聆听学生的心声,听取他们的建议。然后将同学们的建议归类汇总,融汇到自己的管理思路中。这样博取众家之长,达到最好的效果。

五,疏导。了解同学们在管理中的各类心理,解决同学在班级管理的中心理矛盾是增强班级自主管理后续性的重要途径。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仍将继续这项有益的尝试,愿意接受同行的各种意见。

篇7: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指导工作

一、班主任应做好实习情况记录,包括实习学生姓名、实习地点、实习时间。

二、在学生实习之前,应将《实习指导书》发放到班主任手里,保证每名学生一份,班主任根据要求认真填写。

三、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前,顶岗实习老师要了解学生的实习地点,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考察,熟悉情况,了解学生将要面对的工作环境,并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研究顶岗实习岗位,并落实好食宿。

四、学生实习离校前,专业和顶岗实习教师必须进行思想动员,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还要认真进行安全教育、职业教育、素质教育。并将《实习日志》发放到学生手里,保证学生人手一份。

五、学生实习期间,班主任全面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领导工作,检查考核工作,思想、纪律及安全工作。实习期间,班主任对违纪学生有临时处理决定权,处理后,应及时汇报顶岗实习负责人。

六、实习期间,班主任必须定期经常性地与学生沟通,了解学生的工作状态,及时解决学生遇到困难,准确对学生进行工作指导,保证学生圆满完成顶岗实习任务。

七、实习期间,顶岗实习教师要主动向学生实习单位人力资源沟通学生实习情况,以求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主动搞好企校关系,同时做好专业调研。

八、实习期间,各专业应加强对实习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九、每位同学都要按要求填写实习日志,认真撰写实习总结,班主任必须认真批阅实习日志与实习总结。

十、实习单位直接主管领导、班主任和顶岗实习教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应从四个方面建立考核标准:a.实习表现:b.实习效果:c.遵章守纪情况:d.实习报告撰写质量。最后加权评出最终成绩(实习单位50%+班主任15%+顶岗实习教师15%+实习日志10%+实习总结10%)。实习成绩可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

十一、实习结束后,顶岗实习教师认真组织开展学生实习指导与管理工作总结、汇总各实习班主任的调研结果,并分别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上交招毕办。

第二部分学生顶岗实习要求

一、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单位

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企业和班主任应及时给予教育

批评,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可暂停其实习,及时报告系校招毕办,

并按照校纪校规作相应处理。

二、因并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或书面陈述报告,向校招毕办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应经顶岗实习教师

和企业领导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无故缺课处理。无故缺

课达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三 、学生按照《实习日志》要求认真填写,实习完毕后,请企业和顶岗实习

教师对该生的实习

四、情况予以评价,将《实习日志》上交,并将实习总结(不少于字)电子稿上交给顶岗实习教师,作为评定顶岗实习成绩的主要凭据。

五、在实习期间,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礼貌的员工。

六、服从领导,听从分配,自觉遵守企业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作息,不迟到,不误工,不做损人利己、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七、认真做好岗位的'本职工作,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

八、按照顶岗实习计划和各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九、尊重领导,团结同事,热情礼貌对待服务对象,调整好心态,搞好人际关系。

十、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在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做到嘴勤,脑勤,手勤,脚勤,扎扎实实地作好岗位工作。

十一、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十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在第一个顶岗实习单位必须工作满三个月后,经校招毕办批准后才可以转到其他单位。

十三、凡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实习者,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书,发给其结业证书,应进行实习补考,须在参加工作后一年内补上。实习补考成绩校招毕办考核及格者,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十四、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实习成绩定为不及格:一是实际实习时间不足计划时间的三分之二者;二是实习期间,造成事故,影响较大者;三是实习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影响较坏者;四是没有完成实习总结与日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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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教职成[]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4月11日

篇9: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4号)同时废止。

篇10:学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 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的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 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的,可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

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

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六)自费转为公费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的院校,休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

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 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

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

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 (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

学校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 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

篇11:学校管理规定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 文娱体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四十六条 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节 勤工俭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工、农、兵学习。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九条 除商业和旅游类校(院)系科(专业)可举办实习商店外,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节 社会活动

第五十条 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 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七条 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十八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九条 学校要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条 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工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六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 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六十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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