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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2023-03-04 08:39:1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Alani”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篇1: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为加强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校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职责管理: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全责的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网络安全教育;(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级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1、预备年级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2、初一、初二年级安全教育应使学生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篇2: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市局安全工作文件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安全,坚持以树立学校“环境优美、管理规范、师德高尚、校风文明、水平一流、成才有望”的品牌形象为目标、保证学校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从而全面推进学校建设。

二、工作原则

l 、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 2 、坚持科学运行的原则

3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 、坚持分层负责的原则

5 、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

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国强(校长)

副组长:各校务组组员

成 员:各班主任

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度:

1 、认真贯彻市区安全工作文件精神,不断完善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并将有关制度要求落实到具体岗位的职责中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分明。

2 、明确安全责任,校长为确保学校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部门分管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3 、层层签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学期初校长与学校各部门分管领导、各部门分管领导与各岗位责任人分别签定责任书,分层管理,责任到人。

4 、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评优选先结合,出现问题严格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服务工作责任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5 、健全安全工作档案,将有关文件、计划安排、规章制度 (文章转自实用文档频道XX09) 、岗位职责、安全责任书、监督检查记录等材料及时归档,以备查询。

二、治安管理制度:

(一)值班巡逻制度

l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设门卫、值班人员,负责白天门口的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登记和夜间巡逻,保证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安全。

2 、在假期、休息日、静校期间、平时夜间等时间内,值班保卫人员负责对全校范围进行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事故,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3 、值班巡逻由总务处具体负责,安排值班表,检查督导落实情况。

4 、寒、暑假均安排领导带班巡逻保卫。

5 、值班教职工,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领导带班监督检查制度

1 、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的领导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监督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2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坚持每月一次。

3 、采用电话查岗或亲临学校检查的方式,填好查表存档。

4 、每月定期检查三次,抽查至少三次,遇节假日和重大敏感日期等加大抽查力度。

5 、对擅离职守误岗脱岗人员及时批评处理限期改正,对造成学校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上报校委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6 、带班领导在办公室接听电话,听取值班人员汇报,及时与其他领导通报情况。

7、交接班时间:每天上午8:00

(三)外来进校人员管理制度

1 、凡进入学校找人、办事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保卫人员询问允许后方可进校。

2 、学校上课期间,不接待来访,送来钱物的在门口登记清楚并暂存,由门卫电话通知该年级组后,有黑板通知其本人到大门口领取。如有特殊情况找人,须由门卫电话通知该年级组教师将学生请出,其他情况不得找出学生,校外人员一律不得到教室找人。

篇3: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确保学校财产不遭受无谓的损失,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工作制度。

一、加强安全防火工作

1、学校每学期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每月自查防火安全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无力整改的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对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

2、每学期初、学期末,学校领导都要会同电工全面检查电源线路一次,发现老化、打火、脱位等情况及时更换或整改;平时也要注意观察,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3、加强教室、功能室等电闸开关的管理,全方位地避免电火的发生。

4、确保消防器材全部到位,随时备用,准确无误。

二、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由于校门离马路很近,车辆往来频繁,因而学校十分重视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要求学生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学校重点强调,日常班主任随时提醒,全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严禁学生私自到河边等有水源的地方玩耍。如果发现,严肃处理。

四、加强安全用电工作

1、对学生加强用电常识与安全教育,特别在实验室学习过程都处处与电息息相关,要求学生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教师处理,不得自行解决。

2、各处电闸、开关都设有保护装置,由专人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或破坏。

3、如需临时拉线,必须找电工一手处理,其他人不得随便乱拉乱扯,特别在校园内拉临时落地线,必须检查绝缘层破损与否。

以此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五、加强封闭式管理

充分发挥门卫和保卫人员的功能,对学生提出严格要求,没有特殊情况,严禁离校。强化全方位全天候封闭式管理,杜绝学生与社会闲散人员的接触,以避免意外矛盾和事故的发生。

上列制度,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认真遵守,不得违反。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4: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确保学校财产不遭受无谓的损失,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工作制度。

一、加强安全防火工作

1、学校每学期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每月自查防火安全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无力整改的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对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

2、每学期初、学期末,学校领导都要会同电工全面检查电源线路一次,发现老化、打火、脱位等情况及时更换或整改;平时也要注意观察,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3、加强教室、功能室等电闸开关的管理,全方位地避免电火的发生。

4、确保消防器材全部到位,随时备用,准确无误。

二、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由于校门离马路很近,车辆往来频繁,因而学校十分重视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要求学生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学校重点强调,日常班主任随时提醒,全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严禁学生私自到河边等有水源的地方玩耍。如果发现,严肃处理。

四、加强安全用电工作

1、对学生加强用电常识与安全教育,特别在实验室学习过程都处处与电息息相关,要求学生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教师处理,不得自行解决。

2、各处电闸、开关都设有保护装置,由专人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或破坏。

3、如需临时拉线,必须找电工一手处理,其他人不得随便乱拉乱扯,特别在校园内拉临时落地线,必须检查绝缘层破损与否。

以此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五、加强封闭式管理

充分发挥值班教师的功能,对学生提出严格要求,没有特殊情况,严禁离校。 杜绝学生与社会闲散人员的接触,以避免意外矛盾和事故的发生。

以上作为年终班务考核主要依据之一。(班主任费中体现) 上列制度,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认真遵守,不得违反。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部门)市、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市、区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和校长责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享受公安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设保卫处,建立校卫队,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处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中等学校设保卫科,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科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小学校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第十条(校园治安)学校实行门 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设施安全)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

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市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治安、消防部门责任)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学校周边违法犯罪活动。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加强巡逻,维护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学校列为重点消防单位,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

第十七条(交通部门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在学校门口或附近路口设置学校标志、禁停标志、交通指挥灯、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标志,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文化部门责任)学校周边二百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网吧,以及学生不宜进入的其他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进行清理,限期停业或搬迁。 工商、城管部门必须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卖进行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责任)学校红线外五百米以内,不得建有严重排污、排废气、排粉尘或噪音超过五十米六十分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范围内造成污染的企业限期整顿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条(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责任)学校所在的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卫生管理和环保等项工作。

第四章 学校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检查)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车辆;

(二)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学校在对上列各项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限期学校整改。

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发现学校和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篇6: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各类安全工作要点。

一、学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害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委;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教委,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区教委分管安全副主任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教委。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二)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水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1.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1.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校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2.学校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盲流、恶少对学生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学前,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5.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6.建立学校突发事件教师救护队,高度警觉,随时出动。

(四)集会、会操、军训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

2.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要有教师负责疏散管理,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

3.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军训活动,应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并与协办部门负责人共同商定。

5.对军训的场地应事先考察,确保学生军训安全进行。

6.军训的强度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身体状况而定,对患有不适合军训活动疾病的学生应进行劝阻,避免不必要的事情发生。

7.学校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对集会、会操、军训活动实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五)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教委分管安全副主任审批。

2.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

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进行检修。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7.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8.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9.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门卫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1.学校大门设专职门卫,门卫工作有专人管理,门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门卫值班室,位置适当,视线开阔,墙体、门窗牢固。

2.大门坚固安全,开启灵活,锁定方便。门区有照明设备,便于夜间观察。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值班用品、防卫器械和消防、应急照明器材。

3.门卫值班室应安装报警电话,门卫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

4.门卫人员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

5.门卫人员值班时佩戴相关证件,文明执勤,行为规范。

6.门卫人员按学校规章制度认真检查出入本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等。对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本单位的,要逐个查验身份证件,严格登记手续。

7.年度内门卫人员无违纪、失职行为。

篇7:学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车辆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第七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城郊结合部和郊区的区县政府因地区经济和社会规划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校(园)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校车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八)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九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违规处置

学校违反《条例》的,除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二条过渡期

自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十三条参照执行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台商子女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市学校开办的国际部的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效及废止

本规定自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16号)同时废止。

篇8:学校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住宿生人身财产安全,强化寄宿生自我保护意识,现对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1.增强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或财物,防止丢失,凡贵重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宿舍楼,违规者后果自负。

2.必备的钱财物品要放在柜内、抽屉内锁好,不得随意放在其它地方。

3.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动用他人物品。

4.不得将家长、亲戚朋友、陌生人带入宿舍楼。

5.学生在宿舍内不准喝酒、打架、喧哗滋事;不得向窗外或走廊内抛物。

6.严禁使用电源充电,不得将接线板、充电器、手提充电灯等电器带人宿舍楼。严禁使用任何电器。

7.宿舍内严禁吸烟;严禁将打火机、火柴、蜡烛等易燃物品带人宿舍楼;不得使用蜡烛照明;禁止在宿舍内点明火焚烧信件纸张等;离开寝室要将室内电源切断。

8.严禁将管制刀具、哑铃、拉力器、双节棍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带人宿舍楼。

9.上课、自习期间因事因病回宿舍必须经值班老师批准。

10.严禁学生无故夜不归宿,严禁攀爬围墙出入宿舍,严禁攀登宿舍窗台。

11.严禁在宿舍尤其是在床铺上逗闹,以免发生摔磕碰伤;严禁从楼上向下抛扔杂物,以免出现砸伤事故;对保温瓶妥善放置,以免出现烫伤事故。

12.遇到上操等人员集中或突发事故,不得推搡、拥挤,避免踩踏事故。

13.学生、宿管人员要经常检查床板、床铺护栏等处,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并报后勤处有关人员修理。

14.班主任每天熄灯前清点学生人数;宿管值班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关门上锁。

15.提高警惕,严防各类案件发生,发现案情或险情及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主动配合提供线索,见义勇为,消除隐患。

16.凡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赔偿损失,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9:学校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住宿生人身财产安全,强化住宿生自我保护意识,现对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1.增强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或财物,防止丢失,凡贵重物品一律不得带人宿舍楼,违规者后果自负;携带物品进出宿舍,要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

2.必备的钱财物品要放在柜内、抽屉内锁好,不得随意放在其它地方。

3.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动用他人物品。

4.不得将家长、亲戚朋友、陌生人带入宿舍楼,如有特殊情况要经宿舍管理老师批准。

5.学生在宿舍内不准喝酒、打架、喧哗滋事;就寝时间不得播放广播、音乐,影响其他同学休息;不得向窗外或走廊内抛物。

6.严禁使用电源充电,不得将接线板、充电器、手提充电灯等电器带人宿舍楼。严禁使用任何电器。

7.宿舍内严禁吸烟;严禁将打火机、火柴、蜡烛等易燃物品带人宿舍楼;不得使用蜡烛照明,不得点燃蚊香等物;禁止在宿舍内点明火焚烧信件纸张等;离开寝室要将室内电源切断。

8.严禁将管制刀具、哑铃、拉力器、双节棍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带人宿舍楼。

9.上课、自习期间因事因病回宿舍必须持班主任或值班老师开具的人楼证。

10.严禁学生无故夜不归宿,严禁攀爬围墙出入宿舍,严禁攀登宿舍窗台。

11.严禁在宿舍尤其是在床铺上逗闹,以免发生摔磕碰伤;严禁从楼上向下抛扔杂物,以免出现砸伤事故;对保温瓶妥善放置,以免出现烫伤事故。

12.遇到上操等人员集中或突发事故,不得推搡、拥挤,避免踩踏事故。

13.学生、宿管人员要经常检查床板、床铺护栏等处,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并报总务处有关人员修理。

14.班主任每天熄灯前清点学生人数;宿管值班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关门上锁。

15.提高警惕,严防各类案件发生,发现案情或险情及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主动配合’提供线索,见义勇为,消除隐患。

16.凡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学分、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赔偿损失,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10: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落实、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机制。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 健全安全防范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善后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对安全工作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二)实行学校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四)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与绩效考核相挂钩;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三章 校内安全

第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一)门卫制度;

(二)安全检查和隐患报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五)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八)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九)学校接送学生、教职工车辆管理制度;

(十)突发事件预警防范与应对制度;

(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

(十三)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责任制,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数量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确定。中小学、幼儿园规模在5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500(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1000(含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按照增加人数2‰的比例增配专职安保人员,住宿制学校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专职安保人员。

第八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及审验制度。校外来访人员、车辆必须持学校出入证进入学校,由学校接访人员负责其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学校,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校园内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一键报警装置,并安排专人监视值守,安全监控设施应覆盖学校重要场所,并及时更换和维修,影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1个月。学校可视需要安装周界报警系统。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使教职工熟知《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和指导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选配优秀教师负责教学工作,保证开足课时。学校应结合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班会、国旗下讲话等活动,依托“青岛市安全教育平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第十二条学校应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结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学校升旗、课间操等集体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师生熟悉逃生路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应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在校生较多的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应适当增加应急演练次数,寄宿制学校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住校生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的学校, 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三条学校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

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礼堂、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与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消防与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学校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十四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生宿舍出入口、寝室门窗、吊灯、吊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宿舍如有电源插座,应将其断电。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将蜡烛、酒精炉、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十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提供者或配备校车的学校,应指派专职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和幼儿,确保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

如受台风、暴雨、大雪、雾霾等恶劣天气影响,给校车运行带来较大安全隐患或运行线路出现道路安全隐患,应坚决停运,并及时提前告知乘车学生和家长。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和传染病的防控,按规定对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对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定》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用餐管理,落实以下食品安全制度:

(一)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和晨检制度;

(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和饭菜留样制度;

(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七)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检查制度;

(八)投诉受理制度;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应当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工作,应当遵守《青岛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青教通字〔2014〕7号)规定,加强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管理,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学校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设施;

(二)提前安排专人查看现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职责;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原则上学生所乘车辆应为专用校车,需租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的,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超员、超速运行。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据青岛市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加强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强化对学生的安全管理,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当在学生正常上课时,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在楼道地面或通道墙面标注明晰的紧急疏散标志,在每一楼层、房间悬挂张贴疏散示意图。

学校应在学生集中上、下课与上、放学时间段,安排巡查、护导人员,维护上下楼秩序,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舍场地原则上不得出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出租的,应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校舍场地出租仅限用于教育培训用途,不得出租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学校校园内有教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将教职工生活区与教学区隔离。学校对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场地、场馆,应当与教学区域隔离,并开辟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不得聘用违法违纪、有传染病和精神病等人员担任传达、食堂等工作,落实涉校涉园人员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教育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督促学生家长(包括其他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人职责,尤其是放学后和节假日期间,应当担负起法定监护人的监管和看护责任,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应书面告知监护人,并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条学校应建立网络舆情监控制度,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安全管理,防止不良信息对校园及师生的侵害。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和安全预警机制。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学校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报告制度,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对校舍、场地、围墙及学校的排水设施进行排查,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应及时排除隐患。情况严重、一时难以消除隐患的,应立即封闭,并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临近学校易造成滑坡、塌方的山体以及围堰、河坝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应主动与当地主管部门协调,尽快排除险情。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宿舍、图书馆等重点部位的水电气暖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存在困难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四条使用锅炉、电梯、压力容器(含气瓶)等设备的学校,应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设备的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消除等情况。学校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上级单位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不能按期限整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 学校周边安全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加强与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校园周边安全问题,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协调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部门,落实“严禁在校园及周边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开设加油站,摆设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场所,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网吧和娱乐场所” 等有关规定,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积极参加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护校安园”行动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第五章 应急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加强与气象、环保部门的联系,遇到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活动预警信息时,应自行决定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停课。停止户外活动或者停课的学校应及时进行调课,妥善安排好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第四十三条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安全事故信息。

第四十五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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