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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

2023-05-03 08:07:3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爱抚恩西”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武汉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武汉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武汉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

篇1:武汉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

历年武汉市社会平均工资一览表 起始年月 社会平均工资(月) 1994年01月 294.4 1995年01月 07月 07月 07月 07月 07月 07月 07月 07月 07月 07月 07月 07

月 07月

月 07月 07月 07月

382.4 445.8 498.4 533.8 562.2 590.9 635.8 756.7 836.6 976.6 1151.5 1354.6 1646.6 1916.58

2094.7 2369.3 2776.7 3275.3

根据20统计结果,现将全市有关统计数据公告如下:

经湖北省统计局核定,年武汉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303元。 2010年武汉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6.32元。 2010年武汉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490.07元。 2010年武汉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294.81元。 2010年武汉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30.98元。 特此公告

武汉市统计局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武汉中心城区最新社保基数 2010-06-08

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武劳社养函〔2010〕 号文件精神, 20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320元,从2010年7月1日起,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详见下表:

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320元 (月平均工资为2776.7元);

全市城镇单位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429元 (月平均工资为2702.4元);

20中心城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 1666元,300%为8330.1元; 中心城区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1621.4元,300%为8107.2元。 最低标准个人188.92,单位490.49,合计679.41

我省发布今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省政府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涨幅要达到13% 陈小敏 尚贤军 靳彤彤

本报讯(记者陈小敏 通讯员尚贤军 靳彤彤)物价上涨,工资也要跟着涨。昨日,省政府发布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基准线13%,增长上限21%,增长下限6%。对连续两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涨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重点监控。

据悉,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根据我省年度社会经济发展、20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生产总值、居民消费指数(CPI)、居民收入、就业状况等因素计算出来的。 企业经营效益不同,工资涨幅也不一样。省政府要求,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涨幅要达到13%;企业效益一般,工资涨幅可在6%~13%之间确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其工资涨幅不得超过21%,其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09年当地岗平工资的,可按21%增加工资。连续两年赢利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岗平工资水平的,工资涨幅不应低于13%。如果企业经营困难、上年亏损且今年可能继续亏损的,可按6%增加工资,也可暂不增加,但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企业工资指导线并不具有强制性。政府部门发布当地的工资指导线后,如果企业不

按指导线涨工资,职工或工会可以通过集体协商制度,提出涨薪要求。

[算账]

假设以武汉某家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为例,2009年,武汉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320元,假如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000元,未达到武汉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该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可以在13%~21%之间执行。假如按13%的基准线增长工资,该企业职工年收入将增加3900元;假如按21%的上限增长,则该企业职工年收入将增加6300元。 Fwqd

篇2: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览表

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览表

年度

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缴费基数上限

城镇人员

农业户口人员

养老/失业/工伤基数下限

医疗/生育基数下限

养老

失业

工伤/生育基数下限

医疗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

农民工基数

农村劳动力基数下限

1992.10-1992.12240480144--

---1993.01-1993.12284567170--

---1994.01-1994.123771131226-农民工养老自196月起开始缴纳农民工失业自年6月起开始缴纳---1995.01-1995.125451635327----

.01-1996.036792036407----

1996.04-1996.126791635327----

.01-1997.12

[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览表]

篇3:武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步伐

下面为您先容武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步伐。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晚年人的根基糊口,维护社会不变,促进经济成长,按照国度有关划定,团结本市现实,拟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合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农村。

第三条 养老保险的资金,实施以个人缴纳为主、集团补贴为辅、国度给以政策扶持相团结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分是养老保险的主管部分,认真组织本步伐的实验和对本步伐的实验环境举办监视搜查;民政部分配置的养老保险打点机构认真养老保险一般打点事变。

第二章 养老保险工具与组织投保单元

第五条 养老保险的工具是有本市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度供给商品粮、年数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村生齿(以下称投保人)。

第六条 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个别工商户、外出务工做买卖职员等由村委会组织投保。

州里(含农场,下同)企业职工由地址企业组织投保。

州里打点的民办西席和雇用职员由州里人民当局纽织投保。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七条 养老保险费月缴纳额为2-20元,分设差异档次,由投保人缴纳和集团补贴两部门构成。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档次以及投保人缴纳和集团补贴的比例,由投保人与组织投保单元协商确定。投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得低于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50%;投保人是生养两个女孩后做结扎手术者、义士家眷或损失劳下手段的残疾人,集团补贴的比例可高于其他投保人。

投保人可按月、季、年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按照自身付出手段的变革,经与组织投保单元协商同等,改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档次。

第八条 养老保险费集团补贴部门按下列划定付出:

(一)组织投保单元是村委会的,在集团蕴蓄或公益金中付出;个中投保人是私营企业职工的,由企业与村委会协商确定付出步伐;

(二)组织投保单元是州里企业的,可按不高出职工人为总额20%的比例在税火线支;

(三)组织投保单元是州里人民当局的,在州里人民当局自筹资金中付出。

第九条 农村的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和社会福利企业,可从减免税金中提取一部门为地址地的非凡坚苦户投保。

第十条 投保人缴纳和集团补贴的养老保险费,别离记入投保人帐户。

第十一条 因为天然灾难或其他缘故起因,投保人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州里养老保险打点机构核准,可暂缓缴纳,待核准的暂宽限限届满,再行补缴。

投保人在投保时代服刑,遏制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开释后切合本步伐第五条的划定,按本步伐第六条第一款的划定,由有关单元组织投保,从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养老保险金给付

第十二条 投保人年满60周岁,由组织投保单元按照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档次和投保年限按月或季发给养老保险金。

投保人因病损失劳下手段,由本人申请,经区县养老保险打点机构核准,可提前按有关划定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十三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担保期为;领取养老保险金满10年仍健在的,可继承按原尺度领取,直至衰亡。

第十四条 投保人未满60周岁衰亡,或领取养老保险金不敷10年衰亡的,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法定担任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无法定担任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区县养老保险打点机构按划定付出其丧葬用度。

第十五条 投保人迁往外地或转为城镇户口,可将其养老保险相关及其投保帐户内的养老保险费转到其迁入地或地址单元继承投保,也可将其投保帐户内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退还。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代无端遏制缴纳养老保险费,到年满60周岁时,只能按着实际投保年限和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十七条 投保人不得将养老保险金领取权用于转让、抵押、还贷。

第五章 养老保险资金打点

第十八条 市、区县养老保险打点机构通过设立银行专户和专帐,增强打点,确调养老保险资金保值增殖,专款专用,杜绝调用。

第十九条 州里养老保险打点机构配备2至3名专职职员,认真上缴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保险金、记帐、成立养老保险卡片。

第二十条 组织投保单元指定职员,认真养老保险费收取、上缴、记帐。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机构可在昔时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国度划定的比例提取养老保险打点处事费。

第二十二条 对养老保险资金、按国度划定比例提取养老保险打点处事费和投保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一致不征收税费。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打点机构在养老保险资金打点上,接管审计部分的监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步伐由市民政局认真表明。

第二十五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曰起施行。

篇4: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多数参保者对照自己的工资条和缴费记录,会印证这一规定。

但是,一小部分参保者,其缴费基数却不是本人工资,这是为什么?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这意味着,在所有参保者中,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工资。假设某地社会平均工资为3000元,60%为1800元,300%为9000元。当地工资在1800元以下的职工和工资在9000元以上的职工,缴费不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大多数职工仍然按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缴费。本人工资上涨,则缴费基数上涨。

有报道称,不少职工工资达不到平均工资,而随着社会平均工资上涨,缴费基数同步“被上涨”,成为负担。记者了解到,此前有测算表明,平均工资数往往高于工资中位数,即部分人工资的确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但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是大多数人能够达到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各地每年都以较大比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很多地方的最低工资已接近社会平均工资的50%。随着阶段性用工短缺现象的出现,各地工资水平较低的农民工等群体,其工资增速在加快,去年前三季度农民工工资增长10%。因此,多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员工,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

对于少数收入偏低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为什么工资偏低的要按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工资偏高的却按低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据介绍,这主要是从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考虑。职工工资由市场调节,个体间的差别可以很大。但社会保险本身有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公平的功能,养老待遇不宜差别过大。在规定了缴费下限和上限后,参保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与本人退休前一年工资相比)将高于整个制度的目标替代率,目前为59%;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其养老金绝对水平高一些,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与本人退休前一年工资相比)会低于目标替代率。

篇5:济南市社会平均工资及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 南 市 统 计 局

济人社发[]67号

关于公布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20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435元。特此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 南 市 统 计 局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济南市人社局、统计局公布:年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435元。

月平均工资为31096÷12≈2953元

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2953元

下限为22592×60%=1772元

上限为2592×3=8859元

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济政发〔〕3号: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鲁政发〔〕108号: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

我市的具体缴费是:

1、按60%缴纳的(下限):个人142元(1772×8% )

2、按100%缴纳的:个人237元(2953×8%)

3、按300%缴纳的(上限):个人709元

4、自由职业者为:355元(2953×60%×20%)

失业保险缴纳基数为:

按3%缴纳(单位2%,个人1%),即个人缴纳:2953×1%=296元。

生育保险缴纳基数为:

按一贯政策应为1%,即:2953×1%=30元

医疗保险缴纳基数为:

按10%缴纳(单位8%、个人2%)

1772(实际按照1780缴纳)×10%

(以上计算若有错误请各位专家斧正)

[济南市2011年社会平均工资及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篇6:社保费率适时下调 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吗?

近日有媒体称,我国社会保险费率全球第一,缴费基数连年上涨,成为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此,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5项社会保险费率中,主要是养老保险费率偏高。今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社保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国的国情差别很大,社会保险的筹资规模受人口结构、社保制度模式、覆盖范围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此外,国家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已采取了很多措施。

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多数参保者对照自己的工资条和缴费记录,会印证这一规定。

但是,一小部分参保者,其缴费基数却不是本人工资,这是为什么?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这意味着,在所有参保者中,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工资。假设某地社会平均工资为3000元,60%为1800元,300%为9000元。当地工资在1800元以下的职工和工资在9000元以上的职工,缴费不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大多数职工仍然按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缴费。本人工资上涨,则缴费基数上涨。

有报道称,不少职工工资达不到平均工资,而随着社会平均工资上涨,缴费基数同步“被上涨”,成为负担。记者了解到,此前有测算表明,平均工资数往往高于工资中位数,即部分人工资的确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但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是大多数人能够达到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各地每年都以较大比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很多地方的最低工资已接近社会平均工资的50%。随着阶段性用工短缺现象的出现,各地工资水平较低的农民工等群体,其工资增速在加快,去年前三季度农民工工资增长10%。因此,多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员工,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

对于少数收入偏低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为什么工资偏低的要按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工资偏高的却按低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据介绍,这主要是从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考虑。职工工资由市场调节,个体间的差别可以很大。但社会保险本身有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公平的功能,养老待遇不宜差别过大。在规定了缴费下限和上限后,参保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与本人退休前一年工资相比)将高于整个制度的目标替代率,目前为59%;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其养老金绝对水平高一些,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与本人退休前一年工资相比)会低于目标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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