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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与改造活动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一种对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新思考

2022-05-29 06:31:5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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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与改造活动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一种对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新思考

篇1:认识与改造活动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一种对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新思考

认识与改造活动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一种对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新思考

人不是与生俱来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体,更不是与生俱来就是自发社会关系的主体(或主人).人的主体地位及与主体相应的客体及其地位的确立,都是在人认识自然和社会、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关系上的主体与客体的确立,是人类历史步入现代社会的标志.但是,这种主客体的确立及其相互关系的形成,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能否保持住人的主体地位,是人类当今乃至未来所面临的最大难题.

作 者:刘国章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210093 刊 名: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NJIANG UNIVERSITY 年,卷(期): 31(1) 分类号:B023 关键词:自然   社会   主体   客体  

篇2:教学过程的主体与客体

教学过程的主体与客体

教学过程的主体与客体

一、主体与主体的延伸

教育研究中,“主体”这一概念被广泛地使用着。“以学生为主体”的口号已成为教育革命性的标志,这其中的先进性当然不容置疑,但要真正深刻地去研究其意义,正确认识其科学的内涵,则并非停留在对口号的字面会意所能及。

“主体”一词是多义的。作为日常用语,其中一种涵义是“基础”、“载体”、“承担者”等,常用在如“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课程结构的主体是基础学科”等句子中;另一种涵义是“决定者”、“当事者”、“依附者”等,例如,用在“三峡大坝的主体工程”、“工人是工业生产的主体”等句子中;前者重“体”,后者重“主”。在哲学中,主体和客体是人与世界本质关系的普遍概括,不同的哲学流派对“主体”有不同的理解。马克思主义认为:主体是指人与周围世界相互作用过程中的社会实践者、行为的主动发起者、改造者和控制者,而且,主体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人的主体地位,是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在人对对象世界的主动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和确立起来的。也就是说,主体是与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客体同时存在的。所谓客体,是指主体活动指向的对象,是纳入主体活动的范围、结构,从而与主体发生现实关系的客观存在。客观世界中的万事万物,都可以作为潜在的客体,但只有在每一具体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主体“对象化”了的客观事物,成为主体认识或实践对象的事物,才能成为客体。这种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自身三种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主客体观,在主体与客体之间,不存在既非主体亦非客体的“中间体”去共同参与主体对客体的对象化活动。然而,作为实践者和认识者的主体,除了自身的天然器官和肢体之外,在活动中必然地要用到包括各种仪器、工具、设备等认识和实践的辅助手段。事实上,人类的实践活动从一开始就伴随着工具的使用。现代文明的所有灿烂成果无不归结于工具手段的力量,这种“工具”可以是无机物,也可以是有机物,可以是生命体,甚至可以是人类本身。如果没有前人或他人的成果基础或智力支援,当今世界所有新的认识,新的理论、新的成果都不可能出现。因而,在主体对客体的对象化活动中,主体所使用的一切辅助手段,都应当视为主体的延伸。

二、教学过程的第一重主客体关系中教师的角色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与周围世界相互作用过程中的社会实践者就是主体。因而在同一过程中,由不同的认识和实践关系便决定了不同的主体和客体。主体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由具体的相互作用的联系所决定的。当张三把李四作为认识的对象时,张三为主体李四为客体,反之亦然,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讨论教学过程的主体当然应取其认识论层面上的涵义。

教学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亦有人认为是师生的生命过程,这与本文观点不悖),教学过程中的不同的认识和实践的关系也就决定了不同的主客体的关系,因此教学过程的主客体关系可以不止一重。

以学生作为教学过程的主体在当前已是共识,问题在于,此时其对应的客体应当是什么,教师在这一重主客体关系中充当的是什么角色。

把教学过程的要素进行分解,若采用四分说,则有要素1:教师;要素2:学生;要素3:教学内容(包括认知、情感、态度等个性发展的内容);要素4:教学手段和方法。当学生作为认识和实践的主体时,客体自然是教学内容,但教学内容不可能脱离载体而存在,必须承载于教材,通过一定的媒体、设备去反映出来。学生这一主体是通过主体的延伸,包括媒体、设备、师资及与之相连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去认识和实践的。这些辅助因素,是主体的天然器官和大脑的延伸。事实上,良好的教材有助于学生的认知,良好的教学设施直接有利于学生的感知,而良好的师资、先进的方法和手段有助于学生大脑潜能的发挥。教师作为学生这一主体在掌握教学内容时的主体延伸的角色地位,在以电子计算机的介入为特征的现代教学模式的推广、差异教育得以普遍实施之时,将更为凸现。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教师必须十分清醒地认识自己的角色地位。虽然,没有科学的认识工具和设备,人们不能对客观世界有科学的认识,盲人不能真实地认识形象,聋人不能真实地认识音律,肉眼不能很好地认识细菌。若没有良好的.师资,学生掌握教学内容的水平不可能很高(注意,并不是完全没有学习的可能)。但再好的设备,再好的工具也仅是手段,最终的目的是主体实现对客体的认识或变革。教学的最终目的不是教师对教学内容的传授而是学生完成了对教学内容的认识与实践,教师的功能同教材、教学设备等因素的功能应同被视为学生这一主体在认识和实践教学内容这一客体的过程中的辅助因素。

三、教学过程的第二重主客体关系中教师的角色在前面论及的第一重主客体关系中,教师的角色是以主体的延伸去实现的,他仅是学生活动的辅助因素,但是,由于教师本身是受过专门训练的人,他不像其它延伸物一样,被动地为主体所用,他是以主动地辅助主体的方式去出现的。因而,有必要研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特殊地位。

把教师看作是在教学过程中另一重主客体关系中的主体,可以客观地对教师的地位和作用作出解释。在这一重主客体的关系中,作为客体被教师去认识、实践和控制的不是在教学过程中的各要素本身,例如,客体不应仅是学生而与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等其它要素无关;客体更不应仅是教材而与学生等要素无关,客体应当是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这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以这种联系的规律作为客体的教师,其根本任务是研究和实践如何运用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地组织教学内容使学生取得更大的收获。于是,在学生作为主体,借助于包括教师在内的辅助因素去认识和实践教学内容这一客体的同时,教师也作为主体,去研究和实践学生、教学内容及教学手段和方法之间的联系,以这些联系为客体去实现自我的主体地位。明确这里的双重主体的活动特征,才能准确地认识教学过程中各要素活动的科学规律,明确学生的地位和教师的地位。否认学生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而教师仅是主体的延伸,则否定了教学过程应具有与人类的一般认识或实践过程相同的一般性;而否认教师是教学过程中的另一重主体,则否定了教学过程应具有特殊的认识或实践过程的特殊性。两者都是不可取的。

讲到这里,应当提及“主导”这一说法了。主导一词的涵义为:主要的并对事物发展起引导作用的。在认识论的基本范畴中,没有“主导”这一概念,可见,把“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并列作为教学过程应遵循的规律,恐怕失之准确与和谐。至少这两句口号是在不同层面上,用不同的分类标准分类后凑合成的。这种提法没有解释清楚当学生为主体时,教师在充当什么角色。也没有解释清楚以教师为“主导”时,“被主导”的学生又怎么实现主体的地位,容易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因此,在认识论层面上讨论教学过程的主客体关系时,不宜掺杂入“主导”这一个非哲学范畴的概念,与哲学的基本概念一起,并列地去介入教学过程这一人类特殊的认识和实践过程的关于主体客体的理性思考之中。

参考文献

1.万斌等主编《现代哲学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尚凤祥著《现代教学价值体系论》教育科学出版社版

(作者单位 广州市教委教研室)

篇3:教学过程的主体与客体

教学过程的主体与客体

教学过程的主体与客体

一、主体与主体的延伸

教育研究中,“主体”这一概念被广泛地使用着。“以学生为主体”的口号已成为教育革命性的标志,这其中的先进性当然不容置疑,但要真正深刻地去研究其意义,正确认识其科学的内涵,则并非停留在对口号的字面会意所能及。

“主体”一词是多义的。作为日常用语,其中一种涵义是“基础”、“载体”、“承担者”等,常用在如“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课程结构的主体是基础学科”等句子中;另一种涵义是“决定者”、“当事者”、“依附者”等,例如,用在“三峡大坝的主体工程”、“工人是工业生产的主体”等句子中;前者重“体”,后者重“主”。在哲学中,主体和客体是人与世界本质关系的普遍概括,不同的哲学流派对“主体”有不同的理解。马克思主义认为:主体是指人与周围世界相互作用过程中的社会实践者、行为的主动发起者、改造者和控制者,而且,主体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人的主体地位,是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在人对对象世界的主动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和确立起来的。也就是说,主体是与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客体同时存在的。所谓客体,是指主体活动指向的对象,是纳入主体活动的范围、结构,从而与主体发生现实关系的客观存在。客观世界中的万事万物,都可以作为潜在的客体,但只有在每一具体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主体“对象化”了的客观事物,成为主体认识或实践对象的事物,才能成为客体。这种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自身三种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主客体观,在主体与客体之间,不存在既非主体亦非客体的“中间体”去共同参与主体对客体的对象化活动。然而,作为实践者和认识者的主体,除了自身的天然器官和肢体之外,在活动中必然地要用到包括各种仪器、工具、设备等认识和实践的辅助手段。事实上,人类的实践活动从一开始就伴随着工具的使用。现代文明的所有灿烂成果无不归结于工具手段的力量,这种“工具”可以是无机物,也可以是有机物,可以是生命体,甚至可以是人类本身。如果没有前人或他人的成果基础或智力支援,当今世界所有新的认识,新的理论、新的成果都不可能出现。因而,在主体对客体的对象化活动中,主体所使用的一切辅助手段,都应当视为主体的延伸。

二、教学过程的第一重主客体关系中教师的角色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与周围世界相互作用过程中的社会实践者就是主体。因而在同一过程中,由不同的认识和实践关系便决定了不同的主体和客体。主体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由具体的相互作用的联系所决定的。当张三把李四作为认识的对象时,张三为主体李四为客体,反之亦然,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讨论教学过程的主体当然应取其认识论层面上的涵义。

教学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亦有人认为是师生的生命过程,这与本文观点不悖),教学过程中的不同的认识和实践的关系也就决定了不同的主客体的关系,因此教学过程的主客体关系可以不止一重。

以学生作为教学过程的主体在当前已是共识,问题在于,此时其对应的客体应当是什么,教师在这一重主客体关系中充当的`是什么角色。

把教学过程的要素进行分解,若采用四分说,则有要素1:教师;要素2:学生;要素3:教学内容(包括认知、情感、态度等个性发展的内容);要素4:教学手段和方法。当学生作为认识和实践的主体时,客体自然是教学内容,但教学内容不可能脱离载体而存在,必须承载于教材,通过一定的媒体、设备去反映出来。学生这一主体是通过主体的延伸,包括媒体、设备、师资及与之相连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去认识和实践的。这些辅助因素,是主体的天然器官和大脑的延伸。事实上,良好的教材有助于学生的认知,良好的教学设施直接有利于学生的感知,而良好的师资、先进的方法和手段有助于学生大脑潜能的发挥。教师作为学生这一主体在掌握教学内容时的主体延伸的角色地位,在以电子计算机的介入为特征的现代教学模式的推广、差异教育(-雪风网络xfh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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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主体与客体的辩证法-黑格尔实践思想初探

主体与客体的辩证法-黑格尔实践思想初探

黑格尔的实践思想体现在对实践的.内涵、特点、实践与认识、实践标准等方面,在对这些方面的论述中,主体与客体的辨证法思想得到了充分的展现.马克思主义科学实践观就是对黑格尔实践观的扬弃.

作 者:肖兴燕 Xiao Xingyan  作者单位: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史系,贵州,水城,553004 刊 名: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UPANSHUI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15(3) 分类号:B516.35 关键词:实践   主体   客体   辩证法  

篇5:当前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与客体关系新探

当前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与客体关系新探

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是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当前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的背后,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客体关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也存在着一些误区,如“单向灌输”的“一言谈”思想政治教育模式、思想政治教育者的绝对权威、过分强调教育者的主体性和忽略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性等.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从受教育者的`接受过程、受教育者的自我意识分化过程、受教育者思想品德的形成或转变过程来重新探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关系,有利于重塑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性,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和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认同.

作 者:丁斌 DING Bin  作者单位:福建教育学院文科研修部,福建,福州,350025 刊 名: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 年,卷(期): 10(4) 分类号:G641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主体   客体   关系   新探  

篇6:客体与主体的关系问题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论文摘要:恩格斯将哲学基本问题确定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一方面将物质与存在混为一谈,同时沿着这一思路,无法确立完整的哲学体系。事实上,只有把客体与主体的关系问题确立为哲学基本问题,才能将整个哲学体系完整地建立起来。

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一直认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一观点是由恩格斯提出的。恩格斯说:“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我认为,恩格斯在这里将物质与存在的概念混为一谈了。这是因为:首先,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只能解决思维或意识是不是存在的问题,而不能解决物质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然而,哲学既要研究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也要研究物质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可见,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其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也不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唯物辩证法哲学。唯物论首先说的是物质与精神或思维的关系问题。所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也不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再次,恩格斯在哲学基本问题上发生错误的主要原因是将物质与存在混为一谈。其实,物质与存在并不是同一概念,也没有等同重合性。存在要比物质的概念宽泛的多,包括思维也是存在。物质是实存在,意识是虚存在。只有把意识和物质都看做是存在的,才能进一步研究它们之间的绝对相对问题和决定性作用与被决定性作用的关系问题。如果根本就不承认思维或意识的存在性,那就既不会存在绝对相对问题,也不会存在决定性作用与被决定性作用的关系问题。所以说,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即使是我们“修正”一下,将存在换为物质,那么,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是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呢?我看也有问题。因为,从宇宙自然的角度来看,质量和能量、空间和时间以及静止和运动,这些范畴还既不涉及意识,也不涉及和意识相对应的“物质”概念,完全是从宇宙自然本身的角度来考察的。如果在考察宇宙自然时就以人划线,以人定位,势必陷入“唯我论”、“唯心论”的泥潭。再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对立统一律、否定肯定律以及量变质变律,这些规律之中对立统一律是基础、前提、核心,说明对立与统一是辩证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因为,对立与统一规定着否定与肯定及量变与质变,由此,也说明了意识和物质的关系并不是辩证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再从主体的角度来看,经济主体的基本问题是劳资关系问题,政治主体的基本问题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问题,或曰官民关系问题。再从历史主体的角度来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是历史主体的基本问题。很长时间以来,甚至直到现在,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仍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看作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这是发生混乱最根本的原因。社会存在是与自然存在相对而言的,自然存在反映的是自然客体,而社会存在反映的则是社会主体。然而,社会意识则一方面是与自然意识相对而言的,另一方面又是与社会物质相对而言的。因为,社会意识包括经济意识和政治意识,而社会物质包括经济物质和政治物质。这样,我们就可以发现,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并不是对应概念。二者只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以及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把握这一点,是认识社会意识能动性的关键。因为,如果否认社会意识的存在性,否认社会意识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就等于说意识是不存在的,那么,不存在的东西又哪里能有能动性呢?有人对与社会意识相对应的社会物质的概念提出质疑。其实,社会物质包括经济物质和政治物质。经济物质是容易理解的,一切资本,如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及其产品都是经济物质。而政治物质则是指国家机关、军事力量、法庭、监狱等等,这些难道不是政治物质吗?

虽然在社会存在中也包括社会意识与社会物质的关系问题,甚至在社会经济中,包括经济意识和经济物质的关系问题,而在社会政治中包括政治意识和政治物质的关系问题,但都不是基本问题。经济意识和经济物质的关系问题,不是社会经济的基本问题,政治意识和政治物质的关系,不是社会政治的基本问题,同样,社会意识和社会物质的关系问题,也不是社会历史的基本问题。况且,将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无法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自然观和历史观的互补。自然观反映的是客体存在,历史观反映的是主体存在。客体并不等于物质,因为,自然人意义上的意识,也是客体。同样,主体,亦即社会也不等同于意识。社会物质,包括经济物质如资本和政治物质,如监狱、法庭、军队等,也属于主体范畴、社会范畴。由此,也说明了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意识与物质的关系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那么,它在哲学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呢?我认为,意识与物质的关系是哲学本体论的基本问题。哲学与本体论并不存在等同重合的关系,二者也不是同一概念。哲学与本体论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本体论当然是哲学,然而即不能反过来说哲学就是本体论。哲学包含本体论,本体论只是哲学的一部分内容。哲学不仅包括本体论,而且包括自然观、辩证法、以及经济观、政治观、历史观等内容。其中,自然观是本体论的前提,它们与辩证法共同组成哲学客体的范畴。自然观的.基本问题是质量和能量的关系问题,这一点是由爱因斯坦的质能关系原理确立起来的。因为,空间和时间以及静止和运动的关系,都是建立在质能关系的基础上。这无论是在哲学上,还是在物理学上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情。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主要是解决了自然辩证法的基本问题,人们可以由质量和能量的关系入手,进一步认识空间和时间的关系以及静止和运动的关系。遗憾的是,我们的哲学教科书还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原因在于马克思在前,爱因斯坦在后,抱着“凡是论”态度的哲学家们,并未能将爱因斯坦的这一哲学与自然科学上的突破性发展成果接纳入哲学的体系,还在一百多年前的哲学水平上徘徊和原地踏步,更谈不上对爱因斯坦相对论思想的批判性发展。

建立在自然辩证法基础上的是本体辩证法。本体论的基本问题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因为,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直接制约着实践和认识的关系问题。实践是物质的,认识是意识的,客观是物质的,主观是意识的等等。

建立在自然辩证法和本体辩证法基础上的是客体辩证法。辩证法的基本问题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问题,这一点理论界是明确的。现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否定和肯定的关系以及量变和质变的关系。自然辩证法和本体辩证法以及以它们为前提的客体辩证法,共同构成哲学的客体,而和客体相对应的是主体。主体包括经济主体、政治主体以及以它们为前提的历史主体。主体经济的基本问题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问题,即劳资关系问题;而主体政治的基本问题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问题,即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建立在经济主体和政治主体基础上的历史主体的基本问题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整个哲学实际上是如下一个体系:

通过上述哲学体系图,我们就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哲学与本体论既不是等同重合关系,也不是同一概念。

二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本体论只是哲学的一部分。既然如此,本体论的基本问题与哲学的基本问题,就不是一回事。本体论的基本问题是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而哲学的基本问题则是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当然,哲学是一个多层次体系,然而每一个层次和每一对范畴的基本问题都必然反映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如自然辩证法的基本问题是质能关系问题,而在质能关系中,质量是客体,能量是主体。因为,质量具有可动性,而能量具有能动性。由此决定了空间具有客体性,时间具有主体性;静止具有客体性,运动具有主体性。因为,空间是质量的存在形式,而时间是能量的存在形式;静止是质量的本质特征,而运动是能量的本质特征。再从本体论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物质和精神的关系问题,而物质具有客体性,精神具有主体性。由此决定了实践具有客体性,认识具有主体性;客观具有客体性而主观具有主体性。因为实践是物质的,而认识是精神的;客观是物质的,主观是精神的。再从辩证法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问题,对立性是反映客体与客体的对立性以及主体与主体的对立性,而统一性则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统一性。由此说明了否定性反映的是客体与客体的否定性以及主体与主体的否定性,而肯定性则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肯定性。同样,量变反映的是客体与客体的量变以及主体与主体的量变,而质变则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质变性。因为,否定和量变都是反映事物的对立性特征,而肯定与质变都是反映事物的统一性特征。再从社会经济主体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问题,资本是客体,劳动是主体,因为资本具有可动性,而劳动具有能动性。由此决定了剩余资本具有客体性,而剩余劳动具有主体性;资本股份具有客体性,而劳动股份具有主体性。因为,剩余资本与资本股份都是资本的特征,而剩余劳动与劳动股份都是劳动的特征。再从政治主体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官民关系问题,亦即公民和国家的关系问题,具体表现为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其中,公民是客体,国家是主体;民是客体,官是主体;民主是客体,法治是主体。“民可以载舟”,就说明了民的客体性,而官具有能动性,说明了官、国家、法治的主体性特征。由此决定了民权的客体性,政权的主体性。再从社会历史主体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经济是客体,政治是主体。由此决定了阶层的客体性,政党的主体性;人民的客体性,人才的主体性。

通过上面的分析,就可以十分清楚地说明:其一,无论哲学有多少层次,每一个层次中的基本问题都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其二,只有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才能将哲学的所有范畴从始至终贯彻到底。其三,这就更清楚地说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并不是哲学基本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存在既包括意识存在,也包括物质存在。思维与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二者既不存在对立关系,也不存在统一关系。再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来看,虽然物质是客体,意识是主体,但客体并不等同于物质,主体也不等同于意识。客体和主体的关系,要比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宽泛的多,深刻的多。只有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才能将哲学各个层次的所有范畴从始至终作为主线贯穿到底,而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则只能说明本体论的基本问题。超出本体论的范畴,如自然哲学、辩证法哲学和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以及历史哲学的基本问题,就都不是由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所能说明得了的。过去,正是由于哲学教科书没有认识到哲学是客体哲学和主体哲学的互补。所以,一些哲学家便一再否定历史观的哲学属性。其错误在于:首先,哲学既包括对认识对象,即自然的认识,也包括对认识者,即社会人自身的认识。如果只完成对宇宙自然的认识,而不完成对社会人自身的认识,就不是完整的哲学。其次,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为人类自身的存在而服务。如果连人类自身是怎样存在的都弄不清楚,那么,对自然的认识就毫无意义,从而也就否定了哲学的价值。最后,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来看,历史观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一切西方旧哲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一部分,历史观的创立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变革的枢纽和焦点。马克思如果不创立社会历史观,就不可能完成哲学上的根本变革。

由上可见,无论从哪方面看,都说明历史观不可能不属于哲学的范畴。还有一种观点,虽然承认历史观属于哲学的范畴,但认为只有客体哲学是哲学的基本内容,而历史观则属于哲学在社会科学中的“推广和应用”.这是斯大林的观点。他说:“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推广去研究社会生活,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社会生活现象,应用于研究社会,应用于研究社会历史。”这种观点的要害在于把客体哲学和主体哲学看做是两门学科,而不是看作哲学的不同组成部分,这就割裂了哲学本身的完整性。其实,列宁关于客体哲学和主体哲学是一块整钢的思想才是正确的。列宁说:“在这个由一整块钢铁铸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决不可去掉任何一个基本前提任何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常说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又要发展马克思主义。在哲学基本问题上,我们所要坚持的,正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我们开辟出来的客体和主体相互补的这种完整领域。在这个问题上的任何倒退,都只能导致哲学本身的倒退。

在客体和主体的关系中,二者都是非决定性的。从主体的非决定性来看:首先,自然可以决定社会的存在。当自然还没有进化到人类的时候,社会就是不存在的。同时,如果自然发生大的灾变时,就有可能将人类大部或全部毁灭,玛雅文化、希腊文化等的突然性毁灭,就很有可能是大自然的灾变造成的。其次,自然可以决定社会的富裕程度。一切自然资源,都是大自然本身的分布所形成的,矿藏、物产、地势等都可以造福一方,这都不是人的力量所能达到的。

关于主体的非决定性,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所创造。”马克思的论述,很明显地说明了主体具有非决定性。这是因为大自然本身具有规律性,人类的社会活动如果不符合客观规律,其目的就不能实现,甚至反过来对人类违反客观规律的错误行为实施惩罚性报复。

当然,主体具有非决定性,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问题的另一方面来看,客体也具有非决定性。马克思就曾高度赞扬了作为社会存在的人在改造自然过程中的能动性作用。他说:“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是社会化了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所以说主体对于自然存在,也具有能动性作用。这是因为:

首先,量子力学的微观物理实验结果就证明了主体对客体的选择、干扰也都起着能动作用。其次,主体是有目的的。所以,主体的一切社会活动,都相对于自然存在而言表现出了最大限度的自主性。人们极力摆脱自然对人类的威胁,能动地去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是客体具有非决定性的主要根源。再次,人对自然具有自觉的改造能力,当然,人类首先是对自然的适应性,这是与人之外的其他生物所共通的。然而,人类不仅可以适应自然,而且可以对自然条件进行选择,并进而达到改造自然的程度。如果没有这一点,那么,也许至今地球上仍只有类人猿,而没有人类。当今的地球,已经很难找到没有人化的痕迹,这都说明了客体具有非决定性。

既然主体和客体都具有非决定性,那么,二者的决定性又表现在哪里呢?我认为,主体的非决定性和客体的非决定性的互补,才能成为二者的决定性。对于这一点人类的认识是有一个历史过程的。在古代,由于人类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一切都屈服于大自然,所以,主体实际上是客体的奴隶。人们相信神的力量,实际上就是在客体面前无能为力的表现。只看到主体的非决定性,而看不到客体的非决定性,这是唯心论存在的根源之所在。到了近代,随着机械工业的发展,人们又认为主体是客体的主人,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改造自然。只看到客体的非决定性,而看不到主体的非决定性。这是唯物论存在的根源之所在。结果,造成了环境污染,生态危机。直到今天,人们才逐步认识到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一种互补关系。没有客体,主体也无法存在。所以,人们的一切行为既要考虑到主观目的,也要考虑到客观规律,只有使二者相协调、相互补,才能使主体和客体共同存在。所以说,主客体非决定性的互补才是决定性的。

参考文献:

[1]张树斌。互补论[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

篇7:论主体能动性与客体制约性的辩证法

论主体能动性与客体制约性的辩证法

对主体能动性的正确认识,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能动反映论,是正确解决认识本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主体能动性作用的基本特征是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实践中,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能够透过事物现象把握其本质和规律,但不能创造事物的'规律.所以,主体能动性的作用再大也不能摆脱个体的制约.重构论、建构论、选择论片面夸大主体能动性作用,最终必然重蹈唯意志论的覆辙.

作 者:郭晓红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刊 名:哈尔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年,卷(期):2002 23(2) 分类号:B022.2 关键词:主体能动性   客体制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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