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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通辽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探讨

2022-05-28 15:10:5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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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通辽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探讨

篇1:做好通辽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探讨

做好通辽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探讨

介绍什么是测量标志,测量标志的重要性以及内蒙古通辽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情况

作 者:田东丰 张军 TIAN Dong-feng ZHANG Jun  作者单位: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内蒙古,通辽,028000 刊 名:露天采矿技术 英文刊名:OPENCAST MINING TECHNOLOGY 年,卷(期): “”(2) 分类号:P212+1 关键词:测量标志   保护  

篇2: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测量标志的设置、使用、拆迁、保管、维护、维修和其他与测量标志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的土地拥有永久使用权。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土地的具体程序,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具体负责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管理。

市(地)、县(市)测绘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三等以下(包括三等)测量标志的管理。

其他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和其他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可以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保管测量标志;受委托单位应当确定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实行委托保管。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并抄送测量标志设置地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

第六条 测量标志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测量标志,制止损坏测量标志和妨害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行为;

(二)检查使用测量标志的测绘人员的证件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情况;

(三)及时报告测量标志的受损情况,妥善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明情况。

测量标志保管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持有省测绘局制发的《浙江省测量标志保管员证》。

第七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选择有利于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地点,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技术标准,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记。

第八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目录和其他有关信息,但国家和省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九条 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测量标志的单位对使用中的测量标志负有保护义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确保标志完好无损。

第十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需拆迁或使之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标志等级,报请有关测绘主管部门批准;拆迁其他部门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先经设置该标志的部门同意。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建设选址,应当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400米以上;确需在400米范围内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选址方案报请有关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选址定点相关的检测费用。

第十二条 省测绘局根据需要,对全省测量标志组织普查和维修。

市(地)、县(市)测绘主管部门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根据上级测绘主管部门的维修规划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测量标志保管单位和有关人员发现测量标志移动、损坏、灭失或有其他异状,应当立即向测量标志设置地测绘主管部门报告。

测绘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到达现场调查,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损失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省测绘局。

第十四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详细档案。其他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测绘主管部门报送测量标志建设、保管、维修、检查、拆迁、损毁等资料,并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维护、维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普查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省测绘局会同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测量标志有偿使用办法。测量标志有偿使用的收入用于补充测量标志的保护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对保护测量标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和其他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各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害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行为。

对损坏测量标志、妨害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追究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未交测量标志使用费,擅自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测量标志使用费,并可以根据情节,处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疏于管理、严重失职的,测量标志保管单位应当予以撤换;因保管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测量标志保管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测绘主管部门及其他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测量标志的类型

目前测量标志品种主要有:

大桥承台沉降观测点测量标志(刻字)

大桥墩身沉降观测点测量标志(刻字)

控制测量点十字测量标志(刻字)

控制测量点螺杆十字测量标志(刻字)

控制测量点螺杆十字测量标志

控制测量点十字测量标志栓

沉降观测点测量标志栓

预埋式沉降观测点测量标志栓

内膨式沉降观测点螺杆测量标志

临时性控制点圆心钢钉测量标志

临时性控制点十字钢钉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警示牌

篇3:辽宁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关于辽宁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使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设置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

第五条 新建测量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避让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军事等设施。

新建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应当与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持安全使用距离。

第六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应当符合测绘科技发展和国家大地控制网布局要求,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设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筑物,需要改建或者拆迁时,应当事先通知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签订测量标志保管委托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保管委托书抄送测量标志设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单位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确认保管单位或人员,并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签订测量标志保管委托书和送交备案。

第十条 测量标志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保管委托书的约定,进行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二)对测量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制止移动或者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并定期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测量标志的保护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补助制度。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其他部门设置的'专用测量标志的保管补助经费,由设置部门安排。

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建筑物;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

(七)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

(八)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和我省测量标志保护情况,制定全省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四等以上三角点、水准点和D级以上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站)等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普查周期为5年。

其他部门设置的专用测量标志由设置部门组织普查维修。

第十五条 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其他部门设置的专用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经费,由设置部门安排。

测量标志的有偿使用收入用于补充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其他部门设置的专用测量标志由设置部门建立档案,并将档案目录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测量标志委托保管登记表、测量标志汇总表和标绘在1:20万或1:25万地形图上的测量标志分布图;

(二)测量标志的检查、普查、维修资料;

(三)测量标志占用土地的有关资料;

(四)测量标志的建设、迁建和查处损毁测量标志案件的有关资料;

(五)测量标志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量标志巡查制度,制定巡查计划,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问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地、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处5000元罚款;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或者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测量标志保管单位、人员查询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办理审核批准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篇4:浅析如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浅析如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摘 要】目前,我国电力企业的电力设施存在着很多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影响了电力企业的正常发展,也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威胁。因此,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是电力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需要国家、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本文总结了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建议,希望能对企业有所帮助。

【关键词】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电,同样,电力企业离不开电力设施,它们是息息相关的。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企业和社会的关注,但电力设施的保护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1.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严重

电力设施分布面积广,数量多,不好看管,再加上电力设施的价钱高,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很严重,盗割电力线路、拆盗线路塔材和金具、拆盗配电变压器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给电力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引发了很多电网安全事故,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自身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安定。企业和国家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盗窃现象依然泛滥,成了企业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

1.2电力执法部门执法不力

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主体由原来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变为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由于行政执法权的变更,给电力企业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再加上电力设施分散广、密度大,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受到限制,不能很好的执行工作,在发生问题后,公安部门也只是走过程,做样子,不能立案侦查,使丢失的设施无法找回,不法分子还逍遥法外继续进行破坏活动。执法部门的工作没有落实在实际中去,收效甚微。

1.3缺乏法律武器的保护

法律是保护企业和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武器,如果没有武器,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就暴露在不法分子的眼里,很容易受到侵害。我国关于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使电力设施保护没有依据,当电力的法律法规与别的土地资源类的法律相冲突时,总会舍弃电力方面的利益,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不能很好的进行。

1.4缺乏法律意识

不法分子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才行使盗窃或者破坏行为,企业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疏于管理,执法不力,人民群众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纵容了不法分子的行为,从而也损害了自身利益,威胁到自身财产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由于政府和企业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不能很好的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遇见盗窃行为也不制止,使得不法分子在白天也敢猖狂作案,造成了很多本可以弥补的损失。

2.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2.1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之类的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电力设施不但关系到企业和国家,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2.2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可以和乡镇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一旦出现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政府应该立即处理,集中力量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案件,减少损失。

2.3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以减少偷盗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2.4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这些高科技产品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

3.注意证据的收集及保存

只有各证据有机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破坏电力设施证据必须使犯罪事实和手段非常清楚,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破坏电力设施”的构成要件。目前,我国法定的证据有7种: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笔者认为在反破坏电力设施工作中特别要注重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材料四种证据。

(1)书证。证据中《用电检查记录》就是书证的形式,其内容应详细记录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真实情况,并经供用双方在场人员亲笔签字认可,加盖供电人、用电人印章。用电人在场人员为非法人授权代理人的,应取得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或旁证。书证内容不得涂改、更改。以复制、截图、打印等方式取得的,应说明其来源。

(2)物证。证据中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是最重要的证据。提取、封存物证要注意保持物证的原始状态。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中大多有物证可寻,如:采用工具、仪器,被损坏的电力设施、线路、计量器具等,封闭计量柜(箱)内非供电企业工作人员遗留的物品、指纹等。提取破坏电力设施有关的工具、证据应向用户开列清单(一式两份),要求用户签字认可。无法带回的应拍照或摄像备查、封存。

(3)证人证言。证据中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证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但由于他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供电部门在调查此案时,请他出面作证。

(4)视听资料。证据中的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摄像反映出来的形象和音响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摄像储存介制、传真资料、胶卷、电子计算机装置等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在采取录音方式取证时,必须征得被录音人同意)。视听资料要注意保证连续性和真实性。收集视听资料要注意客观、真实、全面,内容要连贯、前后衔接。必要时,要将录制时间、地点、录制人的姓名等录入。不能对其原始载体进行剪辑、编辑。

(5)当事人陈述。证据中的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查处案件中涉及人员(如业主、见证人)向查处办案的人员所作出的陈述与承认。

(6)鉴定结论。证据中的鉴定结论是指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专业知识人员经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指定,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作出的科学结论。

(7)勘验笔录。窃电证据中的勘验笔录,是指公安、司法或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对物证和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检验的真实记录,包括文字记载、绘图、照片、摄影等。

【参考文献】

[1]李坚.构建县级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思考[J].云南电业,,(9).

[2]钱祥鹏.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J].电力安全技术,,(12).

篇5:做好汛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负责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的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目前,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已经进入汛期。据预测,2017年我国极端气象水文事件可能多发,区域暴雨洪水可能重发,登陆和影响我国的台风可能偏多偏强。我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途经地区地质条件复杂、灾害频发,易受到汛期极端天气影响,引发油气管道灾害事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0号)工作部署,做好汛期准备,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油气管道安全度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汛期管道保护工作摆到突出位置

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油气管道企业要高度重视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新理念,认真吸取去年“7·20”川气东送管道地质灾害火灾事故等汛期油气管道事故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汛工作方案,落实管道保护安全责任,做好汛前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汛期油气管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防范管道灾害事故

油气管道企业要健全各级防汛工作组织体系,明确防汛责任分工,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分管领导应亲自检查推动,将责任切实分解到各个部门、各个现场、各个岗位,实现防汛责任制度全覆盖。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与安全监管等部门紧密合作,齐抓共管、切实做好防洪度汛期间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针对重点区域、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督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落实防汛安全措施;要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联系,确保及时掌握灾害信息,完善预警通信系统和发布机制,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做好信息共享、资源共享。

三、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度汛隐患

油气管道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前安排,超前准备,结合实际情况完善防汛工作方案,细化防汛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度汛隐患。要对汛期管道安全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重点防范区域,关注暴雨、山体滑坡等对管道设施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管道运行安全。要加强管道高后果区的现场勘查,必要时采取灾害体加固、削方,管道硬覆盖、套管等预防性防护措施。要定期检测、巡查、修复水保设施。要组织开展防汛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人员预防和应对能力。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地区要增加值守力量,加密巡查频次,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上报并迅速处置。

四、健全应急协调机制,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油气管道企业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应急响应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监测预警、应急保障、抢险救援、社会动员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进一步完善油气管道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与上级公司和地方政府相关预案的有效对接,强化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的统筹使用和调配。要加强汛期防灾救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应急知识。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信息报告及时准确。险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程序,做到领导组织到位、技术指导到位、救援人员到位、装备物资到位,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各油气管道企业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油气管道保护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字[2017]130号)要求,于5月31日前报送汛期油气管道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方案,同时认真做好汛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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