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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承诺书是否合法

2022-05-28 05:12:4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feidaokuan520”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5篇离职承诺书是否合法,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离职承诺书是否合法,欢迎您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职承诺书是否合法

篇1:试用合同是否合法?

“先签定三个月的试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再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四金,”这是7月27日“香港-浦东联合人才招聘会”上,某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对应聘者的一番话。

这看似合理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自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条例》)对此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所谓“试用合同”,其实是无法可依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了试用期合同,也就默认了劳动关系的成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总则及社会保险和福利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用人单位所谓再“办理四金”的说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根据劳动部[]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表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段特殊时期。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试用合同”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若以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则“不得设试用期”。如未重新签订的,该“试用合同”则为部分无效合同。至于合同是否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条例》第十条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而简单的“试用合同”显然是不能完全具备的。这样,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所谓“先签订试用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四金”的说法和做法是违法的,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篇2:社保代理是否合法

社保代理是否合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有些地方对委托代缴社保行为进行了规范,如7月1日实施的《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规定,“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单位代办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事务时应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被代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办员工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应提供被代理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经被代理单位确认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等资料。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单位代办社会保险事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代理的规定,在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时,不得将被代理单位的职工以代理单位职工的名义登记参保。”

从上述文件亦可看出,用人单位可以委托代理公司以公司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即社保账户仍是公司的`账户,可称之为“代办社保缴费”),但明确禁止以代理公司账户名义缴纳社保费(此时社保账户是代理公司的账户)。从某种程度上说,后者的社保代缴行为冲击国家的用工登记制度(实际用工单位和登记的用工单位不一致),并不为政府所倡导。

目前上海、广州等多地在外地员工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居转户过程中,要求劳动合同单位必须与社保、个税缴费单位一致,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导向。员工对户口的利益诉求也间接会倒逼企业规范社会保险代缴行为。

因此,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对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诉讼风险。

篇3:绩效考核制度是否合法?

问:我与公司的合同规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为正式工资的8折,转正后工资为1600元。转正后公司出台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与工资直接挂钩。如考核成绩良好,发放全额工资;如不合格,就扣除15%工资。这个的绩效考核制度在我的合同中并没有。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原先签订的合同?公司要求我们签订新合同的话,是不是违法?

答:您谈的问题实际上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一个比较难回答的问题,即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新订立的规章制度是否对已有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

从法理上讲,劳动合同签订后就具有法律的效应,对合同的修订必须要由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单方的更改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

但是劳动合同又不同于其他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不断改善自己的生产经营管理,也需要不断推行新的规章制度,如果这些新的规章制度只对后进来的人员有效的话,势必造成一个单位内的不同政策,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无法管理的。而且在不少合同中有关于劳动者必须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条款,因此也可以看作是对新规章制度的事先约定。因此,您可以看看合同的其他条款,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同时也要看单位新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是否对职工的利益造成侵犯。

篇4:合法装载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为确保货物在公路上合法、安全、顺畅通行,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运输行为,就合法装载运输货物。特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法装载责任书。

一、责任单位认真抓好日常货物运输(包括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和企业出厂的产品等运输)的源头管理,按照车辆车货总重标准(即二轴20吨、三轴30吨、四轴40吨、五轴50吨、六轴以上55吨、严禁55吨以上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合法装载,确保超限车辆不出厂门、不进入公路行驶。

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履行路政管理义务,防止个别承运本企业货物的.车辆,为谋取不法利益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货物,路政管理部门配合责任单位加强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管,不定时抽捡责任单位的货物运输车辆,对抽检到有超限的货运车辆路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防止因非法超限运输行为危及公路安全和引发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单位确保承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承运驾驶员技术娴熟安全行驶公路,并固定承运车辆定车定人驾驶,如需变动应向路政部门通报。

四、如果责任单位违反以上承诺疏于合法装载货物的源头管理,造成运输本企业货物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由此所引发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责任单位承担。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xx单位、责任单位各持壹份。

责任单位:

年月日

篇5:合法装载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为确保货物在公路上合法、安全、顺畅通行,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运输行为,就合法装载运输货物等相关事宜,xxx路政所与承诺单位进行商榷。承诺单位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承诺单位认真抓好日常货物运输(包括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和企业出厂的产品等运输)的源头管理,按照车辆车货总重标准(即二轴20吨、三轴30吨、四轴40吨、五轴50吨、六轴以上55吨、严禁55吨以上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合法装载,确保超限车辆不进出厂门、不进入公路行驶。

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履行路政管理义务,防止个别承运本企业货物的车辆,为谋取不法利益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货物,路政管理部门配合承诺单位加强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管,不定时抽捡承诺单位的货物运输车辆,对抽检到有超限的货运车辆路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防止因非法超限运输行为危及公路安全和引发安全责任事故。

三、承诺单位确保承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承运驾驶员技术娴熟安全行驶公路,并固定承运车辆定车定人驾驶,如需变动应及时向路政部门通报。

四、如果承诺单位违反以上承诺疏于合法装载货物的源头管理,造成运输本企业货物(包括购进的原材料和出厂的产品运输)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由此所引发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承诺单位承担。

五、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路政管理部门、承诺单位各持壹份。

负责人:

20xx年xx月xx日

篇6:合法装载承诺书

为全力支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维护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不为无牌无证、证照不齐,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装载货物,不超标准装载。

二、货运车辆一律开单出场,不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放行超限超载出站(场)。

三、货运车辆运输货物做到无洒漏无扬灰,对于易洒漏有扬灰货物采取篷布覆盖等防护措施。

四、自觉服从和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不夜间偷运、不冲关、不乱停靠车辆。

五、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及时向主管部门举报。

六、如有违反承诺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株洲全鑫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8月12日

篇7:合法装载承诺书

xx位 头合

责任书

装单源法载

Xx单位源头合法装载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为确保货物在公路上合法、安全、顺畅通行,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运输行为,就合法装载运输货物。特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法装载责任书。

一、责任单位认真抓好日常货物运输(包括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和企业出厂的产品等运输)的源头管理,按照车辆车货总重标准(即二轴20吨、三轴30吨、四轴40吨、五轴50吨、六轴以上55吨、严禁55吨以上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合法装载,确保超限车辆不出厂门、不进入公路行驶。

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履行路政管理义务,防止个别承运本企业货物的车辆,为谋取不法利益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货 物,路政管理部门配合责任单位加强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管,不定时抽捡责任单位的.货物运输车辆,对抽检到有超限的货运车辆路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防止因非法超限运输行为危及公路安全和引发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单位确保承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承运驾驶员技术娴熟安全行驶公路,并固定承运车辆定车定人驾驶,如需变动应向路政部门通报。

四、如果责任单位违反以上承诺疏于合法装载货物的源头管 理,造成运输本企业货物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由此所引发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责任单位承担。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Xxxxxxxxxxx单位、责任单位各持壹份。

xxxxxxxxxx单位: 责任单位:

年 月 日

篇8:合法装载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为确保货物在公路上合法、安全、顺畅通行,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运输行为,就合法装载运输货物等相关事宜,XXX路政所与承诺单位进行商榷。承诺单位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承诺单位认真抓好日常货物运输(包括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和企业出厂的产品等运输)的源头管理,按照车辆车货总重标准(即二轴20吨、三轴30吨、四轴40吨、五轴50吨、六轴以上55吨、严禁55吨以上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合法装载,确保超限车辆不进出厂门、不进入公路行驶。

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履行路政管理义务,防止个别承运本企业货物的车辆,为谋取不法利益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货物,路政管理部门配合承诺单位加强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管,不定时抽捡承诺单位的货物运输车辆,对抽检到有超限的货运车辆路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防止因非法超限运输行为危及公路安全和引发安全责任事故。

三、承诺单位确保承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承运驾驶员技术娴熟安全行驶公路,并固定承运车辆定车定人驾驶,如需变动应及时向路政部门通报。

四、如果承诺单位违反以上承诺疏于合法装载货物的源头管理,造成运输本企业货物(包括购进的原材料和出厂的产品运输)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由此所引发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承诺单位承担。

五、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路政管理部门、承诺单位各持壹份。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 责任单位(本公司):

负 责 人: 责 任 人:

年 月 日

篇9:单位扣工资代替提前离职通知是否合法?

5月,30岁的张女士经面试、考试合格后,进入北京一家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合同中约定,张女士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如果张女士提出辞职,需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在试用期满3天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满后张女士若提出辞职,须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30天,才可离职,如果张女士违反上述公司规定,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酬,代替提前通知期。 11月10日,张女士因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向食品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希望能在年底之前与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因为新的工作单位要求她月1日必须到岗。 食品公司人事部门则告诉张女士:“离职手续最早也只能在2012年12月11日办理,因为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你若在2012年12月11日前执意离职,单位就要按规定扣除你一个月的工资,你自己考虑。” 张女士递交辞职申请后,一直在食品公司工作至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1日,张女士到新单位报到。 几天后,张女士抽空回到食品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食品公司同意与张女士办理离职手续,但前提是扣除张女士一个月工资。 张女士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合理,但由于食品公司执行的是工资下发制,她2012年11月的工资还在公司未发,无奈只能放弃一个月的工资3200多元。 大家认为该食品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为什么?

[单位扣工资代替提前离职通知是否合法?]

篇10:是否应该离职

第一次发表日志,写的有些乱,见解:

大学毕业就一直在一家单位毕业,转眼间已经四年了,时光飞逝。

单位是私人企业,谈不上规模,但是利润惊人,老板永远都是穷的,没有钱。工资从原先的定额,到现在的浮动工资,当然,浮动是有范围的。呵呵。四年里,公司的的职务除了财务其他都干过,自己就是一块转,那里需要就望哪里放。老板是外地人,跟其过来了一批人,但现在基本都走了,原因?原因老板娘过来执政啦,女人一掺和,事情就不好做了,原先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了。原先过节什么的老板都会拿出一部分钱让远离家乡的人一起聚聚,钱不多,但是一片心意。老员工们都懂。但现在分文没有了。同事们的心冷了。。

公司搬家了,新招聘了几个本地人,紧着接就是勾心斗角,今天你去老板面前说说,明天他去说说,本来就小心眼的老板娘就喜欢听这小道消息,呵呵。把资深元老挤走了,带着一身臭名挤走了。。可悲。。现在的局面:老板让人家牵着鼻子走。。。。自己修不了的,外协修。

单位老职工越来越少,自己现在基本没事做了,拿着上等的工资,做着无意义的工作。。权当是拿生命来挣钱。。。

[是否应该离职]

篇11:年底离职,是否还有年终奖?

12月离职,能否领到年终奖?公司明文规定一年至少14薪,可是hr告知必须是在职才能领。百度了一下,有不少类似问题,给出的答案大都是应该有。请问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更新一下:和HR沟通,HR称是公司整体业绩达标才会发放,年终还未到,公司业界达标未定。所以不予发放。

[年底离职,是否还有年终奖?]

篇12:压一个月工资是否合法

压一个月工资合法吗

现在随着劳动法的逐渐完善,公司最多只能压半个月工资,如果超过半个月就属于违法。在职场中员工永远是最弱势的一方,所以职场上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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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纠纷:

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首先,你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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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工伤后私下达成协议是否合法

被诉人:某企业

案情:

1995年8月1日,在某市某县芦城乡狼垡二村某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亿发总公司)办公楼内,由某市某县狼垡二村经济合作社与某市美彩贸易公司双方签订了联营开办砂石料厂的联营协议。联营协议约定,在亿发总公司名下成立某市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砂石一厂(该单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下简称砂石一厂),并于同年12月14日领取了营业执照,负责人为张某。7月,经张某与某省县白沙乡三里庄村村民刘某协商,并经亿发总公司同意,砂石一厂自197月25日起由刘某一人经营,刘某支付张某投入的全部股份,自年7月25日起张某对砂石一厂不再负任何责任。至此,砂石一厂的负责人由张某变为刘某。随后,刘某雇用了来自某省某县的外来人员曾某等多人在砂石一厂做工。1996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曾某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皮带输送机传动滚筒部位不慎将右臂卷入,造成右上臂中断截肢的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砂石一厂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于1996年10月27日在曾某姐夫冉某及同乡的要求下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砂石一厂赔偿曾某因工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一切由曾某自理,”1996年11月17日,曾某以砂石一厂采取欺骗手段只给1万元赔偿金就与曾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亿发总公司支付因工致残抚恤金21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9万元、护理费12万元,辅助器械用具费等合计人民币33.9万元。

分析意见:

曾某因工负伤事实清楚。砂石一厂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砂石一厂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应当视同法人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曾某工伤事故发生在1996年9月12日,国家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此次事故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当事人1996年10月27日达成的谅解协议违反《某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仲裁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后劳动能力评定及赔偿标准》及申诉人的伤残程度(工伤叁级),被诉人砂石一厂给付申诉人曾某一次性工伤赔偿金57676.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元尚应支付47676.00元;

2.被诉人砂石一厂给付申诉人曾某假肢用具费1000.00元;

3.本案仲裁费由砂石一厂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篇14:无薪年假是否合法?

入职某公司不到一年,按照该公司规定新员工不享受5天的带薪年假,但可以休息5天,但要扣除这5天的工资,想问一下,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哪些法律依据?多谢!

[无薪年假是否合法?]

篇15: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软件外包公司(上海微创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为新财年损失了一些项目,多出了一些闲置人员,暂时不能进项目,所以于今天(2010年8月4号)向我们提出让我们离职,工资放到8月13号,不过跟我们说的时候是美其名曰“发放带薪假期,便于我们在家找工作。”我们不同意,要求公司赔偿1个月的工资(我们在公司工作即将满1年)公司说不会走赔偿这条路,如果不同意这个协商,以后就要对我们实行待岗制度和监管,派HR每天看着我们,不允许访问外网,不允许随便请事假(说这样我们就不能随便出去面试),还会每天给我们分配不可能做完的工作,并鸡蛋挑骨头来评定我们的performance不好,并说等将来的公司打电话进行任职前调查时也不会给我们说好话,可惜我当时没把这些谈话录下来,没留下证据。想请大家帮忙看看,公司这些要求合法吗,能不能申请仲裁呢?我们要求公司给1个月的薪水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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