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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

2024-05-14 08:18:4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huangja”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我州“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我州“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我州“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1:我州“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

我州“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了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并相继批准出台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改革率先在上海市启动,目前试点已扩至9个省、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20××年4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即“1+6”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

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非常重视我州的“营改增”试点工作,责成州人大常委会就“营改增”试点对我州地方税收和财政收入以及企业税负的影响等方面做好先期调研工作。六月初,州人大常委会召开州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下发了《关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全面部署了“营改增”调研工作。会后,州国税局和州地税局迅速行动,拟定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开展试点企业税负和收入的测算,分析“营改增”对相关行业企业及我州税收产生的影响,做了大量繁琐、细致的工作,顺利完成了“营改增”纳税人户籍由地税向国税的交接。六月中下旬,州人大财经工委在常委会主管主任闵光道的带领下,就“营改增”工作分别到州国税、地税、财政和部分企业进行了调研摸底。7月3日,组织召开了州暨延吉市“营改增”座谈会,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闵光道,州人大财经工委,州国税、地税、财政,延吉市人大、国税、地税、财政及延边东北亚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一、基本情况

根据《延边州国家税务局、延边州地方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户籍交接方案》,全州国税、地税部门进行了“营改增”户籍交接工作,国税部门共接收地税部门提供的“营改增”户籍19741户,占地税管理总户数的16.65%。交接户中交通运输业15701户,现代服务业4000户,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广播影视行业37户,铁路运输业3户。交通运输业的15701户中个体出租车6127户,占39%;货运和客运9566户,占61%。经过两次审核,截止6月21日共确认“营改增”户籍16745户,并导入到国税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按企业类型划分,企业共有1631户,占9.74%,个体共有15114户,占90.26%;按行业划分,交通运输业共有14480户,占86.47%,现代服务业2265户,占13.53%。

未确认的户籍为2996户,包括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无法联系到的纳税人、非正常或已注销的纳税人。

二、“营改增”试点对我州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增值税税负有增有减,但总体税负下降。试点后,原来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全部保留过渡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对全州税收收入产生较大影响,而对发生应税收入纳税人的税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化。

为提前做好效应分析,现以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企业上报的数据为依据,对全州税制转换后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初步测算。

(一)“营改增”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

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大面积下降

一是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原来按收取的全部价款的3%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不含税价款的3%缴纳增值税,即换算后只按收取的全部价款的2.91%(1/1.03*3%)缴纳增值税,每个纳税人税负都下降0.09%。20××年,全州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中,共有183户纳税人缴纳营业税343万元,“营改增”后将减少税款10万元,下降2.92%。

二是7个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原来按收取价款的5%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也只按不含增值税税款的3%缴纳增值税,即换算后只按收取的全部价款的2.91%(1/1.03*3%)缴纳增值税,每个纳税人税负都下降2.09%。20××年,全州部分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中,共有610户纳税人缴纳营业税1812万元,“营改增”后将减少税款757万元,下降41.78%。

2.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有增有减,但总体税负下降

(1)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降幅较大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由3%提高到11%,虽然提高幅度较大,可是由于对购进固定资产、汽油、汽车配件、修理修配、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总体税负下降。但该行业有的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幅较大,比如延边东北亚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因车辆等大部分固定资产均是试点前购置,进项税不能抵扣,所以税负大幅增长。20××,全州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中,共有16户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其中,税负下降的有12户(有10户企业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产生应纳税额),税负增加的有4户。上述16户纳税人20××年度共缴纳营业税1194万元,“营改增”后将减少税款785万元,下降65.75%。

(2)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化不大

一是“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等6个行业虽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但外购的固定资产、原材料、水电、办公用品等项目都可以按17%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税负比原来营业税的5%要低。20××年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共33户,经测算,现代服务业税负由5%下降到4.12%,税负变化较小。其中,税负下降的有14户,税负增加的有19户。上述33户纳税人20××年度共缴纳营业税1506万元,“营改增”后将减少税款57.19万元,下降3.8%。

二是“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虽然购进固定资产、机器设备、配件、修理修配支出都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整个税负要比原来营业税的5%要高。到目前为止,我州“营改增”纳税人中还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有形动产租赁业纳税人,故不产生影响。

(二)“营改增”对我州税收和财政收入的影响

20××年9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营改增”扩大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强调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而且,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答复意见,暂定“营改增”收入预算级次全部为地方级,即延边州所属县(市)的“营改增”收入100%划归所在县(市)。但是“营改增”改革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因税制、税率等因素的变化,会对全州税收收入带来减收。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如现代服务业降幅为41.75%);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经初步测算,20××年“营改增”纳税人共缴纳营业税4855万元,“营改增”后将缴纳增值税3246万元,减少地方财政收入1609万元,减税幅度为33.14%。

注:“营改增”试点从20××年8月1日起实施,因税制转换实际影响税收收入的月份为4个月(9-12月),这期间将减收536万元(1609/12*4)。

(三)“营改增”对我州经济发展的预期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试点企业的总体税负基本下降,因此,有利于试点企业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从而扩大企业投资,加快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进而加速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第三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带动和引领作用。

1.有利于降低第三产业整体税负水平。从上海试点效果来看,“营改增”试点改革降低了大部分纳税人的负担,拉动了第三产业发展。从外部需求看,“营改增”后,服务贸易出口可以与货物出口一样,纳入退(免)税范围,推动服务类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服务贸易比重提升,从而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州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2.对深化产业分工带来积极效应。一方面,“营改增”后,我州现有营业税纳税人消除了重复征税,有助于加快生产性服务外包发展,促进第三产业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我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税款不能抵扣的问题也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促进第三产业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将推动三次产业之间更为广泛的分工协作与融合发展。

3.小规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按照上海试点方案,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按照小规模企业管理,改征增值税后,这部分纳税人税率由原来营业税5%降为适用小规模征收率3%,税负明显下降。据上海运行试点情况,小微企业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

三、做好“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时期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其目的是规避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们要按照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以结构性减税推动结构调整与改革,以“营改增”为重要抓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改革与完善财税体制,为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增添动力和活力。

(一)建立“营改增”统筹协调机制。建议由州政府牵头,协调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加强对“营改增”的前期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深层次的摸底调查。重点分析我州目前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发展现状、产业结构以及营业税的构成占比分析等重要数据,进行政策实施后相关数据的测算,同时就政策执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提前进行研究,提出相应合理化建议。

(二)设立“营改增”财政专项资金。为保证“营改增”改革平稳过渡,建议州政府借鉴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给予财政扶持。相关企业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由财政、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的措施。

(三)进一步重视第三产业发展。从我州情况看,如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虽然会使我州的企业减轻一些税收负担,但同样会对我州的税收收入造成一定影响。建议进一步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积极与大学科研院所和知名服务企业联姻,大力引进高素质的服务人才,通过设立总部经济或二级分支机构等形式,创办现代物流和服务企业,积极发展、大力扶持、精心培育第三产业,减少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给我州税收收入带来的影响。

(四)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培训和引导。鉴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同,建议加强对涉及“营改增”企业的培训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引入社会力量,通过集中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确保对改革企业培训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提前开展管理、税务、财务、运营等人员培训,审视自身经营的情况和商业安排,深入分析增值税改革可能带来增值税成本、现金流等方面的影响,提前做好与改革试点相关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等。

篇2:营改增调研报告

关于营改增调研报告

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前期充分调研、周密安排、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圆满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扶持政策到位,社会反应良好,达到了阶段性目标。截止目前,我市共确认“营改增”纳税人802户,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以来整体运行情况

(一)“营改增”纳税人户管情况

1。按类型划分:截止末,我市共确认“营改增”纳税人550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02户,小规模纳税人448户;截止目前,共确认“营改增”纳税人802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41户,占17。58%,增长38。24%;小规模纳税人661户,占82。42%,增长47。54%。总户数比20末增加252户,增长45。82%。

2。按行业划分:截止年末,我市共确认“营改增”纳税人550户,其中陆路运输服务206户;水路运输服务24户;研发和技术服务14户;信息技术服务13户;文化创意服务144户;物流辅助服务65户;有形动产租赁服务42户;鉴证咨询服务42户;截止目前,共确认“营改增”纳税人802户,其中陆路运输服务 218户,占27。18%,增长5。83%;水路运输服务27户,占3。37%,增长12。5%;研发和技术服务43户,占5。36%,增长207。14%;信息技术服务28户,占3。49%,增长115。38%;文化创意服务246户,占30。67%,增长70。83%;物流辅助服务88户,占10。97%,增长35。38%;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2户,占8。98%,增长71。43%;鉴证咨询服务80户,占9。98%,增长90。48%。

从占比看,文化创意服务、陆路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企业户数比例最高,分别为30。67%、27。18%、10。97%;从增长幅度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为前三位,分别是207。14%,115。38%,90。48%。

(二)开票情况

截止目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累计开票4422份,其中开给省内2938份,开给省外纳税人1484份;累计开票金额4642。80万元,其中开给省内2143。78万元,开给省外纳税人2499。02万元。

(三)税款入库情况

截止目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累计入库增值税2823。09万元,其中一般纳税人2433。36

万元,占比86。19%,小规模纳税人389。73万元,占比13。81%,申报率、入库率均为100%。

(四)企业税负增减情况

截止目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累计税负减少23。58%,减少税额871。11万元。分行业看,交通运输累计税负减少4。99%,减少税额86。17万元,其中陆路运输服务累计税负减少6。41%,减少税额104。35万元;水路运输服务累计税负增加18。52%,增加税额18。18万元。现代服务业累计税负减少39。87%,减少税额784。94万元,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累计税负减少26。29%,减少税额130。78万元;信息技术服务累计税负减少48。96%,减少税额12。29万元;文化创意服务累计税负减少18。66%,减少税额68。56万元;物流辅助服务累计税负减少58。81%,减少税额467。55万元;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累计税负减少36。05%,减少税额71。65万元;鉴证咨询服务累计税负减少40。02%,减少税额34。11万元。

税负下降最大的前四位分别为物流辅助服务,58。81%; 信息技术服务,48。96%;鉴证咨询服务,40。0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36。05%。

(五)财政收入增减情况

1—4月,试点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1558。14万元。按增值税申报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去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税额计算,整体减少税收647。17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301。22万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税额相比,减少税收138。76万元,税收减少明显。

自去年10月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正式实施以来,纳税人累计税负减少23。58%,减少税额871。11万元。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成效

(一)避免重复征税。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增值额” 是指纳税人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在产品进入最终消费环节实行环环抵扣,而营业税是在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某个环节额外增加了一道税,“营改增”试点使纳税人所购的服务类产品等所含税额可以抵扣,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了重复征税。如:淮南矿业集团某三产公司,为淮南煤矿从事煤矸石清运,从企业集团角度看:该企业“营改增”业务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来说,一方是销项税,一方是进项税,税款抵平,企业集团内部的装卸搬运业务增值税税负降至为0,彻底消灭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

(二)降低企业税负。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与原营业税规定计算缴纳的营业税相比,税负累计降低23。58%,减少税额871。11万元,减税效应明显。即使是交通运输企业,从中长期来看,随着企业管理逐步规范,规模越来越大,其购进的大量运输工具、油料、修理费等都可以按17%抵扣进项税,税负也将会明显降下来。

(三)延长抵扣链条。由于此次“营改增”试点的“1+6”行业,与第二产业紧密相连,将增值税抵扣链条直接延伸到第二产业,有力的促进了第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  如:某煤矿瓦斯治理公司,其治理煤矿瓦斯的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每年瓦斯治理研发服务收入达几亿元,“营改增”后,由于该公司服务的对象均为二产的煤矿生产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抵扣税款,“治理技术+税收政策”无疑给企业插上了腾飞的双翅。

(四)优化产业分工。从长远看,“营改增”政策可以促进产业间、产业内的分工与合作,有利于从总体上提高经济效率,而经济效率的提高,有助于降低总体物价水平,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相关行业的分工与专业化,同时减轻相关行业消费者的负担,从而进一步刺激需求,以此种方式形成良性循环。我市实行“营改增”后,可以获得制度分割带来的收益,相关企业和人员也会向我市集聚,从而可以增强产业竞争力,增强城市与区域竞争力。

(五)促进行业发展。通过试点,我市实行“营改增”后,可以促进部分行业迅猛发展。如:我市公交企业,充分利用“营改增”试点固定资产可以进项税抵扣的政策,来刺激企业扩大再生产,大量购进豪华公交客车,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极大地方便了老百姓出行。增值税抵扣链条打通后,企业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增强了服务业竞争能力,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从而吸引更多资源包括民间资本向现代服务业集聚,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规模扩大和集聚。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始至今,本市新增试点纳税人433户,且新办户数基本呈上升趋势。

从行业分布看,新办试点企业最多地集中在文化创意服务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改对新兴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试点工作主要做法

(一)组织领导到位。市政府成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诚同志为组长,市财政、国税、地税、人民银行等10个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建立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试点工作联络员制度,明确了工作职责任务,为我市改革试点有序推进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前期准备到位。2012年8月27日,我市召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对方案制定、预算管理、政策解答、系统培训和宣传营造等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和落实。同时,组织了对交通、服务业大型企业“营改增”相关情况的调研,开展税源情况摸底调查和相关行业纳税人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及时完成了试点纳税人基本信息资料的移交工作,分析“营改增”试点对于财政收入、企业税负的影响。通过多方调研和数据分析,据测算,我市开展改革试点对现代服务业减税效益明显,对财政减收、企业负面影响均在可控范围内。

(三)政策保障到位。鉴于国家税权和税政统一由国家制定,地方遵照执行,我市在认真吃透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及时转发了省各类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淮南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关于开展“营改增”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扶持资金办理流程的通知》等文件,实施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并把相关政策汇编成册供县区财税部门、“营改增”试点企业学习掌握。截至目前已办理财政补贴96。93万元。

(四)宣传营造到位。及时向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密切关注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积极利用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营改增”的意义和政策精神、工作进展情况,在《淮南日报》刊发“营改增”试点政策解读、政策问答宣传专版2期;在市政府、财政、国税、地税门户网站开设了“营改增”试点宣传专栏,发布国家相关政策文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设置了咨询电话,及时做好政策解答和回复工作;制作电视专题片1期,采访报道试点实施、培训和企业动态,实现了高强度、多角度、全覆盖宣传,营造了良好氛围。

(五)培训解释到位。编制培训方案,分别开展了县区、市直部门领导干部培训、试点企业培训和银行系统培训47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解读政策,讲解了纳税申报操作、

政策申请兑付流程等业务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编印了500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文解读培训材料,向纳税人和工作人员传达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系列文件精神,达到了预期效果。去年9月16日,省政府召开全省“营改增”试点税制转换实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长曹勇就“营改增”工作做出了三点重要指示,要求各县区、部门全力以赴确保我市改革试点成功。

(六)跟踪服务到位。自“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市“营改增”领导小组多次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企业调研,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受到试点企业好评。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营改增”纳税人差额征税方面。按照试点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支付给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不能以扣除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允许其按小规模纳税提供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简而言之,对非试点纳税人采取“扣额法”,对试点纳税人采取“扣税法”,必将造成税负不公,同时也将给国税部门带来执法风险的隐患。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3%的征收率征收税款,而受票方一般纳税人按价税合计的7%抵扣税款,中间有4%的差额,国税机关难以判断业务的真实性,可能造成下游纳税人“虚假抵扣”的现象,国税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执法风险也同时产生。

(三)“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征税范围具体界定方面。由于“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征税范围注释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注释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难以界定的现象。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户籍清理方面。截止目前全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仅有802户,仍存在大量的“漏征漏管户”。

(五)“营改增”试点政策调研处理方面。鉴于目前“营改增”试点政策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如:挂靠出租车在地税局基本上不缴营业税,纳入国税局管理如何征收增值税,大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因无大量运输工具购进,再加之管理不规范,购进油料、修理费又取不到

篇3:融资租赁营改增的调研报告

融资租赁营改增的调研报告

为厘清融资租赁“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原因,并在充分征求融资租赁界和地方税务执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组织了全国范围内的“营改增”调研。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聘请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蔡昌,与论坛研究部共同组成调研课题组,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分别召开了“营改增”座谈会,调研了约50家融资租赁企业与北京、上海、广州、天津4个“营改增”试点地区共5家税务机关。为了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问题,课题组还制作了调查问卷,广泛地搜集融资租赁公司反映的问题和反馈的意见。

通过调研和实际案例测算,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了不少问题,“营改增”执行现偏差给企业和税务部门均带来了税负增加、税收减少的困惑。同时提出“两率”并行方案,方案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方向,也具有现实可行性。

执行情况与“营改增”本意现偏差

作为国家推进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营改增”的本意是: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财税[20xx]110号文也明确“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而从目前融资租赁“营改增”的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许多与“营改增”本意和基本原则相违背的现象,如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明显增加,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进口租赁业务重复征税等。

课题组调研了北京、上海、广州、天津4个试点地区共5家税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的一致反映是,诸多融资租赁企业反映税负增加,而税务局从融资租赁企业实际收到的税款减少,这无疑会给税务主管部门带来很大困惑。

融资租赁企业的困惑

首先是税负增加,而实际缴纳税款减少。

营业税方面,财税[20xx]16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适用税率5%。增值税方面,于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20xx]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17%。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等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抵扣。

对比两种税制下的政策,我们可以发现,营业税和增值税下的税基基本没有改变,而税率从5%提高到17%,提高了12个百分点,对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会提高12个百分点,这就直接导致“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增加2倍多。

课题组调研的50家融资租赁企业一致反映:“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明显增加。

9家金融租赁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20xx年实际缴纳营业税6.87亿元,若按增值税模拟测算,缴税金额约为19.95亿元,增幅达190%。

我们对一份真实的融资租赁合同进行测算,同一笔业务,营业税下应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总额为147971.70元,增值税下应缴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总额为430003.22元。“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幅度高达190.60%。

而实际缴纳税款减少,原因在于税负跨期效应。融资租赁企业普遍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明显增加,但是实际缴纳的`税款明显减少。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直租业务存在税负跨期效应。单个项目来看,项目前期进项大于销项,无需缴纳增值税,项目后期集中缴税。

下面举例进行说明:

20x1年1月1日,A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签订一项租赁期限为5年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购买价款为5000万元,租金总额为6000万元,分五期,每年年末各收取1200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单个项目考虑,20x1~20x4年,A公司每年都不用缴纳增值税,直到20x5年才需缴纳170万元增值税。如果企业有持续的业务增长,只要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企业就可能一直不需要纳税。但企业的业务量一旦出现下滑,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企业就会面临集中缴税。尽管进项抵扣可以为企业带来延期纳税的好处,但是增值税纳税时间与收入及现金流的不匹配,会给企业埋下潜在隐患。尤其对于中小企业和业务量波动较大的企业,税务跨期效应会在集中缴税时,给企业现金流带来巨大压力,不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与健康发展。

其次是售后回租“三流”难合一,出现重复征税。

财税[20xx]37号文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被业界称为“三流合一”,如果不能达到“三流合一”则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税务主管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求,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等必须保持一致,这样便于税务部门按照合同、票据实现控税管理,严格检查融资租赁业务的真实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3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该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在向租赁公司“出售”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人不能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却需要开给承租人一张增值税销项发票,出现票据流与资金流、合同流不一致的现象,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其三是售后回租重复征税。

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购买价款部分,将导致承租人在购置有形动产时,对购买价款部分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购买价款部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收。

此外,若承租人违约,承租人已经将进项发票进行了抵扣,又无法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出销项发票。使得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对资产收回再处置时,还得再开出一张销项发票,增加了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

售后回租重复征税违背了“营改增”的本意“消除重复征税”。调研中发现,很多租赁公司已经停止所有或者部分售后回租业务。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这一业务开展受阻,对于整个行业的打击不言而喻。

其四是银行利息等销售额扣除项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

财税[20xx]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完税凭证、签收单据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由出租方承担的贷款利息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是一般的借款利息凭证都不在增值税销售额能够抵扣的范围之类,实际操作中无法计算扣除。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银行开具的票证是否属于有效凭证、能否合法抵扣,成为困扰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的重要问题。

上海、北京、广州、天津各地税务部门,对银行票证能否作为抵扣凭证执行情况不一。有些税务部门明确,银行票证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这就导致融资租赁企业支付的罚款利息无法扣除,企业计税销售额过大,销项税额增大,税负增加。有些税务部门则默许银行票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但若税务主管部门之后对此做法不认可,可能会向融资租赁企业追缴税款,甚至罚款。

除了从银行贷款外,融资租赁企业还可能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发行债券、租约转让等方式借款。这些不同的借款渠道,如果不能获得符合政策要求的扣除凭证,就不能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各地政策执行的差异性,会导致相同经营状态下出现不同的税收情况,这既有悖于政策统一原则,也不利于实现企业之间的横向公平。

其五是免税或低税率购进租赁物进项抵扣不足和即征即退享受不到的优惠。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缴纳实行进项抵扣政策,如果购进的租赁物在购进环节享受了免税政策或者低税政策,则会造成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融资租赁企业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会增加。例如,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税优惠,租赁公司均难以取得租赁物价款的进项抵扣凭证。再如飞机融资租赁业务中,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可享受进口增值税4%优惠税率,融资租赁企业在出租这些飞机时,适用的17%的增值税税率,直接导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负增加。

财税[20xx]111号文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基本没有企业能享受到这项优惠,主要原因是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明确。财税[20xx]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而对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各地区的税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理解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解:一是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二是租息;三是租金全额即本金加上利息。

通过实际案例测算,以不同的分母计算实际税负,差别非常大:以息差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5%;以租息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2.5%;以租金全额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0.5%。

也就是说,只有以息差作为分母时,租赁公司才能达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受到调研的企业和税务局普遍反映,财税[20xx]86号文出台以后,税务主管部门多数以租金全额作为即征即退的分母,无法给融资租赁企业退税。

此外,财税[20xx]111号文中明确3%即征即退是试点期间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xx年~20xx年)期间完成“营改增”。待“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过渡期优惠政策能否延续还不得而知。而目前,多数试点地区租赁公司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可能都不会实际缴纳增值税,待试点期间结束,若即征即退政策不会延续,那么企业试点期间增加的税负就得不到补偿。

其六是令企业不得不改变设备业务模式。

如机动车直租业务无法开展,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企业可通过直租模式,开展机动车(包括汽车、吊车)、塔基吊装等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后,由于国内对机动车等实行特许经营,有特许经营资质才能开具机动车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没有特许经营资质,若开展此类资产的直租业务,拿到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却不能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承租人拿不到发票,就不能到车管所登记上牌,到安全部门备案。发票无法向承租人传递,直接导致所有机动车的直租业务全部停止。

此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只能转变业务模式,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让供应商把增值税发票先开给承租人,承租人拿到发票,就能到车管所登记上牌。

这一方式虽然解决了发票传递和登记上牌的问题,但是会出现上述的售后回租“三流”不合一、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由于现行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也会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此外,还有发票限额限量影响业务开展、存量资产购买价款的扣除、进口租赁重复征税、出口租赁出口环节免税难落地和资产卖断业务重复征税等问题。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xx]156号)第五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要领用大额专用发票,需经过严格的税务审批程序。且税务管理部门为了控制发票管理的风险,一般也不愿意让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大额发票。

而融资租赁业务一般单笔金额较大,达到几千万甚至几个亿,这样一笔业务可能需要开十几张甚至几十张小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票认证和管理工作带来不少麻烦。

再加之企业每月能够领取的发票数量有限,很容易造成企业当月增值税发票用完之后无法及时领购新票的现象,造成部分业务无法及时开票,影响业务开展。

关于设备购买价款,“营改增”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财税[20xx]111号文件允许设备价款是可以扣除,财税[20xx]37号文件规定扣除额不再包括设备价款。也就是说,若没有拿到增值税进项发票,既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在销售额中对设备购买价款部分予以扣除。这一政策变化对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能影响不大,但是对已有存量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会有很大影响。因为存量设备购进时若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在销售额中扣除,会使税收大幅增加。

设备进口环节会缴纳一次增值税,将进口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时,还需要缴纳一次增值税。这就是对同一业务征收两道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

根据财税[20xx]131号文件的规定,承租人为境外承租人,资产在境外使用的出口租赁业务,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出口免税审批依然没有落地,主要原因在于资产在境外使用没有合理的依据来判定。

营业税下开展资产买断业务,只需银行对租金的收益权缴纳营业税,租赁公司不承担费用。

“营改增”之后,有些税务局要求,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对租金全额继续缴纳增值税,同时银行要对买进来的租金缴纳营业税的,这就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

此外,有些税务局认为,资产卖断后,资产所有权已不归出租人,出租人不能再继续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就使得承租人无法拿到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建议“两率”并行

为有效解决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的问题,课题组在吸收各调研企业和税务主管部门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率”的解决方案。

“两率”即将融资租赁业务区分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实行两个税率: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租息等融资租赁收入部分适用税率6%。

此外,建议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差别征税,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

“两率”并行既符合“营改增”的基本原则,也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同时还能很好地化解“营改增”试点阶段暴露的问题。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在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环节,出租人销售的只是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只包含租息部分。因此,应区分出租赁公司租息,按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两率”并行能够保证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之间,围绕着有形动产,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保证融资租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也可很好地解决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税负增加,主要是增加在租赁公司的租息部分,税率由营业税的5%提高到17%。如果对租赁公司的租息部分按现代服务业的6%税率征税,考虑到抵扣因素,租赁公司税负没有增加,可能还会有所降低。同时解决售后回租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三流合一”。按照国税公告[20xx]13号文,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如果用不开发票的办法处理,在合法合规上存在着明显瑕疵,是不健康的,也很难持续。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区分出销售环节,对有形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亦可以使“3%即征即退政策”问题迎刃而解。3%即征即退政策由于计税分母过高,导致政策形同虚设,租赁公司无法享受。按“两率”的方式征税,租赁公司税负偏高的问题就可以得到彻底解决,即征即退政策也就不需要了。再者,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但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这一规定可以在承租人直接购进/进口适用免税或低税率的租赁物时,避免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抵扣在融资租赁环节不匹配或断裂。

“两率”并行具备可行性,营业税下的税基是租金当中的租息收入减掉资金成本,也就是说其实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业务的本金和租息部分本来就要进行分拆,核算是非常清晰的,而并不是因为‘两率’的政策导致本金和利息收入的分拆。融资租赁业务与现代服务业适用相同的税率6%,一方面没有否定原有“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业本质的界定,另一方面也没有创造出新的税率,而是适用了已有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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