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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2025-01-17 09:24:5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wainipym”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欢迎阅读与借鉴!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篇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领取告知书和申请表。通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按告知书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正式报告或个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三)、工伤认定结论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二代证需双面复印);

(五)、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受理

(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每季度组织一次鉴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能够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的,应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齐(特殊情况者,经批准可延长15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材料的,应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进行预审,如相关材料不能满足鉴定要求,根据专家的预审意见,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被鉴定人补充相关资料,被鉴定人应及时补充相关资料,否则,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三、鉴定

(一)、被鉴定人应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参加鉴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被鉴定人不需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被鉴定人应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用(280元)后再参加鉴定。

(二)、未按通知要求参加鉴定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资格。

四、结论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专家意见审定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及时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及其亲属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篇2: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

、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注:这是最新职工工伤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854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T 7341听力计

GB/T 7582-声学听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测定保护听力用

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 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GBZ 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 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 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 69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 81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 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 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4 总则

4.1判断依据

本标准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4.1.1门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3医疗依赖

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

4.1.4护理依赖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4.1.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4.2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4.2.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4.2.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4.2.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4.2.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4.2.5职业病内科门。

4.3条目划分

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中表B.1-B.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73条。

4.4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4.5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6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5 分级原则

5.1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2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3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5.4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5.5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6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7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8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9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

篇3:浅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浅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一、何种情况下,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并非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并非发生工伤后立即进行鉴定),只有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如何进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1.用人单位、工伤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均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期限可延长30日)根据鉴定意见做出鉴定结论。

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如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在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不同等级对应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构成伤残的,在十个伤残等级中,工伤待遇共分为三个档次,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工伤待遇:

第一档次:劳动者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第二档次:劳动者经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难以安排的,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档次:劳动者经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篇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一共分为5个步骤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分为5个步骤:

(1)工伤职工到所在市区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报鉴定材料,市直企业直接到市社保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科申报.

(2)工伤职工接到劳鉴委通知后,携带有效身份证和身体检查必需费用到指定医院进行查体,查体现场工作人员按科别顺序进行统计点名,申请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对鉴定确认表上的伤残部位或病种及其他信息进行确认签字,然后进行身体检查。

(3)鉴定查体医学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体征检查,并提出诊断意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根据查体结果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形成鉴定结论。

(4)鉴定查体结束后,鉴定经办人员对各种检查结果和档案材料进行检查整理,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一式3份,用人单位、鉴定申请人和工伤经办机构各1份。送达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和相对人,无法送达的,进行公告送达。

(5)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双方如无异议,可持鉴定结论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根据鉴定结论向用人单位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篇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篇6:珠海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1、职工因工受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委托函》或由公、检、法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出具评残《委托函》;

3、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办理时限:

鉴定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经办部门: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2121895);

2、香洲(电话:6182892)、金湾(电话:7263791)、斗门(电话:511990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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