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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

2023-12-17 07:51:0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carol2805”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与借鉴!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

篇1: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

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 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项目检查人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八条 检查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向质监机构提交如下材料(格式见附件1)办理公路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一)《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 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 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

(四) 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资质、执业证明材料;

(五)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成立项目监督工程师办公室,下达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格式见附件2),明确监督检查负责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补办,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建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向质监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施工、监理单位通过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建设单位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汇总申请材料上报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在申报材料通过审查后组织核验,只有通过核验的工地试验室才能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具体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第12号令)、《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3号)及《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鄂交质监〔2008〕19号)执行。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446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部办公厅质监字〔2008〕16号)和我省有关实施细则、办法及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综合检查时,对质量管理行为的全部内容进行检查,对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时,应结合工程进度确定检查内容。综合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第十七条 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每个在建公路建设项目综合性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巡视检查视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分别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指标以及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隐蔽工程或在竣(交)工验收时难以检测的项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质量性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质量问题,向有关单位下达《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限期反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下达《停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检查完成后质监机构应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第二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对检查问题和检查通报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于下达了《停工通知书》的,经复查合格,应填发《复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9)。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每次抽查完成后按照建设项目分别填写《项目检查数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过程中的抽查数据应汇总、分析和归档,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导意见。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质监机构应全省通报,并上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所有监督检查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以便有关单位查阅。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检查记录、检查通报、抽查检测报告、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数据汇总表及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月7日发布的《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2: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 为规范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建文[2007]210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省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1.3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建筑节能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1.4 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及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1.5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鄂建[2004]42号)(下称《程序》)的有关规定。

1.6 监督机构在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明确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部位和内容。

2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督

2.1 项目监督负责人召集工程参建各方进行监督交底时,应重点提出有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2.2 查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情况。

2.3 重点核查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情况。

2.4 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或本地区有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

2.5 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及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查看其相关审批手续履行情况。

2.6 抽查建筑节能施工单位资质和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

2.7 抽查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

2.8 监督检查(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要求的情况,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

3.1 建设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1.1 按规定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3.1.2 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1.3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1.4 如涉及建筑节能项目分包的,应将分包单位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

3.1.5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3.1.6 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建筑节能项目应全部施工完成,不得甩项。

3.1.7 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3.2 设计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2.1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2.2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建筑节能的做法和构造处理必须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并在设计交底时予以明确告知。

3.2.3 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3.2.4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3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3.1 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3.2 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3.3.3 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分包单位的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

3.3.4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3.3.5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对必须实行抽样复检的材料和设备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3.3.6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规定。

3.3.7 建筑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等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调试,调试结果应当符合设计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

3.3.8 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形成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3.3.9 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3.4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4.1 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质量控制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其具体内容包括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点、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旁站监理方案等。

3.4.2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须现场抽样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杜绝已淘汰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

3.4.3 对结构基层的处理,保温层的厚度和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施工,门窗及幕墙施工,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和工序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实施旁站监理。

3.4.4 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复查,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4.5 按规定主持建筑节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3.4.6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其中应载明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有关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情况及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情况的检查内容和检查结论。

3.5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5.1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3.5.2 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3.6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6.1 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资质及核准范围。

3.6.2 建筑节能相关材料和设备的检测内容和方法应符合建筑节能检测标准要求。

3.6.3 检测报告形成的程序及结论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6.4 检测发现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应及时上报当地监督机构。

3.7 监督机构应对每次检查(抽查)情况做好监督记录(见《程序》表五),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的强制性措施(相关表格见《程序》表六至表八);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4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4.1 材料和设备质量抽查重点

4.1.1 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指标应与设计文件要求相符。

4.1.2 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4.1.3 监理工程师对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情况。

4.1.4 监督检查时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产生质疑的,应责令施工单位对该建筑节能材料按一定比例重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2 墙体节能工程抽查重点

4.2.1 基层表面空鼓、开裂、松动、风化情况及附着物的处理等。

4.2.2 保温层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其保温、牢固、抗裂、防漏、耐久、防火等性能是否符合规定。

4.2.3 雨水管卡具、女儿墙、分隔缝、变形缝、挑梁、连梁、壁柱、空调板、空调管洞、门窗洞口等易产生热桥部位保温措施。

4.2.4 施工产生墙体缺陷部位的(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处理。

4.2.5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容易碰撞的阳角及门窗洞口转角处等特殊部位的保温层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4.2.6 隔汽层构造处理、穿透隔汽层处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处理。

4.3 非采暖公共间节能工程抽查重点

4.3.1 非采暖公共间(如普通住宅楼梯间、高层住宅疏散楼梯间、电梯前室、公共通道、公共大堂大厅、地下室等)按图施工情况。

4.4 幕墙节能工程抽查重点

4.4.1 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

4.4.2 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缝隙处理。

4.4.3 建筑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保温密封处理。

4.4.4 遮阳设施的安装。

4.5 门窗节能工程抽查重点

4.5.1 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间隙处理。

4.5.2 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及金属副框隔断热桥措施。

4.5.3 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情况。

4.5.4 外门窗遮阳设施的安装。

4.5.5 天窗安装位置、坡度、密封节能措施。

4.5.6 门窗扇密封条的安装、镶嵌、接头处理。

4.5.7 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及中空玻璃均压管密封和中空玻璃露点复检情况。

4.6 屋面节能工程抽查重点

4.6.1 屋面保温、隔热层铺设质量、厚度控制。

4.6.2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平整度、坡向、细部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措施。

4.6.3 屋面隔汽层位置、铺设方式及密封措施。

4.7 地面节能工程抽查重点

4.7.1 基层处理的质量。

4.7.2 地面保温层、隔离层、防潮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

4.7.3 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的粘结及缝隙处理。

4.7.4 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的隔断热桥保温措施。

4.8 采暖节能工程抽查重点

4.8.1 采暖系统安装的抽查内容:

采暖系统的制式及安装;

散热设备、阀门与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安装;

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安装及调试的情况;

分室(区)热量计量设施安装和调试的情况;

散热器恒温阀的安装。

4.8.2 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安装的抽查内容:

热力入口装置的选型;

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和调试的情况;

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及调试的情况;

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及各种阀门的安装。

4.8.3 采暖管道的保温层、防水层施工。

4.8.4 采暖系统安装完成后的系统试运转和调试。

4.9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抽查重点

4.9.1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的抽查内容:

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安装;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安装及调试的情况;

空调系统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设备安装。

4.9.2 风管的制作与安装的抽查内容:

风管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测;

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加固等处的冷桥处理。

4.9.3 各种空调机组的安装、与风管连接的情况及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检测。

4.9.4 风机盘管机组的选型及安装和调试情况。

4.9.5 空调与通风系统中风机的选型及安装。

4.9.6 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选型及安装。

4.9.7 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装置、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选型及安装。

4.9.8 风管和空调水系统管道隔热层、防潮层选材。

4.9.9 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及配件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安装和冷桥隔断的措施。

4.9.10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的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试检测。

4.10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抽查重点

4.10.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

4.10.2 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情况。

4.10.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的系统试运转及调试情况。

4.11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抽查重点

4.11.1 锅炉房动力用电、冷却塔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计量设备安装。

4.11.2 住宅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照明的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安装。

4.11.3 水泵、风机等设备的节能装置安装。

4.11.4 低压配电系统及照明系统检测。

4.12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抽查重点

4.12.1 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联动情况。

4.12.2 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与空调、采暖、配电和照明等系统联动运行、监测情况。

4.13 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和试验

4.13.1 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了各项测试、试验。重点抽查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工程系统性能检测。

4.13.2 测试、试验的批次、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4.13.3 测试、试验的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14 监督机构应对每次检查(抽查)情况做好监督记录(见《程序》表五),发现有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或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标准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的强制性措施(相关表格见《程序》表六至表八);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篇3: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5.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5.1.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分项工程验收全部合格,施工单位进行自验并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1.2 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5.1.3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5.1.4 设计单位出具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1.5 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5.2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应符合以下要求:

建设(监理)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含总、分包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节能设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5.3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内容

5.3.1 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执行标准是否准确;

5.3.2 对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

5.3.3 如发现验收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

5.4 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做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见《程序》表十二),监督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5.4.1 对节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5.4.2 对节能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5.4.3 对节能工程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5.4.4 对节能工程验收报告的评价。

6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1 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程序》表十三)中,应提出有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意见。

6.2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相应部分,填写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对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情况、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和材料监督抽测、检测情况、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等。

6.3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情况”中增加“建筑节能工程抽查及验收监督情况”栏目,填写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情况。

篇4: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7.1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组成部分。

7.2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7.2.1 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7.2.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7.2.3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7.2.4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7.2.5 建筑节能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等。

8 附 则

8.1 本细则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8.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同时废止。

节能方法有哪些

1、采用 保温材料。全世界36%的能源消耗在房屋的取暖和降温上。 瑞士和德国建造的“零能源消耗住宅”样板房显示,采用新材料和新方法进行取暖和降温,节能潜力难以估量。

2、更换灯泡。全世界20%的电力消耗在照明上,其中40%的电力是老式白炽灯泡消耗掉的。在发光量相同的情况下,节能 荧光灯不仅比白炽灯省电75%至80%,而且使用寿命也达到后者的10倍。

3、改进家用热交换器。热水器、取暖器和空调等能效其实很差,这些热交换器消耗的能源中只有一部分真正用来调节温度。 热泵将改变这一状况。热泵可利用室外空气中的热量或地热来为建筑物供暖或降温,几乎不消耗 传统能源。

4、改造工厂能耗设备。全世界的能源有约1/3被 工业部门所消耗,工业部门的节能潜力很大。例如,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三菱重工业公司利用炼钢炉 余热发电,节约能源超过70%。

5、驾驶 环保节能汽车。全世界1/4的能源用于交通运输,包括每年生产的2/3石油在内。交通运输领域的一些节能措施根本就不用花钱,比如说,保持轮胎适当充气就能提高能效6%。此外, 油电混合动力车等环保汽车在汽油消耗量相同的情况下,行驶里程可比传统汽车多出20%。

6、提高冰箱节能效果。居民用电一半以上用于家用电器,全世界1/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居民用电造成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造厂商已经把冰箱等白色家电的能效提高约70%,但在这方面仍有改进余地。

7、设法解决节能投资费用。 能源服务公司可以支付节能所需的设备改造费用,然后从客户节约的费用中扣抵。比如说,美国 加利福尼亚州一些能源公司通过为节能的消费者提供额外折扣,成功降低了高峰用电需求,有望省下大笔扩建电厂成本。

8、电视机不要开得很亮,音量也不宜过大,因为每增加1瓦音频功率,就要增加3~4瓦电功耗。

(1)调整 电冰箱调温器旋钮。夏季昼夜室内温度变化较大,睡前可转到“1”字,白天再拨回“4”字位置,同时电冰箱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以保证散热片很好地散热。

(2)把空调温度再调高1℃。一般温度设定以28℃为宜,如空调温度调高1℃,运行10小时大约能节省0.5千瓦时电,使用空调的睡眠功能则可以起到节能20%的效果。

(3)充分利用 电饭锅的余热。煮米饭时,当锅内沸腾后,将键抬起即切断电源,利用电热盘的余热,待几分钟后再按下按键,饭熟后电饭锅自动断开电源。

(4)使用电热水器应尽量避开用电高峰时间。夏天可将 温控器调低,改用淋浴代替盆浴,可降低三分之二的费用。

(5)多用节能灯。如果把白炽灯改成节能灯,在同样的亮度下,用电量可以减少到原来的五分之一。

(6)家用电器不要处在待机状态。如家用电器处在待机状态,既耗电又伤机器;电视机的亮度可以适当调低,这样既可省电,眼睛也不易疲劳。

(7)学校教室可以使用 人体感应开关控制教室照明,这样可以控制学生离开教室后不关灯造成的浪费。

篇5: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新方式论文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新方式论文

摘要:就如何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与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要求结合进行了探讨,提供了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督查工作新方式,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督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掌握公路工程质量状况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也应将具体工作同国家的各项要求结合起来,努力提升自身工作水平,不断改进督查工作方式方法。

1督查工作计划

在履行公路工程建设职责方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承担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工作时间、财务和人员等具体状况,制定督查工作计划,并通过法制部门的确认。

2“双随机、一公开”概述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在全国全面推行。督查中的“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督查开始前随机抽取督查对象,随机选派督查人员,督查后将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2.1“双随机”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具体的“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督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督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督查人员。

2.2“一公开”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实际工作,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制定具体的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开督查信息,形成监管合力。督查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将督查结果在部级网站或省级网站公开。

3“四个清单”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督查中应严格按照“四个清单”进行管理。“四个清单”即《督查任务清单》、《质量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清单》和《复查验收清单》。督查中使用的“四个清单”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使用。“四个清单”前后衔接,首尾呼应,形成有效的工作闭环。对于工程实体质量,《督查任务清单》应包含详细的督查内容、抽查指标、抽查频率、评价标准等;对于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督查任务清单》应包含具体的督查对象和详细的督查内容、抽查指标、抽查频率、评价标准等。对督查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督查情况通报》有关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在规定时限内向督查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清单》,对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并附整改报告、必要的检测报告、工程照片(整改前后对比)、责任追究情况等证明材料,以及整改期间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整改落实清单》,对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并填写《复查验收清单》。对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复查验收清单》中说明后续跟踪方式,并在问题整改后向督查部门提交《后续工作汇报》。对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处理。

4新方式在督查工作中的应用

4.1督查准备工作

督查准备工作包括确定督查组数量、督查组组长、“双随机”、确定督查依据、方式、内容、督查组分工、印发督查通知等。在开展“双随机”工作时,应由督查组组长提出“双随机”申请,并填写《“双随机”督查申请登记簿》,最后与相关部门共同抽取督查项目和督查人员。督查依据应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公路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等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和行业推荐性标准;工程项目设计批复、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行业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要求。

4.2随机取样

随机抽样亦称“纯随机抽样”、“简单随机抽样”,即按随机性原则,从总体单位中抽取部分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以其结果推断总体有关指标的.一种抽样方法。单纯随机抽样又称简单随机抽样,是最基本的抽样方法,分为重复抽样和不重复抽样。在重复抽样中,每次抽中的单位仍放回总体,样本中的单位可能不止一次被抽中。不重复抽样中,抽中的单位不再放回总体,样本中的单位只能抽中一次。督查前先由督查人员结合工程情况编制评定单元样本,再由每个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抽取评定单元,最后由督查人员按照《督查任务清单》对抽取的评定单元进行各项检查。整个随机抽样及督查过程均需留存影像资料。

4.3现场督查

现场督查开始前,督查组应组织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召开督查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督查组介绍督查的依据、方式和内容等;督查组对照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随机抽样,并明确项目督查任务清单。现场督查结束后,组长应召开督查组会议,会议内容包括:督查组人员分别说明对本部分检查情况;根据检查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对每个督查组人员的检查情况进行研究讨论;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问题处理意见;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组长意见为准。督查组会议后,督查组应组织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召开督查情况反馈会议,会议内容包括:督查组组长介绍督查工作情况,必要时可由其他人员进行补充说明;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就督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向督查组进行补充说明;根据会议意见,督查组填写《质量问题清单》,由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能够当场整改的,由督查组下发《现场纠正通知单》,进行现场监督整改。执法文书中应明确工程项目名称、问题存在部位和具体内容、处理时限及要求等,由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不能当场整改的,以《督查情况通报》为准。

4.4督查问题整改落实

现场督查全部结束后,各督查组应提交《督查组工作情况汇报》、督查人员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问题清单》、《现场纠正通知单》、实体质量随机抽样记录、抽检数据及原材料抽检试验结果等全部督查资料。个别原材料抽检试验未完成的,需由督查组组长说明情况。《督查组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应包括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现场质量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督查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召集各督查组组长和相关部门,就督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召开专题会议,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确定问题处理意见。必要时,可邀请行业资深专家参加会议。督查部门应在各督查组提交全部督查资料后一周内,根据现场督查情况和重大质量问题专题会议确定的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督查情况通报》。个别原材料抽检试验未完成的,可在《督查情况通报》签发后以其他形式告知相关单位。对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项目监督机构应按照《督查情况通报》有关要求,视情节轻重和整改落实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项目监督机构应按照《督查情况通报》有关要求,按时向督查部门提交《整改落实清单》、《复查验收清单》等相关文件、资料。督查部门对督查工作相关资料按照要求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督查任务清单》;《督查通知》;《督查组工作情况汇报》、督查人员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问题清单》、《现场纠正通知单》、实体质量随机抽样记录、抽检数据及原材料抽检试验结果;《督查情况通报》;《整改落实清单》、《复查验收清单》。

5建议

5.1制定改进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改进督查工作方式方法的制度,明确需要修改督查工作方式方法的条件、时间、分工等,使督查工作紧跟国家各项要求,明确行业新颁布的标准如何宣贯,如何落实到具体督查工作中等方面内容。

5.2形成服务意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自觉做到政务公开,及时公开督查工作相关内容,接受督查对象监督,定期征求参建单位意见,开展工作方式方法的研讨、调研,不断调整督查工作的思路,提升督查工作的内涵,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5.3管理督查人员名录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双随机”督查人员名录库进行管理,结合督查人员具体督查工作绩效和人员自然状况进行调整,保证督查人员名录库的合理性。同时,结合依法行政等工作要求,对督查人员开展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1]陈天祥.政府绩效管理研究:回归政治与技术双重理性本义[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41(4):16-25.

[2]潘威名.创新督查检查方式方法提升机关绩效考核质量[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2):76-77.

[3]夏大荣.当前基层行政执法能力提升之路径[J].中国海事,2017(1):24-27.

作者:王亮 单位: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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