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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通知

2023-08-07 08:22:5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katzenjammer”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带薪年休假通知,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带薪年休假通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带薪年休假通知

篇1:公司带薪年休假通知

公司带薪年休假通知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员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职工、农民工,以及劳务输入人员。不适用于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和兼职员工。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及天数:

1、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4、年休假天数指一年(12个月)内的休假天数,按如下标准休假:

人员范围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判定时点休假周期休假天数附加说明

12月工作已满一年的人员满1年不满10年休假周期开始月份的上一个月每年1-12月5天在一个休假周期内,遇有满10年(或20年)时,休假天数按当年个人平均年休假天数(进到整数)确定。

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1-12月10天

满20年每年1-12月15天

1月及以后工作满一年的人员满1年不满10年满1年后下月起向后顺延12个月5天

满10年不满20年满10年后下月起向后顺延12个月10天

满20年满20年后下月起向后顺延12个月15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上一年度(12个月)累计休病假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上一年度(12个月)累计休病假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上一年度(12个月)累计休病假4个月以上的;

4、上一年度(12个月)因内退、工伤休养等原因累计不在岗6个月以上的;

5、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向借入单位申请带薪年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安排:

1、带薪年休假可以采取集中安排和个人申请获得批准两种方式。

2、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业务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非因工作需要,职工当年自动放弃的年休假,不得转入下一年度,公司亦不发给休假工资。

5、年休假原则上应在相应休假周期内休完。企业和职工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的,职工本人应申请休完本年度年休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6、员工因有事必须亲自处理而需请假者,应优先请年休假,在年休假休完后,方可请休事假。

7、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带薪年休假申请、审批、备案程序:

1、公司劳动人事部定期统计出公司全体职工姓名、参加工作年月、工作年限、集团工龄,测算出每名职工的年休假天数、休假周期等信息,并提供给各单位和部门;作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一般性依据,各单位应随时监控和掌握年休假的休假条件和否定条件事实,以便正确审批年休假。

2、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在计划休带薪年休假前,应提前7天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及审批表》、《年休假期间维护稳定工作保证书》,并将工作向职务代理人交接清楚,不得影响工作。

3、审批权限:工人岗位由班段长签属意见后,由所在单位中层正职领导审批;一般管理岗位直接由所在单位中层正职领导审批;中层副职由中层正职签属意见后,上报公司级副职主管领导审批;中层正职由公司级副职领导签属意见后,上报公司经理审批;公司级副职领导直接由公司经理审批。

4、《带薪年休假申请及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单位保存,一份交劳动人事部备案;《年休假期间维护稳定工作保证书》交劳动人事部,并由劳动人事部转交政治工作部备案。

5、审批原则:个人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不能影响本岗位工作及所分管的工作,离岗后应有职务代理人。

6、各单位在职工考勤表中对带薪年休假应用专用符号予以注明。

7、凡由各单位集中安排的带薪年休假,向劳动人事部及时上报《带薪年休假备案表》及《年休假期间维护稳定工作保证书》即可,不必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及审批表》。

篇2: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xx年第9号)及我区人社、财政局的相关要求,结合环卫部门工作实际,就我局正式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明确如下:

一、公休假时限规定

在我局工作2年以上10年以内,每年安排公休假5天;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20年以内,每年安排公休假10天;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每年安排公休假15天。

二、公休假有关要求

全局干部职工每年必须申报并安排公休假期,个人不申报或申报后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视同按政策规定天数休满年休假,单位不计发未休假报酬,次年不补休。

2、各部门中层干部副职以下(含副职)休假,由个人填写休假申报表,经劳资审核休假天数,报分管领导批示后,可按申请时间安排公休假。当年(按年度公历年算)未休假,不跨年,不累计,不计发未休假报酬,次年不补休。

3、各部门中层干部正职休假,由个人填写申请表,经劳资审核休假天数,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示后,可按申请时间安排公休假。部门正职符合休假条件,提出休假申请,但确因工作需要领导未予批准的,依据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视情况给予相应经济报酬。

XX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3: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天政办发〔20xx〕19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的管理,解决好干部职工不能休、不敢休、应休不休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休假相关规定

按照《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满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核定干部职工休假天数(略)

二、结合需求制定休假计划

干部职工根据自己的休假需求提出休假申请,由局办公室汇总后制定干部职工休假计划,统筹分批安排干部职工休假时间,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执行。科级领导干部休假应按相关规定报组织部审批,包xx、罗xx2名同志的休假由打柴沟镇、县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巡查大队负责审批。休假计划制定后,原则上必须按照计划进行休假,因工作原因造成不能按照休假的,工作结束后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申请补休。干部职工应主动按照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及时向单位请销假,休假时填写审批表,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三、休假期间严守相关纪律

所有干部职工休假都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个人处理,严禁转嫁。休假人员在休假时,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外出要提前报告,并确保联系畅通。因工作需要单位召回,本人确实在县内的,必须服从,但可以补休。对休假期间通讯不畅,造成工作延误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XX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4: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各科室: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   县人事局     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对我局(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我局(公司)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安排休假。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安排。

三、年休假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的可推迟到年底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控制在职工总人数的10%。若职工自行放弃安排休假的,单位不支付补偿报酬。

五、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

(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六)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职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职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十、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有离开弥勒外出的必须向局长报告。

十一、本通知自二O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XX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5:安排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带薪休假权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20号)精神,对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休假计划

各科室组织职工做好度带薪休假计划,为便于调休,要求休假计划集中安排在9-10月,每人填报一个时间段,以科室为单位于12月30日前将《年度带薪休假计划表》(附件1)报办公室备案,录入“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休假台账。

二、休假审批

203-10月,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休假时间。

职工休假需签《年度休假审批单》(附件2),休假审批程序依据《山东省淡水渔业研究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鲁淡办字[]10号)第三条执行。

在厅机关帮助工作的人员,年休假由所在处室审批,按照我院程序备案。

三、调休要求

1、9-10月集中进行调休审核,确因工作需要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人员,于9月1日至10月31日将《年度带薪休假调休登记表》(附件3)报办公室,审核后对公休假台账进行调整,逾期未申报调休的均视为已休,10月31日以后不再接收调休登记表。

2、规范填写《年度带薪休假调休登记表》中原计划时间、已休假天数、拟调整时间及天数,按照审批权限签字后报办公室备案。

3、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必须申报调休2次方可视同因公未休。

各科室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要合理安排职工休假,无特殊工作原因不得结转下年度。严格考勤制度,对于超过规定的事假、病假天数(详见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职工,不得安排年休假。

篇6:带薪年休假条例

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以下就带薪年假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及常见问题进行解析:

一、法律依据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实施后,国务院一直未就带薪年休假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及外资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了办企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但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劳动者并未真正享受到《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直到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该条例于20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正式实施才真正使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休假权利得到落实。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08]第1号),人事部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第9号)。这两个“实施办法”对带薪年休假制度所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149号)。该复函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以及工作年限确定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解释。

二、常见问题

1、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年休假?

解答: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此处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在以前单位工作的时间。

2、职工每个年度内可依法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

解答: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什么是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解答:“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4、用人单位如何核定职工的累积工作时间?

解答: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工人事档案记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核定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如以上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准确核定职工的累积工作时间,则用人单位可参考职工本人提供的工作履历。为防止职工提供虚假工作履历的情况发生,用人单位可将此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5、职工进入本单位前已连续在其他单位工作满1年,进入本单位后职工该年度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解答:按照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计算方式:(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例如,某职工11月1日入职,其累计工作时间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为10天。该职工入职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61÷365×10=1.67天。不足一整天部分不享受,因此职工当年应享受年休假1天。

6、职工进入本单位前连续工作时间不足1年,进入本单位工作一段时间之后连续工作时间才满1年,职工当年可以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

解答:职工应从连续工作满1年之日起享受带新年休假,假期天数按照连续工作满1年后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计算方式:(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职工大学毕业后于9月1日入职,起连续工作时间不足1年,因此职工在20不享受年休假。208月31日,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该职工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22÷365×5=1.677天。不足一整天部分不享受,因此职工当年应享受年休假1天。

7、职工依法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况有哪些?

解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职工已经休完本年度年休假,但在本年度内又出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法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解答:职工已经依法享受完年休假,但在本年度内又出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法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该职工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9、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但休假天数少于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如何处理?

解答: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10、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年休假休假申请,由于生产工作较为繁忙,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予批准?

解答:《职工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用人单位在考虑职工意愿的情况下,可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用人单位对于职工提出的年休假休假申请有批准权。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职工不能自行休假。

11、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在本年度内休年休假的,是否可以安排职在以后年度休假?

解答: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在本年度内休年休假的,只能跨1个工作年度安排年休假。并且,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单方作出决定。

12、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当如何计算?

解答: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已在相应月份支付,因此用人单位需按照未休年休假时间另外支付200%的工资。

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 天)进行折算。

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1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工作繁忙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职工本人口头或者书面同意,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答:仍需支付。

14、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没有休年休假的。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解答: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向职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用人单位需证明:(1)单位安排了职工休年休假;(2)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3)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如无法证明以上事项,用人单位仍将面临法律风险。

15、用人单位既没有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答:单位既没有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需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加付赔偿金。即在已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用人单位另外再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300%的赔偿金。

16、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未休当年度年休假或者未休满当年度年休假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如,员工4月1日离职,已休年休假1天,应休年休假10天,则用人单位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天数为:90÷365×10-1=1.5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因此用人单位需支付1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7、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已经休完本年度应休年休假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职工已工作时间折算的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不能再扣回。

18、职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职工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解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只规定了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规定并未具体区分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因此,以上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用人单位出于人工成本考虑不愿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则应当尽量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19、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长于法定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律规定出台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修改调整规章制度?

解答:国家法规规章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属于劳动基准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另外,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将法定带薪年休假以外的年休假单独规定为企业年休假或奖励假,并明确规定休假天数、条件、未休处理等事项。因企业年休假或奖励假不属法定年休假范畴,因此不受国家法定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限制,可依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篇7:带薪年休假申请书

XXX:

本人工龄X年,根据XXX规定可以享受每年X天的公休假,现本人需申请休假(时间X年X月X日—X月X日),请领导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XXXXX

带薪年休假申请说明:

1、申请写好后,先交自己的部门领导批,批了后由部门领导再交公司领导批,最后交考勤部门备查。

2、带薪年休假是国家的规定,你的单位也有相应的安排,你只要工作走得开,时间安排好,就可以休假。

3、写申请很简单,关键是你的.单位有没有明确带薪休假的问题,如果还没有说此事,你写了也没用,只会自寻烦恼。

国家规定年假一般是多少天?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篇8:带薪年休假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20xx年X月X日休假XX天。休假期间,我的工作已经安排好了,请给于批准为感!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篇9:带薪年休假申请书

单位领导: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本人符合工作已满 年,不满 年,年休假天的条件, 申请从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休假天,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室(部门)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篇10:带薪年休假请假条

尊敬的(科长、处长、主任)领导: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拟申请休公假 天,即 月 日至 月 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为感!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1:带薪年休假请假条

请假条,是请求领导或老师或其它,准假不参加某项工作、学习、活动等的文书。请假条因为请假的原因,一般分为请病假和请事假两种。

带薪年休假请假条范文一:

尊敬的领导: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拟申请休公假 天,即 月 日至 月 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为感!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20带薪年休假请假条范文二:

申 请 人 ____部 门______ 岗 位____

联系方式 休年假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天

入职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备 注

签批人

人力资源中心意见

年带薪年休假请假条范文三:

尊敬的科长、处长、主任(只选其一):

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年 月 日休假 天。休假期间,我的工作已经安排好了,请给于批准为感!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2: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区中心血站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为落实我站正式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5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对象

我站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二、带薪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5天。

三、带薪年休假管理

1、每年12月份各科室制定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报分管站长审核,经站长批准后,由站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2、每年1月份站办公室向职工发放当年年休假凭证,职工按照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凭证上做相应记录,职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凭证。

3、在站内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科室和本人必须服从站内工作,调整休假时间。

4、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续至下一年继续使用。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被停职检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调动工作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原单位(部队,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关证明给我站。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过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由我站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3、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限的,可于应办理退休手续月份提前3个月离岗休养,其中含本人退休年度年休假及其他假期,退休年度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

4、我站驻外、公派外出、借调至其他单位的职工,每年12月份提交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休假,未休年休假站内不给予经济补偿。

5、职工当年死亡,其生前因工作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6、职工参加上级或我站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奖励性外出活动或休假)的时间,可从职工当年度应休年休假时间中扣除。

7、其他与年休假有关的管理规定,参照《**区中心血站休假管理制度》(塘血站〔20**〕15号)执行。

五、本办法由站长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区中心血站

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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