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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制度

2024-10-24 08:23:2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蓉儿”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年休假制度,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年休假制度,方便大家学习。

年休假制度

篇1: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

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

潍滨盐2号

滨海盐业有限公司

关于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年休假时间

(一)公司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上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当年休假期满后,年度内又出现第(二)条第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休假期间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本人自动放弃休假的,单位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可延续到下一年度休假。

三、有关要求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是贯彻落实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单位的具体措施。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年假,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1、年初以部门为单位填写《部门职工带薪休假申请汇总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办公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职工年度休假应于休假前5日由本人填写《职工年休假审批表》,逐级审批。中层以上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一般职工由本部门安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各科室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工作,不能因休假而出现工作断档,贻误工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作。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公历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两段安排(限十年以上),一般不做跨年度安排。

休假期间,若因工作需要返回工作岗位的,应以工作为重,服从工作安排。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未涉及到的事项,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篇2:河南省人民医院职工年休假制度「版」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豫人〔〕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职工年休假制度。

一、科学管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总支(直属支部,下同)、处室及科室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医院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部门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严格执行年休假的审批手续。

1.院党委书记、院长的休假计划报卫生厅主管厅长同意后送卫生厅人事处备案、执行;其他院领导的休假计划经院主要领导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2.各总支书记(含副职,下同)的休假计划报党办、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3.行管、后勤各处室及各学部负责人的休假计划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4.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的休假计划报医务处、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5.临床各科室护士长的年休假计划报护理部、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6.其他人员的休假计划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同意后报所在科室备案、执行。

不履行上述审批手续者,一律以旷工对待。

(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所有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招聘职工、集体工和借调职工),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都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的时间为:累计工作已满l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l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l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l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奖金除外);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休完,有特殊情况需分期休,需经主管领导同意;超假期者按旷工计算。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者。

(五)新调入医院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者。

(六)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医院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医院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医院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医院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可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本通知自元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我院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省医人字〔〕7号)同步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处。

篇3:机关单位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机关单位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满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年休假管理制度

依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范员工年休假管理,确保员工能够正常有序地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享受年休假职工范围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的实际

工作年限计算。

二、年休假天数(职工工龄按个人人事档案记录为准)

1、员工在职期间,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员工在职期间,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员工在职期间,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员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1、请事假累计14天以上;

2、员工在职期间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员工在职期间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员工在职期间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的工资待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五、休假原则

1、公司可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应在公司下达的统一年休假期间安排各部门员工的年休假; 2、年休假尽量安排在当年休完,原则上安排一次性休完,特殊工作岗位也可以分段安排。如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3、若员工未能休完的年假,可以把所请的事假、病假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再算余下的事、病假天数;

4、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的,需出具书面证明,公司不作薪资补偿;

5、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而产生的工作交接问题;

6、员工休假期间需保持手机畅通,如公司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员工返岗,员工须在最快时间内返回;

7、休假到期或通知返岗不能如期上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员工于当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的处理办法

1、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2、公司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七、员工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1、员工年休假必须填写《年休假申请单》;

2、员工申请三天以下年休假须至少提前10天,3天(含)以上年休假须提前15天并经各权限审批后交到行政人事部备案方可休假;

3、公司安排年休假的年休假管理制度,因个人特殊原因提出不休年假的员工,应在安排年休假期前7天提交《未能年休假证明》,并须提交各权限审批,经理级(含部门无经理的主管级人员)需总经理签批后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八、年休假考勤报告制度

1、各项目各部门要加强年休假管理,同时各部门要在月度考勤表上做好员工当月的年休假记录交行政人事部备案核查。 九、其他规定

1、员工年休假申请统一由各项目行政部负责统计与存档工作; 十、相关附件

《年休假申请单》 《未能年休假证明》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休假申请单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未能年休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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