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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货币的运用

2023-04-08 08:25:2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在逃帕恰”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货币的运用,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货币的运用,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货币的运用

篇1: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货币的运用

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辅导:货币的运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计价货币通常与支付货币为同一种货币,但也可以计价货币是一种货币,而支付货币为另一种甚至另几种货币,这些货币可以是出口国的货币或进口国的货币,也可以是第三国的货币,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都将承担一定的汇率变化的风险。

因此,作为交易的当事人,在选择使用何种货币时,就不能不考虑货币汇价升降的风险(即外汇风险,或称汇价风险);另一方面,也要结合企业的经营意图、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水平等情况,作全面综合的分析,但需避免单纯考虑外汇风险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在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在贸易磋商讨论价格时往往需要约定使用某种货币计价和支付。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的计价货币(MONEY OF ACCOUNT)就是“支付货币”(MONEY OF PAYMENT)。

在进出口业务中,选择使用何种货币计价或支付时,首先要考虑,货币是不是“可自由兑换”货币。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有利于调拨和运用,也有助于在必要时转移货币汇价风险。

在我国的贸易实务中,货币的选择是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国际上通用的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比如:美元,欧元,日元等);

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货币(比如:出口选择币值相对稳定或币值有上浮趋势的“硬币”;进口选择币值相对稳定或币值有下浮趋势的“软币”)。

对“可自由兑换”货币,需考虑其稳定性。

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尽可能争取多使用从成交至收汇这段时期内汇价较稳定且趋势上浮的货币,即所谓“硬币”。

相反,在进口业务中,则应争取多使用从成交至付汇这段时期内汇价比较疲软且趋势下浮的货币,即所谓“软币”。

为减少外汇风险,在进口和出口业务中分别使用“软币”和“硬币”是一种可行而有效的办法,但除此以外,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压低进口价格或提高出口价格

如在商订进口合同时,使用当时视为“硬币”的货币为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可以确定价格时,将该货币在我付汇时可能上浮的幅度考虑进去,将进口价格相应压低。

如在商订出口合同时使用当时视为“软币”的货币为计价和支付货币,则在确定价格时,将该货币在我收汇时可能下浮的幅度考虑进去,将出口价格相应提高。

鉴于汇价变动十分频繁,原因复杂多样,特别是较长时期内的,如一年以后的趋势,更难预测,所以,这一办法通常较多适用于成交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间隔时期较短的交易,

2.“软”、“硬”币结合使用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往往是两种货币互为“软”、“硬”的。甲币之“软”,即,乙币之“硬”。而且,常有今日视为“软币”,而后又成为“硬币”,或相反的情形。因此,在不同的合同中适当地结合使用多种“软币”和“硬币”,也可起到减少外汇风险的作用。

3.订立外汇保值条款

在出口合同中规定外汇保值条款(Exchange Clause)的办法主要有三种:

(1)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同一“软币”。

确定订约时这一货币与另一“硬币”的汇率,支付时按当日汇率折算成原货币支付。例如:

本合同项下的加拿大元金额,按合同成立时银行公布加拿大元和瑞士法郎买进牌价之间的比例折算,相等于X X瑞士法郎。

在议付之日,按银行当天公布的加拿大元和瑞士法郎之间的比例,将应付之全部或部分瑞士法郎金额折算合成加拿大元支付。

The amount in Canadian Dollars under this contract is equivalent to Swiss Franc…as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buying rate of Canadian Dollars and that of Swiss Franc published by the Bank Of China on the day of concluding this contract.0n the date Ofnegotiation,the amount in Swiss Franc shall be converted into Canadian dollars for full or part payment according to the ratio between the buying rates of Canadian Dollar and Swiss Franc published by the Bank Of China on that date.

(2)“软币”计价、“硬币”支付。

即将商品单价或总金额按照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当时的汇率,折合成另一种“硬币”,按另一种“硬币”支付。例如:

本合同项下每一加拿大元相等于X X瑞士法郎。

发票和汇票均须以瑞士法郎开立。

Under this contract one Canadian Dollar is equivalent to Swiss Franc…Both invoice and draft shall be made out in Swiss Francs.

篇2:单证员考试辅导: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国际银行界提供的这种服务形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跟单信用证的发展削弱了货主的风险,其根本的作用是能够保证卖方得到货款,买方得到货物。然而,需要信用证涉及到的各方---银行、买方、卖方必须诚实可信。

跟单信用证的操作流程简单,当买方从国外进口货物时,向本国银行申请开具向卖方(或信用证的受益方)付款的信用证,卖方根据销售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将能够证明货物已经出运而且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文件交与银行议付。证明货物出运的主要单据是提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双方约定的单据,如原产地证明、商业发标、保险单等。

那么,银行在跟单信用证体系中起什么作用呢?当开证行收到全套符合要求的文件后,开证行会将约定的货款付给卖方(或受益人)。通常,开证行要求卖方将单据交给其本国的银行,该银行作为议付行。议付行将全套完整的单据邮寄给开证行,开证行将这些文件转交给买方(开证申请人)。

为使跟单信用体系运转良好,削弱卖方和买方的风险,卖方提供给银行的文件必须具有可靠性和真实性,而且执行贸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是值得信赖的。当然,银行本身的可信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卖方提供的文件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则履行付款义务。但是银行不担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果银行发现单据不符或文件失效,这时跟单信用证就失效了。银行审核单据的正确性时非常谨慎,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这是银行接受议付或拒付或拒绝议付的根本原因。

跟单信用证体系下,银行操作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例如,银行处理原产地证明时,并没有考虑货物的实际状态,银行只考虑文件内容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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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些文件银行是不予考虑的,如印刷在提单背面的条款,银行处理单据的准则是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在跟单信用证体系下,卖方和买方怎样才能降低风险呢?

首先,必须认真缮制销售合同。

国际贸易是从订立合同开始的,合同中应阐明买方申请开证时向银行提出的条款,这些条款应该清晰、简单可核实并且限制条款少。买方对运输单据的规定要具体、如提单的种类、由谁签发等。买方应明确规定对于货的品名和包装的描述,语言应清晰、明了、便于银行审核单据。合同中应避免使用诸如“第一流的承运人”、“特定天气状况下装船”之类的语言。当卖方向银行提供的文件需要满足上述语言要求时,议付行将无所适从,不得不征求申请人(买方)的意见,这必将造成议付延迟。除进口清关和官司方所要求的文件外,进口方(买方)不应要求过多的文件,因为文件越多,银行遇到单证不符点的机会越大,这必将影响跟单信用证体系的顺利运行。

其次,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及时、认真地核查。

通常,收到信用证后,卖方即根据销售合同地条款开始备货,准备出运。但是,当卖方根据销售合同准备好单据提供给议付行时,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只能根据信用证议付,而对销售合同一无所知。由此,必将造成议付失败或有条件议付。如果卖方收到信用证衙及时与销售合同比较,发现信用证有偏差,卖方可以通知买方更改信用证,上述麻烦是可以避免的。

最后要说明的是,货主不要为了获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实际上,货主都知道,应该使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真实地反映出货物的实际情况。这不仅是银行审核信用证时的要求,而且也是因为发生过利用单据进行诈骗的情况。但是,卖方为了获取清洁提单,往往通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运人删除批注。事实上,承运人有权对收到的待出运货物状态进行批注,因为这可以限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对于出具保函的做法,银行方面十分反对。有些国家的法律是不承认这种保函的,而且认为这是欺诈行为,是卖方与承运人共同欺骗买方。真正的问题是,一旦这种保函落入买方手里,那么跟单信用证的操作就复杂化了。

篇3: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转让

信用证未载明“可转让”时,能否转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 年修订)第五十四(B)款规定:经开证行特别规定“可转让”的信用证方得转让,如:“可分割”、“可分开”、“可转户”和“可转移”各词的含义,并不比“可转让”一词增加任何意义,因此不应使用。所以对于信用证未载明“可转让”时视为不可转让。但在许多国家其所开出的可转让信用证,以“可分割”、“可分开”、“可转户” 和“可转移”表示,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转让信用证的一方称为“出让人”,受转让信用证的一方为之“受让人”。

由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原为不可转让,当受益人请求对方更改为可转让时,对方竟不经受益人同意,将受益人的名义改为另一贸易商的名义。请问这种片面修改是否合法?原受益人可否坚持其权益?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构成开证银行一项确定的保证,未经一切有关方同意,此担保不得修改或取消。未经一切有关方同意,接受部分修改亦属无效。

所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没有经过信用证全体关系人(包含信用证受益人在内)的同意不得随便修改或取消。在本例中,只要买方开来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受益人对其不利于自己的修改可不予接受。对于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不必事先的通知行受益人而随时修改或取消。但开证银行对办理该信用证的通知行和被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分支行或其他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的修改或取消通知前,依照信用证以及以前所收到的任何修改条款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则仍负责偿还。

在实务中,不可撤销信用证变更受益人,开证行应请通知行取得原受益人的同意后,收回原信用证再将之与信用证修改证书一同交给新的的受益人。对原受益人来说信用证已失效,对新受益人来说才可以利用修改后信用证。本例中,只要原受益人所持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卖方的片面修改可提出异议,在不交出原信用证时,仍将占有原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权益。如果例中如系贸易合同中规定买方开出可转让信用证,但实际上开来不可转让信用证,此时卖方宜提出修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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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是否可凭受益人出具的转让同意书予以转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 年修订)在第五十四第(B)款规定:信用证给开证银行特别规定“可转让”时方得转让。所以,信用让中未注明可以转让,仅凭受益人出具的转让同意书不能转让。可转让的信用证是基于买方对卖方的信任而开立,不可转让信用证便没有这种信任关系,所以如果要转让,除非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外,还得经开证银行将原不可转让信用证添加“Transferable”(可转让)字样。

贸易商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制造厂家,厂商是否可要求该贸易商提出“付款保证”?

由贸易商转来的可转让信用证,厂商既可以要求贸易商提供付款保证,也可以不作此项要求。信用证是银行的一种付款承诺,但如果厂商对开证银行不信任,或者在可转让信用证看“押汇须经原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副署” 或其他类似条款(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受益人责任很大,第一受益人往往会要求第二受益人在押汇时提供的商业发票需由第一受益人副署,或在信用证中规定受让人须提供由第一受益人出具的检验证明书时始押汇),厂商为谋求安全收汇,可以要求贸易商提供付款保证。除此,假如信用证中并没有规定什么对厂商不利条款,或者是出于对开证银行信任,厂商就没有必要让贸易商开出付款保证了。

贸易商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制造厂家,厂商是否可要求该贸易商提出“付款保证”?

由贸易商转来的可转让信用证,厂商既可以要求贸易商提供付款保证,也可以不作此项要求。信用证是银行的一种付款承诺,但如果厂商对开证银行不信任,或者在可转让信用证看“押汇须经原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副署” 或其他类似条款(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受益人责任很大,第一受益人往往会要求第二受益人在押汇时提供的商业发票需由第一受益人副署,或在信用证中规定受让人须提供由第一受益人出具的检验证明书时始押汇),厂商为谋求安全收汇,可以要求贸易商提供付款保证。除此,假如信用证中并没有规定什么对厂商不利条款,或者是出于对开证银行信任,厂商就没有必要让贸易商开出付款保证了。

篇4:单证员考试辅导:外贸出口单证流程

1.客户询盘:一般在客户下perchase 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 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2.报价:业务部及时回复客人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交货期,付款

方式,包装规格及柜型等,peroforma Invoice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3.得到订单:经过洽谈,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perchaseOrder。

4.下生产订单:得到客人的订单确认后,给工厂下订单,安排生产计划。

5.业务审批: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首先做出业务审核表。按“出口合同审核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合同审批需附上客人订单传真件,与工厂的收购合同。审核表要由业务员签名,部门经理审批,再交管理部人员审核后才能执行。如金额较大的,或有预付款和佣金等条款的,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才行。合同审批之后,制成销售订单,交给部门进程员跟进。

6.下达生产通知:业务部在确定交货期后,满足下列情况可下达生产通知,通知工厂按时生产:

6.1: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应业务员和单证员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人改证。

6.2: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

6.3:如果是放帐客户,或通过银行D/A等方式收汇等,需经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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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货:

7.1: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来源:考试大

7.2:如果客人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日期告知计划部。

7.3: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正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8.制备基本文件。工厂提供的装箱资料,制作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应由业务跟单员制作,交给单证员)。

9.商检:如果是国家法定商检产品,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商检所需资料。而且要告诉工厂将来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

10.租船订仓:

10.1.如果跟客人签定的合同是FOBCHINA条款,通常客人会指定运输代理公司或船公司。应尽早与货代联系,告知发货意向,了解将要安排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况,Q确认工厂的交货能否早于开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达到客人要求的交货期。应在交货期两周之前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定仓通知(INGORDER),通常在开船一周前可拿到定仓纸。

10.2.如果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应尽早向货运公司或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经比较,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船期合适的船公司,并告诉业务员通告给客人。如客人不同意时要另选客人认可的船公司。开船前两周书面定仓,程序同上。

10.3.如果货物不够一个小柜,需走散货时,向货代公司定散货仓位。拿到入仓纸时,还要了解截关时间,入仓报关要求,等内容。

10.4.向运输公司定仓时,一定要传真书面定仓纸,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数量,目的港等内容,以避免差错。

篇5:单证员考试辅导出口货物运输概述

出口货物运输有海运、陆运和空运三种方式,其中海洋货物运输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一、出口货物运输的有关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的关系人

承运人(CARRIER)、发货人(SHIPPER)、收货人(CONSIGNEE)、货代(FREIGHT FORWARDER),收货人与发货人是货主,货主一般都是通过货代向承运人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

出口货物托运

出口货物托运是指出口单位通过有权受理对外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办理出口货物的海、陆、空等运输事宜,是国际货物运输的第一个步骤。不同的运输方式所对应的货物托运的流程及内容也不同。

托运单

托运单(BOOKING NOTE)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的书面凭证,是船公司缮制提单的主要背景资料,若缮制错漏就会影响运输单据的正确缮制和快速流转,影响安全收汇。

二、运输单据的概念和性质

运输单据分为两类:一类具有物权凭证,可以进行转让,如海运提单、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等,另一类不具有物权凭证,如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等,

是承运人收到承载货物后签发的,表明货物已经装运或已发运或已收妥待运的证明文件,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三、运输单据的种类

海运提单(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

航空运单(AIRWAY BILL,简称AWB)

铁路运单(RAILWAY BILL)、公路运单(ROAD WAY BILL)

快递收据(COURIER RECEIPT,PROOF OF DELIVERY)

海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过期提单

篇6:单证员考试辅导: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依法订立以后,买卖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的一方就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在进口业务中,我们作为买方必须贯彻“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法律,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与此同时,要注意卖方的履约情况,督促卖方按期交货交单,不折不扣的完成合同所规定的标的。

进口合同的履行工作程序有:申领进口许可证或申请进口配额,开立信用证,派船接货,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提货,保关,报验,索赔等环节。

履行进口合同的具体工作如下:

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

1.信用证的开立

开证申请人在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连同所需附件交开证行。按UCPS00规定,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明确,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开证申请书中不应罗列过多的细节。在指示开立信用证时,最好不要引用先前开立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中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的种类、文字内容及出具单据的机构等。

开立信用证的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如合同规定在装运期前若干天开立并送达,我方应按期向开证行提出申请并考虑到邮程的时间;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再行向银行申请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交付履约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后向银行申请开证,则应在收到保证金或保函后向银行申请开证。信用证的种类:应按合同规定。

开证申请人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在进口业务中,一般不宜开立可转证信用证,以防因第二受益人不可靠而造成意外 损失。

(2)信用证金额:即受益人可使用的最高限额。大小写金额要一致,除非确有必要,不宜在金额

前面加“约”(about)、“近似”(approximately)、“大约”(circa)或类似词语,否则,按UCPS00,将被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汇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期限:汇票的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其他银行,而不能规定为开证申请人,否则,该汇票将被视作额外单据;汇票为即期还是远期,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

(4)运输单据:如采用海洋运输,一般要求提供全套凭开证行指示或托运人指示并托运人空白背书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如装运港与目的港的港航程距离较短,如自日本、中国香港启运的货物,为便于早日提货,防止因提单到达过晚无法提货而引起损失,可规定受益人于装运后先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凭以提货。对集装箱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邮包运输,则应在采用FCA、CIP、CPT贸易术语的条件下方可受理,同时必须注明提交相应的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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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仍沿用传统的CIF、CFR或FOB术语达成的交易也应按实际使用的运输方式要求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

(5)其他单据:产地证、品质、重量检验证书、化验证明书等的签发机构,形式、内容及证明事项等应作明确规定。

(6)分批装运和转运:进口合同如规定不允许装运和转运的,应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不准分批装运和转运。如信用证对此不作规定的将被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7)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交单地点,否则,该信用证就不能使用。

(8)进口许可证号码。我国是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信用证中应要求出口人在商业以票上记载进口许可证号码,以备进口通关时海关验货。

2、信用证的修改

信用证开出后,如发现内容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立即向开证行递交修改申请书,要求开证行办理修改信用证的手续。如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证中某些条款的,则应区别情况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修改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如不同意修改,也应及时通知受益人,敦促其按原证条款履行装货和交单。

按UCPS00规定,信用证经修改后,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的约束。受益人可决定其接受修改或拒绝修改,但他应发出其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他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具有约束力。如受益人未发出其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而其提交的单据与原信用证的条款相符,则视为受益人已拒绝了该修改。但若提交的单据与经修改的信用证条款相符,则视为受总益人已发出接受该修改的通知。从那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总之,我进口企业对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应持慎重态度。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做到开证申请书与合同相符,以避免不必要的修改,并避免不符条款被受益人利用而遭受损失;在修改信用证时,亦应注意修改内容的正确并应考虑到受益人有可能拒绝修改而按原证条款履行。

除信用证支付方式外,进口业务还有使用汇付、托收,或两种或两种以上支付方式(如凭银行保证书预汇货款)结合使用的。如使用汇付方式,我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将货款汇付卖方;如使用托收,则应根据合同规定,以付款交单方式付款、赎单或以承兑交单方式承兑后先取得货运单据,到期时再付款;如合同规定买方凭卖方的银行保证书预付货款(或开立预支信用证),则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卖方银行向买方开出不可撤销的保证书,买方据以预付合同规定的货款。如卖方银行不开保证书,则应拒绝预付(或不开预支信用证)。在进口业务中,有时对一些资信不好的客户,在进口合同中规定在对方开到保证履约的银行保证书后,我方再开信用证,目的是为了防止对方欺骗。银行保证书必须是不可撤销的,并详细说明保证的内容,银行保证书的有效期要晚于卖方履行义务的时限,否则有可能造成卖方尚未按时履行义务而银行保证书已经过期失效,银行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造成损失。

篇7:单证员考试辅导:进口付汇核销办理流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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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9)进口付汇备案表;(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三、服务监督机制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篇8:单证员考试辅导:外贸单证基本流程18步

1.客户询盘:一般在客户下perchase 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 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2.报价:业务部及时回复客人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及柜型等,peroforma Invoice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3.得到订单:经过洽谈,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perchase Order。

4.下生产订单:得到客人的订单确认后,给工厂下订单,安排生产计划。

5.业务审批: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首先做出业务审核表。按“出口合同审核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合同审批需附上客人订单传真件,与工厂的收购合同。审核表要由业务员签名,部门经理审批,再交管理部人员审核后才能执行。如金额较大的,或有预付款和佣金等条款的,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才行。合同审批之后,制成销售订单,交给部门进程员跟进。

6.下达生产通知:业务部在确定交货期后,满足下列情况可下达生产通知,通知工厂按时生产:

6.1: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应业务员和单证员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人改证。

6.2: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

6.3:如果是放帐客户,或通过银行D/A等方式收汇等,需经理确认。

7.验货:

7.1: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

7.2:如果客人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

日期告知计划部。

7.3: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正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8.制备基本文件:工厂提供的装箱资料,制作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应由业务跟单员制作,交给单证员)。

9.商检:如果是国家法定商检产品,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并提供出口合

同,发票等商检所需资料。而且要告诉工厂将来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

10.租船订仓:

10.1.如果跟客人签定的合同是FOBCHINA条款,通常客人会指定运输代理公司或船公司。应尽早与货代联系,告知发货意向,了解将要安排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况,Q确认工厂的交货能否早于开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达到客人要求的交货期。应在交货期两周之前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定仓通知(INGORDER),通常在开船一周前可拿到定仓纸。

10.2.如果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应尽早向货运公司或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经比较,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船期合适的船公司,并告诉业务员通告给客人。如客人不同意时要另选客人认可的船公司。开船前两周书面定仓,程序同上。

10.3.如果货物不够一个小柜,需走散货时,向货代公司定散货仓位。拿到入仓纸时,还要了解截关时间,入仓报关要求,等内容。

10.4.向运输公司定仓时,一定要传真书面定仓纸,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数量,目的港等内容,以避免差错。

11.安排拖柜:

11.1.货物做好并验货通过后,委托拖车公司提柜,装柜。拖车公司应选择安全可靠,价格合理的公司签定协议长期合作,以确保安全及准时,

备考资料

要给拖车公司传真以下资料:定仓确认书/放柜纸,船公司,定仓号,拖柜委托书,注明装柜时间,柜型及数量,装柜地址,报关行,及装船口岸等。如果有验货公司看装柜,要专门声明,不能晚到。并要求回传一份上柜资料,列明柜号、车牌号、司机及联系电话等

11.2.传真一份装车资料给工厂,列明上柜时间、柜型、订仓号、订单号、车牌号以及司机联系电话。

11.3.要求工厂在货柜离开工厂后尽快传真一份装货通知给业务部,列明货柜离厂时间、实际装货数量等,并记装箱号码和封条号码作为提单的资料。要求工厂装柜后一定要记住上封条。

12.委托报关:在拖柜同时将报关所需资料交给合作报关行,委托出口报关及做商检通关换单。通常要给报关留出两天时间(船截关前)。委托报关时,应提供一份装柜资料,内容包括所装货物及数量,口岸,船公司,定仓号,柜号,船开截关时间,拖车公司,柜型及数量,本公司的联系人和电话等。

13.获得运输文件:

13.1.最迟在开船后两天内,要将提单补料内容传真给船运公司或货运代理。补料要按找L/

C或客人的要求来做,并给出正确的货物数量,以及一些特殊要求等,包括要求船公司随同提单出的船证明等。

13.2.督促船公司尽快出提单样板及运费帐单。仔细核对样本无误后,向船公司书面确认提单内容。如果提单需客人确认的,要先传真提单样板给客人,得到确认后再要求船公司出正本。

13.3.及时支付运杂费,付款后通知船公司及时取得提单等运输文件。支付运费应做登记。

14.准备其他文件:

14.1.商业发票:L/C要求提供的文件中,对商业发票要求最严格。发票的日期要确定在开证日之后,交货期之前。发票中的货物描述要与L/C上的完全相同,小写和大写金额都要正确无误。L/C上对发票的条款应显示出来,要显示唛头。如果发票需办理对方大使馆认证,一般要提前20天办理。

14.2.FORMA原产地证书:FORMA原产地证要在发货之前到检验检疫局申办。需注意的是运输日期要在L/C的交货期和开船日之前,在发票日期之后。未能在发货之前办理的,要办理后发证书,需提供报关单,提单等文件。经香港转运的货物,FORMA证书通常要到香港的中国商检公司办理加签,证明未在港对货物进行再加工。

14.3.一般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可在中国贸易促进会办理,要求低一些。可在发货之后不太长的时间内补办。如果原产地证书要办理大使馆加签,也和发票一样要提前20天办理。

14.4.装运通知:一般是要求在开船后几天之内,要通知客人发货的细节,包括船名,航班次,开船日,预计抵港日,货物及数量,金额,包装件数,唛头,目的港代理人等。有时L/C要求提供发送证明,如传真报告书,发函底单等,注意按客人要求的时间内办理。

14.5.装箱单:装箱单应清楚地表明货物装箱情况。要显示每箱内装的数量,每箱的毛重,净重,外箱尺寸。按外箱尺寸计算出来的总体积要与标明的总体积相符。要显示唛头和箱号,以便于客人查找。装箱单的重量,体积要于提单相符。

15.交单:

15.1.采用L/C收汇的,应在规定的交单时间内,备齐全部单证,并严格审单,确保没有错误,才交银行议付。

15.2.采用T/T收汇的,在取得提单后马上传真提单给客人付款,确认受到余款后再将提单正本及其他文件寄给客人。

15.3.如果T/T收汇的,要求收全款才能做柜的,要等收款后再安排拖柜。拿到提单后可立即寄正本提单给客人。

16.业务登记:每单出口业务在完成后要及时做登记,包括电脑登记及书面登记,便于以后查询,统计等。

17.文件存档:所有的文件、L/C和议付文件必须留存一整套以备查用。

18.单证员平时应注意收集运价变动,船期,航线等信息,为业务员报价提供帮助。

篇9: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辅导讲义:汇票的填制

第二节、汇票的填制

汇票属于资金单据,它可以代替货币进行转让或流通,因此,汇票是一种很重要的有价证券。为了防止遗失,一般汇票有两张正本,即FIRST EXCHANGE和 SECOND EXCHANGE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两张汇票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先到先付,后到无效。银行在寄送单据时,一般也要将两张正本汇票分为两个邮政班次向国外寄发,以防在邮程中丢失。

汇票的使用方式有“顺汇法”和“逆汇法”两种。

逆汇法是指出口商开出的汇票,要求付款。

顺汇法是指进口商向其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寄给出口商,出口商凭以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取款。

一、托收项下汇票的填写

托收结算方式汇票的填制,有九个项目需要填写:

(1)托收汇票须在出票条款栏内或其他位置加注“FOR COLLECTION”。

(2)汇票号码(NUMBER),一般填写发票号码。

(3)小写金额(AMOUNT IN FIGURES):即托收总金额,也就是发票金额;先打币制,紧接着是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的金额,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应端正地打在虚线内,不得涂改。

(4)出票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一般由银行代填。

(5)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TENOR AND MODE OF PAYMENT),支付方式一般为D/P 或者 D/A ,填写在 AT 的前面,付款期限应填写在 AT 与 SIGHT 的中间。如远期见票后60 天,则填“AT 60 DAYS SIGHT”;如为“即期”,则为“AT*****SIGHT”。

(6)“收款人栏目”一般填写托收银行,

备考资料

(7)大写金额(AMOUNT IN WORDS),先打货币名称,再用英文大写表明托收金额,大小写应相一致。句尾加打一个“ONLY”。

(8)付款人(DRAWEE),即汇票右下角的“TO”栏,根据合同规定填写买方(进口商名称和地址)

(9)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在汇票右下角打出或盖上出口方公司名称并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二、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填写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汇票缮制,不仅要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还要符合汇票的规范制法。

①出票依据(DRAWN UNDER)

“出票依据”是表明汇票起源交易是允许的。一般内容有三项: 即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出票依据是说明开证行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汇票的金额履行保证付款责任的法律根据,是信用证项下汇票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之一。

②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L/C NUMBER AND DATE)

此栏填写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注意此栏不能错填成汇票的出票日期。

③利息(INTEREST)

此栏填写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利息率。若没有规定,此栏留空。

④号码(NUMBER)

一般填写商业发票的号码。

⑤小写金额(AMOUNT IN FIGURES)

一般填写确切的金额数目。除非信用证另规定,汇票金额所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和发票所使用的货币一致。在通常的情况下,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但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为限。如果信用证金额有“大约”等字样,则有10%的增减幅度。

⑥付款期限(TENOR)

汇票期限(TENOR)的填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即期的汇票,要打上“AT SIGHT”。在汇票“AT”与“SIGHT”之间的空白处用虚线连接,表示“见票即付”。

如远期汇票,应在“AT”后打上信用证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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