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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2022-11-16 08:32:0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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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篇1:试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试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按照德国史家尼布尔的说法,罗马平民(plebs)起源于王政时代,主要由被征服地区的  移民组成,到王政后期基本形成一个特定等级,与“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相  对立(注:尼布尔:《罗马史演讲录》(Niebuhr,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Roman)  第1卷,伦敦1847年版,第48页。)。

关于罗马平民的身份问题,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由于观点、方法不同,提出各种不  同看法,并且在“平民是否为公民”这一问题上发生了较大的意见分歧。根据尼布尔、  蒙森、古朗日的看法,只有贵族是原始公民,平民最初不在公民之列,并且不在库里亚  组织之内。然而,英国学者拉斯特则认为公民集团自古以来就包含了贵族和平民。他们  之间的区别仅在于贵族是元老院显贵,平民则是普通大众。(注:拉斯特:《论塞尔维  乌斯改革》(Hugh  Last,“The  Servian  Reforms”),载《罗马研究杂志》(Journal  of Roman  Studies)1945年,第30—48页。)

有趣的是,两种对立的理论都能从古典文献中找到证据,说明文献本身存在着相互矛  盾的地方。这是因为古代罗马史家大都缺乏历史发展观念,没有注意到平民是一个发展  、变化的概念,公元一世纪的平民与公元前五世纪,甚至王政时代的平民并不完全相同  ,所以,他们笔下的早期平民和贵族的身上往往带有后世平民与贵族的特征,以致于使  现代的研究者产生误解。这就提醒我们要注意把古人提供的史实和他们自己对历史事实  的理解区分开,历史地考察平民在罗马早期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和处境,以便客观评价平  民的身份地位。我们主要以王政时代和共和国初期的文献史料为依据,从以下几个方面  讨论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一、平民与定居地的关系

在王政时代,罗马的平民主要来自被征服地区。罗马人往往把被征服地区的人民集体  迁移到罗马,这就使丧失了国土的平民与罗马人民聚居一地,发生了地域联系。

据文献记载,罗马第三位国王图路斯曾摧毁阿尔巴城,把全体居民掠走,使罗马“人  口翻了一番”。阿尔巴人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注:李维:《罗马史》Ⅰ,30,1(Livy,Ab  urbe  condita)译文参考穆启乐、傅永东、张强、王丽英译《建城以来史》卷  一,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第四王安库斯占领特列涅(Tellennae),“把  战俘迁移到罗马”;夺取费卡那(Ficana),派兵摧毁城墙,焚烧房屋,“把全体居民迁  入罗马”。两地居民都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他又征服波利托里乌姆城,把阿芬丁山分  给新来的民众居住。后来又有数千拉丁战俘被安置在阿芬丁与帕拉丁连接之处——阿德  穆尔基埃(Admurciae)(注:李维:《罗马史》Ⅰ,33,5。)。

这一时期的外来平民大多是被强迫安置在罗马人的土地上的。他们与罗马人民虽同居  一邦境内,但罗马人民是住在自己祖先的土地上,他们彼此之间既有血缘纽带,又有地  域联系,是天然形成的公民集团;而平民是被剥夺了祖先的土地,人身从属于征服者集  团。他们与罗马人民虽有地域联系,但无血亲关系,不属于公民集团,也就没有公民的  权利。

由于没有公民权,平民对他们居住的土地没有占有权。例如,据李维记载,公元前456  年,元老院通过了保民官伊启里乌斯提出的一项法案,“开放阿芬丁山供人们安居。”  (注:李维:《罗马史》Ⅲ,31,1;32,7。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Ⅹ,31,1  —32,5.参见(法)古朗日:《古代城市》(Fustel  De  Coulanges,The  Ancient  City),  马萨诸塞1979版,第233页。)这条法案显然不是为争取平民在阿芬丁山的居住权,因为  自安库斯王时期起,阿芬丁山就已成为平民的聚居区。很可能,保民官要求的是对平民  开放阿芬丁山宅基地的占有权。也就是说,平民虽被允许在阿芬丁山居住,但是对于他  们定居的土地没有任何权利,直到3之后,经过同贵族的斗争,才获准占地安居。

由于平民对城邦土地没有占有权,所以他们不能随便择地而居,挤占公民的住地,只  能在指定区域建房居住。罗马的公民聚居区与非公民聚居区的划分以“城址”(pomerium)为界线。设立“城址”需要经过占卜等宗教仪式,使之具有神圣性(注:盖利  乌斯:《阿提卡之夜》(Aulus  Gellius,Attic  Nights)ⅩⅢ,14,3。转引自刘易斯、  莱因霍德:《罗马文明》(Naphtali  Lewis,Meyer  Reinhold,Roman  Civilization),纽  约1966年版,第1卷,第57页。)。它象征着城墙以内的人民是受到邦神庇佑的,而城墙  以外的人则是不受邦神保护的(注:关于设立“城址”的宗教仪式记载见李维:《罗马  史》Ⅰ,44;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Ⅰ,88;普鲁塔克:《罗慕洛传》11(Plutarch,Romulus)等。另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134—142页。)。城邦的土地  以城址为界分为两部分,城市内圈是公民集体赖以生长的土地,城市外围则是通过征服  战争夺来的土地,是公民集体控制下的地盘。有权居住在城内的人们属于公民统治集团  ,而被迫住在城外的人们则是处于公民集团控制下的被统治者。这种情况与中国周代国  野制度下,国人与野人的定居地彼此分隔的现象有类似之处。(注:参见何兹全:《中 &nb

sp;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  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版,第38—53页。)

最初的罗马公民主要聚居在帕拉丁、魁里纳尔、卡皮托尔山等山丘上(注:狄奥尼修斯  :《罗马古事纪》Ⅱ,50,1;Ⅳ,13,2;李维:《罗马史》Ⅰ,44,3。)。第一批来  自阿尔巴的平民被安置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即帕拉丁的外围凯列乌斯山,此后更多的平  民被集中置于阿芬丁、埃斯奎林和维米纳尔等城郊诸山上。直到王政时代末年,阿芬丁  山始终未被划入神圣城址的保护圈之内。平民的聚居区与公民的聚居区彼此分开:公民  住在城内,平民聚居在城郊。公民和平民聚居区的隔离反映出两等级成员之间身份地位  的差距。

二、平民与生产资料的关系

罗马城邦的土地分为公有地和份地两部分。在建城之初,罗马人的土地是以氏族和库  里亚为集体进行平均分配的。狄奥尼修斯说:“他(罗慕洛)把土地平均分为30份,每个  库里亚分得一份。”(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7,4。)全体氏族成员和库  里亚成员都有权从公有地中分配到一块大约两犹格的份地作为世袭产业(注:瓦罗:《  论农业》,王家绶译,商务印书馆版,第40页。)。无论哪一类土地,最初只有  拥有魁里特公民权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土地所有者。罗马法典中有明文记载:“罗马人  民一度也曾遵循过这一法则:某人或者根据魁里特法(Iure  Quiritium)是所有者,或者  不被视为所有者”(注:盖尤斯:《法学阶梯》,Ⅱ,40。参考黄风译文,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版,第90页。)。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财产是魁里特的财产,是罗马  人的财产;土地私有者只是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  批判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7页。)  。那么,平民是否能占有城邦的土地?

文献提到,国王曾经从公有地中划出部分土地分给平民。例如,狄奥尼修斯说,“图  路斯把这些土地在那些没有份地的罗马人中间平均分配”(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  事纪》Ⅲ,1,5。);又说,塞尔维乌斯“获得统治权之后,他立刻把公有地分配给那  些替别人当雇工的罗马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Ⅳ,13,1。)。需要指  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罗马人”实际上指的是平民,而不是罗马公民。因为,这些人没  有“份地”,而罗马公民一般都是拥有小块份地的私有者。又因为他们在别人的土地上  做雇工,说明他们无权占有和使用公有地,可见这些人不是公民。

尽管平民也像公民一样从国王那里得到份地,但是,平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和公  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本质不同。公民是城邦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平民只有通过与  城邦建立从属关系,其中许多平民通过与贵族家族建立从属关系,才能间接使用城邦的  ,或贵族家族的土地生产资料。

古罗马作家费斯图斯(Festus)说:“父家长(patres)像对待自己的儿子一样,把土地  分配给他们的仆从。”(注:转引自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60页。)这里的“仆从  ”包括被保护人、奴隶和其他从属者,他们的份地又被称为“彼库里”(peculium)。19  世纪的法国历史学家古朗日(Fustel  De  Coulanges)阐明了从属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  他说:“家族的财产完全属于父家长所有,但他可以同小宗,甚至与被保护人共同分享  。小宗在大宗灭绝后,对家族财产拥有权利,而被保护人却永远不会成为所有者。他耕  种的土地只是托付给他耕种的,在他死后必须还给保护人。”(注:古朗日:《古代城  市》,第227页。)

国王相当于城邦中的父家长,是全体外来平民的“保护人”。他也像一个父家长一样  ,负责给城邦的公民和从属于城邦的平民分配土地,但公民的份地可以世袭占有,平民  则很可能没有继承权。《十二铜表法》第5表就体现了平民为争取财产继承权而进行的  斗争(注:《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参见谢邦宇等编:《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第364页—371页。)。19世纪的罗马法研究者梅因(Henry  S.Meine)说:“当‘遗嘱权  ’在法律史上第一次出现时,像几乎所有伟大的各种罗马制度一样,有迹象证明它成了  ‘贵族’和‘平民’间争论的题目。当时有一条政治格言,即‘一个平民不能成为一个  大氏族的成员’(Plebs  Gentem  non  habet),其结果是把‘平民’完全排斥在‘贵族民  会’(Comitia  Curiata)之外。因此,有些评论家就认为一个‘平民’的‘遗嘱’是不  可能在‘贵族民会’中宣读的,因此一个‘平民’也就完全没有‘遗嘱’之权。……法  律规定,父家长得使用他的财产(pecunia)的监护权——这一条法律除了使‘平民遗嘱  ’合法化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  商务印书馆19版,第115—116页。)可见,王政时期的平民对城邦的土地没有占有  权。

土地看来似乎是在公民和平民之间平均分配,但是,未分配的公有地是公民潜在的生  产资料来源。这就造成了生产资料在平民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全体公民都有权  占有和使用公有地(虽然公民内部也存在分配不均现象,贵族家族利用特权往往比普通  公民多占土地),但平民完全没有占有公有地的权利。城邦可以给他们分配土地,也可  以不给他们分配土地,平民只能被动接受。为此,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兴起之后,平  民提出占有公有地的要求,经过两个世纪的斗争最终获得了土地占有权。

、平民的劳动性质

王政时期,虽有平民通过各种渠道取得了份地,但是,看来并非所有平民都有土地。  例如,在《十二铜表法》中就存在着“有产者(adsidui)”和“无产者(proleterii)”  之分,说明当时还有许多人没有地产,或几乎没有地产。即使拥有两犹格小块份地也不  足以养家。蒙森对此做了估算:“后来的罗马共和国和王政时期的农民都以平均小麦五  罗马斗即可播种一犹格田地,种一收五。依此计算,如果不计住宅和宅院所占之地,视  其全为耕地,并且不计算休耕的年数,一块世袭田的产物共计五十罗马斗,除去种子,  共计四十斗。据卡托(《论农业》,第56章)估计,一个勤劳的成年奴隶每年吃小麦五十  一斗。由此看来,一块世袭田能否维持一个罗马家庭,任何人都能从中做出解答。”(  注:蒙森:《罗马史》,第1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69页,注1。)

无论是无地的平民,还是拥有小块份地的平民都不得不另找生活来源,有的在富裕的  公民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有的在公有地上劳动。尽管平民与公民在田间并肩劳动,但是  两者的劳动性质不同。公民或者在本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或者在享有占有权的公有地上  劳动,他们是自给自足的生产者。平民对于这两类土地都没有权利,只是通过保护制度  (clientship),或借贷制度(nexum),或短期雇工等方式,以人身抵押,以劳动交换,  换取一份谋生的土地生产资料。

许多古典作家,如西塞罗、普鲁塔克和狄奥尼修斯都说,在罗马早期社会中,曾有许  多平民投靠贵族做其被保护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9,2;普鲁塔克  :《罗慕洛传》,13;西塞罗:《论国家》(Cicero,De  Republica)Ⅱ,16。)。威廉·  史密斯(William  Smith)提到了这些作家的记载,并解释说:“在罗马早期,被保护人  的处境在许多方面要比平民的处境好得多,很可能,某些平民因此放弃做一个自由民的  权利,同贵族建立起保护关系,这类现象也就出现在以上提到的那些作家的故事中了。  ”(注:威廉·史密斯:《希腊罗马古典辞典》(William  Smith,Dictionary  of  Greek and  Roman  Antiquities)波士顿1870年版,第924页。)被保护人不是我们主要考察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保护制度确实可以为缺乏生产资料的平民提供一条谋生渠道。被保护  人与平民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从属于公民私人家族,而后者从属于城邦公民集体(注  :蒙森最早提出这种看法。参见蒙森:《罗马史》第1卷,第78页。)。被保护人虽然获  得了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但他们并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其人身和财产都受到保护  人的控制,他们的劳动属于依附劳动(注:普鲁塔克说:“被保护人要对他们的保护人  示以忠心,不仅恭敬自持,如果保护人贫困,还要帮助他们女儿准备嫁奁,并代为偿还  债务。”(《罗慕洛传》,13,6)另见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10,2。这表明  贵族保护人不仅占有自己的财产,而且有权支配被保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古朗日对被保  护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做了较详细的论述。参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2  4—229页;第255—261页。)。

下面对罗马早期的借贷制度简要做一点说明,因为平民反抗债务奴役制的斗争是平民  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文献记载,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爆发前夕,平民普遍受  到债务束缚,但这不是共和国初期才产生的新现象,而是自王政时代以来便一贯如此。  事实上,欠债现象是平民被排斥于土地生产资料之外的必然结果。平民为了谋生不得不  向城邦共同体或公民个人借贷土地、种子或牲畜等。在缺乏货币资金流通的时代,土地  和人身是主要的抵押品。由于平民不能支配城邦的土地,只有以人身做抵押,这就不可  避免地沦为“债务人”(nexi)。债务人以向债权人提供劳动的方式偿还债务,债权人向  平民借贷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换取债务人的劳动。因此,“借贷制度(nexum)最重要的作  用就是为大土地所有者提供依附劳动者(dependant  laborers),任其剥削。”(注:T.J  .康奈尔:《罗马的起源》(Cornell,The  Beginnings  of  Rome),罗特莱基出版社  年版,第330页。)共和初期平民普遍欠债的现象,实际体现了平民在城邦土地所有制下  的一种谋生方式。平民依附劳动者的存在既是古典奴隶制不发达的结果,反过来又对奴  隶制在生产领域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以致于罗马的奴隶大量局限于家务劳动(  注:康奈尔:《罗马的起源》,第283页。)。

由此看来,在平民运动发生之前,平民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小自耕农集团,他们大多是  从属于城邦或公民家族的生产者。公民集团则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间接地占有了平民的  劳动。于是,平民与公民,即罗马人民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于阶级矛盾的对立。这种现  象可以作为列宁所说的“等级是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前提的,等级是阶级区别的一种形  式”(注:列宁:《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  版,第453页,注1。)这条命题的注释。

四、平民只尽义务而无权利

平民整体上从属于公民集体所代表的国家,他们中的部分人还从属于某些公民个人或  其家族。平民在城邦中的这种从属者身份突出表现为,他们对控制着他们的城邦只能尽  义务,而不能享受公民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罗马早期社会的政治组织以氏族和库里亚为单位。只有库里亚成员才能参加公民大会  ,并通过公民大会行使其政治权利的。

另外,氏族家族的首领可选派代表参加元老院,  享有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权。无论是库里亚大会,还是元老院都没有平民的席位。

尽管库里亚大会中可能会出现非公民身影,例如,我们知道贵族经常带着他的被保护  人一道参加大会。国王也可能带着他的侍从和支持者出席库里亚大会,甚至元老院会议  。据李维记载,当塞尔维乌斯王和篡位的小塔克文进行殊死搏斗时,双方都率领着大批  随从。国王的侍从和支持者大多为受国王保护的平民,据说塔克文王曾把他的支持者提  拔进入元老院,李维说:“他增选一百人为元老,这些人后来被称为‘小家族的’(minorum  gentium)。他们是王可依靠的派系(factio),因为他的恩泽才使他们进入库里  亚。”(注:李维:《罗马史》Ⅰ,35,6。“库里亚”一词有多种含义,一指元老院会  场,亦指元老院。据说,第三王图路斯·豪斯提利乌斯第一次为元老修建了一座以自己  的名字命名的会堂——“豪斯提利乌斯的库里亚”(李维:《罗马史》Ⅰ,30,2);一  指库里亚组织。结合上下文,此处的“库里亚”指的是“元老院”。当然,获得了贵族  身份的平民自然也就进入了库里亚组织。)但是,这些平民是以从属者身份跟随其贵族  保护人或国王一道参加库里亚大会的。古朗日说:“在公民大会中,每个家族只有一票  表决权。父家长有可能咨询他的族人,甚至他的被保护人,但他独自投票。而且法律禁  止被保护人持不同意见。被保护人是通过贵族父家长与城邦发生联系的。”(注:古朗  日:《古代城市》,第229页。)平民与国王和贵族家族的从属关系,决定了他们不能享  有独立的参政权利。

虽然个别外来者或者外来氏族,经库里亚大会批准,可以被接纳为罗马公民,其家族  首领甚至入选元老院,成为贵族,例如,安库斯王接纳了塔克文氏族(注:李维:《罗  马史》Ⅰ,34。)。西塞罗说:“他很容易地被吸收为公民。”(注:西塞罗:《论国家  》Ⅱ,20,35。)。塞尔维乌斯由一名被释奴转变为贵族。狄奥尼修斯说:“由于这些  功绩,罗马人觉得应该投票表决把他从平民转为贵族等级,他们以前曾把这种荣誉授予  塔克文,更早的时候曾授予努玛·庞普里乌斯。”(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  Ⅳ,3,4。)直到公元前5,共和国还接纳了一名萨宾部落首领克劳狄乌斯及其族人  和从属者为公民,克劳狄乌斯被选为贵族元老(注:李维:《罗马史》Ⅱ,16,5。)。  塔克文王曾从平民家族中选拔元老。李维说,共和初年,布鲁图斯也曾选拔骑士阶层的  平民补偿元老院空额。但是,个别平民被提拔,获得公民权,甚至转变为贵族,只是他  们个人获得的特权,并不代表平民整体上享有公民权和入选贵族元老院的资格。

平民没有政治权利还表现在他们不能担任城邦的高级职官,不能管理国家事务。公元  前366年以前,罗马共和国只有一套属于“人民”的职官体系。独裁官的别名“人民的  长官”(magister  populi)表明了其阶级、等级属性。平民只能担任保民官、营造官等  低级的“平民的长官”(magister  plebi)。甚至“国家”一词res  publica,意为“人  民的财产”——只有“罗马人民”才是城邦主权的代表,这里面也隐含了对平民的排斥  (注:西塞罗:《论国家》Ⅰ,39。)。

平民虽无权利,但必须对城邦承担服兵役和纳税等义务。图路斯王曾征募被征服的阿  尔巴人组成10个骑兵队(注:李维:《罗马史》Ⅰ,30,3。)。老塔克文王也通过吸收  平民扩充了罗马原有的三个军团的人数(注:李维:《罗马史》Ⅰ,36,7。)。塞尔维  乌斯王更致力于吸收被释奴,扩大兵力。小塔克文王统治时期,平民的兵役、捐税大大  增加,他还迫使平民从事繁重的公共工程建设,使大批平民破产(注:狄奥尼修斯:《  罗马古事纪》Ⅳ,43,2;Ⅳ,44,1。)。

当然,公民也有服兵役的义务,并且公民私人承担的服兵役的费用也可算作向城邦缴  纳的间接税,但是,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是一致的,平民却是单方面地承担义务,而没有  权利。

五、平民的法律地位

平民虽然在城邦的保护下享有人身自由,但因为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所以其自由  受到城邦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平民还是公民集体的暴力专政对象。“罗马人民”(populus)一词源于“populor”意为“摧毁”、“劫掠”(注:格莱尔:《牛津拉丁字典  》(P.G.Glare,Oxford  Latin  Dictionary),牛津1977年版,第1404页。)。由于平民主  要来自被征服地区,所以对他们来说,公民集团是一个武装暴力集团,是“毁灭者”。  李维说,安库斯王曾因大批外来人口涌入罗马,造成“恶行滋生”而修建了一座监狱(  注:李维:《罗马史》Ⅰ,33,9。)。这种暴力机器的出现表明平民当时处于罗马人民  的严密监督和统治之下。

恩格斯说:“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注:恩格斯:《家庭、私有  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早期  平民在城邦中的处境便是如此。平民普遍受到贵族的任意欺压和虐待。据狄奥尼修斯所  载,公元前494年平民举行第一次撤离运动时集体立下的神圣誓言说:“不许任何人像  对待普通人那样强迫保民官违背意愿去做事;不许任何人鞭打他,或让他人鞭打他;不  许任何人杀害他,或让他人杀害他。假如有人犯禁,使他受到诅咒,把他的财产没收献  给凯勒斯神(Ceres)。”(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Ⅵ,89。)这从反面说明平  民可能曾经受到罗马贵族的虐待,而且当平民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时,罗马的法律不能  给平民提供保护,平民只能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和宗教上的诅咒,或者强行反抗。

狄奥尼修斯提到平民出身的塞尔维乌斯王曾经专门制定了保护平民的'法律,在此之前  ,只有贵族和罗马人民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他说:“塞尔维乌斯制定了法律,修改某些  陈旧过时的法律,那些都是罗慕洛和努玛·庞普里乌斯制定的法律,同时他自己也设立  了一些法律。”但是小塔克文篡权后,“塞尔维乌斯制定的使他们人人都能享有公平,  保障他们与贵族交往时不受其伤害的法律,统统都被塔克文废除了。”(注:狄奥尼修  斯:《罗马古事纪》Ⅳ,10,3;43,1。)直到公元前五世纪中期,平民为重新获得法  律保护同贵族进行过斗争。公元前456年,保民官要求“指定一个包括贵族和平民在内  的立法委员会,合作制定出符合双方利益,保障双方自由的法律。”(注:李维:《罗  马史》Ⅲ,31。)《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平民初步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共和时期,平民兴起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在法律方面,平民建立了独立的立法机构  ——部落大会,摆脱了执政官和元老院对立法权的控制与干涉,使罗马的立法体系分成  两半。法学家盖尤斯说:“法律是由人民批准和制定的。平民会决议是由平民批准和制  定的。”(注:盖尤斯:《法学阶梯》Ⅰ,3。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  第2页。)这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是罗马国家为调和两种不同成分之间的矛盾而发明  的特殊的法律体系。

六、平民与贵族不能通婚

《十二铜表法》第11表清楚地记载着罗马早期社会中的这一习俗。然而,这一证据却  受到部分西方学者的怀疑和否定。德国学者马德维格说:“禁止贵族和平民之间的通婚  权,这一点对于那些认为贵族和平民在很早的时期就激烈对立的人来说没有什么价值,  因为这条体现等级间区别的最明显的标志,其实是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的创制。”英  国学者拉斯特同意他的看法,认为王政时期平民曾与贵族通婚,《十二铜表法》只是取  消了平民的通婚权而已。拉斯特从文献中找到了根据,说:“除非我搞错了,实际上,  三位权威作家——西塞罗、李维和狄奥尼修斯都这么认为。”(注:拉斯特:《论塞尔  维乌斯改革》,《罗马研究杂志》1945年,第31页。)据此,他推断出“平民享有与贵  族的通婚权”,并且认为平民同贵族一样,享有平等公民权。

我们来看拉斯特提到的证据:

西塞罗说:“他们又补充了两条极不公正的法律,以一条极不人道的法案禁止平民与  贵族通婚,虽然通常甚至允许与外国人结婚。”(注:西塞罗:《论国家》Ⅱ,63。)

狄奥尼修斯说:“这些新法案中有这样一条,贵族与平民之间缔结的婚约应属非法,  ——按照我的意见,这条法案的制定不是为了别的原因,而是防止两个等级由于通婚与  姻亲联系出现的一度融合,从而和谐地聚集在一起。”(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  纪》Ⅹ,60,6。)

李维记载了公元前445年通过的一项平民决议《卡努里乌斯法》,该法案废除了《十二  铜表法》中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的法令。保民官卡努里乌斯与元老院的辩论,以及卡努  里乌斯的发言显然出自李维自己的揣摩,从中可以看出,李维本人对于贵族不愿与平民  通婚的原因是不很清楚的。他借卡努里乌斯之口发问:“如果一个贵族娶了一个平民妻  子,或者一个平民娶了一个贵族妻子,这里究竟有什么实际区别呢?请问是什么权利受  到侵犯呢?”(注:李维:《罗马史》Ⅳ,4,12。)

从上述材料可看出,这些古代作家一方面发现《十二铜表法》中确有“平民不得与贵  族通婚”的法令,另一方面对早期社会居然有这样的立法感到十分不解。因为,在他们  生活的年代,平民与贵族之间已不存在通婚的隔阂,甚至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公民权。  西塞罗以公元前一世纪的公民平等观念为出发点,批评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的法令“不  公正”,但这并不能证明上古不曾实行过这种习俗,也不能说明公元前五世纪或更早时  期的人们也认为这条法令“不公正”。狄奥尼修斯以为在《十二铜表法》之前,平民曾  与贵族通婚,但他并未提供王政时期平民与贵族通婚的证据。

因此,拉斯特的推断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他把古典作家叙述的事实和他们自己对历史  的理解混同起来,而这两种材料的价值并不完全相同。法典文献真实地反映了其所属时  代的面貌,史料价值无疑是极高的,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否定。罗马早期  社会制定的各种立法明白地显示出,平民并非从来就拥有通婚权、参政权等各项公民权  利,而是经过长期斗争,逐渐获得的,正因为平民曾经没有公民权,所以才会为争取权  利而与贵族发生冲突。古代作家对平民的公民权从无到有,平民与罗马公民从对立到融  合这一历史发展过程缺乏清楚的认识,往往不自觉地抹杀了王政时期“平民”与“人民  ”之间的界线。他们认为外来平民从一开始就被罗马人一视同仁地接纳为公民,享有平  等公民权,因此在行文中经常混用“平民”和“人民”,这就是为什么古老的《十二铜  表法》中出现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的法令让这些古典作家如此不解的原因。

七、平民在城邦宗教生活中受到排斥

平民的主体属于外来者,他们自有其宗教信仰。在阿芬丁山上,平民有自己的祭坛(如  凯勒斯神庙)和祭司,与卡皮托尔山上的代表城邦宗教信仰的神庙和祭司团形成对立。

由于罗马人在征服一地居民的时候,允许他们保持自己的神qí@①崇拜,有时甚至把  外邦的神qí@①迁入罗马,使得外来平民在失去自己的土地和城邦的时候,并没有失去自己的宗教信仰。例如,图路斯王摧毁阿尔巴城之后,下令把“各处的公共和私人建筑夷为平地,……只有神庙得以幸免。”(注:李维:《罗马史》Ⅰ,29,6。)

但是,平民的宗教信仰受到他们居住城邦的限制和规范。据李维记载,图路斯王征服  阿尔巴之后,阿尔巴落了一场石雨,据说派去调查的人们“觉得听见一个来自山顶树林  奇大的声音命令阿尔巴人按父辈的习俗举行献祭。他们已忘记了这些,就好象他们把诸  神连同他们的祖国一起遗

弃了一样。他们或是采用了罗马祭礼,或者,如通常发生的那  样,记恨于命运,放弃了对神的崇拜。”(注:李维:《罗马史》Ⅰ,31,3。)这则材  料说明罗马统治者曾经强迫阿尔巴人按照罗马人允许的方式献祭,并且迫使许多人失去  了祖先的宗教信仰。狄奥尼修斯提到,公元前496年,贵族独裁官普斯图密乌斯(Postumius)曾主持向阿芬丁山上新建的凯勒斯神(Ceres)、信义和促生女神(Liber-Libera)献祭仪式(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Ⅵ,17,2;94,3。),说  明平民的神qí@①崇拜须受到贵族祭司的指导和监督。

平民不能参加公民集体的宗教祭祀,不能担任祭司职务。古朗日说,这是因为“他们  对于城邦的、家族的宗教组织全然陌生。”(注: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30页。)  因为平民处于共同体之外,所以他们是不受邦神庇佑的人,例如,文献中经常见到贵族  说平民“得不到吉兆支持”。李维说:“平民不能取得吉兆,仿佛他们被永生的天神所  憎恨一样。”(注:李维:《罗马史》Ⅳ,6,3。)贵族祭司有时也替平民祈福,古老的  宗教套语中有“愿神保佑罗马人民和平民”的话语。但是,平民无权直接向邦神祷告,  更无权替罗马人民祈祷。直到公元前四世纪末,经过长期斗争,平民才取得了担任宗教  职务的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平民在罗马早期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平民在经济、政治、宗教和社会  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处境来看,平民是从属于城邦公民集体的(其中部分平民还从属于公  民家族或公民个人)无公民权的自由人。

平民和罗马人民虽然同为居住在罗马城邦中的自由人,但他们之间的身份地位有较大  差距。罗马法典对此做了说明。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指出:“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  是奴隶”,“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至于自由人则有许多差别,他们或是生来  自由的,或是被释而获得自由的。”(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  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版,第12、14页。)把自由民分为不同类型,这是古代等级社  会的重要特点。不同类型的自由民彼此之间存在着权利、地位上的差别。

廖学盛先生指出:“在自由民内部,从经济角度看,有奴隶主和自力谋生者的区别。  而从政治方面考察,则存在有公民权者与无公民权者的严格划分”,“基于氏族部落的  血缘关系,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等级和阶级地位的确立和区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  此产生了处于早期奴隶占有制阶段的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  ”(注:廖学盛:《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199  5年第5期,第137页。)“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这一见解是有依据的。罗马人认为“国  家即人民之事业”(注:西塞罗:《论国家》Ⅰ,39。),说明“罗马国家”即“罗马人  民”,亦即公民集体,“平民”却不在其中(注:共和国时代的宗教祈祷语里还有“愿  神保佑罗马人民和平民”这样的语句,说明在早期社会中,“罗马人民”曾与“平民”  相对立。李维:《罗马史》ⅩⅩⅠⅩ,27;西塞罗:《反对慕雷纳》(Pro  Murenna)Ⅰ  。)。

拉斯特等西方学者把“平民”视为原始“罗马人民”的一部分,继续沿袭古人所犯的  错误——他们分不清平民和人民之间的区别。之所以产生混淆是因为拉斯特把氏族社会  内部的等级分化,即“罗马人民”中的氏族贵族与普通民众之间等级分化,等同于氏族  部落内外的等级差别,即罗马人民与平民之间的等级差别。他说:“平民包括那些不怎  么显赫的氏族中的成员,失去保护人的被保护人,被罗马吞并的邻近村落的农民,以及  迁入这座发展中的城市的移民。”(注:拉斯特主编:《剑桥古代史》(H.Last,The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第7卷,第2册,剑桥大学出版社1928年版,第421页。)

显然,这种见解忽视了血缘关系在人类早期社会组织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世界各地的  民族学材料,以及根据罗马古代文献所提供的情况看,刚刚从氏族社会废墟上产生的早  期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相互关系的确立,往往源于氏族社会基于血缘关系的内  外区分,这种区分直接造成了氏族部落共同体内部成员与外来者之间的对立。罗马早期  社会的主要矛盾就体现为populus与plebs之间的对立。

拉斯特混淆了populus中非显贵成员与外来平民之间的界线,看不清平民没有公民权这  一事实,他说:“我们不能否认,罗马的平民拥有‘罗马公民’(Cives  Romani)这一头  衔,尽管平民并不充分享有后世公民权中的相关权利。”(注:拉斯特:《剑桥古代史  》,第422页。)这句话本身就有矛盾:既然平民不能充分享有公民权中的各项权利,又  怎能算是罗马公民?

罗马平民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罗马平民并非从来就享有公民权。在王政时代和  共和国早期,平民属于无公民权的自由人。自王政后期起,至公元前三世纪初,平民利  用战争对政府造成的压力,通过斗争逐渐获得了各项公民权,最终成为扩大了的罗马人  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到公元1世纪,“平民”和“人民”不仅在法律上权利平等,而且在罗马作家的笔下几  乎成了同义语,二者之间的差别已彻底消失,渐渐被人们所遗忘。Plebs一词作为一般  意义上的“平民”继续存在,但它的对立物不再是“人民”,而是“贵族”。公元二世  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编撰的《法学阶梯》一书反映了这种变化,他说:

“平民不同于人民,因为所谓‘人民’是指所有的市民,也包括贵族;而所谓‘平民  ’则是指除贵族以外的其他市民。”(注:盖尤斯:《法学阶梯》,第2页。)

这句话一方面承认平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又不承认平民与人民之间  存在对立关系。相反,盖尤斯认为平民包含在人民之中,与贵族对立,构成罗马人民内

部的一对矛盾体。这段文字既见证了平民由外部渗入罗马人民内部的巨大历史变化,但  同时又模糊了这一变化过程,仿佛平民与罗马人民之间深刻的裂缝不曾存在过似的。这  是古代作家经常犯的错误。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礻右氏

篇2:浅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论文

浅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论文

按照德国史家尼布尔的说法,罗马平民(plebs)起源于王政时代,主要由被征服地区的  移民组成,到王政后期基本形成一个特定等级,与“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相  对立(注:尼布尔:《罗马史演讲录》(Niebuhr,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Roman)  第1卷,伦敦1847年版,第48页。)。

关于罗马平民的身份问题,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由于观点、方法不同,提出各种不  同看法,并且在“平民是否为公民”这一问题上发生了较大的意见分歧。根据尼布尔、 蒙森、古朗日的看法,只有贵族是原始公民,平民最初不在公民之列,并且不在库里亚  组织之内。然而,英国学者拉斯特则认为公民集团自古以来就包含了贵族和平民。他们  之间的区别仅在于贵族是元老院显贵,平民则是普通大众。(注:拉斯特:《论塞尔维  乌斯改革》(Hugh  Last,“The  Servian  Reforms”),载《罗马研究杂志》(Journal  of Roman  Studies)1945年,第30―48页。)

有趣的是,两种对立的理论都能从古典文献中找到证据,说明文献本身存在着相互矛  盾的地方。这是因为古代罗马史家大都缺乏历史发展观念,没有注意到平民是一个发展  、变化的概念,公元一世纪的平民与公元前五世纪,甚至王政时代的平民并不完全相同  ,所以,他们笔下的早期平民和贵族的身上往往带有后世平民与贵族的特征,以致于使  现代的研究者产生误解。这就提醒我们要注意把古人提供的史实和他们自己对历史事实  的理解区分开,历史地考察平民在罗马早期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和处境,以便客观评价平 民的身份地位。我们主要以王政时代和共和国初期的文献史料为依据,从以下几个方面  讨论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一、平民与定居地的关系

在王政时代,罗马的平民主要来自被征服地区。罗马人往往把被征服地区的人民集体  迁移到罗马,这就使丧失了国土的平民与罗马人民聚居一地,发生了地域联系。

据文献记载,罗马第三位国王图路斯曾摧毁阿尔巴城,把全体居民掠走,使罗马“人  口翻了一番”。阿尔巴人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注:李维:《罗马史》Ⅰ,30,1(Livy,Ab  urbe  condita)译文参考穆启乐、傅永东、张强、王丽英译《建城以来史》卷  一,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第四王安库斯占领特列涅(Tellennae),“把  战俘迁移到罗马”;夺取费卡那(Ficana),派兵摧毁城墙,焚烧房屋,“把全体居民迁  入罗马”。两地居民都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他又征服波利托里乌姆城,把阿芬丁山分  给新来的民众居住。后来又有数千拉丁战俘被安置在阿芬丁与帕拉丁连接之处――阿德  穆尔基埃(Admurciae)(注:李维:《罗马史》Ⅰ,33,5。)。

这一时期的外来平民大多是被强迫安置在罗马人的土地上的。他们与罗马人民虽同居  一邦境内,但罗马人民是住在自己祖先的土地上,他们彼此之间既有血缘纽带,又有地  域联系,是天然形成的公民集团;而平民是被剥夺了祖先的土地,人身从属于征服者集  团。他们与罗马人民虽有地域联系,但无血亲关系,不属于公民集团,也就没有公民的  权利。

由于没有公民权,平民对他们居住的土地没有占有权。例如,据李维记载,公元前456  年,元老院通过了保民官伊启里乌斯提出的一项法案,“开放阿芬丁山供人们安居。”  (注:李维:《罗马史》Ⅲ,31,1;32,7。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Ⅹ,31,1  ―32,5.参见(法)古朗日:《古代城市》(Fustel  De  Coulanges,The  Ancient  City),  马萨诸塞1979版,第233页。)这条法案显然不是为争取平民在阿芬丁山的居住权,因为  自安库斯王时期起,阿芬丁山就已成为平民的聚居区。很可能,保民官要求的是对平民  开放阿芬丁山宅基地的占有权。也就是说,平民虽被允许在阿芬丁山居住,但是对于他  们定居的土地没有任何权利,直到300年之后,经过同贵族的斗争,才获准占地安居。

由于平民对城邦土地没有占有权,所以他们不能随便择地而居,挤占公民的住地,只  能在指定区域建房居住。罗马的公民聚居区与非公民聚居区的划分以“城址”(pomerium)为界线。设立“城址”需要经过占卜等宗教仪式,使之具有神圣性(注:盖利  乌斯:《阿提卡之夜》(Aulus  Gellius,Attic  Nights)ⅩⅢ,14,3。转引自刘易斯、 莱因霍德:《罗马文明》(Naphtali  Lewis,Meyer  Reinhold,Roman  Civilization),纽  约1966年版,第1卷,第57页。)。它象征着城墙以内的人民是受到邦神庇佑的,而城墙  以外的人则是不受邦神保护的(注:关于设立“城址”的宗教仪式记载见李维:《罗马  史》Ⅰ,44;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Ⅰ,88;普鲁塔克:《罗慕洛传》11(Plutarch,Romulus)等。另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134―142页。)。城邦的土地  以城址为界分为两部分,城市内圈是公民集体赖以生长的土地,城市外围则是通过征服  战争夺来的土地,是公民集体控制下的'地盘。有权居住在城内的人们属于公民统治集团  ,而被迫住在城外的人们则是处于公民集团控制下的被统治者。这种情况与中国周代国  野制度下,国人与野人的定居地彼此分隔的现象有类似之处。(注:参见何兹全:《中 &nb

sp;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  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版,第38―53页。)

最初的罗马公民主要聚居在帕拉丁、魁里纳尔、卡皮托尔山等山丘上(注:狄奥尼修斯  :《罗马古事纪》Ⅱ,50,1;Ⅳ,13,2;李维:《罗马史》Ⅰ,44,3。)。第一批来  自阿尔巴的平民被安置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即帕拉丁的外围凯列乌斯山,此后更多的平 民被集中置于阿芬丁、埃斯奎林和维米纳尔等城郊诸山上。直到王政时代末年,阿芬丁  山始终未被划入神圣城址的保护圈之内。平民的聚居区与公民的聚居区彼此分开:公民  住在城内,平民聚居在城郊。公民和平民聚居区的隔离反映出两等级成员之间身份地位  的差距。

篇3:以平民的身份发表最好一次演讲演讲稿

以平民的身份发表最好一次演讲演讲稿

题目貌似有点狂,可是却是我想说的!

想我从工作到现在也有小十年了,其中滋味,只有自己知道。

从来我只有一个想法,只要能让我改变命运,在不违背做人的原则上,我愿意付出所有,着十年我努力,我寻找,碰壁,在努力,那时就感觉生命是一艘没有导航的船,在惊涛骇浪中我奋起支撑,几度轮回,几度惊险环生。但是,我从来没有放弃过相信我心中的美好,当老天发现你是真的想要,他就一定会给你,我获得了今天的事业机会和平台。

从来我一直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同样生为天地间的'人,差别怎么就那么大呢?为什么有人可以名垂青史,有人可以一生衣食无忧,而有的人,死了大家都不知道这个人曾经来过?天天的为了下顿在哪儿而发愁!!当老天真的发现了这是我的疑虑而不是想想玩的,老天就给了我一个可以找到答案的环境。

刚开始做玫琳凯,督导第一句话就问我:谁是你生命里最重要的人,我不懂这个有我要的成功有什么什么关系,今天我走过了,所以我懂了,原来当我们面对困难时,当我们累的想放弃是,那个最重要的人就是我们的动力,是我们的方向,为了他们,我们愿意继续选择坚持和努力,为了他们,我们愿意改变那个不成功的自己,这个过程同样是踩着刀尖跳舞,舞的有多漂亮,能否坚持跳到最后,完全取决于你爱他们有多深。

刚开始接触成功学,我犹疑,是这样么?如果这么简单,那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不如意?我开始对芸芸众生感兴趣,当我发现结果,恍然大悟,原来所谓的成功或者失败,只是一个结果,对于事件本身来言,他们没有差别,但是因为产于事件的是“人”!而大部分的人是不愿意去相信美好的,是的,我没有打错,看管们也没有看错,是不愿意,说起来这是那么的滑稽和不可思议。原来并不是我们不能按照我们所愿的去生活,只是我们不愿意按照我们所愿的去生活,这不是绕口令,是生活中的真实普遍存在的场景。你问任意一个人:“亲爱的,请你告诉你,你理想的生活是什么”他/她会骄傲的告诉你一副美丽的场景,然后你再问“那你现在的生活在这幅图画中么”他/她会白你一眼,或没有好气,或无奈,或不甘的告诉你“那是理想,不现实的”。十个人有八个都会这么告诉你吧?那么什么是现实呢?他们/她们会啪啪啪啪给你列举一堆却是存在的问题,.............然后说,看看,有这些存在,我怎么能怎样怎样呢!而这些确实的存在我们谁的生活中没有呢?无论是谁,都有自己的生活,都有自己的问题吧!那么同样的问题为什么会有不同的人生结果呢?我想,思考过这个问题的人现在都在某个角落里笑吧!!因为答案要么他们真的已经找到并且实现了自己的理想,要么就是已经超脱得道了吧!!想知道答案么?呵呵去找能给你答案的人请教吧!

话虽这么说,但是任然会有人崛起,任然会有人在感叹,任然会有人在无奈,任然会有人在蹉跎,因为这就是人类,要是没有了绿叶,红花也是去了他的娇艳,亲爱的们,你们在人群中的什么位置呢?

篇4:民国时期结婚证设计精美显示身份地位(图)

民国时期结婚证设计精美显示身份地位(图)

民国35年(1946年)大红富贵本式结婚证。从婚礼地点、规模判断婚礼举办者经济实力很不一般,结婚证如此豪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民国35年(1946年)12月2日,上海市第四届集体婚礼文书。

在人类社会中,身份和经济状况的巨大差距,表现在方方面面,就连小小的结婚证上也能体现出这种经济状况的差别。从一定意义上说,结婚证也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婚礼要办得像样点儿,结婚证首先要像样点儿,所以就有了“豪华型的结婚证”。你看这个大红本本阔气着呢,设计精美,装帧新颖,比我们现在的结婚证可漂亮多了。当然,现在的结婚证是“全国通用粮票”,即使你有钱也不许“高人一等”,这使得许多人失去了在这里“显富”的机会。

再看看另一张结婚证,绸布制作的,色调搭配得很华美,也是稀有品种,想必是富贵人家的东西。

当然,这些情况也都从另一方面,反映出了我们重视婚俗的文化传统。

下面这张婚礼请柬虽然平常,但上面的一句话引起了我的注意――“厚仪馈赠一概恕不敢领”。这是一次文明结婚,只是“敬备茶点”,地点设在燕京大学的一个礼堂里,估计喜主可能是教授一类知识分子,他们为人师表自重自爱,提倡简朴婚礼,拒绝收受厚礼,移风易俗,为我们后人做出了榜样。

从“豪华型的结婚证”就能推断出,那时的'婚礼已经很讲排场了。有高档的结婚证,必然有高档的婚礼服务,这叫商业配套。从天津紫房子时代服务社的婚礼次序单我们大体可以看出当时的婚礼服务水平。这张婚礼次序单上所罗列的服务用品和服务项目五花八门应有尽有,虽然比起现在来还差着一点,可也真够周到的了。那上面还有“全国首创”字样,口气够大的。

最后我要特别介绍一下民国年间的团体结婚证。它的质地是难得的绸布,更难得的是它开创了移风易俗的一代新风。此事发生在1935年的上海,可以算是一桩新鲜事。当时社会局号召准备结婚的人到政府登记,参加市里举行的团体婚礼,马上就有57对新人报了名。第一届团体婚礼举行得很隆重,完全是新式礼仪:“一拜天地二拜高堂”没有了,代之而起的是向孙中山像鞠躬,市长吴铁城(即吴国桢)作为证婚人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的内容包括为市民“减负”,他说老的婚礼劳民伤财,压得老百姓喘不过气来,再不改革实在是不行了。

这可是名副其实的“全国首创”,中国的婚礼第一次“冲出家庭,走向社会”,对旧礼教来说是一次伤筋动骨的大变革,它的意义决不可低估。其后,这种新式婚礼的推广也加进了许多新举措,有的还附加了“ 婚检 ”条款,规定性病、麻风病等不能结婚,以免影响下一代;还有更新鲜的,参加团体婚礼的名单要对外公布,这既是广告宣传又有让群众监民国时期结婚证设计精美显示身份地位(图)督的意思,其目的就是不让一些人“包二奶”合法化。果然有被举报重婚的,理所当然地被取消了参加资格,这就为我们开创了“婚姻打假”的先例。

眼前的这张团体结婚证是第四届的,时间是民国35年(1946年)。这是吴铁城留下的美好纪念。此人是民国时期上海的市长,许多人对他的印象不坏,原因之一是他为老百姓办了一些好事,这婚礼的改革也算是其中的一件吧。

篇5:宋代妾之家属身份与地位的边缘化

宋代妾之家属身份与地位的边缘化

宋代妾的.家属成员身份的确认在礼法制度和社会现实生活中都有体现和反映.随着宋代妻妾地位区别的更加明确化和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更把作为家属成员的妾在夫之家庭中的地位推向了边缘化.这种边缘化不仅仅体现在其生前之种种,而且扩展或牵涉到其所生之子女和延续至其死后.

作 者:吕永 王进科 Lu Yong Wang Jinke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刊 名:池州师专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IZHOU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20(4) 分类号:G09 关键词:宋代   妾   家庭地位   边缘化  

篇6:部落联盟模式与希腊罗马早期社会权力结构

部落联盟模式与希腊罗马早期社会权力结构

近年来,谢维扬教授的国家起源理论在史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它的基本框架是,在人类社会早期国家的产生道路上,有部落联盟和酋邦的两种模式(1)。由前一模式产生出来的国家,政治制度具有民主的性质,如雅典和罗马。由后一模式产生出来的国家,政治制度则是专制性质的,如中国、阿兹特克、印加和祖鲁。这是由于,部落联盟制度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民主的、平等的、无个人性质权力(2)点的制度,酋邦制度则是一种具有“中央集权”的、专制性质或其倾向的、无集体性质权力点而只有个人性质权力点的制度;从这两种不同制度模式产生出来的两种早期国家,分别继承了部落联盟制度的民主遗产和酋邦制度的专制遗产。

全面评价谢维扬的理论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本文只来研究一下他的部落联盟模式,并且,只研究这一模式两个关键部分中的一个。

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建基于恩格斯和摩尔根的部落联盟理论及其相关论述,追本溯源,则是建基于摩尔根的有关学说。因此,要检验谢维扬的这一模式是否站得住脚,首先应该来看看,在摩尔根以及恩格斯那里,部落联盟理论及其相关学说与谢维扬的理解有否不同,从中是否可以总结出国家产生的部落联盟模式。

在谢维扬那里,粗粗看去,所谓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有两个基本来源,一个是易洛魁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 ,一个是希腊人和罗马人处于国家产生前夕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3)。仔细推敲一下,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其实只是(或者退一步讲,主要是)易洛魁人的模型。这样,自然而然应当回答的一个问题就是,易洛魁人的社会并未向国家转变,把他们的权力结构模型当作向早期国家转变前夕以及转变时其他人类群体的权力结构模型 ,比如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是否合适。换句谢说,把燕未向国家转变的易洛魁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称之为向国家转变社会的“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是否适宜。

不管是易洛魁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还是希腊人和罗马人处于国家产生前夕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谢维扬的材料基本上都来自于摩尔根和恩格斯,尤其前者。那么,我们首先要问的一个问题自然是,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社会在向国家转变时,摩尔根和恩格斯是否认为其权力结构与易洛魁人社会的相同?尤其重要的是,在摩尔根和恩格斯那里,向国家转变前夕以及转变时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社会,是否正处于部落联盟时期?

第二个问题不仅涉及到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而且也关联到学术界的一种普遍看法。学术界通常认为,在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著作中,部落联盟与军事民主制是一加事,或者说它们只是对同一种事物从不同角度来作的两种描述而已,它们是原始社会所达到的最高组织形式,处于原始社会末期以及(或)从这个时期向国家转变的过渡阶段(4)。我们在另外一篇文章中的研究表明,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在我们看来:1.军事民主制和部落联盟并非完全一回事;2.军事民主制的时间涵盖范围广于部落联盟,它包括部落联盟以及民族的最初发展阶段;3.在摩尔根与恩格斯以及马克思的著作中,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社会的最高组织形式,不是部落联盟,而是民族;4.对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在国家产生之前是否存在过部落联盟组织这一点,摩尔根与恩格斯并不都能完全肯定,至少他们都没有关于希腊和罗马部落联盟组织的详细而肯定的论述;5.在摩尔根、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部落联盟与军事民主制都并非专指原始社会末期以及(或)从这个末期向国家转变的'过渡时期的权力架构,它们还可以用来指处于氏族制度昌盛阶段的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和中级阶段的人类早期政治组织形式。因此,我们以为,根据其中的第3、4点,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的基本理论架构即便能够成立,模式本身也应该改名为“民族模式”。

既然在摩尔根与恩格斯以及马克思的著作中,在国家产生前夕,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社会组织并不适合用“部落联盟”这个概念来描述,谢维扬以及其他谢多学者用“部落联盟模式”套用到它们身上,自然也并不合适。但是,概念是概念,理论是理论,历史发展的实际又常常是另外一回事。因此,检验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用于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国家产生途径是否合适,重要的还是需看,在国家产生前夕,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的权力结要我,是否与摩尔根详细描述过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的相同。或者说,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在那个时期的权力结构,在多大程度上与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的部落联盟模型的权力结构相似。由于我们以后还要讨论到酋邦问题,以及几大文明地区的一些早期政治发展情况,尤其是近几十年来的一些重要的有关研究成果,当然主要是关于早期文明社会产生前后权力结构方面的成果,故此,这里计划讨论的主要是,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早期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的权力结构状况,重点在于其与所谓“部落联盟模式”中部落联盟模型权力结构的不同之处。摩尔根与恩格斯的这两部书,是谢维扬有关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早期国家发生发展过程知识的主要来源。

在这之前,为了方便比较,有必要概括介绍一下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部落联盟权力结构的模型。

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的部落联盟权力结构模型$|kt.z?7Qe J UPT? $M'VjB E UA9M Q Qx论文范文 SU'} 1s [ Ht^o 5E[ ,L'!fp_&kE

根据摩尔根归纳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的10个特点(5)以及其他论述,谢维扬概括出他的部落联盟权力结构模型四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一、部落联盟没有最高首脑;二、部落联盟的议事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三、参加联盟的各部落保持各自的独立,相互间地位平等;四、部落联盟的二权制和三权制特征(6)。

在第一个方面,在谢维扬看来,摩尔根分析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最高权力掌握在由50名出自各个部落的首领组成的“首领全权大会”手中,各首领的级别与权威一律平等,因而,对于部落联盟来说,最高权力是一种集体的权力,而不是属于任何个人的权力,这是“典型氏族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结构”。虽然,他也看到,在某些印第安部落中,有一位“大首领”,地位高出于其他同僚之上,但认为,“大首领”的权力十分有限,并且这种事情也不普遍存在。在这种典型的氏族社会中,所有酋长都是由选举产生的,氏族对其有罢免之权。

部落联盟会议的议事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谢维扬认为,“这深刻反映了联盟组织原则上的平等性的因素。这种因素在联盟的特征中是本质性的”。他把这种议事原则看作是部落议事方式的延伸,认为它有效地遏制了个人权力的增长,并进一步引申:这一原则“正好体现了典型氏族社会在权力结构上的主要特征,即任何权力都是集体性质的”。论文部落联盟模式与希腊罗马早期社会权力结构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参加联盟的各部落保持各自的独立,相互间地位平等”,这一特征表明,“部落联盟的形成,并不改变参加联盟的各部落自身的结构,它们与联盟的关系也不是从属关系”(7)。谢维扬的这个看法完全来自于摩尔根(8)。谢维扬也同意摩尔根进一步的说法,认为部落间的血缘关系,在维系各部落间的平等关系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9)。当然,对于联盟之外的部落,联盟就可能保有某些特权了,不那么平等了,可能作出强迫它们纳贡之类的事情(10)。

最后一个方面,联盟的二权制和三权制特征,是指摩尔根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演进三个阶段的后两个。所谓三阶段,一是部落时期的一权制部落会议阶段;二是部落联盟出现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两个权力点阶段,即部落首领全权大会与最高军事首领共掌权力阶段;三是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这时还出现了人民大会一个权力点(11)。在后两个阶段出现的最高军事统帅职位,“是典型氏族社会中最具有向个人权力发展的倾向的一种政治因素, 演变将引起氏族社会权力结构的深刻变化”(12)。但是在典型氏族社会中,比如在古希腊,“部落联盟(?!──引者)的军事统帅巴赛勒斯在行使职务时”必须向酋长会议负责(13)。第三个阶段只有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曾经达到过。

谢维扬在最后总结道:“部落联盟从开始产生时起就不是只有一个权力中心,而是有两个或三个权力中心。其中只有一个是同个人有关的,而且它还受到另外一个或两个集体性质的权力中心的制约,同时它本身也总是被分配在两个以上的个人身上。这个现象非常突出地表明了部落联盟中个人权力的发展是非常有限的。就整个典型氏族社会权力演变的过程而言,个人性质的权力的形成是在集体性质的权力之后。而后一种权力则体现了典型氏族社会传统,因此即使产生了某种必需的具有个人倾向的权力,其影响也始终不会超过社会所固有的集体性质的权力。”

一句话,部落间的平等和个人性质的权力的微弱,谢维扬认为是“在部落联盟的发生和结构上的特征中”,所贯彻的最基本的两条原则。

而正是由于以上特点,导致了部落联盟模式民主国家的产生:“由部落联盟转化而来的国家,其政治机构继承了部落联盟政治机构上的一些主要遗产。……联盟的体制在政治形式方面决定了由它转化而来的国家机器的基本构成。”这主要是指,部落联盟时期(?)的三权制政治形式,分别改造成了国家机关。在雅典,部落联盟时期(?)的酋长会议变成了国家的元老院,人民大会变成了公民大会,最高军事统帅巴赛勒斯为三位执政官所代替;在罗马,部落联盟时期(?)的元老院成为了国家的元老院,库里亚大会的实权为百人团大会所取得,勒克斯的职权也为执政官所代替。这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早期国家成为民主国家的主要原因,民主的部落联盟转变成为了民主的早期国家,所谓“由部落联盟转化而来的国家,在其政治活动的方式上形成了一种在人类政治史上有重要意义的模式,那就是所谓民主政治的模式”(14)。

下面我们进入正题,来看看国家产生前夕的希腊罗马社会,权力结构是否具有以上特征,是否符合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也即主要概括自摩尔根和恩格斯著作中的易洛魁人的权力结构模型。

摩尔根与恩格斯对氏族社会权力结构的基本认识

粗粗看去,谢维扬、童恩正正确地同了摩尔根学说的一个缺陷,即,在摩尔根那里,人类原始社会是一片“平等、自由、博爱”的景象,几乎是一种“无差别、无矛盾的和谐的境界”(15)。摩尔根的确是多次说过,在氏族社会中,根本的原则是“自由、平等、民主”,如:“一个氏族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平等的,贫富都享受平等的权利和特权,并且相互承认彼此的平等地位。”(16)这种观点有时也为恩格斯所接受。比如他在讨论希腊人的世袭制度时说:“在野蛮时代结束以前,不大可能有严格的世袭制,因为这种世袭制是同富人和穷人在氏族内部享有完全平等权利的秩序不相容的。”(17)

篇7:试论罗马俱乐部的合理内核与历史地位--20世纪人类对社会发展认识的里程碑

试论罗马俱乐部的合理内核与历史地位--20世纪人类对社会发展认识的里程碑

文章批评了罗马俱乐部通常只被看作是20世纪人类可持续发展认识过程中的一种极端主义思潮,而把他与西蒙等人所谓乐观主义思潮相提并论的认识.论述了他对现代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奠基作用,以及罗马俱乐部的疑虑,将在现实与哲学层面上,长期困扰人类的.认识.

作 者:侯东民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871 刊 名:南方人口  CSSCI英文刊名:SOUTH CHINA POPULATION 年,卷(期):2003 18(2) 分类号:C92-03 关键词:罗马俱乐部   人类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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