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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2022-09-21 08:26:1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二道沟二郎神的母上”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9篇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后的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篇1: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总结。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以诉讼程序简单而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各个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继承和发扬了老解放区的优良传统,不断发展和完善了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制度。民事诉讼法正是科学地总结了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并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对简易……

现代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司法公正,最终落实到审判质量上。据统计,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0%左右。可以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质量,左右着人民法院的整体质量,因此,对如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探讨,不无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相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着以下重要意义:1、便于当事人诉讼。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许多地区交通不便,这些客观情况给人民群众进行诉讼造成一定困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为当事人减轻诉讼往返之劳,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受到保护,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工作和生产的积性。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简单民事案件。在近年来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相比,简化了许多程序和手续。这就使一大批简单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时的处理,从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使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精力更好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保证办案质量。3、有利于缓解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及时化解纠纷,有效地防止矛盾的激化。4、有利于培养、锻炼和提高审判人员独立思考的决策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总之,正确把握简易程序,是最现成、最简便、最快捷、最直接的提高办案效率的方法之一。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也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在区、乡、镇常设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审判活动以及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效力。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如果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比较复杂,涉及人和事太多,人民法院需要花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受者,关系明确,不需要通过其他事实去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异议或者重大分歧。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议无原则分歧,人民法院不需要做大量工作来澄清事实、消除分歧。上述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三个条件必顺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正确识别简单民事案件,是正确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如果将非简单的民事案件视为简单民事案件,就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影响办案质量。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以上三个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述是法律明文禁止、绝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此外,院长、庭长、审判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各界关注且又认识不一的案件,或由于立法滞后、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无法律规定的也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除以上情形外,都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特点,重在一个“简”字。但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注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起、应诉立案手续要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对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的起诉方式,无论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不能限制,也不能附加任何的条件,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的起诉方式规定一般应是书面的,仅对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例外,允许口头起诉。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原告无论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只要是原、被告同时到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并且是决定当即审理,只要被告不要求书面答辩,就无须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由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由原、被告在庭审中直接口头控辩。这样可以减少法院转送起诉状副本(或口头起诉要点)、答辩状副本的时间。只有在原、被告不是同时到法庭解决纠纷,或者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在答辩期内解决纠纷的,才存在通知被告应诉并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如被告要求书面答辩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给时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则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可因案而异,不搞一刀切。

传唤当事人的方式要简。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书面通知(包括一方当事人代通知回去转干部交另一方当事人)打电话或请基层干部、群众捎口信的方法传唤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到庭。但遇到一方当事人拒绝到庭时,则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和有关送达的规定,用传票传唤,否则不能适用拘传、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有的同志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不能采取缺席判决,理由是缺席判决规定在普通程序的`有关条款中。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因为从整部民事诉讼法序列上看,简易程序虽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不是完整的第一审程序。它的规定简单、原则和很不完整。如对起诉的条件、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的某些方面、案件的中止终结判决和裁定等等都无具体规定。因此不能说明简易程序章节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则应本着总则指导分则的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立法精神(即除了不受限制的条款外,就是要受普通程序的其他条款限制)受总则和普通程序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庭审的方法要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从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评议宣判,

一个环节也不能少,保证执法的公正严肃。那么,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可以随而便之任意操作呢?回答是否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原则上来说,也应在总体上按照普通程序的顺序进行。那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又如何简化庭审的方法呢?笔者认为,重点应当放在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上。笔者理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不受提前三日的限制,可以随时传唤。公开审理的,可以张贴公告,也可以不张贴公告,应视个案而定,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有的人认为公告是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标志,不张贴公告就不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对法律的误解。适用简程序审理的都是事实比较清楚、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经济案件,无须过多调查即可认定。在具体操作庭审时,双方当事陈述后,即可由审理员归纳、核对双方当事没有争议的事实,然后仅对争执的焦点,由双方举证、质证、辩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融为一体。调查后进行辩论后又可恢复法庭调查,大辩论套小辩论,边调查、边质辩、边筛选异同,边归纳认证。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规定的顺序。这样可以大大地缩短庭审时间,提高效率。

四、理顺关系、走出适用简易程序认识的误区

当前在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要受两种倾向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现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太宽,影响了案件审判质量,认为应当加以限制;而一些人则认为审判方式改革,还应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解决老百姓的告状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究竟是宽了窄了,笔者认为,只在理顺以下几个关系,就可以宽窄相宜。

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案件质量和效率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笔者认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固然是人多智慧多,但并非必然导致案件质量高。而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虽有点势单力薄之嫌,但也不必然案件质量低。审判质量的高低,从内部因素来说,关键在于审判人员素质以及执法的监督体制是否健全。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与运用什么程序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具有排他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要有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联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同样要有质量和效率。那种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质量应该高,效率低点没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效率应当高。质量低一点也可以的认为是错误的。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都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保证质量,提高效率。而且,也只有保证了质量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

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多、任务重、审判力量不足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只能以案件难易情况作为客观标准,决不能因任务重、审判力量不足就无限制地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否则,欲速不达,损害执法的严肃性。

再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调解和判决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调解和判决是结案的一种方式,与适用什么程序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当事人自愿,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要依法调解,在调解不成立时,无论运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无例外地适用判决。那种把结案的方式与适用何种程序乱加联系,或者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可以少做调解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多做调解工作同样都是错误的。

第四,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审判方式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

最后,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与运用简易程序的关系。审判委员会是我国人民法院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因此,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是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审判委员会可以把主要精力用于讨论和解决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开扩思路、更新观念,理顺关系、走出误区,大胆、正确地适用简易程序,是深化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当前,应把推行独任审判法官资格、选用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贯穿到适用简易程序当中,明确各自权、责,使简易程序的适用更加规范、科学和高效。

篇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第十条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十九条第一款、第 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四、开庭审理

第十八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第十九条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宣判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院已经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篇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下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下)

四、关于开庭审理问题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辩论、裁决都在该阶段作出。所以,必须调动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方面的积极性,才能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分清是非责任,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一)关于法官的告知义务和释明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应当履行哪些诉讼义务,有的当事人并不知晓,须人民法院告知或释明,以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当事人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更为周到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为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若干规定》第19条、第20条对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时应履行的告知义务作了必要的简化。通常情况下,在向原告送达受案通知书和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人民法院已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当事人;若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者,他们知晓诉讼权利义务,可代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此两种情形,便无重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必要。但因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审判人员仍须再次告知。

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他们往往缺乏诉讼方面的.知识,在庭审中将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就不能进行公平的对抗。所以,对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重大事项,审判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给予适当的指导,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够正常的进行诉讼活动。释明权依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从权利角度看是国家授予法官的公权力,不能放弃;从义务角度看则是释明义务,对民事主体在参加诉讼时意志和人格的尊重,以及其在诉讼中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平等权等。所以,《若干规定》特别强调,对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法官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否则即为程序违法。

(二)关于简化庭审方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按步骤进行,一个环节也不能少,以保证程序的公正严肃。简易程序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一个“简”字,若仍按普通程序按部就班的进行,那就不是简易程序了。当前,“简易程序普通审”的现象较为普遍,原因是审判人员为追求程序的完整性,或为了应付来自各个方面的检查,结果是背离了设立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立法目的。《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庭调查和辩论不必受普通程序规定的顺序限制,根据案情可以灵活运用,《若干规定》第21条对此规定更为简便。在具体操作庭审时,双方当事人陈述后,即可由法官归纳、核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然后仅对争执的焦点,由双方举证、质证、辩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融为一体。调查后进行辩论,辩论后又可恢复调查,大辩论套小辩论,边调查、边质证、边辩论,边筛选异同,边归纳认证。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规定的顺序,这样可以大大地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三)关于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举证期限,以保证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一是当庭举证。《若干规定》第22条前句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庭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证据规定》第33条第2、3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没有协商举证期限,人民法院也未指定举证期限,并无举证期限可言,应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举证期限利益,当事人要求当庭举证的应当允许。这样可以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

二是协商或指定举证期限。《若干规定》第22条后句规定:“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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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民事案件委托书

(20xx)环海律民字第 号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 因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权限: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20xx年 月 日

备注:全权代理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篇5:民事案件委托书

委托人:,男,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家住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委托人 委托 、 在 案中作为我的代理人。

两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协调,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6:民事案件委托书

民事案件委托书一

环海律民字第 号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 因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权限: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月 日

备注:全权代理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民事案件委托书二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 受委托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电话: 。 委托事项:委托人现委托以上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因 纠纷一案中( 审),作为我方调解/诉讼/仲裁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

1、授予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可代为承认、变更、放

弃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或者提起反诉、上诉、申请复议、签收调解书、判决书等权利。

代理期限:从授权之日起,至本案调解/判决/仲裁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三

委托人:,男,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家住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委托人 委托 、 在 案中作为我的代理人。

两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协调,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四

人民法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代理人: 律师

工作单位: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兹委托 在我方与 因 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作为我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法院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代为提出执行异议;代为投诉、提出申诉、控告。

委托人(或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五

委托人:

受托人: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委托人与**********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诉讼阶段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办理立案事宜、有权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有权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有权代为领取各种法律文书等权利)。

上述代理权限至本案一审终结时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

篇7:民事案件起诉状参考

优秀的起诉状【例文一】:

一、格式

自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同上)

案 由:(罪名)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ΧΧ的刑事责任:

2 、请求被告人赔偿损失费ΧΧ元。

事实与理由:(写明整个案件的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列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要求赔偿的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

二、说明

1. 刑事自诉状是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对致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时使用的文书。

2. “自诉人”、“被告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证号码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3. “诉讼请求和案由”栏,应当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 “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以增加中页。

5. 自诉状副本份数应当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优秀的起诉状【例文二】: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

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

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篇8:民事案件申诉状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xx市南岸区草街镇古圣村4组82号。

被告: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总站;住所地:xx区碚峡路262号:法定代表人:潘远琼;联系电话:

被告: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渝中区临江路60号:法定代表人:曾勇;联系电话:

被告:xx长途xx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xx合川市书院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陆兴明;联系电话:

被告:xx长途xx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杨村88号;法定代表人:杨祖泽;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xx长途xx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渝C19240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xx区渝运集团xx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

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总站渝B71325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xx区支队公交第00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B71325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渝运集团xx总站”,

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渝C19240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合川分公司”,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9月5日死亡时已满67周岁,户籍所在地xx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自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xx主城区碚峡路……号,并在xx主城集贸市场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死亡赔偿金:150410元。

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570元×[20-];

丧葬费:9607.5元。

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

计算方法: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

死者的丈夫朱德兴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

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元。

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合计223042.5元。

扣除被告“渝运集团xx总站”已支付的费用18000元,尚应支付205042.5元。

被告“合川分公司”是被告xx长途xx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运集团xx总站”是被告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

《民法通则》规定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故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各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承担其过错民事责任。

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10月26日

篇9:民事案件申诉状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1xxx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电话:13xxxxxxxx90。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xxx年9月26日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xx)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1xx年认识, 1xx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xxxx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

1xx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686.11平方的6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20xx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

甚至经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20xx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ID:4xxxxxx66)”在《珍爱网》征婚,称:

42岁,广西玉林容县,女士,寻找一位年龄在45-52岁之间,居住在广西南宁的男士。

婚姻状况:离异

学 历:高中及以下

职 业:自由职业

月 收 入:-3000元

住房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 高:158厘米

籍 贯:广西玉林容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网与他人交换经营心得,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要求检查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20xx)容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

20xx年10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月容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

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100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经跟申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

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业收入,因此,从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27日,

夫妻双方按约定每天到店核对当天经营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双方相安无事。

但20xx年12月31日,被申诉人和母亲朱依容到文明商店,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从柜台抢走一大叠营业款,申诉人闻讯赶到店时,

被申诉人等正欲骑车离开,申诉人上前拉住被申诉人的摩托车,要先点清钱款再走......被申诉人把此钱塞给母亲,

申诉人电话报警,警察到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进行处理,但没有判决书所说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判决书这样描述: “……其中,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3收入款项系原告收取(36615.7元),20xx年12月4日至20xx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项系被告收取(41645.4元)……

20xx年12月31日,原告与母亲及妹妹(注:只有刘某某和朱依容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没有在场)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费时,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原告母亲上前劝阻时,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将家里所有现金拿走,.....。

____ (20xx)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此后,被申诉人不断唆使街上的烂仔到店内搔扰滋事,强抢强拿店内的商品,20xx年2月10日,是申诉人大哥许文杰帮忙看店,被申诉人伙同父亲刘广森、母亲朱依容、欧阳、黄媚、明胡红等6人再次到店搬运物品,

已经把二楼仓库的商品特出商店门口,申诉人闻讯赶到阻拦,但被申请人父母上前纠缠住申诉人大哥许文杰,许文杰为避免物品受到哄抢,奋力挣脱,

在撕扯过程中,被申诉人母亲跌坐地上.....申诉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把店内部分商品转到别处存放.....

被申诉人又到工商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成刘燕芬名字,企图强占文明商店的经营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然而,到了一二审法官的手上,判决书被偷龙转凤成:

“20xx年2月10日,被告(申诉人)将“文明纸品店”价值564041.68元的库存商品全部转移搬走。

由于店铺货架上已无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进货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辅面进行经营(注:刘燕芬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自己进货进行经营? 一二审法官把当事人当成什么了?),双方由此多次发生争执。

____ (20xx)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许某某存在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和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____ (20xx)玉终民一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

20xx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诉人经营文明商店。

期间,20xx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处理文明商店的协议:内容如下:

《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电车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3000元,发电机,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750元。

工商银行存款一万元,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5000元。

20xx年到20xx年(美洁、老七、雕牌、纳爱斯货商,许某某、刘某某签章欠款,许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费用)除外,刘某某签名欠款与许某某无关。

以后文明商店两间铺面由许某某经营,工商、税所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承担,两间铺面租金、房产税由许某某承担。

备注:从20xx年3月3日至20xx年3月9日刘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备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许某某、刘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号)

3)、现有的四个货架未付款(刘某某预支的2000元)四个货架做好后,许某某应付刘某某2000元,以后四个货架款由许某某支付、许某某使用”

签订协议后,被申诉人在20xx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经营,此时商店内除货架、无法搬运的物品外,商店已经被被申诉人清扫一空,《协议书》基本履行完毕。

20xx年3月10日开始,申诉人举债自筹资金进货,勉强恢复了文明商店的经营,被申诉人答应此店从此与自己无关,属于申诉人自己的个人财产。

但被申诉人没有按协议交付按揭款,作为对应申诉人也没有按协议支付给被申诉人协议约定10750元。

20xx年8月11日,被申诉人再次起诉离婚。

同时,被申诉人申请对申诉人个人经营的文明商店进行财产保存,20xx年8月24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卢粤惠在调查时发现,其实文明商店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已经按3月2日《协议书》处置完毕!

(法官)问:因为双方于20xx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

篇10:民事案件答辩状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1: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申请再审。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与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 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2:民事案件被告答辩状

被告答辩状范文【范文一】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答辩人现就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根据法律和事实答辩如下: 首先,被答辩人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承保期间-11-20到-11-20,2013-11-16到2014-11-16。请法院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行驶证是否合格有效,答辩人仅在驾驶证行驶证经检验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履行赔偿责任。

其次,我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损失赔偿范围内承担合理合法赔偿责任。

第三,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质证意见

第一,伤残鉴定为原告单方委托,我司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的误工证明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没有提供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资扣发证明、银行流水账。

第三,根据保险不能额外受益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

我司不予再次赔偿。

赔偿清单

第一,医疗费以医院的正规发票为准,扣除百分之二十的非医保用药。

第二,误工费以实际误工损失金额为准,如不能提供实际损失应以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时间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准。

第三,护理费,以护理行业标准计算、实际住院天数。

第四,交通费是看病所需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没有提供相关票据,我司不予赔偿。

第五,营养费应根据伤情20元一日,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第六,住院伙食补助,认可27*18=486元。

第七,伤残鉴定我司不予认可,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

第八,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综上所述,望贵院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7月8日

被告答辩状范文【范文二】

答辩人: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被答辩人: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答辩人因原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不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8月20日06时,原X驾驶“绿化”牌电动车由南陵县籍山镇经一路未靠

路口中兴点的右侧左转弯时,与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皖G/X 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原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交通事故时间:208月20日6时55分

交通事故地点: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处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2、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事发地段为东西走向,籍山路面。事发时系晴天,视线良好。

责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X驾驶车辆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是造 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X因为疏忽大意,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1、答辩人在事发时为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规范。

2、原X严重违反交通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

3、事故认定书中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事故发生缺乏事实依据。且其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为概括性条款,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有失偏驳。

4、答辩人在事故应不负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伤残赔偿金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龄结合伤残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根据其户籍应当认定为农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镇石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只可表明被答辩人已经失去土地和申请低保,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且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其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5285元计算伤残赔偿金。综上,伤残补偿金为31710元。请法院对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张。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对于被答辩人第二次住院提出异议。根据第二次出院记录,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侧外伤后皮下积液”。第一次出院无出现此种情况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当地医院自己治疗。故而对于积液的产生被答辩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综上,医疗费应为第一次住院费用。请法院对超出医疗费部分依不予支持。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答辩人认为,第一,由XX电器公司提供的有关被答辩人固定收入的证明不提出异议。第二,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中“休息两个月”提出异议,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两个月休息期过长而不符实实情,一个月时间适宜。而且休息时间过后被答辩人应当已经具有劳动能力,不应计算至鉴定日之前一天。综合以上,误工时间为133天,误工费为8865.78元。对于超出不合理误工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该的请求。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不合理。首先对于护理天数,被答辩人提出的天数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出院休息后已经具备自理能力故无需护理,被答辩人需要护理期限应为两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时间即123天。其次对于护理日费用,由于被答辩人未提交有关聘请护工的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发布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护理日费用为75.55元(27576/365)。综上,护理费为9292.65元。对于护理费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5、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一定补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赔偿缺乏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证明,说明被答辩人无需加强营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未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的发票等票据,无法证明费用的真实产生。请法院依法不予主张。

8、物品损失根据受害人物品相关损失情况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物品(电瓶车)损失有修车票据证明符合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9、司法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司法鉴定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精神痛苦等确定。答辩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被答辩人在事故发生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应当适当减少数额。同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被答辨认请求数额过高。综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适宜。对于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南陵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年X月X日

篇1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下面请大家浏览一下关于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内容!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50、探矿权纠纷;51、采矿权纠纷;52、取水权纠纷;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1)借记卡纠纷;(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5)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5、展览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129、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出版合同纠纷;(6)表演合同纠纷;(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1、商标合同纠纷:(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32、专利合同纠纷:(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6、技术合同纠纷:(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

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150、发现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163、有奖销售纠纷;

164、商业诋毁纠纷;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166、垄断协议纠纷:(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垄断定价纠纷;(2)掠夺定价纠纷;(3)拒绝交易纠纷;(4)限定交易纠纷;(5)捆绑交易纠纷;(6)差别待遇纠纷;

168、经营者集中纠纷 ;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

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71、福利待遇纠纷

十八、人事争议

篇14:民事案件申诉书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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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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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申诉人签名(盖章):

附证据材料: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制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时使用。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时,除填写本文书外,还应填写“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时书”。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填写“授权委托书”。

三、本文书内容: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情况;②申诉请求;③申诉事实与理由;④有关证据出处、证人地址等。

四、加页用记录纸。

篇15:民事案件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杨文向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家琪,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闫尚伟、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26号。

负责人:代广生,该办事处总经理。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作如下答辩:

一、(2008)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完全正确

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已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刑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及洛阳市廛河区人民法院(2002)廛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

其“贷款”行为均是原被告人李桂荣、张永华、严保兴相互串通骗取国家贷款,三人均构成高利转贷罪,其行为完全是一种犯罪行为,不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此犯罪的预谋、实施、赃款的占有等方面答辩人没有参与,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因以下原因,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是正当的:

1、二0十二月一日,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起诉交通部第二公路局第四工程处(现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偿还本金800万及利息1256005.23元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洛经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的起诉。

原债权人选择以合同起诉的行为对债权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作为债权受让人的中国东方资产公司郑州办事处不能以民事赔偿进行起诉。

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洛刑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六项判决:“本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继续向严保兴追缴未归还的赃款,随案移交和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受害单位建行吉利支行。”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判决中所述的`“赃款”包含此次上诉人起诉的所谓本金6512500元,对本金及损失适用继续追缴程序并且在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所以人民法院应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利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追回损失,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没有证据证明刑事追缴程序已按法律规定终结,所以不应提起民事诉讼。

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1))洛经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吉利建行与交四处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吉利建行的起诉。

被答辩人作为受让人从原债权人吉利建行取得债权,债权让与不过是债的主体变更而已,让与合同和原有合同的内容上存在同一性,即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作为受让人不能取得比让与人更优的地位,法律对让与人(债权人)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对以后债权的受让人均具有拘束力。

本案中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对吉利建行作出的事实认定及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以后的债权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所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同样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二、东方办事处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组织

只有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争议时才有权起诉,首先东方办事处必须有基本的证据证明其民事权益存在的合法性。

东方办事处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所取得的债权是不存在的,原债权人建行吉利支行与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分公司)所签的“借款合同”是原被告人李桂荣、张永华、严保兴共同实施高利转贷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当时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

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洛经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确认“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所以,债权转让的基础合同无效且根本没有产生借贷法律关系,建行吉利支行所转让的债权根本不存在,让与权根本没有发生,让与人建行吉利支行就没有权利可供让与,受让人当时也就不能基于让与合同取得任何债权。

受让人东方办事处没有取得债权,也就无所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即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

三、东方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属对此“规定”的认识错误。

首先,本案中不适合此规定,此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并不适合独立的民事诉讼。

在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桂荣、张永华、严保兴三人共同实施高利转贷犯罪中被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适用此规定存在的程序条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适用的主体要求是“刑事被害人”。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本案的被害人是唯一的即“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并不是“东方办事处”,有关“身份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在债权转让中不得转让,所以东方办事处无权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四、东方办事处无权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东方办事处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是因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的债权。

债权的让与是在保持债权同一性的前提下移转该债权,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超越债权人,不得取得比让与人更优的地位。

本案中原债权人建行吉利支行,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享有的权利收回本金、收取利息、收取的违约金。

此约定对此后的债权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没有授予受让人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此起诉权仅授予“被害人”,债权受让人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所以,东方办事处无权提起诉讼。

五、虽然在民事上诉中被答辩人称一审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但并没有明确指出适用哪些法律不当,且论述不清。

上诉称一审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也明显不妥,(2008)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均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此上诉理由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请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16:民事案件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

(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篇17:民事案件重审答辩状

民事案件重审答辩状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再审申请人杨福生、吴江金茂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锡法民二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锡民二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民事再审,现根据申请人再审请求、该案已有证据及相关事实,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依据基础民事关系诉杨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是合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首先,答辩人起诉杨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基于票据关系,答辩人行使的是货款给付请求权,而非票据权利。答辩人与金茂公司之间具有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答辩人向金茂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金茂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基于合同的约定,杨福生对金茂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依法判决杨福生、金茂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货款的责任,此两份判决对事实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

其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茂公司应支付答辩人款项总额的认定是正确的。鉴于金茂公司向答辩人交付的案涉汇票具有不可分性,以一个整体的事由(即支付货款)一次性向答辩人交付案涉汇票,答辩人向金茂公司找还的六张汇票也是基于该笔货款,双方之间交付与找还汇票的行为均具有正当的法律理由,金茂公司取得答辩人找还的六张汇票是有依据的,不属不当得利。

最后,答辩人基于基础合同关系起诉金茂公司、杨福生,而非金茂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所称的要求支付案涉汇票金额,因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需向答辩人进行释明“告知答辩人应以票据纠纷进行起诉”。而事实上,答辩人于12月28日申请执行【[1]】,在法院受理并开始执行后,答辩人与金茂公司、杨福生达成执行和解,金茂公司、杨福生于1月10日向答辩人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结欠货款金额417000元(即案涉汇票票面金额),并作出具体还款计划,后金茂公司与杨福生按约支付了上述货款。金茂公司与杨福生已经认可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现在又以不服为由申请再审,其再审请求的理由不充分,依法应予以驳回。

二、金茂公司交付的案涉承兑汇票因除权判决而失效,在公示催告期间,即便答辩人或答辩人的后手没有向作出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也不影响答辩人向金茂公司要求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2]】。

首先,金茂公司向答辩人交付案涉汇票是为了支付货款,以达到合法获取货物价值的目的,答辩人接收汇票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取得交付货物所应获得的利益,即增加自身的收益。收款与收取货物是双方之间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任何一个行为缺失,则所订立的合同目的都无法实现,需予以弥补。金茂公司交付给答辩人的案涉汇票因被除权判决,从而导致答辩人无法正常实现合同目的,答辩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金茂公司弥补其瑕疵付款行为带来的损失,即给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其次,本案案涉汇票自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的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本案中,答辩人及答辩人的后手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从而使得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答辩人虽已丧失票据权利,但仍可依据票据基础合同关系向答辩人的直接前手金茂公司主张货款给付权利。

三、吴江市人民法院()吴江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吴江判决书)对票据流通性概念进行了不适当的扩大解释,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

首先,吴江判决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3]】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扩大解释为“公示催告之前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不受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的'影响”,进而认定案外人吴江市华南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交付票据即履行了对金茂公司付款的义务,并据此判决金茂公司败诉。答辩人认为这一解释属于不适当的扩大解释,是错误的,其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

其次,吴江判决书还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华南公司交付给金茂公司的案涉汇票是由华南公司合法取得的。就吴江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来看,华南公司是从案外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科创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受让的案涉汇票,也就是说科创公司对华南公司取得案涉汇票一事完全知情,并且从华南公司获得了票据相对应的对价,然而,就在科创公司将案涉汇票交付给华南公司后仅两天时间,科创公司即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的理由是票据遗失,科创公司以其实际行为明确否定了华南公司取得案涉汇票的合法性。据此,华南公司与科创公司至少有一个所述与事实情况不符。如果华南公司所述虚假,那么其取得案涉汇票的行为即不合法,其并未取得票据权利【[4]】,其交付汇票给金茂公司的行为自然也无效,无法履行其给付加工款的义务;如果科创公司所述虚假,那么科创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及后来的除权判决的依据均不合法,科创公司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了票据付款人的付款,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科创公司的后手之间应依据相互间的基础合同关系主张各自的权益。

因此,吴江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金茂公司不应以一个错误的判决来否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

四、金茂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其丧失相关权利,该不利后果应由金茂公司自行承担。

金茂公司因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宣告案涉汇票无效的除权判决而可能遭受不利后果,属于民事诉讼法上利害关系人,其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5]】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科创公司遗失案涉汇票的事实不成立。而本案金茂公司在答辩人起诉时即已明确知悉除权判决的存在【[6]】,本可以行使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以维护其利益,但其怠于行使权利,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金茂公司自行承担。

以上答辩意见,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采纳,以严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XXXXX

二0XX年五月二十二日

篇18: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4 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对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在内的特殊程序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2、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3、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此次修改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次,协调好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虑,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

4、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编排与适用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具体适用时,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5、关于第二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涉及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六种第四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

6、关于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 “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4、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7、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用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篇19: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

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 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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