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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

2023-06-19 07:50:1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月亮的小洋裙”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6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

篇1: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

根据省市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我市按照“统一部署,阶段推进;试点引路,先易后难;依法推进,保持稳定;加强领导,确保成功”的总体要求,市乡村三级联动,扎实工作,克难攻坚,圆满完成了全市298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取得了按期一次足额选举成功率达93。3%、参选率达91。2%的显著效果。

一、基本情况

我市辖6乡、6镇、3个街道办事处、1个工业区、1个矿区,298个村委会,2477个村民小组。1000人以下的村有54个,占18.8%;1000—人的村有145个,占48.7 %;2000人以上的村有99个,占33。3%。

1月17日郑州市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之后,我们随即把会议精神向主要领导做了汇报。1月18日下午,我们召开了由各乡镇(区)办事处主抓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参加的换届选举工作筹备会,传达学习省市有关会议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分析村委现状,要求各乡镇(区)办事处对第五届村委换届选举工作及早调查、及早准备。1月26日,我市召开由各乡(镇)区、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组织书记、组织委员、民政所长参加的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对春节前后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整体安排,明确提出:春节前,以调查研究为主,摸清情况,认真做好重点村、难点村的排查工作;春节过后,要立即行动,一鼓作气,全面铺开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2月18日,试点镇卢店镇率先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2月25日,我们召开了全市换届选举动员大会。至3月3日,全市298个村委会,全部召开了换届选举动员大会。两个多月以来,我市多策并举,各方联动,克难攻坚,认真抓好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实现了100%换届的工作目标。

整体上看,换届选举取得的成果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实现了100%换届的工作目标。

截止4月24日,全市298个村的村委会成员全部选出,其中按期一次足额选出的村有278个,一次选举成功率达93。3%。全市共选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1243人,其中连任580人,占46。7%;新当选663 名,占53。3%。

(二)村级干部结构进一步优化。

在新一届的村委会成员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有419 名,占33。7 %;高中文化程度的有664名,占53。4 %;大中专以上的有136 名,占10。9 %。29岁以下的有76名,占6。1%;30—49岁的有 986名,占79。3%;50岁以上的有181 名,占14。6%。妇女252名,占20。3%。

(三)人民群众的参政意识明显增强。

全市农村人口53万,共有选民378451人,参加正式选举投票的有344965人,参选率达91。2%。参选率最高的村达98%,最低的村也在80%以上。许多群众放弃外出经商、打工的时间,多次专程回村参加群众大会,投上自己的神圣一票,彰显了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四)机关干部得到了锻炼。

换届选举工作程序性强、操作严格、涉及面广。为搞好换届选举工作,我们可以说是全民动员、全力参与、全心投入。换届办的同志虽然是临时抽调组成人员,来自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但他们都尽职尽责,踏踏实实,一丝不苟,加班加点,忘我工作。各乡镇的机关干部在选举期间更是夜以继日,连续作战,部署指导、组织选举、答疑解惑,抓重点,攻难点,扎实工作,垂练了作风,锻炼了本领。广大基层干部的群众意识、民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五)村党支部得到了检验。

村级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领导核心。村支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作用发挥的如何,直接关系到换届选举工作的成败。其领导水平、控制能力、驾驭全局、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如何,在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面中得到了一次很好的检验。在换届前,我们发挥了村支部了解村情民意的优势,深入细致地做好换届选举前的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工作,化解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为村委会换届选举铺平了道路。在换届中发挥了村支部懂党的政策的优势,广泛做好村民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群众了解村委会换届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他们积极参加选举,为村委会换届选举理顺了情绪,凝聚了合力。在换届后发挥村支部熟悉农村工作的优势,积极发挥对村委会传、帮、带的指导作用,教育他们如何迅速适应工作,提高对农村工作的驾驭能力,帮助新一届村委会迅速成熟起来。事实证明,绝大多数基层党组织是坚强有力的,是经得起考验的;但也确有极个别村支部书记临阵脱逃,在换届时吓破了胆子、撂了挑子。这也给我们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了醒、敲了钟。

(六)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巩固。

在换届选举中,我们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并认真落实省委提出的“四个提倡”。298个村选委会中,支部书记兼任选委会主任的有243 个,占81。5 %。在新一届的村委会成员中,党员有658 名,占53%;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肩挑”的有 98名,占32。9%;“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的有421名,占33。9%。

正式选举工作结束之后,我们及时安排了工作移交、建章立制工作等选后工作,对各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目前,全市大部分乡镇已完成了工作移交、配套组织建设、建章立制等工作。

篇2: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

根据江委办(20xx)27号文件精神,在全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我镇高度重视,并及时召开了党委会,就研究落实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同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了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全镇9个村和一个居委会,按规定选出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委员,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村监督委员会是第一次通过法律的程序和办法进行换届选举,充分体现了民意,为村监委规范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同时,镇党委安排镇纪委参与换届选举工作的统筹安排,并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为做好此次选举,党委召开了专门会议,并成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指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张华同志担任,由赵世成同志负责对全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动员培训、督促指导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方案。村监督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为选委会成员,其余成员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全镇选举指导小组的指导下,主持本村的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

二、广泛宣传,全面发动

我镇高度重视村监委会选举工作的宣传,并召开村三职会议,书写选举标语口号,并派驻村干部下村宣传选举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村监委会成员所具备的重要条件。在建设民主监督新机制的进程中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在坚持党的领导、依法选举和发扬民主的过程中,营造良好的选举环境。

三、严格把关、规范操作。

在选举工程中我们注意把好三关:

一是把好了职数关,村监督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下设3个工作小组,分别为纪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每个小组3—5人,各小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交叉任职。

二是把好了候选人素质关。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对象以参政意识强、热心监督事业、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做事认真、身体健康的村民、党员代表等优秀骨干为主,注意掌握普通党员、群众占有较大的比例。

三是把好了程序关。严格落实好换届选举的时间要求和方法步骤,确保程序规范,做到法定的程序不变,规定的步骤不漏,必须的环节不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的成员由镇党委安排镇纪委对预备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人选从德、能、勤、绩、廉,能入群众公认度方面进行了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由党委会决定正式候选人预备人选,并于选举日前进行公示。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我党的又一次改革创举,是今后一个时期内基层工作的重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是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全社会稳定发展的又一关键举措。我镇将务实创新,扎实工作,将我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高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卓越的奉献。

篇3: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

乡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工作总结按照上级统一安排,我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从XX年8月上旬开始,到9月底全部结束,现将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为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党委书记黄纯太同志任组长,组织、纪检、民政等部门领导任成员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各村(社区)成立选举工作委员会,并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制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同时对全乡11个行政村(社区)派出11名选举工作指导员,到村(社区)具体指导选举工作。

二、加强培训

为切实抓好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XX年8月20日我乡召开了由全体乡机关干部、各村两委干部参加的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动员及培训会,会上党委书记黄纯太同志作了动员讲话,安排部署选举工作,并对参会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为我乡村务监督委员会顺利选举提供了保障。

三、严把候选人关

我乡为确保各村监督委员会的质量,对原各村上报的50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对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候选人给予坚决取消,通过各村村民代表进一步审核,确定了44名候选人资格,乡党委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相关村及时增补了候选人,并及时向群众进行公示。确保了候选 人的.质量。

四、严把选举关

各村在乡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精心组织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严格按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全乡设选举大会会场11个,设投票箱11个,各村根据本身实际设立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若干名,会上参会代表讨论通过选举办法等相关内容。各村村民代表积极参与,全乡村民代表参与率达90%以上。

五、加强督查

为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乡成立了四个选举工作督查组,分成四个工作片,到村进行督查,发现问题给予及时纠正。通过督查,我乡11个行政村(社区)都能按照选举程序,合法、认真地进行选举。

到9月28日,我乡11个行政村(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程序已全部选举结束,共选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33人(60岁以上7人,50岁至60岁16人,40至50岁7人,30至40岁3人。中专文化1人,初中文化22人,小学文化10人。党员(村民代表)18人,非党员(村民代表)15人,各村(社区)选举全部成功。

篇4: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乡两级可以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村承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依法处理选举问题等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六)依法处理有关选举的问题,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

(七)指导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八)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本村有威望的选民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依法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公布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名单;

(七)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

(八)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九)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记为选民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提出候选人、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村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具体条件的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或者自荐人。

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十七条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该提名无效。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一)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 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当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并公告。

第二十条 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选民自荐竞职。

自荐竞职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报名参选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

自荐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姓名笔画为序张榜公布。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的,选民可以投票选举自荐人,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举时,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票应当单列妇女委员职位。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介绍候选人或者自荐人的情况,并可以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说,回答村民的询问。

候选人或者自荐人要求公开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

候选人、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说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承诺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竞职演说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送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

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确需设立流动票箱的,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同意,并公告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和监票人名单。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

选票由参加投票的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代写员填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 选民在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且受委托人应当是除候选人、自荐人以外的本村选民。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每一位受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所有票箱,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选举中心投票会场统一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票数,作出记录,经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唱票、计票公开进行,接受全体选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无效。

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九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按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另行选举时选票应当继续单列妇女委员职位。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第三十条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当选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人员;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职务相同、票数相同的,应当继续组织投票,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

第一次投票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其他选民所得票数。

对当选的人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具体条件审查,于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人名单。

出现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条件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遇特殊情况选举结果需要延迟公布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联名罢免的村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选民投票表决。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理由已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应当向村民通报调查核实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组织选民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指导、帮助组织选民进行投票表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三十六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投票表决之前,被罢免者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竞职时承诺的辞职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辞去职务。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会议成员参加投票。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补选的具体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在另行选举中再次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成员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四)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七)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或者村民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篇5: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村民委员会政策法规

11月5日,民政部网站公布由中纪委、中组部和民政部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都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农村除由村民投票选出村“两委”外,还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约并监督村干部处置村集体财产的权力。

设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是《意见》的亮点之一。民政部基层政权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村委监督机构成员由民主推选3至5人,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以及村集体财产的管理、处置;村委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意见》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推选兼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兼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但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为规范村委会的廉洁,《意见》要求,有财务审批权,或参与村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都要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或乡级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如有异议,1/5以上村民联名,也可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再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政府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使用等。审计发现村委会成员确实存在侵占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等情况,可责令其如数退赔;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意见》提出目标,到,中国要实现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完善、形式丰富,民主评议有效,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村委会成员的人数和构成的要求的规定

1.关于村委会成员的人数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从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定一个幅度,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少一些。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

2.关于村委会成员的构成

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担任村委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上级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委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分布状况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杂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关系。在我国农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差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就不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同样,村委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许多需要发动妇女参加或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工作就不易开展,也不利于村民自治。

篇6: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三)推荐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办理委托投票;

(七)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资格,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与村民见面;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登记报名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当允许其参加选举。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廉洁奉公;

(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六)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条 采取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参加投票的村民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提名应当在当日完成并张榜公布。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两名,并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一人在同一张选票中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只保留其最高职务的提名。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 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三条 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有意愿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书面提出竞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及其拟竞选职位。

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十五条 以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选举,未能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以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另行选举。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以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

(二)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并在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

(三)在选举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公布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其他选举事务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

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但是,应当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是,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两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单独填写,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投票选举时,对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对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选票上职务栏内填写竞选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护送到选举主会场集中,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共同开启,由唱票人、计票人公开唱票和计票。

投票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并记录、签字。

第三十二条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对无法辩认的选票,经监票人认定,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能辨认部分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为废票。

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人数,但是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人数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副主任推选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举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在完成计票的当日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的当选证书。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十八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监督。

第三十九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村民小组一般只选组长一名,集体经济发达的,可以增选一至两名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的代表以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在推选日的三日前,应当将推选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户村民。

实行全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实行户代表投票推选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但是,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和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数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罢免。

第四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委员、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当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第四十七条 村民会议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罢免建议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选代表或者指派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是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是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时,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均可以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应当过半数。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办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二)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三)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第五十五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七条 在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篇7: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修改)县级以上农业、财政、公安、监察部门、信访等有关部门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各负其责,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加强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统筹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七)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印制选票、选民证等。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计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可以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名单,报乡级换届选举机构备案;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确认选民资格,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

(六)依法确定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等竞选活动;

(七)审查、确认委托,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

(八)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 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 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二) 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村民或者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其职务终止。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高等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岗或者退休人员等优秀人才,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经本人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作为本村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第十五条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一)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第十六条 选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选民在发放选票前领取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三日内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参加登记的村民或者公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结果中按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人选。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候选人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的排序按得票数由多至少依次排序,得票数相同的按姓名笔画排序。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候选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向村民开展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回答选民的询问,但其内容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脱离本村实际,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攻击诋毁他人。

承诺书和竞职讲稿应当在二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二)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选举模拟演练;

(三)核实参选人数;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办理投票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投票选举。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督。

每村可以设立一至二个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不便等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选举现场维持秩序。

第二十六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写人独立填写。

选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第二十七条 选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选民最多只能代写三人选票。

外出选民由本人书面形式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八条 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中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部分无效。

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二十九条 选举采取公开唱票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主持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

第三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人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由其他未当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村民的三分之一。

经二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三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近亲属关系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三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正式张榜公布,并于三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选票由乡级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在收到选举报告的十五日内,应当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当选之日起十日内,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召开。

第三十四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诉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民政福利等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第三十六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从村民中推选,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者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

第三十七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公布罢免投票的时间、地点,并保证外出选民有效地行使罢免权。

第三十八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罢免通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罢免要求,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的十五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在年度民主评议中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额和需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威胁、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采取暴力,以抢夺票箱、阻拦投票、撕毁选票或者寻衅滋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选举舞弊行为的;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贿选行为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选票的;

(二)贿赂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修改)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未经批准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辖区范围内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化道路的起步选择定位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究竟是自下而上、先易后难,还是自上而下、先难后易,选择渐进之路还是一步到位的激进之路,一直多年来一直在探讨。

有人认为村不是一级政权,村民自治还是政权之外的改革,而不是政权之内的改革;有的断言“实质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的”,另外还有其他很多观点。但不管怎样,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为农村政治生活的一次变革,也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结束了村干部长期以来由上级任命的历史,把村干部的选举任用权交给了村民,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和生产大队体制,改变了村干部只接受来自上面的指令、只对上级负责的状况,使村干部有可能倾听来自农民群众的声音和接受村民的监督。

理论上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自主办理,改变了过去政府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

篇8: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财政、公安、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培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型规模大小、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换届选举纪律;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换届选举中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党组织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选举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确认村民参加选举的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六)依法确定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活动;

(七)审查、确认委托投票申请,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主持换届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由推选其产生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擅自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一)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志的;

(二)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年龄计算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对出生日期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发放选票前领取参选证。

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三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协调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一般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第二十一条 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都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人数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人选结果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妇女人选。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得票数相同的以姓名笔画为序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由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可以安排候选人在投票选举前进行竞选演说。

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脱离本村实际,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诋毁他人。

候选人的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文稿应当有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并且应当在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日的两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禁止候选人及他人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二十五条 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同时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二)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了解、掌握选举程序;

(三)核实、公布参选人数;

(四)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

(五)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六)办理选举的其他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管。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不便等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参选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写人独立填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接近秘密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

第三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最多只能为三人代写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由本人书面或者利用视频等可确信的方式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每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一条 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每张选票中无法辨认的部分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三十二条 选举采取公开唱票、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将所有票箱立即送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计票地点,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

第三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留出一个名额用于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本次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按照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先后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以由其他未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先后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的,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后,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仍然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就不足的人数进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近亲属关系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职务相同,得票最多的一人当选。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在投票选举日当天张榜公布,并于三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选举报告的十五日内,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七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

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三十八条 村民或者其他公民对选举程序、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反映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县级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第四十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 在选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威胁、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采取打砸抢夺票箱、阻拦投票、撕毁选票或者寻衅滋事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

(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选举舞弊行为;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二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协助村民监督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投票表决罢免日十五日前公告罢免的事由、时间、地点。

第四十三条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前,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通过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罢免要求,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的十五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额和需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确因贿选手段当选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未按时进行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妨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村民或者其他公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人民政府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擅自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不及时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辖区范围内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篇9: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选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六)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八)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告;

(三)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审查其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四)组织村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五)受理并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七)推荐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九)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相关村民小组会议有权表决取消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及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参加选举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正式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布,并在每个村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十六条 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名额。

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七日公布,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请求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直接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各职位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核准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三)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四)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

(五)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六)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中心会场。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流动票箱的设置应当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设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一名,监票人员两名,并公布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名单。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

第二十一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一般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填写,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被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立即加封并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会场,当众开箱,由监票和计票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七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于选举后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在选举结束后七日内报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召开。

第二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无效或者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结果无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第六章 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

(一)死亡;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判处刑罚;

(四)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

(五)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

对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投票日前二十日内向其发出通知;在投票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事前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投票。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九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补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正当理由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五)其他违反选举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村民委员会换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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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根据省市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我市按照“统一部署,阶段推进;试点引路,先易后难;依法推进,保持稳定;加强领导,确保成功”的总体要求,市乡村三级联动,扎实工作,克难攻坚,圆满完成了全市298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取得了按期一次足额选举成功率达93.3%、参选率达91.2%的显著效果。

一、基本情况

我市辖6乡、6镇、3个街道办事处、1个工业区、1个矿区,298个村委会,2477个村民小组。1000人以下的村有54个,占18.8%;1000—人的村有145个,占48.7%;2000人以上的村有99个,占33.3%。

1月17日郑州市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之后,我们随即把会议精神向主要领导做了汇报。1月18日下午,我们召开了由各乡镇(区)办事处主抓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参加的换届选举工作筹备会,传达学习省市有关会议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分析村委现状,要求各乡镇(区)办事处对第五届村委换届选举工作及早调查、及早准备。1月26日,我市召开由各乡(镇)区、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组织书记、组织委员、民政所长参加的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对春节前后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整体安排,明确提出:春节前,以调查研究为主,摸清情况,认真做好重点村、难点村的排查工作;春节过后,要立即行动,一鼓作气,全面铺开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2月18日,试点镇卢店镇率先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2月25日,我们召开了全市换届选举动员大会。至3月3日,全市298个村委会,全部召开了换届选举动员大会。两个多月以来,我市多策并举,各方联动,克难攻坚,认真抓好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实现了100%换届的工作目标。整体上看,换届选举取得的成果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实现了100%换届的工作目标。截止4月24日,全市298个村的村委会成员全部选出,其中按期一次足额选出的村有278个,一次选举成功率达93.3%。全市共选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1243人,其中连任580人,占46.7%;新当选663名,占53.3%。

(二)村级干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在新一届的.村委会成员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有419名,占33.7%;高中文化程度的有664名,占53.4%;大中专以上的有136名,占10.9%。29岁以下的有76名,占6.1%;30-49岁的有986名,占79.3%;50岁以上的有181名,占14.6%。妇女252名,占20.3%。

(三)人民群众的参政意识明显增强。全市农村人口53万,共有选民378451人,参加正式选举投票的有344965人,参选率达91.2%。参选率最高的村达98%,最低的村也在80%以上。许多群众放弃外出经商、打工的时间,多次专程回村参加群众大会,投上自己的神圣一票,彰显了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四)机关干部得到了锻炼。换届选举工作程序性强、操作严格、涉及面广。为搞好换届选举工作,我们可以说是全民动员、全力参与、全心投入。换届办的同志虽然是临时抽调组成人员,来自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但他们都尽职尽责,踏踏实实,一丝不苟,加班加点,忘我工作。各乡镇的机关干部在选举期间更是夜以继日,连续作战,部署指导、组织选举、答疑解惑,抓重点,攻难点,扎实工作,垂练了作风,锻炼了本领。广大基层干部的群众意识、民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六)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巩固。在换届选举中,我们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并认真落实省委提出的“四个提倡”。298个村选委会中,支部书记兼任选委会主任的有243个,占81.5%。在新一届的村委会成员中,党员有658名,占53%;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肩挑”的有98名,占32.9%;“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的有421名,占33.9%。

正式选举工作结束之后,我们及时安排了工作移交、建章立制工作等选后工作,对各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目前,全市大部分乡镇已完成了工作移交、配套组织建设、建章立制等工作。

篇11:村民委员会工作总结发言稿

村民委员会工作总结发言稿

全体党员、干部、各位村民代表:

我受余岭村村民委员会的拜托,将20××年一年来的工作环境向在坐的各位党员、干部、各位村民代表作一个简要的报告请教,并请予审议。

一年来,村民委员会全部干部,当真践诺年初发起的各项工作任务,凭着对工作的热忱,对村民的情谊与盼望,时候紧记为人民办事的'主旨,严厉要求本身。为了进步村委班子的本身工作本领和进修程度,边工作边进修,担当起个角色,连续拓展知识面,竭力进步本身本质,用大众的如意度来衡量本身的工作。用过硬的工作本领、结壮的工作风格,埋头苦干的工作精神,博得了村民的相信和赞成。一年来,为农业增效、为村民增收、为构筑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本身应有的贡献。

一、一年来的紧张工作环境:

1、巩固成长余岭村高山无公害蔬菜基地、无公害生果基地、和竹笋两用林基地,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打下精良的根本。

2、为乡村旅游业的成长,开辟栝苍古道旅游,投入金100多万元,重建余岭头莲圣寺,现正处于施工阶段,筹划在20××年11月底完工。莲圣寺的建成后将吸引大量的旅客,拉动农家乐的成长,增加2.3财产成长,是我村经济收益的一个新增加点。

如何做好乡村旅游,开辟栝苍古道,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单靠我们这一代是很难结束的,但我们要为下一代铺好路、打好根本。尽管本年年初大家扎紧裤带,积极捐款,但缺口还很处的好评大。还需各方的竭力和赞成。

3、人口与筹划生育工作有序展开,每一年两次的查环、查孕工作根本结束,获得街道办事的好评。但还需有待进步,因为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而分散,给筹划生育工作帯来必定的难度,个别东西筹划生育意识稀薄,存在着自觉得不再生育,查环与不查环无所谓的思维。特别是避孕办法推出自行选择后,放环东西难以落实。所以要做好宣扬指导工作,党员、干部、村民代表要以身作则起领先榜样效用。

4、环境卫生工作有了很大的改变。集结整治与连户保干相联合。一年来构造了两次大范围料理,并策动各户做好环境卫生工作,村民对环境卫买卖识加强,村委还专门指定了村干部分管环境卫生工作。

5、自动展开精神文明构筑,树新风、塑形象活动,为建立好乡村文明,做好敬老爱幼活动,展开评比十佳好婆婆、十佳好媳妇活动,建立精良的社会纷围。

6、丛林防火工作有所好转,田野用火获得进一步的把握。20××年丛林火警产生频频,虽异国产生大的吃亏,但感化极坏。自20××年12月份以来,谁在田野用火,谁就鸣锣示警五天惩罚,教诲面相称广。有效的把握了田野用火。

7、社会巩固工作比较好,近几年来我村异国产生群体上访变乱,特别是本年的复员军人上访,我村自动做好复员人员的工作,我村处于零上访状况,给上级留下好的感化。本年上半年,为莲圣寺重建工程的地基落实环境,个别东西向上级反应了有关环境,村委得知后,村双委自动的工作,并屡次召开了相干村的村民代表集会和村民大会,广泛收罗定见,并且一次性办理了拖欠十几年的疑问题目。

8、民事胶葛和社会治安状况精良,本年来,我村异国产生民事胶葛案件,社会治巩固定,村民立足立命。

9、社会医疗保险和农村住房保险周全结束,村民对社会医疗保险意识加强,社会医疗保险给一些坚苦救治人员带来了很大的救助,这是当局推出的帮扶农民的好政策。

二、今后的工作思路与要求

我们要一步一个脚迹,一年一个台阶,连续巩固成长余岭村的高山无公害蔬菜基地、无公害生果基地、和竹笋两用林基地,做好农业大文章,

篇12:选举工作总结

根据区委统一安排和部署,我镇高度重视,精心筹备,严肃纪律,规范程序,分别于20xx年7月8日和7月12日进行了村(社区)党(总)支部和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成功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村(社区)两委班子和区、镇人大代表,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通过这次换届,我镇村(社区)两委班子结构进一步优化,学历层次较高,并趋于年轻化。

一、强化领导,切实把两委换届工作抓实

换届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干部关心、群众关注。我镇党委高度重视,一是及时成立了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党委委员为成员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了5名精干高效、业务熟练的骨干力量,充实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换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二是及时抓好研究部署。坚持把村(社区)两委换届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创先争优的重要契机,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先后召开了多次镇党委会议,对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确保了换届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三是制定确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支部、村委实际,制定出了具有较强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对整个换届选举的时间、方法、步骤和标准,都做了统一规定;四是落实领导班子包村负责制。镇党委、政府、人大三套班子领导全部挂点包村,负责各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四是落实换届工作经费。镇党委在经费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为换届工作专门购置了两台电脑、两台打印机,落实了X万元的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二、提前谋划,统筹抓好换届准备工作

早在去年年底,中央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关于换届工作的具体要求出台前,我镇就已经开始着手准备换届的相关工作。一是对村“两委”班子现状进行了科学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情况进行了集中排查,对空缺职位进行了核实,全面掌握了干部队伍基本情况;二是对全镇党员队伍进行核查。责成专人专项负责,对全镇X个党(总)支部的党员组织关系、流动党员、亡故党员、老弱病残党员、党员基本信息等项目进行核实,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科学的进行;三是进行财务审计。春节前,镇党委成立了由纪委、财会、经管站等人员组成的审计小组,利用X天时间对全镇X个村(社区)进行了财务审计,预防换届前突击开支,经审计,各村(社区)没有违反财务纪律的问题;四是开展换届工作培训。及时组织镇、村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在培训内容上突出了区委的精神、《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换届工作的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在培训方式上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保证了培训质量。共开展培训X次,参加培训人员X人次。

三、严肃纪律,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换届中的风气如何,直接影响到换届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影响到能否选出一个合格的领导班子,影响到一个地区的发展稳定。为遏制换届中可能出现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违纪现象,我们狠抓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等环节,确保换届环境风清气正。

1、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为有效防止换届选举中出现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镇党委下发了《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明确了中央提出的“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和自治区提出的“四要四不准”的纪律要求,组织全镇干部职工、镇直机关正副职领导和全体村干部进行了专题学习,明确了换届工作的纪律“红线”。共组织开展学习xx次,参加学习人员X人次。在换届前,及时将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有关保证换届纪律的文件及《严肃换届纪律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严肃换届纪律工作流程图》等资料及时发到各镇直单位、村(社区),对全体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提前给干部打好“预防针”。同时充分利用宣传标语、宣传专栏和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换届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真正使换届工作家喻户晓,有效制止了跑风漏气、请客送礼、拉帮结伙、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共出版宣传板报XX期,拉横幅XX条,张贴宣传标语多张。

2、加大监督力度。一是专门成立了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监督组。党委挂帅,纪委督导,并从非代表中选择了三名换届纪律督察员,负责对换届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对换届风气进行民主测评,把严格监督贯穿于提名推荐、考察、公示、选举等各个环节,及时了解掌握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调查分析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研究落实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拓宽了社会监督渠道;二是设立了专项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责成专人进行换届工作接访,及时受理换届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三是开展问卷调查,检测换届纪律知晓率。印发了多份调查问卷发给干部职工及村干部、镇机关单位领导,检测他们是否知道“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让换届工作纪律深入人心,让干部职工记在心上,不折不扣地执行工作纪律。

3、强化思想政治工作。通过组织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组织村(社区)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及广大党员群众深入学习中央和自治区的换届纪律要求、《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严肃换届纪律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等与换届选举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自觉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经受住换届工作对自己的考验。镇党委、纪委主要领导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谈心活动,详细了解村(社区)两委干部对个人工作安排的真实想法,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讲党性、顾大局,坚决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有效维护了稳定和谐的工作大局。

四、严格程序,保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

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选举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程序,做到步骤不减少,标准不降低。一是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在村(社区)两委换届中,我镇把全体镇领导、干部分配到村指导、监督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抽调机关干部、老师到村,分配工作、落实责任,每一项流程都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规范选举工作的每一个步骤,明确换届选举流程和规范,使纪律和规范贯穿于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始终,赢得了党员和群众的好评;二是抓好选举村民代表这一环节,注重代表素质。各选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按代表产生办法和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了XX名村民代表和XX名居民代表,平均年龄分别为和,女性村民代表XX名,居民代表XX名,在村(社区)内德高望重,并确定了联系户,选出的代表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先进性,又充分体现了选举人的意志。三是严把村(社区)两委干部入口关。我镇党委挂帅、组织办、纪委主导,抽调派出所、计生办、综治办精干力量成立了村(社区)两委干部候选人资格审查小组,对每一名候选人都进行了严格审查,取消了一部分有违法记录、违反国家政策、党龄不足等不符合规定人员的候选人资格,对个别德高望重、能力突出、模范遵纪守法的老干部适当放宽了条件,确保选举出人民满意,党委放心的村(社区)两委干部。

五、建章立制,深入培训,谋求发展

我镇村(社区)两委换届顺利完成后,镇党委立即研究村(社区)两委干部的管理和培训工作。7月底,我镇开办了两期全体村(社区)两委干部培训班,并积极组织村干部参加区组织培训班。在我镇举办的培训班中,镇党委对全体村(社区)两委干部提出了要求,寄予了厚望,极大的鼓舞了村干部干事业、创事业的决心。并在10月9日实施了《XX镇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了村(社区)两委干部的责任意识,推动了我镇村(社区)两委干部工作的合理化、科学化。同时,镇党委深入研究了每个村(社区)两委干部分工和村(居)委未来三年工作计划,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我镇在“”期间取得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六、主要成效

在今年我镇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我们总结了经验,解决了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优化了结构,提高了村(社区)两委班子的战斗力。通过村(社区)两委换届,我镇成功选举出位新一届村(社区)两委干部,把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了村(社区)两委班子中,目前,村(社区)两委班子中35岁及以下的X人,占5.9%。36—45岁的X人,占16.7%,45—55岁的XX人,占52%,55—65岁的XX人,占22.5%,70岁以上XX人。老中青结合,平均年龄X岁。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年龄结构更加合理。班子整体功能得到增强,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得到党员、群众的拥护,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2、转变了作风,密切了党群和干群关系。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对村(社区)两委干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进行的一次综合评价。通过换届选举,使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受到了洗礼,心灵上得到了净化,理想信念得到了升华,践行“三个代表”自觉性得到了提高,村(社区)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促进了各项工作开展。

3、理清了思路,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在两委换届中,村(社区)两委班子认真回顾总结了上一届任期的工作,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了今后全村(社区)的发展方向和努力方向,按照“自强实干、融合共赢”的新时期钦州精神,紧密结合村(社区)实际,制定了未来三年的工作计划,提出新一届班子的主要任务,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有效地推动了村(社区)经济发展步伐。

七、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选举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党员、群众对选举积极性不够,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意识不强;换届工作经费缺乏等等。

下一步,我们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提高村(社区)两委班子工作水平。以“五个好”基层党组织为目标,切实加强对新一届村(社区)两委班子的教育、引导、培训,提高村(社区)两委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增强村(社区)两委班子的宗旨意识,把班子成员培养成新农村建设的排头兵、解决群众困难的知心人;不断加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教育培养,提高他们发展经济、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能力,为实现我镇工业强镇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2、进一步完善干部的教育管理机制。优秀的村(社区)两委干部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我镇将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注重干部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改进干部管理机制和科学的考评机制,提高干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注重干部事业心、责任心的培养,增强党员干部的紧迫感和危机意识,形成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注重党员干部工作能力的提高,切实增强提高乡镇干部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统筹发展的能力、破解难题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尤其要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贯彻执行的能力。

篇13:选举工作总结

根据市委2xx年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我镇在第一时间成立了村(社区)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现已按照相关程序,依法进行了村(社区)党支部换届选举,并取得了圆满成功,现将本次村(社区)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宣传,广泛发动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利用党务公开栏、横幅标语、广播、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向外出党员发信函(打电话、发手机短信息等形式)广泛地宣传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人标准、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以及具体法定时间安排等,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增强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和纪律观念,克服各种消极模糊认识,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为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深入调查,摸清情况

由镇党委副书记牵头具体负责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一是深入到每一偶个村、组,摸清了前任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年龄结构层次、文化结构以及履职情况、群众公信度情况等,做到对其是否适合续任心中有数,二是摸清了各类农村优秀人才的基本情况,如:玉江村的村支部书记候选人李荣华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三是摸清民意情况,认真倾听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四是摸清苗头性和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制定方案,确定目标

在开展的调查摸底基础上,结合各村(社区)实际,镇党委认真研究全镇各村(社区)的具体选举方案,科学地确定了村级党组织班子职数、具体任职条件,我镇除永宁村设支部书记1名,支部委员4名外,其余各村(社区)均设置支部书记1名,支部委员2名,并确定具体任职条件,推荐办法和选举办法、任职目标等具体问题,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反馈信息。

四、加强培训,推进换届选举顺利开展

镇上组织民政、党政办主任和工作人员认真参加了市委统一组织的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培训,同时镇上对全体选办成员和各村选举委员会都及时有效的开展了换届选举工作培训,学习了“选举工作条例”和“换届选举工作配套指导材料”等,还学习了《党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文件和法律法规,有效推进了换届选举工作的开展。

五、选举结果

全镇选出了一名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任路社区党支部书记,一名个体户任玉江村党支部书记,5名原村支部书记续任,1个村党支部书记由镇上一名副镇长兼任,全部通过依法公推直选,年龄结构:45岁以下3人,35岁以下1人,大学生村官1人。

篇14: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根据省市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我市按照“统一部署,阶段推进;试点引路,先易后难;依法推进,保持稳定;加强领导,确保成功”的总体要求,市乡村三级联动,扎实工作,克难攻坚,圆满完成了全市298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取得了按期一次足额选举成功率达93.3%、参选率达91.2%的显著效果。

一、基本情况

我市辖6乡、6镇、3个街道办事处、1个工业区、1个矿区,298个村委会,2477个村民小组。1000人以下的村有54个,占18.8%;1000―人的村有145个,占48.7%;2000人以上的村有99个,占33.3%。

1月17日郑州市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之后,我们随即把会议精神向主要领导做了汇报。1月18日下午,我们召开了由各乡镇(区)办事处主抓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参加的换届选举工作筹备会,传达学习省市有关会议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分析村委现状,要求各乡镇(区)办事处对第五届村委换届选举工作及早调查、及早准备。1月26日,我市召开由各乡(镇)区、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组织书记、组织委员、民政所长参加的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对春节前后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整体安排,明确提出:春节前,以调查研究为主,摸清情况,认真做好重点村、难点村的排查工作;春节过后,要立即行动,一鼓作气,全面铺开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2月18日,试点镇卢店镇率先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2月25日,我们召开了全市换届选举动员大会。至3月3日,全市298个村委会,全部召开了换届选举动员大会。两个多月以来,我市多策并举,各方联动,克难攻坚,认真抓好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实现了100%换届的工作目标。整体上看,换届选举取得的成果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实现了100%换届的工作目标。截止4月24日,全市298个村的村委会成员全部选出,其中按期一次足额选出的村有278个,一次选举成功率达93.3%。全市共选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1243人,其中连任580人,占46.7%;新当选663名,占53.3%。

(二)村级干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在新一届的村委会成员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有419名,占33.7%;高中文化程度的有664名,占53.4%;大中专以上的有136名,占10.9%。29岁以下的有76名,占6.1%;30-49岁的有986名,占79.3%;50岁以上的有181名,占14.6%。妇女252名,占20.3%。

(三)人民群众的参政意识明显增强。全市农村人口53万,共有选民378451人,参加正式选举投票的有344965人,参选率达91.2%。参选率最高的村达98%,最低的村也在80%以上。许多群众放弃外出经商、打工的时间,多次专程回村参加群众大会,投上自己的神圣一票,彰显了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四)机关干部得到了锻炼。换届选举工作程序性强、操作严格、涉及面广。为搞好换届选举工作,我们可以说是全民动员、全力参与、全心投入。换届办的同志虽然是临时抽调组成人员,来自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但他们都尽职尽责,踏踏实实,一丝不苟,加班加点,忘我工作。各乡镇的机关干部在选举期间更是夜以继日,连续作战,部署指导、组织选举、答疑解惑,抓重点,攻难点,扎实工作,垂练了作风,锻炼了本领。广大基层干部的群众意识、民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五)村党支部得到了检验。村级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领导核心。村支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作用发挥的如何,直接关系到换届选举工作的成败。其领导水平、控制能力、驾驭全局、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如何,在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面中得到了一次很好的检验。在换届前,我们发挥了村支部了解村情民意的优势,深入细致地做好换届选举前的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工作,化解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为村委会换届选举铺平了道路。在换届中发挥了村支部懂党的政策的优势,广泛做好村民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群众了解村委会换届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他们积极参加选举,为村委会换届选举理顺了情绪,凝聚了合力。在换届后发挥村支部熟悉农村工作的优势,积极发挥对村委会传、帮、带的指导作用,教育他们如何迅速适应工作,提高对农村工作的驾驭能力,帮助新一届村委会迅速成熟起来。事实证明,绝大多数基层党组织是坚强有力的,是经得起考验的;但也确有极个别村支部书记临阵脱逃,在换届时吓破了胆子、撂了挑子。这也给我们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了醒、敲了钟。

(六)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巩固。在换届选举中,我们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并认真落实省委提出的“四个提倡”。298个村选委会中,支部书记兼任选委会主任的有243个,占81.5%。在新一届的村委会成员中,党员有658名,占53%;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肩挑”的有98名,占32.9%;“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的有421名,占33.9%。

正式选举工作结束之后,我们及时安排了工作移交、建章立制工作等选后工作,对各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目前,全市大部分乡镇已完成了工作移交、配套组织建设、建章立制等工作。

同时,我们及早筹划换届选举动员大会,认真细致地组织了《换届选举工作意见》、领导讲话、宣传材料等各种会议材料。

我们认真回顾了往届村委换届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依法推进,确保成功”的总体工作思路。各乡镇积极行动,认真排查存在问题和可能存在问题的村民委员会。据调查统计,全市共有重点村、难点村11个。

主要做法

高度重视,大员上阵

省市动员会议之后,市委常委会专门听取了汇报,并多次进行专题研究。把换届选举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次重要机遇,摆到提高基层执政能力、加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紧迫任务、保持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来抓。成立了以市委书记张学军同志为组长的换届选举工作协调小组,下设了由综合指导组、宣传组和稳定组组成的办公室,成立了17个以四大班子包乡领导为组长的督导组,42个由市直机关干部组成的重、难点村工作组等,具体负责这次换届选举的领导、指导、督导等各项工作。市里制定了严格的换届选举工作责任制,与各乡(镇)区、办事处签订了换届选举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责任追究措施。市四大班子领导分包到乡,进村入户,明察暗访搞调研,巡回督查搞指导,领导带头抓落实。如3月16日,市委书记张学军,不与乡镇打招呼,轻车简从,直接入村走访,当听到群众反映东金店乡刘庄村推选村选委会有不合程序的情况时,当即指示市换届办和乡领导进行查处,进行了二次推眩分管的副书记、副市长更是深入到每个乡镇,走访100多个村,详细了解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同时,各乡镇也都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办公室,把换届选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工作奖惩措施。如阳城区决定对选举成功的村,每村奖励5000元,对选举不成功的,严肃追究包村干部和村支部书记的责任;卢店镇将换届选举工作与干部工资挂钩,规定因工作不力造成选举不成功并发生赴郑州市以上上访的村,包村干部长期待岗,停发工资,不能足额选出新一届村委会的,扣发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和支部书记的工资等等。实行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主要领导分包到重、难点村,一般干部包村包组。如中岳办党工委书记景雪萍直接抓东十里铺村,东金店乡乡长段国群直接抓背阴坡村等。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工作基矗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一是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开辟了“选好村官奔小康”换届选举工作专栏,共编播广播新闻36条,电视新闻34条,郑州电视台采编4条,各乡镇还出动宣传车辆,巡回村组宣传换届选举知识;二是编佣换届选举工作手册》3000册,发放到乡乡村村;三是张贴标语41500多条,悬挂横幅1620条,并实行宣传材料发放签收制,印发各种宣传材料13万余份,发放到村村组组、家家户户,保证选民的知情权;四是编发本级动态简报56期,郑州市换届办采用8篇,省换届办简报采用6篇,大河网“省村委换届选举专栏”采用5篇。

坚持一步一学法,阶段一培训。我们选派34名同志参加了郑州市举办的换届选举工作培训班。2月25日,我市又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各选举骨干进行了业务培训。根据“一步一学法”的要求,各乡镇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全市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312期,培训67900多人次。另外,宣化镇、徐庄乡、告成镇、石道乡、大冶镇等将换届选举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制成明白卡、流程图,发放到户,嵩阳办设立3个咨询站,接受群众咨询。

(三)摸清情况、扫除障碍

在换届选举准备阶段,各乡镇深入各村调查村“两委”干部现状,特别注意了解、掌握广大党员和群众对本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工作实绩的评估,把握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做到心中有数。还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对村级“两委”班子的现状进行评议,如卢店镇在春节期间,由班子成员带队分6个考核小组,对全镇18个村的两委班子状况进行了民主测评,并先后同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党员代表480余人进行了详细座谈,吃透了村情,了解了动态,掌握了底数;大金店镇班子成员深入村组,与村两委人员沟通座谈,把问题矛盾解决在选举前,从而保证了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科学安排,加强督促指导

1、方案制定到位。在对全市整体形势进行认真研究分析、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另外,根据工作进度,每个阶段我们都认真制定出台了阶段工作方案,对各阶段应该完成的工作和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再次明确,确保了各乡镇有章可循,有内容可抓。

2、工作督导到位。为切实保障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地推进,我们采取市主要领导明察暗访搞督导、主抓副职到各乡镇巡回督导、四大班子领导和督导组包乡督导、市换届办每天电话督查,接待来电来访,查办违规问题,到重、难点村直接指导,互相结合,形成了工作合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试点引导到位。我们采取了“试点带路,压茬进行,全面推进”的工作方法,让试点乡卢店镇的选举工作提前一个步骤进行,其他乡镇在借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依次跟进。并通过会议介绍经验、现场观摩学习、一个阶段召开一次经验交流会,一个环节编发一个经验材料,充分发挥了试点乡的示范引导作用。同时利用简报的形式,指导工作。整个换届选举期间共组织召开观摩现场会3次。

4、情况互通,及时指导到位。坚持每周一次组织书记例会,两次督导组会议制度,及时掌握、解决各乡镇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在推选选委会阶段,我们及时总结归纳了存在的12种违规现象,在正式选举阶段,总结了选票保管、委托证办理、投票场地安排、选举组织、问题处置等5个方面的13个问题。做到了情况互通,问题互明,互相借鉴,减少了问题的发生。截止目前,共组织召开乡镇党委书记会5次,组织书记例会8次,督导组会议16次。

(五)严密组织,严格程序,依法办事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程序严格。我们自始至终坚持依法进行。做到了严把“五关”、坚持七项原则、走好“八步”。

把好“五关”,即:一是把好选委会推选关。对没有按规定程序要求,违规操作的16个村,进行了二次推眩二是把好选民登记关。做到不错、不重、不漏,保证每个选民都有行使权利的机会。三是把好候选人提名关。经村民会议或村小组会议召集选民无记名投票,直接提名推荐候选人,公开唱票、计票;大力宣传“四个提倡”、“五要七不要”,教育选民正确选人,选自己信得过的人。四是把好选举组织关。严格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选举,做到一个步骤不少、一项程序不丢,完全按程序操作,并要求各乡镇统一主持词、统一会标、统一工作证,规范选举工作程序,从选票的保管、启封到“问题票”的认定,从委托票的办理到投票场地的科学安排,从选民的通知到选举秩序的维护,从问题的排查到出现问题的解决,都严格把关,责任落实到人。五是把好配套组织的完善建立关。通过召开村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提名推荐村民代表,建立“一全两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新一届村委班子有章可循、有制可依。

坚持“七项原则”。就是普遍选举权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竞争选举原则、无记名投票与秘密写票原则、公正公开原则等七条原则。以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坚持原则来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真正把能为农民办实事的能人选进村委会班子,在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发挥引导作用。走好“八步”。即广泛宣传发动,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周密安排部署,成立选委会;确认选民资格,张榜公布名单;组织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差额确定、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培训村委会成员,提高其综合素质;完善配套组织,规范管理。

(六)坚持教育与打击并重,依法维护选举秩序

树立正确选人导向,教育群众正确选人。强调选出的村委会成员应具有“一高四强一服众”的条件,即:综合素质高,为民服务意识强、致富带富能力强、廉洁意识强、解决问题能力强,能“服众”。同时,教育选民不选那些触犯刑律,表现不好的;参加邪教组织的;欺压群众,横行乡里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群众信任的;法制观念淡薄,长期无理上访的;靠家族势力不正当竞争的;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

为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秩序,我们在电视台发布通告,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局长亲自抓,郜今玮副局长带警力多次直接到村,依法打击破坏干扰选举的行为,维护换届选举正常秩序。公安机关出动了警力上千人次,共配合11个乡镇数十个村的选举工作,依法拘留3人,告诫谈话32人。我们尊重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高度重视并正确处理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群众来信来访。专门成立了信访稳定工作组,安排民政局、信访局的同志到郑州市换届办蹲点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按照有“有问必答,有报必查”的原则,一般件在反馈各乡镇处理的同时,明确问题督办人,跟踪过问,并及时向群众反馈,对重件要件,直接进村入户,调查处理。据统计,市换届办共接待群众来电来访236起,其中电话申诉89次,人访138次534人,信访件9起。

针对极个别重点村、难点村、不稳定村的问题,我们集中精兵强将,市乡两级联合攻坚。对重点村、难点村存在的问题逐一排队分析,实行一村一策,逐村研究、逐户分析选情动态,认真细致地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集中人力,集中精力,一鼓作气,逐个攻破。如东金店乡刘庄村、背阴坡村,阳城区高村等,经过市乡两级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选举任务。

二、换届选举取得的成效

(一)实现了100%换届的工作目标。截止4月24日,全市298个村的村委会成员全部选出,其中连任的有580人,占46.7%;新当选的有663名,占53.3%。

(二)村级干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在新一届的村委会成员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有419名,占33.7%;高中文化程度的有664名,占53.4%;大中专以上的有136名,占10.9%。29岁以下的有76名,占6.1%;30-49岁的有986名,占79.3%;50岁以上的有181名,占14.6%。妇女252名,占20.3%。

(三)人民群众的参政意识明显增强。全市农村人口53万多人,选民378451人,参加正式选举投票的有344965人,参选率达91.2%。参选率最高的村达98%,最低的村也在80%以上。许多群众放弃外出经商、打工的时间,多次专程回村参加群众大会,投上自己的神圣一票,彰显了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四)机关干部得到了锻炼。换届选举工作程序性强、操作严格、涉及面广。为搞好换届选举工作,我们可以说是全民动员、全力参与、全心投入。换届办的同志虽然是临时抽调组成人员,来自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但他们都尽职尽责,踏踏实实,一丝不苟,加班加点,忘我工作。各乡镇的机关干部在选举期间更是夜以继日,连续作战,部署指导、组织选举、答疑解惑,抓重点,攻难点,扎实工作,锤炼了作风,锻炼了本领。广大基层干部的群众意识、民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五)村党支部得到了检验。村支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作用发挥的如何,直接关系到换届选举工作的成败。其领导水平、控制能力、驾驭全局、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如何,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面前得到了一次很好的检验。在换届前,我们发挥了村支部了解村情民意的优势,深入细致地做好换届选举前的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工作,化解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为抓好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在换届选举中发挥了村支部懂得党的政策的优势,广泛做好村民思想工作,教育广大群众了解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他们积极参加选举,理顺了情绪,形成了合力。在换届后发挥村支部熟悉农村工作的优势,积极发挥对村委会传、帮、带的作用,教育他们如何迅速适应工作,提高对农村工作的驾驭能力,帮助新一届村委会迅速成熟起来。

(六)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巩固。在换届选举中,我们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并认真落实省委提出的“四个提倡”。298个村选委会中,支部书记兼任选委会主任的有243个,占81.5%。在新一届的村委会成员中,党员有658名,占53%;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肩挑”的有98名,占32.9%;“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的有421名,占33.9%。

三、再接再厉,巩固换届选举成果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虽然告一段落,但是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和班子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还需进一步巩固换届选举的成果。在下步工作中,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稳”。就是做好换届选举的善后工作,维护农村大局稳定。各乡镇要积极支持新一届村委会开展工作,抓紧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帮助他们打开工作局面。要继续做好“选后访”工作,耐心细致地接待来访群众,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稳定群众情绪。通过家访谈心交流等形式,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落选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得失观,鼓励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带头发展农村经济、稳定一方社会方面继续做出贡献。同时,支持他们通过正当渠道进入“一会两组”,在监督新一届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把他们的精力转移到发展经济上来,使他们认识到还有另外一种途径能够继续为村里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作贡献。

二“审”。就是要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尤其是对群众反映强烈、财务不清、村务不公开的村,选举前没有进行审计的村,乡镇要安排进行审计。要交一份清楚账,接一份明白账,当一个清白人。

三“建”。就是要建立村委会配套组织,健全配套制度。建立“一会两组”,选好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健全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完善修订村规民约,靠制度管理人,靠制度约束人。四“训”。就是加强村级干部培训,提高他们综合素质,提升他们服务群众的本领。努力使村级组织、村级干部达到“六好六带头”,即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发展思路好、制度建设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带头学习讲政治、带头团结顾大局、带头干事谋发展、带头创新建佳绩、带头服务比奉献、带头自律树形象,不断提高村级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水平。

五“规范”。就是规范两委关系,规范工作议事规则,规范村务管理,重点是下大力气抓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质量与水平,真正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不断巩固换届选举成果,真正建立起适应农村发展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

4月28日

篇15:社区选举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区委的总体安排,从10月12日至12月12日,我街道开展了社区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两个多月来,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和区委组织部的指导下,街道党工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已顺利地完成了8个社区党支部的公推直选方式的换届选举工作,共产生了党支部书记8名,社区党支部委员32名。通过这次换届选举,达到了预期目的,使社区基层党组织出现了一定变化,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得到增强,进一步提高社区领导班子整体素质,为致力构建和谐社区和塑造新圣灯形象做出贡献。现将有关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圣灯街道是成华的典型涉农街道,所辖两个城市社区和六个涉农社区,22个支部,768名党员,46个居民小组,现在拆迁35个居民小组,人口共24118人。

二、面临的困难

(一) 管理难,区域划分不明确圣灯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6.8平方公里,我街道管理的8个社区中有5个社区均不在街道行政区划内,严格意义属于我办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只有东华社区、长林社区和人民塘社区。建北社区属于建设路街道,崔家店社区属于二仙街道,关家堰社区属于跳蹬街道,圣灯社区属于建设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关家社区属于跳蹬街道办事处辖区。关家社区有一个居民院落代管于二仙街办,居民的户口又在跳蹬街道办事处。社区区域的管理交叉,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管理效果差。

(二) 稳定难,征地拆迁矛盾杂目前城中村改造还有300多户居民未签订安置协议,由于这部分居民不满意拆迁政策,他们认为过渡费偏低、优购价格过高等,这部分人员有可能有预谋地利用选举的机会引发矛盾,哄抬被选举人,影响稳定。街道已经做好充分的预案,畅通社情民意的反映渠道,使群众的意见及时得到反映、提出的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社区、解决在萌芽状态。此外,社区居民小组集体资产清核工作在社区也有较大阻力,也是影响选举和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组织难,外出过渡居民多当前四个拆迁社区居民基本在外过渡,或外出租居住,或投亲靠友,因此社区党支部换届的宣传和组织工作难度太大:比如社区党支部公开推荐大会、社区党支部公推直选大会等多次大型会议的召开,会议场地的选举等问题。

三、主要做法

(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不懈怠为抓好街道社区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及时成立了以街道党工委书记龚育雄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长任小组成员的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确定了“三级三定”负责制度,即将8个社区分为8个片区,每个社区都有一名街道的分管领导、科长、联络员,对社区进行包片,指导、检查、督促各社区按要求、进度推进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

(二) 强化宣传,势如破竹不可挡选举工作不能剃头挑子一头热,要充分发动群众,要做到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有重点性的宣传。一是常规性宣传。有计划的逐步扩大影响,利用会议、标语、宣传资料等各种形式和手段,宣传党章、选举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二是针对性宣传。对未未拆迁户居民院落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要有高压态势,也要进行“零距离”情感式交心宣传,消除误会,正确引导。三是全方位宣传。向广大党员群众宣传选举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引导广大群众认识、理解、支持和参与选举工作,努力提高选举工作的群众参与度。强化宣传的创新性,使换届选举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 精心组织,咬定目标不松紧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政治性、综合性强,各科室、社区要主动参与、合力推进。一是严格依法。有法可依是选举成功的坚强保障,必须组织并把握好换届的各个重要环节,依法有序地组织好选举工作。二是健全制度。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将建立健全选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理顺情绪。保证选举平稳推进,在选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处理好群众的实名来信来访,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四是组织有序。街道和社区精心准备了工作方案,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对候选人的演讲词进行审查,从始至终按照工作程序办事,做好选举现场突发事件预警处理机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创新机制,搭建平台好沟通通过开展基层基础工作、联络员制度,保证了社区党支部换届的圆满成功。在征地拆迁矛盾多、居民组织难度大、不利于宣传的情况下,做到了宣传到位、组织到位,取得的群众的公信,选出了群众满意认可的党支部班子。为下一步开展抓好大社区党建,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推行新机制,加强涉农社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为居民的管理更加集中、更加细致,了解居民情况更深入、解决居民困难解决更及时、管理居民方式更有效。街道结合实践,联系实际,决定采取社区居民联络员机制来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的管理。每个居民小组以20户为一个联络单位,选出一名社区居民(在外过渡居住居民和待签协议居民)联络员,推选出来的社区居民联络员对这20户居民负责,帮助社区进一步规范管理方式,以提高管理力度,让街道、社区更深入了解相应情况,做到对所辖居民的“实际情况清、生活困难清、共同诉求清”。一是推行了定期走访制度。社区居民联络员要定期走访居民,每月联络一次,每季度上门一次,每户专门建立单独的联系手册,做到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这20户居民的思想、生活、工作情况,并将所掌握到的情况及时上报给社区。二是推行了台账管理制度。社区居民联络员要建立台账,加强对自己负责的20户居民的管理,将20户居民的联系手册及时汇总,做到有账可查,使得社区对居民的管理更具体化。三是推行了人文关怀服务。社区居民联络员采取分年龄阶段、知识层面、身体状况、收入程度等对居民进行划分管理,根据他们不同层次的需求,进行组织上的人文关怀,致力构建和谐社区,为塑造新圣灯形象做出贡献。四是推行了帮扶制度。居民联络员对了解到有生活困难的居民,要做到能够帮助的一定帮助,比如在就业帮扶、创业帮扶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给街道、社区,街道、社区将努力联系有关部门解决居民生活困难,让居民真正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

2.开拓新方式,提升城市社区管理服务层次对街道所辖的2个城市社区,将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方式。通过加强城市管理、环境卫生,让院落环境更美好,居民居住的更舒适,通过创建小区院落文化,让居民更了解街道、社区的特色、亮点工作,发挥党组织的凝聚力。

(五)后勤服务,保障工作不落后社区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是今年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一个系统工作,需要多体系配合,才能形成强大的动力。一是纪律保障要严。社区党支部换届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纪律不乱。严肃选举纪律,严厉打击贿选和破坏选举行为。二是惠民保障要全。主动排民忧,解民忧,打好群众基础,进一步强化年终的扶贫送温暖工作,千方百计扩大居民就业,凝聚人心,化解矛盾,举办群众文化活动,增强群众信任感和归属感,为选举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三是财力保障要实。街道切实落实了社区党支部换届工作的经费,专款专用,优先保障,让参选群众经济上有实惠的补贴和充分的保障。

四、工作成效

面对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巨大矛盾和困难,街道采取合理措施,遵循选举程序,创新工作思路,使社区党支部换届选举圆满完成,并且取得显著成效。

(一)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街道坚持“公推、差额、直选”的原则,在换届选举工作中,广泛动员党员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落实程序,已于XX年12月12日圆满地完成了街道所辖8个社区的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选出党支部书记8名,社区党支部委员32名。从年龄结构分布上:35岁以下的有7人,36-45岁的有12人,46-54岁的有15人,55岁以上的有6人,平均年龄44岁。从学历结构分布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22人,高中(含中专)的有14人,初中的有4人,其中社区党支部书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5人,高中(含中专)的有1人,初中及以下的有2人。新一届社区党支部委员中女委员有10人,占25%。

(二)遵循程序,坚持原则,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取得群众认可我街道在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xx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并坚持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换届选举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党管干部的原则;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办事、目标选人的原则。为保证选举平稳推进,在选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处理好群众的实名来信来访,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居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推选出来的新一届党支部成员都是群众信任的,在群众心中有威信,为群众办事有决心的社区干部。此次换届选举工作不仅取得了群众的满意,更加得到群众的认可,社区交给这样的党支部带领,群众放心。

篇16: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年是贯彻落实党××届×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行××××的关键一年,我村将按照“××”规划的发展思路,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强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完成新农村建设规划

要按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发展要求,在我们××村的示范带动下,以“青山绿水,美丽乡村”为主题,对我们村完善新农村建设进行总体规划,从而全面完成村级规划工作。要继续扎实推进“生态文明村”、“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开展旧村落改造和农村“三清五改”工作,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全面美化村容村貌。

二、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

要立足资源优势,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生态农业。要继续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提高农产品质量档次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继续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加快转移农村富余劳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要加大宣传发动力度,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要着力抓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培养新型农民,走劳务道路。组织群众学习党的有关理论、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使群众不仅思想认识提高,同时掌握1—2种技能,认识、了解、掌握社会主义市场规律,成为有知识、懂技术和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结合劳务工作,使群众立足于自身实际,科学合理给自己定发展致富坐标,发挥主观能动性,参与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推动村全面发展,使群众过上富裕生活。

三、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要立足××村实际,继续落实好各项惠农、支农政策,着力解决好民计民生问题,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一是要继续解决好农村“一保五难”问题;二是要强化农村土地管理;三是要切实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是要大力倡导和树立农村新风尚。要大力开展“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现代公民教育活动,掀起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热潮,净化社会风气,营造和谐文明新风尚。

四、调整村经济结构

1、继续调整养殖业结构,鼓励引导群众利用小额贷款养殖鸡鸭、羊、猪等扩大规模,形成产业链,提升养殖业规格,增加群众收入。

2、宣传科学科技生产力。对于传统种植,与湖南现行新品种相结合,切合村土质,推广玉米、小麦新品种,提高传统种植物的抗旱、抗倒、抗病能力,提高亩产。利用农机补助政策,鼓励群众购获农机,推行新耕种方法(“免耕勉种”,“秸杆还田”),提高农业生产力,减少耕、种、收成本,增加群众收入。

3、招商引资。利用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源项目。对于我们××村的优势项目,××大市场进行二期开发。扩大市场的生产规模,以及影响力度,为××市场的更快更好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开发荒山、植树造林。开发荒山、荒沟,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发展林业,鼓励相关养殖产业建设,形成产业链。

五、精神文明建设。

1、组建村腰鼓队,在柘塘村委会,闲时娱乐,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同时推进群众关系。

3、优先发展教育,继续解决学校困难,“再穷不穷教育”,还孩子们一个美好童年,从而带动村素质教育的提高。

4、村两委开展各项评比活动,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移风易俗,促进村文明建设。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相关文章:

1.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2.选举发言稿

3.选举主持词

4.选举祝贺词

5.选举大会主持词

6.社区选举演讲稿

7.选举竞选演讲稿

8.选举结果报告

9.选举村支部书记批复

10.党支部选举结果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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