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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2024-10-11 08:01:4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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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篇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

1.情感目标:

⑴.帮助学生增强国家主人翁的意识;

⑵.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的感情。

2.态度目标:

⑴.使学生从我国政体及其与我国国体的关系上明确我国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及其优越性;

⑵.提高对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的认识;

⑶.增强为祖国统一大业做贡献的意识;

⑷.培养学生为维护祖国统一而奋斗的志向。

3.价值目标:

明确作为当代中国青年学生应具备爱国的情感,应该确立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而奋斗的政治责任感和维护祖国利益的信念。

㈡.知识和能力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动及国家管理形式的基本知识。

⑴.了解政体的含义、当代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及当代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类型、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方式及其行使权利与履行职责(职能)的方式。

⑵.理解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列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说明它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及其组织和活动基本原则。“一国两制” 方针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等。

2.能力目标:

通过社会走访、调查或探究性学习等形式,逐步培养学生:

⑴.理论联系实际,相关知识和实际的相互转换的能力。如学会把有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材料结合起来,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正确观察分析我国的政体及与我国的国体相互关系等。

⑵.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解释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关系的能力。如唯物辩证地分析解释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一国两制”的关系等。

⑶.在探究现实社会国家政治制度(即政体)问题上的初步创新能力。例如,如何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在港澳回归祖国的先例后,顺利完成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统一?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节的重、难、热点解析:

⒈准确掌握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或国家的政治制度、或国家管理形式)、及与国体的相互关系。是本课的重点,也是《政治常识》最基础的知识。

明确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与国体(国家性质)的相互关系,在方法论上应主要运用辩证的观点和比较的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

⑴. 政体、及国体与政体的相互关系,

本课的核心理论就是国体与政体关系的理论。

①.关于政体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是国家的表现形式。没有适当形式的政体就不能代表国家,也不能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因此,建立由国家性质决定的政体是十分重要的。毛泽东说:“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

②.国体和政体的关系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是国家的实质、内容,政体是国体的表现形式。统治阶级历来都十分重视政权组织形式的问题,不断完善自己国家的政体,以反映并服务与相应的国体。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有着重要的作用。政体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国体决定政体,即决定政体的性质;政体反映并服务与相应的国体。政体属于政治制度,是国家的政治制度,国体既然决定政体,必然也决定其他政治制度,例如选举制度。代议制度,政党制度。法律制度等。不同国家之间的对立和斗争,根本是由不同性质的国体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人代会制与西方议会制的本质区别,资产阶级的两党制和多党制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本质区别,根本在于它们的国家阶级性质不同。

政体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在相同国体(国家性质)的一些国家,可以是不同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在相同政体(政权组织形式)的一些国家,可以是不同的国体(国家性质)。一个国家采用何种政体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中绝大部分是民主共和制,我国的国家管理形式也是民主共和制。但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制与我国的人代会制有本质区别。资本主义国家不管采取何种管理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

⑵.民主与国体、政体的关系。

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家制度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法定规范。它既是特定社会中利益格局和政治力量关系的集中表现,又是特定的统治阶级维护和实现利益要求而采取的治理形式的高度凝结。国家制度包括国体和政体,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因此,民主首先指国体(国家性质),即统治阶级的民主,与此同时,民主也是指政体,即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

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见,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以及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⒉准确掌握我国的国体与我国的政体,同样是本课的重点,也是《政治常识》全书的重点。

⑴.我国的根本政体即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本课的核心内容、乃至全书的又-重点。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又是建立我国的其它有关国家管理制度(或其它政治制度)的基础。例如,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的重要政治制度(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等,都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只有正确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进一步加深对我国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才能懂得我国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实行西方的议会制;才能加深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解;才能理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②.正确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该深入领会如下问题:

a.当代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必须是民主共和制。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人们的经济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相应政治地位是平等的,反映这种政治关系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共和制。民主共和制的具体形式多样,我国民主共和制的具体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决不是随心所欲决定的,而是由该国的具体国情(民族传统、阶级力量对比、所处国际环境、历史条件等)决定的。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共和制具体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决定的。

b.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要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把握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还要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新世纪的发展战略目标上把握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例如,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正确理解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教材主要强调了要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更好地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方针。总的原则应当是:既要有体现全局利益的统一性,又要有统一指导下兼顾局部利益的灵活性;既要有维护国家宏观调控权的集中,又要在集中指导下赋予地方必要的自主权力。而处理好这种关系不能仅仅理解为解决“分权”问题,更重要的应当是转变政府职能、搞好机构改革,以保障通过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对此应注意以下方面的认识:

第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是:首先是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然后要完善这一制度,使之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第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原因:首先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然后,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都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因此,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必须相应加以完善,以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

第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是:通过完善这一制度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时,通过完善这一制度,以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第五,我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会搞西方的议会制。这是因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的统一,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的整体;它有利于我国各族人民的平等和团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密切相关,也就是我国的政体和我国的国体密切相关。

就国体而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属于谁的问题,是判断国家政权性质的根本标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首先从国家阶级关系上讲,是人民民主专政。

与此相关,在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得政权以后,如何保护这种权力真正地和长久地属于人民,保证这种权力代表人民,服从人民,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这就有一个政权组织形式问题,即政体问题。可见,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人民管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应我国国家政权阶级性质的需要而产生的。国家的性质必然要通过国家的形式表现出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对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长处和优势就在于它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符合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这一重要原则。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和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的关系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西方的议会制存在着某些历史的、形式上的联系。它们都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是一种代议制。从形式上看有某些相似之处,都是由定期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都属于一种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一种代议机构。但是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二者的经济基础不同。其次,二者的阶级本质不同,即行使权力的主体不同。再次,二者的权力和活动原则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此制度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有权组织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这些机关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外,不受其它任何国家机关的制约。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而西方议会制一般是按照三权分立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互相制约、彼此平衡。以便协调和平衡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⑵.“一国两制”与我国国家制度(即我国的国体、我国的政体)的关系

①.“一国两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主权的国家里,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一国两制”中的“一国”鲜明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国两制”中的“两制”为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中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增添了新内容。

②.“香港回归祖国”和“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事实,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这不仅标志着“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成现实,港澳特别行政区作为一种地方一级的政府也变成现实,而且对解决台湾问题将产生重要示范作用,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创造了有利条件;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个重大发展和创新,而且是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崭新内容的具体实施。

教法建议:

本节涉及的政体、及与国体的相互关系,以及我国的政体、及与我国的国体相互关系、“一国两制”等重要内容,在政治学理论和我国国家制度中至关重要,与我们每个国民(中学生自然在内)的政治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在学法上建议采取以教师为指导、突出学生主体地位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等。使学生通过接触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具体现象;通过相关“实践”和“研究”的学习过程,分析、综合或归纳、演绎本课中已确认的政治学道理;同时,通过同学们的相关调查、采访、论证等,在有关国家制度的问题上,提出具有创新意义的见解,再次培养学生的创新观念、践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制度创新” 的倡导。

在教学手段上,建议师生互动、通过网络查阅多种形式的相关资料,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并以此收集、整理有关教学内容,并通过形象生动的相关材料,展现教师和学生的有关学习成果。

课题: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教学重点:

①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或国家的政治制度、或国家管理形式)、及与国体(国家性质)的相互关系。

②我国的政体、及与我国国体的相互关系。

③“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教学难点:

我国的政体与我国国体的相互关系。

课时安排

本节共5课时

教学手段:计算机网络及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相关教学内容。

教学过程:(如下)

第一课时   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复习

国家制度包括的主要方面是什么?

国家性质作为国家制度的内容,是通过什么形式表现的?

(设计以上问题的目的是引导学生进一步认识到前面学习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性质(国体)和国家形式(政体),而内容总是要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而表现国家性质的形式就是国家的政体。

导入

这节课,我们开始研究国家的组织形式,也就是国家的政体。正是由于每个国家的政体不同,说明了国家管理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反映的国体不同。

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板书)

1、政体及其与国体的关系(板书)

国家制度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组织形式(政体),借以表现其阶级统治的内容(国体),

(1)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板书)

每一个国家实行阶级统治的内容,即国家性质就是国体。国体与政体二者关系密切。

(2)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分析):适当而健全的政体,对于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有重要的作用,例如,美国的总统制共和制,建立于刚刚独立后的美国。当时的美国社会动荡不安,需要美国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因此,一个以总统为行政首脑,同时行政与立法相分立的总统制共和国就在美国应运而生了。(见教材P23下面的楷体字)

统治阶级历来都十分重视政权组织形式问题,不断完善国家的政体。毛泽东曾说过,“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

(3)决定和影响政体的因素。(板书)

政体由国体决定并反映国体,国体是主要的方面。但是,政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影响它形成的因素主要有:历史条件、阶级力量对比、传统习惯、国际环境影响等。(举例见教材P21上面的楷体字)

2、当代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板书)

请大家先阅读教材P21第二段楷体字。正是由于这些国家政体具有不同的类型,所以七国政府首脑会议上,各国政府的首脑在称呼上有所不同。那么,当代国家政体有哪些基本类型呢?

(1)君主立宪制(板书)

①君主立宪制的含义(板书)

(含义见教材P21)

目前世界上大约还有41个在位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他们都是以世袭的方式把王位子孙后代,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这种政权组织形式的产生,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相互妥协的结果,也可以说是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的结果。

A议会制君王立宪制的主要特征。(板书)

这是指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议会处于主导地位,作为国家权力中心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特征见教材P21)

B实行议会君主制的主要国家:(板书)

英国、日本、泰国、比利进、西班牙、瑞典、挪威(板书)

(2)民主共和制(板书)

①民主共和制的含义(板书)

指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当今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了民主共和制的管理形式。其原因主要是:他更能适应资本主义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比君主立宪制更进步,不带封建色彩。请大家阅读教材22页上端的楷体字,这段材料说的是美国实行的民主共和制中,宪法所规定的原则与实践严重脱 节,导致普通公民和进步政党被拒于竞选大门之外,其民主的实质是金钱的民主――资产阶级的民主。

(注意区分这两者的根据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P22至23的楷体字,了解资本主义国家议会选举的本质。)

结论:资本主义国家议会选举的本质同样是金钱的民主,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制度)

在说明了资本主义的民主共和制的两种类型: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后,请同学们回答教材23页小框里的问题

(板书)

(教师指导学生讨论、归纳回答)

a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的共同特点:二者的国家代表机关和元首都是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b其不同点有:

其一、议会制共和制的议会是国民的代议机关,代议,顾名思义由代表议政,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等权力;而总统制共和制由选举形成的总统产生政府。

其二、议会制共和制的政府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总统制共和制的国家,资产阶级各政党能否上台执政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取得议会的多数,而在于总统选举中能否获胜,总统制共和制的政府与议会互相独立,相互不能兼任职务。

其三、议会制共和制的总统只设有虚位,没有实权;总统制共和制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总揽行政权力,统率三军。

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制

由于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条件不同,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具体形式也具有多样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小结

这节课,我们了解了政体的概念以及当代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掌握了政体与国体的关系,具体地分析了不同类型的国家政体之间的异同。这些知识,有助于我们认识当代国家的诸多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反映的国家本质。

最后,请同学们思考一道辨析题:国体决定政体,因此,同一国体必然采用同一政体。

探究活动

1、在分析政体、及与国体相互关系这个问题时,可采用网络调查的社会实践活动,事前在班里根据具体情况(如学生数量及相关能力、所能接触的网络设备等)分成若干个小组,分别查找、收集、比较世界各类主要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从中归纳出它们的共同本质。下面是设计的网络调查统计表格供老师和同学在学习本部分知识时参考:

比较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三种政权组织形式(政体)的异同

比较项目

政体类型

议会君主制

议会制共和制

总统制共和制

实行的主要国家

国家元首的称谓

国家元首的产生

国家元首的职权

政府首脑的称谓

政府的产生

政府的职权

议会中议员的产生

议会的权力

权力机关(议会)与行政机关(政府)的关系

代表的国体

共性特征

指导学生经过网络调查分析填出表格,并在全班做交流。从而准确掌握国体(国家性质)、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或国家的政治制度、或国家管理形式)、国家职能及相互关系。

2.在分析我国的政体及其与我国的国体、国家职能相互关系时,可采用实际调查的社会实践活动。调查前设计好相关问卷,主要调查基层群众对所在地人大代表或政府官员(各一位)行使职权情况的满意度。在此基础上,如实做好统计并在班级公布、分析调查数据,讨论明确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下面是设计的表格供教师、同学调查时参考)

我国人大代表及政府官员行使职权情况调查表

项目

对象

备注

人大代表:

政府官员:

请注明其姓名

现职务

请注明其与调查

相关的级别职务

职业

当选(或任现职)前

民族

文化程度

当选时间

请注明年月

任现职期限

请注明年

如何当选

请注明其当选途经

行使现职

权的情况

请如实列举与其职权相关的扼要功过

对其满意程度

请用:非常满意、满意、比较满意、不了解、不敢说、不满意、强烈不满等表明。

被调查者的姓名:        性别:   职业:

年龄:        文化程度:

被调查者的

姓名自愿填写

调查日期:

请注明年、月、日

指导学生经过亲身社会调查后,如实填出表格并在全班交流、分析。从而明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或我国国家的政治制度、或我国国家管理形式)及其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国家性质)、我国的国家职能的相互关系。

2.在分析、把握政体及其与国体的相互关系,以及我国的政体及其与我国的国体相互关系等教学重点时,还可以从以下各个问题入手尝试研究性学习:

⑴比较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和西方国家议会制的关系?

⑵在我国现阶段,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

⑶“一国两制”与我国国家制度(即我国的国体、我国的政体)的关系?

⑷“一国两制”方针与“香港回归祖国”、“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成功,带给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思考?

⑸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通过人大的民主监督切实加强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等等。

同学们可以分成若干个小组,在指导教师的建议下,探究以上问题或其它与本课学习内容相关的问题。通过这些研究性学习,正确把握政体及与国体的关系,以及我国的政体、及与我国的国体相互关系等重点内容,从而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奠定理论基础。

篇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篇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篇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篇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篇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

篇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常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

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组成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篇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代表的职权

1、会内职权

(1)提出议案权。

(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3)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

(4)审议权。

(5)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6)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7)调查提议权。

(8)表决权。

(9)免责权。

2、会外职权

(1)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

(2)视察权。

(3)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

(5)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

(7)人身特别保护权。

(8)代表特权。

篇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开会时,主席团或1/5以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上述人员的罢免

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监督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篇1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文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篇1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文内容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常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篇1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标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标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标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5、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7、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8、从中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地运转。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1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1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

1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15、人民当家作主是党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16、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7、人大是政府和人民沟通的制度平台

1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必然选择

19、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按程序、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篇1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教案

使学生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通过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的方法,使学生真正地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的民主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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