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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024-01-17 08:47:2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金泉少侠”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9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理解公司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务必以职工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用心支持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篇2: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总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0%调节。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务必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必须比例。

篇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

篇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潜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工作任务;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用心献计献策。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一)职工代表对本公司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状况。

(二)职工代表调离、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职工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四)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第十条职代会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透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务必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透过。

第十一条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一)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能够与职工大会合并召开)。每次会议务必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二)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本级工会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透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

(二)职工代表检查监督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职代会也能够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透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推荐等形式,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状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资料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善。

(四)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要重视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职代会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工会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材料,要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推荐;

(三)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推荐,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状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职责感。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五)理解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推荐,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篇5: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

第一条审议透过群众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群众合同草案;书村网shucunwang.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群众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状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推荐;

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群众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用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能够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能够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第一条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帮忙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群众合同,并监督群众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二)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群众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条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状况理解会员监督。

第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四条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一条帮忙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资料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带给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三)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群众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群众合同。

篇6: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校园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长沙麓山国际实验校园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校园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校园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群众、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用心性。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篇7: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

1、讨论审议校园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校园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透过校园有关规章制度。

4、对校园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推荐。

5、评议和监督校园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校园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用心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理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职责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能够连选连任。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篇8: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推荐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推荐;

4、有权向校园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推荐;

5、有权对校园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状况提出询问。

篇9: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校园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园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用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必须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潜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潜力。

第十一条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状况确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校园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透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结合校园实际状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校园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透过。

第十七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透过的决定和决议,校园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务必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透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园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园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推荐,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4、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长沙麓山国际实验校园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__年11月1日起生效。

篇10: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新建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篇1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 至5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 ―20% 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 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篇12: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篇1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 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4、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新建乡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年11 月1 日起生效

篇1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应以班组、科室、工段、车间为单位,(大型企业也可由分厂、分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集团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应在包括公司内部、直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中选举产生。

(二)、职工代表中应包括职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不得高于20%;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所辖范围,按各层面人员比例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小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四)、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

大中型企业实行职工其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按一定比例由本单位自定,但最低不得少于30人组成;职工10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代会每届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大型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年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其具体职责是:

1、主持召开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表决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听取和综合各项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提案进行修改;

4、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5、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事务。

(三)、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成员在职代会上提名,由职代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为5-9名。其职责是:

1、平时,经常深入职工群众了解和听取关于本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范围内的工作意见和要求;

2、会前,征集、汇总职工代表提案;

3、会中,上报大会提案,并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服务工作;

4、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属本组织权限内的问题;

5、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6、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四)、职工代表团(组)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人员一般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是职工代表的企业党政负责人和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等组成。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占应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三、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程序

1、制定选举方案。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代表总数(比例一般为5%―20%)及名额分配办法,根据企业实际按班组、工段或分厂、车间划分各选区,制定选举办法。

2、宣传发动。企业工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职代会的性质、意义、职权、任务以及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民主管理及职代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把选举过程作为民主管理教育的过程,使职工充分认识选好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来选好职工代表。

3、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在组织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以选区为单位,充分发扬民主,酝酿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

4、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按分配名额,组织职工进行直接选举;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差额选举,也可用举手表决方式。

5、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由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是: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职工;选举过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是否存在不正当竞选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6、组成各代表团(组)。职工代表选出后,按选举的行政隶属关系,组成代表团(组),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篇15: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5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事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也可以根据企业规模,按5%——20%的比例确定代表人数。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为70%以上。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车间建立车间职工代表大会。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3、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4、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六项工作制度

1、职工代表竞选制度。采取职工自荐、联名推荐、分会民主推荐三种报名方式;参选职工进行竞选演说,由选区职工按代表名额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2、职代会的会前预审和会后报告制度。会前一周向上一级工会进行会前预审;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通过、决定的各项议案,提前15天发给职工代表预审;职代会结束后一周内,将职代会材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3、职代会票决制度。职代会选举和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解决,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4、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建立职代会质量评估委员会,收集归纳职工代表对大会的意见和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对职代会质量评估情况进行公开。

5、职工代表巡视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对职代会决定和通过的事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巡视,对巡视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归纳整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向职工群众公开。

6、职工代表述职制度。在职工代表所在选区内述职,接受本选区内职工群众的评议。

篇16: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人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事求是的思想,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社会发展的入才而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织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决议的实施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顿导,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七条 校长每学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处理有关提案,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领导班子行使指挥职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产生及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总代表人数不少于教职工总人数的30%(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代表的构成还须注意老、中、青、妇、非中共党员的比例。

(二)代表条件:①凡本校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③有政策观念和参政议政能力。④有全局观念,办事公道,有原则性,作风正派。⑤为人师表,有敬业精神。⑥热心公益,乐于为群众服务。

(三)代表的产生:以处室、教研组为单位(人员归属以其本人所属处室或教研组为归属选举单位),各处室、教研组按党总支、工会联席会议拟定并分配的名额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出其单位的教代会代表。另,学校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处室正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工会委员为教代会自然代表,不占分配到各处室、教研组的名额。

(四)代表实行常任制,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2、有权就大会的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三章 义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4、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活动,努力宣传、切实贯彻大会决议,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为学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校园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十二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大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大会选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大会选举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指定专人负责提案的审查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遇有重要问题,经教代会执委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总支批准,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请大会通过。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和有关部门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教代会闭幕后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总支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经校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经执委会同意可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随时听取和向上反映代表、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接受和支持合理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执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条 提案的审查办理和具体操作在教代会执委会直接领导下,由工会专职干部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试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和修改权在学校工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文

一、每三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一次例会。

二、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工会委员会。

三、教代会的职权:

⒈每学期一次听取校长的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经费开支、预决算,提出意见、建议,并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⒉讨论通过学校的责任制方案、奖惩办法、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教职工业务进修计划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⒊讨论决定集体福利费,勤工俭学的管理使用及其他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⒋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每学期终对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提级或处分、撤换。

⒌工会委员会每一月一次活动,各委员要及时把教职工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进行口报并商定,是提案要转给支部或行政。

⒍每个工会小组每月活动两次,小组长可参与各校每月工作学习及有关重大事情的讨论,及进听取和搜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⒎如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教代会或职工大会,使工会真正成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例

1.教代会成员:按教代会规程产生代表。

2.教代会主持:工会主席

3.教代会决策:按照教育系统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办法规定执行。

四、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校务会议对学校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1.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2.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4.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按需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内容,校务会提出方案,交教代会商议通过后执行。

6.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组织教工积极参与。

7.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校务会议决定后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二)教代会对校务会、行政会议研究提出的以下方案行使审议建议权:

校长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学校重要改革措施、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其他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前十天将商议方案发给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听取代表商议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教代务会、行政会议研究提出的以下方案行使审议通过权:

园内教职工聘任制度或方案、园内奖惩制度、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或方案、提前十天将商议方案发给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听取意见及审议后教代会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代会行使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按照教育党工委部署,每年对学园党政领导干部开展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按照区教育党工委要求进行反馈。

二、重大问题决策议事程序规范

1.决策前,做到事前监督。

在学园重大问题决策酝酿初期,党组织深入实际,发动群众,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召开支委会或支委扩大会集体研究。

2.决策中,注重事中引导。

党组织在重大问题决策审议中,要周密统筹安排,平等商量,反映党员和教职员工的意见,进行教职工集体讨论。

3.决策后,做好事后落实,会议公示。

重大问题决策后,党组织首先要做好宣传发动,将决策实施的目的、意义通过各种方法进行宣传,讲清有利条件和需要克服的不利方面,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为实施决策提供思想上、组织上的保证。其次要协助指导指挥,动员组织党员、骨干起模范带头作用,克服和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再次要及时总结经验,收集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纠正偏差,减少失误,以实现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良性循环。

三、保障机制

1.学园党政工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所有教师员工要全部参加。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事先留下书面意见,会后由支部书记将会议决议向其通报。

2.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同意、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的,要逐项表决。

3.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要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才能通过。

对重大问题,由集体研究、集体负责。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一时难以形成决议时,一般缓议。对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各委员必须坚持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关

篇17: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 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 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 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一条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二)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条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四条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一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三)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篇18: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企业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企业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企业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批准。

2、企业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3人,组长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3人,组长1人)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3人,组长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企业工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20xx年x月x日起实行。

篇19: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结合我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库主任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库领导班子执行和实施企业的决定和行使库主任对企业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结合库务公开制度(试行),听取和讨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企业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库主任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科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批准。

2、企业领导、工会主席,需参加各科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科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总公司、分公司、直属库秘密。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道德觉悟、技术水平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十九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企业工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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