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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补充规定

2023-12-09 08:08:5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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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补充规定

篇1: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第补充规定

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补充规定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篇2: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补充规定

(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

篇3: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补充规定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篇4: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补充规定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篇5: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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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针对现实家事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解释(二)补充规定》,增加规定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分别作为24条的第二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4月1日起施行,其中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的法官往往以这一条为裁决依据,一些人需要为他们的前夫(前妻)的债务“买单”。最高法正是就此出台补充规定。此外,最高法表示将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

目前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民法总则通过后将要启动民法分则编纂工作。最高法表示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作进一步分析研判,以更好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对夫妻一方所负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社会公众反响强烈、最不能接受的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清偿的债务,个别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也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不知情也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另一方也要承担债务。

杜万华就此表示,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都是在实施这些违法犯罪过程中产生的,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另外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应该知道借款目的,事后还向未举债的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借款真实目的,举债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这也意味着,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非法债务,法院将不予保护。从而对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不正当个人需求,另一方为此“买单”的利益失衡问题如何解决更加明确。

法院综合判断一方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鉴于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没有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不恰当判决的情况,最高法同时发布《通知》,进一步强调、细化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要求。

现实中,一些个案存在适用24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院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

最高法认为,未从严查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破解这一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虚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法院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通知》还指出了实务中未经审判即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错误做法,并提出了改正要求。

为防止法院机械简单办案,仅凭借条、借据等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通知》明确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综合多个因素综合判断,其中包括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等。

篇6: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作出补充规定

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

近日,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增加规定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月28日,针对现实家事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解释(二)补充规定》,增加规定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分别作为24条的第二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4月1日起施行,其中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的法官往往以这一条为裁决依据,一些人需要为他们的前夫(前妻)的债务“买单”。最高法正是就此出台补充规定。此外,最高法表示将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

目前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民法总则通过后将要启动民法分则编纂工作。最高法表示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作进一步分析研判,以更好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对夫妻一方所负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社会公众反响强烈、最不能接受的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清偿的债务,个别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也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不知情也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另一方也要承担债务。

杜万华就此表示,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都是在实施这些违法犯罪过程中产生的,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另外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应该知道借款目的,事后还向未举债的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借款真实目的,举债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这也意味着,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非法债务,法院将不予保护。从而对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不正当个人需求,另一方为此“买单”的利益失衡问题如何解决更加明确。

法院综合判断一方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鉴于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没有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不恰当判决的情况,最高法同时发布《通知》,进一步强调、细化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要求。

现实中,一些个案存在适用24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院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

最高法认为,未从严查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破解这一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虚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法院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通知》还指出了实务中未经审判即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错误做法,并提出了改正要求。

为防止法院机械简单办案,仅凭借条、借据等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通知》明确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综合多个因素综合判断,其中包括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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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根据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篇7: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补充规定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修改前的该条文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且规定了除外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为配偶瞒着自己借下外债而要共同承担责任。近几年,该条文备受社会争议。

【补充规定】

虚假债务、非法债务

今后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份补充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规定: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该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提出,不经审判,未举债的夫妻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

另外,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典型案例】

前夫瞒着她借300多万元

债务却要两人共担

去年5月,用户名为“被负债-泉州兰瑾”的王女士,把自己为前夫背上巨债的经历写成文章发布在微博上,文章名为《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

王女士介绍,,离婚后的一天,村干部带着法院的人到家里送传票。与前夫对质后,她才知道前夫在婚内背着她,借下300多万元的巨款。

刚开始王女士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想着自己不知情,也没花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能赢,“找了个律师去代理就没管了。”

而判决结果下来后,王女士傻眼了,这300多万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俩人共同承担。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就包括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文章发出后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截至昨天,这篇文章已被阅读616万余次。

王女士发现,自己的遭遇并不鲜见,不少人在离婚后被法院判处要为前夫或前妻举下的大额债务负责,而这些债务他们压根儿不知情。

之后,他们在网络上汇聚到一块儿,建立QQ群等来交流,呼吁对该条文进行修改或删除。

【问卷调查】

四成多的举债方

有赌博恶习

有相同遭遇的李女士等人历时数月,完成了一个针对因“二十四条”而承受夫妻共同之债群体的问卷调查,问卷调查遍及27个省、市、自治区,共收回有效问卷284份。

结果显示,近九成的受害人是女性,八成多的受害人受过高等教育,四成多的举债方有赌博恶习而受害人却不能有效举证,三成的诉称债务为虚假债务或具有虚假诉讼特征,近三成的相关债务被举债方用于养“小三”。

也有人大代表长期关注该司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研究发现,涉及“二十四条”的案件,有不少都是恶意举债、恶意诉讼。有一些前配偶勾结他人或者职业放贷公司,伪造巨额债务、形成恶意债权,钻法律漏洞进行恶意诉讼,侵犯不知情配偶方的权益。被侵犯方举证难度大,而恶意串通者却能因此获取巨额利益。

河南商报记者梳理发现,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等媒体都呼吁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解释说明

制定司法解释时最高法内部争论激烈

从条文出台到争议不断,再到现在进行补充规定,“二十四条”经历了怎样一个过程?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20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情况的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最高法内部的争论很激烈,反复讨论。

近年来,配偶的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配偶的另一方的情况开始出现,现象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负债、高额利息贷款、非法集资、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所谓债权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为虚构债务、养情人恶意举债,让不知情配偶承担。

河南省高院民二庭法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非常复杂,但基本能达成共识的是,只要配偶一方知道该债务,又没明确反对的,或者家庭从该债务中受益的,均可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关系正常,债务人配偶对债务的.发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知情的,而且家庭也大都从债务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

不可否认的是,当夫妻关系不正常,一方恶意举债或伪造债务时,所举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二十四条”确实可能会伤及无辜配偶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适用,需要裁判者具备高超的掌控驾驭案件水平和出色的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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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 相关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篇8: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补充规定

近日,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作补充规定,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修改前的该条文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且规定了除外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为配偶瞒着自己借下外债而要共同承担责任。近几年,该条文备受社会争议。

【补充规定】

虚假债务、非法债务

今后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份补充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规定: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该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提出,不经审判,未举债的夫妻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

另外,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典型案例】

前夫瞒着她借300多万元

债务却要两人共担

去年5月,用户名为“被负债-泉州兰瑾”的王女士,把自己为前夫背上巨债的经历写成文章发布在微博上,文章名为《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

王女士介绍,20xx年,离婚后的一天,村干部带着法院的人到家里送传票。与前夫对质后,她才知道前夫在婚内背着她,借下300多万元的巨款。

刚开始王女士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想着自己不知情,也没花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能赢,“找了个律师去代理就没管了。”

而判决结果下来后,王女士傻眼了,这300多万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俩人共同承担。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就包括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文章发出后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截至昨天,这篇文章已被阅读616万余次。

王女士发现,自己的遭遇并不鲜见,不少人在离婚后被法院判处要为前夫或前妻举下的大额债务负责,而这些债务他们压根儿不知情。

之后,他们在网络上汇聚到一块儿,建立QQ群等来交流,呼吁对该条文进行修改或删除。

【问卷调查】

四成多的举债方

有赌博恶习

有相同遭遇的李女士等人历时数月,完成了一个针对因“二十四条”而承受夫妻共同之债群体的问卷调查,问卷调查遍及27个省、市、自治区,共收回有效问卷284份。

结果显示,近九成的受害人是女性,八成多的受害人受过高等教育,四成多的举债方有赌博恶习而受害人却不能有效举证,三成的诉称债务为虚假债务或具有虚假诉讼特征,近三成的相关债务被举债方用于养“小三”。

也有人大代表长期关注该司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研究发现,涉及“二十四条”的案件,有不少都是恶意举债、恶意诉讼。有一些前配偶勾结他人或者职业放贷公司,伪造巨额债务、形成恶意债权,钻法律漏洞进行恶意诉讼,侵犯不知情配偶方的权益。被侵犯方举证难度大,而恶意串通者却能因此获取巨额利益。

河南商报记者梳理发现,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等媒体都呼吁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解释说明

制定司法解释时最高法内部争论激烈

从条文出台到争议不断,再到现在进行补充规定,“二十四条”经历了怎样一个过程?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20xx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情况的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最高法内部的争论很激烈,反复讨论。

近年来,配偶的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配偶的另一方的情况开始出现,现象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负债、高额利息贷款、非法集资、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所谓债权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为虚构债务、养情人恶意举债,让不知情配偶承担。

河南省高院民二庭法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非常复杂,但基本能达成共识的是,只要配偶一方知道该债务,又没明确反对的,或者家庭从该债务中受益的,均可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关系正常,债务人配偶对债务的发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知情的,而且家庭也大都从债务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

不可否认的是,当夫妻关系不正常,一方恶意举债或伪造债务时,所举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二十四条”确实可能会伤及无辜配偶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适用,需要裁判者具备高超的掌控驾驭案件水平和出色的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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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 相关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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