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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1月1日起上调

2023-10-11 08:05:4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bb6398”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1月1日起上调,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1月1日起上调,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1月1日起上调

篇1: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1月1日起上调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1月1日起上调

元旦起我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劳动者若元旦当天加班,一类地区一天最少可拿244.14元加班费,比原来高出19.32元。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另外剔除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事实上,大部分劳动者的工资都会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以属于一类地区的南京市为例,受整体经济增速放缓影响,今年南京人才市场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工资与去年基本持平,月薪为3000元~3500元。在安德门劳务市场,工资最低的是洗碗工、摘菜员、绿化工之类辅助工种,但最低工资也在2200元以上。“元以下月工资基本招不到人,

”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袁亮说。

但仍有劳动者盼望通过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来增加收入。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街道环卫工曾师傅说,最低工资就是他们环卫工的标准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给工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标准,苏州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章友良告诉记者,这些企业在设置员工工资结构时通常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员工基本工资,通过发放奖金、津贴等方式增加员工工资、提高企业吸引力,“这样既不违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也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工成本。”

据统计,今年国内已有27个省(区、市)和深圳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市,为20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为18.7元。有专家认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会使低端劳动力成本上升,各省上调最低工资的水平绝对数并不重要,关键是能够让低收入工薪劳动者及其赡养人的基本生活切实得到保障,随经济效益增加相应得到提高。《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篇2:7月1日起江苏省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调消息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6月17日公布了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其中全省企业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从去年的2899元提高到3089元,上限则从14496元提高到15446元。据悉,新标准将于7月1日起执行。

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而社保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如果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只能按照300%缴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省人社厅当天公布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149元。

缴费基数的增加,意味着在职职工每月扣的社保费用多了,但由于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的原则,意味着参保人员以后的退休金也增加了。

江苏省部分地区可调整基数下限

考虑到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占比较大,低收入人群数量较大,我省允许执行下限标准有困难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900元确定;20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550元确定。

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按规范管理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专业人士提醒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提醒,各地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报省厅备案。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新基数调整,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开心一刻

还很小的时候经常去医院体检验血,我都非常害怕,不停的哭。有一次,一个小哥哥过来关心的问我怎么了。我 说:“验血要割手指,好疼。”小哥哥听完 后立即嚎啕大哭,也顾不上安慰我了。 我纳闷的问:“你也要验血吗?”小哥哥 说:“我验尿”

[7月1日起江苏省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调消息]

篇3:广州5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努力改善其生活水平不因物价的上涨而下降,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函〔〕421号)》,自205月1日起,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240元调整为每月1516元,月增276元。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努力改善其生活水平不因物价的上涨而下降,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421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240元调整为每月1516元,月增276元。

此次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增幅为22.26%,高于同期物价增长幅度。目前广州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近3.2万人,此次失业保险待遇调升每年将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约10598万元。

篇4:7月1日起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上调

关于申报缴纳201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梅市社保〔2015〕12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县(市、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参数,现就做好申报缴纳2015社保年度(7月~6月)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参保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得有选择地参加某一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

二、相关参数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86元;梅州市 20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8元;现执行的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规定的上下限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职工公布。各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企业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资上限为14958元,下限为2408元。

(二)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4958元,下限为2243元。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按3738元申报缴纳。

(三)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1214元,低于11214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现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四、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23%,其中单位15%、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按20%(全部由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2%,其中单位1.5%、个人0.5%;

医疗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8.3%,其中单位6.3%、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按8.3%(全部由个人缴纳);

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3元,其中单位8元、个人5元;

工伤保险:0.7%,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0.8%,由单位缴纳。

五、其他

本社保年度内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7月1日起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上调]

篇5:《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5月1日起实施

15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南京闭幕。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20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建阳在受访时介绍说,该条例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出台《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之后,制定的另一部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的重要法规。

江苏是中国改革开放和沿海开放较早的省份之一。据江苏省侨务部门统计,该省有海外侨胞、归侨侨眷200万人;侨资企业达5万多家,在当地创新创业的非江苏籍的侨商侨领及各类中高端专业人才达50万人。

条例规定,华侨以本人名义或其控制的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投资的,适用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国内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服务。赵建阳表示,该条旨在解决以往华侨投资企业一律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

条例规定支持华侨投资者通过信贷、股票、债券等市场和知识产权质押、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该条是为解决侨资企业融资难问题。

据赵建阳介绍,条例还在华侨参加社会保险、办理护照通行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子女就学等方面作出规定,以解决华侨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附:《条例》全文内容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7号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

篇6:《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5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促进华侨在本省投资和创新创业,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华侨以本人名义、以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以下简称华侨投资者)在本省投资的,适用本条例。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华侨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华侨投资者的投资和投资收益。

华侨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定、落实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的政策措施,提供有效服务,保障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和华侨投资集中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侨联)应当团结和动员华侨参与本省现代化建设,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资金和技术等服务,为华侨投资者服务,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华侨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华侨投资者组成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华侨投资者团体)。

华侨投资者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华侨投资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范围进行投资。

华侨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

华侨投资者在本省可以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法律许可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华侨以本人名义、以其控制的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投资的,适用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国内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服务。

华侨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省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 华侨投资者在本省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投资导向要求。

鼓励和引导华侨投资者在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创业。

第十条 引导和支持华侨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利用国际资源,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第十一条 华侨投资者个人可以凭本人护照、国外居留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确认其华侨身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华侨投资者可以凭工商登记手续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投资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办理华侨投资信息登记。侨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华侨投资信息与其他涉侨部门、团体共享。

第十二条 鼓励华侨投资者参与国家、省和省内各地的人才创新创业类的计划或者项目,依照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

第十三条 鼓励华侨投资者在本省依法设立各种形式的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华侨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享受政府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华侨投资者及其设立的企业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华侨投资者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与华侨投资有关的规定、措施、程序等,及时公布和通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为华侨投资者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

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建立海外回国人才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为海外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金融企业为华侨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华侨投资者通过信贷、股票、债券等市场和知识产权质押、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鼓励设立华侨投资担保基金。

第十七条 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人才基金,支持华侨投资者投资创业和自主创新。

政府主导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各类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华侨投资者给予同等支持。

华侨投资者可以申报本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产业化项目。

第十八条 华侨投资者本人、所聘华侨员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各类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评审或者鉴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华侨投资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工商登记、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符合《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华侨投资者,可以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将其作为投资身份证明,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和服务便利。

第二十条 华侨投资者本人及其具有华侨身份的配偶、子女和所聘华侨员工依法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居住地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办法与当地参保人员相同;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缴存、使用、转移和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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