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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示本

2023-07-22 08:25:5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不废江河”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业主委员会章程示本,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后的业主委员会章程示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本

篇1:业主委员会章程的示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三条 本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七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八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九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会议

第十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 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 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 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 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 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 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 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 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 大会确认。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义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 管理、保存的本会件、资料、帐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有权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的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二十三条 对于办公场地,既可以由开发商无偿提供,也可以计入房价,由业主共同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 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篇2:业主委员会章程的示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 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全称: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地址: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 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 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是 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并应于每年 月 日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住宅类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他共有人在该共有人行使投票表决权后,不再享有表决权。商业性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书面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 平方米的,(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1倍的业主多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票数依此类推。同一业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个房屋共有人作为业主的)拥有多票投票表决权的,不得分开行使。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鉴于业主大会章程初始制定时,小区入住率低,可经达代表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即可)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篇3: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示本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20 年 月 日在阳光美域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 20 年 月 日在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全称:阳光美域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地址:罗定市附城街道迎宾路阳光美域小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对其购置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有权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3、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6、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7、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8、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9、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10、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缮。

11、有权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2、有权监督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并接受审核。

13、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3、该物业每一单元的转让应包括一份明示承诺:有关购买者应于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产权情况变化以书面通知业委会,并将由购买者所签署,与附录相同的承诺书交与业委会,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并受其约束。前业主在业委会接到这一通知前,对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仍负有责任,前业主亦有责任支付至转让日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前业主如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业委会有权向前业主及或新业主追讨。

4、业主使用该物业内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涉及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5、业主和使用人,必须按规定定期交纳有关的管理费用。

6、住户对房屋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貌。

(2)未经批准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任何装修不得改变受力结构。

(3)任何危险物品不得进入小区和房屋内。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

(5)不得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

7、业主有权对其房屋进行规定范围内的装修、维修。但必须先向管理公司申报,并填写《装修申请书》或《维修申请书》,预缴押金,并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工程完毕后,由管理公司核实装修项目,原押金由管理公司退回。

8、教育全体常住成员及临时来访的亲友遵守本公约,并由签约人或住户对家庭成员或亲友的违章行为依章负连带责任。

9、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物品,否则应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坠弃物品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10、不得在居民休息时间(中午12点至2点,晚上10点至翌日7点)制造噪音(如敲击、高音响、按喇叭等)。

11、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禁止占用楼道停放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等。

12、不得随意阻碍异产毗连房屋的正常维修(如:上层楼漏水,给其他住户造成影响时,上层楼住户必须给予配合),否则应承担因故意或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13、垃圾(包括搬家垃圾)应用袋装好,放到收集点或垃圾站,不得放在楼梯口、道旁或草坪。

14、在小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废物或杂物、随地倒垃圾。

(2)饲养鸡、鸭、鹅、狗等禽兽和宠物。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不得在晚间十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本楼栋及周边楼栋5户以上住户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3)侵占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等

(4)未经批准,擅自接驳水、电管道或开挖道路、草地等。

(5)搭建各类违章建筑。

(6)损坏水、电设备,花草树木、园林小品等公共设施。

(7)不按规定位置停放非机动车辆。

(8)机动车辆碾压人行道和绿化带,或不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9)不得改变窗户或阳台色调和前后阳台的用途。不得在阳台两水管道中排放污水,杜绝两污水混排等问题的出现。

(10)不得擅自在区内任何未经允许的公共地方乱张贴、乱写、乱画、乱刻,悬挂任何广告牌或物品。

(11)不得从事任何不文明、不道德行为,作不文明表演。

(12)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5、承诺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16、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业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在该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的除外)。

17、各业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引致水、电、煤气、结构损坏或其它物体外溢,而损害他人或其财产,则所产生的诉讼、索赔和要求,由该业主全部负责。

18、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管理公司属下的职员,业主如对职员不满,应向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由管理公司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行动。

19、各业主不得将单元用作与土地批文、用途许可书、交付使用通知书或本公约条款相抵触的用途,亦不得有滋扰、损害其它业主的事情发生。各业主不得将物业任何单元、任何地方用作非法、不道德、有损他人利益、违反当地风俗或任何管理公司认为不适当的用途;而如管理公司因制止上述行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律费用等,均由作出该行为之业主负担。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帐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消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它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投票和选举

1、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套数计算,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2、已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两者均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选举权。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按一票计算;

3、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方法自定。

4、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物业和代表的投票权并签名(盖章)。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选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选举区域内业主有效投票数的最多者担任,由同意的业主并签名确认。

5、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书面证明。

6、选举投票采用以下方式:

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会签名时发选票,并登记选票号,以便核查。

7、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并经在场的社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公开点票、唱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8、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网络议事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本小区共有4栋楼,共计5 个单元楼,分别是2A号楼、2B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原则上每单元楼推选一至四位业主代表(平均大约每30户选一名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每栋楼为选举区域推选一至四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栋另一名业主代表代表其参加会议并表决。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网络议事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栋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小区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和小区业委会官方网站公告区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 员

第三十一条、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

第三十二条、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三条、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帐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4: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年 月 日

篇5: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业主委员会必备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业主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出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主要反映出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障业主委员会达到其目的的原则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 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篇6: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名称春江花园三期业主委员会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共同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街道和居委会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本会候选人员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不是委员或业主。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 本会权利:

1、组织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2、与物业服务公司议定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资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协商制订物业年度管理计划;审议物业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

3、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4、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5、检查、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工作;

6、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7、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按业主议事规则公布账目。

8、保管业主建筑物区域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格登记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9、办理社团登记及业主公共物权方面的诉讼事项。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6、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7、负责业主资格登记和变更;

8、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三章 会议

第十条 本会每季组织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做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应当对本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会执行秘书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存档。

第四章 委员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人单数。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本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在公共设施2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费用;

2、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

3、有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等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由开发商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1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篇7: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业主委员会必备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业主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出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主要反映出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障业主委员会达到其目的的原则性文件。

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是十分必要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是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的行为准则,是保障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维护业主利益、实现管理目标的纲领性文件。合理完善的章程是业主委员会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立起,就要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章程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市XX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篇8: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篇9: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10:业主委员会章程

(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米罗时代(泉塘新城)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福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组成业委会筹备组,筹备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篇11: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 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 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招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帐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消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 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并应于每年_ 月_ 日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它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鉴于业主大会章程初始制定时,小区入住率低,可经达代表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即可)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 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

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

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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