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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年报的对比分析

2023-03-20 08:21:1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只要身体不滑坡”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开放式基金年报的对比分析,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开放式基金年报的对比分析,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开放式基金年报的对比分析

篇1:开放式基金年报的对比分析

开放式基金年报的对比分析

国通证券研发中心 陈爱学

虽然设立时间还不到半年,华安创新开放式基金和南方稳健开放式基金还是公布了年报,对其在第四季度的经营情况作了一个总结。

一、开放式基金年报透露出的几个特点:

1、两只开放式基金实行的都是三经理制,一方面表明基金管理公司对开放式基金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开放式基金的经营难度较大,给基金管理公司带来的压力也大。

2、与封闭式基金不同的一个特点是没有公布持有份额前十位的持有人名单。

3、会计报告书比封闭式基金多了一个基金净值变动表,该表将报告期间净值变动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净值变动和基金单位交易产生的净值变动两部分,并将造成基金净值变动的每个项目罗列得十分清晰。

二、两只开放式基金经营业绩比较

表一: 12月31日 华安创新 南方稳健

份额 5002284701 3486988611  净申购(赎回) 2283577 -1949589  单位净值 1.012 1.0037  净值增长率 1.20%(同期上证-8.91%) 0.37%(同期上证-6.70%)  单位基金净收益 0.0069 0.0041  净值收益率 0.69% 0.41

从表一可以看出,在第四季度大盘大幅振荡的行情中,两只开放式基金都显著战胜了大盘。华安创新比南方稳健取得了稍胜一筹的经营业绩,华安创新在单位净值、净值增长率、净收益等方面都高于南方稳健,同时期内华安创新的基金份额是净申购,而南方稳健却遭到净赎回的命运。

我们分析两只基金的会计报告可以从中发现两者的差异之处(见表二):

表二:  华安创新 南方稳健

股票投资市值(万元) 85815 93920  股票差价收入(万元) 1319 677  债券投资市值(万元) 208375 162744  债券差价收入(万元) 1143 586  股票估值增值 2623 -233  债券估值增值 193 83

1、华安创新在股票投资额小于南方创新的情况下,取得的.股票差价收入是南方稳健的近两倍,达到1300多万元,而南方稳健只有670多万元。同时12月31日的股票估值增值华安创新也远大于南方稳健(事实上,南方稳健的股票估值增值是负数),而华安创新申购的新股的估值增值只比南方稳健多500万元左右。所以我们认为华安创新在第四季度的股票投资水平稍高于南方稳健。

2、在大盘剧烈震荡之中,两只开放式基金的股票仓位都保持在较低水平,而是花了大力在债券投资上面,债券投资比例都超过了40%多,而且在差价收入和估值增值方面都取得了不错的收益。我们也发现,华安创新在第四季度债券投资差价收入和估值增值方面也都分别大于南方稳健。

三、对两只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操作手法的初步判定

1、前面也提到,两只开放式基金在大盘剧烈震荡之中,对股票投资采取了谨慎稳健的态度,而是在资产配置上同样对国债加大了倾斜力度,有效减轻了股市的系统性风险,是两只基金战胜大盘的决定性的因素。

2、两只基金对重仓行业有相似的偏好,都对交通运输、能源电力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行业情有独衷,体现了在弱市中两只基金追求稳健,加强组合的防御性的要求。

3、南方稳健的分散性要远远大于华安创新,从表三可以看出,南方稳健的持股集中度、行业集中度都远小于华安创新,持股数量也远远多于华安创新,达到了129只。看来华安创新继承了华安基金管理公司一向奉行的精选个股、集中持有、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

4、从表三的股票周转率可以看出,南方稳健也继承了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周转较快、重视短期内波段投资的操作手法,与华安创新的持股周期较长的特点有较大差别。虽然从长期的角度说这两个操作手法孰优孰劣有待检验,但从20第四季度的情况可以看出华安创新的投资效率明显高于南方稳健。

表三:

华安创新 南方稳健

持股集中率 70.43% 26.42%  行业集中度 56.20% 30.51%  持股数量 30 129  剔除股票数量 2 49  股票周转率 51% 93%

四、其他值得关注的方面

1、两只开放式基金对市场的展望。都认为20市场大涨大跌的可能性不大,华安创新认为年是证券市场的调整年或整固年,预计箱体震荡走势将贯穿全年行情始终,南方稳健则认为2002年的股票市场将以平衡市为主。再考虑到两只基金是开放式基金的试点,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尤其显得重要,我们认为两只基金将会继续对股票投资保持谨慎稳健的态度,大举增仓积极运作的可能性不大。

2、华安创新在会计报告书的附注中关于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一条值得投资者注意,那就是“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这是在基金年报中首次出现这样明确的规定,更进一步的理解就是年末资产净值面值以上部分就是分配的上限。因为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未分配净收益+未实现估值增值,如果未实现估值增值为正,则为分配净收益的90%必须分配;如果未实现估值增值为负,则未分配净收益必须先弥补这部分浮动亏损,有剩余再行分配,这就是“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由来。

来源:全景网络

篇2:如何分析上市公司年报

如何分析上市公司年报

目前上市公司年报有两种版本,一种是在公开媒体上披露的年报摘要,其内容相对比较简单,另一版本是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详细版本。在详细版本中,披露的信息内容比较详细、全面,投资者如果想知道更多关于公司的信息,最好阅读详细版本的年报。年报内容一般很多,尤其详细版年报通常有几十页的内容,因此,阅读起来是要花费不少时间,而且需要一定的证券投资方面的知识。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位姓李的投资者说,上市公司往往利用年报给投资者设置陷阱,银广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9年及2000年年报中,银广夏的会计师事务所竟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上市公司年报的真实性还哪里有什么保障。所以,李先生不相信年报,对分析、研究上市公司的年报,然后据此做出投资决策持反对态度。

??中国银河证券的肖汉平博士对李先生关于年报真实性的观点并没有直接作出评论。他认为,上市公司借年报造假的现象肯定是存在的,但就此否定年报的合理价值就过于片面,相信随着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也将越来越规范。

??对于一个业余投资者来说,要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准确判断是比较困难的,但投资者如果能够仔细阅读年报也可以从中发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肖汉平认为,投资者首先要阅读财务摘要指标,了解公司收益情况,比较公司业绩的变化情况;其次,在分析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时,一些指标要重点考察,比如损益表中的主业收入、毛利、主业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的增长率,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存货绝对变化和相对主业收入的比例等。如果指标出现明显异常的.变化,就需要寻找其变化的原因;第三,除了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外,公司年报中这样几方面的内容也需要认真阅读,比如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认可程度的信息、公司重大事件、财务报表的附注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从中可以了解公司和中介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的解释;最后,对于业余投资者来说,对公司年报的真实性做出准确判断是有困难的,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向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篇3:年度对比分析报告

年度对比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 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一、产值完成情况

按不重复口径计算,1- X 月份,本公司共完成企业总产值 亿元,占年计划 亿元的 %,比去年同期( 亿元)增长/减少 %。其中:

(1)建筑业产值完成 亿元,占1-X季度计划 亿元的 %,占年计划 亿元的 %,与去年同期( 亿元)相比增长/减少 %;

(2)工业总产值完成 亿元,占1-X季度计划 亿元的 %,占年计划 亿元的 %,与去年同期( 亿元)相比增长/减少 %;

(3)第三产业产值完成 亿元,占1-X季度计划 亿元的 %,占年计划 亿元的 %,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减少 %。

原因分析:企业总产值:对照本单位年度计划,对照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a. 建筑业对照计划进行超产/欠产原因分析,重点分析欠产原因。

从(1)任务储备不足;

(2)储备合同进度滞后

(3)本年新签合同不足

(4)新签合同进度滞后四方面进行分析。并对进度滞后原因分项目进行重点分析,针对具体项目提出整改措施。

b.工业 对照计划进行超产/欠产原因分析,重点分析欠产原因。

c.三产业 对照计划进行超产/欠产原因分析,重点分析欠产原因。

二、合同签约

合同签约完成情况及分析。

三、季度生产经营效益情况预报

根据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对本季度经营校官进行预报。

四、拟采取的措施

针对本季度生产经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制订相应整改措施。

五、下季度生产经营形势预计

按不重复口径计算,下季度,本公司预计完成企业总产值 亿元,比上季度增长/减少 %。其中:

(1)建筑业预计完成产值 亿元,比上季度增长/减少 %;

(2)工业预计完成产值 亿元,比上季度增长/减少 %;

(3)三产业预计完成产值 亿元,比上季度增长/减少 %;

第二部分 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

对照合同和排定的进度目标计划要求,分析工程项目关键线路的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查找延误的主客观原因,制订弥补措施。

第三部分 变更索赔工作完成情况

本季度变更索赔情况,以及与同期完成结算产值的比较,分析变更索赔工作存在困难及问题,填报五公司在建工程合同变更索赔情况表。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重点项目的防洪渡讯情况

工程项目的防汛形势分析,制订防汛措施与计划。

2、已完工程合同竣工结算及清理情况(如有的话)

分析典型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及遗留问题清理情况,上报需要协调的问题。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篇4:信托投资公司年报的法律分析

信托投资公司年报的法律分析

信托投资公司年报的法律分析

王巍

一、引言

今年年初,银监会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并规定了年报(以及年报摘要)的内容、格式和首批披露年报的30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名单。此次年报披露正式启动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银监会采取三年分步实施的策略,要求首批30家信托投资公司于今年4月底之前披露年报和年报摘要。在指定的期限内,有29家公司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了年报摘要,只有1家公司(西藏信托)在申请延迟披露年报摘要并获得批准后,于5月25日公布了年报摘要。在此期间,2家上市公司(陕西国投和安信信托)按规定披露了年报摘要,3家公司(华宝信托、中泰信托和英大信托)自愿披露了年报摘要。因此,在已经完成重新登记的59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35家正式披露了年报,占总数的59%。它们涵盖了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6个城市的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北京和广东分别有3家以上公司披露年报,合计12家,超过了总数的1/3;天津、福建、江苏、山东和河南也分别有2家公司披露年报,合计10家,接近总数的1/3;其余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有1家公司披露年报。这种地域分布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关联关系。此次年报披露是国内信托投资公司首次大范围公开经营信息,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已公开承诺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做出了公开保证。因此,这次年报披露的可信度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信托业的发展状况。

35家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金融时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海金融报》《新疆经济报》等指定和非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了年报摘要。其中,《中国证券报》22家,《金融时报》10家,《证券时报》6家,《上海证券报》5家,《上海金融报》2家,《新疆经济报》1家。有2家公司分别在3种报刊上刊登了年报摘要,有7家公司分别在2种报刊上刊登了年报摘要。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年报披露的渠道,也扩大了年报披露的影响力。上述35家公司大多都建有独立的网站,其中绝大多数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了年报全文。但是,仍有个别公司没有建立公司网站,或者网站上没有年报内容,或者仅仅在网站上公布了年报摘要。据统计,约有20%的公司没有按要求在网上披露年报全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和充分性,使人们难以迅速地获知信托投资公司的全面信息。另外,银监会还要求将书面的年报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但是,35家公司对年报备置地点的表述差别较大,大多在年报摘要中表述为公司的注册地址,也有表述为“总裁(总经理)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公司行政部”、“公司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理财中心”等,只有少数规定为明确具体的营业场所。这种笼统的、模糊的表述,势必给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年报带来不便,也影响了年报披露的规范性。个别公司的年报全文和年报摘要在内容上基本相同,有的年报中还存在较多错别字等纰漏,这反映了少数公司披露年报的认真和细致程度还有待提高。

自从首家信托投资公司公开披露年报以来,有关年报分析的文章就层出不穷,多以短评的形式展开经济分析,尚未看到对年报进行法律分析的文章见诸媒体,这不能不说是信托研究(特别是信托法研究)中的一个缺憾。本文将着重从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层面上对首批信托投资公司年报披露加以分析和探讨,由于年报中直观的法律问题很少以及笔者个人的研究水平有限,下文仅对组织形式(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商号权)、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展开尝试性的研究,以期对国内的信托实务和理论能有所裨益。

二、组织形式(公司类型)

根据统计,此次披露年报的信托投资公司在组织形式(公司类型)方面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共计有28家,占总数的80%;有6家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约占总数的17%;只有1家公司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约占总数的3%。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是信托投资公司主导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已占据一定比重,而个别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则隐含着信托业的企业改制尚未彻底完成。

从年报的内容推断,西藏信托采用的就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其特征是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法定性(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以及责任的有限性,并且这种组织形式主要运用于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通常而言,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主要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等考虑,由国家(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对那些投资大、周期长、收效慢或者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主要关注社会效益)或者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的领域单独投资设立公司,即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具有特别必要性。在笔者看来,信托投资公司本身并不属于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也难以归入特定行业的范畴,目前仍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已没有必要。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在其年报的公司战略规划中,也已明确提出“推进公司的改制与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如此看来,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退出信托业将指日可待。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法定形式。就现实而言,目前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仅占较小比重,上述35家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占4/5,而股份有限公司不足1/5,由此可见一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股东对公司和公司对外均承担有限责任,二者的组织机构也基本相同。但就信托投资公司而言,讨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孰优孰劣的关键还不在于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人数是否受限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是否一定是货币、设立程序简单还是复杂等问题,而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和专业理财的法人对公司制组织形式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意味着选择了不同的股权结构、风险责任以及发展模式,尽管每一种公司组织形式都各有优劣,但发起人、投资者甚至立法者和监管者应当结合信托业的特点做出最适合的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继续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必要的,但今后的发展方向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尤其对规模较大的`公司而言更应如此。首先,信托投资公司目前以3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的起点,资本规模已比较大。况且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或正在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集团,规模可观。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适用于中小型企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因此,信托投资公司更适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以适应资本增加和规模扩张的发展趋势。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和经营上具有封闭性或非公开性,只能由发起人募集资本,股东人数有上下限要求,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证明股权的出资证明书不能流通;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东人数有下限而无上限要求,股份转让亦比较自由,证明股权的股票可以流通。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资本的募集、股权的分散和股份的流动。再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通常由股东兼任,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控制紧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低;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受股东大会的控制较小,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高。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减少大股东控制、规范关联交易和独立自主发展。复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更加严格,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更高,加之前述的开放性和社会性,因此更有利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最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申请上市,能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提供有利条件。一言以蔽之,与我国“人合兼资合”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有利于信托投资公司市场化的改革和发展。早在80多年前制定的日本《信托业法》就明确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成为营业信托法人,这也说明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对信托投资公司具有较充分的合理性。

另外,在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只有2家是上市公司,这也是目前我国信托业中仅有的2家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52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6个条件,其中首要的条件就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而兜底的条件也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则是有关公司股本、开业时间、盈利状况、股东人数、持股比例、遵守法律方面的条件。由此可见,我国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上市的关键仍是行政监管部门的批准。相比于稀缺的“信托牌照”而言,信托业中的“上市牌照”更为稀缺。笔者认为,监管者可适时地允许部分规模较大、资产优良、结构规范、业绩良好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法上市,以推动信托业更快和更好地发展。当然,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在完善自身的基础上适时地借壳上市也不啻为一条发展壮大的捷径。

三、公司名称

从3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来看,有近50%的公司名称仅以地理名称(所在省市)命名,未对公司名称权(商号权)给予足够重视。《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没有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做出详细规定。但是,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投资公司名称在实现公司法人的人格特定化时,也体现了公司的商业信誉,仅以地理名称命名而缺少商号,这不仅不利于公司名称权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不利于公司的跨地域和跨国经营。

从法律的角度讲,商号是公司的特定标志,是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与公司同生同灭,代表着公司的信誉,还可能注册成商标。《巴黎公约》将商号权纳入工业产权的范畴给予保护,我国法律虽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有保护企业名称权的具体规定。目前,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已经开始重视公司名称的重要价值,主要通过继承母公司商号和自主创立商号来逐渐树立自己在行业内的品牌。前者如“平安”、“中信”、“兴泰”、“粤财”等,后者如“中诚”、“新华”、“华信”、“中融”、“百瑞”、“中原”、“北方”、“联华”、“国民”、“安信”、“中泰”、“英大”等。另外,还有结合母公司特点来确定名称(商号)的,如“中海”、“华宝”等。

信托投资公司在市场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商号和商号权。一方面,应该积极树立品牌,通过注册等法律途径确立商号的专属使用权;另一方面,应该将公司名称(商号权)纳入到重要无形资产的保护范畴,在资产评估、企业并购等过程中充分考虑品牌价值。另外,有不少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正在或即将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其间公司名称(商号权)的转移、使用、许可等都应建立起完备的法律衔接,以巩固和拓展品牌的价值。

四、注册资本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起点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600―3000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30倍[1],也远远高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2]等金融类法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注册资本最高的是27亿元,最低的是3亿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公司有9家,约占26%;注册资本在6亿元以下的公司有23家,约占66%。其中,注册资本在20亿元以上的公司仅有3家,注册资本在15亿元以上的公司仅有5家。整体而言,资本规模雄厚的大型信托投资公司仍是少数。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财产基础和信用基础,公司资本是《公司法》中的特定概念,用来表示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东将要认缴或已经认缴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由于《公司法》采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即要求股东足额认缴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因此注册资本与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具有等同含义。从各个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来看,注册资本与会计账面的“实收资本”基本相同,实现了足额认缴。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它和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一样,理应成为公司概况的基本内容。但是,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只在年报的会计报表中列出了实收资本,却没有在公司概况中列出注册资本,这有待完善。从信托业立法的角度讲,监管者对注册资本的重视和规范程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1986年颁布实施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同行政区域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分别为5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500万、200万和1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另外,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最高可以为实收货币资本金的3倍。[3]这里,“实收货币资本金”和“注册资本”表征了不同的含义,而且前者成为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设立的资本要求。在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废止)中,“注册资本”已被正名,其相关规定与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大体一致。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4]《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仅对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外汇业务时的资本构成做出了限定,即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但并未对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做出详细规定。从此次披露的年报看,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基本上是货币资金,这与金融机构的特质是大体对应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注册资本代表了公司的最高集资能力、公司运营的物质条件、股东对公司的承诺程度和承担责任的界限、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等。加之,我国《公司法》严格贯彻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且由股东足额认缴)、资本维持(公司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资本不变(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已经确定的公司资本)。因此,注册资本对信托投资公司具有重要意义。20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废止)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倍。[5]虽然20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已无此规定,但其第48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第50条第1款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不提取。由此可见,注册资本与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存在密切关系。从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状况看,整体上资本规模仍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既限制了公司规模和业务规模,也影响了公司的资信水准。与银行、证券、保险相比,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明显较小,还有相当大的拓展空间。因此,可以积极引入外资,尤其应当为国内民间资本进入信托业提供通畅的渠道,以充实和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及信用。

五、股权结构

根据统计,在首批年报披露中,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数最少的是2个,最多的是13个;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股东数最少的是7个,最多的是38个。除了3家股东数“未知”和1家单一股东(国有独资)外,首批披露年报的信托投资公司中,2个股东的公司有7家,3-5个股东的公司有11家,6-9个股东的公司有7家,10个以上股东的公司有6家。另外,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公司有21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90%的公司有10家(不包括国有独资100%持股),第一大股东的最高持股比例为99.256%。整体而言,可以将这批信托投资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概括如下:

(一)股权的集中度过高。《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2-50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少于5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6]。()上述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大多集中于2-9个股东手中,总计有25家公司,股东数超过20个的只有1家公司,而且有50%的公司只有2个股东,处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底线。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控制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必然。

(二)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过高。上述信托投资公司中有60%处于大股东绝对控股(持股比例超过50%)的状态,29%的公司处于大股东“准独资”控制(持股比例超过90%)的状态(不包括国有独资100%持股),其中持股比例超过95%的有8家公司,这里还包含了6家持股比例超过98%的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最高的是目前我国注册资本最高的信托投资公司(平安信托),持股比例高达99.256%。单一股东极高的持股比例加重了大股东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力度。

(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在实质上进一步提高了股权的集中度和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5家直接披露了股东的关联关系,详见下表1。尤其当股东数很少(例如2-3个)且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公司的股权几乎可以认为是集中在了1个实际控股股东手中,此时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近乎虚设,表面上的股权分散(多个股东和小股东持股)就成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空壳。

篇5:开放式基金调整绩效分析的论文

关于开放式基金调整绩效分析的论文

摘要:目前对开放式基金的风险调整收益的研究很多,但对风格调整收益的研究确不常见。但随着基金风格的明确,对风格调整收益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要。配合Sharpe模型,我们采取Lobosco方法对模型进行风格调整绩效的分析,并且与Jensen指标进行对比,得出如下结论:两个指标都证明基金经理有可能优于基准风格指数取得超额收益,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还是无法战胜市场。

关键词:开放式基金;风格调整绩效;Lobosco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249-01お

对于开放式基金,识别投资风格后,就可以计算出投资风格对基金总体业绩的贡献,从而可以准确的将基金总体业绩分为投资风格的贡献和基金经理的贡献。如果投资风格基准指数收益率高,则相应的投资风格对组合投资总体业绩贡献大。对于风格调整绩效的计算方法有很多,鉴于笔者在先前的研究中选用夏普模型对基金的风格进行的识别,因此本文选用Lobosco方法对基金的风格调整绩效进行计算分析。

1Lobosco方法

Lobosco方法是基于Sharpe风格识别方法和Modiligliani的风险调整绩效指标RAP而产生的。

如果已知组合投资i的投资风格,并且市场上存在个投资风格基准指数,采用Sharpe的带约束条件的回归模型为

玆璱=b﹊1狥1+b﹊2狥2+…+b﹊n狥璶+e璱,∑nj=1b﹊j=1,b﹊j≥0

所以在因子敏感度b﹊j中,最大值b﹊s所对应的因子就是该组合投资的投资风格。将Sharpe风格识别法与风险调整绩效指标RAP相结合就可以得到风格调整绩效,即用风格基准的RAP值作为投资风格对总体业绩的贡献。设组合投资i、对应的投资风格基准组合以及市场组合的收益风险情况如表1所示,则组合投资i的风险调整绩效和风格基准的风险调整绩效值为:

RAP(i)=(σ璵/σ璱)(R璱-R璮)+R璮

RAP(s)=(σ璵/σ璼)(R璼-R璮)+R璮

投资组合i的`风格调整绩效就是RAP(i)-RAP(s)。

其中:R璱、R璵、R璼、分别表示组合投资i、市场基准组合、组合投资i对应的风格基准组合平均收益,σ璱、σ璵、σ璼分别组合投资i、市场基准组合、组合投资i对应的风格基准组合风险。

无风险利率(R璮)采取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按照算数平均值,从2005年1月至2007年8月一年定期利率平均值为0.0245。

市场基准指数采取复合指数,复合指数收益率按照如下公式获得:市场指数收益率=80%×中信A股综合指数收益率+20%×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

其他收益的均值都是其算数平均值。

2实证分析

2.1样本选取

鉴于本文以开放式基金为研究对象,由于开放式基金2001年才得以发行,总共才经历了7年时间。本文选择2004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开放式基金作为研究对象。

本文在78只中随机抽取5只样本基金:华夏成长、长盛成长、大成价值、博时裕富、德盛稳健。契约约定风格包括1只成长型、2只平衡型、1只收益型(价值型)和1只被动指数型,发行份额均超过20亿,比较具有代表性。

由于子样本区间时间跨度不长,为了获得更多的数据,而且基准指数也是计算周收益率,所以在计算样本基金是一律使用周数据。オ

基金周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2.2风格调整绩效的计算

笔者在先前的研究中选取中信风格和中信国债作为基准指数,运用夏普模型分析所选样本的投资风格,结果如表1:オ

在该模型中,市场指数的风格调整绩效为0,如果基金的风格调整绩效大于零,则说明基金的投资能力超于市场;如果小于零,则说明基金的投资能力低于市场;如果等于零,则说明基金的投资能力一般,只能取得市场平均组合的收益率。

从表2可以看出,在该模型分析结果中,有4只基金的风格调整绩效小于零,说明这些基金经过风格调整后的业绩不如基准风格指数,没有战胜基准风格指数获得超额收益;有1只基金的风格调整收益大于零,说明这些基金经过风格调整后能够战胜市场,为投资者获得更多的收益。

本文还统计了目前最为流行的衡量基金风险调整收益指标——Jensen风险调整后指标。经过比较发现这两种模型的统计结果基本相同,都没有表明基金能够显著的战胜市场获得超额收益。

3结论

配合Sharpe模型,我们采取Lobosco方法对模型进行风格调整绩效的分析,并且与Jensen指标进行对比,得出如下结论:两个指标都证明基金经理有可能优于基准风格指数取得超额收益,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还是无法战胜市场。分析原因:

(1)主观因素可以大致归结为四点:较多的管理费用、较高的交易成本、较大的现金储备、较重的税务负担。

其次是基金经理们往往会频繁地进行证券交易,以显示出其决策能力、管理水平及敬业精神,这就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另外是管理型基金通常会保持5%左右的现金储备,以供基金购回时用,而指数基金中基本不含现金。由于美国股市主要为牛市所主导,所以较大的现金储备就成为基金的包袱和累赘。这使得基金的长期表现大打折扣。

最后是管理型基金会使投资者的税务负担较重。

(2)客观原因:大型股票导向,外国股票拖累,指数进出效应。

大型股票与小型股票的长期表现谁优谁劣一直在学术界中纷争不休,使用不同数据、或在不同时段便会得出不同结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当大型股票和美国股票傲视群雄之时(如十二世纪九十年代),持有小型股票或外国股票的基金都将会望尘莫及。

此外,指数基金的风行造就了市场上的指数进出效应从两方面强化了指数基金的表现。一是没有投资“入指股票”的管理型基金无法分享股价飙涨的喜悦;二是含有“离指股票”的管理型基金却会因此而招致飞来横祸。

参考文献

[1]@Lobosco.AngeloStyle/Risk-AdjustedPerformance[J].JournalofPorfolioManagement,1999:65-68.

[2]@ModiglianiF,ModiglianiL.Risk-adjustedperformance[J].JournalofportfolioManagement,1997:45-54.

[3]@戴方.中国开放式基金业绩的实证研究[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2):58-62.

[4]@方军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及绩效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2,(4).

[5]@杨朝军,蔡明超,杨一文.现代证券金融:理论前沿与中国实证[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15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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