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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答题范文

2022-06-20 09:25:4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陆依萍陆双栖”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4篇司法考试卷四答题范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司法考试卷四答题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司法考试卷四答题范文

篇1: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攻略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攻略之分析题

20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攻略之分析题,根据司法考试的考试说明,案例分析题答题要求是“要求考生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全面分析”这一突出的特点使得分析题在历年的考试中成为难点所在。分析题的出题特点与答题思路:

1、分析题与简析题的区别一个突出特点在于提问方式不同,分析题的提问一般没有分出若干小问题,而是笼统地要求考生进行全面分析,因此难度比简析题要增大很多,

考生拿到题目后往往会觉得无从入手。其实分析题考查的知识点相对比较集中,而且一般都是考查相关部门法中的重点内容,因此考生只要考前全面复习过,应该不会对题目的问题感到陌生,较多的感觉是可能自己就试卷所提的问题了解不是很全面,感觉自己可能答不全。针对这一特点,考生可以从以下方法入手:仔细审题并明确所提的问题之后,自己在草稿纸把所问的问题按照一定的方式,像上述简析题那样分成若干个小点,比如可以按照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以及相应行为的主次关系一一罗列下来,再根据每一小点逐次进行作答,这样不仅思路清晰,也不易漏掉答题点。

2、除了在答题时可以像简析题那样罗列要点、逐次作答,在要点列出之前一般要有一段对所提问题进行简要回应和引出后面要点的话。比如可以很直接地指出所提问题系涉及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价值衡量,或者先指出甲、乙以及丙之间的法律关系,或指出甲、乙以及丙分别构成刑法上的那些罪名等等。简言之,分析题的答题框架要尽量体现出“总―分―总”的特点。

篇2: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攻略之论述题

年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攻略之论述题

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攻略之论述题,要求考生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密、表述准确,主要目的是检测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基本理论素养。

论述题的出题特点与答题思路:

1、论述题会成为以后司法考试的稳定题型,

针对这一特点,考生在备考时要注重平时的积累,关心时事、关心一些贴近社会和百姓生活的问题,尝试着用所学到的法学知识去解决现实社会中纷繁复杂的纠纷;注重多练笔、多参与实践,注意自己分析问题的能力、表达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运用法理和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2、论述题属于无标准答案型试题,在评卷时有一个拟定了的参考评分标准,对各个考核目标的分值进行适当的分配,以作为评分的原则依据,如法学理论运用、立意观点占几分,文字表述占几分等,最后根据考生答题的整体情况综合评分。因此答题时一定要分成若干段落,总的思路是先进行合法性分析,后进行合理性分析,以权利义务关系为主线,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界定所给案情涉及的法律部门和所出现法律主体的性质,运用法理、宪法结合有关部门法的原则和制度进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

篇3: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攻略之论述题

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攻略之论述题

20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攻略之论述题,要求考生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密、表述准确,主要目的是检测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基本理论素养。

论述题的出题特点与答题思路:

1、论述题会成为以后司法考试的稳定题型,

备考资料

针对这一特点,考生在备考时要注重平时的积累,关心时事、关心一些贴近社会和百姓生活的问题,尝试着用所学到的法学知识去解决现实社会中纷繁复杂的纠纷;注重多练笔、多参与实践,注意自己分析问题的能力、表达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运用法理和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2、论述题属于无标准答案型试题,在评卷时有一个拟定了的参考评分标准,对各个考核目标的分值进行适当的分配,以作为评分的原则依据,如法学理论运用、立意观点占几分,文字表述占几分等,最后根据考生答题的整体情况综合评分。因此答题时一定要分成若干段落,总的思路是先进行合法性分析,后进行合理性分析,以权利义务关系为主线,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界定所给案情涉及的法律部门和所出现法律主体的性质,运用法理、宪法结合有关部门法的原则和制度进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

篇4: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攻略之法律文书题

年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攻略之法律文书题

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攻略之法律文书题,法律文书题的答题要求: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并按试题要求将其制作为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法律文书找错,并提出理由或分析。法律文书题要求答题格式规范、文字通顺、标点正确、无语法错误。

针对上述要求,考生作答时,首先应注意格式的准确性,并应同时注意内容的准确,抓住重点和要点。评卷人在评卷时按点给分,因此只要把要点答到了,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分值。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分析案情,准确判断出司法文书的类型、名称,争取格式规范、项目齐全,层次分明,

2、正确列明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叙事清楚,说理充分,要点突出,结论明确。

3、使用的语言文字要言简意赅、朴实庄重、用词准确(不滥用方言、行话),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如“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称”等)。

4、如果时间紧迫,可先书写文书格式(确定名称、首尾部、诉讼请求、附件项目等,)再填充事实、答出理由要点和引用法律依据。

篇5:〖司考经验〗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有高招

司法考试小技巧决定成败,掌握好的技巧方法才能取得好成绩,下面结合的卷四的阅卷规则详细阐述卷四得扣分的基本原因,就考生的答卷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考生的主要技术丢分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部为了保证卷四的阅卷质量,采取了三地同时电子网上阅卷的办法阅卷:这几年的基本分工是上海华东政法大学阅第一题简答题、第二题刑法题、第七题论述题;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阅民法题和商法题;西安的西北政法大学阅刑事诉讼法题和民事诉讼法题。

我们先了解一下20卷四阅卷的一些情况:年司法考试卷四人工阅卷工作历时十来天。阅卷工作时间基本上是从早上8:30―晚上9:30,阅卷老师的工作是超负荷运转的,非常辛苦;试卷四的评改工作均在电脑上操作,眼睛必须超长时间盯在电脑屏幕上,辐射严重,两眼昏花;除了阅卷首日的前一小时阅卷老师要熟悉答案要点及阅卷方式阅卷速度较慢外,以后阅卷的速度基本是25―48秒阅改一份试卷的一道试题的答案,阅卷速度很快;每个老师只能且始终阅同一道试题的答案,答案扫描的位置是固定的。

下面,结合2010年的卷四的阅卷规则详细阐述卷四得扣分的基本原因,就考生的答卷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考生的主要技术丢分的原因及对策。一、字迹潦草丢分。诚如有的阅卷老师所说,大多数考生都是“书法家”:第一、二题的答案是楷体书写,第三题的答案是行楷书写,第四题的答案是行书书写,第五题的答案是草书书写,第六题的答案是狂草书写,第七题的答案书写就不知道是什么字体了,乱七八糟!改卷老师很累,每天盯着电脑看弄得两眼冒金星且阅卷时间紧迫,如果你的字很潦草,看不清楚、无法识别,这时你就开始大量丢分了!法律/教育/网最多可以让你丢10―20分!造成以上丢分的原因是答卷时间不够了。对很多考生而言考前没有真正训练过卷四的答卷技巧和培养过答卷能力。原因很多,有的是因为懒惰,有的是因为恐惧答卷,有的是因为没有训练意识等等原因吧,造成在考场上答卷时“心中有着千言万语,不知从何下笔”的窘况,浪费大量时间,单位时间内不能完成相应的试题的作答,最后潦草了事,丢了许多不应当丢的分。

你一招:每到题的答卷时间是该题分值的1.4倍。如一道题的分值是20分,那么此题的答卷时间就是28分钟。如此把握每一道题的答卷时间就不会造成后来因为时间紧迫而字迹潦草的丢分现象。当然最根本的办法是强化卷四的模拟训练,提高答题速度,尽量用楷书答完所有题目。

二、卷面混乱丢分。你书写的试题的答案必须条理分明、层次清晰。按照问题的序号给出相应答案的1、2、3……的序号或小标题。如果你的答案没有层次,就算你将可能的知识点全部都答上了,但由于没有段落、没有句号,甚至一“逗”到底。更有甚者,答案弄得像蜘蛛网一样:上一个插入符号,下一个替换符号;东牵一根线,西搭一根线;上一行勾勾画画,下一行涂涂改改……那么我很肯定地告诉你,这道题一般是没有得高分的可能了。《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阅卷规则(评分标准)》和“2010年阅卷教师感言”,你就知道得不到高分的原因了!

改卷是很累很辛苦的差事,起早贪黑,每天盯着白花花的电脑屏幕看,做着无聊的重复性体力劳动……心情如何是可想而知的,

这个时候如果看到一份字迹工整、没有涂改、层次清晰的答案,眼前豁然开朗,心情舒畅,即使你可能没有完全答到要点上,但肯定比你字迹不好的情况得分要高的很多分。这值得你关注!

三、错别字丢分。一般性的文字错误(如“的”与“地”等的使用)或多字、落字不扣分,但法律术语错误会适当扣分。考生要注意常见法律术语的书写和使用。如,权力(公权)、权利(私权)、瑕疵、犯罪既遂、得逞、猥亵、淫秽、渎职、管辖、犯罪嫌疑人、赠与合同、篡改、临摹、倒塌、坠落、行纪合同、交通肇事、教唆、盗窃、煽动、颠覆、 、斡旋等等法律术语一定要书写正确。当法律术语不会写时,可以用名词解释的方式(使用该法律术语的含义答卷)规避该法律术语。但罪名的第一次出现很难规避,那就用拼音替代,虽然要扣分但最少让阅卷人明白你的意思,以后的答案中再次出现该罪名时就用“本罪”、“该罪”、“此罪”等代词来替代,减少丢分的机会。

四、政治观点错误丢分。主要指的是简答题和论述题涉及政治观点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要求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等内容,并相应加大考查分量和分值比例,加强对考生法律实践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查,确保考生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所以在作答简答题和论述题时要有正确的政治观点,不可把偏激的观点答在试卷上。对于法律制度是可以进行正反两方面分析的,政治观点绝不可以反动。

五、字数不足的丢分情况。对于简答题和论述题而言答案有字数要求,四百字也好五百字也好,字数是概括的字数。只要字数法律/教育/网超过答案纸中提示的字数就符合字数的要求了,给2―3分,字数不足的扣去2―3分,评卷教师酌情给扣分。凑字数是最简单的事:当字数不足时就把核心观点再最后重复一次,这叫“首尾呼应”嘛,字数就足了嘛。

六、法条引用的技巧。法条的引用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文件名称引用,一是法律条文内容引用。前者概括引用即可,后者意思引用即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以引用为“《刑法》”或“刑法”。如果法律文件名称记不清了或可能混淆,此时可以使用万能词汇概括引用,就写“根据有关规定”或“根据相关规定”。法律条文内容的引用只要说出大致的意思即可,不要求原文引用。

七、答案中有“参见”的丢分。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答案理由重复的情况时。如果后一问题的答案理由与前面某问题的答案理由相同,此时切不可书写为“本问题的理由部分参见某某问题的理由部分”

八、笔迹过细会丢分。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要求中强调,必须使用0.5mm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答题,目的是为了保证扫描后的图片文件中的字迹清晰,免得阅卷教师看不清。有的考生没有注意到这个要求,卷四答案的书写就用0.28mm或更细的笔答卷了,如果书写极其用力,写的清晰不会影响得分,但如果字迹不是十分清晰,那你就会丢些你想不到的分数了。

以上就考生普遍存在的且考生又不知道的丢分情况进行了一些必要的阐述,以期引起您的注意。还有好多具体的得扣分原因不便于在公开出版物上详细阐述或提及,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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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司法考试卷四复习点拨

主要是主观题,复习最好放到八月底到九月复习,每天一个小时复习。看看相关的时政,法律新闻。最热门的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热点法理问题等等。特别说明的是司考卷四压分。我当年只考了80分。绝大多数的同学也都是70多到80多分。按往年卷四一般都是90分以上的。所以,请大家重视卷四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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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国家司法考试卷模拟习题及答案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模拟习题及答案解析

多选题

1.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肯定的

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

C.法并不是司法机关办案的唯一依据,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答案: BCD

解析: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具体而言,法一般都以明确的、肯定形式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但这并不是说每个法的条文都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有的法条是用来说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等。故A选项说法过于绝对。

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现代科技的发展对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方式都有直接影响

B.我国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C.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生效、法律时效,以及法律的修改

D.从诉讼程序上看,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英国法系国家采用职权主义,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绎法。

答案: BCD

解析:B选项,我国法律体系分以下几个部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故为错误。C选项,法律的时间效力,它是指法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故C选项错误。D选项,大陆法系国家采用非当事人主义,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绎法,故D选项错误。

3.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

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4.下列有关法与社会关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社会是法的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B.科技进步对于以良知、正义为裁判基础的司法活动影响不大

C.在发展水平上,法与道德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D.法律只规范和关注人们的外在行为,不过问人的内心活动;而宗教规范既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又规范人的内心活动

答案:AC

解析:B选项错误,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表现在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D选项,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宗教规范不但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且更侧重规范人的内心活动。故D选项错误。

5.下列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处理,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是?

A.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规定

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答案:ABC

解析:《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可见,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发生冲突时,不能一概依据新的一般规定处理,而要由制定机关作出裁决,而裁决结果可能是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也可能是适用旧的特殊规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可见,并不是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便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规定,还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B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应由国务院裁决。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题干要求选非,ABC应入选。

6.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B.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D.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公布

答案:ABC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故AB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立法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故C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立法法》第69条第4款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是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但是由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而非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7.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立法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B.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果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以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果以全体议员2/3上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签署公布

C.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对行政长官的弹劾案

D.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答案:ABC

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相关规定,特别行政区长官不需要向立法会报告工作,这与中央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不同,故A选项表述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可知B选项情形行政长官还可按第50条的规定解散立法会。故B选项错误。根据该法第7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可见,联合动议后还须经立法会通过,并组成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且须经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调查案,才可提出弹劾案。故C选项错误。根据该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故D选项正确,当选。

8.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B.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C.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答案:BCD

解析:《选举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选。《选举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可见,只有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故B选项说法不正确。公民可以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C选项说法不正确。《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故D选项说法不正确。

9.下列关于唐、宋司法机关及其职能的判断,正确的有:

A.唐代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B.唐、宋御史台不但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且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

C.宋审刑院的设立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D.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会审”

答案:ABC

解析: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同时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A选项正确。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由上而下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是皇帝的“耳目之司”。除此之外,御史台还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B选项正确。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C选项正确。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了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临时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三司会审”是指明清时期,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中央司法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共同审理。因此,D选项错误。

10.关于清末司法体制变化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改刑部为法部

B.改大理院为大理寺

C.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D.确立观审制度

答案:ACD

解析: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主要是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故A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说法错误。清末实行四级三审制度,并且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故C选项说法正确。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即观审制度。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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