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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价格法心得

2022-12-15 08:48:3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ganhua”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学习价格法心得,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学习价格法心得,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习价格法心得

篇1:学习价格法心得

学习价格法心得

价格法的作用:

价格法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物价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篇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篇4:《价格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的安排,3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对《价格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其间,听取了市政府工作汇报,召开了由市物价局、教育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农业局等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察看了市人民医院、维客购物中心等现场,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价格法》自19xx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把价格工作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的大事来抓,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强化价格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

(一)强化宣传教育,营造了依法治价的'良好氛围。

为提高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增强价格管理及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我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1”《价格法》颁布实施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通过组织上街宣传、组装宣传车辆巡回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对《价格法》进行了广泛宣传,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是积极参与上级物价部门开展的《价格法》征文、《价格法》知识竞赛等宣传活动,宣传我市贯彻实施《价格法》的经验做法。

三是利用简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价格政策法规,通过物价网站及时发布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价费信息,增强了人民群众的价格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加强调控管理,维护了物价的基本稳定。

一是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逐步完善了价格调控机制,加强了价格监测机构建设,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时监测,及时了解市场物价动态,为领导提供了决策依据。

二是稳妥推进价格调整改革。市政府在对资源性重要商品价格改革的同时,又相继调整和制定了自来水、供电、供暖、供热、天然气、出租车、有线电视收视费、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价格政策,并进一步完善了天然气、城市供水、供电等收费管理办法。

三是加强价格成本监审。先后对污水处理、供热、供气和农村饮用安全水工程供水等价格进行了成本监审,监审总金额达6.5亿元,核减不合理成本费用120xx元。

四是加强价格监管。重点加强了对粮、油、肉、禽、蛋、液化气等重要商品价格的监管工作,加大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执行调价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价格法》实施以来,共检查单位1350个次,查处价格案件320xx没收违法所得440多万元,切实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强化监督检查,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

一是加大了收费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对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及实行国家定价和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年审制度和公示制度,有效规范了收费行为,优化了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十年来先后分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76项,降低收费标准156项,估算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约6000多万元。

二是加大了价格监查力度。通过对教育、医疗卫生、涉农涉企等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了乱收费、乱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通过开展每年一次的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商品和服务的标价行为;通过对“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和非典、抗震救灾等特殊时期的价格检查,维护了市场价格正常秩序。

三是加大了价格举报查处力度。近年来,共受理价格举报及咨询650余件,通过举报查处价格违法案件50余件,退还消费者现金1万多元,举报办结率达到100%。

篇5:学校《价格法》执行情况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5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校认真组织学习,本着依法治校的方针,围绕师生关注、政府关心、社会家长反映强烈的敏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从思想上高度重视。

我校每学期开学初,第一次行政会、第一个教职员工大会、第一次党员大会,首先都是组织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学习《价格法》,强调《价格法》的重要性。强调规范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让所有行政领导及全体教职员工从思想上高度认识规范收费是违法行为,期中在班主任会议上又多次强调严格禁止乱收费现象,时时敲警钟,制止违规收费行为于萌芽状态。

二、规范收费行为,杜绝违规收费。

由于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价格法》的学习与贯彻,时时向教职员工敲警钟,我校基本上杜绝了乱收费现象。

学校收费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开学初学费的收取。近年来,我校学杂费的收取方式在全县率先采用网上收费方式进行。学生先将费用存入自己银行卡上,待物价部门收费标准下来后统一按标准划款。这样既防止了多收费,又防止了个别班主任迟迟不上交学费的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是学生食堂收费。我校学生食堂收费实行校园一卡通制度,由学生自愿将现金存入自己卡上,消费多少,结算多少,不存在强制交费和强制消费的现象。除了这两项收费项目外,学校明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费。至于各班的学费,学校规定由学生自行收取,学生自行管理,学生自己使用,班主任老师不收钱、不管钱、不用钱。同时学校不定期组织工会委员对学校及各班收费情况进行督查,这样规范收费行为,杜绝违规收费现象。

三、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增加收费工作透明度。

多年来,我校一直坚持严格按照县物价部门、县教育局的要求,每期收费项目都及时公示,各项收费严格按标准,给学生及家长一个明白。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实施以来,我校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切实规范收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所有收费严格按标准操作,不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甚至是强制收费的行为。

新邵八中

XX年11月11日

(袁畅昌)

篇6:5.8价格法宣传日活动总结

5.8价格法宣传日活动总结

20xx年5月1日是《价格法》颁布实施xx周年纪念日。为加强价格法治宣传工作,提升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增强企业和群众的维权意识,5月8上午,XX市物价局邀请州价格监督检查局相关处室在“市场(超市和现代百货门前)、街道(新安街道)、乡镇(农家乐)、”举行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助力延边全域旅游健康发展”为主题的'“三进”价格举报宣传日活动。

XX市物价局高度重视这项活动,制定了周密的宣传方案,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并且活动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是在现代百货门前进行价格法宣传、咨询活动,着重宣传《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向商家发放履行明码标价承诺牌。通过宣传板让群众知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在社区门前进行价格法宣传、咨询活动,着重宣传《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是进乡镇农家乐进行普法宣传,督促商家诚信经营。

活动当天发放了《物价宣传手册》和《商品明码标价规定》等宣传资料;现场接受价格咨询4起,主动向过往群众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宣传笔、宣传兜近5000余份。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当场答复的做好解释、回答,对反映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价格举报中心都进行了认真的登记,将按价格举报工作程序进行查处、反馈,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一是让群众进一步了解了《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增强了价格法制意识;二是对商家进行了提醒告诫,督促商家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三是提升了价格主管部门的服务意识,主动地接受群众监督。为更好地发挥《价格法》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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