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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25-02-10 08:04:4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lifeifeng118”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内蒙古医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内蒙古医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内蒙古医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篇1:内蒙古医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内蒙古医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0132。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医科大学金山校区(呼和浩特市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 锡林校区(锡林郭勒南路60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设立由学校领导、招生、教务、学生、校友、纪检及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模,包括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九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和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巡视招生录取现场,对招生工作过程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区外考生按分数优选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开通咨询及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只限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并且英语单科笔试成绩达到90分(按150分计算),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 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择优选择专业(选择专业范围及人数由当年内蒙古医科大学民族预科生升入本科专业分流方案确定)。

第十四条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投档后不影响第一志愿考生的预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的文件精神。

第十八条 考生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专科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0471-6653318,6636217,6653317。

第二十五条 学校网址: www.immu.edu.cn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内蒙古医科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医科大学负责解释。

篇2: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为更好地实施高考招生工作“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内蒙古科技大学20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内蒙古科技大学

校 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7号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的人才需求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考虑各种因素,结合近年来我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制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2015年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详见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编印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语种要求:除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我校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日语、俄语三种语言教学,请考生慎重选择。

外语口试要求:无

男女比例:不限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对各专业的要求执行。学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体检要求或在体检表中未能真实反映出实际情况,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规则:

1、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2、我校鼓励考生报考第一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开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3、我校在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依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以及内蒙古科技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4、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报考城乡规划、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新生入学后加试美术,如美术基础太差,致使无法完成上述三个专业学习者,则由学校安排根据具体情况调入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工程力学、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任一专业学习。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汉语言文学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工程管理(普通文科)、工程造价(普通文科)、金融学(普通文科)、会计学(普通文科)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5、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

学校原则上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6、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方法:

(1)美术类:

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只承认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考生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美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者,采取“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按文化课成绩乘以60%与专业成绩乘以40%之和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山东省、四川省:我校只承认上述省份2015年美术类专业统考(河北省为联考)合格成绩,考生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2015年本省美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者,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文化课成绩乘以60%与专业成绩乘以40%之和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出现文化、专业加权后成绩相同的情况,则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2)音乐类:

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只承认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音乐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考生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音乐类专业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者,采取“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河北省、山西省、四川省:我校只承认上述省份2015年音乐类专业统考(河北省为声乐联考)合格成绩,考生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2015年本省音乐类专业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者,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3) 体育类: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教育(足球方向)本科专业只招收足球项目考生,考生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普通高校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普通类:

①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② 江苏省:学校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安排专业择优录取。若出现相同情况:理科按照物理选测科目、另一门选测科目、必测科目的顺序,根据其等级由高到低录取;文科按照历史选测科目、另一门选测科目、必测科目的顺序,根据其等级由高到低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最低要求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

③ 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④ 当进档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随机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学费标准:

学校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专科收费标准。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科技大学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联系方式:电 话:0472-6896222、5951605、5954333、5951531

传 真:0472-5954391

邮政编码:014010

邮 件:duhaiyuan@sina.com

网 址:www.imust.cn

或zhaosheng.imust.cn

本招生章程由内蒙古科技大学负责解释。

篇3:内蒙古民族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年内蒙古民族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院校名称:内蒙古民族大学 学校代码:10136

院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学校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含高职)

学校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西)536号 邮政编码:028043。

录取原则:

1.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以高考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方式,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对考生所填报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

3.不限定男女比例,体检要求按国家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4.报考体育类专业、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男身高不低于170cm,女身高不低于160cm。报考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音乐表演专业(空乘与礼仪、安检)无色盲、色弱。

5.蒙语授课的体育类专业考生报考我校汉语授课的体育类专业,要有较好的.汉语水平,经录取入学后不得转入蒙语授课的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考生,经录取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6.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数学成绩汉授不低于70分,蒙授不设限制;报考汉语言文学专业,语文成绩不低于90分;报考英语专业,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须加试口语且成绩合格;报考英语专业(蒙授),不低于60分;报考汉语国际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报考音乐表演专业(空乘与礼仪、安检)外语成绩不低于30分;报考护理学类(中外合作办学),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旅游管理(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英语成绩不低于80分;汉语国际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网络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医学类等汉语授课的专业,受师资等办学条件所限,入学后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7.报考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专业成绩须达到相应省(市、区)美术类专业统考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报考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专业成绩须达到相应省(市、区)音乐类专业统考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8.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其中音乐表演<空乘与礼仪、安检>达到自治区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体检合格),按综合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数=专业考试成绩×60% +文化课成绩×40%);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达到自治区编导类统考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按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9.少数民族预科班(心理学)只招收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的汉语授课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只招收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达斡尔族、鄂伦春自治旗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自治旗的鄂温克族及额尔古纳市的俄罗斯族的汉语授课考生。

10.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11.联系方式:

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电话:0475-8313584(兼传真)

学校网址:www.imun.edu.cn

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网址:zs.imun.edu.cn

E-mail:mzdxzsb@163.com

篇4: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首都医科大学,校本部位于北京市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首都医科大学燕京医学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

第三条 首都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北京市属公办重点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首都医科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校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首都医科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组织实施我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校本科、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首都医科大学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将根据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调阅比例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首都医科大学的学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先报考生。

第九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以接收非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原则上要高于我校同批次一志愿录取分数40分以上,且必须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条 我校本科的录取原则是: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各项调档要求的考生,按照其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原则上专业志愿分数差不超过5分。

第十一条 我校高职(专科)的录取原则是:按照北京市高会统招的招生方式,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会考科目和成绩符合我校要求的进档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成绩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但考生条件须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学校在提档时予以认可,在专业录取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加分者。

第十三条 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含专业方向)、七年制口腔医学专业是本硕融通,整体素质优化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招录高分段的考生,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具体情况划定七年制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在高分考生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

第十四条 鉴于我校教学过程中用中英文双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要报考我校,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七年制学生部分专业课程英文授课,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五条 我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一)我校各专业对考生视力的要求是: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双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差不大于200度,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二)我校各专业对考生听力的要求是: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我校对于嗅觉迟钝、口吃者不予录取;

(四)我校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的考生;

(五)肝功能异常者不要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

(六)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我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我校本科及高职的护理专业招收适当比例的男生;鉴于护理行业的特殊性,对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要适当考虑身高。“高职单独招生”的护理专业只招收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专业三年学制以上(含三年)毕业生,因办学条件所限,只招收女生。

第十七条 我校在北京地区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远郊定向班),面向北京市的全体考生,教学过程在燕京医学院(顺义区)进行。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远郊定向班)的预录考生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三年制临床医学专业(远郊定向班)考生被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临床医学专业(远郊定向班)考生毕业后由定向单位安排就业。

第十八条 我校在北京地区招收的医学检验专业基础阶段教学在燕京医学院,住顺义校区。

第十九条 我校招收定向培养的内地西藏班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按照“统一试卷、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和要求进行录取,在燕京医学院培养,住顺义校区。

第二十条 我校“高职单独招生”的学生上课地点分别在北京卫生学校和北京护士学校。录取原则是: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考生的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分别达到北京市以及学校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比例(文化课与专业课比例为7:3)计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为困难生提供多种资助途径,主要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困难生经济补助、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各省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情请见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20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对考生提出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详见江苏省招生计划专刊。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报考专科提前批和专科普通批的北京考生,我校对考生提出的会考科目和成绩等级要求详见北京市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我校2011年临床医学专科山区、半山区定向班招生具体情况详见首都医科大学2011年临床医学专科山区、半山区定向班招生简章。

第二十八条 首都医科大学网址:www.ccmu.edu.cn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咨询电话:(010)83911084

语音咨询电话:(010)83911083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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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三条 我校中法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法国巴黎索邦大学、保罗—瓦莱里大学、KEDGE商学院共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隶属于我校的非独立法人办学单位,按照单独学校代码(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招生,办学地点在我校苏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仁爱路158号,邮编215123。

第四条 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校本部和中法学院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包括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圆梦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处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就业处是执行机构。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组;

(七)受权组织第二学士学位生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配合监察处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十一)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学校监察处和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三条 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五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除特殊类型招生外,我校不认可任何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比较高考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追加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专业时,我校设置1分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各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相同。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按实考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实考分减掉一个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等效基准分为考生实考分减去专业级差分),优先录取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实考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A,自主招生要求为2B+,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圆梦计划)、国防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要求为2B。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专业时,我校认可江苏省规定的文理科奖励分,并实行分数级差的录取规则。具体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本年度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篇6:山东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东大学,简称山大。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简称SDU。学校法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学校在青岛市、威海市设立校区。山东大学青岛校区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威海校区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985工程”学校。

第四条 学校本部和青岛校区为同一本科招生院校代码,威海校区拥有独立的本科招生院校代码,考生填报志愿时分别填报,分别录取。青岛校区招生学院包括: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

第五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山东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山东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并监督学校普通本科各种类型招生工作;在学校本部和威海各设立一个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招生录取工作,两个招生领导小组共同遵守并落实招生委员会的各项政策及规定,并于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分别向招生委员会汇报各自招生工作。

第七条 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山东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山东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山东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精品课)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 山东大学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2-3、3-4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我校在提前批次人才培养试验班招生、山东省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时专业分配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

我校青岛校区20招生专业原则上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我校威海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大学期间不允许转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旅游管理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精品课)授课,外语(课程)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该专业志愿。

3.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A;对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在安排专业时,学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规则,我校在该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4. 在等效分(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6.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无该专业志愿的男生,国防生按国防生招生简章要求执行)。

7. 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艺术类招生、体育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招生简章要求进行录取。

8.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补充规定及我校制订的体检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山东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在线:,咨询电话:0531-88364787,传真: 0531-88564787。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531-88364345。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本科招生信息网:咨询电话:0631-5688282、5688902。

第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下面是小编推荐的关于学校招生章程的

篇7: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校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校名为重庆大学,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University。学校共有A、B、C、虎溪四个校区。A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B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83号,C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31号,虎溪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55号。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为国有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国家“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入选高校;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本校本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重庆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及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学工部、纪委监察处、招生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七条重庆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为确保本科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设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本科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九条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类别和计划

第十一条 2016年本科招生类别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教育、国家专项、国防生、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筑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少数民族预升本、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香港免试生、港澳台联招等。

第十二条重庆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重庆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第十三条 2016年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预留计划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五条录取原则

1.录取时,平行志愿第一批投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投档分)级差办法,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2、1、1、0(即专业顺序1-2、2-3、3-4、4-5之间的级差分别为2分、1分、1分、0分)。其中:江苏省、上海市的专业级差为1、1、1、0。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2.当有效分(扣除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时,按以下原则优先安排专业:①专业志愿优先;②当专业志愿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理科考生依次比较理科综合、数学、外语、语文,文科考生依次比较文科综合、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4.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对于江苏省考生,按照先投档分(含加分)后等级原则录取。学业水平测试要求: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1A1B及以上,自主招生合格考生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

对于上海市考生,我校科目要求为:3+物理/化学/生物。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按照“分数清”原则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含加分)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专业之间没有级差。

5.因学校生源不足进档的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投档)考生,依据本条上述规定,在缺额专业中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六条重庆大学-辛辛那提大学联合学院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和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属于中外联合办学类项目,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考生,若考生没有填报任何中外联合办学类专业,将不会被调剂录取到中外联合办学专业。该学院录取的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本校国防生、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筑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按照各类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国防生体检标准执行军检标准。普通学生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报考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软件工程、会计学(ACCA方向)、重庆大学-辛辛那提大学联合学院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和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因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和外籍教师教学,非英语语种慎报。

第二十条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学制五年,报考考生须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和专业潜质。

第五章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一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入学报到期间,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须参加专业或特长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筑梦计划)录取的新生,复查报考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费、住宿费和奖贷学金

第二十五条本校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预定为:文理科各专业4000-6250元/年之间,其中:英(日/德)语、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6875元/年;软件工程专业1、2年级5625元/年,3、4年级15000元/年;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11500元/年;舞蹈、音乐专业13225元/年;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15000元/年;重庆大学-辛辛那提大学联合学院相关专业(五年)学费共计约6万美元(前四年学费:重庆大学15500元/年,辛辛那提大学6000美元/年,第五年:辛辛那提大学约2.6万美元)。

第二十六条住宿费:学生公寓每人1200元/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争取资助奖励。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大量的勤工俭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了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争优创先,学校设立了包括综合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防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

第七章招生纪律

第二十八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招生监督电话:023-65106714、13132371850(工作时间内,仅限投诉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示平台和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特别申明,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试、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招生章程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联系方式:

(一)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3-65102371、65102370

(二)重庆大学主页:

重庆大学微信公众号:cqdx19291012

篇8: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搜狐教育讯 南京大学20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具体内容:

南京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也是国家“211工程”重点支持的大学和国家“985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为了选拔录取符合南京大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要求的优秀本科新生,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南京大学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一、招生计划

南京大学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为了培养各行各业的领军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结合我校“三三制”本科教学改革,南京大学继续实行按院系和按学科大类相结合的招生模式,2011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600人,分省分专业(专业类)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二、报考条件

凡取得高考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学习成绩优良的考生均可报考。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除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外,作如下补充:有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者不宜就读我校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新生入校后需进行身体复检,结果异常者按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录取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

2.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3.实行按志愿录取。调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其实际高考成绩应不低于当地已投档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专业(专业类)录取设定分数级差,级差分为2、1、1、0分。

4.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参与专业排序;若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且最高加分不高于20分。取得南京大学加分承诺的考生,可与教育部规定的加分叠加。

5.自主选拔录取对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南京大学承诺和相关规定录取。

6.获得南京大学优秀学生推荐资格且高考第一志愿(平行志愿的第一个志愿)报考的考生,若高考成绩达到南京大学在当地的调档分数线,则加分参与专业排序,具体分值以推荐表中注明为准。

7.除国防生外,各专业(专业类)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建议非英语考生报考所学语种专业。

8.保送生、应用文科强化班、基础学科理科强化班、数学基地班、艺术类专业、国防生、定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华侨和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和南京大学有关招生办法执行。

9.对于江苏省考生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必测科目等级及综合素质评价必须达到江苏省规定的'填报本科院校志愿的要求;

(2)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安排专业,若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均达到A+则加3分参与专业排序;

(3)自主选拔录取对象、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

(4)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学费:4600元/年(戏剧影视文学专业68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160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

南京大学通过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特困生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学校现设有校级奖学金30项、系级奖学金40项,各类助学金37项,奖、助学金获奖金额高、授予面广。

五、组织机构

南京大学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南京大学成立由纪委、监察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六、信息公开

按照“阳光工程”要求,南京大学在今年招生工作中继续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及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在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上查询,请各位考生不要道听途说,警惕招生诈骗。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1859680

传真电话:025-83592888

招生网站:bkzs.nju.cn

电子邮箱:aonju@nju.edu.cn

通信地址:南京市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学生工作处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0093

八、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章程由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篇9:复旦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复旦大学2011年本科招生章程

搜狐教育讯 复旦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具体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复旦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制订复旦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公布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1、高等学校全称:复旦大学

2、校址: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邮政编码:200433

3、办学层次:专科(高职)、本科、研究生

4、办学类型:国家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

5、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复旦大学

6、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二、机构设置

1、复旦大学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2、复旦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3、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复旦大学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4、复旦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三、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复旦大学2011年招生总数为3080名,其中本科2840名、高职240名。我校2011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录取规则和程序

1、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的录取程序

a. 省级高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

b。对投档的考生兑现我校优惠加分政策(仅限部分省市);

c。以专业级差分1分、1分、1分、0分、0分和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00%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除签有预录取协议的学生之外);

d。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e。对于签署有专业直取协议表的学生,按协议进行录取。

3、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级高招办可按非第一志愿考生成绩不低于我校已投档平均分、并且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五、自主选拔录取等政策

1、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在上海市和浙江省实施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布的《复旦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招生简章》(以下简称《试验简章》)执行,我校在江苏省自主选拔预录取试点办法参照《试验简章》执行。

2、我校继续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布的《复旦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方案》和《复旦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执行。

3、我校继续招收艺术特长生,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布的《复旦大学2011年艺术特长生选拔测试方案》执行。

4、我校继续招收体育特长生,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布的《复旦大学2011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测试方案》执行。

六、加分政策

1、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教委(或招办)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

2、我校在部分省市给予部分考生优惠加分政策,但仅适用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不含提前批次录取)

a。经我校审核确定为“重点推荐生”的考生,在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调档线,加15分参与专业录取。

b。经我校审核确定为“优秀推荐生”的考生,在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调档线,加10分参与专业录取。

c。经我校审核确定为“推荐生”的考生,在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调档线,加5分参与专业录取。

七、提前批次录取政策

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护理学专业以及非通用外语语种专业

我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护理学专业以及非通用外语语种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并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鉴于专业培养的特殊性,录取至非通用外语语种专业、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不实行校内转专业政策。

2、国防生

我校招收、培养武警国防生。招收经军队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的男性考生,按军事院校提前批次录取;若生源不足,可以将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

3、保送生

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我校招收的各类保送生分别按照公布的《复旦大学2011年保送生选拔测试方案》、《复旦大学2011年外语类专业直推保送生选拔测试方案》执行。

八、录取体检标准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九、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学费:

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各专业预收标准:

a。大部分本科专业5000-6500元/学年・人;

b。软件工程专业四年学费为31000元/人,其中爱尔兰班为43000元/人;

c。高职:7500元/学年・人。

2、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条件收取,约1200元/学年・人。

3、综合资助平台:我校提供奖、勤、贷、助、补、减、免和绿色通道等经济资助平台,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并提出申请的学生都能获得不同方式资助以助其完成学业。

4、新生奖学金:

学校为2011年录取的学生设立新生奖学金,具体细则见《复旦大学2011年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十、咨询及联系方式

有关我校各院系、专业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了解:

1、复旦大学网站:www.fudan.edu.cn

2、复旦大学招生网站:www.ao.fudan.edu.cn 或www.ao.fudan.sh.cn

3、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热线:021-5566 6668

4、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电子邮箱:admission@fudan.edu.cn

5、复旦大学招生监察电话:021-6564 2212

十一、招生章程的解释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复旦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

复 旦 大 学

201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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