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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民事答辩状

2025-01-30 08:55:2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路人甲_丫头”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物业费民事答辩状,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物业费民事答辩状,希望您能喜欢!

物业费民事答辩状

篇1:物业费民事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冯XX,公民身份证号:XXX,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鲁能领秀城C区XXX。

被答辩人:济南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岔路街308号楼南段1-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耀忠,总经理。

一、首先,由于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答辩人按照《领秀城C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向其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所以,贵院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如下:被答辩人在起诉时向贵院仅仅提交了一份被答辩人与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于1月20日签订的《鲁能●领秀城C1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领秀城C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仅对物业基本情况、服务内容和质量、服务费用、物业的经营和管理、物业的承接验收、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专项维修资金、责任和义务等前期物业服务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但没有提交履行该合同的证据材料。

二、其次,如果被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其按照《领秀城C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那么本纠纷也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贵院应依法驳回起诉。

事实和理由如下:《领秀城C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8:00。

被答辩人现没有证据证明《领秀城C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续签,也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因此,本纠纷诉讼时效应该从1月1日开始计算,所以,本纠纷诉讼时效至被答辩人提起诉讼之日

篇2:物业费应诉答辩状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等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天地人和物业公司未履行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拒交物业费合理合法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在物业纠纷中,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存在严重瑕疵,业主依合同法的规定,完全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抗辩。

被告是盛业家园小区的业主,与开发商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约定由天地人和公司负责小区的管理、房屋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养护,负责小区内所有绿化的维护和管理等也是事实,按理业主确实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但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使物业管理十分混乱,小区内私搭乱建、公共绿地被损毁、侵占、小区环境卫生恶劣、排水不畅、污水横流,电梯不进行正常的维修使电梯带病运行、时常出故障,最长一次停运达时间一个多月时间、严重危及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小区治安案件频发......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和有关部门反映,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大部分业主由于物业公司的严重合同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大部分业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交物业费,完全是情理中的事,是逼于无奈!合理合法。

被告认为:被告因为原告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由于原告严重违约,原告已经于 年 月 日被全体业主逐出盛业家园。

被告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点:

一是被告与天地人和公司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是否有效,也即被告是否受天地人和公司合同的约束;

二是天地人和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严重违约,进而业主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三、约定的合同期限期满后,业主是否继续受《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束?

第一个焦点: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玉林市天地人和物业管理公司于签订的《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20XX年玉林市住建委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答复意见》:“......而当前盛业家园就是因为规划核实验收没有通过,所以......”证实,盛业家园至今没有竣工经验收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但把没有末经验收的楼盘交付给业主的行为违法,而且把物业管理权交给没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原告管理,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个焦点:由于原告的物业管理权利来自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授权,但是《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被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然无效。

同时,由于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玉林市天地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于没有到住房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也应该认定《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原告与盛业家园所有业主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更为重要的是前面说过,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了合同义务,严重违约,进而业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完全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同时由于合同无效,业主还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三个焦点:小区的物业管理,业主既可以自己管理,也可委托他人管理,《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收取业主的物业费就失去了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业主当然可以不受《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条款的约束。

二、退一万步说,即使合同有效或者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但由于物业公

司没有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严重不符“合同”约定,业主基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不交物业费,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首先,业主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已经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电梯维修义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共用部位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是物业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被告与天地人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有此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履行其对共用部位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之职责,但是电梯长期带故障运行,时常出故障,最长一次停运达时间一个多月时间、严重危及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物业公司不但严重法律的直接规定,同时物业公司构成严重违约的行为。

其次,物业公司和业主是平等主体关系,在实际履行中应是物业公司先履行服务管理义务,业主后按约定缴纳物业费,先服务后收费,而不是不服务也收费,服务不符合约定也收费,业主提交的大量的证据证明,本案中,天地人和公司事实上明显未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服务,比如被告自己花费修理电梯、自己交电梯费,物业公司还偷拆、强拆业主的水表、停止供水,不但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给生活带来严重不便,由于天地人和公司对小区的`管理服务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小区内绿地被严重损毁,私搭乱建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原告不是一般的违约,而是严重违约,业主在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有严重瑕疵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业主有权拒绝其履行交费的要求,合法地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抗辩是否系“正当理由”是本案审查的重点。

被告认为,物业费在形式上表现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所支付的对价,是全体业主享受物业服务的物质基础,如果允许物业公司不提供服务和服务低劣也可以收取服务费,在业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物业公司变本加厉地不履行合同,最后借助司法权力强迫业主就范,让不法物业公司获取非法利益,如果法院不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简单地支持物业公司的无理要求,是不利于业主公共利益的保护的,不得作为弱势群体的业主的利益的保护,也是十分不公平的,因此,我们广大业主不希望法庭偏颇那一方,但请法庭认真审查业主的抗辩事由、业主不交纳费的真实原因、业主的先履行抗辩是否正当和合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xiá疵cī?作出一个正确的评判!

三、被答辩人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无权要求原告支付物业费。

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有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才有权要求原告履行付费。

然而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可推定原告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上原告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① 房屋漏雨、管理混乱,垃圾清理不及时,卫生无人打扫。

乱摆的小区摊子、一天到晚都在播放的声音,一楼汽车的乱停放

② 占用小区维修基金帐目。

③ 侵占本属于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的费用。

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性收入,如电梯出入口的广告费用,小区里的广告费,(如:横幅,LED广告牌,汽车出入拿的广告卡,等等,)归全体业主所有,比如:教育中路门口的烧烤摊一年交的场地占用费,小区里停车位收费呢。

④ 原告只安排了二十来个保安同志穿着保安服坐在小区停车场出入口发放门卡,小区停车场有二个出入口,而小区的进出口却四通八达,二十个保安只是坐在停车场出入口三班倒,二楼只安排一个保安三班倒。

未有正式的保安队伍,安全问题严重失控,已发生多起入户盗窃和物品,车辆丢失案。

⑤ 小区消防通道长期被车辆停放而无人管理,小区内随意施工和维修养护不当,造成小区业主出入不便,小区环境脏乱差,业主们忍无可忍,为此多次口头及书面要求物业公司整改,但物业公司却一拖再拖,从未有过整改。

业主曾于20XX年8月1号进行过维权,但物业公司依然如故管理。

业主已经明确提出了保安人数的具体数字,物业公司如否认,就应由物业公司提供其聘请保安的合同、支付工资等情况的证据,如物业公司不能提交或者拒绝提交则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业主是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滞纳金问题

如果上述物业“合同”有效,由于合同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当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由于原告方没有履行说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该条对何谓“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明确规定,显然,本案“合同”中约定的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比例过高,法院应当按业主的请求予以调整,驳回原告的有关滞纳金的请求。

更为重要的是,出现业主拒交物业费完全是由于物业公司违约行为造成,业主是行使正当的抗辩权,因此业主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是惩罚违约的行为,因此业主不应承担违约金损失的义务。

四、答辩人诉求的物业费中部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① 原告诉称水费、垃圾费代理相关单位收取,但没有相关单位的委托书。

因此是无效代理,被告有权不予承认。

而且水费也不是原告代业主交纳的,而是开发商。

② 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即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配套是否完善的主要依据是是否通过综合验收。

由于盛业家园小区并没有通过综合验收,虽然住宅已实际交付使用,但由于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全部没有通过验收时至今日也没有交付使用。

因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之规定,对于物业费中包含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部分应由开发商承担,而不是包括被告在内小区业主。

③ 对于20XX年1月前发生的物业收费已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物业费应诉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汉族,自由职业,。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购房时间,接房时间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其余事项均与事实不符,并对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三方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表示知晓并了解。

但在委托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无故成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被告存在疑问,双方无法律效力的约可签,哪来违约,希望被答辩人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67条其实已明确了“物业可以直接起诉小区欠费业主”的前提要件是:

1、小区已成立了业委会; 2、业委会已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工作质量进行了验收并确认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业委会已明确督促业主“在一定期限内按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交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

4、业委会督促业主时所明确的交纳期限已届满,但业主“逾期仍不交纳”。

按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物业公司有权起诉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开发商或业委会代表的业主大会,但无权起诉与自已并无合同关系的单个业主。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在业委会还没能成立起来之前,前期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之前直接起诉单个业主,没有法律依据。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所签,前期物业公司的直接起诉对象也应是开发商。

开发商承担责任后可依其与业主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约定要求业主分摊物业管理费用;但开发商也必须“对物业公司是否已按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进行验收审核工作”!

二、该案委托人是7月20日通过预售购买的该房屋,此时被答辩人公司都还没成立,现在作为已经改头换面的新来的物业公司,由于我们共同的甲方(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在建设施工等方面的违约(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造成委托人对之前知晓并了解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物业服务内容的理解都发生了巨大改变,被答辩人可以认为这些证据与你无关,但我可以提醒你,在你决定冒然去与你的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是否考虑过其中的风险,因为在物业收费单价问题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问题上、小区绿化标准达标等问题上,委托人都是认为有问题的(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及其他业主作证),但这些都是被答辩人你将来提供服务的平台,当许多平台都缺失、滞后或不完整,你提供给我的物业服务就不能达标就成为自然了。

当然,也感谢你们在有些问题上也积极的帮我们去我们共同的甲方那里去反映过,但事后都不了了之,这就是我和大多数业主现在不愿意冒失的把物业费交给你们的原因。

当然,你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可以向你的合同方汇报,那与我无关。

三、被答辩人物业单价虚高,与所提供的服务严重不匹配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委托人至20XX年2月累计欠费5760元,是按照2.20元/平米(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该房屋在预售签订当年,市场上独栋别墅的物业费单价才3元左右,我们都期望着住进一个优雅舒适的物业服务的小区,贵点也是物有所值,但事实是完全相反。

从委托人住进那天开始,就有不分白天黑夜的噪音、灰尘、偷盗等时刻伴随在32栋2-2周围,简直就是住进了一个巨大的建筑工地,由于融侨二期现场施工紧靠阳台及卧室窗户(零距离),为此还多次与现场施工工人发生争吵辱骂,最后小区保安出面协调,但保持不了多久又持续依然,无奈只好晚上打110、白天就电话向有关部门电话反映情况,一直持续到上半年,二期施工结束为止。

这样的环境谁会相信能够提供2.20元/平米(建筑面积)标准的服务。

后来又发生了融侨城A区大门口有一名保安多次对夜归的女业主无故的语言骚扰,多次后,在物业公司所谓协调下也不了了之。

被答辩人和开发商一起将小区公共绿化带擅自改成停车场收费、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费等都收益,本是委托人及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现在也有被被答辩人非法侵占的嫌疑。

总之,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低标准高价格的物业服务,由于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没有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答辩人保留辩论、质疑、缓缴并提供其他业主作证的权利。

目前绝大多数的所谓欠费业主,都并不是不想交物业费的老赖,只是不甘心如此不明不白地按高标准交费给前期物业公司。

任何服务合同的提供服务方,都是只有“自已确实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完全到位的服务”后,才有资格向合同对方“全额索要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报酬”的。

单个业主无力验收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才有“验收物业公司的工作质量、审查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能力和责任。

所以,67条才会“在特别授予物业公司对单个业主直接诉权的同时,又给物业公司的这一特定诉权”加上“物业公司所述业主欠费金额,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确认无误,并已经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交纳”这样一个适用的前提条件。

四、为维护被答辩人及我的委托人的利益,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被答辩人自动撤销起诉。

其次,尽快和开发商一道支持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业主们按政府的规定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委会督促业主,让自已的起诉符合67条所限定的前提要件,彻底解决物业费难收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物业纠纷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只能在公平、公正、对等的前提下进行讨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承担各自的责任。

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xx年六月十七日 附:授权委托书1份

答辩状副本1份

入住期间小区环境照片电子文档1份(优盘1个) 合同相关部分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各一份

篇3:欠缴物业费答辩状

答辩人:,汉族,自由职业,。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购房时间,接房时间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其余事项均与事实不符,并对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三方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表示知晓并了解。

但在委托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无故成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被告存在疑问,双方无法律效力的约可签,哪来违约,希望被答辩人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67条其实已明确了“物业可以直接起诉小区欠费业主”的前提要件是:

1、小区已成立了业委会; 2、业委会已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工作质量进行了验收并确认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业委会已明确督促业主“在一定期限内按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交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

4、业委会督促业主时所明确的交纳期限已届满,但业主“逾期仍不交纳”。

按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物业公司有权起诉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开发商或业委会代表的业主大会,但无权起诉与自已并无合同关系的单个业主。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在业委会还没能成立起来之前,前期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之前直接起诉单个业主,没有法律依据。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所签,前期物业公司的直接起诉对象也应是开发商。

开发商承担责任后可依其与业主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约定要求业主分摊物业管理费用;但开发商也必须“对物业公司是否已按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进行验收审核工作”!

二、该案委托人是20xx年x月xx日通过预售购买的该房屋,此时被答辩人公司都还没成立,现在作为已经改头换面的新来的物业公司,由于我们共同的甲方(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在建设施工等方面的违约(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造成委托人对之前知晓并了解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物业服务内容的理解都发生了巨大改变,被答辩人可以认为这些证据与你无关,但我可以提醒你,在你决定冒然去与你的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是否考虑过其中的风险,因为在物业收费单价问题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问题上、小区绿化标准达标等问题上,委托人都是认为有问题的(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及其他业主作证),但这些都是被答辩人你将来提供服务的平台,当许多平台都缺失、滞后或不完整,你提供给我的物业服务就不能达标就成为自然了。

当然,也感谢你们在有些问题上也积极的帮我们去我们共同的甲方那里去反映过,但事后都不了了之,这就是我和大多数业主现在不愿意冒失的把物业费交给你们的原因。

当然,你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可以向你的合同方汇报,那与我无关。

三、被答辩人物业单价虚高,与所提供的服务严重不匹配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委托人至20XX年2月累计欠费5760元,是按照2.20元/平米(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该房屋在预售签订当年,市场上独栋别墅的物业费单价才3元左右,我们都期望着住进一个优雅舒适的物业服务的小区,贵点也是物有所值,但事实是完全相反。

从委托人住进那天开始,就有不分白天黑夜的噪音、灰尘、偷盗等时刻伴随在32栋2-2周围,简直就是住进了一个巨大的建筑工地,由于融侨二期现场施工紧靠阳台及卧室窗户(零距离),为此还多次与现场施工工人发生争吵辱骂,最后小区保安出面协调,但保持不了多久又持续依然,无奈只好晚上打110、白天就电话向有关部门电话反映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上半年,二期施工结束为止。

这样的环境谁会相信能够提供2.20元/平米(建筑面积)标准的服务。

后来又发生了融侨城A区大门口有一名保安多次对夜归的女业主无故的语言骚扰,多次后,在物业公司所谓协调下也不了了之。

被答辩人和开发商一起将小区公共绿化带擅自改成停车场收费、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费等都收益,本是委托人及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现在也有被被答辩人非法侵占的嫌疑。

总之,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低标准高价格的物业服务,由于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没有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答辩人保留辩论、质疑、缓缴并提供其他业主作证的权利。

目前绝大多数的所谓欠费业主,都并不是不想交物业费的老赖,只是不甘心如此不明不白地按高标准交费给前期物业公司。

任何服务合同的提供服务方,都是只有“自已确实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完全到位的服务”后,才有资格向合同对方“全额索要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报酬”的。

单个业主无力验收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才有“验收物业公司的工作质量、审查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能力和责任。

所以,67条才会“在特别授予物业公司对单个业主直接诉权的同时,又给物业公司的这一特定诉权”加上“物业公司所述业主欠费金额,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确认无误,并已经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交纳”这样一个适用的前提条件。

四、为维护被答辩人及我的委托人的利益,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被答辩人自动撤销起诉。

其次,尽快和开发商一道支持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业主们按政府的规定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委会督促业主,让自已的起诉符合67条所限定的前提要件,彻底解决物业费难收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物业纠纷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只能在公平、公正、对等的前提下进行讨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承担各自的责任。

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xx年x月xx日

篇4:拒交物业费答辩状

答辩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副总经理

被答辩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 向贵院提起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本案应列房产开发商或者其上层业主为被告。

本案中,造成被答辩人受损失的原因有两个。

第一个原因是房产的质量问题。

是因为该建筑二层外立面装饰线上层有裂缝,以及卫生间6层内管井热水管道活接头胶垫老化才造成的漏水、渗水现象。

第二个原因是在答辩人得知漏水情况,查清漏水原因,并制定了维修方案后,被答辩人上层602的业主不允许进门维修。

以上两个原因造成了被答辩人的财产受损,所以本案的被告不应当是答辩人。

二、答辩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对被答辩人所受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XX年X月1XX日,被答辩人到物业办公室反映漏水的情况后,公司当即派维修工去现场检查情况,因为当时并不漏水,需要进一步查实漏水的具体位置。

春节后,答辩人与保障局营房处联系,说明了有关情况,根据保障局介绍,漏水问题早已存在,并一直未能解决。

答辩人就与保障局的沟通情况对被答辩人进行

了回复,并对漏水现场和楼梯又做了多次检查,检查后分析得出结论,二层楼外立面装饰线上层有裂缝,在经保障局同意后,答辩人进行了维修。

经过答辩人两次维修,并做了试水试验,已解决了被答辩人的漏水问题。

但是过了不久,被答辩人又称有漏水现象,因外墙间漏问题已经排除,在查找内墙时发现卫生间各层管井内都有漏水痕迹,只有602业主不让进门,咨询建设单位后,答辩人得知,该楼施工改变了原设计,在施工中,在六层管井中作了一个活接头,过去活接头在同层不同的户型都有损坏现象,最终确定602家中卫生间内管井热水管道活接头胶垫老化造成漏水。

保障局同意答辩人的评判结果,同意使用维修保障金对该次漏水进行维修,答辩人遂制定了维修方案。

但是602业主要求必须先支付赔偿金才允许进门维修,为了尽快完成该次维修,物业通过保障局、房主管理单位干休所、社区居委会、社区片警、与其有关系的人员以及下层业主对其进行劝导工作。

由于602业主一直坚持,答辩人于20XX年X月XX日提出了新的维修方案,并且继续做602业主的工作。

最终物业公司拿出维修费支付给602业主,由干休所闫所长出面协调,602业主同意维修并指定日期。

答辩人利用半天时间圆满的完成了此次维修。

三、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其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不存在。

在漏水问题维修完成后,被答辩人要求对损坏物品予以修复,答辩人同意更换被答辩人的卫生间顶棚,但对方不同意,以自己要重新装修,换不换都可以,暂不用维修,但没提出赔偿问题,在过后答辩人还多次问询对方什么时候修理,好约专业公司安装人员,被答辩人都以各种原因不同意维修,直到答辩人撤离该小区时,被答辩人都没有同意。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XX年X月XX日

篇5:拒交物业费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xxx;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34************2857

现住地址:安徽芜湖奇瑞BOBO城-栋-单元-室,BOBO城业主;

就芜湖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xx物业)诉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同时请

1. 请xx物业出具被告方被诉讼时段未交付物业费的有效证据(必须提供);

有何种证据证明,被告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缴纳物业管理费;

2. 就xx物业起诉被告人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未缴纳费用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原告方已经超出民事诉讼时效规定,被告已经丧失了起诉权;

民事诉讼规定诉讼时效已过的,法院应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 关于xx物业占用业主公共区域,随意画停车位违规收费问题,请xx物业就此给予合理的解释并向法庭和提交公安机关审批的许可文件;

4. xx物业对被告方民事诉讼状中提到的关于未及时缴费所发生的违约金4855元,请xx物业向法庭和被告方出具有效的法律规定,协议所需依据的法律条款;

5. xx物业在服务期间,未能履行物业职责,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条款执行,兑现承诺,具体可查阅《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严重违反了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第六条第二款“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之规定;具体未服务现象也可参阅其他业主提供的相关证据;

6. xx物业在收取的停车费70%未兑现给业主,严重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存在着公款给挪用或者私吞的可能性;(请xx物业出示收取的停车费收支使用情况);

7. 首批业主委员会成立为xx物业私自操纵,广大业主并不知晓,且业主人员会成员中有成员担任着物业的重要岗位职务,成员无人知晓,未层给业主做过任何事情,严重不符合规定;

8. 卫生不能及时打扫,楼道多日不能清洁一次,手扶把手灰尘严重,改证据未有直观证据,如果法庭需要,本人可提供50人以上的实名签字证明;夏天垃圾桶多数损坏,漏污水,并无人处理,清洁车在清洁时刻意讲污水倒在地上;本人居住一楼,气味非常难闻,多次反馈具不改善;

9. 房屋问题,后阳台墙面变形,自拿房之日就要求整改,物业故意推脱,至今未整改,内墙面多处空鼓,未给解决,顾自行解决花费360元,卫生间根据要求是有防水功能,渗水现象严重,导致家中家具、地板损坏;

10.地下车库照明长期损坏,反映多次无人维修,顾自行花钱购买灯泡安装(10元)

地下室墙角开裂,存在房屋安全隐患,未进行维修,楼层下车库应为业主所有,物业私自占有并高价出售给相关人员,大部分路灯不亮,甚至有的被摘除,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9、关于xx物业出事的催费单举证照片,所有照片均为假证具,我家报箱可以现场查看,与照片不同,另照片上催费单张贴位置都相同,环境相同,作假明显,存在做假证,藐视法庭事实存在,恳请法庭追究其责任;

10、小区建立大门护栏为管理小区可以理解,为何作为业主也不能正常进入,车辆必须办理出入卡,我自己的家,给别人强制安排了一个守门的,反而不给我回家,何等道理!!!

11、物业合同中第三条第2款,明确规定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从以上陈述中均可体现作为祥瑞物业确实存在只收费不服务现象;

12、现xx物业已经讲物业管理转交给xx物业,就是说他们现在和我们业主是没有关系的,一个没有关系的物业何等有起诉我们业主的权利???

13、小区安全问题,多家业主被偷盗(证据可从公安部门调取报案记录)而作为小区内应配置的摄像机大部分损坏,给案件侦破造成阻力,导致案件侦破困难;

14、小区消防通道长年关闭,锁已经锈蚀,一旦出现火情,消防无法进入,给小区安全管理造成危害,同时长年中从未开展过关于防火防盗活动和相关事宜;

15、小区商业街区域占道严重,走廊无一能通行,多次反馈过从不整改

最后陈述:我是一名普通的老百姓,我们希望我们的付出能得到对应的回报,或者差不多的回报,而不是一点都没有的'回报,从以上陈述中,可以看出物业不作为事实存在,违约在先,希望法庭站在保护弱者的立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依法追究原告做假证具的责任,同时对被告人给予赔偿

1.被告在诉讼期间的误工费200元/天

2.交通费50元/次

3.前期购买灯泡6次24元

4.门禁费用100元

5.初拿房屋修墙费用360元

6.精神损失5000元(从未上过法庭,自从收到传票,深夜无法入睡,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

名誉损失元

共计人民币金额:xxxx元

针对以上陈述法院对真实性可靠性可调查走访。

此致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6: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盛龙,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13648622071,13322028022。

原告林开春诉答辩人(下称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其诉状现作如下答辩:

下半年,琼中县交通局为建设琼中县什章阶至潮参村至横岭部队什运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向社会招标。我司为承揽该部分工程,也参加招投标活动。10月21日,我司按照招投标的要求以公证授权的形式委托我司海南办事处的欧宇航代表我司在琼中县什章阶至潮参村至横岭部队什运乡至三联、乌石农场十二队至大墩、长本线K21+000至响土等20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第一合同标段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经现场考察后,我司编制投标书并由欧宇航代表签署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同年11月6日,欧宇航代表我司参加在海口市金景湾大酒店一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开开标活动。11月9日,琼中县交通局公示第一合同段第一中标侯选人为我司。年11月15日,我司接到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要求我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递交履约担保后于招

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携带中标通知书至海南省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海榆路160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同年11月29日,我司欧宇航作为授权代理人与琼中县交通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我司同日开工施工,5月13日进行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我司没有委托黄永平进行施工,更没有委托黄永平以“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琼中交通局朝参公路项目部”的名义对外购买材料。原告诉称我司承建了该公路工程,黄永平作为代理人全程负责该公路建设工程,这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公路通畅工程由我司中标承建后,我司并没有将该工程转包,也没有分包,更没有委托黄永平进行建设,而是由我司独立完成。

原告与黄永平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其在我司所施工的公路工程供应石料同样没有事实根据。我司承建该公路施工中没有向原告购买石料,也没有委托黄永平向原告购买过石料,因此黄永平有否向原告购买石料,所购买的石料用于哪里都与答辩人无关。至于黄永平单方称购买石料是代表我司承建该公路,对于我司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与我司之间发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黄永平委托他人先后分两次共付款2500元也都是其个人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我司完全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我司没有委托黄永平承建我司中标承建的公路工程,也没有委托其向原告购买石料,黄永平向原告购买石料所欠的材料款属其个人民事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故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第六十五条及《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9月28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如下:

答辩人的营业执业照副本(复印件2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2份);

投标文件(复印件2份);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份)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2份);

公证书;(复印件2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的告知函;(原件1份)

篇7: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XXX 住所地:XXXX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 XXXX 住所地:XXXX

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诉讼主体不合法。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容发〔〕61号“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截止目前,我与XXXXX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XXXXX公司无权向2 法院起诉我。

二、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件。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因XXXXX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且XXXXX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

2.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XXXXX室是住宅只能用于居住。

四、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根据《关于规范供热单位收费服务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2号)第二条指出“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清楚地指明了计费依据。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与实际用热情况不一致时由谁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什么叫“实际用热情况”北京市市容委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无权代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更无权代市容委判定“实际 用热情况”,否则供暧收费市场将会发生混乱!造成大量的住宅存在实际用热情况争议,法院将会不胜其烦!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也不是价格的制定单位,无权代发改委判断每个采暧用户供热收费标准。

五、违约金计算没有依据。被答辩人仅是代收收付供暧及制冷费,没有合同约定,无权收取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仅是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计算办法。

六、被答辩人无权代供热公司判断房屋使用用途,且错误地判断了答辩人房屋的使用用途。答辩人与个人签订租房协议,房屋使用人用于居住。因本房屋房本设计用途为公寓,工商局不能注册,该使用人未能将房屋用于经营。因做为员工休息室,费用由单位出,故物业发票抬头写的是租房个人所在公司。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随意夸大应收供暧及制冷费,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还以供暧补充协议的形式截留交给热力公司的供暧费,并且越权毫无根据地多要供暧费,严重违反了《XXXXX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X 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篇8:民事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李生友,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民族路36-2栋2-1-1,电话:xx

20xx年9月30日高长喜向上诉人借款属实,我给高长喜充当的保人,这一事实存在,但这个事情上诉人始终没有按照担保法去办理,去按照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力,所以说上诉人是无理的,是没有法律根据来主张自己的上诉权。

担保法的宗旨,是有时间限制主合同期满六个月,不主张权力视为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主张权力必须去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主张,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起事件已过八年,还起诉上诉,上诉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中级法院对上诉人的观点不予支持。

上诉人的观点纯属无稽之谈,没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太苍白无力,另外上诉人提出的约定大于法律这一上诉理由就是不懂法的表现,约定不能违背法律,这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

鉴于该案的性质属于放高利贷的案件,它直接的扰乱了社会主义金融秩序,是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保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理由不充足没有法律依据,请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9:民事答辩状常用格式

答辩人:名称、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 帐号等信息

答辩人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省略)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10: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某胜,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县旧县镇xx村一组人,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刘家堂房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 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xx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xx电视台“新闻xxx”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xx

篇11: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就原告xx诉答辩人及聂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本次事故答辩人无异议。

xx驾驶的车辆确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二、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答辩人认为:

1、事故认定书有异议。

该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

根据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事故发生当日,双方并未报警。

且事故发生时,被告的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正在上下人员,原告驾驶摩托车撞在被告的车辆上。

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不正确。

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为无责。

2、金剑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真实性答辩人认可,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1)该鉴定书采用的鉴定时间不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总则3.2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而本案中,原告进行鉴定时,骨折还未愈合,且需要二次手术,显然不符合鉴定标准所要求的鉴定时间。

(2)在道交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四肢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采用的是功能丧失说,即一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的即评定为十级伤残。

而原告在鉴定时,骨折尚未愈合,在骨折愈合后是否丧失功能不能确定,因此,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应等原告骨折愈合后再进行鉴定。

(3)后续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应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4)误工损失日、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论均不能成立。

①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根据该规定,国家标准优先于行业标准。

而误工日国家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

护理期评定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护理程度评定标准》(GA/T800-2008);

而金剑司法鉴定所在上述两个鉴定项目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却适用新司鉴协(2011)05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之规定。

②营养期的评定没有事实根据。

加强营养,前提条件是日常饮食不足以弥补流失的营养,因此才需要额外增加营养。

所以,原告首先应举证证明自己的日常饮食结构,以证明其流失的营养不足以从日常饮食中得到弥补,其次,原告还应举证证明自己增加了哪些营养。

而在原告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就对营养期做出鉴定,显然是在生搬硬套鉴定标准,不符合客观实际。

③退一步讲,即使在客观上存在误工、护理及增加营养的情况下,原告也应举证证明究竟误工了多长时间,护理了多长时间,什么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无实际工作,购买了什么补品或食品增加了营养。

而在有医嘱的情况下,应当以医嘱记载来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间。

鉴定报告对误工、护理及营养进行鉴定,只是简单地套用了鉴定标准的规定,做为一种专家意见,仅具参考作用,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三、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费用,具体答辩如下:

1、医疗费用26523.68元、伙食补助费300元。

交强险系分项限额赔偿,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伙食补助费,限额10000元,答辩人可以在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该两项赔偿项目。

2、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因鉴定时间不当,结论不能成立,且后续治疗费用未实际发生,故答辩人不予认可。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鉴定结论不成立,答辩人对原告依鉴定结论计算的数额不予以认可,应以医疗机构的医嘱规定进行计算。

4、交通费1000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交通费仅限于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费用,,在有公交车的情况下,应优先乘坐出租车。

原告就医、出院各一次,即使乘坐出租车,也不会超过100元,因此,主张1000元明显过高,答辩人认为应以100元为准。

5、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承担范围,且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故答辩人及各被告都不应承担。

6、复印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系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且不属于法定赔偿费用,故不予以认可。

7、诉讼费及送达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答辩人系根据法律规定参与本案的诉讼,不是侵权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故不承担该费用。

上述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 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xxx

地址 :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

答辩人因xxx诉蒋伦芳的遗赠纠纷案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xx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1、xx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遗赠人xx与被告xx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xx年认识原告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遗赠人xx基于与原告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遗赠人xxx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实质上损害了被告xxx合法的财产继承权。

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其行为应属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2、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被告xxx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该财产系遗赠人xxx与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xxx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遗赠人黄永彬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

此外,在20xx年春节,xxx与xxx夫妇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对售房款部分已进行了处理。

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

泸州市纳溪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

公证遗嘱应不予采信。

3、遗嘱里涉及的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死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

4. 遗赠人xxx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xxx与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规则,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

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xxx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泸洲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xxx 20xx年11

民事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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