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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2024-07-20 07:39:0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chenxuanjia”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后的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篇1:度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一、申请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包括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原则上通过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申请家庭成员组成

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组成:(一)申请人;(二)配偶;(三)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四)父母。

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申请条件

(一)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包括低保户申请家庭和非低保户申请家庭。

低保户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领取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安吉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安吉县特困职工家庭优惠证》、《安吉县困难职工家庭优惠证》(以下简称“三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

非低保户申请家庭。一是指不属于低保户,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①家庭有属重残疾人员;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二级残疾等级证书或精神与智力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②家庭有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成员;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③家庭有属特殊病种人员;特殊病种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属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53号)中规定的病种(含治疗或死亡)。④申请人和配偶于195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无子女(以上四种有特别情况的家庭以下简称“非低保户特情家庭”)。二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条件,但不属于低保户和“非低保户特情家庭”的其他保障家庭(以下简称“其他非低保户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住房、婚姻等计算时间为12月31日(下同)。

1.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持“三证”的家庭不受年限限制)。但年龄未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得单独申请(持“三证”的未婚单身人员年龄放宽至30周岁)。

2.收入条件

(1)低保户家庭。已取得县民政局或县总工会核发的“三证”之一的申请家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2)非低保户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以下。县统计局公布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566元。收入核对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93号)文件有关条款。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子女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私营企业主、属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收入相当的不得申请。

3.住房条件

申请人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面积核定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所有的房改政策购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拆迁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通过购买商品房或通过接受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各类自有住房(含营业房和厂房);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家庭成员审批过宅基地的均计算面积)。

转让时间未满3年的各类住房均应计入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特殊情况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由申请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特殊病种由卫生部门确认。

离异时间未满3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二)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具有本县居民户籍3周年以上(不包括学生户口),年龄未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得单独申请。

2.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本县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住房核定范围参照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3.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含)以下(县统计局公布20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566元。)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三)新就业大学毕业生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2.申请人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本县工商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住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申请人未婚的,直系亲属在工作地无住房;住房核定范围参照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以下。

(四)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连续五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五年以上,现仍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合同;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连续持有本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五年以上;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以下。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住房。

经县委县政府认定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予以优先保障。人才引进人员的住房安置按组织、人事部门人才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审

1.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统一向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报名,领取《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2)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当地政府;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委托社区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收入、住房等基本状况的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社区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时间规定要求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3)县住保办对已经初审公示后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予以校验,材料不齐的要求补正;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条件合格的'予以受理。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籍的,需提供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

⑥有特殊疾病的,需提供经卫生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

⑦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⑧县民政部门和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三证”之一;

⑨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⑩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新就业大学毕业生

(1)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担保责任确认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时间规定要求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籍的,需提供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

⑥申请人学历证明;

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证明;用人单位担保责任确认书;自主创业的应提供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完税证明;

⑧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

(1)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确需申请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担保责任确认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时间规定要求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证明;用人单位担保责任确认书;

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证明;

⑧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

县住保办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名单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会同民政、公安、国土、社保、卫生、统计、总工会、残联、新居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具体审查职责如下:

县民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并负责本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户籍、车辆登记信息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和宅基地审批情况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社会保险费缴纳、就业情况及自主创业人员的核查工作,并会同卫生局出具特殊病种认定证明。

县卫生局负责患有特殊病种人员的认定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县总工会负责本县特困职工的认定工作。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

县新居民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中新居民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情况的核查工作。

(三)公示

经联合审核后,在县内媒体和申请家庭户籍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住房及收入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5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

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的),经县住建局批准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并提出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举报投诉的,由县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书面形式告知,并退回《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五、实物配租

(一)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

(二)实物配租房源为苎麻墩保障性住房120套。

(三)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家庭、非低保户特情家庭户依申请采用实物配租形式予以应保尽保。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的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用轮候制实物配租形式予以保障。轮候期间按相应标准发给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对象可自愿选择放弃实物配租申请货币租金补贴。

(四)当本年度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配租指标时,低保户家庭、非低保户特情家庭通过抽签优先保障。如有剩余房源指标从符合条件的其他非低保申请家庭中通过抽签确定配租对象。

(五)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同地段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对保障对象实行租金补贴,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针对不同的保障人群实行租金补贴,具体标准为:低保、非低保特情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90%予以补贴;其他非低保家庭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予以补贴(年12月前,已享受实物配租合同未到期的保障对象按原合同执行)。租金实行先交后补的原则。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委托物业企业专业管理的,发生的费用由财政在租金收入中全额列支。

符合应保尽保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租金减免,按减免后的标准缴纳租金。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先由承租人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保障部门再根据相应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的差额。差额部分无法实施实物配租的,实行租金补贴。

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其租金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情况分类,按照市场价格缴纳。

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为:申请家庭成员为一人的对应40平方米户型、二人对应50平方米户型、三人及以上对应60平方米户型。

六、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保障对象,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向其发放租金补贴。

一、保障对象承租的市场房源的基本要求:

1.安吉县辖区范围内

2.具有合法产权的普通住宅,具备基本的居住功能,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二、租金补贴标准,按照下列对象分类确定:

1.低保特困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

2.非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以下的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

3.人均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含)以下的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4.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40%确定。

三、货币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按家庭计算,一人家庭为40平方米;二人家庭为5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为60平方米。

租金补贴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县物价部门批准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确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不予以补贴。已有住房的,以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补贴金额。

四、租金补贴发放和日常管理

租金补贴发放实行不租不补的原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对象,进行日常巡查和季度抽查。对符合要求的保障对象,按不同类别的补贴标准,经县财政核拨后,按季发放,于次季度初发放上一季度租金补贴;

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组织对保障对象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保障对象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对保障对象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

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七、监督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委托物业企业专业管理的,发生的费用由财政在租金收入中全额列支。

申请人按抽签产生的房号与经租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应按时向公共租赁住房经租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保办批准同意,可以暂缓缴纳。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进行复审。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复审表》,并报送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县住保办,县住保办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并备案。在复核中认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作出复核结论的下一个月起停止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被保障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住保办报告。县住保办应当会同民政局、总工会等单位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

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单方面停止租金补贴发放,并将有关情况向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相关部门及社会通报,并记入保障对象不良征信记录,对保障对象的违规信息在相关媒体曝光:

(一)保障对象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租金补贴的;

(二)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承租住房的;

(三)保障对象擅自将所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保障对象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

县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补缴租金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有违反行为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八、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及验收

(1)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保障对象应在10日内腾空租赁房屋,并通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验房。如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者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保障对象承担。

(2)保障对象在腾空房屋时,应当拆除房屋内的装饰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保障对象应负责恢复原状。房屋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物品,视为遗弃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处理。

(3)保障对象在验房结束后,5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凭结算凭证办理退房手续。

(4)保障对象违反有关规定或已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应按程序及时腾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若不腾空退还房屋的,住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物品,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进行清点,并可通过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应退出承租住房,拒不退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附则

(一)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2:《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吴兴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以下称“中心城区”)。

一、申请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具体配租方案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年龄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并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连续5周年以上。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服刑人员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二)经济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30000元(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一户总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含营业房、厂房),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期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分别送所在单位和房产、征收(拆迁)、公房、公积金、社保等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成员原属农业户口的,应由原农业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经上述部门审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审查);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的,须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中有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须提供有效证件和民政部门的证明;

5、“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有工作单位的,须由单位出具有无承租自管房证明。涉及征收(拆迁)的应提供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的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材料;

7、获得区级以上的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9、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及申请家庭情况予以核对,并张榜公布七天,材料不齐的应要求补正。将核对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所在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应按要求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

(三)初审

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申请表》送民政、工商、税务、车辆、户籍等管理部门,由各部门分别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工商登记信息、完税证明以及车辆、户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并将相关材料退至街道(乡镇)。

(四)复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组织复审。对有疑议的,由市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进行联审。对复审通过的,在湖州住房保障网及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将相关材料退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四、轮候与配租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残疾军人家庭、复员军人家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庭等配租。配租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由高到低确定配租资格,当出现末位得分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未取得配租资格的轮候对象,其轮候资格从本次配租结束之日起保留三年。当轮候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须在配租前进行资格复审。

(三)评分方法

基础分为100分,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或减分:

1、无房不扣分,现有住房的按房屋住房面积扣分(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2、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加10分;

3、在本市获得区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10分,在本市获得市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的加30分;

4、没有非营运小轿车的加10分。

(四)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家庭的房源分配通过现场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操作程序如下:第一步,摇号确定顺序号;第二步,按顺序号摇号确定房号。摇号过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监察部门等参与监督。

申请家庭未能按时到场摇号,但在当日当场次摇号结束前能到场的,可在最后一户顺序号摇完后接着摇号。

(五)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推出的房源数时,直接组织摇房号。

(六)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入住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签订《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七)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统一配租的或参加统一配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本次申请配租废止,自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合同管理

(一)初次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的各项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须按3个月的租金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死亡的,其申请家庭成员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

六、租金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保障对象执行不同租金标准,原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和低保户家庭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40%-50%左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60%-70%左右(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并在配租方案中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如已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则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已建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租金可通过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支付,不足部分由申请家庭另行交纳。

(四)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七、使用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统一办理缴费卡并按时交纳租金。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家庭发生住房、收入等情况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属市、区住房保障机构申报。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自行装修。对于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部设施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但须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最多不超过3年。

八、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九、附则

(一)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公布相关部门审查窗口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各相关审查部门在申请期限内应有专人负责办理审查事项。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户口、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为上年度12月31日。

(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五)本实施细则名词解释:

1、本实施细则中的“特殊病种”:是指属《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145号)中规定的病种。

2、本实施细则中的“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本实施细则中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4、本实施细则中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5、本实施细则中的“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本实施细则中的“低保户”: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

7、本实施细则中的“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残疾等级证书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六)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根据《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安政发〔〕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乡镇、街道(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

一、保障方式

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给予保障。

本细则所称货币补贴是指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在本县范围内(包括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及各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商品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但非成套住房不得购买),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其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对象

(一)申请前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本县常住居民家庭(含离异或丧偶人员,但须带子女)。

(二)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以下称“军队转业人员”)。

(三)年满35周岁的未婚单身者(以下称“未婚单身者”)。

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三属”未婚单身者的年龄放宽至30周岁。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住房等计算时间为12月31日(下同)。

“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二级残疾等级证书或精神与智力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

“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原则上通过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家庭)须退回公共租赁租房。

上年度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但最终放弃的不得申请。

申请人连续三年抽签未获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需重新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本年度申请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三、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2年及以上本县居民户籍(学生户籍除外)。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定,但其本人须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本县居民户籍。

申请人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4)父母。

其他人员不列入家庭成员。

(二)收入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以下。县统计局公布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566元。收入核对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93号)文件有关条款。

2.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收入条件和购买非经营性汽车的限制。

3.申请人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三)住房条件

1.无住宅房屋或按家庭成员计算2人及以下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3人及以上按户计算不足54平方米的家庭(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县居民户籍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其他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本细则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包括:房改房(以货币形式享受房改政策的例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2012月31日后拆迁安置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通过购买的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房产(含营业用房和厂房),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家庭成员审批过宅基地的均计算面积)。

2.12月31日之后发生转让交易的各类住房面积均计入申请人现有住房面积。困特殊情况造成房屋必须转让的,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所在社区或单位及卫生部门证明,可以不受转让时间限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出售的不包括在内)。

3.2012月31日之后离异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例外)。

4.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四、现有住房面积确认、家庭年度收入核定

(一)申请人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人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籍内成员所拥有的住房面积核定为该户现有住房面积。

(二)直系亲属两户以上(已分户)均符合单独申请条件要求合并共同申请的,按其两户家庭人口所拥有的住房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属单位职工,其收入情况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出具收入证明,递交县民政局审查。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属自由职业的,其收入情况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当地政府调查核实,并出具收入证明,递交县民政局审查。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在公布的申请期限内,凭申请人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向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报名领取《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二)初审。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当地政府;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委托社区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根据申请人或申请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乡镇(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收入、住房等基本状况的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乡镇(社区)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规定时间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内容要求如实填写的《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未婚单身者(含离异、丧偶人员)应提供由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并同时提供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户籍改革前家属为农业户籍的,应提供经村(社区)和乡(镇)确认的无集体土地房屋的证明材料及由国土部门出具的农村无土地建房的证明;家庭成员涉及外地户口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以及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房屋证明材料;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承租者应书面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租赁房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7.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受理。县住保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乡镇(社区)报送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进行复验核实,对材料不齐的要求申请人补上,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退回送审材料。

(四)审查。县住保办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名单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会同民政、公安、国土、社保、卫生、统计、总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具体审查职责如下:

县民政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并负责本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户籍、车辆登记信息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和宅基地审批情况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社会保险费缴纳、就业情况及自主创业人员的审核工作,并会同卫生局出具特殊病种认定证明。

县卫生局负责患有特殊病种人员的认定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县总工会负责本县特困职工的认定工作。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

(五)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内媒体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予以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姓名、收入及住房情况等,接受公众监督。

(六)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经县住保办和县住建局审核审批后发放《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抽签摇号身份确认单》(以下简称《抽签身份确认单》)。经公开抽签,对选中的申请人核发《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以下简称《补贴许可证》)。如有举报投诉的,由县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连续三年未抽中本年度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查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不再参加抽签,直接核发《补贴许可证》。

六、申购流程

(一)发布信息。根据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计划,县住保办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总户数和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二)抽签。申请人凭“抽签身份确认单”和有效身份证件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场所,以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进行抽签,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大于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时,以抽签产生为准,即按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户数名额1:1的比例确定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县监察部门现场监督。

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场参加抽签的,可以委托代理(凭委托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抽签身份确认单”入场)。不参加抽签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领证购买。

1.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公开抽签确定的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补贴许可证》。

2.货币补贴实行“总量控制、适度比例、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申请人在取得《补贴许可证》1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准)以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作自动放弃。以后需要申请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在未取得《补贴许可证》以前所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3.申请人在领取《补贴许可证》后最终放弃购房的,2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人不得购买父母或子女的现有住房。

(四)发放货币补贴。

1、申请人可以在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及各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自行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人身份证、《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契证》,并再次出具《无非营运性车辆证明》到县住保办登记备案,县财政凭县住保办报送的名单和相关资料发放。”

2.申请人不得购买已列入当年拆迁改造计划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含村居安置房)以及非成套房。所购住宅为普通商品住宅,最小不得低于人均18平方米,按户计算不得低于54平方米,否则不能领取货币补贴资金。

七、保障面积及货币补贴标准

(一)申请人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是:一户3人及以下的家庭保障标准面积为60平方米;一户4人及以上的家庭保障标准面积为80平方米。

综合平衡全县各区域房价指数、地区人均收入差异等因素,货币补贴标准分为: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补贴1680元/平方米;孝丰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补贴1020元/平方米;梅溪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补贴840元/平方米。

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的,在保障面积内扣除原享受面积(享受货币补贴房改政策的例外)。

政策性住房面积是指:房改房、经济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房、公房拆迁安置面积(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的,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

(二)补贴金额计算。

货币补贴金额=(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保障面积-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三)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在公告受理之前离异的家庭,离异时放弃住房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但原家庭房改房建筑面积的50%需计入政策性住房面积,在可享受保障面积内扣除。

八、权证办理

(一)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登记机关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为县住保办确认的符合申请条件并取得准购证件的申请人办理产权手续,单位自行建设销售的住房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

(二)申请人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出示《补贴许可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和相关内容。

(三)申请人在办理权证时,应将原租住的廉租房、公有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有公房)按原书面承诺予以退还,否则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九、市场准入

(一)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限制交易期内,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县住保办同意,在按上市交易有关规定补缴增值收益后方可上市交易。在限制交易期内私自转让交易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购。

(二)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居住年限,以货币补贴形式自行购买的商品住房需上市交易的,按上市交易有关规定,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和补缴增值收益后,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所退还的货币补贴资金和补缴的增值收益上缴县财政。

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三)在限制交易期以内,因离婚、继承析产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人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保办核准后,允许变更产权人,按规定交纳税费后办理变更手续。其经济适用住房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变。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以及所占面积、准予变更日期等内容。

(四)因司法裁定、判决等必须发生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交易期以内所有权转移的,经县住保办核准,在按上市交易规定补缴增值收益后,允许提前上市。

(五)申请人为解决贷款问题要求变更申请人姓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保办核实后允许在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变更购房申请人。

(六)以货币补贴形式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遇到拆迁,在办理拆迁补偿手续时,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相关规定执行。

1.选择购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愿将新安置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且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符合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拆迁人应在房屋产权凭证和拆迁协议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不愿将新安置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或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不符合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的,拆迁人应告知县住保办,在被拆迁人补缴原领取的货币补贴资金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拆迁安置手续。

2.选择拆迁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告知县住保办,并在发放拆迁货币补偿时将被拆迁人原已领取的货币补贴资金予以扣除;选择拆迁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意将所购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应与县住保办签订相关协议,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在取得拆迁货币补贴1年之内且所购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的,办理产权证后,可重新领回所补缴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十、附则

(一)县住保办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查、销售与管理,并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的具体问题。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4:《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宁海县非农业常住户口。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宁海县上年度城

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单身申请人除外)。

(二)优秀务工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县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本县籍或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相关人才政策执行,具体由县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其资格。

(四)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特定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上述(一)至(四)类家庭(或个人)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户36平方米),家庭直系亲属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二、相关条件认定标准

(一)户籍:

第一类申请家庭需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户主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可另行推选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要求具有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且户籍登记时间至申报时满1年。第二、三、四类申请家庭户籍不限。

(二)户及家庭人口的认定:

以户口簿和结婚证为基本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1)与户主同一户口簿内的所有直系亲属为一户,同一户口簿内还有申请人兄弟、姐妹的,未成年的计算人口,成年的不计,寄居、寄养、寄读、挂靠等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2)单身申请人(包括离异人员)以一人户计算,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决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3)农居混杂或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家庭,以夫妻双方户口簿为依据,申请方参照本条第一款认定,另一方只计算本人和子女。

(4)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列入家庭人口:

①户口报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

②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

③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④临时出境人员。

(5)申请截止日前12个月内死亡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申请人尚未获得承租资格前死亡的,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中无符合条件人员的,撤消申请资格;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有符合条件人员的变更为申请人。

(三)收入限制标准:单身人士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宁海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宁海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由民政部门按照《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认定。

(四)无住房是指:申请家庭家庭成员和共同申请人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除有产权登记外还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作为农民建房家庭成员申请建房的房屋或土地),未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无转让住房。

(五)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家庭成员和共同申请人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户36平方米)。申请之日前5年宁海县行政区域内转让住房的应计算住房面积。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总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土地权属记载上房屋测量的面积、土地批建材料上房屋测量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国有土地上没有建造房屋、建造的房屋已倒塌、被列为D级危房的,均以土地面积1︰1.5的比例认定住房面积。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已整体倒塌的,须提供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注销、无再次批建证明。未批先建、搭建、改建的房屋,已受让但未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的房屋均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六)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年宁海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1.5倍以上的(年宁海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49平方米)。

在计算申请人和配偶的父母是否具有住房资助能力时,计算方法为:父母人均住房面积已超,需计算除申请人和配偶外的父母、兄弟姐妹人均住房面积,如超过宁海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1.5倍的,视作具有住房资助能力;在计算申请人子女是否具有住房资助能力时,计算方法为:只要申请人其中一个子女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宁海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1.5倍,或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视作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七)离婚户住房面积的认定:离婚户自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至申请日已满12个月的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至申请时离婚未满三年的,离婚时将住房分给一方,未分得住房一方应将离婚时夫妻共有的各类私有住房面积按产权登记时约定份额(产权登记时无约定的.以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计入住房面积;(2)至申请时离婚满三年但不满五年的,离婚时因住房分给一方而财产处置约定以货币补偿的,未分得住房方仍计算一半住房面积,未约定的未分得住房方可视为无房户,满五年的不论有无货币补偿约定,未分得住房方均视为无房户(3)离婚前夫妻共同处置(转移)的私有住房面积按产权登记时约定份额(产权登记时无约定的以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计入未分得住房一方(至申请时未满5年的计入住房面积,满5年的则不计)。

三、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同一户口簿内所有直系亲属为一户,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异或丧偶人员、单身的引进人才和单身优秀务工人员可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二)申请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

2、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宁海县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3、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出具证明前5年内私有住房交易情况、现有住房情况和租住直管公房状况的证明;

4、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出具证明前5年内私有住房交易情况和现相关土地使用信息;

5、符合申请条件第二、三类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证书、荣誉称号等证明,所在单位聘任合同,社保、公积金缴存等证明;

6、县住房保障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

五、审核配租

(一)审核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到县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表单,如实填写并附申请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县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或用人单位进行异议征询,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并说明理由。

经异议征询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县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发《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书》。

(二)配租

1、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发布受理公告,按房源房型、家庭人数、家庭类别实行配租。

2、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发布申请通告前,应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租金价格等信息在县住房保障信息网和相关媒体上适时公布。

3、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分类情况,分别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申请家庭的候租顺序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可以享受优先安置条件的对象享受优先承租权。并核发《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

核发《租赁证》户数大于实际可配租房源数时,按房源数与领取《租赁证》家庭1︰1的比例,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凭《租赁证》的候租顺序号确定租赁家庭。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在3年内按照《租赁证》的候租顺序号轮候配租,放弃配租的注销《租赁证》。如在轮候配租期间,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作出说明,满3年后核发的《租赁证》作废。

核发《租赁证》户数小于实际可安置房源数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直接确定租赁家庭。

4、租赁家庭确定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租赁家庭租赁房号,零星腾退的房源按照候租顺序号确定租赁家庭,候租时间超过1年的,在正式租赁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5、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县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县住房保障信息网和相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签订合同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租赁证》到指定地点签订《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和核发的《租赁证》作废,但3年后可重新申请。

六、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申请人原居住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腾退居住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不退出的取消配租资格。

4、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除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度残疾人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仍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外,其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按统一租金缴纳房租。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度残疾人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需在申请时有效。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参照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房屋管理

因管理需要,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各种方式防止各类转租、转借行为的发生。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一般不允许对房屋进行再次装修,如承租人确需再次装修的,须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对于房屋内部已装修部分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4、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七、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获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的,或超过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再具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私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水、电等费用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过渡期后仍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有关媒体上曝光。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和租住状况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材料。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5年内不再具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申请家庭须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故意欺报、漏报、瞒报等情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各类房地产、工商、车辆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权属,以合法登记内容为准,一切借名、冒名等情况不予认可。

(五)申请家庭或出具证明的单位不配合调查的,认定其出具的证明无效,取消申请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县住房保障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七)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十、本细则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与分配、目标责任落实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资格初审、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赁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和预审以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统计、准入资格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及信息录入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源使用管理服务工作。

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原则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如确需由市一级方能核查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向各相关部门发函进行核查。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和婚姻状况核查工作 。

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安排和拨付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技师资格、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认定、劳动合同备案的核查工作以及低收入、其他低收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的核查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工作。

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

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工作。

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依照职权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 申请资格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是指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已婚夫妇为主体,其赡养的老人或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

在本市工作、退休且子女均已独立成家或单身子女年龄超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父母可独立申请,其子女家庭户中拥有本市两套(含)以上住房的除外。

离婚或丧偶的无子女单身居民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单身居民的年龄规定执行。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如果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租赁。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退出。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父母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法定监护人事实上未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可与祖辈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第六条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的异地务工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限制:

(一)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第七条 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类别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下称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第八条 子女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本市户籍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子女为独生子女,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且在本市办理了居住证。

(二)父母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子女照顾的。

(三)子女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父母照顾的。

第九条 因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有重大疾病,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房产须出售用于救助治病,申请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条件限制。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居住政府公产房,享受福利性住房或周转房租金的,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与所承租住房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节 申请管辖及审核

第十一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和异地务工人员类原则上由服务企业向服务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服务单位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个区的,向注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构成、共同居住现状和生活状况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人应进行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名,调查情况记录应与申报材料一并送审。

如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申请地不属于同一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居住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入户调查。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过调查后,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不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因申请人补办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延误,不计入审核时间,应在申请材料上备注并由申请人确认。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不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经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复核审核、公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申请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准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通知书统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

第十四条 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轮候期间资格有效期顺延),保障起始时间或轮候起始时间以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

第三节 资料提供及认定

第十五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应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连续十二个月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由地税部门出具无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险扣缴证明。

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需提供申请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岗位推荐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无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无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须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参照本市户籍人口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在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外地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监护人监护保证书。

第十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纳入子女家庭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父母,应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重大疾病以及残疾证明。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申请人除需要提供所申请类别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申请人与患病人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患病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诊断及住院证明材料、患病人本人的书面证明及居委会证明。

第二十条 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给予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等,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单位名义纳税或者缴交社保的,其工资额作为认定收入的依据;以个人名义纳税或者缴交社保的,高于社保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的,以实际缴交标准作为收入认定依据,以社保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缴交的,结合入户调查及申请人实际申报额及家庭资产情况确定。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工作单位、有劳动能力的按照最低工资收入核定收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的单位收入证明、纳税申报额清单、社保清单数额不一致的,以数额最高者作为计算依据。申请人认为记录有误的,以相关部门纠正后的记录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家庭人均收入以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总收入为计算时限,但申请日之前连续三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应不超过申请类别的收入准入标准。

从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保障转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以转入前三个月收入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及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职工学历及就业时间以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和毕业时间确定。之前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扣减可享受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按照家庭人口、代际结构以及家庭成员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确定家庭类型和分类系数,并根据不同的家庭类型和分类系数给予相应的收入豁免,家庭人均收入保障标准等于各类住房保障标准乘以家庭分类系数。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其他低收入类别家庭及个人,应提交租赁房屋的合同、所租赁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公安部门治安备案材料、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房屋出租完税证明,向申请保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是承租社会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计住房的在保对象,其子女按照相关政策就近入学。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申请人须提交资料,报住房保障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并在市住房保障网上公布。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篇6:《富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9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内的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各类共建项目,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乡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内的小户型为主。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政策、租赁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及共建单位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集中建设和企事业单位共建的方式建设。集中建设的项目应综合配套建设,配建相应的生活、居住等配套设施,方便居住、生活和工作。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回购、配建、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五)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六)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建设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建设单位可以在市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富源本地城镇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县城规划区集中统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县城中安、胜境街道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共建项目在项目所在地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中安、胜境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或各类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项目所在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自建住房无房屋产权证的由社区村民小组测量房屋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三)符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的家庭,优先入住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失地少地农民和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优先入住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城镇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即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的人员,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970元、多人合租的平均月收入不高于2970元、2人(含2人)以上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5940元的家庭入住公租房。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收入标准、低收入标准、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可根据县人民政府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暂未交纳社保费用的,可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工作较稳定的企业或单位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由本单位担保,申请一定数量公租房,用于解决企业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由企业负责统一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县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本县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

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县城规划区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向社区申请;政府集中统建公租房向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申请;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向共建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工作、收入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才市场提供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地社区出具收入和工作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无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建住房无房屋产权证的由社区村民小组测量房屋面积,由测量人员出具测量结果证明材料并签名负责,加盖社区公章。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七)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工作较稳定的企业,但暂未交纳社会保险费,收入和住房及工作年限符合规定的,由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申请条件同上,但可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第十七条 对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受理点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初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再分送有关部门审核。其中,民政部门审核所有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所有申请人的车辆购置情况,房管部门审核所有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税务部门审核公租房申请人纳税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租房申请人社保交纳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公积金交纳情况;各部门在接件10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审核,否则视为同意。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初审单位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不再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通过审核,对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指定的公众媒体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轮候顺序,原则上优先最低收入家庭、其次是失地少地农民、再其次是低收入家庭、最后中低偏下收入家庭,统一轮候配租。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复审、公示期间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异议调查属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对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发放轮候通知书,并组织摇号配租。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主动、及时向县住房保障办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二十条 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

(一)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租金管理

(一)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成本租金(含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和贷款利息等)为基础,结合经济发展水平、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分级核定,实行差别化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具体租金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分级核定。

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营运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不高于10%浮动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年度交纳租金,也可在合同期内一次性交纳租金。按年度交纳的,在上一年度期满前15日前交纳;一次性交纳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并交纳。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工作。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支付。

(五)政企、政校、政园、政院、政村等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收入按投资产权比例分配,政府投资产权比例暂按25%执行,待审计结算确定投资产权后按投资比例找补。

第二十三条 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县住房保障办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1年满后,申请人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政策,申请人必须重新申报,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合同。

(五)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六)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六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1年期满后,所租房屋经报批符合省人民政府“先租后售”政策条件的,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二十七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镇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可由政府回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给予3个月过渡期。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以上行为将在公众媒体公示。

第三十二条 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和公共租赁住房租房保证金。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共建项目的申请、配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企共建、政校共建、政园共建、政卫共建、政村共建项目由共建单位负责管理,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申请人应原则上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向共建单位提出申请,由共建单位进行公示、配租、退出和管理。共建单位分配入住后,将分配入住情况报县住房保障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共建项目属廉租住房的,在满足本单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前提下,剩余房源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

第三十五条 共建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以执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也可以执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不高于10%浮动。

第三十六条 租金由共建单位负责收取,开设专户管理,暂按租金收入的25%,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待审计结算确定投资产权比例后按投资产权比例进行找补。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共建单位租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确保租金的安全使用。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1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人承租期间按市场价格计收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执行《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政办发〔2008〕171号)和《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城区廉租住房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富政办发〔2008〕148号)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的有效期限为5年,自2016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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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5.最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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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8.保障性住房承诺书

9.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10.租赁住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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