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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实施方案范文

2023-09-17 08:29:2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肯教千金轻一笑”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专家库实施方案范文,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专家库实施方案范文,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专家库实施方案范文

篇1: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我区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区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委托,参与我区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区标准化项目管理提供咨询、决策参考,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鉴定等评审等事项。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由中心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从备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凡属中心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Www.unjs.com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中心颁发聘书。

第六条 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

(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 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四)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八条 专家选取原则

(一)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情况特殊的,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可聘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

(二)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项目的专家;

(三)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选取在类似项目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四)在其他条件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选取熟悉我区行业情况、了解项目背景的专家;

(五)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

(六)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两名。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中心的委托,对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 获得参加相关专项活动津贴: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专项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二) 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 发现与专项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中心申明并提出回避;

(四) 对专项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一) 在中心的组织下审议专项总体实施方案;

(二) 协助中心对各项目、课题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论证;

(三) 审定专项有关技术规程、标准规范和文书质量控制等技术性文件;

(四) 协助、配合中心对专项工作进行检查(包括中期检查评估),对专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在中心的组织下,编制专项工作文件并进行论证,组成专项委员会对文件进行评审;

(六) 协助中心对专项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七) 中心安排的其他技术支撑事项。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首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 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 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专项技术活动三次以上的;

(四) 与专项工作涉及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 泄露专项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专项情况的;

(六) 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七) 索取或者接受与专项技术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专项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进一步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是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按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由本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及市外有关专家、教授组成。

专家库内的专家根据行业和领域分为若干专业组。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相结合的方式。合格者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聘书。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参加安全检查及安全许可审查,查找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七)发生突发性事件或公共事故时,配合现场指挥部研究制订应急救援临时方案,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援;

(八)完成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下执行公务;

(二)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对其工作内容负责;

(三)配合相关部门执行公务时,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五)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及时反映本市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专家,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应聘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其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聘为评标专家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未予聘用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说明情况。

第八条 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可以设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甄别后,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可以设置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行政决策、评标争议处理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外省市评标专家库的联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省外专家的作用。

第三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评标专家参加随机抽取。

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受地域限制。其中,投资额度小、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项目所在地及附近地区的评标专家中抽取,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所在的网络终端抽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省有关行政部门确认,招标人可以从直接确定的人员中随机抽取或者确定评标专家:

(一)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的;

(二)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由招标人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并经有关行政部门确认;

(二)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由有关行政部门和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评标专家抽取结果。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确定过程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抵制和检举评标过程中违法以及违反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项目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按照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必须申请回避;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篇4: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操作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网络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作用。

第二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并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生效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处理结果、司法机关的生效处罚以及本部门的生效处理结果及时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评标次数超过应当参加总次数的三分之二的,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评标信用记录制度,对评标专家的不良和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招标说明、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

招标人支付的评标劳务报酬不得低于最低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最低评标劳务报酬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审查,或者在评标专家档案中作虚假记载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信用记录等管理制度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抽取评标专家,或者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的;

(四)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

(五)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未予以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省有关行政部门确认,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抽取评标专家,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部门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不得再参加本省范围内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

●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专家库的管理

● 资格评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专家培训: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专家档案: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专家考核: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专家库的使用

●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篇5: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徐矿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徐矿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自主组建。

第四条 专家库根据专业进行分类,采取以内部单位推荐为主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项目,可聘请外部专家。我公司自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从我公司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专家库内专家名单的确认、变更须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应具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和人数。每年末应根据人员变动及岗位变动情况,结合评标专家日常考核情况,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调整专家库名单。

第七条 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八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技术专家入围条件:

① 大专及以上学历;

②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或者二级及以上技师职称;

③ 担任工组长及以上职务。

④ 在我公司工作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超过3年;

⑤ 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2、商务专家入围条件:

① 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或者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达3年以上。

② 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3、外聘专家入围条件:

① 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②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火电厂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从事本专业超过8年。

③ 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开标前,由招标负责人提前一天在纪委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抽取5位(包括技术专家和商务专家)及以上单数的专家,并登记确认。外聘专家抽取后提前通知对方,如对方确实不能参加,及时更换外聘专家;内部专家抽取名单必须保密,开标前一个小时通知其参加评标的时间、地点,必须通知到本人。评标专家在接到评标工作通知时应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确有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请假,并通知招标负责人及时更换评标专家。

第十条 公司有义务对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专家资格,并调整出公司评标专家库。

1、综合评定考核不合格的;

2、因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4、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5、参加评标会累计迟到、早退满3次的;

6、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评标专家工作的。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项目评标专家;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如实记录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4、并向招标人或者相关部门反映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职责:

1、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按照招标规则、程序、工作内容以及分工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完成评标工作,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3、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如实记录评标过程并推荐评标意见;

5、协助、配合相关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律委员会及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3、私下接触投标人;

4、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6、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7、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8、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9、未能良好履行其职责、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允、不履职等情况的;

10、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终止该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发现评标专家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有效;影响评标结果的,重新组织评标。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评标会。不得迟到早退,累计迟到、早退满3次的,可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二)保持评标会场的安静,禁止在评标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三)关闭通讯工具,并统一存放在监督人员指定的地点,如确需与外界联系,由监督人员了解情况后,监督其与外界联系的情况;

(四)评标专家离开评标会场期间必须由监督人员陪同,不得与任何投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单独接触;

(五)对招标、投标文件的细节、评标情况及与本场有关的招投标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考核从评标专家参加培训情况、评标项目及次数、未参加评标的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方面就行考核。纪委配合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评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徐矿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篇6: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制定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审核、认定,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

二 申请

第四条 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部分专业要求的具体条件(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北京市评标专家资格采取网上申报的方法,申请人可登录“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申请系统,在线填报个人申请表;

2、按照评审专业对申报人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申报表须经本人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4、按照北京市人事局通知报送个人申请材料。

三 认定

第七条 北京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被推荐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的培训考试,向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被推荐人颁发《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

第八条 北京市人事局依据每位入选专家所申报的专业分类,建立评标专家库,记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历次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补充。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受北京市人事局委托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运行、维护及服务工作。

第九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为1―3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因故需要解聘的,由北京市人事局办理有关解聘手续,并收回《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

第十条 评标专家可根据系统授权,使用个人用户名称和登录密码进入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修改个人信息或提交相关申请。

四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个人相关信息;

(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一般应于评标前一日或前4小时的工作时间请假,以便招标人调整补充评标专家。

五 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培训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参加培训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日常考核是对评标专家参加历次评标活动情况的考核,包括参加评标活动情况、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情况、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等。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解聘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市人事局通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暂停评标资格或解聘。

(一)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

(三)未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六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起执行。

余姚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余政办发〔〕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余姚市评标活动,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合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进入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为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标专家库建设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管理。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章 专家的条件及产生

第四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

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市招标投标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 熟悉评标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项目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满三年;

3、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之一;

(五) 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或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五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 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 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

(三)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意见;

(四) 组织培训和考核;

(五) 录入评标专家库,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标投标中心及市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和审计中心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上述人员调离原单位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书等资料;

(三) 就投标书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 根据招标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书进行独立公正的打分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 对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评标纪律,按时参加评标,对有关评标的情况保密;

(二) 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 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四) 参加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再教育培训与考核;

(五) 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在半个月内书面通知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九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 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 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 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 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五) 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六)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招标投标中心的封闭评标区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招标人委托的代表持委托书在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若干名,并列出相应的名单,由双方签字确认。抽取专家后,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人委托的代表的见证下,立即通知专家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暂不告知专家拟评标项目及其有关情况。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专家到场后,由招标人委托的代表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专家评标前,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招标投标中心协助人员及监督部门人员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由招标人申请,经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可从其他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办法从其规定。特殊项目经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可以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从其他专业单位直接聘请。另聘专家遵守本办法的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有关部门监督人员、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凭证入内外,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应遵守评标区的有关制度。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当向有关监督人员说明,并由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且在离场期间不得私下使用通讯工具。

第五章 专家的考核

第十四条 专家实行年检制,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入选评标专家库,年检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 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专家资格的确认和取消、考核与年检以及对违法违规违纪专家的调查核实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受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委托负责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不合格:

(一) 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再教育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 评标结论经复议后,证实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 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加以记录,直至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

(一) 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二) 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评标的;

(三) 参与或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

(四) 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专家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专家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专家被取消资格的,收回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今后不再录入。

第二十一条 专家因故要求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可提前一个月向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退出评标专家库,并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资源。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联合组建。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和检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以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宁波分库,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达到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的,统一并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牵头对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评标专家库(名册)进行整合和归并;

(二)制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和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和征聘工作;

(五)负责评标专家的政策法规培训、考试和发证等工作。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协助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日常监督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设置,并按以下职责分工负责各类评标专家的推荐、入库资格审查、日常监督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专家;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养护类专家;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公路、港口与航道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化(通信)工程类专家;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工程类专家;

宁波电业局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专家;

市经委负责化工、冶炼、石油天然气等工业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矿类和土地评估及整理类专家;

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类专家;

市科技局负责地震研究、科研课题类专家;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类专家;

市外经贸局按照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其他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对与其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对参加市重点工程招标评标的各类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 不同行业同类专业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的委托,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交易中心做好系统的操作查询和安全保密等工作,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配合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做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交易中心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日常维护和运行,配合市交易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征聘和入库资格审查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纪律,服从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熟悉评标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第一文库网工作满8年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或取得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各类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相关执业(职业)资格时间满5年。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资深专家或特殊专业,视需要可放宽到75周岁;

(五)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无因招投标活动和经济犯罪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特殊专业,评标专家难以达到第(三)款要求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入库标准,具体入库条件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卫生医疗、公共资源开发配置等进行分行业分类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评标专业。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介公开发布聘请评标专家的信息,向全社会征聘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入选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十条 征聘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评标专家,应当据实填写《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并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相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证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根据《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业设置表》申报评标专业。每个专家可申报的评标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纳入市综合库的市内专家实行地域管理,并分为以下9个地域:市区(含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下同)、余姚、慈溪(含宁波杭州湾新区)、奉化、象山、宁海、鄞州(含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镇海、北仑(含宁波保税区、梅山保税港区、大榭开发区)。

第十三条 申报专家可以根据其常住地或工作方便,选择确定一个地域作为其应聘所在地。市区征聘到的专家由市交易中心受理、登记、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县(市)区征聘到的专家,由第十二条所指8个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交管办受理、登记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和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第十四条 建立由县(市)区自行管理使用的本地区评标专家后备库。县(市)区可视本地实际和项目需要,适当放宽评标专家具体入库条件进入后备库。

没有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可以使用纳入后备库管理的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入库资格由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市交易中心汇总后的专家名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按专业分类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分送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拟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认入库。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统一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十六条 建立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资深评标专家名册。资深评标专家由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挑选或直接推荐。为行政监管部门决策、解决技术难题、争议纠

纷和实施评标结果后评估制度等提供技术咨询及评标服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二)要求招标人(包括代理机构,下同)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参加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五)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和招标人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的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规定需说明扣分理由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四)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五)协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

(六)因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情形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因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络)及时通知市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纪律:

(一)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选聘其作为评标专家的相关交易中心,并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材料;

(二)出席评标活动时,应随带有效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

(三)不得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四)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纪律。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财物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评标会议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

(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

第四章 专家的选聘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因项目特殊,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满足条件的备选专家不足的,招标人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

同意,可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个别特殊项目,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可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备选专家名单并从中随机选聘,或由招标人从有关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二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选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随机选聘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由招标人代表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现场监督下,通过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进行。选聘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填妥《专家选聘登记表》,提出项目评标专家专业组成、选聘人数、拟选聘专家时间、应回避单位(人员)名单及回避原因,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确认后,向交易中心窗口办理评标专家选聘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可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求需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项目的原评标专家回避。对参加过同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评审的专家,招标人也可按规定申请回避。 采用本款回避的,招标人应提供需回避专家名单或相应招标项目的交易登记号。

(三)评标专家选聘应在评标前2至24小时内进行,特殊项目可根据拟聘专家居住地域分布、聘请难易程度适当提前。

(四)交易中心窗口人员受理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备案确认的《专家选聘登记表》,录入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由招标人代表核对后确认,并在表上签字。

(五)招标人代表应在已确定的选聘时间到达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窗口人员指导下,使用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完成专家选聘;也可按招标人已设定的选聘时间由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自动完成专家选聘。

(六)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应向招标人代表反映需选聘专业的专家总人数和本次选聘实际可选专家人数等信息。

实际可选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3倍。

(七)评标专家随机选聘一般采用语音自动通知系统通知落实评标专家,告知评标的地点和起止时间,但不告知具体评标项目及招标人名称等信息。

特殊项目,采用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专家名单从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在交易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通过随机选聘程序和人工电话通知完成评标专家选聘。招标人应负责市外专家的接送和安全等工作。

(八)招标人代表一般应在评标开始前15分钟,凭加盖受理章的《专家选聘登记表》向交易中心窗口提取密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表》一式两联,一联招标人自存,一联由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密封送交易中心留存。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市交易中心网络终端选聘的专家,需到市交易中心外评标的,专家的接送和安全由招标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招标人通过电子选聘系统没有完成评标专家选聘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机构),依法确定评标专家选聘办法。需补聘专家的,应当重新向交易中心办理评标专家选聘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开始前,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监督下打开密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并核对专家身份。招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身份不符、专业不符、人数不符以及需提请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及时确定补救措施。需补充选聘相应专家的,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办理补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运行安全措施。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各网络终端实行专人操作和专用密码管理,市交易中心建立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运行日志和岗位操作日志。所有涉及评标专家选聘、语音通知的服务器原始数据应保留完整,不得删改。

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加强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主要保存和记录评标专家个人信息、证明(证件)资料、信誉记录及参加评标和培训等活动情况。市交易中心应认真做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的收集、修正和补充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评标专家综合考评制度,综合考评包括日常考评和年度审查。

日常考评由有关监管部门(机构)负责,按照《评标活动记录表》的要求,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迟到早退、遵守评标纪律、工作态度等情况进行记录并考评。

年度审查每年一次,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市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按本规定规定的专家入库资格审查程序,依据评标专家个人档案,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作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的考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加强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记录,并抄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各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结果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作出终止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

(一)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二)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工作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招投标活动和经济犯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活动有关情况,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公证机构、交易中心和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等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外传评标的任何情况,不得以管理和服务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运行、管理、使用和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代理机构)擅自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本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由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应对其进行告诫提醒;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作出罚款、暂停三个月至一年评标资格、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作为违法行为记录在市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不认真履行评标义务,3个月内被同一选聘终端抽中而连续推辞(指无故拒绝、中断接听等情形)达5次以上的;

(二)已确认参加评标,又无故不到或不提前通知交易中心请假,半年内累计达5次以上的;

(三)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五)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宴请、礼品(金)或其他好处的;

(六)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私下接触或泄露评标信息的;

(七)不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的;

(八)在评标过程中不能认真公正的履行职责,被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日常考评或评标后评估定为不认真或显失公正的;

(九)不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并私自与外联系,违反评标纪律破坏评标秩序的;

(十)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由于评标专家个人违规行为给招投标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标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使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借管理和服务为名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各部门以前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一律停止运行。本规定施行后,《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甬政办发〔〕275号)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7:浙江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专家库

浙江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专家库

为促进大学生就业,浙江省日前建立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专家库。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兼总裁俞敏洪等17人成为首批受聘者。

据浙江省教育厅介绍,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专家库成立后,将采用讲座、报告等形式,为全省高校学生及相关指导教师提供咨询服务。

首批聘请的17位专家中,6人来自企业,5人来自浙江大学等高校,4人来自各级政府就业部门,2人来自专业的.人才管理公司。浙江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专家库将不断充实力量,希望更多各领域的专家加入进来,帮助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篇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9号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篇9:实施方案

根据《XXX“美丽XX·清洁乡村”活动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特制订清洁田园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xx年起,用2年时间开展“美丽XX·清洁乡村”活动,清洁田园取得显著成效,农田田间生产垃圾基本清除,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有效推广。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农业源污染治理工作,突出示范带动,发挥主体作用。

二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采取控制与治理相结合的措施,既从源头上削减污染产生来源,也对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理,力求达到标本兼治,突出集中整治,建立长效机制。

三是优化结构、推动转型。逐步优化调整我镇农业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大力发展无公害种植业、养殖业,促进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提升农业生产和废弃物治理的技术水平,突出科学规划,有序协调推进。

三、主要任务

1、做好清洁田园的宣传工作,努力做到家喻户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源污染危害性和形成原因的宣传,让村民认识到农业污染的危害,增强全民生态环境意识。

2、在示范坡组织群众开展一次“田间地头顺手捡”专项活动,主要是清收和处理各种农业生产废弃物,激发广大人民群众清洁田间的热情。

3、在农业示范基地试行垃圾清理责任制,建设一个三格式分类的垃圾池,促进规模化生产基地的生产垃圾100%有效处理的制度化。

4、引导农民切实有效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 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病虫草害预测预报, 及时向广大农民提供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及防治措施。选用抗病虫的农作物良种是防治病虫害的最经济、安全、有效的方法。严格执行各种农药的安全间隔期。

5、水渠飘浮物治理。基本做到渠道无淤积,水面无水草杂物,河岸无垃圾、无臭水沟塘、无污杂物直接排放,村庄河道有管护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清洁田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二)制定防治规划,实现长效管理。各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建立农业源污染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指导、服务、监督工作。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接受XXX“美丽广西、清洁乡村”领导小组对各村(社区)开展清洁田园工作情况实行不定期督查,查找问题,发现典型,提出建议。

篇10:实施方案

一、基础网络建设

年新建15个无线基站,实现行政村无线网络覆盖率95%;新建7个3G基站(略)。

二、惠农手机投放

按照《专题研究统筹城乡农村信息化体系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第62期)要求,年内向未使用手机的农村居民和农民工投放3万台惠农手机(详见下表),投放所有手机终端均印有惠农终端标识,手机资费可选重庆移动 分公司主流资费。

三、信息化平台建设

四、园区信息化

建成四个工业园区远程视频监控和管理、远程视频会议等信息化应用平台。重庆移动 分公司在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计划和工作实施方案,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统筹城乡农村信息化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开展组织实施,确保年11月底前投用。

五、资金投入

根据《专题研究统筹城乡农村信息化体系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第62期)精神,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整合资源、减少重复投资的原则,由企业投入一部分、政府补贴一部分、用户适当承担一部分,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县财政年内预算100万元,补贴全县信息化体系建设;县经济信息委、农委、发展改革委争取落实市级专项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统筹城乡农村信息化体系建设。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一是组建机构。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成立统筹城乡农村信息化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分管领导和信息员。二是加大宣传。重庆移动 分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乡镇、村信息员培训,县统筹城乡农村信息化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并积极向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

(二)加快推进。一是手机终端的发放。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按照惠农手机终端投放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二),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二是信息化平台应用。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推广并使用农村信息化平台。三是基础网络建设。涉及基础网络建设的相关乡镇,要严格按照征地拆迁政策为重庆移动 分公司基站建设征用土地,协调解决建设中的矛盾纠纷,努力营造和谐宽松的施工环境。四是工业园区视频监控建设。重庆移动 分公司要在年11月底前完成园区网络建设和视频监控建设。

(三)强化督查。凡在统筹城乡农村信息化体系建设过程中,不支持、不配合、造成工作推进不力者,由县统筹城乡农村信息化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济信息委)予以通报批评。

篇11:实施方案

一、课堂教学的现状与问题:

(一)教师方面:

1、对学情了解不够。在备课和教学中教师往往忽视学生的学情,以成人的眼光看待学生,用成人的标准要求学生,造成学生难学、畏学、厌学。

2、重教轻学。主要表现在:教师以“灌输”为主,学生以听为主。教师侧重考虑如何教,很少考虑学生如何学;不敢放手或组织指导学生自主学习、探究学习与合作学习。

3、重知识传授,轻情感态度的培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教师的教学只重知识的传授和能力的培养,而忽视情感态度的培养。

4、缺乏教学后的再思考,对教学中的得失没有及时总结,为日后教学制定有效措施。

(二)学生方面:

1、学习的依赖性强。等、靠、拿思想严重。

2、畏难、厌学情绪突出。怕动脑,随意性强。

3、学习习惯差。不会预习、不会自学。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新课改精神和理念作指导,以课堂教学改革为突破口,结合学校实际,加强研究与管理,加大改革力度,转变教学方式,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的质量。

三、课堂教学改革目标

1、生生达标。使课堂适应每个学生的发展,教师做到因材施教,生生有所学成,

2、教师的“教”为学生的“学”服务,引导学生开展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

3、构建“先学后教,合作探究,当堂达标”的课堂教学模式。

4、授课体现精讲精练。最少用一半的时间给学生充分地自读、自解、练习、纠错、思考、运用等,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

5、通过课堂教学改革,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1)20xx年春季学期末,50%左右的课摒弃讲授型;20xx年秋季学期末,60%~70%的课摒弃讲授型;20xx年春季学期末,70%以上的`课达到要求。(2)教学质量有所提高,培养出优生,保持优生数量,或优生人数增加,或优生成绩有提高;学困生的成绩有所提高或人数有所减少。

四、课堂教学改革的措施

1、构建学习小组。引导学生开展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开展组间竞赛、评比等活动。

2、充分预习原则。对学生的预习做详细的要求,没预习不开讲,先学后教。

3、当堂达标原则。合理安排教学过程,避免花俏环节,高效完成教学任务,生生过关。

4、评价导向原则。让学生在中肯的评价中得到鼓励、改进、反省。各教研组制度相关评价量规。

5、德育渗透原则。教学中利用课程内容、过程对学生进行人生价值的熏陶。

6、信息技术辅助原则。合理使用多媒体教学,提高学习的量与感悟。

五、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xx年春季学期)

①(20xx年2月初):制定出学校的《课堂教学改革实施方案》。

②(20xx年2月底):开展学习、思考、讨论、研究。

③(20xx年3月~6月):实施《课堂教学改革实施方案》,课堂教学力求达到50%左右的课摒弃讲授型。

④(20xx年7月):课堂教学改革总结。

2、第二阶段(20xx年秋季学期)

继续实施《课堂教学改革实施方案》,教学中60%~70%的课摒弃讲授型。第三阶段(20xx年春季学期)

继续实施《课堂教学改革实施方案》,课堂教学中70%以上的课达到要求。

篇12: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县委十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切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的决定》要求,根据县委、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农业科技服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安排,以推行乡镇包规模、科技单位包服务为重点,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科技服务能力,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预期目标。

通过科技承包服务使产业规模逐步扩大,产品质量逐年提高,产业效益明显提升,服务活力和能力明显增强,“251”种植增收计划全面实施,“三品二化”农业快速发展,经过3——5年的努力,亩收入xx元田、5000元田和万元田面积分别占到耕地面积的xx%、xx%和xx%,牛羊品种改良率达到95%以上,科技对农业贡献率达到xx%以上,培育在省内外“拿得出、叫得响”的优质品牌农产品2——3个,确保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xx%以上,到20xx年达到xx元。

二、科技承包原则。

根据县上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和产业培育重点,推行乡镇承包产业规模、科技部门承包技术服务的“双承包”服务机制。科技人员按照产业技术分工,采取直接承包、推荐承包、竞争承包和挂牌承包的方式,承包产业技术指导服务、科技示范、技术培训、成果总结推广应用。县乡农业科技人员主要承包棉花超高产栽培、西甜瓜、加工型番茄、酒花高效栽培技术的指导服务。畜牧科技人员主要承包牛羊改良、繁殖、育肥和舍饲养殖技术的指导服务。林果科技人员主要承包葡萄、枸杞栽培管理技术的指导服务。

三、承包任务

1、产业规模。

乡镇承包产业规模落实,并通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流通能人等办法协助农户开展产品销售。20xx全县推广落实棉花超高产栽培技术面积xx万亩,蜜瓜xx万亩,葡萄面积xx万亩,加工型番茄xx万亩,甘草xx万亩,啤酒花xx万亩,蔬菜xx万亩,枸杞xx万亩,“1245”模式养殖户达到xx户以上,牛羊养殖、育肥、贩运专业村达到xx个以上,牛、羊饲养量分别达到xx万头和xx万只,牛、羊出栏量分别达到xx万头和xx万只,草料种植面积达到xx万亩,畜牧业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具体任务分解见附表)

2、技术内容。

由县乡农技、畜牧、林果科技服务单位和技术人员承包产业技术服务,主要提供产业技术规程、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示范研究,实行产业跟踪服务,落实技术措施,对产业发展和示范效果进行分析总结,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具体技术内容见分产业科技承包方案)

四、承包职责。

成立由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财政、农业、林业、科技、乡镇为成员的产业推动领导小组,强化对产业规模落实工作的领导。技术承包小组由农技、畜牧、林果科技单位分别成立产业技术承包小组,确定产业主承包人1名,承包人若干名(包括乡镇农技、畜牧、林果技术人员)

(一)乡镇承包产业规模的职责。

1、根据全县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适宜本乡镇的产业发展规划。

2、搞好村组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产业规模落实到村、组、户。

3、积极培育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好农产品销售,确保不出现农产品“卖难”。

4、组织抓好广大群众的科技培训。

5、结合本乡实际制定产业扶持政策。

6、为技术承包人员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

(二)技术承包小组承包技术服务的职责。

1、制定产业技术规程,并印发到村、组、户。

2、与乡镇配合抓好科技示范区的落实、耕作管理、技术指导、农户培训。

3、加强面上的科技培训,确保农户掌握技术操作规程。

4、细化量化产业技术指标。

5、实行技术承包风险抵押金制度。

6、完善示范结果的交流总结制度,强化示范成果的提炼、推广、应用。

7、建立健全技术应用档案,分析总结技术承包工作经验和应用效应。

五、进度计划。

1、承包期限。根据产业发展效益周期确定产业承包期限。棉花超高产栽培、蜜瓜、加工型番茄、蔬菜、牛羊“1245”模式养殖等产业承包期为一年。葡萄、酒花、枸杞等产业承包期为三年。

2、20xx年进度计划

(1)1月份由县产业推动领导小组与产业技术承包小组主承包人签定“产业科技承包责任书”。

(2)1月至3月中旬分产业制定技术规程、开展宣传发动和技术培训,乡镇落实规模有指向。同时提出产业扶持内容,给予资金支持。

(3)3月下旬至4月初做好种植、养殖的一切准备工作。

(4)4月初至5月1日前组织完成产业规范化种植任务。

(5)5月中旬至6月下旬组织产业落实的督查检查。

(6)6月中旬至10月中旬抓好产业技术跟踪指导服务,落实各项技术管理措施。

(7)9月中旬至10月上旬对部分产业进行考核验收:

(8)10月上旬至11月中旬提供产业承包总结和示范效益报告,对产业承包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9)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对考核结果做出评价,在全县经济工作会上兑现奖罚。同时对下年度产业承包做出安排。

六、考核方式。

1、考核组织。

由县产业推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照科技承包责任书进行实绩考核。

2、考核内容。

考核小组对科技承包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示范点建设、产业承包效应、基层群众满意程度、资料总结积累、成果应用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实行百分制考核。产业规模的考核纳入乡镇综合目标责任书考核。

3、考核等次。根据量化指标,考核小组通过实地检查、入户调查、查阅资料等方法进行考核打分,考核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

90——94分(含94分)为良好,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4、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做为技术承包单位及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的主要依据。与科技人员考核、奖惩、聘任、分配相结合,根据承包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的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兑现奖惩。

七、奖罚办法。

对科技承包考核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分别予以xx万元奖励。奖金由县财政从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提取,奖金分配由各技术承包小组根据其成员的贡献大小提出方案,报县产业推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兑现科技承包奖金,并对科技承包主承包人处以风险抵押金40%的处罚,其他成员处以风险抵押金30%的处罚。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产业发展。

实行产业承包落实产业规模是关键。县上成立产业推动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农业、林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将产业发展规模指标纳入相关部门和乡镇年度综合目标责任书中考核,加强督促检查,统筹协调落实产业发展的政策、资金支持等关键问题,及时检查通报产业承包任务落实情况,特别是各乡(镇、场)要充分发挥行政推动的作用,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2、明确承包责任,落实技术措施。

发展产业科技服务是重点。县乡科技单位要成立产业科技承包小组,要选派技术水平好、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下得去蹲得住、服务好的科技人员担任主承包人或承包人,实现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的转变,做到承包人员、指导服务、科技示范、技术培训“四到位”,在重点产业上实现科技攻关与技术难点的突破,推动产业发展取得实效。

3、加大资金投入,实行政策激励。

按照xx县20xx年度农业奖励扶持政策,县财政将拿出xx万元奖励资金,对特色产业、畜牧业发展集中、有规模、有产品、有销量、有订单、有产品认证、有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乡村和组织给予奖励,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同时,支持科技生产要素参与产业效益分配,鼓励科技人员通过项目承包、兼职、担任技术顾问、技术入股等形式,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建立科技人员智力投入与产业发展紧密连接的利益分配机制,让科技人员通过产业承包获取合理报酬,稳步增加收入。

4、强化技术培训,提升示范效益。

各产业都要在乡镇建立xx个100亩左右的科技示范点,强化产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各产业承包小组要主动与外地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聘请、引进相关专家来我县解决重点产业方面的技术难题,解决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逐步提升科技服务水平。聘请、引进专家的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深入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产业实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注重发挥乡村科技能人、产业带头能人和典型示范户的作用,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教育和培训农民,要把“请进来”和“送出去”相结合,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为强化科技支撑,推进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做出积极努力。

篇13: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推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深入实施,学校决定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系列教育活动,使广大小学生从小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讲求信用、忠诚待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一、小学生诚信教育的内容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世界各国共同推崇的高尚道德品质。诚信实际上是一个人对自己言行负责的伦理规范,基本内涵包括诚;和信两个方面。诚信主要讲忠诚老实,诚恳待人城信主要讲取信于人,信任他人。

根据小学生的不同年龄特点,按照小学生品德形成发展的顺序性和阶段性,诚信教育可分低段、中段、高段三个层次。

1、诚实做人教育。

(1)低段

诚实做人是最基本的道德,如实反映事实真相、不夸大、不缩孝不掩盖、不说谎,说谎害己又害人,拾物交公,拾金不昧,爱护花草。

(2)中段

真诚待人,不说谎话,在对不起别人时主动道歉,别人有错误缺点时不偏袒,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考试不作弊,作业不抄袭,知错就主动承担。

(3)高段

实事求是,不懂不装懂,不投机取巧,在自觉控制自己的基础上,对别人的虚假行为提出善意批评和劝告,树立正确的公平竞争观念。

2、讲究信用教育。

(1)低段

说得到,做得到;答应别人的事尽量做到。

(2)中段

承诺是严肃的,要分析可能产生的后果,再做出承诺。

(3)高段

不随便承诺,在情况有变时要及时说明,以求得谅解。在坏人面前能随机应变,勇敢应付。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

二、小学生诚信教育的方法

根据小学生诚信教育“起点要低、内容要实、针对性要强、须循序渐进”这些基本要求,结合当前市场经济社会、信息网络时代和受教育者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等不同特点,教育方法上要大胆选择传统的优秀教育方法,勇于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敢于创新,以增强对小学生诚信教育的主动性、针对性和

实践性。

1、说服教育法。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受教育者明辨是非、善恶、美丑,提高思想道德认识的一种方法。

2、情感陶冶法。是通过教育者自觉地利用一定的教育情境及自身的教育因素,对受教育者进行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感化和熏陶,以培养他们健康的道德情感,使他们的人格逐步完善的一种方法。

3、榜样示范法。教师在介绍一些古今中外诚实守信的优秀模范人物、带领学生参观相关展览、组织学生走访身边典型人物的同时,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踏实守信,做学生的榜样。学校要大力表扬诚实守信的好学生、好教师、好家长,树立身边的榜样。

4、研究性学习法。组织学生跨出校门,走访社会,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有关诚信正反两方面的资料,使学生自己从历史和现实的资料中,分析、比较,明白自欺隐瞒狡诈虽能得逞一时,但不能一生得志,终为人们所抛弃。

5、生活体验法。通过生活和学习过程的体验,让学生深切体会到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诚信的重要,明白要使自己在社会中顺利发展,就必须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别人,以诚信的言行与大家交往,从而自觉树立诚信观念。

6、信息处理法。通过课堂交流、午会教育、十分钟队会、班队课、记日记、写作文等形式,把各自接收的大量信息反愧交流、讨论并进行归类,发展学生辨别是非能力,引导学生善于分清好坏,则善而从。

7、反思行为法。采用让学生“反思行为”的方法,经常反思自己或别人坚持诚信得到的回报,以及不诚信遭到的损害。使学生在经常性的反思自己的点滴言行和周围的人和事中,进行比较和分析,明辨是非,促进诚信品质的养成。

三、举办“诚信回归”主题系列活动

1、编写

一本《诚信教育》校本课程,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论诚信、诚信故事、诚信格言、诚信教育策略。

2、举办小学生讲诚信故事和书写诚信格言竞赛活动。

3、举行以诚信为主题的征文活动。

4、开展“诚信”五个一活动:收集一个讲“诚信”的故事;收集一条讲“诚信”的格言;出一期“诚信”在身边的黑板报;写一封呼吁“诚信”的书信;召开一个“诚信回归”的中队主题队会。

5、举行诚信教育展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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