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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023-09-03 08:25:1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忧郁乌龙茶”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与收藏。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篇1: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

20司法鉴定机构

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1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篇2: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司法鉴定管理。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管理》。

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第四章审核登记

第十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四)资金数额;

(五)业务范围;

(六)使用期限;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5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正式出版。

第三十一条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

篇3: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篇4: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二九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龋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龋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龋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篇5:长沙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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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两名女子分别带着孩子来到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医生从她们之间的交谈中得知,她们两个居然一个是某房地产老板原配,一个是情人。

因为车祸老板意外死亡,留下了一大笔遗产,情人则以孩子为该老板亲生为由,要与婚生子一样继承财产,于是她就找到老板的老婆。老板老婆咨询了律师之后,认为只要确认为丈夫所生,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

于是双方协商决定做亲子鉴定,只要亲子鉴定确认两个小孩的DNA相同,老板老婆就同意分出部分财产给情人的小孩。

“原先我们以为假如结果相同之后,两个女人之间免不了要在医院大吵一阵,可当她们拿到结果时,却像亲姐妹一样离开了医院。”妇研所黎主任说。

长沙司法鉴定中心|湖南司法鉴定

林秦家庭并不好,高中没有毕业就来到长沙打工,偶然机会认识了厂里的王格,两个人一见钟情,后来好上了,结婚的事宜两家商量好后便也敲定了。

结婚后不久林秦便怀孕了,开心之余马上把消息告诉了王格,王格立马回家见林秦,并叮嘱林秦不要乱跑了,小心养身子,日子就这样平淡而幸福的.过着,一直到宝宝出生后,表面都非常和-谐。

兄弟阿彪说儿子不像林格,林格听了非常激动说他媳妇初夜都是给了他,怎么可能不是他的,兄弟阿彪还被林格打了一顿,阿彪不服气,暗自取了林格和他儿子的血样,跑去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后来结果表明确实没有父子关系,阿彪算是猜准了一回,回头马上把这事告诉了林格,林格非常不愿意相信这个事实,可铁证如山摆在面前不得不低头,跑回去问林秦,这才把事实弄清楚。

原来林秦在和王格结婚后,有一天一名陌生男子来敲门,林秦开门后就被“欺负”了,由于她本是比较传统的女孩儿,加上怕告诉王格后,王格新婚刚过就甩了她,她便选择忍气吞声当作没发生过,后来怀孕,心想那一次应该不可能,谁知还真是那一次,这事到底怪谁?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27号(涂家冲)省第二人民医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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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白求恩亲子鉴定咨询网,是一家专业从事亲子鉴定咨询机构,属于衡阳市仁济法医学咨询服务所。伍法医毕业于南华大学法医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具备扎实的法医物证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国内多家亲子鉴定权威机构代理人,。我们一直秉持公平、公正、诚信、保密的服务原则,确保每一个鉴定结论的真实合法准确,联盟机构拥有国际领先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实验室采用美国进口的最先进十六组基因位点检测技术,确认的亲权指数至少在 99.99% 以上,非父排除率100%,。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准确亲子鉴定服务。 欢迎大家来电1387566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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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成都司法鉴定机构

成都司法鉴定机构

成都司法鉴定机构

信息由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提供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市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

法人代表:卢建华

办公地址:成都市抚琴西路109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法医学;文检;痕检

联系电话区号(028):82915007

登记号:川蓉10002;川蓉1003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衡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刘小穗

办公地址: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1号新鸿达商务楼5―5A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5095612;13608001898

登记号:川蓉1900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光明司法鉴定所

法人代表:马方元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公交路15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计算机 声像

联系电话区号(028):88861667

登记号:川蓉19001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龙泉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法人代表:唐拥军

办公地址:成都龙泉驿区天燃气公司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价格鉴证

联系电话区号(028):84851502

登记号:川蓉15401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新津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法人代表:巫志娟

办公地址:新津县政府大楼四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价格鉴证

联系电话区号(028):82522418

登记号:川蓉15405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崇州价格认证中心

法人代表:杨水清

办公地址:四川崇州市昌明路一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价格鉴证

联系电话区号(028):82310777

登记号:川蓉15404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法人代表:张胜国

办公地址:成都梓潼桥西街2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价格鉴证

联系电话区号(028):86957998

登记号:川蓉15403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市武候区价格认证中心

法人代表:张开全

办公地址:成都高升桥东路16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价格鉴证

联系电话区号(028):85068387

登记号:川蓉1540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陶叔蔚

办公地址:成都武侯大街266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559718

登记号:川蓉16023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省华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郑旭

办公地址:成都市天仙桥南路3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6679468

登记号:川蓉16017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金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许 国

办公地址:成都市鼓楼南街99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6751192;86751190

登记号:川蓉1601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建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正国

办公地址:成都八宝街90号九龙商务楼2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6273766

登记号:川蓉16009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崇信会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陈世伟

办公地址:四川崇州市天庆路58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2211088

登记号:川蓉16004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左佳琼

办公地址:成都鼓楼南街117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6763421

登记号:川蓉15316;川蓉1602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兴良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邱小林

办公地址:成都市致民路36号锦江花园1301室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457873

登记号:川蓉15315;川蓉16021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联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小鹃

办公地址:成都一环路北一段泰苑大夏701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7668326

登记号:川蓉1531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胡 彬

办公地址:成都马家花圆路3号锦西商夏4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7680076 ;13060016003

登记号:川蓉15309;川蓉16024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恒达建筑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庄良述

办公地址:成都星辉东路8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3372832

登记号:川蓉15307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桂湖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杨旭东

办公地址:成都新都区新都镇西街坊7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3971025

登记号:川蓉15306;川蓉16005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云峰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吴光华

办公地址:成都大红土地庙街68号附一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6692081;86692082

登记号:川蓉1530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中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罗登碧

办公地址:成都致民路61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5450548

登记号:川蓉15228;川蓉16025;川蓉15318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金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何海森

办公地址:成都洗面桥街25号牡丹公寓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555418

登记号:川蓉15227;川蓉16011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中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国芳

办公地址:成都人民中路三段35―37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6935657

登记号:川蓉15226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中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 旭

办公地址:成都鼓楼南街117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6786148

登记号:川蓉152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兴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林方毅

办公地址:成都市新南路1―4号牡丹苑A座B楼5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459768

登记号:川蓉15223;川蓉16020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新阳资产评估事务所

法人代表:唐秉松

办公地址:新津县武阳西路163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254

登记号:川蓉1522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燕;张登明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候祠大街264号;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6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089710

登记号:川蓉15221;川蓉16019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金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何海森

办公地址:成都洗面桥街25号牡丹公寓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555418

登记号:川蓉15227;川蓉16011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实正司法鉴定所

法人代表:吴开明

办公地址:成都大安西路56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6957421

登记号:川蓉15219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瑞来资产评估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立洲

办公地址:成都宁夏街191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6265566

登记号:川蓉15218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鹏程会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欧奎

办公地址:成都市星辉中路16号码6―522室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13608069903

登记号:川蓉15217;川蓉15314;川蓉16016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付勤明

办公地址:成都玉沙路118号四川大夏五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6781988

登记号:川蓉15310;川蓉16010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廉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 立

办公地址:成都二环路北一段65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7605668;13608069903

登记号:川蓉15215;川蓉16015;川蓉15313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经卫会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张争明

办公地址:成都永兴巷15号后楼四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6523669

登记号:川蓉15213;川蓉16013;川蓉15311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

法人代表:罗维强

办公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后楼四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807607;865236697

登记号:川蓉15208;川蓉16007;川蓉15308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自贡宏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唐一民

办公地址:成都一环路北一段马河泰苑大夏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7668326

登记号:川蓉15210

定机构名称: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柴进光

法人代表:资产评估、

篇7:广州司法鉴定机构

广州司法鉴定机构

广州司法鉴定机构

记者昨天从市司法局获悉:广州正积极推进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以树立司法鉴定的权威性,确保司法公正。

据介绍,自1998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能,全国已有多个省市进行鉴定改革。

司法鉴定机构大多隶属于行政、政法机关,极易受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难以避免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缺乏一个公正、超脱、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使得重复、多头鉴定问题突出。现行司法鉴定机构条块分割,法律又没有规定鉴定的效力层次,到底以哪个结论为准,审判机关无所适从。

另外,司法鉴定还存在社会专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的委托不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缺乏规范化管理,法制不健全不配套等问题――――一句话,管理体制混乱,不利于司法公正。

广州市司法局法规处负责人说,该局已对广州司法鉴定现状作过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建议成立“广州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于其他鉴定机构,为市一级建制,人员由市政府、公、检、法、司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若干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鉴定委员会设若干专家鉴定小组,聘请专家组成。现有的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复核鉴定在广州是最权威的。这一程序类似于法院的“两审终审制”。

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建立新的'“司法鉴定制度”,是与“当事人主义”、“重证据”的现代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是大势所趋。这项工作最终还要得到法律确认,希望盛市人大加快立法步伐。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司法鉴定的内容很广泛,涉及许多方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文件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痕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鉴定、网络产品鉴定等也将成为司法鉴定的对象。

目前,广州的司法鉴定机构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二是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前者主要是为本系统工作或办案需要而提供鉴定服务,设市和区县二级建制;后者一般是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或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进行鉴定服务。从管理模式上,前者受本部门管理,后者为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并存。(记者邹高翔、通讯员斯宓)(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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