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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2023-07-08 07:45:2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泡芙很甜”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与收藏。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篇1: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某某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专修/进修学院、培训学院/学校/中心、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站/部(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招生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的管理、监督以及违规处理由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主管机关负责。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应做到既有利于教育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又有利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双向选择。

第二章招生资格

第五条申请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我某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规定的基本条件,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主要面向本某某招生。办学规模较大,条件较好或举办我某某经济社会需求紧缺专业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跨某某招生。跨某某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活动。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合作举办函授站、教学点、网络中心、研究生课程班等,不具备独立招生、办学资格。在业务上应接受主办学校管理,协助主办学校完成招生、教学、管理和课程考试等组织工作。

第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进行招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正在筹设、被依法停止、被取消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招生。

第三章招生工作规则

第十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开展。

(一)要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招生方案。

(二)要建立健全招生机构,法人代表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

(三)要加强招生队伍建设,配备素质高的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章程、简章、广告和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详尽,不得含糊其辞。

招生宣传应当清楚地介绍本校的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办学性质(是否民办)、办学类型(自学考试辅导、学历文凭考试)、学习形式(全日制、业余制、培训班、课程班等)、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期限、专业设置、招生机构、招生性质(是否属于国家计划内招生)。

招生宣传应当标明考试类型、考试科目、毕(结)业颁发证书种类、获得证书所需条件、颁发单位及国际、国内承认范围。如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班或国家学历文凭考试班,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说明学生参加考试的方式和取得毕业证书的类型。

篇2: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按学年收费的,第一学期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标准退费后,第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学生第二学期退学的,第二学期退费办法按上述标准处理。

第九条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第十二条代收费按实际开支扣减,退回余额。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两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不得以预留学位费、订金等名义扣减应退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课时间从军训或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教育机构在开课前对学生的课前补课不得作为正式开课时间。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

(二)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三)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四)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后有效。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应有合法凭证。

第三章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机构申请复查,教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申请救济:

(一)向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诉;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教育机构退费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3: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某某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某地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篇4: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以下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学历教育以外的执教活动(含学前教育和家教)。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开展非学历教育而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学历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非学历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非学历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学历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所开办的专业应当与其业务职能相一致。

第九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常期居住在本市;

(三)具有与所开办专业相应层次、相同学科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申办英语教育的',应具备普通高校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大学外语六级以上资格);

(四)非国家公职人员。

第十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帐户;

(二)有必要的办学场所、教学设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和相应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四)聘任的教师符合专业设置要求,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

第十一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属法人举办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聘任教学人员的退(离)休教师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举办者还需出具心理学、教育学和普通话合格证书;

(三)教育机构章程、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发展规划,教学、学籍和财务等管理制度,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拟使用教材;

(四)管理人员(含财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五)办学场所和资金的有关证明;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布局,按照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等,审查申办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

非学历教育机构场所的范围、设施标准和教学要求等,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和家教以及县、灯塔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含外语、计算机类)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刻制公章。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性质、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第十五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本市各类院校和幼儿园(所)的在职人员,须征得其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被聘人员须辞去公职。

第十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执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外语教育必须采用中小学校课本以外、经国家教育科研机构鉴定的教材。

第十七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开展非学历教育的组织和个人自行提出,按管理权限,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核准,领取《收费许可证》。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和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八条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设置、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否则不得发布。

(二)招生应当主要面向所在地区,确需跨地区招生的,应当经原核准机关审核后,报所涉及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直接到中小学校招生。

(三)外省和本省外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到本市招生的,应当持辽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管理其资产,但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其资产。

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或校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后,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和校外办学点,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校址、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的变更,应当向原核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解散或停办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产清算。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要向准予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核准停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对成绩显著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从事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招生办学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二)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办学地址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校外办学点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非学历教育机构未经审查批准乱发招生广告,或者虽经审查批准但不按照批准内容招生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广告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8月1日施行。

篇5: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一、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定义

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是指未正式取得本校学籍,但经过学校同意,报名参加本校网上课程学习的学生。为了满足现代社会在职人员自我完善、提升自身社会竞争能力的需要,学院开设了课程进修、单科选修、专业进修等非学历教育。

二、学习期限

课程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六年;

单科选修生:自课程开通之日起,每门课程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

专业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

三、交费与注册

(一)交费

为确保交费工作的准确无误,提高工作效率,学生应严格按照学院及各教学服务中心通知的交费时间及交费方式及时完成交费,为自己的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

课程进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单科选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专业进修学费=本专业进修课程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学生首次交费时,须确保所交纳的学费不少于实际选课所发生的费用,若须订购教材,则须预交教材费200元。

学院在学生结业时退还学生剩余的学费和教材费。

(二)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院发给相应的进修生证或选修生证。

四、课程管理

非学历教育学生不予办理课程免修、免考、代修。

首次选课时必须选修《网络学习指南》这门课程。该门课程不计学分,不收学费。课程考核采取客观题网上提交的方式,正确率达到80%为考核合格,学生可反复提交答案直至考核合格。学生必须在第一次课程考试预约前通过该门课程考核,否则不能进行预约考试。

专业进修生须一次性选课,并参照专业进修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自主决定是否选修先修课,并决定是否参加这门课程的考试。参加先修课的学习,可以不参加考试,但需要缴纳学费。先修课与取得专业进修结业证书无必然联系,其教学方式与其它课程相同。

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教学方式、教学要求和考试管理办法等与学历教育相同。

五、成绩(学分)转移

非学历教育学生可申请转为我院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申请转为学历教育学生,必须符合或取得我院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资格,学籍从正式录取为学历教育学生时算起,学习期限即按学历教育要求执行。

非学历教育学生在录取为学历教育学生后,其被录取前在本院取得的学习成绩(五年内有效),符合录取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可直接获得承认。不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可以继续以单科选修的形式学习,学习期限自课程开通起两年有效。

六、非学历教育学生结业办理及证书颁发

(一)证书

课程进修生参加本校网上课程学习,所学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

单科选修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选修课程的学习并且成绩合格者,颁发中国人民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单科合格证书;

专业进修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专业进修计划全部课程的学习并且成绩合格者,颁发中国人民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专业进修结业证书。

(二)结业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生单科合格证书和专业进修结业证书的申请和办理时间,与学历生一致,为每年的二月和八月。具体办理时间请关注学院通知。

篇6: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一、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定义

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是指未正式取得本校学籍,但经过学校同意,报名参加本校网上课程学习的学生。为了满足现代社会在职人员自我完善、提升自身社会竞争能力的需要,学院开设了课程进修、单科选修、专业进修等非学历教育。

二、学习期限

课程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六年;

单科选修生:自课程开通之日起,每门课程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

专业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

三、交费与注册

(一)交费

为确保交费工作的准确无误,提高工作效率,学生应严格按照学院及各教学服务中心通知的'交费时间及交费方式及时完成交费,为自己的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

课程进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单科选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专业进修学费=本专业进修课程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学生首次交费时,须确保所交纳的学费不少于实际选课所发生的费用,若须订购教材,则须预交教材费200元。

学院在学生结业时退还学生剩余的学费和教材费。

(二)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院发给相应的进修生证或选修生证。

四、课程管理

非学历教育学生不予办理课程免修、免考、代修。

首次选课时必须选修《网络学习指南》这门课程。该门课程不计学分,不收学费。课程考核采取客观题网上提交的方式,正确率达到80%为考核合格,学生可反复提交答案直至考核合格。学生必须在第一次课程考试预约前通过该门课程考核,否则不能进行预约考试。

专业进修生须一次性选课,并参照专业进修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自主决定是否选修先修课,并决定是否参加这门课程的考试。参加先修课的学习,可以不参加考试,但需要缴纳学费。先修课与取得专业进修结业证书无必然联系,其教学方式与其它课程相同。

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教学方式、教学要求和考试管理办法等与学历教育相同。

五、成绩(学分)转移

非学历教育学生可申请转为我院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申请转为学历教育学生,必须符合或取得我院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资格,学籍从正式录取为学历教育学生时算起,学习期限即按学历教育要求执行。

非学历教育学生在录取为学历教育学生后,其被录取前在本院取得的学习成绩(五年内有效),符合录取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可直接获得承认。不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可以继续以单科选修的形式学习,学习期限自课程开通起两年有效。

六、非学历教育学生结业办理及证书颁发

(一)证书

课程进修生参加本校网上课程学习,所学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

篇7: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领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第四条 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第五条 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

(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

(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

(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

(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第七条 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具体形式、向对方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项目、活动范围以及结算方式;

(二)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三)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参游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携带双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

(四)双方组团单位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五)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

第八条 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

边境地区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的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旅游局征求外事、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国家旅游局审批。

所申办的边境旅游业务,如涉及同我已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审批;如涉及尚未同我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后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后,有关地方可对外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

第九条 我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的办法: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外,我国公民均可参加边境旅游。

(二)边境省、自治区公民参加本地区的边境旅游,应当向本地区有关承办旅行社申请,旅行社统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

(三)非边境省、自治区的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授权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一类旅行社申请,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并由边境地区有关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安排境外旅游活动。

第十条 双方参游人员应持用本国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两国中央政府协议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手续:

(一)双方旅游团出入国境的手续按各自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须事先办妥对方国家的入境签证。

(二)双方旅游团应集体出入国境,并交验旅游团名单,由边防检查机关规定验证放行。

(三)对双方参游人员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二条 严禁公费参游,不准异地申办出境证件,严禁滞留不归或从事非法移民活动,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旅游团成员如在境外滞留,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边防检查站和颁发出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并承担有关遣返费用。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对违反本办法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罚款、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勒令停业整顿、终止其边境旅游业务等处罚。

对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外国旅游团成员非法进入我内地或非法滞留的,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外国旅游团成员在华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关旅行社须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边境旅游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九大边境城市的旅游

北部湾疆城——广西东兴

位于祖国西南边陲的东兴市,是去往越南的必经之路。这里天蓝水清、空气纯净,金滩上撒网的京族渔人,口岸边娇羞的越南姑娘,来到这里,你会有一场放松身心的享乐之旅。

极边第一城——腾冲

在远离文明之地中缅边境,深藏有这样一名妙龄女子,她端庄秀丽,清新脱俗。她有着丰厚的嫁妆:高黎贡山、和顺古镇、怒江、翡翠、火山公园、热海温泉、北海湿地、热带水果......她在这里,你在哪里?

一根毛成独毛——西藏普兰

普兰地中国、印度、尼泊尔三国交界处,为西藏佛教圣地之一。除了“神山”与“圣湖”的神秘,这里还有着广阔的草场与种类丰富的动植物资源。

丝路明珠——新疆喀什

不到喀什,就不算到新疆。“瓜果之乡”“冰山之父”“玉石的聚集地”,皆是世人对喀什的赞称。而能歌善舞、热爱好客的维吾尔族姑娘也会带你来一场绚丽异彩的文化之旅。

塞外江南——新疆伊犁

不到新疆,不知中国之大;不到伊犁,不知新疆之美。神秘的雪山平原、浪漫的薰衣草田。她的“绿”,在万顷荒漠中愈加显得绚丽耀眼,令人神弛。

东北的西大门——内蒙古满洲里

作为中俄边境城市的满洲里,有着独特的俄罗斯风光,呼伦湖仿若蓝宝石般镶嵌在呼伦贝尔草原上,那是满洲里人的骄傲。

最北中国——黑龙江漠河

这里的冬天总有常年不化的积雪,踏实厚重。这里的夏天总有绚丽多彩的北极光,奇景变幻。这个中国最冷最北的地方,却会令你感觉到不一样的温暖。

金色的渔滩——黑龙江抚远

抚远是我国最早见到太阳的地方。“英雄的东方第一哨”乌苏镇、神话故事中的白四爷庙、古老的金明文化遗址、神秘的沼泽景观、珍奇的塞北野荷、极具魅力的冬季冰雪,来到这里,总会有令你感觉神奇的地方。

最大的边境城市——辽宁丹东

丹东是中国万里长城最东端的起点,也是中国万里海疆最北端始发。大鹿岛、鸭绿江、凤凰山、丹东单鼓、韩式烧烤、朝鲜料理......你一定会感叹这足足的的满洲风情。

篇8: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职工学历教育管理,保证职工队伍知识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逐步实现人才工程目标,促进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篇9: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一)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认证的原则。集团公司科教部负责编制职工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公司所属单位执行。职工取得成人教育后续学历、学位证书,均要通过集团公司统一审查和认证。

(二)全面优化队伍结构、鼓励进修高层次学历学位的原则。为适应建设国际一流企业集团的需要,必须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因此要对不同层次的职工,有计划开展相应的学历教育,注重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和研究生学历。

(三)学用一致、按需培训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必须立足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努力提高本专业、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各单位要立足长远,根据发展的需要,有计划选送职工参加第二学位、第二学历的学习,加快复合型、全能型、一专多能型人才的培养步伐。

(四)以本系统学校为主,其他学校为辅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系统内学校能够满足学习要求的,原则上要报考系统内学校,严格控制参加系统外学校学习的人数。

(五)鼓励自学成才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鼓励职工在解决好工学矛盾的前提下,走自学成才之路。

(六)严格审批程序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办理申请报考的审批手续。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工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研究和解决职工学历教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集团公司分管教育培训的副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教培的总工和科教部主任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工会、纪委、政工部、经济法规部等组成。

第四条集团公司科教部是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职工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办法明确相应的职工学历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教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现有职工队伍学历结构情况和人才工程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职工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并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人才发展规划和学历教育年度送培计划,每年2月底以前将本单位当年的学历教育送培计划报集团公司科教部审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职工要求参加学历教育学习,首先要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职工申请学历教育审批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要经本人所在部门、人事教培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并签字。对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学习的,由本单位审查批准。对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经本单位批准后要向集团公司科教部备案。备案时须交“职工申请学历教育审批汇总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第十条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送培计划严格审查报考资格、控制报考人数并完成送培任务。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有关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均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全脱产参加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学习的,学费全部报销。

(二)非脱产学习(指参加函授学习、夜大学、自学考试等)的学费一律先由本人支付,待毕业后经集团公司科教部审查认证合格,持毕业证书和审批表到本单位按以下标准报销:

1、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90%。

2、取得本科或大专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50%。

3、取得中专学历证书者,学费报销40%。

4、因工作需要,组织批准中途退学者,已发生的学费全部报销。

(三)报名费、教材费、资料费、文具用品费等一律自费。

(四)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集中教学活动,必须在教学点住宿。教学点不能住宿时,须由教学点出具证明,方可报销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五)参加补考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自理。

第六章学历认证

第十二条职工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是经国家审定核准的各类成人教育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依据如下:

(一)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颁发的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具备招收该专业研究生学历、学位资格的学校或单位,按照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教育部既定的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各类高校颁发的成人学历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必须是在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内,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

(三)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中等教育事业计划后参加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含省级职工教育办公室)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经各地、市统一分数线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由地、市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

(四)高中后续学历证书必须是具备为职工举办高中文化补课资格的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经审查认证合格或学历认证考试合格后,以下学历证书在集团公司内予以承认。

(一)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在全国电力系统内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经集团公司认可、有文件规定在集团公司内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经单位和集团公司批准学习,取得的下列毕业证书、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经集团公司认证后,集团公司内部只承认其相应同等学历,但在职称评审、报考学校及有关待遇方面,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具有招收相应专业研究生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颁发的研究生课程班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发放的毕业证书。

(三)经集团公司批准,与具有相应专业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的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四)报考上述学校,仅限于科级及以上干部和党、政、工、团等管理干部,且要从严控制学习人数。

第十六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

(一)职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将证书和有关档案材料送本单位学历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认证。

(二)初审合格的学历、学位档案材料由各单位汇总并连同“电力集团公司学历认证汇总表”(见附表)报集团公司科教部复审,经审查认证合格后公布名单。

第十七条认证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学习和单位批准的手续。

(二)经单位批准盖章的报名表格。

(三)在校学习成绩表。

(四)毕业生登记表。

(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学历、学位证书经认证后,证书原件由本人保存,其他材料由人事部门入档。

第十九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各单位须于11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集团公司科教部。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决定,对93年以来取得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的学历、学位证书,除集团公司规定可以免审和免考的以外,都要进行重新审查、认证或进行与学历证书相当的认证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承认学历。

重新认证学历证书以及认证、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自行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学习的,集团公司不予认证。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学历教育规定和计划,对违反规定或完不成计划的单位要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审定出的假学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按假学历证书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对学历证书把关不严和有隐瞒包庇行为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教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凡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有关学历教育管理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10: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除技师,技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考试以外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认证考试(之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由自学考试行政部门管理的(除国家英语等级考试(cet)以外)面向社会进行的各种等级考试(包括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以及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教学单位,部门联系的其他各种培训,不占用学校招生计划的联办研究生班,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的培训.

2,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1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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