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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的探讨

2023-02-20 08:14:2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霸气会飞的兔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的探讨,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的探讨,方便大家学习。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的探讨

篇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的探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的探讨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只有规范管理制度,认真建设管理体系,实施从购置、入库验收、检定/校准,使用维护、报停、报废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化管理,才能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从而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作 者:王红 Wang Hong  作者单位: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南京市洪武路340号苏发大厦3楼,210002 刊 名:设备管理与维修 英文刊名:PLANT MAINTENANCE ENGINEERING 年,卷(期): “”(3) 分类号:X93 关键词: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仪器   设备管理  

篇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的探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的探讨

摘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只有规范管理制度,认真建设管理体系,实施从购置、入库验收、检定/校准,使用维护、报停、报废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化管理,才能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从而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作 者:王红    Wang Hong  作者单位: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南京市洪武路340号苏发大厦3楼,210002 期 刊:设备管理与维修   Journal:PLANT MAINTENANCE ENGINEERING 年,卷(期):2010, “”(3) 分类号:X93 关键词: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仪器    设备管理   

篇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安全管理

摘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消除了特种设备本身存在的隐患,为特种设备监察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本身就有很强的安全性,如果不注意安全管理就极有可能出现安全事故.如3月20日,某氧气充装站一台50m3储罐需全面检验,两名检验辅助工在罐内打磨焊缝时,因该台储罐与另一台正在运行储罐没有完全隔绝,致使该罐内渗入了一定量的氧气,由于氧气的助燃作用,打磨的火花引燃了罐内操作人员,造成罐内操作人员被活活烧死的惨剧.作 者:刘福涛    Liu Futao  作者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临沂分院 期 刊:安全   Journal:SAFETY 年,卷(期):, 31(4) 分类号:X9 

篇4: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准申请)。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

(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 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

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重新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劳人锅[1985]3号)、原劳动部《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劳锅字[1988]4号)、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质检办[]137号)同时废止。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劳安字[1990]12号)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不再执行。

篇5: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总结

今年正值新城河东开发火热进行时,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繁重,为更好的开展监管工作,配合市技术监督局各部门做了系列工作,现汇报如下:

年初,在非煤矿山企业,砖厂企业开工前对他们的场内机动车进行了安全检验,共检验装载机7台,场内运输车12辆,经过安全检验合格,使场内机动车的安全运行有了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保证。

配合技术监督局销检所人员对乡内生产企业有锅炉的,对锅炉到期没检的进行检验,无一遗漏,做到应检尽检。

配合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桥吊、天吊进行检验,不符合安装资质,安装桥吊行为予以改正,过期未检的一律报检。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协调监督与企业的关系,在检验与检测的过程中考虑企业经济难处,减免一定费用,为企业办了不少实事。

通过配合技术监督局的工作,排出了生产中大量不安全因素及安全隐患的存在。

篇6: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总结

一、全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上半年排查摸底情况

截至目前,我辖区内在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137家,其中使用单位128家,生产单位9家,设备总数1011台,其中锅炉50台、压力容器150台,电梯656台、起重设备134台、厂机17台、大型游乐设施4台。

二、上半年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学习领会有关会议精神,合理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年初,根据省、市质监局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会议精神及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分局及时组织召开了会议,传达了会议精神,并对领导讲话精神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为全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根据会议精神,结合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分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系统、全面的对全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明确监管责任,细化责任人员

根据市局特种设备安全专题会议精神,分局召开专门会议,并研究出台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三落实”实施方案》,将监管责任按照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划分进行层层分解落实,确定相应的责任股室、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各股室,各股室再落实到每一名监管人员头上,明确了特种设备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三)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签订情况及电子档案更新情况。截至目前,137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中有130家单位签订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132家单位更新了电子档案。下一步,特监股将继续完善这方面工作,实现承诺书100%签订,电子档案100%更新。

(四)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根据市质监局《阳泉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阳质技监发[20xx]19号)文件及区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城政发[20xx]6号)文件要求,分局召开专门会议,结合我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出台了《阳泉市城区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成立了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领导组,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活动。

活动开展以来,分局采取“四不两直”的工作原则,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出动执法人员589人次,161车次,共排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37家,检查特种设备1011台,共排查出隐患112条,已消除隐患94条,其余18患正在整改中。下一步,分局将对排查出的未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开展 “回头看”工作,确保100%整改到位,不留一处隐患死角。

(五)“知责、履责”活动安排部署及开展情况。

按照市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知责、履责”活动的通知》要求,分局结合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在全局深入开展“知责、履责”干部教育活动。进一步完善了“一岗双责”和监管责任“三落实”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相关领导和干部以及每名监管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让责任意识根植于思想中,落实在行动上。

(六)强化重大节假日、会议期间特种设备监管工作

上半年,在“两节、两会”期间,分局积极组织人员安排时间,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及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了不间断排查,确保了“两节、两会”期间的特种设备安全。同时,分局还结合五一小长假等节假日,对商场、超市、酒店、狮脑山公园、南山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大型游乐实施等特种设备进行了重点排查,主要检查了在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日常维保及应急演练情况等,并对发现的.问题,当场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七)特种设备各类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上半年,分局按照市局及区安委会有关文件要求,依次开展了“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移动式压力容器专项整治”、“压力管道排查整治”、“氨制冷装置专项整治”、“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压力容器安全大检查”等六个专项整治。在专项整治中,分局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设备,将医院、洗浴行业、气瓶充装企业、小作坊作为重点排查行业,重点排查锅炉、压力容器及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情况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小作坊是否存在使用“土锅炉”“煤气发生炉”等情况,将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为重点区域进行排查。截至目前,共排查医院7家、洗浴类企业3家、气瓶充装单位2家,超市商场11家、大型游乐场所2家,发现的隐患均已整改到位,未发现使用“土锅炉”“煤气发生炉”的情况。对于重点设备,分局专门派出四个检查组,对设备危险性大、使用频率高以及危化冶金行业、电力行业等11家重点单位的53台重点监控设备进行了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八)开展了警示约谈教育活动

上半年,分局先后组织了“电梯维保单位警示约谈会议”、“公众娱乐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约谈会”、“高层住宅物业公司电梯安全管理警示约谈会”等三次警示约谈教育活动,分析了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通报了电梯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以举案说法的形式进行教育警示。通过约谈,强化了企业的红线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九) “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

根据市局及区政府“安全生产月”有关通知精神,分局结合我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紧紧围绕“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活动主题,积极深入开展特种设备 “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和执法活动。一是在6月16日上午,分局在阳光广场参加了区安委会统一组织的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活动中,共展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展板3块,现场解答群众提问50多条,发放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常识宣传材料及画册1000余份。二是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6月20日,分局联合阳泉北国商城有限公司及电梯维保单位开展了一场电梯应急救援演练活动。现场共有20余家电梯维保单位进行了现场观摩。6月26日,分局配合市局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北国商城举行了电梯困人应急双盲演练。通过两次演练,提高了电梯应急救援水平,强化了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共同的安全主体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分局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理念、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先后开展了“3·15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企业宣传活动” 等活动,先后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 既宣传了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又强化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上半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半年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如下问题:

1、一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思想上不够重视,安全意识淡薄,无安全责任感,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构成一定威胁。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模以上、效益好的企业安全管理明显好于私营个体企业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有些企业缺乏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的培训和岗前操作培训,尤其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的知识及有关法律了解不多,这些人为因素无形中加大了事故隐患的产生。

4、个别企业未能定期进行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应急预案流于形式。

四、下半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思路

下半年,我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工作压力依然很大,任务依然很重。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积极开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自纠整治工作;对没有落实整改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并跟踪督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隐患或仍然存在的严重隐患,报告区政府。做到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发现一批整治一批,决不留有后患,坚决扫除隐患整治的死角和盲区,确保隐患督促整改率100%。

2、保持高压态势,继续强化特种设备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是对上半年发现的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

3、加强培训。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投入,强化人员培训,确保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篇7: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网络教室由学校指定的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员应熟练掌握机房内各种设备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及时测试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并排除故障,并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每台电脑应编号,学生上、下课要有序出入,按编号就座,禁止喧哗、打闹,保持室内肃静。

四、注意室内卫生,不准带零食进入室内,不喧哗,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杂物,不准乱刻乱画,要自觉爱护室内物品,不许随意挪动。

五、爱护室内设备,不准随便改变设备位置,要按教师要求进行操作,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

六、在操作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教师。

七、未经同意,学生不得随意取用外部存储设备,更不准把非本室存储设备放入计算机内。

八、本室设备借出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

九、使用计算机网络,要加强指导,讲究道德规范,严禁进入“黄”、“毒”站点,严禁随意下载软件。

十、学生用机完毕,要按规程关闭机器,整理设备。教师应检查室内设备状况,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篇8: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使“班班通”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化,使其发挥重要作用,真正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特制定“班班通”设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1、“班班通”设备是学校进行多媒体辅助教学和教学研究活动的重要设施,使用过程中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发表或传播反动的、不健康的信息。

2、班主任为“班班通”设备管理者,第一责任人,负责“班班通”设备的全面管理工作。班主任应经常检查设备使用情况,如发现设备出现故障、硬件损坏或丢失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任课教师协助班主任管理。

3、教师使用“班班通”设备应规范操作,课前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课堂上正常使用投影机及电脑设备,课后及时关闭设备和总电源;教师不得修改系统的各种设置,不得随意安装和卸载软件;不得在计算机上使用感染病毒的U盘等存储设备。

4、班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的学生为设备管理“小助手”,协助班主任管理设备;设备使用后,认真填写《设备使用登记表》;放学后,检查各种设备是否正常关闭,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班主任。

5、班主任及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严禁学生私自使用“班班通”设备,严禁在设备上乱涂乱画,严禁摇晃“班班通”设备,严防人为造成损坏设备的行为发生。

6、班级要搞好环境卫生,及时清理粉笔灰尘,打扫卫生前应先洒水,保持“班班通”设备的干净整洁。

7、学校应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班班通”设备的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雷等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凡因失职造成设备失窃等事故的,将层层追究责任;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

8、学校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将“班班通”设备管理和使用检查评比列入班级常规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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