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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成本法转权益法

2022-12-27 08:24:0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奶总与小结衣”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讲解成本法转权益法,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讲解成本法转权益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讲解成本法转权益法

篇1:讲解成本法转权益法

讲解成本法转权益法

4.2.5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

I.历年考题

1.[判断题]企业对某项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而改为成本法核算时,应当以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该股权投资存有的资本公积项目的金额,作为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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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在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时,应当以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成本。

II.知识点讲解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一)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的原因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1.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但仍部分或全部保留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

2.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3.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二)处理方法

1.将原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账面余额扣除减值准备后)作为新的投资成本,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

投资单位如果存有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该科目应在股权处置时结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的含义是,当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时,不视为股权的处置行为而进行转账处理,原来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无需结转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其后,按成本法进行核算,收到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原已计入投资账面价值部分,冲减投资成本;属于分派投资后年度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要求,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外商投资企业为25%)以上股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及以上股权并且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一个投资企业倘若拥有被投资单位20%股权,在新旧制度转轨衔接时,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问题。二是增持股份导致,即在实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投资企业原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低于20%,后通过增持股份,从而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超过20%并且具有重大影响,这时也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问题。

探讨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即是否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之一:(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对于法律法规要求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无疑符合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第一个条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核算。但是对于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1.从形式上来看,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不应定性为会计政策变更。《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实际上是为新的交易或事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并没有改变原有的会计政策。

2.从实质上来看,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应该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均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这种状况并不受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影响。当投资企业增持股份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说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至少已具有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力不但施加于被投资单位的未来,也溯及被投资单位的过去。如果不对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期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追溯调整,势必造成投资企业前后期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从而违背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因此,根据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第二个条件,为了使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更可*、更相关,投资企业应该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视同权益法在原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了修订,不论何种原因,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一律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体现。

(二)处理原则

1.企业因增持股份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在追加投资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视同权益法核算在初始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2.对原有投资追溯调整,计算确定“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金额,并对追溯调整的股权投资差额在追加投资前的持有期间进行摊销(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DD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问题);然后以追加投资款和发生的相关税费,加上追溯调整后的原有投资账面价值(指“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合计数扣除减值准备的金额,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余额),作为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计算追加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在此基础上确定投资企业新的投资成本。

3.追加投资以后,可能会形成两个股权投资差额(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DD股权投资准备”)。对于追溯调整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剩余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年限内摊销;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摊销,即股权投资差额分别计算,分别摊销。但如果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不大,可以并入追溯调整后的股权投资差额余额,按剩余摊销年限一并摊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一并结转。

(三)处理步骤

1.计算累积影响数。

这一步最为复杂也最为关键。考生应按下述顺序依次确定出相应金额,注意计算过程中上下存在因果关系,一步错会导致几步错,需格外小心。

(1)初次投资成本=买价+相关税费-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如被投资方分配投资以前年度利润,应在初次投资成本中扣除。

(2)初次投资时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初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原持股比例

初次投资后,因被投资单位的各种原因,如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分配投资以前年度利润等,而影响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所有者权益的,公式中“初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应作相应调整。

(3)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1)―(2)

如是正数,属于借方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DD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如是负数,属于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DD股权投资准备”。

(4)应追溯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3)÷全部摊销期限×追溯期

仅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不考虑本步骤。

(5)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摊余金额=(3)―(4)

仅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不考虑本步骤。

(6)应追溯确认的投资收益=追溯期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原持股比例

(7)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准备=追溯期内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原持股比例

(8)累积影响数=(6)―(4)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会计科目的金额与上述计算结果相对应: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2)

――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 (5)

――被投资单位(损益调整) (6)

――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 (7)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1)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7)

上述分录是建立在“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为正数(即借方差额)的基础上,如果为负数(即贷方差额),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2)

――被投资单位(损益调整) (6)

――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 (7)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1)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7)

教材上例题没有考虑“股权投资准备”追溯调整问题,如果出现,大家应会作出正确处理。有几个问题要提醒大家注意:

一是追溯期内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的处理(不含初次投资时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对于这部分现金股利,应区分其在成本法核算下,是冲减了投资成本,还是确认了投资收益。这时,在上述分录中,对于冲减了投资成本部分,分别在“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2)”和“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1)”中扣除;对于确认了投资收益部分,第一笔分录中分别在“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6)”、“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中扣除,第2笔分录中分别在“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6)”、“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中扣除。

二是累积影响数的确定。累积影响数是指期初留存收益的差额,是个税后的概念,即“累积影响数=追溯确认的投资收益―追溯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费用影响额”(当股权投资差额为贷方差额时,不存在追溯摊销问题)。按照目前税法规定,对于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发生时不得税前扣除,股权处置时可以税前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对于投资确认的收益,可以税前扣除,分回的现金股利时,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税率相同或投资企业税率低于被投资单位税率时不再补税,不产生差异,如果投资企业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税率时应补缴所得税,产生时间性差异。

先看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对所得税费用有无影响。投资企业追溯调整前没有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无需纳税调整,追溯调整后摊销了股权投资差额应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这部分时间性差异在利润中调整,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中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变),也就是说不论是否追溯调整都不会影响“应交税金”数额。当投资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利润和时间性差异计算的所得税金均计入所得税费用,一增一减,所得税费用影响正好为0。当投资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利润计算的所得税金应计入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计算的所得税金应计入递延税款,所以会存在所得税影响,这时还要补作一笔分录:

借:递延税款 (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所得税税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再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的税率对所得税费用有无影响。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税率相同或投资企业税率低于被投资单位税率时,投资企业无论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都不会对所得税费用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税率时,应将“确认的投资收益÷(1―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税率―被投资单位税率)”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确认的投资收益作为永久性差异,这部分时间性差异在永久性差异中扣除,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变),这时不论是否追溯调整也不会影响“应交税金”数额。当投资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计算的所得税金均计入所得税费用,一增一减,所得税费用影响正好为0。当投资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永久性差异计算的所得税金应计入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计算的所得税金应计入递延税款,所以会存在所得税影响,这时还要补作一笔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应补缴的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三是追加投资日在年度中期,累积影响数的处理。如果追加投资日在年度中期,计算出的累积影响数既包含了对以前年度净损益的调整,又包含了对当年度净损益的调整。这时大家要注意,累积影响数全部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核算,而不要画蛇添足,将对以前年度净损益的调整,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将对当年度净损益的调整,计入“投资收益”,这是因为出现了《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缘故。比如,企业按规定需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如果7月2日追加投资,如果将累积影响数中对“201―6月净损益的调整额”计入“投资收益”,则会混淆当年第3季度和前两个季度的经营成果。当然,如果是年8月2日追加投资,则可以将累积影响数中对“2002年1―6月净损益的调整额”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对“2002年7月净损益的调整额”计入“投资收益”。

2.调整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如果累积影响数计算结果为负数,作相反分录。教材上例题解答没有考虑这一步,其实是不完整的。建议大家考试时写上,“油多不坏菜”。

3.确定追溯调整后的初次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借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余金额,即追溯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不能转入“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4.计算追加投资成本

按“追加投资金额+相关税费”,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5.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股权投资差额=追加投资成本―追加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追加持股比例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股权投资差额计算若为负数,则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贷:资本公积DD股权投资准备

6.摊销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摊销金额=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摊余金额÷(全部摊销期―追溯期)×当年摊销期+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部摊销期×当年摊销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

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和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如全部或其中一个为贷方差额,则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DD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问题。

7.计算追加投资当年应享有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追加投资后至年末被投资单位当年净损益×(原持股比例+追加持股比例)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四)举例

以教材例19为基础,我们来看一下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教材例19:A企业于1月1日以50元购入B公司股票,占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另支付2000元相关税费等,A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 195月2日B公司宣告分派的股利,每股分派0.1元的现金股利,A企业可以获得40000元的现金股利。 201月5日,A企业又以1800000元购入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25%,另支付9000元相关税费。至此持股比例达35%,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如果年1月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500000元,实现的净利润为400000元,实现净利润为400000元。 A企业和B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股权投资差额按平均摊销。

不考虑追溯调整时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对所得税的调整,即允许税前扣除。 A企业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公积金,按净利润5%提取法定公益金。(此条件为我个人所加,教材例题资料不完整,教材解答也不严谨)

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1999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22000(520000+2000)

贷:银行存款 522000

②1999年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0000

③2000年1月5日再次投资时

第一,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对B公司投资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原投资的账面价值

初次投资成本=520000+2000-40000=482000(元)

初次投资时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初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原持股比例=(4500000-40000÷10%)×10%=410000(元)

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初次投资成本-初次投资时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482000-410000=72000(元)

应追溯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部摊销期限×追溯期=72000÷10×1=7200(元)

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摊余金额=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应追溯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72000-7200=64800(元)

应追溯确认的投资收益=追溯期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原持股比例=400000×10%=40000(元)

累积影响数=应追溯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追溯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40000-7200=328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41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648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82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2800

第二,调整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920

贷:盈余公积DD法定盈余公积 3280

盈余公积DD法定公益金 1640

第三,确定追溯调整后的初次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40000

第四,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1809000(1800000+9000) 贷:银行存款 1809000

④计算再次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

股权投资差额=1809000-(4500000-400000+400000)×25%=1809000-1125000=684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684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684000

2000年应摊销额=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摊余金额÷(全部摊销期―追溯期)×当年摊销期+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部摊销期×当年摊销期=64800÷(10-1)×1+684000÷10×1=75600(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75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75600

⑤计算2000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400000×35%=14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损益调整) 14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140000

1.假设税法规定对于股权投资差额摊销不予税前扣除,A企业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递延法或债务法),其他资料不变。

则原例题解答③中,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累积影响数=40000-(7200―7200×33%)=35176(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41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648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40000

递延税款 2376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82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176

第二,调整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276.4

贷:盈余公积DD法定盈余公积 3517.6

盈余公积DD法定公益金 1758.8

其他解答不变,但2000年要将当年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借:递延税款 24948(75600×33%)

贷:所得税 24948

2.假设原例题中,B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8%,A企业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递延法或债务法),其他资料不变。

则原例题解答③中,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累积影响数=40000―40000÷(1―18%)×(33%―18%)-7200=25482.93(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41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648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82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482.93

递延税款 7317.07

第二,调整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822.44(25482.93×15%)

贷:盈余公积DD法定盈余公积 2548.29

盈余公积DD法定公益金 1274.15

其他解答不变。

3.假设原例题中,A企业不是2000年1月5日,而是2000年7月2日追加持股25%,B公司20实现净利润400000元中,上下半年的净利润各为200000元,其他资料不变。

原例题解答③―⑤会有所变化。

③2000年7月2日再次投资时

第一,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对B公司投资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原投资的账面价值

初次投资成本=520000+2000-40000=482000(元)

初次投资时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初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原持股比例=(4500000-40000÷10%)×10%=410000(元)

1999年投资时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初次投资成本-初次投资时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482000-410000=72000(元)

1999年―2000年6月,应摊销股权投资差额=72000÷10×1.5=10800(元)

1999年―2000年6月,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00000+200000)×10%=60000(元)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累积影响数=60000-10800=492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41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612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82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9200

第二,调整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380

贷:盈余公积DD法定盈余公积 4920

盈余公积DD法定公益金 2460

第三、确定追溯调整后的初次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60000

第四,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1809000(1800000+9000)

贷:银行存款 1809000

④计算再次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

股权投资差额=1809000-(4500000-400000+400000+200000)×25%=634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634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634000

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由于1999年―2000年6月,已经摊销了1.5年,因此,原股权投资差额尚可摊销年限为8.5年;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2000年7―12月应摊销额=(61200÷8.5+634000÷10)×6÷12=35300(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35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35300

⑤计算2000年7―12月应享有的投资收益=200000×35%=7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损益调整) 7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70000

4.假设原例题中,B公司宣告分派给A企业的现金股利40000元中,度和19各为20000元,其他资料不变。

原例题解答②―③会有所变化。

②1999年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00

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20000

③2000年1月5日再次投资时

第一,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对B公司投资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原投资的账面价值

初次投资成本=520000+2000-20000=502000(元)

初次投资时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初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原持股比例=(4500000-20000÷10%)×10%=430000(元)

1999年投资时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初次投资成本-初次投资时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502000-430000=72000(元)

1999年应摊销股权投资差额=72000÷10=7200(元)

1999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00000×10%―20000=20000(元)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累积影响数=20000-7200=128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43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648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02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800

第二,调整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920

贷:盈余公积DD法定盈余公积 1280

盈余公积DD法定公益金 640

第三、确定追溯调整后的初次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20000

第四,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1809000(1800000+9000)

贷:银行存款 1809000

其他解答不变。

当然,如果将这几种情形结合在一起,再加上追溯期内被投资单位存有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等条件,大家可以比照上述原则加以分析处理,不再赘述。

会计         

篇2:成本法转权益法企业如何做账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对被投资单位投资比例或影响程度的不同,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遇到企业追加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往往容易混淆权益法下的三级明细科目,不能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且会影响经营成果的准确性。本文以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说明在此情况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m公司于3月1日以800万元购入n公司股票,占n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m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5月1日,m公司收到n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30万元。年3月1日,n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6200万元。2004年n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其中3月~12月实现净利润500万元。m公司于4月1日以1425.5万元购入n公司发行在外股数的15%,205月1日m公司收到n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102万元。年n公司实现净利润870万元,其中1月~3月实现净利润170万元,4月~12月实现净利润70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2004年3月1日投资时,m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800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00。

2004年5月1日m公司收到现金股利时,应冲减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3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300000。

2005年4月1日m公司追加投资后,占n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25%,对n公司实行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对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对n公司投资进行追溯调整,正确计算权益法下各三级账户金额,这是成本法转权益法的关键环节。

追加投资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8000000-300000=7700000(元);

2004年投资时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8000000-62000000×10%=1800000(元);

至2005年4月1日应摊销股权投资差额=1800000÷10×13÷12=195000(元);

至2005年4月1日应确认n公司净损益的份额=(5000000+1700000)×10%-195000=475000(元);

成本法转为损益法的累积影响数=(5000000+1700000)×10%=670000(元),因以前年度损益类账户已结平,故应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2005年4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8000000-300000-1800000=590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投资成本)5900000

——n公司(损益调整)670000

——n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605000

篇3:中级职称考试辅导: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

修订后的投资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转向权益法的会计核算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可以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由于追加投资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在这种情况下,修订后的投资准则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重新计算追加投资前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二种情况:如果按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应按权益法核算,但投资企业如为重大会计差错而实行了成本法,其后改为权益法。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准则要求,应调整发现年度的年初留存收益,但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计算。

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分别阐述其账务处理程序和方法。

一、由于追加投资,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一)、账务处理程序

1.计算原初始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并计算该期间的摊销额。

2.追溯确认该期间的投资收益。

3.追溯计算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对损益的累积影响数,并将此累积影响数作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调整数额。

4.编制成本法追溯为权益法的会计分录,调整原投资的账面价值。

5.计算追加投资所引起的股权投资差额。

6.计算原股权投资差额余额(已经摊销过一次)与新的股权投资差额之和,并将其在取得权益法至年末这一期间进行摊销。

7.年末,确认追加投资的投资收益。

(二)、举例说明成本法转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a公司于4月1日向b公司投入货币资金200万元,另支付税金及手续费0.4万元,取得b公司12%的股权。b公司201月1日所有者权益总额为万元。2000年5月1日,b公司宣告派发现金股利400万元。2000年10月1日,a公司向b公司追加投资200万元,另支付相关税费0.4万元。至此,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比例达到20%,并对b公司有重大影响。

b公司1—9月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其中4—9月份实现净利润600万元;10—12月份,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按十年摊销,假如双方税率相同,并不考虑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时对所得税的影响,核算时以万元为单位。

具体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1.初始投资时按成本法核算

(1)支付投资款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00.4

贷:银行存款 200.4

(2)b公司宣告派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400×12%) 48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8

(3)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48

贷:应收股利 48

篇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所有权结构形成的重要方式。通常,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长期持有并以获利为目的,因此核算方式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通过分析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及核算方法,并对二者之间的异同和利弊进行比较,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方法。 成本法收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异同利弊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在证券市场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或者用本企业的资产投资于其他单位获得股权,长期持有并以获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在当前的会计实务中,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权益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对比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主要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情况分别确定。这里以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为例。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即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所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时,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应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这种方法下投资被动获取投资收益,不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主动影响。 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应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断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反映投资方占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动态。主要包括以下时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投资收益确认时、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发生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同点 1.股票股利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资企业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 2.投资时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己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成本法与权益法都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二者确认收益的时限要求是相同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 4.二者之间可以转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决定了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进行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也可能发生转换。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不同点 1.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显著不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投资成本所包含的内容不同。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就是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是指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中所占的份额。 3.减值测试判断资产减值的方式不同。成本法核算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迹象,要按规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这种处理不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这个科目的余额的,影响的只是净值。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通常是直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来体现减值,当其在贷方时直接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余额。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利弊分析 (一)成本法的利弊分析 成本法是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政策。从经济意义角度来说,不将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方收益,这一点与谨慎性原则相一致。从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和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认的收益与现金流的发生一致,不至于产生盈利巨大,但无现金股利可发放的尴尬,也不至于产生为未获得实际分得的利润而提前交纳税金。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公司越来越多采用了复杂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往往占有母公司资产比例较高,成本法核算的一些缺陷越来越明显。 从会计原理层面分析。成本法采用的现金制确认基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这一通行的会计确认基础。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本质上是应计制的模式。从国际上看,应计制己在会计确认中得到广泛运用,从会计确认基础的角度,成本法的弊端显而易见。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分析,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较低。整体来说,成本法采用的计量方式基本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是脱钩的,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权益法的利弊分析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在被投资企业发生或确认时人账,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权益法强调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财务事实和经济实质关系,收益随着投资价值的增长而增加,子公司利润增加的同时,母公司也增加了;而成本法在市场繁荣时期很可能低估母公司收益,而衰退时期又可能低估母公司的损失。因此,权益法能较合理地体现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投资实务中的应用。 权益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方法,也存在着某些理论上和技术上的缺陷。 一方面,在企业集团中,尤其是跨国企业或大型上市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往往还包括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存在着较为普遍的交叉持股和多层情况。在这种情形下,会计核算面临重要的技术问题。虽然现在出现一些数学分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实务当中还是有许多困难。另一方面,存在虚增利润的可能和虚构利润的空间。如果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那么采用权益法就可能导致投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连带地虚增收益;如果,投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话,也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空间。 综上所述,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投资企业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只有当投资企业的成本变动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成本法重成本、轻权益,更好地体现了谨慎性要求。而权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确定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和责任。投资企业始终站在整个集团的立场上,只要是引起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变动,均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权益法重权益、轻成本,更好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信息质量要求和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 总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核算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并根据经营状况的改变及时对核算方式作出调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余兴无.浅探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变化\[J\].中国管理信息化,,(3). [3]王学锋.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思考\[J\].财会通讯(综合版),,(2). [4]张德忠、张宁.浅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应用\[J\].管理观察,,(3). [5] 黄晓丽、黎鸿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利弊分析\[J\].财会通讯(综合版),,(8).

篇5:对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中的质疑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改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财政部于6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投资准则的颁布对于促进企业在规范化中发展壮大,提高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有效程度,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投资,是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内容,它在投资准则中有两种核算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通常投资单位对另一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个逐步介入的过程,可能最初在被投资单位只拥有相对较少比例的股权而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确认也仅公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此后投资单位可能通过证券市场或其他途径而逐步提高其在被投资单位享有表决权的资本比例,从而开始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是共同控制或是直接控制,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使得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被投资企业所有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但是当我们在解读《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中的指南时,对其中有关成本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不示禁产生了疑惑,下面是《投资准则》指南中所列举的业务处理方法。

例:a企业于1月2日以50元购入b企业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另支付2000元税费等相关费用,a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195月2日b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a企业可获得现金股利40000元。年7月2日a企业再从1800000元购入b企业实际发行在外的股数的25%,另支付9000元税费等相关费用。至此持股比例达35%,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如果1997年1月1日b企业所有的权益合计为 4500000元,分派现金股利为400000元;的净利润为600000元,其中,1—6月份实现净利润为300000元。

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1997年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 522000

贷:银行存款 522000

(2)1997年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 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 40000

(3)1997年再次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 1809000

贷:银行存款 1809000

(4)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投权投资差额= (522000+1809000-40000)-(4500000+300000-40000)×35%=2291000-1540000=751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差额) 75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 751000

假设股权投资差额按摊销,每年摊销751000元,1997年应摊销 37550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3755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东投资差额) 37550

(5)计算1997年投资收益

1997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300000×10%+300000 ×35%=135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损益调整) 135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135000

上述整个会计处理过程似乎是相当的清晰、完整,但是仔细地进行推敲,不免就会发现整个会计处理实际上不甚妥当,因为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在上述会计处理后出现了虚增。分析如下:

1、根据投资准则,在权益法下若不考虑股权投资差额时,a企业对b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等于b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和a企业所拥有的股权比例的乘积。

1997/12/31 a企业对b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值应等于b企业的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扣除股权投资差额后的余额=522000+1809000-40000-751000+135000=1540000+135000=1675000…………………①

1997/12/31 b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4500000+600000-400000=4700000

1997/12/31 a企业在b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为=4700000 ×35%=1645000…………②

通过上述计算我们发现①式和②式的值并不相等,出现了3000元差额(1675000-1645000),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投资的投资成本和损益调整之和应该反映投资单位按比例在b企业实际享有的所有者权益,

回过头仔细检查前面的会计处理,我们就会发现1997年1-6月份 b企业所实现的300000元利润已在第(4)笔分录处理股权投资差额时,已考虑在其中,也就是说a企业所应享有10%的b企业上半年所实现的利润即 30000元已包含在长期投资中。然而1997年末又再次将a企业10%股权所拥有的30000元的投资收益通过“损益调整”再次计入长期投资。结果造成对上半年的30000的投资收益重复计入长期投资的账面,虚增了30000元的长期投资。

2、上述第(5)笔分录计算1997 年的投资收益时对上半年的投资收益按照权益法进行了确认也值得商榷,因为1997年1-6月的a企业的长期投资是按成本法核算的,其投资收益也需按成本法进行确认的,而第(5)笔分录实际上是对1-6月的投资收益进行追溯调整。在我国现行已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只有在会计政策的变更和会计差错的更正中涉及到追溯调整。但是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而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并非会计政策的变更,更不是会计差错的更正。因为根据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指对相同的交易和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特定类型的交易和事项的,投资企业因为追加投资使其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这时的股权投资行为与成本法下的投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进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实际上只是企业为新的交易或事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并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同时准则的指南中规定“投资企业由于追加投资而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应自改按权益法时,计算股权投资差额”,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股权投资差额不能采用追溯调整,因此对投资收益按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而不对股权投资差额进行追溯调整,实际上是对同一经济业务中不同的会计科目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标准,这有违会计处理一致性的基础。

依笔者所见可以采用上述的会计处理进行修正:

由于我们已在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将上半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计入a企业的长期投资成本账户第(4)笔分录,因此年末我们只需确认下半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中投资单位所拥有的权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 b企业(损益调整)(300000 ×35%) 105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105000

这种方法十分简便,但是长期股权投资中10%股权拥有的上半年被投资单位所实现的利润却无法在企业当年或以后年度的利润表中获得体现,因为将来即使收到来源于这部分收益的股利时只能冲减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有可能削弱对企业长期投资绩效的评价。那么是否可以在成本法和权益法相互转换时,先对上半年10%股权所拥有的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再计算股权投资差额呢?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损益调整) 3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30000

股权投资差额= (522000+1809000-40000+30000)-(4500000+300000-400000)×35%=2321000-1540000=781000(元)

结果我们发现由于投资收益的追溯调整实际上间接造成股权投资差额的追溯调整:

年初的投资差额(522000+4500000 ×10%)+再次投资产生的差额 [1809000-(4500000 +300000-400000)×25%]=781000

但是根据现行的投资准则的规定,由于追加投资而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应在改按用权益法时计算股权投资差额,即对股权投资差额不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上述做法不免与准则规定相抵触。同时若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也采用追溯调整,就需要对不同时点上产生的投资差额进行划分才能正确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当长期股权从初始投资差额和多次追加投资所产生的投资差额,又要涉及到不同时点上的投资差额的摊销,同时成本法和权益法确认收益的时点往往也不一致),因此相较而言,投资单位a只确认其改按权益法后被投资单位b产生的利润中其所拥有的投资收益,可以说是现行的会计准则下最为适当的选择

篇6:浅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应用

摘 要:企业形成所有权关系中的投资为股权投资,其中长期股权投资通常被企业长期持有,因此核算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本文分析了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及核算方法,并对二者之间的异同进行了比较,最后说明了二者之间相互转换的情况。

关键词:成本法 收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 应用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时,除了合并形成的以外都按以下几种方式确认。

①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证券的公允价值。

②支付现金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直接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

③投资者投入的,除约定价格不公允的情况外,初始投资成本都为合约约定的价值。

④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和债务重组取得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规定来确定。

2.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的应用

2.1定义及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后确认收益的方法即为成本法。

按照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可以使用成本法:(1)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2)非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在活跃市场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没有报价。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而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2.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及核算程序

①核算方法。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算,追加或收回成本时要调整成本,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净利润分配的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种方法下投资被动获取投资收益,不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主动影响。

②核算程序。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一般要遵循以下程序:(1)初始或追加投资时,一般以其初始投资成本作为账面价值。(2)投资企业应按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若到本年末累积利润大于等于被投资单位至上年末的累积净

损益,则可以依据会计制度按公式计算并进行会计处理,反之则应先计算应收股利,并将以前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初始成本的金额转回。

2.3成本法的理论依据和改进

①理论依据。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不随所有者权益增减而调整,账面价值保持不变,除追加、收回或减少投资外,都以入账成本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无论企业盈亏,都只在收到现金股利和利润时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相对较为简单。在利润分派前投资企业没有分派利润的权利,两个企业相对独立。因此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不控制被投资企业且对其没有重大影响时。

②成本法的改进。在运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通过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帐的方式来改进成本法,在计算时不在重新累计计算以前的净损益和分配股利,直接根据当年分派的利润和上年净损益,结合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帐中金额计算投资收益和成本变动,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也降低了差错率,达到了简化的效果。

3.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的应用

3.1权益法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变动情况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即为权益法。

按照有关规定,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时,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可以采用权益法,即对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

3.2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和优点

①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②优点。采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权责发生制的理论要求,是可行和有意义的。它不考虑股利是否收到,而是根据被投资其实是否有损益发生来确定投资企业的权益。权益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经济实质关系的强调也减少了利用分配调整利润的行为。

3.3存在的问题

分析权益法的核算方法会发现,权益法在初始计量时会出现以下问题:a.若上市公司以市价评估净资产公允价值,享受的差额不应被重复确认为商誉或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b.如果对被投资方资产逐项评估确认公允价值,差额不一定是转让收益,也可能时负商誉或未入账的负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

收益与现金流入不符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问题。

4.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4.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联系

①股票股利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资企业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

②资产减值计提方式相同。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现象,在核算确定账面价值后要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对子公司、合营公司以及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及重大影响、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都要按相应的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可回收资金,计提减值准备。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减值准备确定后都不能再转回。

③两者之间可以转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决定了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进行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也可能发生转换。

4.2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①定义和核算范围不通

由前文分析可知,成本法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权益法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将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视为一体,二者的定义有着根本区别,在进行核算时的适用范围也显著不同。

②初始投资确定不同

在运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支付现金时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初始成本,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税金也计入投资成本。运用权益法时,若出生成本大于应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差额部分被看做当期收益,并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做出调整。

5.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5.1权益法向成本法转变

如果在经营过程中,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时投资单位没有追加购买,或者投资单位转让投资,就会导致其在被投资单位权益资本中所占的比例降低,如果这一比例低于20%,它对被投资企业就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因为其他一些原因使二者之间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权益法不再适用,应该转化为成本法。以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已计入账面价值的利润和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成本收回。

5.2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

如果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其在被投资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会不断提高,当这一比例太高到20%以上后,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力也会增大,此事成本法就无法反应被投资单位经营业绩对投资单位的影响,应该转为权益法。此时初始投资成本为追溯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追加投资成本之和。

总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核算方式,以达到最佳效应,并根据经营状况的改变及时对核算方式作出调整。

篇7:定额法与标准成本法之比较论文

定额法与标准成本法之比较论文

定额法与标准成本法都属于成本计算方法,两者有基本相同的功能和实施环节,都要事先制订产品的目标成本(即定额成本和标准成本)作为产品应该发生的成本,并以此作为成本控制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将实际消耗水平与定额成本或标准成本进行比较,计算脱离目标成本的差异,分析发生差异的原因,采取措施,挖掘潜力,降低成本。但是两种方法又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制订目标成本的依据不同

1.定额法。定额成本是按现行定额以及计划单位成本、分成本项目(即原材料费用、生产工资费用和制造费用)来制订的。

2.标准成本法。标准成本的制订比较灵活,通常有理想标准成本、正常标准成本、现行标准成本、基本标准成本。标准成本的制订,通常从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三方面着手进行。但与定额法不同的是,直接材料成本包括标准用量和标准单位成本两方面;直接人工成本包括标准用量和工资率两方面(计时工资时);制造费用分为变动制造费用和固定制造费用两部分,都是按标准用量和标准分配率来计算。

二、制订目标成本所依据的定额的稳定性不同

1.定额法。由于定额成本所依据的消耗定额就是现行定额,是企业在当时生产技术条件下,在各项消耗上应达到的标准,所以任何一项生产技术有所变化时,现行定额都应予以修订。也就是说,定额法下的定额是可能变化的,应设计一套定额变动计算方法,以计算定额变动的趋势和金额。如:以按新定额计算的单位产品费用与按旧定额计算的单位产品费用之比确定系数的方法,来计算定额变动的差异。

2.标准成本法。标准成本是有效经营条件下发生的一种目标成本,也叫“应该成本”。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约束性,一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是固定不变的,因此也不用设计相应方法来计算其变动差异。

三、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差异的揭示方法不同

1.定额法。脱离定额的差异是指生产过程中各项生产费用的实际支出脱离现行定额或预算的数额。定额法下的差异是通过每一笔领料或加工零件来揭示并通过差异凭证来反映。如核算原材料脱离定额差异的.方法有限额法、切割核算法和盘存法三种,其中限额法下的差异凭证又有超额领料单、代用材料领料单等。定额法工作做得很细,而且工作量相当大。

2.标准成本法。标准成本法往往根据一定时期实际产量的实际消耗量和实际价格与实际产量的标准消耗量和标准价格的计算比较来揭示差异,没有专用的差异凭证。如材料成本差异只是通过公式计算,即材料成本差异=实际价格×实际耗用量-标准价格×标准耗用量。标准成本法工作量相对较小,但查明差异原因的工作不是十分细致。

四、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差异的设置程度不同

1.定额法。定额法下的差异主要有:脱离定额的差异(即材料、生产工资、制造费用脱离定额的差异)、原材料或半成品成本差异、定额变动差异等三大类五项,设置口径较粗。

2.标准成本法。标准成本法下的差异主要有脱离标准成本的差异这一类,具体包括材料成本差异(材料用量差异、材料价格差异),直接人工成本差异(直接人工工资率差异、直接人工效率差异),变动制造费用差异(变动制造费用开支差异、变动制造费用效率差异),固定制造费用差异(固定制造费用开支差异、固定制造费用能力差异、固定制造费用效率差异)等四大项九种,设置口径较细。

五、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差异的账务处理不同

1.定额法。定额法下,对成本差异的核算较为简单,只核算各成本项目的差异,且不是为各种成本差异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而是与定额成本在同一个成本明细账中进行核算。

2.标准成本法。标准成本法下,要为各种成本差异专门设置许多总账科目进行核算,如:对材料成本差异,应设置“材料价格差异”和“材料用量差异”账户;对固定制造费用差异,应设置“固定制造费用开支差异、固定制造费用能力差异和固定制造费用效率差异”等账户,并详列于利润表中。

六、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差异的分配方法不同

1.定额法。定额法下,要将成本差异在各种产品之间、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具体方法是:脱离定额的差异用定额比例法或在产品按定额成本,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材料成本差异一般全部计入完工产品成本,定额变动差异一般按定额比例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或在差异额较小时全部计入完工产品成本。

2.标准成本法。标准成本法下,对各种差异分别设差异账户单独归集,在年终予以处理,或者转为销售产品成本,或者直接计入损益。具体方法是:将本期的各种差异,按标准成本的比例分配给期末在产品、期末库存产成品和本期已售产品;或者将本期发生的各种差异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我国和西方国家大都采用第二种方法。

七、提供产品成本资料不同

1.定额法。定额法下,定额变动差异要分摊到产品成本中,将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也就是说,定额法下提供的产品成本是实际成本资料,产成品、在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实际成本列示。

2.标准成本法。标准成本法下,产品的实际成本是按标准成本列示的。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之间的差异只对改进管理有作用。因此,一般只计算产品的标准成本,不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产成品、在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上以标准成本列示。这是标准成本法与定额法的根本性区别。

八、提供管理信息的详细程度和侧重点不同

1.定额法。定额法下,成本按成本报表的要求划分成各成本项目,强调对材料成本的控制,而且材料数量要采用各种凭证在日常核算中揭示;其他费用是通过对比实际数和预算数求出差异。

2.标准成本法。标准成本法下,成本必须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以分清哪些责任由采购部门负责(如材料成本差异),哪些责任由车间负责(如材料数量差异),哪些责任由生产部门负责(如固定费用产量差异)等。资料详细、系统,强调全面管理,有利于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分清责任、相互配合,有利于经济责任制的建立。

篇8:新会计准则下成本法与权益法转化核算的科学比较论文

新会计准则下成本法与权益法转化核算的科学比较论文

【摘要】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核算与转化历来是会计实际业务中的棘手难题,按照新会计准则对这两个方法进行细致探讨是会计优化的关键,也对正确进行财务分析,正确核算投资提出了要求。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化问题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权益法与成本法,比例只是甄选因素之一,哪一个更科学合理,判别的标准不一。这就为会计从业人员分辨投资方法时提出了难题,投资方法确认不准,会计处理就走了弯路。笔者认为有必要尝试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框架,对两个方法选择的重点透彻了解,更好的核算和应用。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划分要准确理解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必须首先透彻领会何谓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还有就是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这是读懂这两大方法的前置程序。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按照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用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

只有在后续计量的时候才会分为权益法和成本法。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投资单位不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了,投资单位也跟着变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

比如,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实现100万,那么在成本法下就不做分录,但在权益法下就要,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比如,被投资单位发放现金股利时,成本法下是: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权益法下是: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

1、一般占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达20%—50%范围内,采用权益法核算。

2、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或控制的,即使投资比例低于20%也采用权益法核算。(重大影响或控制情况比如:能够任命对方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中有一半以上的为本企业安排的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一)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增资导致成本法转权益法,另一种是减资导致成本法转权益法。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增资导致权益法转成本法,一种是减资导致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增资

总的思路是“追溯”调整。即对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

(2)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2、减资

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其次,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例题】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3000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9年5月3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18000000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0000元。A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5000000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25000000元,其中,自A公司取得投资日至20×9年年初实现净利润20000000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

除所实现净利润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产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本例中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1)原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30000000

(2)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借:银行存款 180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0000投资收益 8000000

(3)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注:两个时点之间,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了35000000元,其中25000000元是B公司实现净利润引起的,同时因为题目条件告知“除所实现净利润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产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所以剩余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10000000元是因为B公司各项资产增值引起的(没有在B公司账上反映),对于这部分金额,A公司不需要做调整。

所以,只需根据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10000000元(25000000×40%),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和当期损益,A公司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10000000贷:盈余公积 80000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200000投资收益 200000如果上例中条件变为:初始投资日至处置部分投资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35000000(80000000—45000000)元中,有25000000元是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引起的,另外有5000000元是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增加额,那么对于这部分金额,按权益法调整时,还需要做如下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他权益变动2000000(5000000×4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0

(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增资:

因追加投资等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属于多次交易达到企业合并的情况之一。

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为最初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减资:

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1)转换时——应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注意明细账的结转。

(2)以后期间,按成本法处理。

总之,成本法是对被投资单位没有重大影响,或控制被投资企业时采用。如果没有重大影响,被投资单位的损益对投资单位不会带来什么影响。只有其宣告发放股利时,投资单位才有收益。如果达到控制,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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