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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司法调解笔录范文

2022-07-07 08:26:1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jiariu”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9篇乡镇司法调解笔录范文,下面就是小编整理后的乡镇司法调解笔录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乡镇司法调解笔录范文

篇1:司法调解协议书格式

司法调解协议书格式

赵xx 男 21岁 农 xx乡李梅行政村

赵cx 男 32岁 农 xx乡李梅行政村

宅基地纠纷

赵zx与赵cx是兄弟关系,因宅基地发生纠纷,经xx司法所调解处理意见如下:

1、刘xx以后生活费用都有赵zx承担。

2、赵cx随心意。

3、赵zx宅基地两间房子分给赵cx,赵cx必须在九九年以前扒掉。

4、赵cx宅基地上树归赵cx。

5、赵zx宅基地上树归赵zx。

6、三颗大杨树归刘xx所有。

7、以后母亲不在,地没人一半。

8、如果一方违约拿违约金3——500元,

双方签字人:赵zx

赵cx

协议书

协议双方系母子关系,母亲刘xx与次子赵zx因土地使用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于赵zx承包使用土地较少,其母亲愿意从其耕地中分出0.6亩给其子使用。

二、该0.6亩地坐落在韩赵庄东头路北沿,北临蔡口行政村耕地,东临赵惠民耕地,西邻赵广太耕地,南邻泊油路。该地块总面积两亩五分,自该地块南头,坟以南分六分地。

三、该六分地分出后由赵zx管理使用,他人不得干涉。

四、上述协议条款,双方严格遵守。

协议当事人:刘xx

赵zx

见证单位:x县司法局xx法律服务所

篇2:司法调解工作总结

一、加强组织建设,着力构成“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

今年2月25日全县司法调解组织建设现场会召开以后,我们立即向镇党委、政府进行了详细汇报。镇里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了全镇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建设问题,并针对全镇实际,调整了我们司法所人员班子,将两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务员充实到了司法所。目前,我们所共有正式干警五人,现有办公用房六间,办公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确保了“第一道防线”的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27日,镇党委、政府召开了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调解主任参加的专题会议,对全镇做好“第一道防线”建设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并与各村调解主任签订了“第一道防线”建设工作责任书,强化了他们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同时,我们还要求各村打破传统的组织模式,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以便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在扩大调解覆盖面的同时,我们针对各村实际,对不胜任,不适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了调整,把那些年富力强、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人充实到人民调解组织中来。到目前,全镇共有人民调解组织58个(其中镇直单位5个),调解人员192名(其中调整了32个,充实了56个)。我们所为解调解人员的后顾之忧,积极向镇党委、政府反映工资待遇问题。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专门下发文件,制定了工资每月150元其他待遇与村干部一样,落实了调解人员的工资来源渠道,实行了与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个渠道,全部从村帐镇管办公室中列支。至此,形成了一个以镇司法所牵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组成的全镇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

二、强化措施落实,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机制功能。

我们镇“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得到完善,但是如何发挥好其机制功能还是一个重要的事情。为此,我们所在全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了一套结构合理、功能齐全、措施得当、效益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保障处理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制度化。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所按照“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的要求,积极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一是抓排查。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相处,防止激化的原则,充分发挥镇“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的`作用,发挥全镇192名调解员和34名纠纷信息员和“148”专线贴近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抓早、抓孝抓苗子,自下向上,由点到面深入扎实地进行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各种矛盾纠纷,做到纵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同时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科学分类,分析,客观准确地掌握和预测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提出意见和建议,向镇党委、政府和县局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二是抓调处。去年汛期,我镇新挑河村群众几百亩渔池受到污水污染,使价值500多万元的鱼类死亡。群众多次上访,但有关部门的答复一直都没有得到群众的认可。今年,我们调解人员介入,认真同每一位受灾群众谈心了解情况,将上级的意见全面地讲解给群众听,并要求他们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稳定情绪,不要把时间浪费在无用功上,要抓紧时间进行生产自救。同时,我们所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议,组成专门班子进驻该村,帮助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弥补污染带来的损失。经过我们的多次工作,受灾群众终于放弃了集体上访,接受了上级有关部门的补偿意见。今年年初,我镇小口门群众情绪高涨,不稳定因素一触即发。该村调解主任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向镇司法所汇报,我们所得知情况后,深知此事件的严重性,当晚向镇党委、政府汇报,研究制定出了解决方案。第二天一早,我们就到该村和农场进行座谈,经协商,双方探讨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法。事后,该村群众都说“多亏镇司法所的同志来调解,否则后果真不堪设想”。小口门村是纯渔业村,租种南阳湖农场土地是他们维持生计的一个可靠保障,如果双方发生矛盾,就会使农场方面收回土地承包,群众会再次失去生活保障,此次事件,我们的调解工作得到充分的肯定。今年8月初,仲浅村群众反映土地承包和村级财务问题,引发了干群矛盾的激化。该村调解员分别到群众和干部家中了解情况,原因是由于历史遗留所造成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镇司法所摸清事件经过后,一方面向镇党委、政府建议成立审计工作组对仲浅村帐务进行审计,另一方面劝说群众稳定情绪,让村里尽快拿出土地承包处理意见。目前,该村土地承包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帐务问题也已审计完毕,给群众一个明白,还了干部一个清白。在农村纠纷中,宅基地纠纷是一个最突出的问题,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这样的纠纷,必须采取双方都让步的方法。今年3月份,师庄村村民侯端刚到司法所反映,其邻居人也姓张侯家岭,不让自己从他门前经过,要求司法所出面调处。我镇司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向群众和村干部了解情况,原来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我们一方面是做好双方工作,保证不出现矛盾的激化;另一方面调动村干部及家族老人参与,要求双方都从对方角度出发退让一步,经过多方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截止到目前,我们司法所共受理群众各类纠纷35起,成功调处35起。

三、积极争取各方配合,将“第一道防线”构筑得更牢。

镇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是化解矛盾、调处纠纷,促进稳定,做好工作的基矗现在,镇主要领导经常对司法所的建设和和重大矛盾调处亲自过问,直接指挥和协调。同时调度鲁桥法庭、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沟通情况,求得共识,形成全力,只有这样才不会使我们的司法行政工作孤军奋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的职能作用。

篇3:司法调解建议书

作为正在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我们相信,诉讼并非您的意愿和最终目的,而最妥善地解决纠纷、用最少的时间和金钱解决纠纷、并将纠纷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才是您真正的期望和追求。如果这正是您的想法,我们建议您采取和对方当事人和解、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您为之烦恼的纠纷。为此,您将会切实感受到以下好处:

一、节约时间。一般而言,法院审理案件需要三到六个月,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时间还会更长。而和解或调解,可以不经开庭等程序,甚至可以在当日解决纠纷。为此,您将会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节约费用。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法院会依照规定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如果案件需要评估、鉴定、审计等,还将支付为数不菲的评估鉴定费用。而如果案件调解或和解后撤诉,法院将会视情况退还部分诉讼费用,也可以节省评估、鉴定、审计费用。

三、修复并改善社会关系。诉讼会使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对立情绪。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对立情绪将会大幅降低。这样,您将有更多的机会开辟新的生活空间,也将迎来您更加蒸蒸日上的事业。

给别人一份宽容,也就给了自己更多的选择机会!我们相信,您一定会采取最妥善的方式,化解令您头痛的纠纷。

拓展:司法调解问题研究

根据调解人的不同身份,调解可以分为私人调解,社会组织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等类型。本文将从调解的历史发展及作用、调解原则的适用及检讨、调解的技巧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对司法调解问题进行研究。

一、调解的历史发展及作用

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已有了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诉的原则。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明朝还在各州、县、乡设立“申明亭”,张榜贴文,申明教化,同时由乡官受理当地民事案件与轻微刑事案件,加以调处解决。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的开创者孙中山先生开始全面引进西方法制,传统的调解仍成为解决纠纷的首选。至抗战时期,在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和各个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司法机构即已建立了调解制度,将审判与调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并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1949年以后,在继承人民司法工作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以避免民众产生“审判为辅”的错误观念。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法院调解提到总则中,专列一章,对调解的原则、形式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将法院调解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其基本内涵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使纠纷得到解决。

诉讼调解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和协议的自动履行,有利于安定团结和生产建设,也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广泛采用的方式,发挥着其他方式所无法达到的作用,素有“东方经验”之称。这不仅是因为它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更主要的是其自身的科学性和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它符合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和为贵”的传统伦理道德。几千年来这种传统文化已深入人心,根深蒂固,在中国具有很深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所谓“和气生财”,这是调解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

其次,它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和当事人的诉讼需求。民事诉讼所解决的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诉争各方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当事人间既已发生纠纷,其所追求的目标或者说价值取向就是通过诉讼尽快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调解恰好适应了当事人的`这种需求,这就使调解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

第三,它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我国民诉法规定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对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当事人选择或者接受调解是其对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和行使,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没有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在诉讼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也无法实现。

第四,它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无数实践证明,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间诉讼利益和诉讼心理的对抗性,促使大量易于激化的矛盾妥善解决,从而达到化干戈为玉帛,使冤家对头重归于好的效果,具有很强的社会亲和力,对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虽然有时调解一起案件要比判决费时费力,但对当事人来说,不但可以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还能化解矛盾,控制上访,减轻诉累。”

综上可知,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

二、调解原则的适用及其检讨

如前所述,调解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作为我国特有的诉讼制度也有着不同于其他制度的基本原则。现行民诉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对这些原则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表述,但其内容有所不同。第九条和第八十八条只规定了“自愿”与“合法”两项原则,而第八十五条则强调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有对“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可进行调解的规定[4].因此,调解的原则通常被理解为三个方面,一为自愿原则,二为合法原则,三为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

1、关于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

自愿原则是说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强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上的自愿,指是否调解,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二是实体上的自愿,即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的,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强迫压制的结果。

合法原则也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程序上的合法和处理结果上的合法。一方面,调解必须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方面,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自愿与合法原则的适用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片面强调当事人自愿而无视法律的规定,所达成的协议往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表面上看,这类协议也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实际上则是在当事人对相关法律并不知晓(或明了)的情况下,基于错误的认识或者外界的压力达成的,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当事人随时可能提出反悔,推翻已达成的协议,不仅原有案件未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还可能引起新的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也无法实现。

有这样一个案子:A驾驶从B处借来的汽车带C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C 腿部受伤。 A 弃车逃逸。经交管部门认定,A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C伤愈后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车辆所有人B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经调解,B同意支付赔偿金3.5万元,该案遂调解结案。调解书下发后,B以审判人员强制调解为由申请再审。审查过程中,我们的承办人员强调的唯一理由就是“当事人自愿”。我们暂不考虑这种自愿的真实性(是否“强制性自愿”),仅通过对B的诉讼地位的分析,就有理由对调解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首先,该案发生于新交法颁布之前,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本案中,A作为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身为车主的B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在没有证据证实A无力赔偿的情形下B亦不承担垫付责任。据此B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更不要说与原告达成什么协议了。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予驳回。根据前款分析,B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在起诉时对被告主体资格的确认有误。在此前提下,法院首先应当解决的应当是程序问题,以理顺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盲目地进入实体审理,并在对当事人所处地位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充分释明的情况下强行调解,进而酿成错案。本案承办人显然忽略了这一点。从而导致已调解的案件无法付诸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无法实现,案结事了就更无从谈起了。

同样,机械强调调解的合法性而不顾及当事人的意愿,则会抹煞调解与判决的区别,无法实现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的最终目标,因而也是不可取的。只有把握好这两项原则的有机结合,才能充分利用各种调解手段,妥善解决当事人的争端。

2、关于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

如果说自愿与合法原则适用中的问题只是人们在司法过程中不经意发生的司法错误的话,“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则更集中地表现为立法上的缺憾。

首先,这一规定混淆了调解和判决的界限。

众所周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法院判决的基础而非调解的前提。在判决中法官必须一丝不苟的对待事实问题,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调解则不同。调解制度设立的现代法治基础在于自由价值,包含着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意义。毕竟当事人是最清楚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是非问题往往也“心知肚明”。他们自愿进行调解并最终接受调解协议是其内心在客观实际上进行自身利益衡量的结果,就应当推定为“事清责明”。在这一前提下,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必要。

其次,这一规定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的自由合意。纠纷者提起诉讼的目标是追求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而不是事实清楚,分清是非。我国民诉法明确规定对判决前能够调解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5].就是说,从起诉立案到判决之前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申请或接受调解。这种权利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不因“事清责明”而产生,也不因“事不清责不明”而丧失。当事人选择调解并达成协议完全是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只要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法院就应当予以认可。更何况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只是为了讨个“说法”,根本无须查明事实,也无须分清是非,有些案件的事实根本无法查清,而当事人有调解的愿望。如果片面强调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这些案件就不可能调解解决。

全国十佳法官钟蔚莉曾介绍过这样一个案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0万元,但所提供的证据多为白条,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案件事实根本无法查清。审理中,钟法官发现原告曾为被告单位的副总,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后来又有十几年的业务往来,这次起诉只是因为业务上的一些事情没有处理好。原告起诉的目的并不在于经济上的得失,主要是为了讨一个说法,且双方均有调解愿望。在这一前提下,钟法官从双方以往的感情基础和今后的合作关系入手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没有纠缠于无法查清的案件事实,最终以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调解结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这个案件中,如果钟法官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可能就无法达到这一效果。可见,对那些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件,绕开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雷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是切实可行的。且可以通过这一途径,免去当事人诉讼之累,减轻法院分析判断之难,收到双赢的结果。

第三,这一规定有违调解制度的初衷。

调解的精髓在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调解的意义也无庸赘述。调解较之判决在冲突解决过程中的迅速、快捷更是不争的事实。调解协议的达成完全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既然当事人已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就表明他们对法官所适用的程序和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已经认可,当然也包括对“事清责明”的退让,因此法院没有主动干预的必要。如果对每个问题都要“打破沙锅问到底”,寸步不让,锱铢必较,非分出个是非黑白、高低上下,则不仅耗时耗力,牺牲了程序利益,也容易增加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不利于调解的达成。

第四,给个别法官进行强制调解,以判压调提供了条件。

要做到事实清楚,法官就必须进行严格的调查;要分清是非,就必须由调解人作出主观判断。在这一过程中,调解人的意志难免渗透或强加给当事人,从而使强制调解或以判压调的现象屡见不鲜。实践中我们经常见到这样的情形:每每遇到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其调解的期望值与法官设定的方案相左时,我们的法官都会说:这个案子如果判决会如何如何……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心理压力,使之不得不服从法官的意志,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这就给一部分法官的强制调解带来了便利。

综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规定应当废止。在新的立法中可借鉴刑事诉讼中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为认定案件事实基本准则的做法,确认“对事实基本清楚,责任基本分明的案件,应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三、调解的技巧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谈到调解,还有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即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这个问题已被无数的法官们总结过多次了。比如钟蔚莉法官提出的“以法服人法”、“道德感召法”、“以情动人法”、“舆论影响法”,“政策宣讲法”、“判例引导法”等[6].在遵循这些方式方法的同时,我们还应充分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考虑案件的不同情况,有的放矢的进行调解;二是正确认识法官在调解中的定位;三是要情、理、法多管齐下,从多角度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四是要适当把握做调解工作的时机;五是要用准社会资源帮助法官调解[7].

此外,善于把原则性与灵活性巧妙结合,加强对当事人合意的指导等也是十分重要的。

关于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问题。

如肖扬院长所说:中国在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不可忽略的。因此,对正义执著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需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8].在司法实践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冲突是时常发生的。

有这样一个案子:高某租住金某的私房,因该房被房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高某遂要求修房,金某当即表示同意并帮高某将房内物品搬出,高某亦移居他处。后高某因参与“xx功”活动被劳教。金某遂以高某下落不明,所住房屋长期空闲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腾房。金某隐瞒了上述情况,致法院在高某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其腾房。在此过程中,金某将危房修复并另行出租。高某解教后,以金某隐瞒事实,致其丧失居住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腾房判决。对该案的处理就存在一个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的问题。若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法院必将撤销原判决,同时对金某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从而使高某的居住权得以恢复。这一结果无疑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这一看似正确的判决并未将相关各方的住房问题彻底解决:随着高某居住权的恢复,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新房客的住房权将受到直接的威胁;第三人的问题若不能妥善处理,高某的住房权将无法实现,且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形成新一轮的诉讼;高某的住房权若不能兑现,势必对“xx功”解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发挥灵活性的优势,通过变通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此,承办法官认真分析、研究了诉争房屋的性质,国家有关标准租私房腾退的政策精神,以及与诉争房屋相关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并及时与政府部门取得联系,最终敦促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标准租私房腾退政策对高某进行了安置。同时对金某欺骗法院,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促使其承认错误,撤回了起诉。至此,一起涉及三方利益且存有明显不稳定因素的腾房案件圆满解决,诉争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护,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可见,在审判实践中,妥善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并将两者巧妙地结合是十分重要的,往往会受到事倍功半的良好效果。

关于对当事人的指导问题。

我们常说,司法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当事人间权利义务之争的最终裁判者。由此,司法与裁判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如前所述,中国在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和为贵”的儒家思想不仅深入人心,而且根深蒂固,所谓“好事不经官”,“好人不过堂”。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几千年来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间得到彻底的改变。因此,人们在踏入法院大门的那一刻起,往往诚惶诚恐,手足无措。对我们的法官也往往敬畏有加,言听计从。加之他们本来就是法律的“门外汉”,诉讼中迫切需要得到法官的指导和帮助。而我们的法官不仅是纠纷的裁判者,还应当是法律的传播者,当然负有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指导其完成诉讼的职责。这一责任明确了,许多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反之则可能事与愿违,旧的矛盾没解决,新的矛盾又随之产生,案结事了更无从谈起。

我们接触到的一个案子非常能够说明问题:焦某(原告)与巫某(被告)因感情不合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领取了调解书。调解书下发后的第三天,焦某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调解书中有关住房的条款违背其真实意思,故要求撤销。该调解书的相关条款是这样的:“被告名下住房归被告所有并居住,原告住房自行解决。被告于调解生效后内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5万元。”应当说,这一条款本身并没有错误,但当事人对房价款的给付期限却有着不同的理解。原告认为调解确认的房价款应当在10年内随时给付,最迟不得超过10年;被告则认为,其给付该款的时间应为10年期限届满之时,此前不负有给付义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致焦某申请再审。这里至少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问题,另一个则是法官对当事人的指导问题。如果我们办理该案的法官在调解达成时多想一步,多说一句,当事人因对调解主文产生歧义而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申请再审的情况可能就不会出现。

诚然,调解的技巧问题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只有调解的愿望而无调解的技能,调解就是一句空话,充其量也不过是纸上谈兵,是无法完成错综复杂的各类案件的调解工作的。而要完成这一愿望与技能统一,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

篇4:探析司法调解法律

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已有了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诉的原则。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探析司法调解。

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明朝还在各州、县、乡设立“申明亭”,张榜贴文,申明教化,同时由乡官受理当地民事案件与轻微刑事案件,加以调处解决。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的开创者孙中山先生开始全面引进西方法制,传统的调解仍成为解决纠纷的首选。至抗战时期,在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和各个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司法机构即已建立了调解制度,将审判与调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并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1949年以后,在继承人民司法工作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以避免民众产生“审判为辅”的错误观念。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法院调解提到总则中,专列一章,对调解的原则、形式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将法院调解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1].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其基本内涵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使纠纷得到解决。

篇5: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申请人周某,男,41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贺朝雄、院长

请求事项: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事实及事由:申请人周某于10月因摔伤致左尺桡骨、肱骨骨折,在当时工作所在地印度某医院行伤肢钢板内固定术。5月因左手感觉运动障碍在协和医院行桡神经探查、松解术。11月27日好转出院。4月4日以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不连收住被申请人外六科,住院号9107406,4月6日行左肱骨内固定器钢板取出,重新行加压钢板固定,植入同种异体骨5立方厘米。4月12日好转出院。1月19日复查X片提示:左肱骨干中段内固定骨质明显吸收、骨不连。203月21日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孝明镜[]临鉴字第298号),鉴定意见:依国家卫生部医院管理条例中医疗告知制度,汉川市人民医院在患者周丕华左肱骨干骨不连二次手术中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运用更为先进、合适的手术技术,以致再次发生骨不连,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建议承担25-30%次要责任。申请人周丕华认为再次发生骨不连与汉川市人民医院手术有因果关系,要求赔偿。

2011年4月2日,双方共同委托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依法进行了调解。调解内容:由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周丕华计人民币65000元。补偿费用组成:下列各项费用总和的30%计65000元(含前期、后期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参处人员的交通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其他损失由申请人周丕华自行承担。2011年4月2日,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出了(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为了调解协议的合法公正,根据《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司法确认,请予作出确认决定书。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篇6: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2011)川法调确字第1号

确认申请人周某,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确认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贺朝雄,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小明,汉川市人民医院医教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确认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4月2日经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了(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 。2011年4月7日,二确认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确认二确认申请人在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达成的`(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注: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篇7: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川法调确字第1号

确认申请人周丕华,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确认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贺朝雄,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小明,汉川市人民医院医教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确认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4月2日经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了(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 。204月7日,二确认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确认二确认申请人在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达成的(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XX年四月七日

注:此案是本市律师代理的第一例申请司法确认案。

篇8: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记者日前从市司法局了解到,自《人民调解法》颁布后,第一例被太仓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产生于沙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11月中旬,沙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该镇某化纤有限公司与吕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在调解中,调解员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告知其按照即将正式实施的《人民调解法》相关内容,即在双方达成协议后,为保障双方的权益,可在一个月内自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事后,当事人因赔偿的数额较大,主动到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市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后出具了决定书,裁明:“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这一决定书,对于提高我市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篇9:乡镇大调解工作总结

20xx年,我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xx、省、市、县政法工作部署,紧密结合我乡实际,始终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着力发挥“大调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力精心构筑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大调解”活动中,排查矛盾纠纷45起(其中村25起、乡20起),调处45起,调处率为100%,调处成功率100/%。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整体稳定,有效地保障了我乡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健全网络,明确职责

今年,我乡着力巩固和整顿了1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调委会都选聘了1名专职调解员,在村(居)民小组建立维护稳定群众自治协会组织,发挥“五老”余热作用,深入排查基层群众中的各种不稳定信息,及时化解各类矛盾,从而形成“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党员)群众代表-调解员”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网络。同时,明确了各级组织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严格实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管辖责任制,坚持分工负责和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做到了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矛盾纠纷,明确责任主体,实行定领导责任、定单位(部门)责任、定调处时限的工作制度,努力做到纠纷矛盾调处件件有回音,事事有反馈,重大案件有报告,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大调解”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每个村建立健全了预警机制,形成信息员、村(居)民小组、村(居)、乡乡四级预警网络。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指导村调处中心、村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乡调处中心。预警信息员、调解员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随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并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上级报告,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二是健全检查考评机制。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明确了主要考评考核标准,把大调解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进行量化考评考核。三是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各单位对属于本辖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不得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达到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乡。四是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上门要求调处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不管找到那个部门都应热情接待、主动受理,然后转交责任部门调处,切实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领导接待、包案制度。乡、村两级都确定了领导接待日。乡定期安排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村每月排出处理纠纷值班表,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重要信访来访、重大纠纷和上访案件,特别是久拖未决的问题,实行包案处理,负责包案的领导要一包到底,亲自处理,直至息诉停访。

三、统一标准,确保质量

一是统一制度建设标准。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及人民调解委会统一建立了重大纠纷快报、重大纠纷(社情)汇总分析;重大纠纷协调调解、纠纷排查专项治理、重大纠纷管辖督办等制度;各调委会统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八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了大调解工作业务台帐。二是统一业务建设标准。在“大调解”工作整个过程中,从纠纷调处申请、受理、告知、调查、调解、制作协议书,到协议履行及回访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运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随意性,坚决做到既重视实体上的合法规范,又重视程序上的合法规范。三是统一队伍建设标准。各调委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与聘用相结合,并报司法所审查、备案;司法所负责培训调委会主任,年初举办了全乡基层调解员培训班,参训人员10名;同时对基层调解员进行目标管理、量化考核、严格按标准落实奖惩。四是统一协调中心和调解室建设标准。协调中心具备了有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调解室且要在20平方米以上,并有明显标志;全乡统一了上墙公示栏。从而使乡、村两级协调中心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加强,使调处中心成为整合力量、联动各方的调处机构和工作平台。

四、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个别村对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差距比较明显;二是村调处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资金的投入与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影响了大调解工作向更高层次拓展;三是部分社区调解室没有达标,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尚需进一步规范,四是我乡矛盾纠纷面宽量大,“大调解”协调中心配备人员太少,无法全面负担起我乡全面协调工作。

五、明年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健全大调解体系。调处服务中心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人员到位,切实保障大调解各级组织网络管理规范,运行有效。加强组织协调,继续加大对大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根据制定的大调解量化考核标准,对大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检查考核,确保大调解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进一步建立完善大调解信息预警机制。按照县局关于加强信息预警机制建设意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大调解信息预警机制,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信息网络体系,加强纠纷排查工作,提高矛盾纠纷预警能力。三是严格落实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矛盾纠纷调处的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单位,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在当地发生命案时,司法所要及时了解情况,对属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命案,要实行责任倒查。四是进一步加强街道居委会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和基础建设。规范公示内容,健全基础台帐,完善工作制度,严格考核奖惩。五是大力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为人公正、办事公道、有群众威望、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好配强调解队伍。加强调解员教育培训和管理,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威信高的高素质调处队伍。积极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坚持调解员持证上岗,努力提高调解质量。

我们将进一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因地制宜,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把我乡的“大调解”,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

篇10:乡镇大调解工作总结

20xx年,乡党委、zf高度重视大调解工作,坚持“大调解、大服务、大发展”的工作思路,全面构建党委、zf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所、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的大调解组织网络,有力地维护了全乡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全乡无因民间纠纷引发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案件发生,有效地维护了全镇的稳定。现将我乡大调解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到位

针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新问题、新特点,乡党委、zf非常重视,建立了党委、zf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工作体系。授予调处中心矛盾纠纷调处调度、调处督办、责任追究三大职权,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确保了调处中心有责有权,大调解的参与主体更为广泛,人员组成更加科学。

二、网络健全、机制完善

一是在组织网络上,全乡构建了镇调处中心、村调处委员会、村民调解小组和调解信息员的大调解工作网络。目前全乡8个村都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专职调解员10名,义务调解员21名,信息员32名。二是在工作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职责,先后制定了接访受理登记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社会矛盾纠纷移送和归口管理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等多项制度。三是在对接机制上,强化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方面的密切合作,实现了调处中心与派出所、法院等职能部门的优势互补。

三、整合力量、分工合作。

在纵向上,由乡、村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大排查,尤其是在重点时期,调解组织对辖区的重点人员和重要地段,做到逐级负责,层层摸排,达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总要求。调处中心通过每月的工作例会对排查结果进行分类汇总、梳理分类,对有倾向性的矛盾纠纷隐患做好处置预案,指派专人超前主动介入,避免了矛盾纠纷激化。

在横向上,通过实行统一受理、分工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工作原则,做到有访必接、有案必受,以群众满意为服务宗旨,充分整合各种调解资源,改进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基本实现了由一人打锣向众人敲鼓的转变,大大提高了对复杂矛盾纠纷的快速反应和化解能力。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大调解工作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乡成立了大调解协调中心,落实了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大调解工作,配备了工作人员,但多数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时间、精力难以保障。

二是调解员队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不够稳定,结构不够理想,素质参差不齐。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大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台帐制度,督促各村、单位部门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结合大接访实行包案制度,限时限地限人调解。建立大调解信息管理平台和台帐,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二是抓好稳定风险评估、集中排查化解、衔接联动配合,从源头上减少稳定隐患和矛盾纠纷。

篇11:乡镇司法工作总结

一、加大投入,解决问题,努力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在新的历史时期内,各种社会矛盾出现了多发性、多样化的状况。因此,基层调解组织所遇到的民间矛盾纠纷也日益复杂,调解难度日益加大。而我们的基层调解队伍却长期存在着人员变动过快、素质偏低、兼职过多、年龄老化、司法所力量薄弱、调解工作保障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尤其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是极不相适应的。为此,我们紧紧抓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两个关键环节,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强化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为提高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效能和层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专门发文抽调2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且工作责任心强的专职工作人员充实到原司法所队伍。

目前,我所有专职工作人员5名,其中3名大专以上学历,并配备2名副所长,协助所长开展各项工作。为了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我们对新任用的人员一律组织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的`集中岗位培训。除了配强配足工作队伍外,我们还加强基础办公设施的投入,设立了专门的调解室和档案资料室,办公和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达180平方米,三间办公室分别安装电话,并配备了3台电脑和2台打印机、1只数码相机、一台传真机,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解决了实际问题,也方便了群众办事。

二、强化职能,完善机制,不断提升司法所工作水平。

我们对照《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试行)》,把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作为提高司法所工作能力,切实履行司法所工作职能,树立司法形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整合司法所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各项职能,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司法所与信访、公安、法庭、综治等部门的联动化解矛盾新机制,整合力量,发挥优势,形成合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努力维护一方政治稳定。

三、建章立制,内外监督,切实增强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不仅任务十分繁重,而且要求越来越高。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措施,才能保证司法所适应时代和工作的需要,全面充分地履行八项工作职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加强司法所内部管理、行为规范和工作目标考核等方面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司法所人员守则、接待制度、文明用语制度、值班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内务卫生制度、廉政建设制度,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干部的行为,并把在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采取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激励机制。全所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接受群众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近三年来,无发生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

总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我们还须借鉴经验,狠抓落实,强化管理,整体推进,不断增强基层的综合实力,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篇12:乡镇司法工作计划

我场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20xx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根据铜预发【20xx】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场20xx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我场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非常重视,成立预防工作组织机构,由林场党委书记朱光洪同志任组长,场长冯先勇同志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副场长于震同志任主任,由其他班子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把责任落实到人头,并对该项工作进行了责任划分,明确分工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林场党委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始终做到该项工作年初有安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切实做到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林场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机制和相关责任制,使我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反腐倡廉的气氛

我场党委认真开展对广大班干部职工的学习与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了廉洁自律和反腐败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按照执行《廉政准则》和单位财经制度,工作中结合实际,进行自查自纠,注重解决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在公务接待上一律按标准在内部职工食堂就餐,不准领导干部利用公款旅游,购置小车,不准用公款进行娱乐消费与活动,班子成员一律按章办事,做到管好自己的同时也要管好身边的人,随时接受群众和聘请的廉政监督员的监督,同时还加大了对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排查、监督、预防力度,切实把一切可能发生的犯罪案件、苗头隐患消灭在了萌芽状态。20xx年度我场无一例干部职工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开展专项清理清查工作,形成廉洁自律良好风尚

我场在抓好预防职务犯罪日常工作的同时,加大了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执行力度,进一步深化了政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制度,聘请老职工、党员代表为廉政监督员,提高林场党委的绝对领导和群众的监督权力,严格控制接待费,公务费和办公经费的审计报销关口,做到不超标准,不铺张浪费,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巨额经费的使用,由林场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坚决杜绝“一言堂”现象发生。为了更好地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工作,党委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觉遵守《花山生态公益型林场财务管理制度》,在班子成员的相互监督下,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有效地遏制和杜绝了职务犯罪案件在林场的发生。

总之,20xx年度我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林场党委领导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在管好自已和身边人的同时,以教育为主,引导为辅、采取各种措施,使我场无一例职务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发生,为促进我场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快速、稳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篇13:基层司法调解经验工作总结

镇地处龙江中下游左岸,西北高,多丘陵;东南低,属冲积平原,是县主粮食产区之一,是17万常住人口的农业大镇。近年来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背景下,我镇经济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不仅在农业领域上取得突破性的成就,工业领域的发展也渐渐迎来了春天,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会矛盾也随之激增,给社会的稳定、人民原本和谐的生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具体体现在向我基层司法所申请的人民调解案件的与日增多。案件的增多,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纠纷顺利解决的迫切希望,同时也是对认真做好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强烈要求。近来,在县、镇两级政府、局机关的正确领导以及我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认真尽责的努力工作之下,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做到了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基层维稳工作目标,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经过这段时期的努力工作,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抓住案件重点,巧妙息纷止争

群众纠纷的引起可能来自很多方面的原因,如言语间误会引起的纠纷,来自基层信息闭塞所引起误会的纠纷,人民群众由于法治素养低没有运用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起的纠纷等等。案件的不同,人民调解工作的处理步骤是不一样的,有针对性的进行处理,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纠纷解决成功率的重要要求。故此,我们认为案件的处理需从其背景原由出发,从源头上了解案件性质,进而进行有针对性的部署与指导。如4月我镇发生的山地合同纠纷以及月发生的厝地边角纠纷,这两个案件均属于土地纠纷,但是性质却是完全的不同。案例一,当事人双方由于农村土地信息公开的闭塞引起的土地纠纷;案例二,当事人双方因言语间的误会所引发的土地纠纷。在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上,由于其所发生的背景原由不同,所采取的针对性解决措施也是不一样的。如案例一,我们重点需从土地合同材料上出发,收集相关证据,加之向当事人耐心解释协调,在事实上、情理上形成当事人的正确认识,从而促成当事人相互间的谅解,解除当事人间的纠纷。案例二,由于是邻里间言语间的误会,从而形成对之前土地使用协议的不信任,故而引起的纠纷。对此我们需要做的是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同时在村委会及周边群众的协助劝导之下,解除当事人之间言语的误会,恢复原本和谐近邻的关系。再而利用案件所涉及土地的相关书面资料,向当事人进行耐心解释,促成当事人间在和谐合理使用土地的意愿下,达成双方都能信服的合理合法协议。

二、注重心理干预,从群众实质情绪上出发

纠纷的产生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是哪一方都在心理上和情感上产生不良的影响。随着不良情绪的日积月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将日益加深,其纠纷的解决也将日渐困难,更有甚者还将引起矛盾激化,演变成暴力性事件。故此作为基层司法工作者,我们注重对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干预,从案件受理那一刻起,就对其心理进行评估,以尽责耐心的态度为他们疏导混乱的情绪,从而能够让他们在一个公平公正自愿的环境下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达成彼此间能够信服的和解协议。如就上述第二个案例中,我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巧妙的运用了合理心理干预的方法,成功安抚了当事人间的情绪,让他们在稳定的情绪下完成了双方间的和解。

在本案中,当事人张某桂的厝地原先是在1991年在村委会的同意下,以交足金额的方式购买了厝地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位置相邻于当事人张某良房屋,并且该两块土地之间存在一小块边角地,该边角地原先是由当事人张某良先占利用。同时,根据调查了解当地有两个习俗:一是该村原土地使用权是采取先占原则,由个人对土地进行先占及利用,再向村委会进行使用权购买;二是该村建设的房屋墙角不可以对着相邻的其他房屋,否则会使墙角影响另一家。故此当事人张某桂当时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候,曾向邻居当事人张某良进行协商,并且形成口头约定,两家土地之间的边角地由当事人张某桂向村委会购买,同时该边角地不能建有墙角。此次土地纠纷的主要争议点是当事人张某良认为其当初在顾及亲戚情谊下将争议的边角地使用权让与当事人张某桂购买,但是当事人张某桂言而无信违背当初协商的口头协议,现在将该边角地进行建设。当事人张某桂认为其边角地的建设,属于其私人行为,且是在没有违背原有约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建设,当事人张某良无权对其进行阻碍。仔细了解该案的事情原由,我们得知,其实该纠纷案件本身也就是误会引起的。当事人张某桂这次建设厝地两边的雨棚,其实并没有违背当初与当事人张某良的口头协议,当时就是出于言语的误会,以及各自间言语的不相让,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因此,我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成两个工作小组,分别对当事人张某桂和张某良进行谈话,首先先稳定双方间较为冲动的情绪,再以事实为依据,向他们耐心地解释,并为他们创造出了彼此可以交流谈话的机会,从而促使矛盾的顺利解决。

三、注重和有关部门业务交流,通力合作预防纠纷激化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基层司法行政部门除了应该注重日常业务的学习之外,还应该加强与其他基层部门的业务交流。老百姓的事情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有能力解决的问题,也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正是由于部门之间的权力范围和职责的不同,为了能够更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我们基层司法行政应该更多与我们的兄弟单位进行业务交流合作,从而提高执业素养,通力合作共同维护我们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案例二的纠纷中,我们基层司法所就和派出所进行通力合作,共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该案中,当事人张某桂和张某良两家由于厝地边角地的建设产生误会,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形成剑拔弩张之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双方虽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心理干预下情绪渐转缓和,但却因为另外一件生活琐事引起了双方矛盾的激化。当事人张某桂之子这天在开铺时因将其铺前混凝土石块移动至巷边,引起了当事人张某良及其儿子的不满,其以妨碍景观为由对当事人张某桂进行干涉,遂引起口角。而后当事人张某良及三个儿子和其妻子将当事人张某桂及母舅进行围住殴打。事件发生后,我镇派出所迅速进行处理,我司法所予以配合处理,在司法所同志的耐心调解及证据面前,当事人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四、认真落实普法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经济的发展,人民纠纷的激增,可以说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因而在我们注重认真落实好基层司法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我们还需要认识群众普法宣传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经济的发展,必定对我们社会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的要求。人民法律素养的高低,能否通过运用合法合理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考察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标准。在农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农民群众不能运用法律及相关的规定,合理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例二中就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土地存在使用争议的情况下,不能运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协商,从而引起悲剧的发生,造成了人员的受伤。可以讲,类似这样的土地纠纷是十分常见的。为更好的保护我们农民的自身权益,防止土地纠纷的发生,我们应该更好地规划完善关于农村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建设,让农民知晓我们农村的发展规划,让农民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更好地加强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此对于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而言,普法宣传也是我们其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业务,我们应该认真落实好。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学习,认真钻研人民调解业务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工作业务能力,从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篇14:浅议司法实践中的诉讼调解

浅议司法实践中的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之一,作为我国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素有“东方经验”的美称。其以合乎民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的结案方式化干戈为玉帛;以服务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定纷止诉。在历年司法实践中,其在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益,被誉为“培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沃土的‘一枝奇葩’ ”。而今,在民事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新形势下,深入认识,准确把握,灵活掌控民事调解工作仍是一项刻不容缓急待解决的课题,只有将诉讼调解的各个环节更好地拿捏准确,才能以待发挥其更大的潜能作用。

一、诉讼调解的概念及存在意义

所谓诉讼调解,其实质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周期短和对抗性弱等特点,是构筑 “成则双赢,不成也无输方”的全新诉讼前景的中流砥柱。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设计上,判决结案强调整个程序的严谨周密,调解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高效快捷。法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明是非,理纷坛,使司法公正得以最大程度的体现,同时更从根本上及时化解矛盾,消解和钝化纠纷,促进团结,营造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做到案了事了矛盾了。实践证明,凡是调解结案率高的法院,服判息诉率也高,上诉率低,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低,执结率高。归而言之,诉讼调解对于息讼止争及维护邻里和睦、社会稳定、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具有相当重要的正面作用,继承并弘扬这一宝贵的经验并加以发扬和规范,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法院工作的重头戏。

二、对诉讼调解原则在实践中的分析

(一)现有诉讼调解原则的分析

我国民诉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这就是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现行的基本原则。法官在主持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中必须准确握,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切实体现 “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即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必须依据当事人的意愿,也就是说调解程序是否启动由当事人决定,调解最后能否达成一致由当事人衡量,调解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书是否签收由当事人自行定;二是坚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自愿原则是诉讼调解的前提,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则是对自愿原则的补充,也是诉讼调解的一个基础;三是坚持合法原则。所谓合法,是指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和政策;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项原则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尺度,具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某些原则存在一定的弊端:如 “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一项,就有不切合实际的一面。《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那么,在事实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也不能结案,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其弊病有三:1、中国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在某些人头脑中是根深蒂固,如果坚持查清事实,实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2、对调解案件进行深入地调查了解,不利于诉讼成本的减少和提高效率;3、混淆了判决和调解的界限;4、与民事诉讼法其它规定相矛盾,违反了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私法自治)原则。从现实操作中来看,其实既然调解是当事人自愿的,体现出了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合法,那么是否查清纠纷的事实,是非责任是否分清,实际上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适用“模糊调解”反而利于诉讼调解的开展。

(二)对诉讼调解原则的几点补充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在继承原有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应当注入新的见解,以对诉讼调解予以完善,既要多调,还要调好。对此,在诉讼调解原则上笔者有如下意见:一是掌握主动原则。掌握先机,争取主观能动是调解工作开展的基本前提。只有明辨曲直,调解才有基础;只有把握主动权,调解才会有说服力。作为承办案件的法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能“坐以待案”,而要“先发制人”,弄清矛盾的源头,抓准当事人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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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掌握城区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情况,按照城区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计划,城区人大法制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城区人大代表共12人组成调查组,于9月上旬对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开展调研。现将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一手抓审判质量提高,一手抓调解体系建设,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推进司法调解工作的开展,有效化解了大量民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安定稳定。

2、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将调解作为实现“息诉止争”的重要手段,细化工作措施,提升诉讼调解成功率。一是坚持把握调解原则开展工作,案件从立案送达始到庭前、庭中、庭后各阶段加强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到诉讼的全过程。发挥人民调解根植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创造性地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通过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利用诉讼服务窗口和交通巡回法庭开展诉前调解和诉前联动调解,积极开展立案调解、诉前调解等先行调解工作;二是完善民商事诉讼调解机制,针对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复杂的社会矛盾,运用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做好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将调解切合发展实际,创新家事审判与调解工作方式,突出关怀的理念,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努力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的调解上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在各镇、村开展基层调解作用,通过广泛设立便民司法联络点、打造“家门口的巡回法庭”、“法官进村”、“周四下乡”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法律咨询;四是及时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提炼出不少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既解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当事人的“心结”。

3、拓展调解范围,注重调解效果。结合新形势下诉讼调解工作的特点,拓宽调解适用领域,把诉讼调解从民商事审判延伸到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协调等领域,通过调解缓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协调行政关系、“执行难”等问题,有效整合资源,指导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与村、社区基层组织、工会、妇联的联系协调,开展对社区工作人员、基层妇女工作者、工会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发动人民陪审员、社区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等人员共同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全社会齐动员、共参与的'联动调解。

二、存在问题

1、城区法院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一些新任审判人员工作经验和生活阅历经验相对不足,调解的效率和调解能力有待提高。

2、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有待深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还存在着薄弱环节,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接的工作开展得还不够深入。

3、外部环境有待改善,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出于代理收益原因抵触调解,不积极协助当事人促成调解,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4、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调解实施规定的细则不够明确,容易造成调解时操作不规范。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强化“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法院与社会各阶层充分理解、共同支持调解工作的社会氛围。

2、要坚持公平公正调解、双方自愿调解的原则,注重发挥灵活多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办案人员要深入实际,认真了解案情,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在加强调解工作的同时,规范调解,防止因片面强调调解带来的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3、要创新机制和整合资源,完善和总结诉讼调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经验,把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起来,一是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参与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如何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密切配合,采用协调、协商方式做好调解工作;三是建立和探索法院与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联调机制,在依法开展审判活动的前提下,与代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加强协调,共同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4、健全客观、公正的绩效考评机制,加大调解指标在各项指标中的考评比重,把调解工作作为考评审判工作和评价审判人员的重要内容。

5、是要加强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建设,采取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调解能力,确保司法调解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篇16:乡镇大调解年度的工作总结

为深化我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大调解”工作向基层延伸,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我乡全面贯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大调解网络,集中力量,多措并举,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将大量的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我乡的又快又好发展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以调解民事纠纷为重点,“大调解”工作发挥出了合力,一大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面广的矛盾纠纷得以及时成功化解,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现将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 今年以来的工作成绩

今年,我乡继续加大在对调解组织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及工作机制。使全乡化解处置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协调机制,促进矛盾纠纷问题依法化解

1、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领导保障。我乡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乡调中心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例会,认真研究分析辖区矛盾纠纷动态和规律,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把握矛盾调处工作的主动性,促进基层社会的安定稳定;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深入基层了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面对面的指导,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纠纷问题得到落实。

2、规范运作机制,推进工作开展。

一是落实督导机制。对发现的情况较复杂、牵涉面较广的疑难纠纷问题进行研究,落实工作责任。

二是落实未结纠纷调处责任制。加强未结案件的回访跟踪,及时掌握调处进度情况,对在调处工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在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及开展XX性事件隐患排查调处活动期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五定”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截止目前,南宝乡、村级调委会共排查各类民事纠纷24件,调处24件,成功调处24件,调解成功率为100%。

3、落实工作制度,促进调解规范。结合我乡实际,规范了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内容,上墙公示牌的规格、标准,落实了调委会的“五有、六统一”。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纠纷排查、纠纷登记、纠纷回访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规范了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进一步完善预防机制,严格落实例会制度、调处责任制、信息报送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今年

(三)加强队伍建设,推进调解理论水平新发展

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造就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工作作风硬的调解队伍,是有效开展调解工作的保障。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2、加强信息报送,畅通业务交流渠道。积极畅通对“上”和对“下”两条渠道,对“下”通过加强与信息员的日常沟通,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指导;对“上”主动了解上级信息编发要点,及早谋划有关信息。不断整合资源。

3、加强工作调研,提升调解理论水平。积极深入基层、深入村民,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对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数据统计,量化分析,把握矛盾纠纷问题的根源,提出建设性工作意见。 通过工作实践,我们深刻地认识到:通过每次纠纷调解过程,其实也是在对村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的过程。但也只是调解工作治“标”,而调解工作要治“本”,只有通过抓好对村民的普法学习教育来提高村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减少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篇17:乡镇大调解年度的工作总结

按照《XX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13个专项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我镇高度重视,积极认真抓好工作开展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我镇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正风肃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亲自抓,紧紧围绕查找出的我镇正风肃纪“13+1”问题,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教育引导,根据县纪委13个专项工作方案,制定了我镇的 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正风肃纪工作。

二、真抓实改,提升作风

(一)文风会风进一步精简。进一步控制发文数量和质量,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认真落实文件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文件篇幅,截止目前,我镇政府下发文件19个,镇党委下发12个,相比同期下降40%。同时,进一步控制会议数量,认真落实会议限额管理制度,尽量少开会、开短会,并严格控制会议人数。经整改,现我镇的文风会风大大提升。

(二)学风进一步端正。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进一步完善了中心组学习制度、集体学习制度等相关学习制度,并创新学习方式,将学习成果纳入绩效考核,全面深入开展学习。在群教活动中,已组织开展学习20次,并开展讨论、知识竞赛、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创新开展学习。切实解决党员干部不重视学习、不善于学习,学习实用主义等学风不正问题。

(三)着力解决乱发钱物和变相公款旅游问题。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财务制度,并积极配合县纪委、审计、财政开展自查工作,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对去年违规发放工会慰问金问题先已全部退回财政,并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和规划了津补贴发放问题。

(四)治理干部“走读”问题。一是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作风纪律、艰苦风斗教育,提升党员干部扎根基层、服务群众意识。二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制度管人,领导带头落实带班、坐班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镇纪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走读”问题进行督促检查。有效杜绝了“走读”现象发生。

(五)解决执行不力问题。一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开展,主动向全镇群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加强督办检查,对特色镇建设、五福大道打造、院落整治等重点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实行定期汇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三是对收到的群众意见,实行限时办结回复制,确保群众的各项诉求能得到回复。

(六)解决侵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落实群众诉求强烈的十大民生工程,同时加大对惠农、民生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今年已查处正云村一起涉嫌村道建设项目的违纪案件,现已报县纪委立案。

(七)政绩观不正确问题的整治。 一是加强学习,从思想深处树立正确政绩观。二是完善目标绩效考核机制,将政府工作成绩和群众满意度相结合,避免出现“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报假数据、假材料、假典型等情况进行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八)对“会所中的歪风”问题的整改。一是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签订“会员卡零持有”承诺书和“不出入私人会所”承诺书。二是加大监督检查,镇纪委对“会所中的歪风”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对行政行为不规范问题的整治。一是进一步加强便民服务中心管理,规范办事流程,公开办事项目,方便群众办事。二是加大对行政人员工作作风监督,严禁出现态度生硬、作风粗暴等现象。

(十)对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问题的整治。镇纪委牵头对全体机关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问题进行了梳理排查,我镇未发现这类问题。同时,我镇将进一步加大学习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自律意识,避免出现此类问题。

(十一)对于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的专项整治。一是主动对政府公车进行了梳理,不存在超标、超编、借换车情况。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公车管理,严格公车使用登记和定点停放,严禁公车私用。二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了清理,现不存在超面积占用办公用房情况。

(十二)对违规选用干部问题专项整治。严格干部选用程序,对村干部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选举,对镇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全部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十三)对利用婚丧喜庆借机敛财问题的专项整治。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升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从思想上筑牢廉政防线。同时,完善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强化该项工作管理。截止目前,我镇未发现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借机敛财案件。

(十四)对联系服务群众不紧密、服务不到位问题的整治。进一步建立完善联系帮扶群众制度,做好群众联系帮扶工作,要求全镇干部每周至少下村2次1天的时间,镇主要领导每周至少3次,每次半天。深入开展走访、慰问、调研及帮扶工作。同时,主动公布信箱、电话、发放便民服务联系卡方式,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确保群众各项诉求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三、长期坚持,巩固成果

我镇在工作作风、为民服务、工作落实上有了很大提高和改善,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少数党员干部对正风肃纪工作认识不够;

二是部分制度还不够健全;三是镇纪委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针对存在的问题,下步我镇将从三方面做好正风肃纪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教育。组织全体镇村干部进一步学习正风肃纪相关文件、会议精神,增强党员干部认识;进一步学习党的“八项规定”、廉洁从政、群众路线等相关精神,深入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制度。对现有制度再次进行梳理,对缺失或不健全的'制度,及时建立并完善,切实做到制度管人。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镇纪委,将深入推进开展“两深”工作,增强自身实力,对正风肃纪工作中的14个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整个活动取得实效。

篇18:乡镇大调解年度的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白果镇辖10村1社区,常住人口43000余人,流出人口1余人。目前为止,全镇共有吸毒人员146人,纳入社区戒毒人员15人,其中解除社区戒毒人员1人,新增社区戒毒人员3人。

二、主要工作

面对严峻的禁毒工作形势,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通过对全镇毒情的认真分析,确定了摸清情况、查找症结、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广泛动员,继续打好深入持久的禁毒人民战争的工作思路。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抓好禁毒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禁毒工作的领导,镇党委、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村(社区)主任为成员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配备了精干人员7名,在镇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配备联络员2名、协管员1名,形成了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细化工作,落实措施

1、动员部署。年初,镇党委、政府及时召开了全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村(社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把禁毒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和部署。与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签订了禁毒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了任务,责任到人。并设立了最低1000元最高50000元的白果镇禁毒举报奖励制度。

2、认真排查,摸清情况。镇禁毒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积极配合派出所、企事业单位、村(社区)进行全面的拉网式排查。通过分片包干,逐人逐户逐单位的全面排查,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漏一人。,排查闲置房118处(社区)、出租房294处(社区292处、五通村2处)、茶楼、旅店、网吧各2处(社区)。通过排查,我镇辖区内未发现制、贩毒窝点和吸毒人员。

3、大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防毒能力。充分利用有线广播、标语、墙报、会议等形式,对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广泛宣传。在 “6.26”国际禁毒日、“12.4”宪法宣传日活动期间,由党政领导带队,派出所、群工办工作人员等组成宣传教育队伍,开展以“禁绝毒品,人人有责”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整个活动过程中,共悬挂10幅宣传标语,书写墙报40余幅,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

同时,切实搞好预防工作。针对我镇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这一特点,我们充分利用其春节前后返乡期间进行禁毒宣传,增强抵御毒品的能力和远离毒品的自觉性;与派出所、学校密切配合,深入推进“警校共育”,大力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不让毒品进校园”、“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行动”等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中,教育和引导广大师生及青少年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确保了我镇师生和青少年无涉毒人员、案件的发生。

4、加强对X神类药品、麻醉品、易制毒化学药品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今年,镇禁毒办、综治办配合有关部门对镇卫生院、医疗站、中学实验室的上述药品实施检查,从源头上防止了这些药品流入吸、贩毒人员手中。

5、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控制和管理力度。镇禁毒办、综治办配合派出所不定期对流入人口进行排查,防止了涉毒案件的发生。同时,我们充分发挥镇、村两级巡逻队、协管员、联络员的作用,配合派出所、禁毒办对辖区内有吸毒史的人员和可能存在有涉毒的区域进行不定期巡查,使我镇有效地杜绝了“涉毒”案件的发生。

2、积极与派出所配合,进一步完善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机制。一是通过充分利用吸毒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库。密切关注各类吸毒人员的动向,严格落实了管制措施,与上级相关部门建立了无缝街接,做好后续管理;二是能配合公安机关、派出所加大对流动吸毒人员的查控力度。重点是加强了出租房等重点场所的控制,提高了对社会流动人员的发现和控制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由于“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禁毒斗争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继续深入开展禁毒工作。重点做好《禁毒法》的宣传教育,突出抓好青少年学生、易感高危人群的禁毒宣传,深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继续加大宣传和打击力度,扩大信息来源,深挖“涉毒”线索,重拳打击毒品犯罪,加强对X神类、麻X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为禁毒人民战争的胜利和“无毒社区”的创建目标全面完成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篇19:乡镇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乡镇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乡镇行政调解工作总结范文

XX 镇行政调解工作总结20xx 年,我镇行政调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矛盾 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大调解”工作的安排部署,采 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发挥 行政调解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绩。据统计,今年我镇行政 调解案件受理总数 6 件,调解成功 5 件,达到了政治效果、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领导高度重视,机构健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平安创建成果,最大限度 地化解各类行政纠纷、社会矛盾纠纷,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 萌芽状态,XX 镇成立了行政大调解工作、矛盾大调解工作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领导 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刘本飞任组长,纪委书记陈建平任副组 长,相关责任股室负责人任成员,下设“行政调解室”和“矛盾 纠纷调解室”, 并配备专人负责, 行政大调解具体工作由办公 室牵头负责。

二、完善工作制度,化解纠纷

(一)切实加强行政大调解力度 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观念,大力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 化建设和透明化建设。针对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 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各项涉农补贴的发放,国有资产管理 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 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 1 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积极发挥行政大调解职能,强化尽职尽责和服务意识, 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严格 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坚持实行领导每日轮流接访制度, 对群众的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及 时移交相关责任单位限时解决,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的也坚持 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接待登 记制度,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事项均认真进行登记,做 好记录,并交由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及时向来信来访群 众告知办理结果,积极进行调节和疏导,力求在 XX 镇解决 争议。

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不 稳定信息上报制度,认真疏理了 XX 镇存在的不稳定因素, 并针对性地制定了有效处置方案,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访、 重复上访、集体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大调解”联调力度 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 原则,畅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信访督导之间 的工作流程。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积极引 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

(三)切实加强综合治理协调力度 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汇总各调节机构的运转情况,建 立了“大调解”信息平台, 实现优势互补。

针对责任关系复杂, 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邀请相关责任部门参与协调 2 解决,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无法调节的, 提请区“行政大调解” 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方面共同解决。

三、严格考核问责 XX 镇把“大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 内容,并纳入目标管理。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 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对调解工作不落实, 导致矛盾纠纷突出、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总结经验、分析得失、推动行政调解工作更上新的 台阶 今年,我镇行政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打下 了一定的基础,但距离市、区对行政调解工作要求还有一定 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观念更新不够,对行政调解工作方 法、以及与其他纠纷化解方式之间的区别和衔接认识不足, 影响行政调解工作效率;二是部分单位(部门)对行政调解 信息报送重视程度有待增强,及时报送信息工作有待进一步 规范;三是经费保障不充分,行政调解工作软、硬件均有待 进一步提升。四是行政调解工作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细化完 善,工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下一步,我镇将认真按照上级部门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安 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力争行政调解 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 织领导,制订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各项工作落实 到位。二是各项工作措施,完善必要的物质保障,配齐配强 工作人员。三是加大培训指导力度,提高行政调解工作能力 和水平。四是继续做好法制宣传和政策指导,充分运用办公平台、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对行政调解工作内容、程 序和实践进行宣传,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调解意 识,增强群众对行政调解途径的信赖。五是强化行政调解信 息报送工作,完善信息报送、收集、整理加工程序,健全行 政调解信息利用和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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