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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和特征

2025-01-17 09:41:4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wqy”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和特征,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和特征,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和特征

篇1: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和特征

一、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

第二,技术转让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依技术转让合同所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2、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篇2: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和特征

第一,对让与人的效力。

第二,对受让人的效力。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

(2)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一,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二,无约定的,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知识拓展:

1.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

《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包括:①专利权转让合同;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④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让与人的义务。

①对转让的技术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②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则可以引出一个推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剩余保护期限。

③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交付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受让人的义务。

①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受让人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帮助侵权)

②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③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3.“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转让合同无效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条款无效:

①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②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③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要,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④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员等;

⑤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⑥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篇3: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特征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种类型。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特征,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

第二,技术转让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依技术转让合同所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2、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篇4: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特征

第一,对让与人的效力。

第二,对受让人的效力。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

(2)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一,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二,无约定的,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篇5: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特征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种类型。

一、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

第二,技术转让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依技术转让合同所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2、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效力。

第一,对让与人的效力。

第二,对受让人的效力。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

(2)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一,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二,无约定的,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篇6: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

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

1.合同标的物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方案。

不同于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一定的技术意见、技术知识。

2.合同标的物是现有的技术方案。

不同于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尚不存在或尚未形成。

3.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已经权利化的技术成果。

所谓权利化,包括取得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及技术秘密成果权等权利。

技术转让合同由下列四种具体合同构成:(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知识延伸:

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如何支付,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有如下方式: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指当事人将合同价款一次算清并全部一次性支付。这种方式下,交易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对转让方较为有利;但对于价格较低的技术合同,这种支付方式简捷便利,能及时结清。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方式。

指受让方将技术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与期限支付给对方,作为支付给转让方的价金。提成支付的方式旨在使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交易风险,在那些技术比较成熟、市场前景稳定、技术价格较高的技术交易项目中经常采用。

(4)提成支付。

附加预付“入门费”方式,指受让方首先在一定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一部分固定的价款,称为“入门费”,其余的价款则采用提成方式分期支付。这种方式既可以公平分担交易风险,又可以给已为技术投入了大量成本的转让方一些固定的补偿,适合于履行期长、技术价格高、技术水平高的技术合同。

篇7:黑白合同的合同效力概念及其特征

黑白合同的合同效力概念及其特征

“黑白合同”一词最早出现在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人大报告》),《人大报告》指出:“各地反映,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检查组了解到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目前我国的各个正式立法中并没有使用“黑白合同”这一词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所谓的“黑白合同”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通常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实现交易目的,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并通过承诺函等形式明确该登一记,备案的合同仅作为登记、备案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并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其中登记、备案且不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白合同”,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篇8:赠与合同法律特征与效力

赠与合同法律特征与效力

一、赠与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正是这一特征,是赠与合同区别于遗嘱。

2.赠与合同以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为目的。赠与是对财产归属的一种处分行为,其目的是赠与物的所有权从赠与人处转移至受赠人处。赠与合同的成立,将导致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并不承担对价性义务。

4.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是没有对价格给付条件的,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无须支付对价。

5.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5条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点把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不同。按照《合同法》,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将赠与财产交付受赠人,合同即告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赠与人的义务及其免除。

(一)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物并转移财产的义务。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赠与物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同时,还应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但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特殊情形中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同同为无偿合同,原则上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是,在下列两种特殊情形,赠与人负有责任:1.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物有下次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赠与物的赔偿义务。《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意旨在于设置赠与人对赠与物的善良管理义务,防止因赠与人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受赠人的合法利益,而一旦发生此种损害,则将损失分配给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者。

(二)履行赠与义务的免除

赠与合同虽为诺成合同,但是因其为无偿合同,在特殊情形,如果拘泥合同效力,难免使当事人利益分配失却公平。因此,《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依该条请求免除履行义务的,负有举证义务,证明自己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导致经济状况恶化的原因并不重要,关键是要有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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