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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精选

2025-01-26 09:45:5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camille”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学校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精选,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学校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精选,希望大家喜欢!

学校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精选

篇1: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北京禁烟令于6月1日开始全面执行,其实不管是北京,为了提升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相关部门也会制定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来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下方是小编整理的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医院禁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带给吸烟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3月1日起施行

篇3: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吸烟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火灾隐患,净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会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游艺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

(三)青少年宫、文化宫、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的展示厅;

(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室、寝室、实验室和会议室;

(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八)商场(店)、书店以及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九)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

(十)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与公共场所隔离、有抽风排烟装置的吸烟室。

第五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属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有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第六条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卫生、文化、教育、交通、体育、商业等主管部门应切实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

第八条健康教育所、报社、电台、电视台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工作,市健康教育所负责对申报的无吸烟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卫生局可以依法委托公共管理事业组织按照管理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禁止吸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卫生秩序,弘扬社会公德,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xx年12月29日)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xx〕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部门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学院爱卫办负责校园公共场所禁烟的具体工作。

二、在学院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校园内的教学楼、图书馆、实训楼、训练场馆(含室外训练场)、各类机房等教学活动场所;

(二)学院办公室、会议室、报告厅、接待室、展览室、资料室、档案室等会议与办公场所;

(三)学院食堂、商业门面、学生宿舍、医务室等生活场所;

(四)学院除指定吸烟区域外的其他场所。

三、设立室外吸烟区,由行政后勤处负责安装吸烟区标志、警示语和垃圾桶,禁止在校园吸烟区之外的地点吸烟。

四、学院各部门履行职责,做好本部门禁烟管理工作。

1、负责本部门所辖区域内的禁烟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批评教育,做好记录。

2、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3、设立兼职禁烟监督员,负责本部门禁烟工作。

4、禁止在校园内销售香烟和发布烟草广告。

五、发挥师生的监督作用。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部门履行职责;爱卫办在教师和学生中选聘义务禁烟监督员,定期检查督导,记录检查结果,接受上级爱国卫生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六、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领导干部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带头不吸烟,同时,还要积极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

七、发挥教师的为人师表作用。教师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更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做到不敬烟,不劝烟,不受烟。发现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

八、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工处、团委、各系等要将禁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利用课堂、讲座等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

九、学院要充分利用橱窗、网站等媒体宣传吸烟的危害,提倡和鼓励不吸烟。要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禁烟宣传活动。

十、学院将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和学生纪律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考核。即:教师违反禁烟规定的由考核办、爱卫办扣除考核分;学生违反禁烟规定的由学工处负责按学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禁烟规定情况严重的场所,由考核办扣除该场所使用、管理部门的考核分。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爱卫办负责解释。

篇5: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社区(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二条社区(村)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第三条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五条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社区(村)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社区(村)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社区(村)禁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6: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事群众、全体干部职工请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各楼层办事大厅;

(二)各开标、评标室;

(三)大楼内所有走廊、楼道、电梯、洗手间内;

(四)所有办公室和会议室;

(五)所有档案资料室;

(六)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

第四条凡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行为,各楼层志愿者、各科室管理人员、楼内巡查人员将进行劝阻教育,如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五条凡禁止吸烟的区域,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7: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 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 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 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 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 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3月1日起施行

篇8: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 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 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 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 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 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禁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 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 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 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 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 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203月1日起施行

篇9: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 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 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 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 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 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10: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 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 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 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 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 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禁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 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 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 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 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 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xx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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