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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

2024-08-18 07:34:3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gongyouquan”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信用证―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信用证―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

篇1:信用证―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

信用证――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

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它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汇款的书面文件。在进出口业务中,一般是指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人(即开证人)的申请和指示向出口人(受益人)开立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目前在国际贸易往来中,采用信用证结算货款,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

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1)属于银行信用2)是独立与合同之外的自足的文件3)是纯单据的买卖

(1)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它是开证行与受益人(出口人)以及其他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而贸易合同只是进出口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与贸易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但要受信用证各项条款的约束。

(2)遵守“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原则。开证行只有在“单据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才履行付款责任。否则,银行对于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可以拒绝接受。

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关系:

信用证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有以下六个:

第一,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

第二,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第三,通知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第四,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

第五,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第六,付款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

第七、偿付行

第八、受让人

第九、保兑行

以上六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信用证的支付程序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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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4)通知行将印签核对,确认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

票(汇票由出口商开立),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其有效期等。

(2)对货物的要求: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3)对运输的要求: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中途转船等。

(4)对单据的要求:主要单据有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书等等),运输单据及保险单据,另外还有其他单据,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篇2: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运用模式毕业论文

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运用模式毕业论文

非信用证支付主要包括了汇付、托收、支票付款、赊销等多种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在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运用相当广泛,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在出口贸易中,我们经常对汇付、支票、托收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运用。通过实践证明,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正确使用是一种能够促进业务发展,更加便捷、节约的费用支付方式。但是相对而言,对于那些缺乏经验的业务员却并不适合采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这是因为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毕竟属于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即使是在操作的过程中出现一个很微小的问题也有可能会落入到圈套之中,进而遭受损失。这里主要就在国际贸易中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运用模式进行探讨。

一、国际贸易中使用非信用证支付的原因

1、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对于出口商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货款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了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这三种方式。但是因为汇付与托收的性质都是属于商业信用,对于出口商来说必须要冒着较大的收汇风险。因此,我国以往的进出口贸易中有80%以上都是采用的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支付方式。但是通过实践发现,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证支付也并不是一种没有风险的支付方式。这主要是因为进口商或者是开证行能够利用信用证中的各种不能够避免的“软条款”来形成出口商所难以履约或者是单证不符进而没有办法收汇。如果市场条件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市场风险,还可以利用所谓的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规则,通过一些并不具备实质意义的不符点来作为其接口“拒付货款”或者是对付款责任进行推脱,与此同时出口方不仅仅需要承担无法收汇的风险,还需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费。因此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证支付并不是最好的可选择方式,需要寻找到更好的支付方式。

2、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对于进口商来说不够高效并存在风险

对于进口商来说,信用证支付方式所需要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相当繁琐,并且所需要占用的资金量也相当大,所需要承担的费用也较高,并且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的过程中,往往都只需要保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而不需要涉及到具体的货物,也就无法对货物的品质进行确认,这就为出口商进行诈骗提供了机会与条件,使得进口商所需要面临的风险更大。同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时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其他方式相比效率不高,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物流与资金周转对效率的高要求。但是汇付、托收等各种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却拥有信用证支付方式所不具备的这些优势,这就使得进口商越来越不愿意接受信用证支付方式。

3、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

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已经成为了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使得国际贸易发展相当迅速,国与国之间以及国家内部之间的竞争变得异常的激烈。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已经成为了竞争手段中的一种常用的手段。当市场条件对买方更加有利时,为了能够更好地拓展国际市场、发掘出更加优秀的客户资源,出口商往往便会采用对进口方更加有利的支付条件,这就使得非信用证支付方式被广泛的采用。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其贸易额的80%~90%都是采用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同时在亚太地区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比例也在逐年减少。这表明了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在全球的比率将会逐渐的增加。

二、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几种常用运用模式

1、部分货款预付,余款在货物装运后支付的模式

汇付根据汇款时采用的手段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方式:电汇(T/T)、信汇(M/T)以及票汇(D/I)。在这三种方式中银行票汇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方式。而电汇的时间则确定了电汇的两种方式――预付货款以及到付货款。

在预付货款的方式下,进口方为出口方提供了生产资金,让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都更加的便利。在这种特定的买卖合同下进行的交易,让出口商不再需要去承担收汇风险,但是进口方则必须要对贸易中的生产过程中的全部风险进行承担。而到付货款则与预付货款相反,进口商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存在信用与资金上的风险,但是出口商却必须要对生产中所存在的全部风险进行承担。

从这里能够看出,完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银行电汇方式,无论是采用哪种方式,进口方与出口方在资金的负担与风险的承担上都是不存在平衡可言的。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仅仅单纯地使用预付货款方式或者到付货款方式,对于交易的双方都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是对于某一种买卖合同下的付款采用50%的预付货款以及50%的到付货款,那么就可以让买卖的双方可以在资金占用上处于一种公平的状态。但是如果是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分析,进口方因为所需要提前付款,所以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要略高于出口方。因此,在真正的贸易过程中,进口方通常都会将预付货款的比例进行降低,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降低其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但是具体的比例需要交易双方来进行磋商而决定,而决定的`依据局势双方的信用度、信任度以及各自的资金状况以及在谈判桌上的实力,通常情况下都是20%到40%之间。

采用这种方式的最大优点就是所需要的手续将会更加的简便、快捷,通常情况下能够在三个工作日内到账,并且汇款所需要的费用也较低廉,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是最便捷的,同时也是相对合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更加符合国际贸易对效率的高要求,但是其所具有的缺点也较为明显,那就是商业信用,对于进口方来说必须要面对损失预付款的风险,而对于出口方来说则必须要面临余款无法安全收回的风险。因此,选择这种方式要求双方都具有较好的信用,并且有着较好的合作基础与经历。

2、跟单托收与定金、备用信用证等多种方式进行结合的支付模式

跟单托收主要有跟单付款交单(D/P)与跟单承兑交单(D/A)这两种方式。跟单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方必须要在付清全部的货款之后能够获得包括提单在内的整套相关的单据。和信用证支付方式相比,进口方的付款手续将会更加的简便,并且所需要占用的资金与需要负担的费用也相对较少,所以对于进口方来说这是一种较为有利的支付方式。同时在这种方式之下,出口方需要面临的风险就只有进口商拒绝支付货款、拒绝接收货物。当风险发生时,出口方会将货物运回国内库存再进行处理,或者是就地仓储寻找新的买主。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出口方都需要遭受一定的损失。为了能够避免这种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往往还会结合其他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和支付定金进行结合,这种方式是进口方在签订开始履约时就先向出口方支付一定的定金,定金的下限为货物往返所需要的费用,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证在进口方拒收货物时,出口方可以少受损失。第二种方式是和备用信用证或者是银行担保函进行结合。在国际结算与担保中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函都是相当重要的形式。这两种方式都是为了给交易当事人提供各种必要的保证以确保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当被担保人履约时,交易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获得担保人所提供的补偿。这种方式是将纯粹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转化为银行信用方式,但是是有条件的。

3、电子支付

电子商务如今已不再是新名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货币的支付方式与手段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中电子支付主要采用的是电子支票与电子现金支付来作为主要的支付工具。

对于进出口双方来说,电子支付是一种操作便捷、高效节约的支付手段。在国际贸易支付的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都能够采用电子支付的模式。而在非信用证方式下所采用的电子支付不仅仅有着传统支付手段下所存在的信用风险,同时还必须要承担信息失窃、信息丢失以及入侵等多种技术上与法律上的其他风险。在信用风险与法律风险上都可以采取例如投保出口信用风险以及采用国际保理业务等方式来进行防范。但是在技术上的各种风险却是进出口双方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所无法控制的风险,很多都需要相关技术取得进步才能够尽可能地缩小。即使是如此,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支付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发展还会越来越快。

三、结语

在国际贸易中,没有十全十美的支付方式,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有其自身的优点与缺陷,但是相对而言,却更能够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在国际贸易中选择支付方式时需要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与抗风险能力出发,尽可能地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支付方式,这不仅仅需要考虑自己的经济经营实力,很多时候谈判桌上的交锋也会有很大的影响。虽然现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但是这并不代表其已经非常完善,相反几乎每一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必须要合理地利用其所具有的优点来扩大自己的优势,同时也需要防范其缺陷所能带来的风险。

篇3:试论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试论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论文摘要】在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的今天,出口商希望能安全收汇,进口商希望能按时收到货运单据。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把汇付、托收等支付方式的商业信用取代为银行信用,本应由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给银行,从而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但是从信用证的操作流程来看,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只处理单据,不管货物和合同的情况,这就给有意欺诈的进口商提供了诈骗的机会。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并不是百分百安全的,这种支付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支付时必须要清楚可能出现的风险,并进行有效的防范,以保证贸易活动安全顺利的进行。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防范

信用证因其银行信用成为我国出口商普遍选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商认为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能安全收汇,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是因为信用证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信用证的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出口商没有深刻领悟到信用证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所带来的局限性,从而麻痹大意,最终导致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分析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

(一)开证行因出口商提交了有不符点的单据拒绝付款

在进行信用证结算时,银行会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审单付款的义务,对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确定银行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按照国际惯例,单证一致非常严格,单据必须在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严格一致,稍有差异,单据就可能被拒绝。因此,单证的正确与否是顺利收汇的基本保证,出口商如果不能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表面不能与信用证相符,就会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此外,出口商应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虽然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则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货款。

(二)出口商被进口商伪造的信用证欺诈

伪造的信用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的假信用证,另一种是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由于通知行有鉴别信用证真伪的义务,因此伪造或涂改的信用证很容易被识破,这种现象出现的比较少。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许多交易都是通过电传成交,相互间并不十分了解,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伪造文件变得更为容易,此类信用证欺诈的作案机率也变得更高,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中的“软条款”,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加列的一些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交“单证相符”的单据,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进口商完全控制整笔交易,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事实上,信用证的支付方式被广泛采用,正是因为凭着表面严格一致的原则保障了进出口双方的利益,使双方的信用由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而软条款则弱化了信用证的这一最重要的功能,使得出口商面临着受制于人的风险。

二、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防范

(一)做好交易磋商前的资信调查

在对外贸易中,由于距离较远,进出口双方见面的机会不多,充分掌握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至关重要,也是防止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关键。在交易磋商前,就要详细地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甚至对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惯例要全面了解,综合国际形势作出预测,这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交易是否能顺利进行。此外,也要对进口商的往来银行做好资信调查工作,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中的风险。在实践中,出口商可以通过进口商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驻外使馆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一旦选择了资信情况较好地贸易伙伴,会使整个交易过程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熟知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掌握信用证支付原理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新问题不断的出现,法规与惯例也在不断修改。与信用证支付方式密切相关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在2007年7月修订出版了第600号出版物,取代了之前的1993年修订本(简称《UCP500》)。这都要求外贸从业人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的学习与时俱进,这也是减少信用证支付风险的前提条件。否则,业务不熟练,对风险缺乏充分估计,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因为我国在对外信用证业务中除了适用《UCP600》之外,也有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信用证法律,要避免支付风险,还应该加强了解并熟悉相关国家关于信用证方面的法律,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由于信用证支付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

(三)充分了解和正确掌握“严格相符”原则

《UCP600》第14条d款规定: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这些都说明,《UCP600》要求的单据中的数据及除发票之外的其他单据中的“描述”,都只要求意思上不矛盾,而不再强调字面上的严格相符。此外,《UCP600》还提出了新的审单标准,第14条f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这样的标准将进一步使得对这些单据的审单过程不再拘泥于字面上的严格相符。但是,《UCP600》仍局部保留了严格相符标准,主要体现在对商业发票及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规定。所以,出口商对于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还是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这就不给对方有意拒付的留有机会。

(四)软条款的防范

首先,要严格审单防患于未然。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疏忽、电文传递错误、贸易习惯不同、市场行情变化或进口商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因此,往往会出现证同不符的情况。对此,出口商应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具备识别软条款的能力。其次,认真总结信用证软条款的常见特征,抓住常见的软条款问题,找到信用证中的漏洞。只有熟练掌握国际惯例和信用证软条款的特点,出口商才能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安全顺利收汇。

综上所述,出口商使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所产生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虽然有些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但是,由于主观上的麻痹大意或是对方的有意欺诈,就应该提高认识和警惕,出口商应及时掌握最新的相关国际贸易法规和惯例,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预防和应对。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业务中较好地规避风险,使贸易正常顺利的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安全准时收汇。

1、《微观银行学》弗雷克斯,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公司理财》斯蒂芬·A·罗斯,机械工业出版社。

3、《投资学》兹维·博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参考文献:

1、《微观银行学》弗雷克斯,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公司理财》斯蒂芬·A·罗斯,机械工业出版社。

3、《投资学》兹维·博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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