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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证诈骗

2022-08-09 08:23:1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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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证诈骗

篇1:国际信用证诈骗

国际信用证诈骗已经是国际贸易中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遭遇诈骗的案例时有发生,我国也不例外。虽然银行根据UCP500的规定,只要完成对单据的形式审查,就不须为欺诈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也有一些例子表明,如果银行对UCP500缺乏清醒的认识,且未对法院的错误禁令给予及时的抗辩,就会遭受难于补救的损失。

国际信用证诈骗案情在A市的中国某进出口X公司与澳大利亚某贸易公司Y签订了一个贸易合同,由Y公司向X公司出口一批国内紧俏的物资,货物拟于7月15日运至A市。X公司向Z银行申请开出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未指定具体的议付行。后来,货运期将至,X公司怀疑Y公司有诈,要求银行拒绝同意向议付行议付。Y公司找了个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承诺,货已经装船并发往目的港。事后,申请人通知开证行授权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是U国际银行,该银行接到授权后,即按UCP500的要求于次日向受益人Y公司放款。后来,买方X公司一直未收到来自Y公司的货物,于是以受益人欺诈为由向A地法院申请保全令,要求法院冻结Z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款项(但事实上,此时开证行已经同意议付行议付,并且议付行已经将有关款项发放给受益人)。A地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Y公司的欺诈行为成立,Y公司应按其与X公司的协议履行其义务;撤销Z银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后来,U国际银行不服判决而上诉,上诉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决,于是该银行试图在其所在地的外国法院起诉我国Z银行。Z银行接到U银行的主张后,才意识到有可能在外国的未来诉讼中被裁决败诉,并可能导致当地分支机构的财产被强制执行。

国际信用证诈骗案是一个典型的信用证诈骗案。但结果是诈骗的苦果并未归属于卖方而转移到开证行身上了,其直接的原因是我国法院的“禁令”撤销开证人对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从《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UCP500)的规定来看,银行(包括开证行和议付行)的义务是形式上的审核单据,而不是实质的审查是否有欺诈存在。

根据《跟单信用证国际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第三条)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第四条)

从开证行与议付行的偿付关系来看,该案中的议付行只要得到了开证行的对价和同意议付通知,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索偿。《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九条指出:开证行如欲通过另一银行(偿付行)对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均称“索偿行”)履行偿付时,开证行应及时给偿付行发出对此类索偿予以偿付的适当指示或授权;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如索偿行未能从偿付行得到偿付,开证行就不能解除自身的偿付责任。

从上述规定来看,开证行和议付行都有付款的义务。实际上,开证行同意了议付,而且议付行的审核单据行为,也被法院肯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那么法院为何裁决撤销开证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Z银行为何未及时提出异议?这种类似的错误判决在我国法院已经发生数件,其根源在于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国法律法规对信用证法律关系未做明确的规定,使得法院在解决这类问题时缺乏明确国内法依据,以致法院的态度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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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一些国家不仅明确接受了UCP500为法律,而且有的还直接把其中的许多规定引入到信用证有关的法律中去。我国不仅在基本的法律中未涉及跟单信用证问题,而且司法解释也未对有关的问题作明确规定。这种状况使得国内法院对信用证有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态度不确定,并时有错误发生。

第二,银行对国际惯例的意义及银行的信誉重视不够。本案中的Z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就未意识到法院裁决撤销开证行义务对自己的危害性,甚至误认为只要法院撤销了信用证,自己也就不需付款了,也没必要去向申请人进行艰苦的索偿。否则,该行就会对法院的措施提出抗辩,但银行并没及时地这样做。

众所周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各国银行、国际贸易当事人普遍遵循的国际惯例,而且该惯例的权威性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立法、司法及仲裁判例所肯定。无论是开证行还是承兑行、议付行,只要有关信用证选择了该惯例,银行都把对惯例的遵循视为银行守信的重要标志。但是我国银行业往往为了维护国内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顾国际惯例对银行的约束,甚至主动地向法院申请禁令。这种状况已经引起了国际同行的对抗,一些外国银行不愿意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长此以往,这不仅对中国银行业是重大的损失,也将对中国的外贸造成重大的冲击。与此相反,一些国际声誉好的银行往往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坚持抵制来自法院的禁令。

第三,我国法院对国际惯例的尊重不够。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肯定了国际惯例的地位,但是法院在实践中不尊重国际惯例情形偶有发生。这种不尊重根源于如下原因:1)一些国际惯例的专业性较强,法官对惯例的精神和实质把握不好,容易发生适用方面的技术性错误,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得不到公平合理的分配。2)法院为了片面保护个别当事人的利益,不惜以牺牲国际惯例的适用为代价,如有的法院就通过所谓的公共秩序保留来排除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之适用。这表明法院把眼光局限于个案中个别当事人的公平和正义,忽视了全局的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体现。本案中的法院裁决在很大程度上,一方面源于法院对UCP500的精神理解不够,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片面地维护当地的X公司的利益,其结果是第三人议付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国内Z银行的权益和信誉也成为牺牲品。同样,法院的国际声誉也受到不良影响。从各国法院的类似实践来看,法院应对发布禁令持极为慎重的态度,应考虑有利于信用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和票据的合法流通性,尽量使银行不卷入商业争端,还应考虑是否有无辜的第三者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

如果本案中银行能清醒地认识到遵守UCP500的重要性,则应及时地对法院的裁决采取有效的抗辩,这也就不至于将诈骗的“苦果”转移到自己身上来了。当然,信用证诈骗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赖于贸易当事人提高觉悟和交易水平。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在遇到信用证诈骗案时,必须注意如下几点:其一,银行应对跟单信用证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准确的理解。如果银行严格履行了惯例所要求的审单义务,则银行应坚持按照惯例规定及时地放款或索偿。其二,银行应树立“信誉至上”的理念,不能为了个别客户的权益而使自己的“信誉”受到伤害,甚至将诈骗的“苦果”转移到自己身上来。本案中Z银行可能是出于考虑自己客户的利益,或者为避免向申请人进一步索偿,而无视法院的裁决对自己的“不利”。其三,银行面对国内法院的错误强制措施应及时地采取相应对策。倘若国内法院在国际惯例问题上存在错误认识,而银行不及时地采取措施,将会导致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篇2:国际信用证诈骗案例

在A市的中国某进出口X公司与澳大利亚某贸易公司Y签订了一个贸易合同,由Y公司向X公司出口一批国内紧俏的物资,货物拟于197月15日运至A市。X公司向Z银行申请开出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未指定具体的议付行。后来,货运期将至,X公司怀疑Y公司有诈,要求银行拒绝同意向议付行议付。Y公司找了个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承诺,货已经装船并发往目的港。事后,申请人通知开证行授权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是U国际银行,该银行接到授权后,即按UCP500的要求于次日向受益人Y公司放款。后来,买方X公司一直未收到来自Y公司的货物,于是以受益人欺诈为由向A地法院申请保全令,要求法院冻结Z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款项(但事实上,此时开证行已经同意议付行议付,并且议付行已经将有关款项发放给受益人)。A地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Y公司的欺诈行为成立,Y公司应按其与X公司的协议履行其义务;撤销Z银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后来,U国际银行不服判决而上诉,上诉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决,于是该银行试图在其所在地的外国法院起诉我国Z银行。Z银行接到U银行的主张后,才意识到有可能在外国的未来诉讼中被裁决败诉,并可能导致当地分支机构的财产被强制执行。

篇3:国际信用证诈骗案例

,2月22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又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广东林伟哲有期徒刑,巧合的是,这位诈骗国家3000余万资产的巨骗,使用的手法与有“大陆首骗”之称的牟其中当年的信用证诈骗方法极其相似,且均在武汉作案。林伟哲预付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200万元,后者委托中国银行武汉分行,向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开出了金额折合1398万人民币的信用证。在美国的企美公司将信用证贷款办理贴现后现金全部被林伟哲存人自己的账户。同时,林伟哲又以相同手段将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开出的2449万余元信用证贷款据为其私有,除后来私下归还服装进出口公司1000万元及650万保证金,林伟哲共骗取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3000余万元。教训深刻。

篇4:国际信用证诈骗案例

某公司向美国ABC公司出口马桶盖。付款方式为即期L/C;但客户要求寄1/3正本B/L给他以便早曰提货销售,并―再声称这是`美国商界现行流行做法。因是`第―次交易,咱方坚持不寄,客户则坚持不寄不成交。最后在客户签定保函保证即使没有收到1/3提单时,也要按时依据L/C要求付款后,签定合同1X20’柜,FOBDALIANUSD10,500。第―次合作很顺利,在咱方刚刚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户通过银行L/C项下的付款。第二次合同金额增至USD31,500,客户仍坚持带1/3正本B/L。考虑到客户第―单很守信用及时付款的事实咱方答应了客户要求。货发出后,就及时将正本B/L寄出并迅速向银行交单议付。十几天后,咱方询问客户是`否已经付款时,客户答曰:正在办理。二十几天后当咱方发现货款仍未到帐又追问客户是`否已付款时,客户答曰:因资金紧张,过几天就付款。实际此时客户已凭咱们寄去的正本B/L将货提走。三十几天后待咱方再询问客户付款时,客户开始拖延,后来就完全沓无音信了。由于交银行单据超证出运有明显不符点,所以银行已无从帮忙,公司白白损失20多万人民币。

篇5:国际结算信用证

国际结算信用证

《国际结算A》课程 信用证结算业务实验指导书

一、实验目的 通过本实验课程,学生应能巩固在课堂上所学的书本知识,加深对信用证结算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理解,切实掌握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处理单证工作的本领,深切体会外贸单证工作的重要性,从思想上重视外贸单证工作,进而培养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将来从事外贸业务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实验要求

1.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按照题目要求完成实验。 2.实验后应编写实验报告。 三、实验方式

学生独立进行实验,通过模拟软件完成单据的制作,基本实验操作流程为:登陆世格外贸单证教学系统平台→进入学生练习→选择要求填制的单据→阅读要求→下载模板→根据提供的材料(合同、信用证等)填制相关单据→提交→开放答案→对照修改。

四、考核形式

本课程实验教学的成绩评定采用考查方法进行,根据实验态度、实验质量、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教学结束后,将实验总分计入课程总成绩,比例约占10%。

五、实验报告要求

实验报告字数不少于字,应包括实验内容和步骤、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实验的收获和体会、对实验的建议等内容。并附带实验过程记录和实验结果。

第一部分 申请开立信用证 (2学时)

一、实验目的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结算领域最为重要的一种结算方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首先要根据买卖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本次实验的目的就是使要掌握申请开征的基本能力。

二、预习要求 在实验之前,学生应对信用证的业务流程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还应掌握进出大学网口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有基本的了解;熟悉商品品质、数量、价格的表示方法;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这些知识涉及到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相关内容,学生应提前复习或预习相关章节。

三、实验操作步骤和内容 实验分为两个部分,学生首先在老师的讲解和示范下完成已知合同项下信用证申请书的填制,然后独立完成另一合同项下的信用证申请,练习完成后提交答案。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 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陆练习界面。(注意:用户名即学生的学号,初始密码为空,学生登陆后可修改密码。)

2. 点击“我的练习”,寻找相应申请开证的题目,点击习题对应的“答题”,再点击“要求和说明”所在行的“查看”,仔细阅读“题目要求和说明”,记下需要下载的“模板”,以备实验答题。

3. 认真阅读“要求和说明”下面的相关合同的内容。尤其要注意其中支付条款的内容。 4. 下载信用证申请书空白模板,按合同要求,填制信用证申请书。填制时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因为申请人首先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还要参阅教材上对信用证申请书的格式要求,认真完成信用证的申请工作。

5. 完成后,在我的练习中点击相应题目的答题按钮进入。点击“添加答案”,将填好的`信用证申请书上传到系统中。

第二部分 准备议付单据 (4学时)

一、实验目的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如果审核信用证无误,则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来准备或制作相关议付单据。信用证业务是单据的买卖,制单的好坏决定卖方能否及时收汇。本次实验的目的就是要掌握信用证项下主要议付单据的填制和准备工作。

二、预习要求

在实验之前,学生应掌握相关单据的基本知识。熟悉票据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关系,了解发票、保险单、提单和汇票等单据的主要项目及其基本含义。

三、实验操作步骤

1. 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陆练习界面。 2. 点击“我的练习”,找到老师布置的题目,点击习题对应的“答题”,再点击“要求和说明”所在行的“查看”,仔细阅读“题目要求和说明”,记下需要下载的“模板”,以备实验答题。

3. 认真阅读“要求和说明”下面的相关要求和说明的内容。 4. 下载相关单据的空白模板,按信用证要求填制。

5. 完成后,在我的练习中点击相应题目的答题按钮进入。点击“添加答案”,将填好的单据上传到系统中。

四、单据填写说明

篇6:《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金融已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铁马金戈,纵横捭阖的时代英雄。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信用证诈骗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信用证诈骗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所以,要研究信用证诈骗犯罪,必须首先了解信用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

信用证方式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间贸易中存在的双方不信任与欺诈行为,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因为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信用证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诈。因为信用证的作用,仅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给以保障:对卖方是获得出口项下的货款,对买方是得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而“信用”、是不能防止欺诈的。

一、信用证诈骗的原因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所以,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而伪造提单比伪造名画容易得多。那么,在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买方是很危险的。

根据UCP500,对单据的正确与否,银行只要认定其“表面相符”便没有任何责任。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这一免责条文清楚强调银行对于假单证不负任何“把关”责任。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有“假”,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

银行也没有能力认证单证的真假。毕竟银行不懂外贸,不知道单证上各种商品货物的合理价格,不知道信用证受益人是否有可靠的货源,等等。除非和约要求银行“把关”,银行不会自找麻烦。国内、国际社会法律制裁不力,骗子容易逃避罪责。由于信用证诈骗是一种非暴力犯罪,其危害性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而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各国有关立法及打击措施不力且差距较大。加之信用证诈骗犯罪的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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