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烈士安葬办法全文

烈士安葬办法全文

2024-08-11 08:15:2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灵隐红尘”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烈士安葬办法全文,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烈士安葬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烈士安葬办法全文

篇1:烈士安葬办法全文

烈士安葬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褒扬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确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动,应当征求烈士遗属意见。

烈士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口所在地、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安葬。烈士安葬地确定后,就近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

第四条 运送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并举行必要的.送迎仪式。

烈士骨灰盒或者灵柩应当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需要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旗、党旗、军旗不同时覆盖,安葬后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存。

第五条 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烈士安葬仪式。烈士安葬仪式应当庄严、肃穆、文明、节俭。

烈士安葬仪式中应当宣读烈士批准文件和烈士事迹。

第六条 安葬烈士的方式包括:

(一)将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区或者烈士骨灰堂;

(二)将烈士遗体(骸)安葬于烈士墓区;

(三)其他安葬方式。

安葬烈士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遵守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烈士墓穴、骨灰安放格位,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按照规定确定。

第八条 安葬烈士骨灰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1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烈士遗体(骸)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4平方米。

第九条 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标示牌文字应当经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审定,内容应当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烈士墓区应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和烈士骨灰存放设施应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确保施工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向烈士遗属发放烈士安葬证明书,载明烈士姓名、安葬时间和安葬地点等。没有烈士遗属的,应当将烈士安葬情况向烈士生前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烈士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将安葬情况向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

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烈士遗属同意,迁入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

第十三条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及时收集陈列有纪念意义的烈士遗物、事迹资料,烈士遗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在清明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烈士。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殡仪专业服务机构为烈士安葬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4月3日起施行。

篇2:烈士公祭办法

关于烈士公祭办法

第一条 为了缅怀纪念烈士,弘扬烈士精神,做好烈士公祭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公祭是国家缅怀纪念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英勇牺牲烈士的活动。

第三条 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第四条 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在同一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合并进行。

第六条 烈士公祭活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烈士公祭活动时间、地点;(二)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及其现场站位和着装要求;(三)烈士公祭仪式仪程;(四)烈士公祭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交通和安全警卫、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礼兵仪仗、天气预报、现场布置和物品器材准备等事项的分工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第七条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组织烈属代表、老战士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代表等参加。

第八条 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着装应当庄重得体,可以佩戴获得的荣誉勋章。

第九条 烈士公祭活动现场应当标明肃穆区域,设置肃穆提醒标志。

在肃穆区域内,应当言行庄重,不得喧哗。

第十条 烈士公祭仪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民政部门的负责人主持。

烈士公祭仪式不设主席台,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应当面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肃立。

第十一条 烈士公祭仪式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二)礼兵就位;(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四)宣读祭文;(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七)整理缎带或者挽联;(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礼;(九)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第十二条 在国庆节等重大庆典日进行烈士公祭的,可以采取向烈士纪念碑(塔等)敬献花篮的.仪式进行。敬献花篮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敬献花篮仪式开始;(二)礼兵就位;(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四)全体人员脱帽,向烈士默哀;(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六)向烈士敬献花篮,奏《献花曲》;(七)整理缎带;(八)参加敬献花篮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第十三条 烈士公祭仪式中的礼兵仪仗、花篮花圈护送由解放军或者武警部队官兵担任,乐曲可以安排军乐队或者其他乐队演奏。

第十四条 花篮或者花圈由党、政、军、人民团体及各界群众等敬献。

花篮的缎带或者花圈的挽联为红底黄字,上联书写烈士永垂不朽,下联书写敬献人。

整理缎带或者挽联按照先整理上联、后整理下联的顺序进行。

第十五条 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应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引导下参观烈士纪念堂馆、瞻仰祭扫烈士墓。

第十六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结合烈士公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讲烈士英雄事迹和相关重大历史事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集体宣誓等主题教育。

第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保持烈士纪念场所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做好服务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烈士公祭办法版

烈士公祭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缅怀纪念烈士,弘扬烈士精神,做好烈士公祭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公祭是国家缅怀纪念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英勇牺牲烈士的活动。

第三条 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第四条 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在同一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合并进行。

第六条 烈士公祭活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烈士公祭活动时间、地点;(二)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及其现场站位和着装要求;(三)烈士公祭仪式仪程;(四)烈士公祭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交通和安全警卫、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礼兵仪仗、天气预报、现场布置和物品器材准备等事项的.分工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第七条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组织烈属代表、老战士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代表等参加。

第八条 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着装应当庄重得体,可以佩戴获得的荣誉勋章。

第九条 烈士公祭活动现场应当标明肃穆区域,设置肃穆提醒标志。

在肃穆区域内,应当言行庄重,不得喧哗。

第十条 烈士公祭仪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民政部门的负责人主持。

烈士公祭仪式不设主席台,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应当面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肃立。

第十一条 烈士公祭仪式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二)礼兵就位;(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四)宣读祭文;(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七)整理缎带或者挽联;(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礼;(九)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第十二条 在国庆节等重大庆典日进行烈士公祭的,可以采取向烈士纪念碑(塔等)敬献花篮的仪式进行。敬献花篮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敬献花篮仪式开始;(二)礼兵就位;(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四)全体人员脱帽,向烈士默哀;(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六)向烈士敬献花篮,奏《献花曲》;(七)整理缎带;(八)参加敬献花篮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第十三条 烈士公祭仪式中的礼兵仪仗、花篮花圈护送由解放军或者武警部队官兵担任,乐曲可以安排军乐队或者其他乐队演奏。

第十四条 花篮或者花圈由党、政、军、人民团体及各界群众等敬献。

花篮的缎带或者花圈的挽联为红底黄字,上联书写烈士永垂不朽,下联书写敬献人。

整理缎带或者挽联按照先整理上联、后整理下联的顺序进行。

第十五条 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应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引导下参观烈士纪念堂馆、瞻仰祭扫烈士墓。

第十六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结合烈士公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讲烈士英雄事迹和相关重大历史事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集体宣誓等主题教育。

第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保持烈士纪念场所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做好服务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烈士安葬办法全文】相关文章:

1.烈士诗歌

2.烈士寄语

3.烈士事迹材料

4.带薪休假办法

5.办法造句

6.缅怀烈士作文

7.烈士纪念日观后感

8.祭奠烈士寄语

9.纪念烈士演讲稿

10.清明节祭奠烈士

下载word文档
《烈士安葬办法全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