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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介绍信

2024-08-05 08:16:3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zhengdao”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国际保理业务介绍信,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后的国际保理业务介绍信,供大家阅读参考。

国际保理业务介绍信

篇1:国际保理业务论文

有关国际保理业务论文

1国际保理概述

“保理”一词来源于英文Factoring,在国内又译为“保付代理”,是指供应商以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应收账款,保理商(Factor)对这些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并向供应商提供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账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是指供应商与债务人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保理业务。具体而言,是指保理商向以赊销方式向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买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的金融业务,供应商将其与买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全部服务。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供应商与其客户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保理商与供应商的地理位置关系对于确定一项保理业务是否为国际保理并不重要,即使保理商与供应商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若供应商所做的是国内贸易,那么,他们之间的保理业务仍属于国内保理。国际保理的国际性由所服务于的贸易的国际性所决定,这与国际商会的划分方法一致,也为《国际保理公约》所肯定。贸易的国际性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规定的“营业地标准”确定。

2我国保理业务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2.1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简况

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步较晚,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将保理业务引入国内,并于1993年2月加入了FCI,之后交通银行也加入了该组织成为正式会员,但总体来说保理业务的发展非常缓慢。全球的保理业务量为623840百万欧元,我国内地的保理业务量只有212百万欧元,而我国台湾地区同年的保理业务量已达3650百万欧元。

20**年,南京爱立信公司以交通银行南京分行等中资银行无法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为由,提前偿还从几家中资银行贷出的19.9亿元人民币,转向外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引起了国内金融机构的强烈反响。“爱立信倒戈”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之后,众商业银行纷纷加强了保理业务的推广与拓展,我国的'保理业务量逐年增加,成为全球保理业务量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

2.2我国发展保理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1)能够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少。在FCI中,我国目前共有12个正式会员。保理业务只是它们的诸多中间业务之一,而且这些银行并没有设置独立的部门来开

展保理业务,而是由相关职能部门兼营。

(2)保理法律法规不健全。至今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在实务中我们已经接受了FCI的《国际保理管理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和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开展。到目前为止,对保理的债权转让只能依据《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外汇转让方面,直到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才发布了《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以规范出口保理项下的核销。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做的保理业务作为中间业务在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也没有规定保理业务的操作模式。也就是说,各商业银行都是按照自己对保理业务的理解在操作,人民银行在政策上给予许

可,这使得保理业务的操作一直处于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状态。

(3)保理业务范围窄。目前我国保理业务的种类主要是对进出口的国际贸易活动进行有追索权的双保理,即由进出口保理商分别负责向进出口商提供对资信的评估、对信用风险的担保、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追收及其对贸易的融资等。至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对于绝大多数相关保理商来说,则难以提供。主要是我国目前尚无保险公司为保理商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提供保险,这就意味着保理商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使得风险成本增加,实际收益率降价。推及更深层,主要是保理商、保险公司既无业务准入,又无合作经验所致。

(4)缺乏开展保理业务的专门人才。在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保理业务培训,并且由于我国保理业务量少、开展时间短,从业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造成整体效率低下,从而影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推广速度和应用范围。

2.3对发展我国保理业务的建议

(1)逐步放开保理市场,允许成立独立的保理公司。目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从事,并且它们中90%以上是FCI的会员。这些保理公司主要有两种组织模式: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独立的保理子公司,二是由附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个部门来开展保理业务。但无论是独立的保理公司还是不独立的保理公司,其授信体系、营销体系和品牌知名度等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从事保理业务,这就意味着,保理业务涉及的融资标准必须服从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保理业务的优势也因而丧失殆尽。由于目前保理业务还无法立即从银行中分离,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应成立专业部门,充实专业力量,遵循独立的规则,对保理业务进行独立操作。而监管部门应尽快放开对保理业务的种种限制,以便保理业务从银行中独立出来,由独立的保理公司来开展。

(2)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要清理、修改、完善保理业务涉及到的《合同法》、《公司法》、《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多项现存法律法规,营造有利于保理体系建设的外部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要借鉴参考已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外成熟市场针对保理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和案例,为保理业务的开展辅之以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以便规范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

(3)拓宽保理业务的范围。首先,应进一步发展双保理,并让出口国保理商和进口国保理商建立合作关系,这是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之一。其次,开发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卖方更乐于接受无追索权的保理,一方面可以免除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又能及时获得现金。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银行由于丧失了对销售方的追索权,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需要进行风险分散。而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是积极有效地分散风险的有效措施。

(4)培养专业的保理业务人才。保理专业人才需要有很高的素质,银行等保理商要对自身的保理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组织人员参加FCI组织的保理函授课程学习和考试,以获得FCI颁发的合格证书。同时还可邀请国外专家来国内授课或派人员到国外学习等,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专业人才,以紧跟保理业务的最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宏文.国际保理法律实务[M].中国方正出版社,20**,(9).

[2]@陈本寒.担保法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

[3]@王家福.民法债权[M].法律出版社,1988.

[4]@彭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黄斌.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M].法律出版社,,(8).

篇2: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论文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FCI会员。

从办理机构上看,目前我国已有12家银行成为FCI会员,对外办理国内与国际保理业务,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篇3: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论文

2.1信用交易尚未建立,制约国际保理业务扩展

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忽视保理业务的应用,这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使出口商惟恐会钱财两空,而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

2.2国际保理业务自身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正式开办该项业务以来,主要限于中国银行承办保理业务。然而银行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担心扩大宣传力度,会失去这一新的金融服务领域,从而对外仅限于简单业务介绍。因此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陌生的事物。

2.3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

我国早在1992年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业务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它们只是基本的依据,这使得许多企业不敢尝试这一新型结算工具。

2.4我国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现代国际保理业务是现代通信与信息发展的产物。然而,我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同时,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有的还仍然使用非EDI信息传递技术,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2.5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国际保理从业人才队伍

由于我国开展此项业务时间较短、业务量较少、从而使得从业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目前,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中,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多未进行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业务不熟,工作效率低,影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推广速度的提高和应用范围的扩展。

2.6盲目的市场定位阻碍保理业务的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部门的服务对象,受银行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限制,一般都集中在银行做信用证及托收等结算的客户上。而且目前主动采用保理业务的客户,也往往是因产品积压或信用证失效而不得已采用的,这些客户当然无法形成出口保理业务的稳定客户群,也无法起到样板客户的广告效应。

3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随着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我国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自身经营水平,不断扩大金融品种以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为我国本身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微观环境。针对存在的'问题,大体可考虑对策如下:

(1)电子信息技术是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西方国家开展保理业务电子化、网络化服务设施水平很高,而这些设备与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先期的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首次与国外客户的贸易往来中对于对方资信的调查,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分析研究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尽早与FCI其它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

(2)人才培养是提高保理业务服务水准的关键。充分利用现在已有的职业培训设施及大专院校的师资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保理专业培训班,可以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较早的发达国家专门高薪聘请一些国际保理业内的专家来讲课,及时传授世界最先进的保理技术及业务程序。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从规范化管理要求出发,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可实施在岗培训工程,大力培养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

(3)迅速提高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水准,完善服务形式和内容。目前,我国国际保理服务形式单一、服务内容简单,采用国际通行的双保理做法是加快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通过业务渠道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我们应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建立健全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做法,实现单保理到双保理的过渡。

(4)完善针对保理业务的授信机制,加强风险管理。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从而降低企业保证金的交纳;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5)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并大力宣传、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应在涉外经营领域大规模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意义,应充分利用现存的分支机构网络,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知识,增强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

(6)政府应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政府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一方面激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大胆开展保理业务。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进入中国开展激烈的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

(7)营造有利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我国可直接从国际上已有的各国业已形成的国际惯例、法律制度、国际公约等人类共同创造的法律文明中,汲取有效合理的法律成果,提取适于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文,并参照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一些普遍做法,来充实完善本国的具体国际保理法律框架,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

(8)此外,还应从国际金融的不确定因素、各国法律环境、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及贸易准入等方面入手,加强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研究。

参考文献

[1]@杨红,项卫星.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

[2]@蔡珍贵.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实践中的障碍与对策探析[J].当代经济,,(1).

摘要:随着全球市场的不断扩大,国际保理业务的广泛开展,受到各国进出口商的欢迎。首先阐述国际保理业务的定义、特点和种类,然后就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进行剖析,从中提出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七大问题,最后从国际保理信用风险管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这三个方面入手,总结出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对策。

篇4: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拓展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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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中尚属新兴的金融服务品种,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帐担保等多项服务,有效地配合了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改善交易条件,为进出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受到广泛欢迎。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还没有得到推广,其发展存在很多制约因素,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多种对策进一步拓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空间,使之能够更有效地服务于我国对外贸易。

篇5: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拓展及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又能为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的新型金融服务手段,已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接受,由于其顺应了贸易全球化的潮流,近年来成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我国商业银行引入。在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竟争中,国际保理业务是决定竞争胜负的关键环节,它对于丰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所发挥的功能,已在国际结算与融资领域中日益显现。

一、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出口商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使用赊销或承兑交单的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两种组合或全部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属于银行短期贸易融资方式中的一种,融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根据业务涉及保理商的情况,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通常分为双保理模式和单保理模式,其中双保理模式是当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在参与国际保理的实务中,也主要采取双保理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状况。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FCI会员。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各家商业银行引入,在经历二十多年的'市场培育,逐渐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 FCI)的成员从 年前的 2 家猛增至 的 22 家,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从 FCI 公布数据来看,我国保理业务每年都以倍增方式发展。— 年,我国大陆保理业务由最初 3 100 万欧元的市场规模,发展到40 亿欧元,增长了 12倍;2004— 年,我国大陆保理业规模由 40 亿欧元增长到 550 亿欧元,增长了近10 倍。据 FCI 年度统计数据,2010 年度我国保理业务额为 1 545.5 亿欧元,相比 年度的 637 亿欧元,增加了 142.6%。其中,国内保理总金额为 1 199.6 亿欧元,国际保理总金额为 345.9 亿欧元,全球保理总额为 16482.29 亿欧元,我国保理业务量已占全球的 9.38%。2010 年6 月,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第 42 届年会在维也纳隆重举行,中国民生银行从众多会员中脱颖而出,荣获全球“最佳出口保理商服务质量进步奖”第二名。这既对民生银行以“新起点新模式新保理”为口号全面树立保理专业品牌形象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我国本土打造一流的贸易融资银行的充分肯定。保理业务,尤其是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其发展潜力已得到有力证明。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拓展制约因素分析。

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但由于银行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制约,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一)外部环境。

1.缺乏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国际保理的立法,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虽然我国已接受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保理服务公约》

等国际统一规则,但这些规则还不太适合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虽然我国《新合同法》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规定较以前《民法通则》

有明显进步,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还没有形成类似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完整法律体系,极大地阻碍了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2.进出口企业的因素。

我国进出口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他们对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国际保理业务非常陌生,缺乏相关知识,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他们更倾向于使用信用证等传统方式进行结算,从观念上阻碍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自身的因素。

1.没有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

我国具备 FCI 会员资格并对外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主体是商业银行,其融资规定参照信贷管理办法执行,使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授信额度,完全忽视国际保理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的区别,从根本上就制约了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再加上保理业务只是银行中间业务的一部分,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积极性不足。

2.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服务有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比较单一,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大部分只提供出口保理,不承担境外风险,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服务较少提供,就融资功能方面,也以提供有追索的融资为主,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典型的现代保理业务仍存在一定差距。

3.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

篇6:浅析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对策论文

摘 要: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中尚属于新兴的金融服务品种,这一配合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的综合性的结算方式,可以改善交易条件,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本文拟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难点出发,就商业银行如何更好的开展、推广这一项金融服务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国际保理 我国商业银行 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于1992年引入国际保理业务,经过了若干年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量仍只占我国结算量的很小比例。我国商业银行至今无论在业务规模、服务水平和经验方面与国外银行存在着差距,对国际保理业务认识不足,习惯于多年来使用的传统结算方式,致使银行保理这项业务难于服务于国内出口贸易。我国银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时,更多地需要得到国外代理行或联行的支持和服务。所以,如何拓展国内商业银行在这个业务领域的市场,同时进一步增强自身竞争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难点

1.国际保理业务缺乏明确的目标市场和定位

我国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缺乏明确的目标市场和定位,是造成业务量小和难以取得规模效应的主要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部门的服务对象,受银行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限制,一般都集中在银行做信用证及托收等结算的客户上。而且,考察目前主动采用保理业务的客户,也往往是因产品积压或信用失效而不得以采用的,这些客户当然无法形成出口保理业的稳定客户群体,也无法起到样板客户的广告效应。

2.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较薄弱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是建立在买卖双方商品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基础之上的。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并销售商品后,由于保理业务项下银行的坏帐担保,出口商在银行已核准应收账款额度内的风险通常是转移到银行的,因而银行面临的风险就非常大。这就需要银行加强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正确评估客户信誉。但由于国内银行的国外代理行少,且分布不匀,因此国内行开办此项业务时便不能很好地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造成自身风险较大。

3.我国的国际保理方式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

(1)在保理模式上,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并没有使用EDI系统,使的我国主要采用单保理方式,而不同于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商保理做法。这样,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不能充分展示国际保理业务中的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优势,不利于我国保理商与世界各国保理商进一步开展合作与进一步发展。

(2)在业务硬件设施配备上,我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而且尚没有建立起一个独立的信用评定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5.我国关于国际保理的法律体系建设滞后

虽然我国己经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并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业务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具体实施。我国早在1992年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

6.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缺乏

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具有综合性,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必须具备熟练的英语应用、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我国没有院校和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机制。国家也没有组织保理业务的专业考试,这导致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严重缺乏,阻碍了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7.影响保理业务的其他因素

主要是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困难。通常,进口商凭借其有利的买方地位,往往不愿意透露自己的财务状况,这就增加了出口保理的操作难度。

三、从商业银行角度考虑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对策

1.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展开保理业务的推广活动

进出口商是直接从商业银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而且许多进出口商又和国内某些开展保理业务的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在进出口商办理业务的时候,银行往往都要给出一些建议和帮助,如果商业银行能够大力的推广保理业务,给进出口商细致的指导。帮助进出口商全面的了解保理业务。这对于进出口商使用保理业务肯定会起到一些作用。

而且现在很少有中国的银行主动的推广保理业务,这样被动的经营,就容易给外资银行占得先机。我国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交易中基本是进出口商主动提出要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才进行相应的活动,所以导致了我国进出口商还是采取很多传统的交易方式。不但流失了客户而且又失去推广国际保理业务的经验和教训。只有我国保理商主动积极的推广保理活动的情况下,国际保理业务才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2.商业银行应该细分和明确目标市场

按照现代营销学的观点,任何一项成功产品或服务都需要具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和清晰的市场定位。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也同样如此。而一些发达的有经验的外国保理商都会做目标市场做一些细致的定位。这样才能提高保理商的效益。而不会使得本身适合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进出口商去开展别的业务。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具有一定风险的企业去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在定义和设立目标市场与目标客户群体时商业银行应当分析所在国家的产业结构、产业成长期、产业的竞争或垄断情况,目标行业的市场容量、盈利情况、政府导向,目标企业的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现金支付能力,以及商业银行自身在金融同业所处的竞争地位等因素。为降低产品的经营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谨慎选择最适合的目标市场、目标客户群体去投放该产品。在开展某些以绒资为目的的国际保理业务时,商业银行更应该明确目标市场。

毕竟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保理商对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经验也欠缺。商业银行可以考虑选择一些资信比较好的大企业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对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商业银行更应该注意定位好目标市场,避免造成应收账款的损失。

3.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

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会遇到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一系列的风险。采取一些事前控制和事后防范的手段规避风险是比较好的办法。可以建立严格的资信评审依据和程序,可以最大程度地防范操作风险。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一般都建立起信审分离的客户资信评审系统,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对系统进行引进、改造和运行。比如事先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在总体上控制风险范围。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本国会计制度,区分各种形式的应收账款融资方式,以及无追索权、有部分追索权和有追索权的国际保理业务预先规定其会计处理程序、作帐规则、核算标准以及报表统计口径等。比如规范标准的协议框架,防范各国各地的法律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可以以国际的保理法律法规为准则。设计协议。避免造成法律上的误解。最后还可以细分风险类型,有针对地揭示风险,加强风险控制。

4.商业银行应该加快建立安全快速的电子化网络

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需要先进快速的电子化网络。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基本都使用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EDI技术,并形成了覆盖全世界980多个FCI成员的EDIFACTORING系统。通过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平台的使用使国际保理业务的效率大大提高。这就对我国商业银行提出了要加强加快进行硬件的建设。引进先进的国际统一系统并对原来的系统进行有效的升级和维护。保持系统的安全、有效和畅通,使系统能更好的为保理商服务。国内各保理商也可以相互间采取技术支持,那些保理业务经验丰富的保理商能帮助一些刚刚开展保理业务的保理商进行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5.商业银行应该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提高服务质量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它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国际保理业务具有多种形式多种功能。而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形式相对单一,不能完全满足不同企业的不同需求。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与发展,银行应加强对国外客户的了解,建立国外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不同国家信用等级不同的客户,分别核定大小不等的信用额度,并且对出口商提供多少不等的融资服务,以使商业银行的'工作处于主动有利地位①。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提高国际保理业务的服务质量。以客户的需求为方向,以高质量的服务、快速的办事效率来更好的为进出口商服务。

6.商业银行应该大力培养保理专业人才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为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国内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加入FCI,加强与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他们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可以从国外招聘一些保理专业人才帮助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也可以派遣国内的人员到国外学习和实践把外国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带进来。培养一支能够掌握金融英语、国际贸易、电脑操作、法律知识的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我国保理业务的整体水平。银行等保理机构要对自身的国际保理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组织人员参加FCI组织的保理函授课程学习和考试。相信随着保理业务的专业化人才增多,国际保理业务一定能更好的开展。

7.商业银行应该加强与国际保理机构的合作

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双保理的操作,而双保理就需要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间展开紧密的合作。虽然双保理业务的费用比单保理要高,但其安全性却比单保理要高的多。这就需要我国商业银行和国际保理机构开展合作,和各国的保理商建立代理行的关系。与国际保理合作也使得外国保理商能够更好的和我们开展业务关系。如果它为其国家的出口商办理国际保理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就可以成为其进口保理商。加强与国际保理商的合作,也能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更好的完善本国的国际保理业务。

四、结论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受到银行内部及整个社会经济大形势的限制,要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商业银行必须从观念等诸多方面进行努力。笔者认为,通过积极促进商业信用体系、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建设,同时促使商业银行自身尽快采取措施,才能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及进一步发展做好准备应对我国商业银行正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分析能对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问题,特别是就如何推动国际保理业务发展,争取高端客户,迅速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增强我国中资银行的竞争力等方面引起更多思考,把我国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实务研究引向深入。

篇7: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研究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研究

【摘要】文章首先采用数据及图表对我国的保理业务的现状进行分析,揭示我国目前保理业务的发展水平较低,但增长势头强劲,具有很大的潜力。其次分析我国国际保理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国际保理;发展状况;对策

国际保理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以及信用风险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保理解决了赊销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用和信用风险问题,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它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是一项比较成熟的业务,但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期。

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一)我国的保理业务量落后于发达国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起步较晚,而且规模较小。近几年,虽然国际保理业务在我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业务规模仍不能满足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量为550亿欧元,在国际上排名第八位,其保理量占世界保理总量的4.15%,我国国际保理的发展现状跟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属落后。

(二)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速度较快

近十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额突飞猛进,连年持续增长,巨大的国际贸易量为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内地企业中影响也越来越大,受到国外客户的影响和要求,叙做业务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同时,由于企业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需求旺盛,银行方面也在积极尝试,业务量并且逐步增大。从整体上看,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是比较快的。(见表1)

虽然我国保理业务是呈连年上升的趋势,但是我国是世界第三出口贸易大国,20,我国进出口贸易总值为25600亿美元,而保理业务量为352.50亿美元,仅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值的百分之一点三左右,远远没有达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保理业务占贸易总值的水平。

(三)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空间较大

我国近的经济发展速度位于世界的前列,贸易发展更是日新月异。不仅拥有巨大的市场供应量和需求量,同时还有份额很大的市场空间尚未开发。国际保理业务的应用有助于我国企业进一步扩大市场。从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分析,我国对外贸易出口值为1.7亿美元。其中,纺织品、纺织业、电子设备等都属于结算周期短的商品,占到我国出口商品总值的45.16%,国际保理业务十分适合作为此类商品的结算方式。国际保理的出现可以很好地解决赊销中进口企业信用风险和出口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内部组织结构,国际保理业务都十分适合我国企业。

我国企业逐渐认识到国际保理的上述优势,使用率逐渐上升,为我国的贸易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大国地位的.不断提升,也为国际保理业务孕育了新的发展空间。

二、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瓶颈

(一)从我国的企业角度分析

中国企业在出口中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仍然较多地沿用信用证这一传统结算方式。而在目前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信用证及预付货款这两种方式必将使中国的外贸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越来越处于劣势。同时,我们在对国外的进口商提出这些付款条件时,往往没想到对外商来说同样存在一个信用风险的问题,对方会对我方能否收到资金后准确按合同约定发货也心有顾虑,而国际保理则能很好地为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解决信用方面的顾虑,特别是当买卖双方资信较好,但对对方都不了解的情况下非常适用。但对于中国部分出口商来说,始终认为新的东西风险较大,从而错失商机。

即使出口企业认识到国际保理业务的优势,并愿意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但企业本身某些方面达不到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条件。第一,国际保理业务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和财务管理水平的要求是很高的,要求企业相关人员熟悉财务、法律、信用控制等多方面的知识。因此现实中,企业往往由于缺乏规范透明的应收账款和财务管理制度,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导致银行拒绝叙作保理业务。第二,我国出口企业产品多为初级产品或消费性产品,附加值低、利润空间有限。企业采用国际保理业务也需要投入人力和物力成本,因此出口企业多数不愿意,从而限制了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从我国的银行角度分析

1.提供的服务项目有限

我国商业银行所能提供的保理业务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其它方面的服务项目,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则较少提供。就融资功能来讲,也是以提供有追索的融资为主。这一方面是企业相关需求不大,从这一角度讲,我国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与典型的现代保理业务还有一定的差距。

2.费用过高

在国内,银行一般按应收账款金额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核定费等手续费通常为2%至6%,再加上对企业获得的预付款收取利息,保理费是信用证业务费用的十倍左右,也是国外保理费用的好几倍,这常常使进出口双方望而止步。

3.缺乏专业的国际保理人才

保理业务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保理业务专业知识,熟练的英语应用能力、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但从实践上看,由于中国开展此项业务时间不长、业务量少,从业人员在实务操作上的锻炼机会少,因此保理从业人员在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业务不熟练,直接影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的推广速度和应用范围。从保理理论知识角度,专业研究人员仍比较缺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保理业务的推广。我国在国际保理的立法研究上也体现了人才匮乏的现象,同样制约了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

(三)从外部环境分析

1.我国的保理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首先,没有针对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国际保理业务中许多具体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对保理的法律适用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都没有涉及;其次,保理的监管立法在我国严重缺失。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保理商的资格、成立条件和程序、保理商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及保理行业的管理等未做明确规定;再次,保理业务顺利开展的配套基础法律制度尚未建立。

2.缺乏社会信用机制

保理业务需要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和应收账款合同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但是由于征信数据的缺失、信用监管的缺乏、社会信用意识的滞后和信用信息的透明度低等因素,银行和企业间的信用资源分隔给银行资信调查带来困难。同时,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也使银行不能及时发现应收账款本身的质量问题。

篇8:国际保理下双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的论文

国际保理下双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的论文

摘 要:国际保理是在卖方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受让其应收账款债权并提供账款收取、资金融通和信用风险担保中一项或几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而国际保理虽然一直发展迅速,但是关于国际保理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风险防控仍然需要努力加强。基于双保理业务这一主流模式,对本文国际保理相关法律问题来探讨和分析,并提出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规范的意见。

关键词:国际保理业务论文

一、双保理业务概述

双保理业务是指由供应商(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另外出口保理商与债务人(进口商)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并由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以及委托,提供各项保理服务的一种保理业务。

双保理业务模式能够在当今国际保理业务中始终占据主流地位,是因为双保理业务模式具有独特的优点:

第一,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就可以把一切事物交与出口保理商处理,出口保理商凭借自己全球性的优势,可以为供应商解决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进口商的情况与供应商差不多,都可以与本国的保理商合作,并签订保理业务,解决与供应商相同的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出口保理商通过与进口保理商的保理业务合作,减少了对债务人资信及债务人所在国的法律缺乏了解的问题,并且他们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所作出的坏账担保来转移业务风险。

第四,至于进口保理商,则只需负责调查位于本国的债务人的资信并核准信用额度,再对位于出口国的出口保理商作出坏账担保并转付债务人支付的款项。出口国的贸易管制和法律规定自有出口保理商负责。

双保理业务模式的优点是有目共睹的,其优势也是非常大的,因此双保理业务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主流地位。所以本文的国际保理皆指双保理业务。尽管双保理业务模式有其优点,但双保理业务也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仍需完善改进。

二、双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

1.双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受到的法律风险

双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权利瑕疵及其有效性风险。在实践中,如果合同上的货物或者服务不能符合相关要求的话,那应收账款就不能如期到账了,这会让供应商产生面临倒闭或者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导致这一切的原因就是因为应收账款出现瑕疵而让供应商没有得到债务人的付款。这个风险是要出口保理商承担的。但是如果合同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都符合要求,依然会让保理商产生风险。债务人(进口商)会提出抗辩、追索、抵消等情形,进而增加了保理商的法律风险。以抗辩来说,在各国法律实践中,都普遍承认,即使抗辩事由发生在让与通知后,进口商仍可以之对抗受让人。例如欧洲某些法院都认为,即使让与人违约的事实发生在让与通知之后,进口商仍可以此对抗受让人。所以,抗辩事由发生的时间并不重要,只要其在实际中实在的发生了,进口商就可以有权提出抗辩,但这显然会加大保理商的风险。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供应商的某些行为会增加保理商的风险。例如供应商可能会作出欺骗保理商的行为,让保理商相信存在真实的货物或者服务,又或者欺骗保理商存在进口商,但其实这些情况根本不存在。当然,供应商也会存在疏忽的情况,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无论怎么样,这些情况都会导致保理商的权利无法实现。权利有瑕疵,就意味着保理商的利益会遭到损害。还有出口商向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合作时,会向保理商隐瞒第三方就该应收账款已经存在的权利。如果出口商对应收账款已有权利进行隐瞒,也会有损于保理商的利益。

双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受到的信用风险。根据《国际保理通则》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债务人因为合同争议以外的原因在账款到期之日起90日内未能全额付款,那么这个付款责任就要落到进口保理商身上去了,这就是所谓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而且出口保理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进口保理商不承担付款责任时,出口保理商就要承担向供应商付款的责任。债务人也就是进口商出现以下情况,会让保理商遭受到信用风险:第一,合同规定的货物或者服务已被债务人接收,但在账款到期之日时却发现自身没有能力支付货款;第二,合同规定的货物或者服务已被债务人接收,但债务人故意躲避保理商,保理商权利无法实现。

在实践中,保理商是要考察出口商的信用的,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向出口商提供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的信用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这会影响保理商的利益。而在实际运作中,出口商会经常出现一些欺诈行为,出口商与进口商相互勾结欺骗保理商、伪造合同、提供假冒不真实的发票等等。进出口保理商之间也存在着信用风险,笔者在上面提到过的进口保理商不能承担责任时,出口保理商要承担起支付款项的风险,这种情况也是在实际中存在的。

2.双保理业务中供应商受到的法律风险

在与债务人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供应商应先履行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同义务,在这之后是按照与出口保理商的合同约定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那之后就是出口保理商的事情了。但在实践中,保理商一旦违约,则供应商就要面临法律风险。

在上述情况下,保理商会给供应商带来诸多的信用风险,这些信用风险如果处理不好会损害供应商的利益,笔者总结了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这与债务人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债务人的信用出现状况,那对于保理商是很严重的,因为这两者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债务人不能付款时,保理商也不能按时付款。第二,保理商出口业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存在会给供应商带来不少的麻烦,格式条款会出现一些限制性的条件,这些条件约束着供应商,供应商如果不仔细注意,很有可能会导致保理商拒绝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第三,这种情形最为多见,在现实生活中也会经常遇到,那就是保理商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丧失清偿能力了。

三、双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

近几十年,国际保理业务正在迅速发展,当中突显了诸多问题,因此法律风险防控就显得格外重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来解决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第一,信用风险的防范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最突出的。对于出口保理商来说,一个拥有良好信用的进口保理商是必要的,也是首先考虑对象。因此要对进口保理商进行项目评估:进口保理商能否及时催收账款以及在纠纷处理方面能否做到及时有效等方面,只有这样做才能防范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另外,进口商的信用状况也是非常重要的,要时刻关注,在其信用状况发生改变时例如发生财务危机时,对于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要及时进行限制。最后,债务人的信用不良会造成坏账风险的出现,对此必须要控制好坏账风险,以此来保护保理商的利益。在实践中,保理商要核定信用销售额度,所以对债务人的信用要调查清楚。信用状况如此重要,做好调查是保理商控制风险首先要做好的。所以,保理商要从各方面积极收集信息,尤其是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尤为重要。利用这些信息,保理商可以及时作出判断,并且这也是保理商与供应商谈判的资本。债务人的资信状况是不确定的,保理商应该早点与供应商约定,以此来调整信用额度。

第二,对于供应商及应收账款情况是一定要了解的,要做到全面完整的调查。保理商经过详细的调查,应充分掌握供应商各种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详细了解供应商关于合同的执行情况,来判断该保理业务是否可执行;供应商是否有经营行为导致应收账款的权利负担,以及注意相关法律对于保理商的限制。通过以上措施,尽力完善保理商的权益保护,以保护应收账款的正常收取。此外,要避免应收账款的过分集中。应收账款如果过分集中于同一债务人的话,当债务人出现无法实现应收账款时,会严重损害保理商的利益。所以,保理商要严格控制债务人身上负担的应收账款。

第三,对于分散风险的操作。进口保理商应充分调查进口商的经营情况,尤其是资信状况,用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并控制调整额度。此外,保理商为了降低业务风险,可以加强保理业务与保险业务的联动。这就要求供应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分散风险。因为供应商过于依赖少数债务人的业务,所以才会想到用保险来分散风险。如何利用保险来分散风险,有如下做法:第一种做法是由供应商投保出口信用风险,保理商可要求供应商将保险单背书给自己,这样就可以凭借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二种做法是保理商自己也成为投保人,和供应商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理商就可以自己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篇9:国际保理融资内涵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如以D/A作为 付款方式),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国际保理业务

承购出口应收账款业务等,它是商业银行或附属机构通过收购消费品出口债券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业务,其核心内容是以收购出口债券的方式向出口商提供出口融资和风险担保,其特色在于,将一揽子服务综合起来由一个窗口提供,并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灵活的服务项目组合。

篇10:国际保理融资内涵

国际保理融资属于贸易融资的一类,可以由买卖双方的任意一方向保理公司知申请贸易融资业务。但是保理公司是否受道理取决于他们对买家资信的调查、审核与判断。例如保理公司觉得买家资信比较好,他就会受理保理融资回申请。总而言之你是否能从保答理公司获得的融资额度取决于你的买家的资信质量。

卖方可以向保理公司申请应收款转让业务抄,买方可以申请应付款代付业务,两者都可以袭称为贸易融资业务。目前国内能同时做这两种业务的保理公司不多,大多审核过程比较繁杂。国际上也有几家保理公司愿意接中国的百业务,推荐你一家英国的贸易融资公司primadollar,他们对业务申请的审核相对简单,而且度他们的融资利率相对较低。

国际保理业务本质

1、与传统贸易模式的比较

传统的出口贸易模式中,买卖双方通过直接交易实现业务流程的完成。即:

1)供货方(出口企业)与收货方(海外买家)签订贸易合同;

2)供货方发货;

3)收支方支付货款。

国际保理融资业务本质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的资金融通,即商业银行或保理商受让供货方(出口企业)应收账款的资产所有权而产生的资金融通工具。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相比,保理商或银行通过资金链的形式嵌入原有的业务模式中。主要流程表现为:

1)供货方(出口企业)与收货方(海外买家)产生买卖交易,并形成赊销交易产生一定期限内的欠款(即应收账款);

2)供货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或银行;

3)保理商或银行依据报关、货运等单据对供货方进行一定比例的融资款发放;

4)保理商或银行收到货款;

5)保理商或银行将余款汇至供货商。

篇11:国际保理提供贸易融资论文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的支付条件成为影响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国际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多项服务,给进出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受到广泛欢迎。而在我国,国际保理还是一项没有得到推广的新业务,其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从经营机构设置、管理机制健全、法律环境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关键词】国际贸易;保理;进出口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的支付条件成为影响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国际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多项服务,给进出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受到广泛欢迎。而在我国,国际保理还是一项没有得到推广的新业务,其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从经营机构设置、管理机制健全、法律环境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1我国保理业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国际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有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能提供的保理业务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其它方面的服务项目,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则较少提供。就融资功能来讲,也是以提供有追索的融资为主。这一方面是企业相关需求不大,另一方面也因为银行的专业人员对新业务掌握不够。从这一角度讲,我国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与典型的现代保理业务还有一定的差距。

1.2国际保理业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但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我国亟待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体系。目前法律建设滞后这一立法现状使得在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时无法可依,有法难依。一旦遇到业务纠纷,银行很难保障自己的利益。

1.3没有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目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从事,其中多数是FCT会员,按相同的行业准则和标准化的业务平台开展保理业务。但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只有银行才能从事保理业务。目前在国内12家具备FC1会员资格并对外办理保理业务的机构中,都是商业银行,没有其他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或公司。国内商业银行将国际保理业务作为银行业务来办理,其融资规定参照信贷管理办法执行,使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授信额度。只有符合银行授信要求,并在授信额度内,才能办理保理业务。这种发展模式,使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客户被锁定在银行的优质客户群,从而限制了该项业务的广泛推广。

1.4信用交易观念在我国尚未普遍。从企业内部分析,出口企业普遍缺乏忧患念识,竟争观念薄弱,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竟争,多数出口企业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只满足于用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交易,还不习惯运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大多数进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优势所在等均缺乏足够的了解,所以在选择贸易支付方式时,很少主动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尤其是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并不承担付款责任,这就使出口商帷恐遭到钱货两空的结局而宁愿选择传统的结算方式,从而在交易观念上阻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

2加速开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有效策略

2.1加大金融避险工具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防范风险能力。目前,我国有许多企业依然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营销模式,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靠单枪匹马或传统的经营理念都是很难取胜的。因此,市场经济下不仅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国家更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金融避险工具的宣传,使企业有更多了解国际市场的渠道,引导企业通过利用金融避险工具,提高市场营销水平,开拓国际商品市场,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2.2健全与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当局要依据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加快对国际保理业务的立法研究。以FCI规则作为依据,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和具体业务操作规程,以指导和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2.3发展我国专业保理公司。我国目前保理业务开展的主体是银行,授信规模直接受到信贷政策的限制,完全忽视了保理业务和传统的信贷业务的区别,从根本上就制约了保理业务的开展。再加上保理业务只是银行中间业务的一部分,银行开展保理的积极性不足。应该将保理业务从银行业务中独立出来,发展专业保理商,并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即使目前难以做到,也应该给予不同于一般银行融资业务的不同政策,从银行其他业务独立出来。没有体制上的转变,保理业务难以发展壮大。

2.4加强银保合作,将国际保理业务纳入出口信用保险。商业银行要加强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方面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国外银行为降低资金风险,往往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共同开发避险式金融产品。如美国NATIONALBANKCORP保理公司就将保理佣金的2/3用于投保。

2.5积极开发国际保理业务新品种,增强竟争力。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我国加入WTO后,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使我国银行业面临着与外资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压力。千变万化的客户需求,要想把国际保理业务做大做强,就要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及时预见客户需求的多样性,以及自身避险的需要,不断创新求异,探索国际保理与信用保险结合的新路子,拓宽新的保理业务品种,增强自身的竟争力。

参考文献

[1]顾爱怡,金祺.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现状及发展探索[J].商场现代化,,(10)94-95

[2]廖泽芳.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探讨[J].新疆财经,2007,(02)81-84

篇12:应收账款管理新方式-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管理新方式-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企业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银行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等业务,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

虽然保理业务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但是在国外已广泛被使用。据统计,全球保理业务量已达到了7200亿欧元,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该项业务发展尤为迅猛。

一、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现实运作中,保理业务有不同的 操作方式,因而有多种类型。按照风险承担方式,保理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如果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如果保理商对毫无争议的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坏账担保,则称为无追索权保理,此时保理商必须为每个买方客户确定赊销额,以区分已核准与未核准应收账款,此类保理业务较常见。另一类是有追索权保理,此时保理商不负责审核买方资信,不确定赊销额度,也不提供坏账担保,仅提供贸易融资、账户管理及债款回收等服务。如果出现坏账,无论其原因如何,保理商都有权向供货商追索预付款。

2.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保理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买方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暗保理即供货商为了避免让对方知道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给买方,货款到期时仍由供货商出面催款,再向保理商偿还预付款。

3.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如果保理商提供预付款融资,则为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因为供货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时,只要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现款,余额待收妥后结清,如果保理商不提供预付账款融资,而是在赊销到期时才支付,则为到期保理,届时不管货款是否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二、保理业务在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的`作用

保理业务是一种集融资、结算、账务管理和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务,对于销售企业来说,它能使供应企业免除应收账款管理的麻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1.获取融资上的好处

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可以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来保证资金顺利的运转,但是对于那些规模小,销售业务少的公司来说,向银行贷款将会受到很大限制,然而自身的原始积累不能支撑企业高速发展,通过保理业务进行融资可能是企业最为明智的选择。保理商通过管理企业应收账款,预先付给企业的资金来支持企业的发展。

2.完善销售渠道

推行保理业务是市场分工思想的运用,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企业可以把应收账款让与专门的保理商进行管理,使企业从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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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国际保理运作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保理运作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张敏 胡凤霞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国际法2002级研究生266071

摘 要:国际保理是一项集结算、融资、账务管理及风险担保等功能于一体的金融创新业务,研究该业务的风险及防范对策是成功开展此业务的首要条件之一。本文分别分析了保理商和出口商在开展和应用国际保理业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国际保理 风险 防范措施

RISKS AND PRECAUTIONS IN THE PROCESSING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Abstract: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is a creative banking business which combines of the functions of balance, financing,account management and risk guarantee. Studying this business’s risk and countermeasure is the chiefly qualification to launch the business successfully. This paper separately analyzes the risks that Factor and Exporter confront when they are developing and applying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business, and bring forward corresponding precaution steps.

Key word: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risk precaution step

国际保理------这一新兴国际贸易利器,因为能适应全球买方市场形势下进口商提高竞争力的需要,近二十年来得到迅速发展。但这一流行于欧美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我国这个贸易大国却发展缓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十分关键的制约因素则是保理商和出口商对这一业务的风险还缺乏明确地认识,当然也就谈不上防范措施的采取。面对外资银行咄咄逼人的气势和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逐年下降的事实,为促进我国银行和企业的发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笔者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三方当事人,因为进口商完全是凭着自身的信用表现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务的担保,所以风险集中在保理商和出口商身上。

对保理商而言,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风险: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出口商信用风险。保理商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风险。如果保理商从融资一开始对进口商的审查就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高估了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对进口商履约情况做出错误判断;或者进口商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信息,伪造反映其还款能力的真实数据;或者保理商的事中监督不够得力,进口商的资信水平原来不错,但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进口的商品不适销对路、进口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突然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资信水平下降,无法继续履约等等,上述种种因素都可能导致保理商遭受巨额损失且难以得到补偿。同样的情况会出现在出口商一方。在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了融资服务的情况下,出现了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进口商拒付货款的问题,保理商同样可能会因为出口商破产而导致融资款的无法追偿。

出口商则主要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以单证相符为付款依据,而是在商品和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进口商不付款,保理商不承担付款的风险,故出口商应严格遵守合同。另外,进口商可能会联合保理商对出口商进行欺诈。尽管保理商对其授信额度要付100%的责任,但一旦进口商和保理商勾结,特别是出口商对刚接触的客户了解甚少时,如果保理商夸大进口商的信用度,又在没有融资的条件下,出口商容易造成财货两空的局面。当然,对我国来说,目前开展保理业务的多是一些金融机构,其营业场所和不动产是固定的,参与欺诈后难以逃脱,这种风险也就相对较少。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要想防患于未然,控制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在以上分析了保理商和出口商面对的种种风险因素后,就要趋利避害,做好防范,在一定成本控制下使风险降至最小。

对保理商而言,控制风险,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入手:

1、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现在世界上有70%左右的公司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而从前文对保理商的风险分析中更可以看到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的重要性。因此在国际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中,保理商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纪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在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评价时,要注意把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结合,不仅要对其过去的资信状况作全面地了解和分析,也要根据其生产经营发展的变化趋势,对其未来的资信做出预测;不仅要对新发展的客户进行调查,对那些有过保理业务合作的进出口商也必须坚持信用调查。通过资信调查,保理商可以掌握进出口商的公司资料,从而可以确定与之交易的方式,达到减小交易风险的目的。

2、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保理业务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对应于每一种保理类型,保理商面临的风险是有差异的。因此保理商要根据对进出口商的了解程度、客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选择恰当的保理方式。从国际保理业务运行实践看,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明显优于单保理模式。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是由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共同参与完成的一项保理业务,在此模式下,出口保理商将该出口债权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在其核准的信用销售额度内无追索权地接受该债权转让,并负责对进口商催收货款、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这样出口保理商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业务风险,从而达到了转移、分散风险的目的。同时,保理商在不敢保证进口商的资信水平时,可优先采用有追索权的保理方式。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尽管债权转让给了保理商,但信用风险仍由卖方承担。不管买方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包括买方破产的情况,保理商对卖方都有追索权。可见,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方式下保理商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可以说保理商选择了恰当的保理方式,也就选择了相对小的风险。

3、签订好保理协议

国际保理通过保理协议来表现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债权让与 。保理协议明确了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间接影响着销售合同,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取得无瑕疵的应收账款所有权。保理协议通常以如下几类条款来保障应收账款的安全性:(1)出口商担保条款。由于保理商在法律方面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取得完整、合法、有效的受让债权,所以,出口商担保是保理协议的

重要内容。保理商应要求出口商保证:所有应收账款在让与给保理商时是有效的,债务额同发票额一致,进口商将接受货物和发票,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扣减、抗辩、抵销;出口商对此应收账款具有绝对权利,不存在任何第三者担保权益及阻碍;未经保理商同意,出口商不得变更销售合同的任何条款;出口商必须披露其所知晓的有关债权的全部事实;销售合同中的支付条件、折扣幅度、法律适用和法院选择等条款,须符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2)通知条款。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让与生效的要件之一。在国际保理实践中,让与通知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防止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同时具有划分进口商的抗辩对象的效力。对进口商的让于通知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及时有效地获得支付,所以在保理协议中通常都会对通知的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在发票上注明该债权已经让与给保理商,进口商应直接向保理商支付的字样。(3)附属权利转让条款。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在债权让与给受让人后,与债权有关的附属权利也随其转让。因此,在保理协议中通常也都规定,一些附属权利随着保理商对债权的购买自动的转移给保理商。这些权利主要有:从属于应收账款所有权的起诉权、对货物的留置权等救济权利、汇付背书代理权、能够证明受让债权的文件的所有权以及其它从属权利。保留对最后一项资料的权利,是为了避免出口商破产时,其财产管理人不提供给保理商能够证明其购买出口商应收账款的证据。(4)追索条款和保障追索条款。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中做出上述保证,并不意味着违反保证的情形不会发生。一旦关于已保理的应收账款发生争议,保理协议中必须规定就这些债款保理商对出口商享有追索权。但是,追索可能因出口商丧失清偿能力而落空。为此,保理合同中还应规定,出口商就其所享有的债权的保障,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行使抵消,有权合并出口商名下的任何账户。

对出口商而言,保障货物质量不发生争议的措施就是降低风险的措施。除了要选择信誉良好的进口商和保理商之外,出口商还要做到以下两点:

1、严密合同质量条款,防止买方欺诈。

由于在保理业务中进出口双方对产品存在争议时,保理商概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出口商要特别注意销售合同中和质量有关的条款,确保和买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不出现争议。出口商尤其需要注意销售合同中的以下两个条款(1)品质条款。出口商对品质条款的规定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其内容一旦出现疏漏,挑剔的进口方就很有可能指控出口商违约。但是,由于合同中商品品质表示方法的局限性,国际贸易实务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很难做到和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质量绝对一致。因此,出口商在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对那些很难做到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完全相符的产品,在合同中应规定商品品质的公差和机动幅度,以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出入而造成违约的风险;对条款内容的'规定,语言不能笼统含糊,一般不要用“大约”、“左右”、“公平合理”等字眼,做到条款订的明确、具体、严密、准确,以避免不应有的纠纷;为避免所交货物与样品不完全一致而产生的违约,出口商可要求在合同中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等字句;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交易中,买卖方在提交样品时,应注明“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以免发生误会;在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时,合同中应注明规格、等级、标准颁布、制定的年代、版本等;明确规定说明书的法律效力,图案说明应与商品内容、品质完全一致。 (2) 检验条款。按照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按照合同检验条款得出的结果,是确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等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同时是买方对货物品质、包装等提出异议、拒收货物、提出索赔的依据。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检验、由不同的检验机构检验、用不同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检验,其结果都可能会大相径庭。所以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检验的时间与地点,以何种检验机构签发的何种检验证书为准,采用的检验标准和具体的检验方法。鉴于检验条款法律地位的重要性,许多不法进口商经常利用商检条款大做文章,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便埋下陷阱,或者在签订合同后,要求改用出口商不熟悉的检验机构或检验标准,以期对出口商进行诈骗。对此要特别加以防范。

2、全面切实地履行合同。

保理合同和销售合同主体不同、标的各异,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是出口商是保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这样两个原本独立的合同就通过共同的一方当事人------出口商联系起来:保理合同的标的是产生于销售合同的应收账款权利,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影响产生于该合同的应收账款能否成为保理合同的标的,并制约保理商的收款权。因此保理商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就会通过保理合同要求出口商在销售合同中列入某些条款。而身受两个合同约束的出口商,应切实全面地履行自己在两个合同项下的义务,做到在两个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协调,从而使保理业务带来的效益达到最优。

要降低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除了以上保理商和出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之外,我国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例如,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的保险业务,建立健全有关保理的法律法规等等。在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有了一个清醒地认识后,通过多管齐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际保理会成为我国银行业务利润的一块重要来源和进出口商首选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参考文献:

1、靳晨阳,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一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2、林小龙、刘彦琳主编,《国际经贸合同法律实务》,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

3、杜文宏,国际保理中的债权让与,《国际金融实务》1998年第3期

4、李冰,国际保理:我国银行亟待拓展的领域,《当代经济》2003年第1期

5、唐辉亮,国际保理业务的运用与风险,《北方经贸》2003年第1期

6、王晓莹,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200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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