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2024-03-19 07:49:5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怀念舞步”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希望您能喜欢!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篇1: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此处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是丝毫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虽说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当事人自己便可以搞定,但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而这里便是律师可以闪亮发挥的一处:

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

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见过很多起诉书,像拉清单一样列举出众多诉讼请求,建议专业的律师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法院根本不会支持的诉讼请求,向当事人预先释明,而对有机会争取的权利则要‘锱铢必较’,坚持到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被当事人从心底认可的尽职尽责的律师。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梳理完民间借贷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关联的还有一些重要问题,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如下图所示:

上图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举例说明(摘自7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于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即

405元=10000x0.05x60+10000x0.0175%x60;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

915元=10000x0.05%x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即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参考法条:

民诉法253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

最后,总结一下,如果从最大化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约定合法的借贷利率(即一般债务利息)必定是上上之策,它将贯穿于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限、迟延履行期间,而当出现逾期诉诸于法院之时,诉讼请求切忌盲目,更不是越多越好,应该立足于合法化保护当事人权利,争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债务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至于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约定亦无效,遵循即可。

篇2:合同法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篇3:民间借贷遭遇高额利息怎么办

民间借贷遭遇高额利息怎么办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了界限,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的,法院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没给的可以不给,但是已经给了不能要求返还;约定的利率超过36%部分是无效,没给的可以不给,给了可以要求返还。

本问题的核心在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的法律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专门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借贷利率的上限作了规定,即“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将该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限制性规定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成为法官的共识。所以,在审判实务中,认定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合同条款无效,不成问题。

不过,在民间借贷案件较多的浙江省,在其高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据此指导意见的但书条款,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借款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的,应认定该约定条款有效。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其一,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属绝对的、当然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上限规定,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此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即使当事人不主张高额利率约定条款的效力,法官也应当依职权审查,体现国家对此类合同条款效力的干预。

其二,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不具有履行性。绝对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当事人只能依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因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行为补正该合同条款的效力。反之,如果法官根据当事人对高额利率的约定无异议且借款人表示自愿履行的行为,判决支持出借人关于借款人依约定的高额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并强制执行判决等一系列司法行为,实质上就是在怂恿当事人继续实施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则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相悖。

其三,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自愿支付高额利息后反悔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的,法律同样不予保护。依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违约金超过四倍利率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的规定,由于法律不保护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约定,所以,借款人自愿依约支付该高额利息后又反悔诉请出借人归还已付利息的,同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另一角度析出,民间借贷合同中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表现在除非当事人在诉讼外自愿履行,出借人诉请法院支持该高额利息,或借款人在诉讼外自愿履行后又诉请法院支持返还已付的高额利息,将均被法院驳回。

总之,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即属无效条款。即使借款人明确表示自愿支付或已经自愿支付该高额利息的,也得不到法律保护,除非不形成诉讼或不告不理。

篇4:民间借贷利息问题的思考论文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的思考论文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有关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四倍利率上限”的规定已不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利息系自然债务,不应返还出借人或折抵本金;对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逾期利息按借期内利率计算利息,但不能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利息规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二者之和不受“四倍利率上限”利息规定的限制。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逾期利息 违约金

一、“四倍利率上限”的规定是否合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利率上限的把握主要依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至此,“四倍利率上线”确立,并使用至今。

“四倍利率上限”已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了20 余年,是否仍然适应当前形势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尚存疑问。有学者认为,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规定的四倍上限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和意义。更有学者直言,这一管制信号的边际效益正在不断降低,其不仅未能保护金融弱势群体,反而更加扭曲资金的市场配置,导致逆向选择、妨害竞争,已成为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的制度障碍。因此,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四倍利率上线”的规定,或取消,或变动。

二、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如何处理

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超过利率上限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对于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依据不当得利规则,借款人可主张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仅超出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的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的超出部分系自然债务,对于借款人的履行,出借人可以受领,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或折抵本金。

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司法实践,理由有二:第一,民事活动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如果借款人按照合同的自愿原则,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并支付了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利息,此种情形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范,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第二,如果允许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其自愿履行的利息,现实中大量已履行的高利借款合同将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三、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逾期利息,指逾期借款(即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那部分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借贷意见》第9条仅是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规定,但对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现行法上未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比照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的情形,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三是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第一种观点的做法容易产生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支付的利息高,逾期反而支付较低利息的结果,不利于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利率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容易超出“四倍利率上限”。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当事人仅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请求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者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的,应予支持。该纪要对第二种做法予以肯定。

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合同约定计算,但逾期利率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超出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四、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可否同时计算

当事人约定了借款逾期的违约金,出借人又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可否同时支持?现行法对此未做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就是违约金,出借人可选择其一要求借款人支付;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但是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依据“四倍利率上限”计算出的数额;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二者之和不受“四倍利率上限”规定的限制。

第三种观点更符合司法实践,理由如下:第一,逾期利息仍属于利息,是因使用资金而产生的费用,同利息的性质相同。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是在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款项。第二,适用违约金的必须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第三,违约金具有震慑、惩罚违约行为的作用。如果借款人在支付了逾期利息后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借款人会一直延长借款期限,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保护。

综上,如果借款合同中对违约金做出了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计算。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情形,出借人、借款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29条的规定请求调整。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相关文章:

1.民间借贷合同

2.民间借贷协议

3.民间借贷 利率

4.民间利息借款合同

5.民间抵押借贷合同

6.民间借贷与公证

7.民间借贷起诉状担保

8.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

9.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10.个人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下载word文档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