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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福建省金融创新项目的通知

2024-02-16 08:10:4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漫步红尘”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组织申报福建省金融创新项目的通知,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组织申报福建省金融创新项目的通知,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组织申报福建省金融创新项目的通知

篇1:组织申报福建省金融创新项目的通知

金融项目反映的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投资与借贷的增减变化,它由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等四部分构成。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福建证监局 福建保监局

篇2:组织申报福建省金融创新项目的通知

(一)金融创新项目。各地、各金融机构首创并已经投放市场实施和运用的金融创新项目,共10个名额,其中一类项目1个、二类项目3个、三类项目6个,并按项目等次分别给予每个项目申报单位30万、20万、10万元的经费补助。

(二)金融创新创意项目。各地、各金融机构针对我省实体经济需要和金融发展瓶颈问题提出的、将在内实施的有较好应用价值的金融创新创意项目,共10个名额,分别给予每个项目的申报单位5万元的经费补助。

二、申报对象

依法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担保、基金、消费金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金融业机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类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组织,包括:中央和全国性驻闽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境外驻闽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福建地方金融企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金融创新项目

(1)创新性突出。创新项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满足实体经济需求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服务。

(2)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为福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特别是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通过创新项目实施,新增受益客户数省级机构达1000家以上、市级机构达500家以上,新增业务金额(含贷款、融资、保险、担保、投资等)省级机构在亿元以上、市级机构在5000万元以上,降低客户成本达10%以上(此三项条件至少满足两项)。

(3)引领示范作用明显。具有行业代表性,且可复制、可推广,对推动福建金融业发展有较大的引领示范作用。如金融创新项目为总部开发的,必须在福建率先落地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4)权属明确。申报单位应为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和实施单位。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申报或指定一家主办单位申报。

2.金融创新创意项目

要重点体现创新性和经济社会预期效益。在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针对实体经济需要和金融发展瓶颈问题,研究开发出性能更优、质量更好、效率更高的创意项目,并且项目能够在年内实施。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填写统一的申报表,并提供金融创新的具体情况介绍(3000字以内)和相关证明材料。金融创新项目申请表(附件1)、金融创新项目实施明细表(附件2)、金融创新创意项目申请表(附件3)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一式20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要以光盘形式报送电子文档,电子文档以“机构名称+项目名称”命名。

1.金融创新项目申请表。要重点说明项目创新要点及其实施情况,介绍金融创新项目的实施时间、立项背景、主要内容、创新要点、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合规情况、风险评估及防范、与当前国内同类项目的综合比较等相关事项。

2.金融创新项目实施明细表。由金融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填报,具体包括受益客户、业务金额、客户成本情况等内容。

3.其他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发布实施的文件、产品介绍材料、有关批文、获奖情况、受益客户满意度调查情况等。

4.金融创新创意项目申请表。要重点介绍金融创新创意项目的立项背景、主要内容、创新要点、推广计划、预期效果、合规情况、风险评估及防范等相关事项。

(三)申报受理时间

申报时间为203月10日到4月10日。为提高申报效率和质量,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办组织辖内金融机构(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于4月15日前统一报送给省金融办。驻闽省级分支金融机构作为申报单位的,请于4月15日前直接报送给省金融办。

四、评选程序

(一)省金融创新项目的申报、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二)由省金融办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等省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组成省金融创新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成员应对在金融创新项目评审活动中知悉的申报项目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三)拟授予金融创新项目的名单将在省级权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金融创新项目,按程序报批后,由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通报并发放补助经费。

联系人:省金融办 黄于非、林冬梅;

联系电话:0591-87809508、87827812。

附件:1.金融创新项目申请表

2.金融创新项目实施明细表

3.金融创新创意项目申请表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年3月9日

附件1-3

篇3:组织申报福建省金融创新项目的通知

闽金融办〔2017〕2号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能源集团、投资开发集团,各金融机构:

为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引导各金融机构推出更多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防控金融风险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17〕18号),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积极组织申报“福建省金融创新项目(-2017)”。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

篇4:开展“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 根据河北师范大学《关于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意见》和《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经研究,学校决定启动年“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任务 计划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 通过开展实施计划,支持大学生以创新实验项目为依托开展科研、实验发明等创新活动,带动广大的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初步训练,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动手能力,改变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培育创新氛围,建设创新文化,进一步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实施原则 1.兴趣驱动。参与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 2.自主实验。参与计划的学生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 3.重在过程。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4.坚持“公开立项、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原则。 5.重点资助选题科学、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 1.凡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具备初步科研和动手能力、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的我校全日制本科08级、09级学生均可申报,其他年级的学生可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但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鼓励团队申报,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联合申报,并由主持人所在学院申报。作为项目主持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作为成员不得超过2个项目。项目主持人限1人,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2.每个项目需配备导师,在保证学生自主开展的原则下负责全程指导学生开展项目研究。导师可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推荐,也可由项目主持人直接聘请。导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每个项目原则上聘请1名指导教师。 3.学生要发挥项目的主体作用。参与项目的本科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一定要自主选题设计、确定设计实施方案,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4.项目选题要科学合理。做到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 5.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处理好学习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与创新性实验和创造发明的关系。 6.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与其它已经立项的各类项目雷同。 7.已经参加过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 四、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者须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见附件1),并提交所在学院(系)。 2.学院(系)组织专家对学生申请项目进行答辩和初评,主要审查申请人资格、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已有的基础条件、资助范围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意见并评分排序。 3.11月5日之前,各学院(系)根据项目申报数额分配表(附件3)将《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申报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学院(系)推荐项目信息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报教务处,并将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zlgc@hebtu.edu.cn,逾期不予受理。 4.学校聘请专家组对学院(系)推荐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并予以公示。 5.公示期满无异议,报请学校批准,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额度。 五、项目管理 被正式确立为 “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的项目,按照《河北师范大学关于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资助,资助额度根据申报项目学科属性、科类比例等因素统筹兼顾,确定为1000-10000元。具体项目管理参见《河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附件4)和《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的补充规定》(附件5)执行。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弄虚作假、经费使用不当或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者,学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请各学院(系)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 联系人:周增尧,联系电话:86268781   附件: 1.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申报书 2.“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学院(系)推荐项目信息汇总表 3.项目申报数额分配表 4.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的补充规定       教务处 校团委   2010年10 月20日

篇5: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

财办建[20XX]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114号),五部门决定启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城市示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向五部门提出申请。各省限推荐1个城市(省会城市、一般地级城市、直辖市所属区县),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

二、各省推荐的城市应按《20XX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详见附件)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应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充分体现“企业主导、政府服务、政策集成、机制创新”的`原则,科学谋划支持创业创新的总体思路,详细编制-三年示范目标、示范内容、保障措施,突出区域特色,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三、各省应在20XX年5月2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和推荐城市的实施方案(含电子版)。五部门将组织开展资料审核、竞争性选拔工作。

联系方式: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06

chenjiao@mof.gov.cn

网络平台:财政部门户网站/经济建设司频道/在线服务/创业创新申报平台

篇6:开展度上海金融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上海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评选、奖励本市的金融创新项目。

上海金融创新奖设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申报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具体申报方式请登陆上海金融网(sjr.sh.gov.cn)“上海金融创新奖”专栏查询。

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

联系人:刘强电话:23117022

周云甚电话:23117032

地址:大沽路100号2408室

特此通知。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9月

附: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促进本市金融业发展,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上海金融创新奖。上海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发展为主要特征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等优秀金融创新项目。

第四条 为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励资金。

第五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审议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审定评审结果,协调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上海金融创新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和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

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第六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设在市金融办。

专家评审组由本市有关部门、在沪金融管理单位、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部门、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学者组成。

第七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组织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 金融创新成果奖,用于奖励在沪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

(二) 金融创新推进奖,用于奖励在沪金融管理单位等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项目。

第九条 金融创新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金融创新推进奖不分等级。

根据评审情况,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可设提名奖。

为奖励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重大贡献的金融创新成果,金融创新成果奖可视评审情况,在年度评审中设特等奖一名。

如无符合条件的奖项和等级,上海金融创新奖可以缺额。

第十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奖励资金,从“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奖励资金颁发给申报单位,用于奖励参与获奖项目并作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可按规定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

(一)注册在本市的金融要素市场;

(二)注册在本市的各类中、外资金融机构总部;

(三)全国性重点金融机构在沪分支机构或营运中心;

(四)在沪金融管理单位及对金融创新有突出贡献的其他管理单位;

(五)报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

(一)创新性突出(创新性)

为满足金融市场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研发实施的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降低金融消费成本,由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实施的新的金融服务。为推动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由在沪金融管理单位推出的新的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应用性)

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特别是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获得权威部门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三)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示范性)

具备行业代表性和全国领先优势,对金融业发展有较大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效应显著。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并已推广使用;

(三)项目于近年内完成研发,并已投入实施和运用一年以上;对于创新性较强、在短期内已经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权属、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十五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每年申报一个金融创新项目。

申报单位应为金融创新项目的研发和实施单位。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附项目创新和实施情况报告以及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报单位还可提交项目批文、备案申请、鉴定报告、相关论文或专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等补充材料。

第十七 条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一式10份,按规定顺序装订,并提供电子版本。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提交专家评审组。

(二)专家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申报单位按规定进行答辩。专家评审组通过评分,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和获奖等级建议。

(三)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

(四)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定拟奖励项目和获奖等级。

第十九条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结果,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上海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参与金融创新奖申报项目研发的,在对该项目评审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上海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上海金融”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署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如发现获奖项目有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经查属实后,撤销奖励并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申报项目所涉及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这些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管理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1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务员局

篇7: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102号)、《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39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及以后年度核准(备案),年3月底前并网(其中,光伏发电项目应纳入及以前年度建设规模范围,光伏扶贫项目并网时间可放宽至2016年12月底);

(二)尚未纳入《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2〕808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2〕1067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财建〔2013〕6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财建〔〕489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建〔2016〕669号);

(三)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通知》有关要求一并申报,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财建〔2016〕669号文件有关要求不再按目录制管理;

(四)已纳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当“项目名称”、“项目公司”、“项目容量”、“线路长度”等发生变化或与现实不符时,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通知》等要求申请变更,按程序一并申报。

二、申报材料

填写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见财建﹝2012﹞102号附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二)上网电价审批文件;

(三)生物质能发电项目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流程和时间

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其他项目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于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未能在6月30日前上报的项目将纳入下一批审核。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3月13日

篇8:组织申报第二期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的通知

基金项目的通知

教毕指〔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推动各地和高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指导下,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定于12月-203月组织开展第二期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华图创业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金简介

华图创业基金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联合华图教育集团筹资1000万元共同设立,每年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至少200万元资金支持,并支持开展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指导等服务工作。基金属无偿公益基金,资助期内不溢价、不分红。单项资助金额最高30万元。对发展前景良好的创业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还将推荐接力基金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基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一)

二、资助对象

基金资助对象为诚信守法、具有创业精神和能力、做好创业准备的高校大学生。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为创业项目负责人或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

2.具有优势互补、富有责任心、矢志创业的核心创业团队。

3.创业项目能体现时代特点,符合国家“十二五”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代表本地区或本学校大学生创业水平。

4.已实现公司化运作,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急需资金支持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优先考虑。

5.自愿遵守《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服从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和监督,关心支持大学生创业公益事业。

6.获得所在高校重点推荐,自觉接受学校管理和指导。

四、申报要求

1.基金采取限额推荐、网上申报、分区评审的方式,由各地和高校自主安排项目选拔申报工作。原则上每所高校申报创业项目不超过3个。

2.申请人统一登录“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创业项目信息,了解活动相关内容。网址cy.ncss.org.cn。

3.项目申报截止日期:2013年3月3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4.各地和高校要切实做好基金宣传申报工作,在保证申报数量的同时,强化申报质量,真正把有创业融资需求的优秀项目挖掘出来,为大学生创业做好指导服务。

联系人:黄晶、萧潇  电话:010-66092081  66092076

附件: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doc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篇9: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的通知

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开始申报!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的通知》。

通知指出,2006年及以后年度核准(备案),2016年3月底前并网,尚未纳入前六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的.项目可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6月30日截止。

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2006年及以后年度核准(备案),2016年3月底前并网(其中,光伏发电项目应纳入2015年及以前年度建设规模范围,光伏扶贫项目并网时间可放宽至2016年12月底);

(二)尚未纳入《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2〕808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2〕1067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财建〔2013〕6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财建〔2014〕489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建〔2016〕669号);

(三)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通知》有关要求一并申报,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财建〔2016〕669号文件有关要求不再按目录制管理;

(四)已纳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当“项目名称”、“项目公司”、“项目容量”、“线路长度”等发生变化或与现实不符时,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通知》等要求申请变更,按程序一并申报。

二、申报材料

填写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见财建﹝2012﹞102号附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二)上网电价审批文件;

(三)生物质能发电项目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流程和时间

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其他项目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于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未能在6月30日前上报的项目将纳入下一批审核。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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