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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2024-01-29 08:44:4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yuan116116”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篇1: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2.保险市场规范、成熟的标志,是保险业集约化经营的程度,而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业务的分工。在保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承担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而将承保业务交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理赔案件的处理则交由保险公估人办理,从而提高了保险经营的效益。

3.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各种中介机构发展很不平衡。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过去那种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办理全部保险业务的弊端已日渐显露。例如: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损,保险人经营费用不断加大,保险的社会声望受到影响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进而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除了加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保险意识之外,必须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作用。应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以求保险主体之间尽快达到总量平衡,从而促进保险公司能够深化内部经营体制的改革,尽快摆脱力不从心的业务局面,进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迈向集约化经营的步伐。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4.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中介的发展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首先是世界经济正朝着一体化和自由化方向发展,我国入世使得更多的外资公司可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同时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也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中国的保险业将会面对来自包括保险中介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保险公司会将应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的业务交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在外资保险人看来,保险中介公司是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国内保险市场,为其服务的保险中介公司必将紧随其后。因此,在入世之后的五年过渡期中,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地走向成熟,将有赖于保险中介公司的迅速健康的发展及其专业化优势的充分发挥,并得到全社会的公认。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乃至我国保险中介业的神圣职责。其次,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再保险业务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与分人和损失索赔案件也会不断增加。从某种意义上说,再保险是一种没有国界的保险,再保险合同关系的独到之处在于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空间距离较大,相互沟通不便,在再保险业务活动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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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2.保险市场规范、成熟的标志,是保险业集约化经营的程度,而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业务的分工。在保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承担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而将承保业务交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理赔案件的处理则交由保险公估人办理,从而提高了保险经营的效益。

3.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各种中介机构发展很不平衡。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过去那种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办理全部保险业务的弊端已日渐显露。例如: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损,保险人经营费用不断加大,保险的社会声望受到影响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进而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除了加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保险意识之外,必须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作用。应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以求保险主体之间尽快达到总量平衡,从而促进保险公司能够深化内部经营体制的改革,尽快摆脱力不从心的业务局面,进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迈向集约化经营的步伐。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4.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中介的发展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首先是世界经济正朝着一体化和自由化方向发展,我国入世使得更多的外资公司可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同时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也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中国的保险业将会面对来自包括保险中介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保险公司会将应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的业务交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在外资保险人看来,保险中介公司是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国内保险市场,为其服务的保险中介公司必将紧随其后。因此,在入世之后的五年过渡期中,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地走向成熟,将有赖于保险中介公司的迅速健康的发展及其专业化优势的充分发挥,并得到全社会的公认。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乃至我国保险中介业的神圣职责。其次,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再保险业务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与分人和损失索赔案件也会不断增加。从某种意义上说,再保险是一种没有国界的保险,再保险合同关系的独到之处在于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空间距离较大,相互沟通不便,在再保险业务活动和索赔过程中,如果由再保险人亲自处理,成本较高;如果由原保险代理人处理,其真实性难以得到证实。而保险中介人的参与,既简便可行,又经济合算,这是国际保险市场所公认的。

5.为适应保险中介业发展的需要,当务之急是为保险中介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其一是要加大各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力度,转变业务经营观念,逐步将那些应由保险中介公司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加快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的步伐,以适应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分工的经济发展趋势,也为保险中介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其二是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化优势,扎扎实实做事,积极开创业务途径,设身处地为保险公司着想,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公司欢迎和接受中介公司,从而携手并进共同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目前中介公司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保险公司的一些力不从心或比较难以开展的业务上,真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其三是要加强社会媒体的宣传,主要是通过保险中介公司的业绩介绍,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社会形象,使广大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都能够意识到,只有保险中介公司才是他们之间最好的桥梁,也是他们各自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维护者。此外,保险中介业良好发展空间的提供,更为倚重的是对保险市场发育比较完善的国家成功的保险中介制度经验的借鉴。

二、美国保险中介制度及其借鉴

(一)美国保险中介制度核心内容介评

1.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管理机制。美国对保险中介的约束主要是通过各州的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等来体现的。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议的职业道德守则等。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务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性法律及指导性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州政府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由保险监督官来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直接的管理和监督。他们负责认定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美国的保险代理制。保险代理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100多万保险代理人代理的业务遍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1)保险代理人的资格确立。保险代理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之分。代理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获取专业资格。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从业必须通过保险总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保险总监可就个人代理人的资格举行听证,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另外,获有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资格者,被认为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则不需要参加考试。(2)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按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之分。独立代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业务。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人,因为它适合于寿险业险种类繁多、业务量庞大的特点,有助于代理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代理人,他们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他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

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保险公司获取佣金。(3)保险代理人的罚则。对违反法律和其他准则的保险代理人所给予的处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

3.美国的保险经纪制。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美国一些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代理人,只有少数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人”称为经纪人。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无需经过专门学习就能通过。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4.美国保险中介制度评析。通过上文的介绍可知,美国采取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共存的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以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代理服务的巨大偏好,为代理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代理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代理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制,而非寿险主要借助独立代理制,它们分别契合了这两种性质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保证代理制的有效运转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又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代理人的总代理制、分公司制和直接报告制,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各种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内容全面的代理合同,实行代理人权利与责任挂钩,以确保代理人行为的规范化。

另外,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又一鲜明特征。

松散的社会结构使得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只能通过各州立法及行业自律规则来对保险中介加以规范。尽管各州的中介制度约束性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均是从注册登记、资格保证、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培育、销售行为及客户保护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要求中介人必须遵守。

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的配合上是协调且顺畅的,州政府保险监督官负责对中介人行为的具体控制,而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则负责信息的沟通及政策的协调,在此之外,再配合以行业自律,用较为温和的手段来管理中介人,它们共同保证了中介制度运行的高效性。

(二)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1.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有着各自特定的业务范围,业务分工得当,惟此才能保证保险中介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功能及效用。正因为如此,美国才在不同的业务领域选择运用不同的中介模式。如保险经纪制的作用主要体现于非寿险业务上,尤其是水险和大型综合型的财产意外险中,较少涉足寿险业务。而保险代理制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可用于寿险及非寿险,可用于展业及理赔。但不同的代理制度也存在选择运用的问题。如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制,而非寿险则主要借助于独立代理制。代理制度在寿险与非寿险中的选择运用,对业务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2.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保险中介人的高素质是保险中介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美国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中介人具有一定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美国的培训体制也是相当完善的,除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资助对保险中介人的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门院校,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上课以培养高级中介人才,各保险公司也都建立了自己的培训体系,对其雇佣的中介人进行职前教育和在职训练。这种系统的规范教育培训,既提高了中介人的道德水平,使他们能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又提高了其业务素质,使对保户服务的质量得以保证,

3.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控制。对保险中介人行为规范进行控制,是为了保证保险中介人经营的合法化及维护客户利益。美国运用了以下措施:一是担保制度,即从事保险中介的个人或法人应有保证人提供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担保,或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使其具备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二是反不正当营业行为制度,美国要求保险中介人在从业时必须保持最大诚信,禁止中介人讲不实之辞、不将重要事项告诉顾客、对合同内容不作全面陈述、妨碍或促使客户的正当申报或不实申报、促使客户作不正常的契约更换等行为的出现,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三是客户投诉制度,美国设立了专门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以对中介人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4.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美国设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如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等,并十分注重运用这些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中介人的管理。自律组织不仅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中介人的业务专业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来对其加以约束,而且负责对保险中介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建立了保险中介人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

【参考文献】

[1] 李恒光,王雁.制度创新与中介组织培育[N].北京:中国石油出版社,.118-123.

[2] 中国工商管理学会.市场中介组织研究[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79-181.

篇3:信息不对称与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完善

信息不对称与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完善

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我国保险中介制度

(一)保险中介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提供保险商品的保险人与需求商品的被保险人各自对对方的保险服务与保险标的相关信息了解的差异。从理论上讲引入保险中介后的保险市场,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等应有积极作用。但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成份的复杂、各自不同的利益目标使机会主义倾向增强,监管不严使市场信息不对称性更加复杂和严重。如一些保险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对被保险人一方错误解释保险条款,隐瞒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事项等;而对保险人则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虚构保险标的信息,并与双方中的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

(二)信息不对称与保险中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首先,信息不对称将会加剧保险中介的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使中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一特点会助长这一行为的发生。其次,阿克罗夫(Akerlof)的“逆向选择”理论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能使伪劣商品将好商品挤出市场。而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同样将使中介人为了自身利益进行“逆向选择”,从而增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而对市场造成损害。再次,道德风险是保险中介市场最为普遍的现象。它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不力,代理人得到的收益远大于他所付出的努力的“搭便车”偷懒、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我国保险市场中介人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隐瞒和欺诈,它对保险市场的损害后果是极为严重的。

(三)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保险中介交易费用与寻租成本。首先信息不对称将增加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交易过程产生的费用,包括谈判、签约、监管执行和维护等费用。保险中介市场的交易成本包括代理,经纪或公估过程中的各项信息费用。保险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性使内部化的外部收益趋小,必然导致交易费用不合理增大,并呈上升趋势。因此,在建立和完善中介制度时,应认真比较考虑交易费用的客观性,尽量减少交易费用,提高制度效率。其次,克鲁格(Krueger)的寻租理论认为寻租活动是一种维护既得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它也是有成本的。保险中介市场的寻租活动主要是指一些人通过权利之便从事保险中介活动,造成保险中介市场利益分配机制失调,降低其资源配置效率,而保险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将使某些领域的寻租成本过小,会导致寻租活动猖獗。而保险中介制度在建立和完善中应通过加大寻租成本来减少寻租活动。

二、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现状与缺陷分析

(一)保险中介制度的相关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之后,1996年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制订实施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7年11月又进行了修订并从1996年12月起,依据该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行资格考试,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1998年2月又颁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并于1999年5月15日举行了第一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同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1月保监会颁发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今年4月又重新修订和颁布了正式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以及《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除监管部门制定的一些法规外,各家保险公司和同业协会也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以约束中介人行为,如个人风险抵押制度、担保制度、个人代理人行为规范等,总之,保险中介制度相关的法规制度体系已在我国初步建成并逐步发展和健全。

(二)保险市场中介的机构体系初步建立。一个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应由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组成。我们需要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也需要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高水平的风险管理服务;同时,更需要保险公估人健全和完善保险的赔偿职能。长期以来,我国仅有一个中介形式即保险代理人获得了大规模的发展,而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的发展相对滞后,从而形成了代理人一枝独秀的保险中介市场主体。进入21世纪后,随着监管部门的强力干预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首批三家保险经纪公司即北京的“江泰”、上海的“东大”和广州的“长城”自2000年6月17日相继成立,2001年又相继成立了两家保险公估公司。至此,我国目前共有10家保险代理公司,3家保险经纪人公司,2家保险公估人公司,加上已批准筹建的,中国的保险中介机构将增加到50多家。

(三)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缺陷分析

1.保险中介制度建设仍有待进一步完善。(1)现行的资格考试制度太容易以及无差别的手续费制度造成社会公众对保险代理人信任度下降以及加剧中介市场混乱等问题不利于保险中介人的发展。(2)现代制度中对保险中介人的行为控制存在较大漏洞,监控力度较差。并且对中介人行为损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时的损害赔偿没有具体规定;(3)保险中介模式选择――以个人为主体的保险代理模式不仅使保险中介监管难以落实,又与社会文化传统相抵触,从而影响制度效率;(4)保险中介制度由于我国体制变革的复杂性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博奕而变迁频繁,缺乏正确的目标引导和适度的超前性。

2.保险中介制度的实施机制有待完善。(1)监管当局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效力不高,保险中介制度规则无法贯彻执行。具体表现为:保险代理合同执行不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实施不力;中介人的行为不规范以及农村保险中介的管理真空状态等。(2)行为对协会保险中介的管理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突出表现就是中介人的自律性管理几乎是空白。(3)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的管理有待加强。一方面,保险公司自身对代理人管理的机构不健全,只重业务量而忽视人员管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执行不力,造成代理业务管理混乱。

三、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保险中介在世界上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却仍然是一个幼稚产业。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保险中介对于保险业的规范和发展作用巨大。在英国,保险公司虽然只有800多家,但保险中介机构却有3200多家,超过60%的业务量是通过中介实现的。因此,面对入世后已经或将要到来的外资保险中介,迫切任务是发展和壮大我国保险中介市场,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完善,应建立在对保险中介的制度性分析基础之上,根据我国的制度环境,充分吸收国外保险中介制度的精华,科学确定制度完善的目标与原则,选择正确的制度变迁模式,并有效的进行制度完善。

(一)吸收国外保险中介制度的精华。随着入世后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制度所处的环境正日趋良性,因此,根据制度可移植理论,移植国外保险中介制度的部分精华为我所用:一是根据不同的制度环境和业务性质选择不同的保险中介模式;二是建立科学的资格等级、差别佣金和职业培训制度,以提高保险中介人的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三是健全保险中介人严格的行为规范,包括担保制度、反不正当营业行为制度、客户投诉制度等。四是建立高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包括规范的政府监管,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以及以媒体为主的外部监督机制。

(二)我国保

险中介制度完善的目标与原则。从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确立与变迁历程发现,我国保险中介制度曲折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目标确立不明,从而导致频繁地强制性制度变迁,大大强化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与前景,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完善的终极目标应是促进保险业在我国充分有效的发展;而中间目标则可定为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中介人三方利益以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在保险中介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1)有利于保护保险各方当事人;(2)有利于保险资源的开发;(3)有利于保险成本的节约;(4)有利于提高保险中介管理的效率;(5)有利于保险中介制度功能的最大化。

(三)保险中介制度变迁模式的选择。由于我国正处于转折时期,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仍需较长的时间,而长期以来制度的供给和变迁均由政府掌控,人们对此具有接受的偏好,考虑到保险中介制度变迁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在未来一个较长时间内,我国仍应采取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诱致性变迁为辅的保险中介制度变迁模式。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措施。第一,在保险中介模式选择上,寿险业务应选择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辅之以保险经纪人的中介模式,这种模式符合我国寿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需求,而产险则应采取以代理人为主体,经纪人与公估人并重的中介模式,以符合我国产险发展的特点和要求。第二,在保险中介企业组织形式上采取以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模式,在完成入世过渡期后逐渐通过兼并重组过渡到较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第三,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对保险中介机构准入应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其退出制定合理的强制性退出与自动退出条件,而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准入应由《公司法》、《保险法》以及相关中介管理条例从严控制并坚决贯彻执行,其退出制度则可由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规做出并制定出终身禁入条件,加大其违规成本。第四,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保险中介人行为规则。应由监管部门和中介协会及保险公司共同来进一步完善包括中介人的业务范围、执业规则和行为准则在内的各种行为规范并严格执行。第五,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人报酬支付规则及惩罚规则,应尽快实行差别佣金制,界定佣金管理权限及支付方式。惩罚方式应包括罚款、停止执业、永久取消中介人资格、民事赔偿,直到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健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机制。应该说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在现实中仍出现的许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制度实施不力。应进一步增加保险监管机构设置与人力,加强保险中介协会的自律管理;建立保险中介人网络信息档案,接受客户投诉和社会公众的查询。第七,建立保险中介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资信评级,可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业进行。评估的重点应围绕企业信誉,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履约情况,业务量,市场占有率,道德品质,被处罚情况等来进行,以别于一般企业。

总之,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仅是应对入世后外资保险中介激烈竞争的需要,更是发展壮大我国保险市场的需要,只要我们不断克服制度缺陷以及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坚持不懈地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就一定能使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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