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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23-12-12 07:49:1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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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篇1:湛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记者日前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今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5%。

据介绍,为巩固和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我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湛江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对本市户籍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同所有制企业必须执行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不得执行不同的单位缴费比例。原来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8%、12%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8%不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20%(含个人缴费比例8%)不变;同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调至2408元。

篇2:湛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县(市、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地税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函〔〕2789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通知如下:

一、从1月1日起,原来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8%、12%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8%不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20%(含个人缴费比例8%)不变。

二、从20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调至2408元。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工作,尤其要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加强政策宣传,全力完成企业职工全员足额参保缴费任务,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789号)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12月30日

[湛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篇3:湛江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

关于调解湛江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

各县(市、区)、湛江经济技能开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处所税务局,南三岛滨海旅游树模区社会事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打点局: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务厅、省处所地税局《关于同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和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粤人社函〔2014〕2789号)划定,现将调解我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关照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原本执行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为18%、12%的用人单元,单元缴费比例同一调解为15%,个人缴费比例8%稳固;无雇工的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介入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20%(含个人缴费比例8%)稳固。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调至2408元。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全心组织,做好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解事变,尤其要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增强政策宣传,尽力完成企业职工全员足额参保缴费使命,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切实维护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基金出入均衡,确调养老报酬定时足额发放。

附:关于同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和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粤人社函〔2014〕2789号)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务局

湛江市处所税务局

月30日

附件

关于同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和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处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打点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美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制度的抉择》(国发〔〕38号)、《关于推进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题目的关照》(劳社部发〔〕3号)和《省当局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验方案>的关照》(粤府办〔〕15号)划定,经省人民当局赞成,现就同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和缴费人为下限有关事项关照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同一至13%-15%,个中单元缴费比例高于15%的调解至15%,低于13%的调解至13%,单元缴费比例在13%至15%之间的维持稳固。同时,各地级以上市对本市户籍职员和非本市户籍职员,对差异全部制企业必需执行同一的单元缴费比例,不得执行差异的单元缴费比例。

二、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时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仍按2139元执行。从20 1 5年1月1日起,将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同一至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均匀人为的60%,即2408元。

三、本关照下发前,原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赞成企业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和缴费人为下限可慢慢过渡至全省同一尺度的地域,必需同一改按本关照第一点和第二点的划定和要求执行。任何地域不得以任何来由耽误执行。

四、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在省社保局参保的中央、省属、部队驻穗单元和原行业统筹单元企业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由18%调解至15%。

五、同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和缴费人为尺度,是固定和完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营造公正竞争市场情形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心组织,加大政策宣传,细化事变法子,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尤其是要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事变力度,确调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收入不下滑和养老保险报酬的定时足额发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财务局

广东省处所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2015湛江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

篇4:湛江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

记者日前从市人社部分获悉,本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同一调解为15%。

据先容,为固定和完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营造公正竞争市场情形,我市人社局、财务局、地税局按照省相干文件精力,连系印发《关于调解湛江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划定对本市户籍职员和非本市户籍职员,差异全部制企业必需执行同一的单元缴费比例,不得执行差异的单元缴费比例。原本执行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为18%、12%的用人单元,单元缴费比例同一调解为15%,个人缴费比例8%稳固;无雇工的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介入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20%(含个人缴费比例8%)稳固;同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调至2408元。

篇5:湛江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

各县(市、区)、湛江经济技能开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处所税务局,南三岛滨海旅游树模区社会事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打点局: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务厅、省处所地税局《关于同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和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粤人社函〔〕2789号)划定,现将调解我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关照如下:

一、从1月1日起,原本执行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为18%、12%的用人单元,单元缴费比例同一调解为15%,个人缴费比例8%稳固;无雇工的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介入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20%(含个人缴费比例8%)稳固。

二、从20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调至2408元。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全心组织,做好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解事变,尤其要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增强政策宣传,尽力完成企业职工全员足额参保缴费使命,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切实维护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基金出入均衡,确调养老报酬定时足额发放。

附:关于同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和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粤人社函〔2014〕2789号)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务局

湛江市处所税务局

12月30日

[湛江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

篇6:济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济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终确定,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38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913元。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公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47652元,即月平均3971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46998元。在确定20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时以此为依据。

按照规定,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2014济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篇7:扬州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方案

8月1日起,我市下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两年内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将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三类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同时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下限按2732元执行。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

降至19%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根据省要求和《扬州市区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昨起,两年内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目前,扬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超过106万人。据测算,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后,每年将为全市参保企业减少支出1.92亿元。很多参保人员关心,降低费率后会不会影响未来的养老金待遇?对此,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缴费水平的降低不影响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水平。

实施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

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

根据省要求和《关于调整扬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三类(0.6%、1%、1.2%)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6%、0.8%、1.0%、1.2%、1.4%、1.6%、1.8%、2.0%)。

各用人单位按新基准费率缴费时,除劳务派遣企业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市区劳务派遣企业向单类别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应经备案确认后,按所派遣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向两类及以上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统一按1.2%的基准费率执行。

费率调整后,我市工伤保险综合平均费率将下降0.23个百分点左右,预计全市为企业减负多万元,职工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影响。

市区调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企业最低缴费基数为2550元

昨起,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原为14496元);缴费工资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下限按2732元执行。

市区企业最低缴费基数由2299元调整为2550元。缴费工资下限的调整,对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的企业和职工有一定影响;而缴费比例的下调,部分对冲了这一影响。缴费工资下限的调整,对缴费基数超过2550元的企业则没有影响,而缴费比例的下调,直接降低了企业成本,减轻了企业负担。比如按3000元/月基数申报的企业职工,下调1%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直接减负30元/月/人。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由2564元调整为2732元,具体缴费标准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512元/月调整为546元/月(选择高档次缴费的由966元/月调整为1120元/月),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由255元/月调整为272元/月。

看看“五险”缴费费率如何

多缴多得,最终惠及参保人员

每位参保职工需参加“五险”,那么,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又该如何调整?据了解,我市明确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经过多次费率下调,我市的“五险”缴费费率是:养老保险:单位19%,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大病医疗救助:单位1%,个人6元;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5%;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生育保险0.5%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个人不需缴纳。

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挂钩,多缴多得,最终惠及的是参保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职工申报基数应在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为维护职工权益,每年省、市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调整最低缴费基数,是提高参保人员社保待遇、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

新闻链接

反推算缴费基数可查缴费“实不实”

虽然政策规定了每年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但企业应按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缴费基数)为基数参保缴费。那么,职工可根据企业代扣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算一算缴费基数是多少,是不是“实打实”。

算账

专家举例,职工某月工资条上社会保险费个人由单位代扣了300元,按照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医疗保险个人缴费2%、失业保险个人缴费0.5%、大病医疗救助缴费6元来计算,该职工的缴费基数为(300-6)÷(8%+2%+0.5%)=2800元。职工就可比较出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收入之间有没有差距。

另外,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内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对一般失信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可对欠费单位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欠费金额较大的,可告知用人单位的工会、主管部门及劳动者。对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经主管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认定后,可采取催缴通告等方式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公开告示,并可以报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分别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凡是进入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将在今后经营、银行信贷等方面受到极大影响。

篇8:广东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利率调整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利率调整

惠及江门市约10万名退休人员

近期,省人社厅发文,要求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利率将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本次调整涉及的人群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7月后退休的人员,但近年按政策一次性补缴保险费用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在此列。据悉,我市约有10万名符合政策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会有小幅上升。

预计年底调整、补发相关待遇

视同缴费账户,是指从2006年7月起根据《关于贯彻国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工作年限确认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并按一定的计算标准建立的权益账户。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对象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7月后退休的参保人。但是,2006年6月30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没有视同缴费账户,近年按政策一次性补缴保险费用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也没有视同缴费账户。

此次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利率调整,改变了过去视同缴费帐户记账利率执行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办法。政策实施后,视同缴费账户的利息将有所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也得到了小幅提升。

目前,全市约有10万名退休人员因记账利率调整而调升基本养老金。市社保局正按文件要求抓紧落实,预计可于今年年底为退休人员调整及补发相关待遇。

退休前获高级职称才能

享受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部分退休人员很关注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发放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只有退休前已取得正高或副高职称的退休人员,才能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我市从2006年起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在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中对高级职称人员进行倾斜。

目前,部分社会培训机构向退休人员宣传只需缴纳培训学习费用,即可获得高级职称,有的还暗示可享受高级职称专项津贴。这种宣传具有欺骗性。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高级职称人员主要由人社部门管理,我市社保信息系统已与市人社局高级职称管理系统对接,实行数据信息实时交换。社保窗口经办工作人员可在窗口经办过程中实时查验,确认申请人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资格。因此,市社保局呼吁市民切勿轻信类似的宣传承诺,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广东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利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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