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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著作权的论文

2023-10-21 08:03:5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lmlbvne”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微博著作权的论文,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微博著作权的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微博著作权的论文

篇1:微博著作权的论文

有关微博著作权的论文

一、微博作品的界定

(一)单独文字微博作品的构成

由上可知,微博是否构成作品,需具备两个特点:独创性、可复制性。而微博内容短少、广泛、140字为限。目前我国很多法院已确认了一些10字以内的广告短语,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如“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世界风采东方情”等,他人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的,都会被认为侵权,140字的微博也不例外[3]。

(二)图文合并的微博与其他形式微博的作品构成

作品数字化,是作品的另一种呈现形式。摄影作品并不会因为被数字化就不再是作品;美术作品并不会因为以网络为载体而不再是作品。博主将其拍摄的图片发布配以诗词或文字上传、将其录制的原创歌曲、视频、以及制作的动视频以及动画的上传功能发布于微博,以新形式呈现。简短的文字,本身不构成作品,但配以图片则有可能构成作品。博主将其书写的文字配以他人的摄影作品或者漫画,赋予图片另一层含义,进行不同解读,使大家对其有了原意之外的理解,具有作者自身的独创性,那么文字和图片搭配所构成的微博,可以构成作品。博主将其拍摄的摄影作品配以他人的诗词,或者名人名言,从而将文字融入自己的图片,赋予文字不同的解读,也有可能构成作品。如:痛这个字本身并不能构成作品,但是配以漫画或一个痛苦地表情,具有独创性,则构成作品。原创音乐,包括民歌、号子、钢琴曲等;自创漫画系列、自作动画等,都具有独创性,则构成作品,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微博著作权困境

(一)立法缺失

在1990年我国的著作权法颁布时,网络对著作权并未形成冲击,亦未被列入调整范围。现今,我国立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此外,一般还可适用《侵权责任法》《宪法》《民法》等,但是其中的规定对于微博作品的保护力度太小,而且不明确,只能解决当前的紧要和部分案件,并不能从法律上对微博作品进行全面的保护。

(二)微博运营网站管理不全面

微博用户的注册使用时,运营网站和用户之间有“微博服务协议”,而服务协议是网站规范用户行为的一个重要支点,包括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侵权问题的规定,例如,新浪的微博的《新浪的微博服务协议》中4.12规定: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的过程中遇到其它用户上传违法、侵权、侮辱等内容,可直接点击“举报”按键进行举报,相关人员会尽快核实并进行处理[4]。而此看似全面却隐藏着极大问题。首先,微博运营商将监督权全部推给了网民。其次,对于侵权行为的界定模糊不清,并未列出微博在使用过程中,对于博主的微博作品著作权是否给予保护,以何种方式保护。最后,《微博服务协议》的页面位置较为隐蔽,且未将其作为强行阅读加以规制,以简单的同意或者不同意,更甚者则是自动对号附带,免于打开协议内容页面。由此导致大量的用户未重视协议,忽略而过。

(三)用户法律意识不足

在我国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微博的运用缺乏法律规制,用户对于著作权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维权意识差,导致很多侵权行为并未被辨识,更谈不上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再者,微博侵权案的损失数额较少,诉讼费用高,过大的利益差额亦无法趋势人们维权。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引起经营者和立法者的重视,无专门立法和完善的运营服务机制使微博著作权得到应有保护。

(四)司法实践困难

微博因其独有的网络性和简短性,使其侵权行为不易于受理和判决。第一,是博主并不是以真实姓名进行注册,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虽然微博有用户信息填写,但并非强制性要求,而人们不愿将自身真实信息置于网络,所以确定网络背后真正的侵权人难度较大。第二,是我国的微博立法缺失,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没有直接的现实依据,无法直接拿来评判,增加了实施难度。第三,是调查取证的困难。微博作品以网络为载体,又具有删除功能,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保存证据,那么举证困难,权利也无法维护。

三、微博作品侵权行为类型

北京海淀法院根据出现的微博侵权案,给出了两个“显而易见”认定标准:一为转发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其二是转发行为应当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5]。

(一)微文学的复制抄袭行为

微文学,原创140字以内,具有独创性和文学性,发布于微博且可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文字作品。微文学因其文字的精华,具有较大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极易被复制下载,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受到网民的青睐,也正因此,对于微文学作者的著作权则有不同程度的侵权。如:新浪的微博的粉丝将他人发布的作品进行复制粘贴于自己主页,并未声明其系,也未标明作者,未通过原创作者的许可而擅自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侵犯作者的复制权。如9月27日,作家罗志渊发表微博声明:“我发现搜狐等微博运营商复制了我的新浪的微博,包括名字、头像、微博内容及图片。我在此声明:我只玩一个新浪的微博,其他微博上以我名义发布的言论一概与我无关!”郑渊洁、经济学者韩志国等也发表过类似声明。

(二)摄影作品侵权行为

摄影爱好者将其所拍上传于微博,其他博主将合意的照片下载或运用于自己的微博,未标注作品来源或作者,且未经过作者本人的许可而占有、使用或处分。例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华盖公司起诉宁波公司侵权案;职业摄影师侃哥Photography微博相册的照片被裁减掉水印,挂在“美国打折网”的法人微博,并添加了其水印事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欣赏或者研究,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国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策略在微博著作权问题多发的时代,解决问题刻不容缓。在搜狐微博举办的“微博版权倡议研讨会”上,众多专家提出不同见解。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提出:加入调节机制对侵权进行调节,由司法解释、具体的判例来进行补充和完善。另外,平台方可以预设授权协议,以可否转载,全部亦或部分为协议内容。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提出:在原创微博前加以“原”字,在转发微博前去掉“原”字。此外,可以设置版权表情,用以表达原创作者的意愿[7]。本文认为,首先,我国对于微博的立法缺失问题不可忽视,并不能以其细小、杂乱以立法困难而回避。微博立法可以从大的方面进行涵盖,网络交往平台的增多,如论坛、博客、小说网站等,可以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增加对网络作品、尤其是微型、大众交流型的作品著作权的规制法,可以在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增加,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网络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界定,通过《侵权责任法》加以规制。也可以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亟需解决的侵权问题出台暂行规定。法律的滞后性要求,在出现新问题时,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规制,不断的保障社会的良好秩序,保护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其次,因为用户法律意识不强,对侵权和被侵权无意识,那么单纯地通过对用户的法律意识培养,并非行之有效的解决之法,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人人守法,要达到懂法、守法的目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让用户意识到问题的存在。而网站运营商的作用则非常重要,在《微博服务协议》中增加著作权的一定内容,并且对服务协议的阅读方式进行调整,例如:取消直接勾选,将其放置于打开页面底部;或者在注册完成后通过微博服务将其自动发给每一个新用户。最后,通过原创微博的认证来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运营网站可以通过增加原创标志,博主勾选原创微博认证选项,给其作品附加原创微博的标志,同时也说明,其自身愿意承担对于微博非原创带来的侵权问题。另外,被侵权者在意识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应及时保存侵权证据,例如请法院及时取证,以免事后无法获取。或者通过截图,运营网站进行举报,要求运营网站对侵权行为证据进行保存,以确保事后提取等。此外,也可以采取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的办法。由斯坦福大学教授莱斯格提出的知识产权共享协议是指在传统的著作权极端性上,试图使其达到平衡状态。通过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著作权授权方式,使作者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公众,同时保留部分权利,并对外予以明示[8]。应用于微博即使博主通过明示,如网络运营商添加如同会员符号一样的共享标志,博主进行选择将其“点亮”,从而表示在一定范围内公众可以转载和合理使用,并且不会侵犯其著作权。如此般既不损害作者的权利,亦不扼杀微博其本身特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微博因其独有的特性,即简短性、发布速度快、传播速度快、平民化,得到众多网民的青睐。而在其带来便易的同时,也携带着不容忽视的权益问题。微博著作权或许是微博发展中极小而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但是为了使微博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微博文化的广泛传播,保障微博环境的绿色安全则非常之必要。但在保护作品权益的同时,必须保证微博本身之传播分享目的的实现,而在保护和放开之间,如何找到最佳契合点则是长久之目标,希望此文之略谈可以有些许意义。

篇2:微博的著作权保护分析论文

微博的著作权保护分析论文

摘要:微博,长度一般限制在140个字以内,用户们通常用电脑网络或手机冲浪等各种客户端更新内容或者查看界面,并实现网络新闻的即时分享,是一个用户用来进行信息分享、转发及获取的平台。微博用户正在充分享受着“表达的自由”———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作何方式(上传、转发等)来彰显表达自由。同时,微博的著作权问题也在现实中暴露出来。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微博著作权

一、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微博只是我们生活中的一小部分,“亲民性”加剧了其发展速度,决定了其发展规模。但随着微博行业的井喷式发展,由于话语权的下放、网络立法有待完善、运营商的监管不力、商业利益的驱使以及微博本身具有的强大媒体融合功能、“碎片化”表达方式等,加速了有关微博著作权的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关微博侵权行为的规制主要在宪法、民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国的微博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当微博著作权人作品在被侵犯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为微博平台发展塑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二、我国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滞后,保护力度不成体系

从我国对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来看,目前已有《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与微博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条例,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网络文化的飞速发展,也出现了许多的新鲜问题是现有的法律无法解决的。目前我国尚未有对微博侵权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规,未对微博著作权进行合理的保护。

(二)网络用户权利保护意识淡薄

作为时下最为流行的自媒体,微博具有开放性与社交性的特点,转发微博这种行为也是广大用户习以为常的,一般很少有人去对此进行维权,要求赔偿损失。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一个在于我们相关诉讼程序的不完善,更重要的是网络用户权利保护意识的淡薄。

(三)侵权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当然微博著作权也不例外,要确定一种侵权行为该适用哪种归责原则须放在一国的具体法律体系中进行判断。微博著作权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界定,其原因是该法规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对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其中第1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侵权责任。第3款则规定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失扩大部分也要和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互联网产业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对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我国实行的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

三、完善我国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审慎立法

人的自律是伦理道德的约束和技术措施的保护的前提,当这两者都没办法约束侵权行为时,法律便成了最好的武器。笔者认为应以弥补损失原则为主。针对已有的弥补损失原则与惩罚性处罚原则,根据民事赔偿不在于惩戒加害人,而在弥补被害者损失的原理。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原来比较低的数额标准进行赔偿;对于情节严重者,需要以惩罚性为主;这在保护了微博著作权人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为人的侵权。

(二)健全行政执法体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前提下,行政执法的体制、行政执法力度以及行政执法队伍组成了保护微博著作权领域主要的行政执法环节,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发挥作用调节现有微博著作权法律问题的成效问题,因而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行政执法体系是重中之重,尤为重要。

(三)明确损害赔偿

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应该区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同时应该科学地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判定,做到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失赔偿在立法上区别开来。在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造成的侵权实际损失应该优先适用,所取得的侵权利润应该予以返还,许可使用费可用参照同时法定赔偿应受限制,以便进一步完善立法标准,确保著作权人的应有的保障在受到损害时得到应有的补偿。

参考文献:

[1]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

[2]杨小兰.网络著作权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3]王迁.网络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杨延超.作品精神权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篇3:微博著作权侵权的保护研讨论文

微博著作权侵权的保护研讨论文

微博信息中通常会包括图片、视频、文章等内容,根据《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界定,著作权法上作品的认定与篇幅的长短是没有直接的联系,如著名诗人顾城的《一代人》只有一句话:“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诗人北岛的《生活》只有一个字―“网”,但是这两首诗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尽管微博言论受140字以内的限制,但是这个限制并不会影响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微博言论都能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微博主对日常生活、经历、心情等内容的记录,其内容简单、随意,不能称作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跟帖微博主与微博主当然可以自由的引用;但是如果微博主对文字、图片、视频等进行了精妙的构思与制作并表达了一定的艺术文字功底,如微型小说、微型散文、微型童话或微型诗歌等多种文学样式,以微博为载体表现了出来,那么它们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就变得理所当然。

著作权侵权抑或著作权合理使用

为了平衡信息公共获取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12中合理使用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当然如果是在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使用作品则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主要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4项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12项权利。因此对于微博作品来说,其著作权侵权主要是指对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具体表现为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侵犯,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对微博作品的直接引用。目前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传统媒体对微博作品的商业出版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对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的作品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应当取得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权。随着微博经典语录依托微博的影响力而不断备受民众的青睐,于是对此类作品的编纂便变得有利可图,很多出版社、杂志社在为经过微博原创者的许可下便直接引用其作品,很明显构成微博著作权侵权。其次是微博用户的转发行为。微博平台提供的转发途径表明了微博可以被转发,只要标明微博的出处和作者,并用于分享的目的,就不会陷入侵权的寰场R虼耍笔者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尊重原创微博的转发行为不够成著作权侵权,当然如果转发微博主转发原创微博出于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且不注明出处与作者,或者转发微博主的转发行为具有主观恶意的且造成侵害后果则另当别论。

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自律行为抑或兼而有之

微博自身的特点使得如何保护微博著作权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12月16日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其第六条明确了微博实名制,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微博客服务网站的责任以及微博主禁止的微博行为。和讯网总编辑王炜认为“实施实名注册,对每个网上的发言者是一种很好的约束,也能提高网站信息的'专业程度。”笔者认为,实名注册可以让网民在转发或者复制他人言论时不再像以前那么随意。当原著作权人举报的时候可以直接找到侵权的网民,从而对网民的任意性行为有所限制。207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的作者郑锋诉某博客版权侵权案,最终500字博文获赔5000元,明确了博客享有版权的法律性质。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当发生侵犯他人微博著作权或者被他人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行为时,可以直接援引该法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通过司法救济的形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年12月23日,由搜狐微博举办“微博版权保护倡议研讨会”在京举行。版权专家、学者、律师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微博版权保护问题,并于会上发布了面对全行业的《微博版权保护倡议书》。《微博版权保护倡议书》明确规定了以微博形态呈现的有价值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是有版权的,其内容应该受到版权保护,在网络传播和传统出版渠道中,都不应该以各种方式损害其权益,至少应该保留作者清晰的署名权。此研讨会不仅讨论了原创微博主的著作权申请的问题还确定了微博版权的处理方式。微博的著作权保护是需各方长时期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微博是一个大众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如果对其专门立法则显得过于形式化过于拘束。因此目前现阶段针对微博立法有其必要性但不一定适合。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二:一是立法;二是司法。对于微博的规范和两权的平衡而言,司法的意义更为重大。笔者建议将传统法律延伸到新鲜事物上,如果无法覆盖到则可以由司法解释来补充。微博著作权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正预示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

结语

微博的良性发展与微博主的自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业规范和法律保护是离不开的,应引导微博主增强维权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业自律,不断完善司法实践对微博著作权侵权的保护力度,从而使微博文化得以长足的发展,带动社会进步。

篇4:微博上的著作权及社会交往例外原则论文

微博上的著作权及社会交往例外原则论文

摘要:微博上发表的内容要求在140字以内,篇幅短小,但是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也是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微博作为一种大众媒体和网络社交空间,原则上可以被合理使用,不仅仅是因为“社会交往例外”的原则,还因为是微博本身具有的性质所决定的。

关键词:微博;独创性;合理使用;社会交往例外

一、问题的提出

微博是一种新兴的大众媒体和社会交往空间,随时随地分享新鲜事物、分享心情,充分表达对某一件事、观点的意见,在世界上传播速度很快,当然在我国也不例外。公民在微博上可以发表观点、表达意见,其中的表达方式各不相同,虽然做多也只有140字,但是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所说的作品?如果微博上的文字属于作品,其必须具有独创性,那么微博上文字的独创性要如何界定?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微博上文字的法律地位以及独创性判断的标准以及“社会交往例外”原则的法律适用。

二、微博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微博上的文字既有作者自始发表的,也有从其他媒体平台上转载、复制过来的,但是基于微博本身属性的限制,即篇幅短小,比较口语化,随意性很强。对于微博的独创性而言,学者们统一认为作品是作者的智力创造成果,但是独创性标准中的“创”对于作者的要求不是很高,但是也不能过低,那么什么样的独创性才是适中的?郑成思先生认为:如果体现了本人的判断标准及选择,或者说有“个人的特征”,即满足了独创性标准。[1]李明德教授认为:作品应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不同的作品对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可能是不同的[2]。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判断:

(一)独创性与表达的艺术品质无关

正如100个人看红楼梦,就有100个林黛玉。不同的人对于不同的文字、描述有着不同的观点,因为人都是具有主观意识的,有着自己的喜好,那么人与人之间就肯定会存在分歧,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如果判断一幅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要看其表达上品质的高低来确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上,法律中介入了审美判断,法官还有具有审美的能力。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司法审判的难度;同时也为艺术创作树立了一个法律上的标杆,只要符合法官的爱好就能构成作品,违反了创作自由的要求。

(二)独创性不能以是否反映作者个性为标准

作者的个性是指作者在作品上所能体现出来的风格,主要表现在作品的语句、手段、段落布局等等[3]。在实践中,模仿他人的创作风格并不侵犯他人权利,例如,李白以“诗仙”著称,其写作风格张扬不羁,在写作风格上常常以夸张的手法来描写事物,即使李白生活在当今社会,法律也不会对于他人模仿其创作风格而进行限制。同时,以是否反映作者的个性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艺术作品的创造受到限制。

(三)独创性不能以文字数量多少来定性

一幅作品的品质不会因为文字数量的多少而受到影响,同样,作品的独创性也不应该以文字的多少来评价,篇幅的长的在表达上也不一定比篇幅短的好,也有可能篇幅小的别出心裁,篇幅长的也可能只是添加文字而已。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也不能以作者投入的人力、物力来判断,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是对著作权人劳动成果的一种尊重和保护,是为了鼓励创作,但是创作作品的速度和质量不一定会和投入的劳动成本成正比,毕竟每个人的智力水平不一样,因此不能以作者投入的劳动时间的多少来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三、微博中的社会交往例外原则

(一)社会交往例外原则的存在

不管我国著作权法如何规定,有一类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要远远超过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利用行为。在社会交往的场合中引用、谈论、评析他人作品的行为经常发生,但是基本上没有人会担心这种行为会受到著作权的限制。为什么社会交往会突破著作权法上的.限制?笔者认为是因为一般人在进行正常交往活动的自由高于著作权的社会价值。如果抄录他人的作品来表达爱慕之意还要考虑著作权问题,那么我们的交往行为将难以进行。当人的自由高于著作权的社会价值时,在交往时可以使用他人作品,但是行使时也是有限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内合理使用因此,在社会上应当认可这一领域的作品的使用。

(二)社会交往例外原则在微博上的适用

微博属于一种新型的日常交往媒介,在其中的信息传播理应适用社会交往例外原则。微博的宗旨是“聊天互动”,微博用户在微博上以聊天形式发表意见和观点,也是属于我们所说的日常交往,这也就是微博的核心价值,即把我们的交往场所搬到网络空间上来,但是在本质上未曾改变。社会交往原则针对的是微博用户,但是不限于微博这一平台,因为微博平台的目的就是盈利,不是为了日常的社会交往。并且也并不是所有的微博用户使用他人作品都能适用社会交往例外原则,比如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官方微博上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笔者认为这类微博具有营业性或者履职性的,只能使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自己开设的微博上使用他人作品就属于侵权性质了。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373.

[2]李明德.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31.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46.

篇5:微信微博营销论文

微信微博营销论文

论文1:中小型企业利用微博进行市场营销的策略

一、微博营销的内涵及特征

(一)微博营销的内涵

微博营销是当前非常热门的新兴营销模式,是指借助微博这种新型的社会化媒体影响参与微博的受众,通过在微博上完成信息传播、分享与反馈互动,从而实现市场调研与产品推销,并提高企业品牌传播能力和客户管理水平的营销方式。

从微博营销的概念可以看出,微博营销借助了微博这种媒体,并发挥其在信息交流与反馈上的优势,使手机短信、博客和社交网络的优势得以发挥。

(二)微博营销的特征

微博营销是随着微博兴起而出现的,借助微博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以及原创性更强的特点,微博营销表现出众多与传统营销模式不同的特点。

如图1所示:一是企业微博发布的内容更加广泛自主,企业可以通过讲故事、讲经历等来传递企业品牌、产品信息,避开人们对直接说产品的抵触情绪。

二是企业微博营销成本的费用更低,由于微博信息接近于免费的传递成本,可以让更多中小型企业获得与大型企业一样的营销机会。

三是客户双向交流的效果更加明显,微博的信息传播更多由用户主动传播实现,微博主与粉丝的互动性由此可见一斑。

四是微博营销与实体营销的一体化,微博营销最大的用处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但它并不具备独立营销的能力,要辅以实体营销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图1】

二、中小型企业利用微博进行市场营销的SWOT分析

(一)优势(Strengths)

中小型企业利用微博开展市场营销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一是营销的成本更低。

中小型企业资金不充裕,成本更低的微博营销可以为其降低营销门槛。

低成本的基础来源于微博用户超大的基础数据,只要能实现将这些数据转化为营销基础,就可以带来难以估量的超低成本营销。

二是更容易产生口碑效应,拓展中小型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微博用户因为各自的爱好不同,很容易形成以爱好为主线的各种小团体,他们在使用某个产品或享受某个服务以后,非常喜欢将自己的经历进行分享,形成事实上的口碑,在品牌的传播中,中小型企业都可以通过粉丝的关注与转发实现传播。

口口相传之下,企业的品牌将在更在大范围内得到传播,形成巨大的口碑效应。

三是营销活动更灵活。

微博营销的关键点在于引起用户的关注,从而为企业的微博赢得更多粉丝。

对于资源少的中小型企业,制造出一个热点或是话题,远比投入巨额资金要容易得多。

企业可以更多地借助自己的思想火花,制造出更有利于沟通交流与辩论互动的环境,吸引用户的参与关注。

同样,企业完全可以从用户提出的奇思妙想中获得创新思路,更好地满足客户的使用需求,从而提高企业产品与服务的满意度。

四是有利于企业加强对信息传播效果的监控。

借助一对多、多到多的多层级转发模式应用,中小型企业可以更好地跟踪和统计信息传播情况,再整合线上、线下的传播活动,更有针对性地选择微博营销活动,以达到用最少投入获得最大产出的目的。

(二)劣势(Weaknesses)

日益发达的微博,在带来更具针对性的微博营销方式时,也给微博营销带来了更大困难,使其与传统营销模式相比,劣势同样突出。

一是微博营销容易被海量信息所淹没。

微博营销的出发点是微博用户、粉丝的关注与等行为。

但应该看到,现在的微博数量十分庞大,每个微博都在不停地更新内容,如果一个信息不能引起人们关注,很容易被信息所淹没。

特别是在海量的信息中,用户没有动力去搜索某个企业的营销信息。

二是营销的盈利模式还有待改进。

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开展微博营销大多都是为了更好地推广企业品牌,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关注某个品牌。

而要真正依靠微博营销赚钱,显然还不太可能。

对于众多中小型企业而言,应该更稳妥地推进微博营销,从与用户交流互动开始,在建立了一定的社交关系后,再利用人脉关系开展营销活动,以避免出现投入难以获得回报的现象。

三是微博营销的监测难度大。

在更加自由的微博世界里,由于缺少传统营销模式中的严格监管,各种虚假信息、不正当竞争手段会更加突出。

中小型企业要及时关注微博,对于可能影响企业微博营销效果的虚假广告等行为进行管理,维护自身利益。

(三)机遇(Opportunity)

微博营销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带给中小型企业营销的机遇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方面,微博营销市场庞大,使中小型企业可以拥有向更多用户开展营销的可能。

微博的出现与火热,带动了企业微博营销的大发展,这是中小型企业营销的巨大机遇。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底,在新浪开设微博的企业超过了332410家,其中以餐饮美食企业的微博最多,有近15万个美食企业的微博,依次是汽车经销商18345个,商务服务类16543家,电子商务类16510家,IT企业11908家。

而在粉丝方面,新浪微博所有企业微博的粉丝加起来超过了20亿,如果去除重复的粉丝则有3.2亿。

同时,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平台上的用户,平均每个用户至少会关注5个企业微博,超过60%的微博用户至少会关注1个企业微博,这些基础数据都可以成为中小型企业开展微博营销的坚实基础。

这样一组规模庞大的数据,向我们展示了几乎一半以上的网民都在关注着微博,可以看出其中巨大的商机。

另一方面,微博营销的进入门槛非常低,每家企业都可以注册自己的企业微博,企业从事营销管理的.人员还可以注册个人微博,与企业微博形成互动,以引导粉丝开展讨论、传播信息等。

尤其重要的是,现在网民把刷微博当成一种生活态度,几乎全天都在不停地刷微博。

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可能并不需要多大的投入,就可以获得巨大的成功,这无疑十分具有吸引力,也是中小型企业的营销机遇。

(四)挑战(Threat)

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微博的关注重点还是放在如何圈地,以获得更多的注册用户为目标,微博的经营方面也集中在发布信息来吸引用户上,至于如何通过微博营销获得用户的连续性关注和实际的营销效果,还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除此之外,中小型企业微博营销面临的挑战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金挑战。

微博营销虽然所需的启动资金与维护资金不多,进入门槛相对较低,但要想获得持续的良好效果,资金的投入不可或缺。

一些大型企业通常会在微博营销的初期,通过大量资金的投入,“赔本赚吆喝”,以期能够迅速积累人气,之后再考虑赚钱的事。

目前很多中小型企业由于缺乏资金,大多只能维持最基本的运转,一步一步地通过粉丝扩展来开展营销。

如何实现既能赚人气,又能赚钱,不给企业造成资金压力,是中小型企业开展微博营销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是人才挑战。

微博营销对营销人才的需求与传统营销不同,需要的更多是复合型人才,既要有营销的理论知识,同时又要真正懂互联网技术,特别是有互联网时代生活的态度,深刻把握喜欢玩微博人的心态,以便及时把握微博热点。

中小型企业人才的储备与招聘都存在相当困难,也较难留住这样的人才。

中小型企业在微博营销中,必须通过更加专业化的运作才能弥补人才上的劣势。

三是关注的挑战。

由于中小型企业缺乏品牌影响力,从而使其很难获得像大型企业那样的微博关注度。

特别是在现在的企业微博营销中,大型企业依然是主力,中小型企业微博能够获得广泛关注的还较少,也没有成为企业微博营销的主流。

对于更多的中小型企业而言,在加强企业微博信誉度建设的同时,还要想想如何提高美誉度,使自身的微博能够在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中发出更大的声音,提高微博营销的效果。

篇6:酒店行业微博营销论文

1酒店行业运用微博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没有合适的定位和明确的目标

据相关调查显示,很多酒店在利用微博进行宣传时,没有对酒店的品牌进行合理的定位,形象档次不够清晰,并且,酒店微博营销的目标不够明确,使得酒店微博出现各种信息,严重影响酒店的实际形象和宣传效果,无法达到提高营销效果的目的。

1.2针对性不强,互动性不高

酒店在利用微博进行网络营销的过程中,没有根据酒店的发展需求和特色,有选择性地吸引客户,过多注重吸引大量粉丝,反而影响酒店微博的营销效果。很多酒店的微博都不具备较强针对性和较高互动性,只是将其看做普通的信息发布平台,没有对客户的反馈信息给以高度重视,使得酒店微博的营销效果不明显。

1.3原创信息较少,转载情况较多

对酒店微博的刷新情况进行整体分析发现,62%左右酒店微博的信息都不是原创的,只有少部分酒店的微博是原创的,并且,酒店微博的传播力、活跃度和覆盖度等都比较低。只有少部分原创微博才能获得客户的真实反馈,具有一定互动性和交流性。

1.4没有足够的吸引力

一般情况下,酒店微博会将企业文化、相关产品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到微博上,以吸引更多的粉丝。但是,在撰写相关信息时没有注重形式、内容的甄选等,使得信息过长、广告性质太强,最终缺乏足够吸引力,影响阅读速度和效果,最终降低酒店微博的热度和客户的参与度。

2基于新浪平台的酒店微博营销策略

基于微博平台的酒店营销,不仅可以被动等待用户看到,还可以传递想要传递的信息。微博平台粉丝关注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拥有大量的兴趣爱好类似的朋友群体,用户一旦关注,不仅可以影响其自身选择酒店的决策,也可以影响周边的好友。同时酒店也可以直观地了解自己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为了更好地提升酒店行业的整体形象,在利用微博进行网络营销时,必须注重几个原则性问题:首先,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注重酒店微博的个性化提升,迎合大众品位;其次,根据酒店的发展需求,注重微博更新的趣味性,提高微博的吸引力;第三,根据客户的心理需求,注重微博管理的互动性,对各种问题、留言给以认真回复,提高客户的认同度;第四,根据微博刷新情况,注重热度提升,避免信息被淹没的情况出现;最后,根据人们消费理念,注重微博信息的`创新性和真诚度,通过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确保微博更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只有公众认可,才能真正提高微博营销效果。

在实践过程中,基于新浪平台的酒店微博营销策略,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微博信息发布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进行专业培训,让他们对微博的相关知识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在熟练操作相关程序的过程中,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和互动;第二,酒店的宣传信息要控制在10%以内,不同产品的颜色要尽量清淡,通过清晰的思路展示将酒店的服务特色、个性化特点和完美形象等。同时,免费为客户提供相关资讯和及时回复相关问题,以不断提升酒店的服务水平;第三,酒店微博的更新要尽量安排在高峰时间段,每天的信息量要控制在5到10条之间,在节假日或者周末时间段更新频率可以适当加大,使客户养成随时查看信息的习惯,从而避免客户产生视觉疲劳;第四,酒店需要根据自己的服务特色进行目标定位,尽可能在大型网站、针对性较强的网页上发布信息,有效增强酒店与客户之间的互动,从而成功吸引客户注意;最后,酒店微博名称要尽量简洁、便于记忆,要注重行业新闻的播报,并根据客户的点击情况更新标签,以满足70后、80后、90后和00后不同消费群体的心理需求,使酒店的品牌形象深入人心。与此同时,要根据酒店的运营情况,合理运用明星效应、广告效应、品牌推广等营销手段,实现酒店微博营销的跨界合作,最终提升酒店整体形象,促进酒店整体效益不断提高。

篇7:借力微博警惕微博论文

借力微博警惕微博论文

微博这一网络媒体全新的信息传播形式,为网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提供了哈贝马斯定义上的“公共空间”,成本极为低廉,速度极为快捷,送达极为有效。成千上万的网民通过微博关注、转发、评论、发布等形式,在140个字的篇幅内发出自己理性或情感、支持或反对、喜悦或愤怒的声音,国人的公民意识前所未有地高涨。据2010年9月新浪发布的《中国微博元年市场白皮书》披露,到2010年底,中国互联网微博累计活跃注册账户数将突破6500万个,2011年更将突破1亿。微博与主流传媒间交互运作形成的影响力是如此巨大,我们已经很难估算,微博式参与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改变了诸多公共事件的进程。

一、微博与主流媒体的互动共生

对于微博与主流媒体的比照关系,微博上有一条颇为有趣的言论:“当你的粉丝超过100,你就好像是一本内刊;超过1000,你就是个布告栏;超过1万,你就像一本杂志;超过10万,你就是一份都市报;超过100万,你就是一份全国性报纸;超过1000万,你就是电视台。”这条充满了草根智慧的评论一方面承认了主流媒体模式不可替代的权威地位,另一方面又指出了微博势不可挡的发展潜能。

在一个良性的媒体生态圈中,不同媒介形式之间的关系式必然是互动共生的,微博与主流媒体从彼此处获得生存资源的同时也助推了对方的繁荣发展,越来越多的主流媒体机构开始采用微博的形式发布信息,拓展自身品牌渠道,也让微博的权威性得到了质的提升。

二、微博对主流媒体功能的强化与延伸

初看起来,微博的平民化力量似乎分散了主流媒体的影响力,其实,在这个草根盛宴式的公共空间里,主流媒体的力量和权益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空前的锻炼和强化,仇子明事件就是一场典型的由微博催化的主流媒介权益保护与公权力干涉之间的遭遇战。在这个公共事件发展的过程中,微博始终是众多网民获得信息的主要消息源之一,但是如果没有主流媒体步调一致的协同作战,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监督权不会如此明确地被重申强化,也不会有如此迅速水落石出的结果。微博的诞生彻底改变了民众“网络媒体只编辑不原创”的成见,形成了“网络引爆新闻点--主流媒体跟进--网络二次传播”这样的模式,网络媒体终于开始“反哺”。

三、微博对主流媒体功能的延伸

一直以来,民众对主流媒体的功能有许多期许:信息披露、民意传达、舆论监督、文化引领、娱乐休闲等等,但由于传统媒介特征的限制和复杂的社会原因,不是所有的媒体功都能充分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微博的出现为主流媒体的功能提供了有效的延伸和良好的补充。

媒体的舆论监督在执行中经常会承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千丝万缕的利益网络和“关系社会”的触角会作用到媒体操作层面,令之对本地发生的公共事件三缄其口。南京化工厂大爆炸、宜黄强拆等公共事件,都是在当地媒体基本失语的状态下,微博接过了披露报道的大旗,再按照已经形成的传播路径“反哺”给主流媒体。微博的助力是主流媒体之福。

微博公益事业的运作,也为媒体功能开发出全新的境界。在微博上慈善日益呈现平民化、自发化的特征,为赤贫的送水老奶奶募捐、救助被遗弃宠物等活动俯拾皆是。

四、微博对主流媒体伦理的拷问

微博为大众提供了一个廉价、快捷、有效的媒介公共空间,不过它的繁荣亦给传统的`媒体伦理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例如个人隐私与公共事件之间的边界这个问题在主流媒体时代就已有之,但微博新的传播特性让它们变得更加复杂化。

在微博之前,隐私故事、社会轶闻之类的题材在八卦周刊和花边娱乐节目中有其生存空间,但是按照主流媒体的行业伦理自律,这一类通常被等而下之视为满足少数群体庸俗趣味的“小报”,传播影响有限;更为重要的是,当事人通常有保护隐私的匿名豁免权。而今,当事人对隐私主动或被动的暴露能被微博放大到知者“惊为天下人”的地步,而在媒体圈互动共生状态下,主流媒体常常放弃了原有的克制为之进行再传播的推波助澜,放纵网民进行一场群体偷窥式的狂欢。我们会发现,网民群体既有可能被激发出公民权利责任的热情,也有可能释放出如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中所描述的集体性邪恶力量。

“微时代”为主流媒体带来了全新的活力、功能强化和延伸,也带来了对传统新闻伦理严峻的挑战。享微博之利之余,主流媒体也要应对微博之弊,即用传统媒介伦理中精英主义色彩的节制和自律,来抵制微博草根狂欢中民粹主义乱象的丛生。具体说来,主流媒介必须坚持对舆论导向加以自觉的引导,至少要做到对微博放大的某些低级趣味事件、哗众取宠人物不进行再传播和报道。在纷至沓来的公共事件面前,主流媒体的强势依然不可取代:电视媒体具有生动的视觉冲击力和权威性,广播媒体具有特定群体的准确送达效率,平面媒体分析与思考的深度无可企及,只要顺势而为,主流媒体的特质与微博迅猛有效且成本低廉的传播方式可相得益彰,共生互助,最终为社会整体的和谐与稳定贡献出媒介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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