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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备案证明

2023-08-19 08:33:1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拉黑警告⚠️”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竣工备案证明,以下文章小编为您整理后的竣工备案证明,供大家阅读。

竣工备案证明

篇1:竣工备案证明

竣工备案证明

竣工备案证明

×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工程投资万元工程决算万元

建筑面积M2层数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发证机关

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结论审查机构

资质等级

证号

责任主体单位

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证号

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证号

施工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证号

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证号

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

备案事由:

该工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签字):

报送时间:年月日

竣工验收意见

勘察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设计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施工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监理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建设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份数验证情况备注

1、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质量合格文件

①勘察部门对地基及处理的验收文件

②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③监理部门签署的《竣工移交书》

④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文件

5、地基与基储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

6、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规划复印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环保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xx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

10、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11、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1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3、其他文件

备案意见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于2月日收讫,经验证文件齐全。

(公章)

备案管理部门

负责人经办人日期

备案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2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及长沙市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7)、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质量保证书;(9)住宅使用说明书;(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备案专用章;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这时,共计四页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一份完整的备案表。

另外,《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缺少任何一项,买受人不能接受。

篇2:icp备案证明

icp备案证明

icp备案证明

申办ICP备案证明须提交材料

1. 填写《ICP备案表》一式两份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2. 涉及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舰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批准文件;

注:30日内通知申请者领取备案证

2

ICP备案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服务商 ,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网络运营商。ICP备案是信-息-产-业-部对网站的一种管理,为了防止非法网站。就像是官方认可的网站,就好像开个小门面需要办营业执照一样。icp备案可以自主通过备案网站在线备案。

编辑本段简介

ICP备案流程信-息-产-业-部对网站的一种管理,为了防止非法网站。就像是官方认可的网站,就好像开个小门面需要办营业执照一样。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精神:为了规范网络安全化,维护网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网民的合法利益,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将于3月20日起施行。对国内各大小网站(包括企业及个人站点)的严格审查工作,对于没有合法备案的非经营性网站或没有取得ICP许可证的经营性网站, 根据网站性质,将予以罚款,严重的关闭网站,以此规范网络安全,打击一切利用网络资源进行不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编辑本段备案的目的

备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网上从事非法的网站经营活动,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如果网站不备案的话,很有可能被查处以后关停.非经营性网站自主备案是不收任何手续费的,所以建议大家可以自行到备案官方网站去备案.

编辑本段如何进行备案

(1) 登陆相关网站;

(2) ICP 注册;

(3) 输入手机、邮件验证码;

(4) 录入备案信息;

(5) 将备案编号和电子证书安放在规定的位置。

编辑本段备案注意事项

一个主体信息只可以登记提交一次备案信息,但一次可以同时登记多个网站。如果您同时拥有多个网站,只需登记备案信息时将多个网站信息逐个登记然后提交即可。

主办单位名称、性质与有效证件类型一定要匹配。主办单位名称若填的是个人姓名,则对应的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个人,有效证件类型为个人身份证号。主办单位名称若填的是企事业单位名称,则对应的单位性质即为企业,有效证件类型为营业执照注册号。

如是个人网站,则在填写网站名称时不要出现**公司、**企业等经营性网站名称。

网站联系人信息请如实填写,如是企业,网站各联系人信息尽量不要重复。

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联系资料一定要准确、有效,如固定电话、手机号码、Email地址等。主办单位通信地址要具体、详细。如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原接入单位不在我处或接入单位选择有误的,可联系您所选择的接入单位使其取消接入,然后您即可重新选择,此时也可以联系我们的负责专员为您新增一个接入信息。原接入单位在我处而欲移往他处的,也可联系负责专员将您在我处的接入信息取消,以方便您的重新选择。

如您的网站涉及到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舰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此类互联网信息服务时,需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如您的网站中开设有电子公告服务(含BBS)则需联系网站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进行专项审批。如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子公告服务(含BBS)专项备案说明

备案信息提交之后您将无法再进行修改。若您需要再对主体信息或网站信息进行修改,或登记时由于您误选了一些您本身并未开办的服务项目而导致备案不能通过时,联系我们的负责专员为您修改即可。

用户在将信息准确、完整的填写完毕之后,我们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核实信息提交至通信管理局审核。二十个工作日内备案结果将会以邮件形式发送至您登记的邮箱。

编辑本段费用

备案产生费用吗?

办理网上备案手续需要向通信管理局交纳费用吗?有两种情况

自己在网上办理的不需要向通信管理局交费。

通过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代理办理的,代理单位是否向您收取代理服务通信管理局不介入(您与代理之间的关系应是民事委托服务关系。不属于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

编辑本段经营性网站ICP备案须知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篇3:房产备案证明

房产备案证明

房产备案证明

屋备案登记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审查、复查、交付、质量监督,最后归档。

2

登记目的规范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编辑本段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区街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

编辑本段主要职责

1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并进行审查。

2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税收员负责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复查。

编辑本段工作内容

1申请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定《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后,到房屋所在地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申请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的权属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2)《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一式四份;

(3)出租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承租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2审查

工作站内勤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房屋备案登记的出租屋,将原件还返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备案受理表》上签名确认,并将相关资料送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税收员复查,对不符合登记备案的出租屋,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耐心说明原因。

3复查

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税收员接到申请人的资料后,对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检,符合登记备案的.,在《房屋租赁备案受理表》上签名确认,通知工作站内勤岗领回相关资料。

4交付

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把《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交付房屋租赁备案申请人。

5质量监督

下一环节监督上一环节的办理质量,上一环节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即时填写《工作流程偏差整改通知单》或《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进行纠正,经下一环节验证确认已符合规范要求时,再继续办理。

6归档

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资料由街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站经办人按要求整理归档。

编辑本段质量要求

1合法:严格按照国家、盛市和区的房屋租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2时限:相关资料齐全,在16个工作小时内完成房屋备案登记手续。

3准确:资料真实、完整、规范,符合法规要求。

4态度:热情、和蔼、耐心。

5公开:受理和办事过程中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清楚而全面地告知申请人应知的事项。

编辑本段相关文件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令[]第2号,自205月1日起实施)

编辑本段记录表格

1 工作流程偏差整改通知单

2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

3房屋租赁备案受理表

篇4:备案证明申请书

大连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

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甲(乙)方将座落于区的房屋出租给乙(丙)方,用途,出(转)租面积㎡。根据《大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提交要件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2、房屋租赁合同或转租合同;3、出租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4、承租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5、其它。

以上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篇5:外出体检备案证明

一、设定依据和程序

(一)设定依据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二)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持有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设床位和床位数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三)办理地点:

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四)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或备案。

(五)办理时限及流程:

1、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

2、办理事项:

(1)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新办、变更、遗失补办和注销。

(2)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3、流程:

(1)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流程

(2)外出健康体检备案流程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无收费依据)

(七)行政备案批件和有效期

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有效期限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同,同时校验,换证时重新登记。医疗机构在每次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在取得登记机关出具的《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备案回执》后方可外出健康体检,体检结束《备案回执》自动失效。

二、申报材料要求(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

(一)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执业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县)卫生局出具的评审合格报告;

4.《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5.从事健康体检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健康体检场所及侯检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标明尽寸和方位);

7.用于健康体检的仪器设备清单;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健康体检管理制度:体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工作人员体检技能培训制度、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等。

(二)遗失补办健康体检登记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三)下列情况按重新申请登记提交相关材料(须注销原登记)

1、重建、扩建、改建健康体检场所;

2、健康体检场所搬迁变更;

3、健康体检场所经营权改变。

(四)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1、《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备案表》;

2、本次外出体检具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体检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4、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5、现场清洁、消毒和体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有健康体检登记项目)。

三、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依据和标准

(一)审查依据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二)现场审查基本要求

篇6:测绘项目备案证明

事项名称:测绘项目备案管理

事项类别: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初审工作,并负责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初审合格的有关材料。

办理机构:服务窗口

申报范围: 1 、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 、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 、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办理依据: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所需资料: 1. 申请报告;

2.《测绘资质申请表》(标准格式网上下载)。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一式三份;单位因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原因更名的还需提供申请更名报告;

3. 附件:

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b. 法定代表人、测绘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及个人简历;

c.《测绘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职称证所属“工作单位”和注册资格证登记单位均不是本单位的,应提供原单位已经调离的证明,或者经批准的辞去原单位工作的辞职报告复印件;

d.当年单位正式在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标准格式网上下载);

e.经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测绘仪器检定证书;

f. 单位主要测绘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统计表(标准格式网上下载);

g.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证明文件;

h.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证明文件;

i. 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可以反映本单位测绘能力及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

j. 中外合资、合作的测绘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k.民营测绘单位需提供本单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l. 单位住所证明或租赁合同,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或租用合同(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m.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齐全、规范并符合规定形式。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受理机关确定受理后,验证原件并将其退回申请单位。除《测绘资质申请表》外,其他申报材料需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A4幅面)。

承诺期限:自受理后分别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事项重大复杂,难以在上述时限内办结的,经市规划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不得超过行政许可法设定的期限。

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周一~周五8:30am-17:00pm

地点:济南市经七路88号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82077663

表格下载: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曾用名:

单位地址注册地址: 邮编:单位性质:事业 企业

(划√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划√ )

办公地址: 邮编:合资企业,中方控股 %

批准成立文号: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办公室: 传真: 电子信箱:

手机:

原有测绘资质( )级,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当年在职职工总数:

从事测绘工作人员总数:

主管部门: 所属系统: 申请测绘资质前,你单位是否进行过:重组 合并 改制 其它(划√ )

单位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号:

非独立测绘单位中专门从事测绘业务的、具有独立建制单位的名称 非独立测绘单位中管理测绘业务机构的名称

篇7:房屋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企 业 名 称 出 卖 人 情 营业执照注册号 况 法 人 代 表 人 委 代 机 情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托 册 地 址 理 注 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况 法 人 代 表 人 注 册 地 址 企业资质证书号 联 联 系 系 电 电 话 话

产权人 买 受 姓名(法人代表人) 姓名(法人代表人) 人 情 共有人 况 地 址 土 地 使 用 证 号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号 项 目 依 据 施 工 许 可 证 号 预 售 许 可 证 号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合 买 商 房 基 情 同 编 号 卖 暂 定 名 品 的 用 途 本 合 同 约 定 建 筑面 积 主 况 合 同 约 定 建 筑面 积 每 建 筑平方 米价 格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

身份证号(注册号) 身份证号 ( 注册号 ) 身份证号(注册号) 身份证号 ( 注册号 ) 联 系 电 话

合同签订地点 交 地 结 付 日 期 点 构 层

附房(车棚) 附房(车库) 房 附房(车棚) 附房(车库) 跃

备注: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一栏由登记备案部门填写,其余栏目均由房地产开 发企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如实填写。

2、本表一式二份,登记备案后一份由登记备案部门存档,另一份作为《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附件,在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时提交房地产管理处。

3、填写字迹公正,不得涂改,涂改无效。

篇8:外地企业备案证明

外地企业备案证明模板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各类企业投资、资产重组中提供行政指导,更好的履行监督管理与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办法,外地企业备案证明。

第二条企业工商联络员(以下简称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或委托,专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检等事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工商联络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报 1 至2 名本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工商联络员。工商联络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本企业具体情况,有一定的语言、文学表达能力,并掌握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法律知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下列企业施行工商联络员制度:

一 中央在疆企业和自治区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国有入股企业;

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三 获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

四 拥有驰名商标和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

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率先试点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工商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获取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

二 就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企业登记管理事项,向工商行政理机关提出预约服务。

三 持《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办理登记注册或年检手续。

四 受委托查询本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协助本企业聘请的律师依法查询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

五 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执行公务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证明范文《外地企业备案证明》。

六 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委托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或申诉。

第六条工商联络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 受委托承办本企业的登记注册申请与年检,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或材料。

二 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三 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本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生产经营条件等进行检查,核实具体情况。

四 负责本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其他联络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当本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六)当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登记注册事项不符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向发照机关推荐本企业的工商联络员人选,填写《企业工商联络员推荐表》。工商联络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签订《企业工商联络员承诺书》和《企业工商联络员责任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工商联络员备案电子数据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商联络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通过工商联络员征求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工商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议其隶属的企业撤销该工商联络员的资格:

一 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二 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年检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 无故不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的;

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工商联络员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工商联络员工作调整或离开原企业的,其隶属企业应将《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交回发证机关,并重新推荐工商联络员。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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