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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法

2023-08-06 08:20:2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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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法

篇1:漳州市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法

度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法

20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5月26、27日举行。为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㈠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基本条件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⑵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报名参加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以后(含20)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⑵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五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二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④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⑶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后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直接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

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④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⑤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临床医学、中医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⑹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须满2年。

报名参加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㈡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㈢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69号)有关规定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医师、护师,经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㈣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到异地报名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可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

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⑴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⑵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⑶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⑷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篇2:宁德市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简章

宁德市2007年度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简章

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07年5月26、27日举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报名工作:

(一)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2007年度我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统一网上报名的方式。考生须在月10至11月30之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相片必须上传),申报表中考区为“福建”,考点为“宁德”,信息提交后打印《2007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申报表》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在单位审查盖章,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携带 医 学教育网 整理 有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报名点审查并现场确认后缴纳报考费。考生现场确认时间从2006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各县(市、区)现场确认时间由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职改办商定,地点在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市闽东医院、市医院现场确认时间、地点由该单位人事科确定;市直其他单位现场确认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地点在宁德市卫生局职改办。

(二)报名条件: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报名参加药学、护理、其他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1、2条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取得中专以上学历;2005年之后(含2005年)的大专学历毕业生,须先参加初级(士)资格考试;

⑵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五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二年;之前(含20)的大专学历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④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⑶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的初级专业人员应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⑷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4、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1、2条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⑵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⑶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⑷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⑸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⑹凡申报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6年12月底前。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在规定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凡到社区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医师、护师,经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篇3:卫生专业资格考试报名开始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已经正式确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据悉,考试时间定于年5月27日、28日。北京地区将首次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目前考试的报名工作已经开始,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 )进行报名。网上报名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现场确认时间为11月21日—12月10日。

北京地区(军队系统除外)经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其中,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自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将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篇4:北京市丰台区关于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即将开始,请于11月10日至30日到中国卫生人才网网上报名,11月30日以后不再受理报名。并于月11日至20日到丰台卫生局现场确认、交费。详情请见附件。

丰台卫生局人事科

2006年11月3日

篇5:20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考试专业目录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026

全科医学

027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8

内科学

029

心血管内科学

030

呼吸内科学

031

消化内科学

032

肾内科学

033

神经内科学

034

内分泌学

035

血液病学

036

结核病学

037

传染病学

038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39

职业病学

040

中医内科学

041

中西医结合内科

042

普通外科学

043

骨外科学

044

胸心外科学

045

神经外科学

046

泌尿外科学

047

小儿外科学

048

烧伤外科学

049

整形外科学

050

中医外科学

051

中西医结合外科

052

中医肛肠科学

053

中医骨伤学

054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055

妇产科学

056

中医妇科学

057

儿科学

058

中医儿科学

059

眼科学

060

中医眼科学

061

耳鼻咽喉科学

062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3

皮肤与性病学

064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5

精神病学

066

肿瘤内科学

067

肿瘤外科学

068

肿瘤放射治疗学

069

放射医学

070

核医学

071

超声波医学

072

麻醉学

073

康复医学

074

推拿(按摩)学

075

中医针灸学

076

病理学

077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8

口腔医学

079

口腔内科学

080

口腔颌面外科学

081

口腔修复学

082

口腔正畸学

083

计划生育

084

疾病控制

085

公共卫生

086

职业卫生

087

妇幼保健

088

健康教育

089

药学

090

中药学

091

护理学

092

内科护理

093

外科护理

094

妇产科护理

095

儿科护理

096

社区护理

097

中医护理

098

口腔医学技术

099

放射医学技术

100

核医学技术

101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2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3

病理学技术

104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5

营养

106

理化检验技术

107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8

消毒技术

109

心理治疗

110

心电学技术

111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2

病案信息技术

(注:红色字体部分为新增专业,原专业代码为“063”的肿瘤学专业已取消)

篇6: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专业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专业

一、专业知识

(一)本专业知识

1.熟练掌握康复医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包括运动解剖、生理病理学、医用物理学、物理治疗学(含运动疗法学)、作业治疗学、言语治疗学、康复评定学等;熟悉残疾流行病学和社区康复的相关理论。

2.掌握人体发育学、人体工程学等基础理论。

3.掌握心理治疗学、康复医学工程学的基础理论。

4.了解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基本内容。

(二)相关专业知识

1.掌握与康复医学相关的神经病学、骨科学、运动医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儿科、老年病学及其他专科疾病的基础理论知识。

2.熟悉与康复医学相关的'医学影像诊断学、电生理诊断学、临床检验学等基础理论知识。

二、学科新进展

1.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如运动疗法、作业疗法等研究进展,并用于医疗实践和科学研究。

2.跟踪康复医学相关学科近年来的进展。

三、专业实践能力

1、熟练掌握本专业评定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能够确切制定康复目标和康复治疗方案。

2.熟练掌握肌力评定、肌张力评定、关节活动范围评定、步态分析、平衡与协调功能评定、感觉功能评定、疼痛评定、心肺运动试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等专业理论、内容和技术。

3.熟练掌握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与吞咽治疗、心理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治疗技术。

4.熟练掌握本专业疑难病症的治疗和评定的操作常规、禁忌证和注意事项,有较丰富的治疗经验。

5.熟练掌握疼痛、痉挛、挛缩、压疮、骨质疏松、膀胱和直肠控制障碍等常见并发症和功能障碍的诊断、康复评定、临床处理和康复治疗。

附本专业病种

常见病

1.脑卒中

2.颅脑损伤

3.脊髓损伤

4.儿童脑性瘫痪

5.周围神经病损

6.持续性植物状态

7.骨关节损伤

8.骨性关节炎

9.原发性纤维肌痛综合征

10.颈椎病

11.下腰痛

12.四肢常见非特异性疼痛综合征

13.运动创伤

14.手外伤

15.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16.截肢

17.骨质疏松

篇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_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报考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 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 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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